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昌平区劳动仲裁程序
昌平区劳动仲裁程序1、组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双方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现在,很多公司和工作者之间因为缺乏劳动合同而需要向法律寻求帮助,例如昌平区劳动仲裁程序需要怎样办理,需要些什么材料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昌平区劳动仲裁程序需要如何办理??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必须在发生劳动争议一年之内提起,逾期不予受理。
从概念的角度来讲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一)昌平区劳动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是员工所需要的材料:(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
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所需要材料:(1)被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苏云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苏云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8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芳赵斌姚红【审理法官】刘芳赵斌姚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苏云波【当事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苏云波【当事人-个人】苏云波【当事人-公司】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付玉阁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玉阁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玉阁【代理律所】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苏云波【本院观点】三一重能公司提交的证据系由该公司自行制作,无任何人员签章,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系三一重能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工时调整涉及企业自身发展,也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三一重能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对于苏云波是否存在旷工情形,双方各执一词。
三一重能公司主张苏云波因工时调整方案与公司发生矛盾后,长期旷工,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
苏云波则主张工时调整会影响劳动者工资待遇,故其与同班组的李某、郝某等人找三一重能公司交涉,后被公司停岗。
本院认为,工时调整涉及企业自身发展,也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虽然苏云波提交的两份录音证据里未明确提及苏云波被停岗一事,但综合考量苏云波整个班组人员因工时调整与公司发生矛盾以及同班组人员李某和郝某被停岗的事实,苏云波所持其被三一重能公司停岗之主张更为可信,故一审法院认定苏云波未到岗上班系被三一重能公司停岗并无不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京人社仲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22〕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进一步提升仲裁效能,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均位于通州区,注册资本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含壹仟万美元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或者与中央、市属单位共同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市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三)军队驻京军级以上(含军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四)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中央或者区属事业单位、在中央或者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三)军队驻本辖区师级以下(含师级)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签订《落户协议书》并办理了北京户口后劳动者辞职,公司主张违约金30万,败诉!
签订《落户协议书》并办理了北京户口后劳动者辞职,公司主张违约金30万,败诉!转自:丽姐说法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入职时间:2019年7月8日。
二、岗位:研发部中级研发工程师。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9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四、离职时间:2020年12月15日。
五、离职原因:个人原因。
六、其他:掌上先机公司(甲方)与薛某(乙方)曾经签订了《落户协议书》,约定:……如甲方为乙方办理了北京市落户手续,则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不应少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
服务期: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
……三、违约责任1、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服务期约定……(2)服务期未届满,乙方辞职或自动离职的。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服务期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服务费50万元(包括进京落户指标占用费用、甲方人才招聘及引进费用、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各项人工成本费用等等)。
3、服务期未满一年者需要支付全额服务费50万元;满一年未满二年者支付30万元服务费用;满二年未满三年者支付10万元服务费。
经核实,掌上先机公司在2020年10月为薛某办理了北京市户口的落户手续。
掌上先机公司主张薛某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故要求薛某支付其违约服务费30万元。
薛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双方签订的《落户协议书》中约定公司为薛某办理本市户口,并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该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掌上先机公司主张违约服务费,法院不予支持。
七、仲裁请求:掌上先机公司要求薛某支付其违约服务费30万元。
八、裁决结果: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480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掌上先机公司的仲裁请求。
1.项目入场交易登记表
项目入场交易登记表
工程名称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装修改造工程(监理) * 工程编码 *
工程类别监理建筑面积 2933 (㎡)结构形式
檐高(m) 地上层数 5 地下层数 0
构筑物高度(m) 多个单体
计划开工日期: 2013年6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3年9月15日* 计划工期92(天)现场准备情况具备开工条件预计合同额万元 * 是否需要担保
工程项目补充描述
所属工程名称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装修改造工程
所属工程合同额(万元)万元
投资批准单位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 *
投资批准文号 * 投资批准日期
规划批准文号 * 规划批准日期
设计出图情况已出施工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已落实
资金性质国有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 建设地点北京市昌平区 *
所属项目名称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装修改造工程
所属项目规模㎡/km 2933㎡ * 所属项目投资总额(万元)万元
所属项目开始时间所属项目结束时间
招标人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办人胡玉梁 * 法人赵海英
单位电话 69746876 单位性质机关单位
单位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3号
是否委托招标是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张波联系电话 60712116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责分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责分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分工涵盖了多个方面。
在进行全面评估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背景和作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我国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机构,其设立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的范围很广,可以涉及工资、工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可以向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裁决。
2. 调解协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除了承办仲裁案件外,还负责调解协调劳动争议。
在某些情况下,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仲裁院会派出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是一种灵活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通常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帮助当事人迅速解决争议。
3. 法律解释和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还负责解释和指导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裁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院也会发布一些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帮助企业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4. 案件裁决和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仲裁案件进行裁决,并监督执行结果。
仲裁院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以上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主要职责分工。
通过仲裁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我国劳动关系得到了更加规范和稳定的管理,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根据以上职责分工,我个人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仲裁制度提供了一个相对独立和专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律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通过调解和协商,仲裁院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高叶与北京王府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叶与北京王府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7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勇梁睿唐述梁【审理法官】郭勇梁睿唐述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叶;北京王府学校【当事人】高叶北京王府学校【当事人-个人】高叶【当事人-公司】北京王府学校【代理律师/律所】柯铮北京市首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柯铮北京市首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柯铮【代理律所】北京市首善律师事务所【判定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被告人杨容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叶【被告】北京王府学校【本院观点】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首先,高叶与王府学校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非京籍留学归国员工在京就业落户协议》约定:“乙方(高叶)自获得甲方(王府学校)提供落户指标之日起,与甲方延续四年劳动合同……若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甲方任何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留学生落户申请书》载明:“如能获得通过,本人自愿服务于学校不少于四年……我承诺若违约自愿承担责任,并按要求支付10万1年的赔偿金,未满一年不计入服务期”。
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与张长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与张长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53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莙【审理法官】金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张长侠【当事人】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张长侠【当事人-个人】张长侠【当事人-公司】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被告】张长侠【本院观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工商管理学院应按照图书管理员还是专员的岗位标准向张长侠发放工资。
首先,张长侠提交的与工商管理学院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载明张长侠从事的工作岗位是教务专员,且这份合同经两次续签,延续至2019年12月11日,虽然工商管理学院称教务专员的岗位是误写,但其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推翻;其次,从双方在一审时提交的《工作交接表》看,后续接手工作人的岗位是教务专员,《教务处专员工作模块汇总》中显示的是教务专员的工作内容范围,其中张长侠负责36至44项的工作,对此双方均予认可;再次,用人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工商管理学院应按照图书管理员还是专员的岗位标准向张长侠发放工资。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张长侠提交的与工商管理学院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载明张长侠从事的工作岗位是教务专员,且这份合同经两次续签,延续至2019年12月11日,虽然工商管理学院称教务专员的岗位是误写,但其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推翻;其次,从双方在一审时提交的《工作交接表》看,后续接手工作人的岗位是教务专员,《教务处专员工作模块汇总》中显示的是教务专员的工作内容范围,其中张长侠负责36至44项的工作,对此双方均予认可;再次,用人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明确告知劳动者,特别是劳动者对薪酬福利具体标准等事项享有知情权,本案中,工商管理学院称其单位内部的员工薪酬管理办法属单位秘密文件,不向职工公开,但其曾口头告知过张长侠其工资发放标准,张长侠对此说法不予认可。
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7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博文张瑞王丽蕊【审理法官】吴博文张瑞王丽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赵洁【当事人】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赵洁【当事人-个人】赵洁【当事人-公司】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郝云峰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张宝梁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云峰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张宝梁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云峰张宝梁【代理律所】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洁【本院观点】对于博纳电气公司直接向赵洁银行账户转账一事,赵洁并未明示接受,也没有以行为默示接受,而是应之以沉默。
【权责关键词】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审理查明: 1.博纳电气公司在二审中明确,其与赵洁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是赵洁工作能力欠缺,不胜任工作,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未对赵洁进行培训或者调岗。
2.博纳电气公司主张,其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赵洁转账支付补偿款36000元,赵洁对该笔款项并未拒收,应视为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就解除劳动合同一节,博纳电气公司主张,因赵洁工作能力欠缺,不胜任工作,其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与赵洁解除劳动。
但是根据该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以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63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佳洁赵斌刘芳【审理法官】刘佳洁赵斌刘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汪晶【当事人】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汪晶【当事人-个人】汪晶【当事人-公司】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成北京水波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成北京水波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成【代理律所】北京水波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盈科瑞创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汪晶【本院观点】关于劳动合同解除。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合同解除。
从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汪晶提交的证据来看,盈科瑞公司调整汪晶的工作岗位与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有密切关系,盈科瑞公司虽主张给汪晶调整工作岗位系出于汪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之原因,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能举证证明汪晶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本院对盈科瑞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认定盈科瑞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汪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核算,一审法院确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
首先,就汪晶应当享有的法定年休假天数问题。
汪晶主张其累计工作年限已超过20年,应当享有每年15天年休假。
但根据汪晶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其社保缴费累计年限未达20年,汪晶虽主张存在社保断缴但实际在持续工作的情况,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无法采信汪晶的主张,根据本案证据情况认定汪晶每年应享有10天年休假。
重点:北京市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与电话
北京市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及联系电话整理
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 82071188转8605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63021821
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 64013667
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直门南小街20号 66206127
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市口东大街16号(大都市街南七楼) 67074654 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 83975475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朝阳区霄云路34号 64632521
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 82071188转8605
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1号 63812538
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石景山区杨庄村西口 68878254
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兴区兴丰南大街54号 69202199
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13号 69843716
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 69311613
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运河东大街85号 81537028
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怀柔区开放路86号 89686060转1003
密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西路32号甲 69042102
平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谷府前西街9号 69962925
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平区政府街3号 69741039
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顺通路工商行路口西200米路南89443131
延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庆县高塔路80号 69174292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 67880189。
肖志漪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志漪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8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华张建清张瑞【审理法官】朱华张建清张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志漪;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当事人】肖志漪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肖志漪【当事人-公司】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肖志漪【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公交控股集团第一分公司与肖志漪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交控股集团第一分公司与肖志漪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已经证实肖志漪请假时所提交的出具时间由2019年7月2日涂改为2019年7月8日的休假证明系“人情假条”;其次,虽然肖志漪又补充提交了就诊记录,但该证据并未加盖休假专用章且不符合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出具休假证明的常规格式,故本院认为该就诊记录并不能补充印证肖志漪持有真实有效的休假证明。
综合以上两点,本院认定肖志漪于2019年7月9日至15日向公交控股集团第一分公司请休病假时,并未提交真实的休假证明,故肖志漪于2019年7月9日至15日所休病假应当按照旷工处理。
同时,公交控股集团第一分公司提交的《第一客运分公司职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中明确记载了职代会意见,现肖志漪并未提交反证证明公交控股集团第一分公司的解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故本院对肖志漪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与赵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与赵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48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佳洁赵斌刘芳【审理法官】刘佳洁赵斌刘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赵洋【当事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赵洋【当事人-个人】赵洋【当事人-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丽萍【代理律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被告】赵洋【本院观点】关于工资差额。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欧辉客车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本院调查赵洋一审期间提交的《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情证明》的真实性,鉴于欧辉客车分公司于一审庭审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现亦无其他证据推翻其庭审陈述以及赵洋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没有调查必要。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
2018年2月至12月期间,欧辉客车分公司在未与赵洋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降低赵洋的工资,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降薪的具体依据及计算标准,亦未对降低赵洋的工资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予以补足。
欧辉客车分公司关于无需支付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洋已经就其请病假事宜与欧辉客车分公司进行了联系和沟通,亦提交了相关病情证明,欧辉客车分公司以赵洋旷工为由与赵洋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赵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林广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林广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7【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涛王伟韩勇【审理法官】王文涛王伟韩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某某【当事人】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某某【当事人-个人】赵某某【当事人-公司】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曾宪营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刘翔鹰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松嵩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宪营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刘翔鹰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松嵩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宪营刘翔鹰松嵩【代理律所】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顺义区人保局作为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企业职工赵某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依法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举证责任关联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顺义区人保局作为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企业职工赵某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依法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的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全国人社系统2017-2019年度
全国人社系统2017-2019年度优质服务窗口拟表彰对象名单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石景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兴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平谷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怀柔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天津市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北分中心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指导部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仲裁联合受案窗口河北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西青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津南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北辰区佳荣里街党群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窗口武清区劳动力市场宝坻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宁河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河北省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窗口张家口市宣化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德市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窗口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东经路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唐山市人事考试中心廊坊市香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厅沧州市盐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邢台市沙河市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局邯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窗口辛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山西省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同市云冈区人才交流培训中心朔州市再就业(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忻州市定襄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吕梁市孝义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晋中市人才服务中心阳泉市郊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长治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晋城市沁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临汾市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运城市盐湖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外出务工人员服务中心锡林郭勒盟人才资源开发中心通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中心呼和浩特市12333咨询服务平台赤峰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包头市东河区社会保险中心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乌海市海勃湾区劳动监察大队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区人才劳务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鞍山市台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铁岭市人力资源事务综合服务大厅本溪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监察队)葫芦岛市兴城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朝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12333咨询服务中心)阜新市彰武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盘锦市人力资源市场与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新抚分中心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黑山县分局(便民服务大厅)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吉林省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服务大厅四平市双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白城市暨洮北区人才交流中心通化市集安市就业服务中心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信访)办公室延边州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长春市德惠市岔路口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吉林市就业服务局窗口延边州敦化市就业服务局长春市南关区就业服务局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延边州延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窗口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经办服务大厅哈尔滨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庆市人才服务局服务窗口牡丹江市海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佳木斯市同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双鸭山市饶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伊春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伊春分中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七台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鹤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柜员窗口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绥化市北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上海市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闵行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中心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浦东新区工伤认定事务管理中心黄浦区人才服务中心徐汇区人才服务中心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虹口区人才服务中心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闵行区就业促进中心奉贤区就业促进中心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窗口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无锡“掌上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徐州市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常州市武进区就业服务中心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通市如皋市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窗口连云港市连云区社会保障中心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盐城市射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服务窗口扬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镇江市12333咨询中心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窗口宿迁市宿城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浙江省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温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湖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嘉兴市海盐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绍兴市柯桥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社保综合窗口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调解仲裁窗口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厅台州市就业失业服务窗口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杭州市富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安徽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事大厅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窗口安庆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大厅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综合柜员制服务窗口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黄山市徽州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合肥市庐江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事大厅滁州市琅琊区社会保险综合服务中心宿州市灵璧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窗口池州市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淮南市潘集区社会保险管理所窗口福建省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窗口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人才服务中心窗口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一窗通办”窗口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窗口南平市邵武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窗口福州市福清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宁德市福鼎市点头镇劳动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窗口泉州市石狮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窗口三明市三元区劳动就业中心窗口莆田市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服务窗口江西省九江市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萍乡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抚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南昌市湾里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新余市渝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鹰潭市贵溪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局宜春市樟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上饶市铅山县劳动监察局吉安市遂川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江西省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山东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济南市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淄博市临淄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烟台市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济宁市汶上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威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临沂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德州市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聊城市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菏泽市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窗口河南省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阳光大厦服务大厅郑州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受理专区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兰考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漯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周口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驻马店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鹤壁市淇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科新乡市卫辉市创业服务中心滑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长垣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固始县人才交流中心湖北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硚口社会保险管理处黄石市大冶市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十堰市郧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襄阳市保康县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宜昌市秭归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荆州市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荆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鄂州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孝感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局咸宁市崇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政务中心窗口恩施州劳动保障监察局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就业服务中心窗口邵阳市绥宁县就业扶贫服务中心常德市12333咨询服务中心怀化市洪江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分中心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株洲市芦淞区人社业务综合服务窗口张家界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窗口永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岳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窗口益阳市桃江县就业服务中心娄底市劳动监察局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窗口湘西州泸溪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服务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东分局东莞市莞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待遇核发股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阳江市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河源市东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中心(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投诉与电话咨询中心)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社保)综合服务窗口佛山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园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中山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力资源市场柳州市鹿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梧州市蒙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防城港市东兴市马路镇大旺村综合服务中心玉林市北流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百色市田阳县就业服务中心贺州市八步区社保政务窗口来宾市象州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崇左市宁明县就业服务中心桂林市人才服务中心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海南省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儋州市就业服务中心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琼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保申报窗口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就业服务中心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五指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保险关系管理窗口定安县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重庆市重庆市社会保险局社保服务中心重庆市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九龙坡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綦江区人力社保综合服务大厅巫溪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石柱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窗口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大足区棠香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支队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街道新源路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泸州市龙马潭区劳动监察大队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遂宁市人力资源市场内江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乐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南充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宜宾市叙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达州市大竹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巴中市恩阳区人社综合窗口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窗口凉山州布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乡居保股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贵阳市花溪区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遵义市红花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安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黔西南州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毕节市金沙县社会保险事业局铜仁市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黔东南州黎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黔南州福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云南省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行政中心窗口曲靖市麒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玉溪市社会保险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人大厅窗口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红河州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普洱市社会保险中心丽江市华坪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临沧市云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怒江州泸水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文山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昭通市绥江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日喀则市拉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便民服务窗口日喀则市谢通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便民服务窗口山南市浪卡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窗口林芝市工布江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窗口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那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阿里地区普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阿里地区改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窗口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宝鸡市眉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咸阳市泾阳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渭南市蒲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处榆林市榆阳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汉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安康市紫阳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商洛市商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杨凌示范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渭南市富平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定西市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张掖市山丹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酒泉市肃州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嘉峪关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白银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金昌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平凉市灵台县人民政府劳务工作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庆阳市城乡就业服务局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厅甘南州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社会保险服务局社保服务窗口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窗口果洛州甘德县社会保险服务局海南州就业服务局海北州门源县就业服务局海东市平安区就业服务局服务窗口海西州社会保险服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黄南州社会保险服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驻自治区政务大厅窗口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服务窗口吴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中卫市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受理大厅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窗口固原市原州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就业创业服务窗口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吴忠市青铜峡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固原市泾源县六盘山镇民生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窗口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大河沿子镇便民服务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受理大厅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一站式”服务大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服务窗口阿克苏地区拜城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和田地区公共就业服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访办公室喀什地区伽师县江巴孜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五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所第五师双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第十四师昆玉市224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所第九师167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所。
北京凯奇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张京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凯奇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张京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40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冰【审理法官】徐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凯奇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张京生【当事人】北京凯奇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张京生【当事人-个人】张京生【当事人-公司】北京凯奇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石国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石国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可石国全【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凯奇新技术开发总公司【被告】张京生【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凯奇新技术公司与张京生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凯奇新技术公司与张京生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凯奇新技术公司主张其与张京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但并未就双方曾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张京生提供《签收回执》及《函告》可以证明张京生并不同意凯奇新技术公司对劳动关系的处理,故本院对凯奇新技术公司所持事实主张不予采信。
鉴于凯奇新技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与张京生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其系违法解除正确,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的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凯奇新技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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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通(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工信通(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5【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7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丽蕊张瑞吴博文【审理法官】王丽蕊张瑞吴博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广;工信通(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苏广工信通(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苏广【当事人-公司】工信通(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明燕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明燕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明燕【代理律所】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苏广;工信通(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证据1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2不足以证明苏广所持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关于苏广应否返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工资一节,工信通公司主张苏广于上述期间内旷工,但该公司在长达9个月之久的时间内向苏广支付正常工资,本院认为与常理不符;且即使该事实成立,工信通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怠于行使审慎审查之义务,应视为该公司已以实际履行的行为对苏广的工资标准进行了确认,对相应的工资管理职权进行了处分,故工信通公司关于苏广返还上述期间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苏广应否返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工资一节,工信通公司主张苏广于上述期间内旷工,但该公司在长达9个月之久的时间内向苏广支付正常工资,本院认为与常理不符;且即使该事实成立,工信通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怠于行使审慎审查之义务,应视为该公司已以实际履行的行为对苏广的工资标准进行了确认,对相应的工资管理职权进行了处分,故工信通公司关于苏广返还上述期间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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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3号,该楼是仲裁庭,立案大厅不在该楼内,而是在旁边胡同的一间平房内。
如图。
基本流程:
进入立案大厅,大厅只有三个窗口,一个负责综合咨询解答,两个受理窗口,不需要取号排队,进入大厅后向受理窗口说立案,工作人员就会给你一张《仲裁申请表》,然后按照其提供的样表进行填写,填写完毕后,将《申请表》交给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这时工作人员会把《申请表》复印三份,然后要申请人在四份《申请书》签名、按手印。
然后同时需要提交身份证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这个时候工作人员会给你一张《送达地址确认书》让你填写签字,其背面是《是否同意调解书》,让你签字确认是否同意调解,然后给你一张《送达回证》,签完这些文件后,就会让你到座位上等待,由坐在窗口里面的两个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企业信息以及填写的基本信息如地址、公司名称等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会要求你过来更改。
大概20分钟左右,审核完毕后,这个时候受理窗口会叫申请人的名字,然后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书》《出庭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目录》,于此同时,会电话联系被申请人,让他过来领取材料。
也就是说在昌平受理案
件相对容易,当天就能出结果,并且开庭日期也确定了,然后举证也是当庭举证。
问题:
1.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3号
2.立案需要身份证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3.立案不需要拿号,直接过去找工作人员要《申请表》即可
4.委托代理只能由律师和近亲属,不是必须提交仲裁委提供的模板。
所需委托材料同海淀一样。
5.不需要打印公司登记信息,由工作人员后台审核
6.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受理立案,证据如劳动合同上写明了工作地在昌平即可
7.需要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和送达回证
8.受理成功后,会将证据目录和受理通知书一同发给申请人
9.不需要提供劳动解除的证据
10.立案当天不收取证据,开庭时提交即可
11.仲裁申请书填写一份,然后工作人员帮忙复印三份,然后四份一起签字,申请人留存一份,其他三份交给仲裁委。
12.立案时,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其背面有《是否同意调解》,在后面写是否同意调解并签名。
13.申请书必须是当场领取手写,打印的不行,必须誊写到其提供的《申请书》上
14.只能选择告
15.《申请书》有书写规范要求。
公司住所地必须与营业执照一模一样。
联系电话必须写联系者的姓名。
16.事实理由部分必须写明我于xxxx年x月x日入职xxxx公司,从事xxx工作,月工作标准为每月xxxx元,(简单写一下事实理由)
17.立案当天,就会发受理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委托书、证据目录。
出庭通知书已经确定了出庭日期,并且同时工作人员会联系被申请人告知其相关事项。
18.承办仲裁员在立案当天无法知道。
19.对于社保、公积金的拖欠,劳动仲裁委不受理,如社保拖欠,应当到社保基金中心的稽核科,由他们催单位补缴。
20.模板只有申请书,其他的工作人员在受理时已经受理后一次性发给你,无须当事人自己准备。
21.没有分院
仲裁申请书
请求事项:
事实理由:我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xxxxx公司,从事xxxx工作,月工资标准为每月xxxx 元,(简单写一下事实理由)
仲裁。
申请人:(此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
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一式四份,其中三份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申请人自存;2.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规范;3.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张(A4型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