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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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考评标准(2).docx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考评标准(2).docx

附件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考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幼儿园项目考评内容评分标准检查方法分值评分备注1、托幼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托幼机构卫生保不负总责不得分;未询问,查阅资2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园(所)长须每年参加县区培训不得分,园(所)料(市)级及以上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培长不熟悉卫生保健训,熟悉卫生保健业务。

业务酌情扣分。

2、有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

无计划和总结不得查阅资料1行政管理分缺一项扣分,扣完为查阅卫生许23、十项卫生保健制度健全 (1) 一日生活制度; (2)膳食管理制度; (3) 体格锻炼制度; (4) 入园及定期止可证及相关健康检查制度; (5) 卫生消毒制度; (6) 传染病管理资料、保健制制度;(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8) 健康教育度是否上墙制度; (9)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0) 卫生保健资料管理制度。

1、收寄宿儿童的托幼机构配备执业资格的卫生技不合格扣 1 分查阅证书1卫生保健术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

人员配备不合格扣 1 分现场查看12、收托 150 名儿童至少设 1 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1、环境卫生,安全,无污染、噪音,园内建筑物、不合格酌情扣分现场查看2基础设施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户外活基础设施动场所日照充分,地面平整、防滑,无积水;活动器材安全,活动设施无锐角;护栏与地面垂直高度高于米,栏杆间距小于 11 厘米。

2、园内设有保健室,门卫室,厨房,园舍有活动园舍设置缺一项扣现场查看2室、寝室、盥洗室,卫生间,有适合幼儿年龄的桌分,扣完为止椅,室内采光好,空气流通。

3、保健室:( 1)面积不少于 12 平方米、设有儿缺一项扣分现场查看4童观察床、配备桌椅和资料柜、有流动水设施。

( 2)设备:儿童杠杆式体重计、身高计(卧式身长计)、灯光视力箱等设备。

( 3)消毒用品:配备常用消毒液和紫外线灯等卫生消毒设备。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儿童保健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儿童保健
儿童死
亡监测
(6分)
5
正确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核对,对辖区内发生的每一例死亡儿童及时入户核实,完整填写儿童死亡调查表,按时上报。
查阅儿童死亡登记资料及入户核实情况。未与有关部门核对扣1分,1例未核实扣0.5分,1例登记资料不完整扣0.5分,上报不及时扣1分,发现漏报1例扣1分。
1
查阅管理档案。无专案管理不得分,漏管1例扣0.5分。
婴儿42天健康检查(14分)
5
辖区内出生的活产儿,要求在42天内为其建立儿童保健册,按系统管理要求进行保健。建卡率达95%以上。
核对儿童出生名单和儿童系统管理登记薄。建卡率每下降1%扣0.5%分。
项目
子项目
分值
内容
方法
扣分
得分
扣分说明
四、服务
内容与技术要求
每发现1例未指导扣0.5分。
项目
子项目
分值
内容
方法
扣分
得分
扣分说明
体弱儿
随访
(13)分
5
体弱儿列入专案管理,分析病因,制订正确的矫治方案,给予药物治疗,营养指导等针对性干预措施。
查阅体弱儿登记册和个案表10分。未制定矫治方案扣1分,处理不合理的酌情扣分。
5
体弱儿一般每月随访一次,可根据病情增加或减少次数,对没条件来门诊者进行随访。
人员配备
(4分)
2
儿保医师应为专职
实地查看。兼职儿保医师不得分。
2
每2万人口配备1名儿保医师。
实地查看。未安要求配置不得分。
人员培训(3分)
2
儿保工程师应经市、县级儿童保健业务技术培训。
查看培训证书。发现一例未培训扣1分。

杭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幼儿园

杭州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幼儿园
7* :持杭州市妇保院发放的炊事员上岗证或国家劳动部资格证。
6
三. 体格锻 1.每天户外活动 2 小时以上
22222
炼 特甲 3 另外 2
2.有条件开展三浴锻炼(空气、 日光、水)。
1
1
四.
1.膳食专人分管(1)师生伙食
营养膳 分开(1)
2222

2.有膳管会(0.5)每月活动一
次(1.5),少一次扣 0.5 分。 2 2 1 1
特甲 3.饮用水、豆制品、肉类等食品
22211

3.教室寝室空气流通采光好(2)
甲 开窗睡眠(1)定期紫外线消毒,
44 每周至少一次(2)记录符合要求 8 8 7 7 3
(1)紫外线灯安置达标(2)流 乙 动式(1)
41 4.厕所便盆无臭味污垢(1)定期
其 消毒(2)方法合理(1)
44431
他 5.流动水洗手(1)1 人 1 巾(全
30 托 2 巾)1 杯(2)每天消毒并达 6 6 6 6 3
电脑营养分析(2)
6.食具每餐消毒合格(2)厨房
有防蝇设施(1)蒸板生熟分开
(1)无霉烂变质食物(1)炊 事员穿工作服(1)整洁(1) 9 9 9 9
戴帽(0.5)操作时不吸烟(0.5)
不戴戒指(0.5)勤剪指甲(0.5)
五.
1.儿童入园(离园 3 个月)体检
健康检 率建档率(或持转园健康证明)

100%(3)3 岁小结卡收取率 6 6 5 4 3
扣分原因
3
内容
合格标准
分值

特 级
甲 级
乙 级
其 他
学 前 班

11.发现传染病立即消毒治疗,病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及打分细则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及打分细则
每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扣0.5分。
实地查看
每人
一巾
一杯

必达
项目
项目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评价方式
得分及扣分理由
备注
九、
食堂
(19分)
获得行政许可。
2
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没有许可证的,不得分;没有亮证公示的,扣0.5分。
查阅资料
实地查看
必达项目
房屋与设施布局合理。
实地查看
查阅资料
问卷
必达
项目
有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2
有符合本园(所)的托育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无计划的,不得分;计划不全,每项扣0.5分。
查阅资料
保育制度健全。
2
各项卫生保健制度齐全,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一日生活制度、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等。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实地查看
托育机构门卫室符合要求。
2
设立符合条件的门卫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没有门卫室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分。
实地查看
项目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评价方式
得分及扣分理由
备注
六、
活动

(15分)
面积达标。
3
儿童活动室最小使用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平方米。
无保健室或保健室形同虚设,不得分;保健室面积小于12平方米扣0.5分,小于8平方米扣0.5分,位置不合理扣0.5分;每缺一种必备设施或物品扣0.5分;发现处方药或过期变质药品扣0.5分;医疗器械未按要求消毒扣0.5分;无合理的晨检场所扣0.5分;设卫生室,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分。

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则

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则

无体弱儿个案管理扣 1 分;个案管理记录不 全扣 0.5 分;管理率(矫治率、达标率)每 降 1%扣 0.2 分,贫血率、龋齿率每上升 1% 扣 0.1 分。记录与实况不符发现一例扣 0.2 分。 无卫生、消毒检查记录扣 1 分,记录不完整 扣 0.5 分;消毒监测未达标扣 0.5 分,无消 毒监测扣 0.5 分。物品不清洁、厕所有异味、 便盆使用后未消毒每起扣 0.5 分。儿童被褥、 席子等卧具无专人专用扣 1 分。
无岗位培训证书每名扣 0.2 分,无复训 记录每位扣 0.2 分。
查健康档案,未做入园体检每例扣 1 分。 查体率、建档率每降 1%扣 0.2 分。工作 人员无健康证每人扣 1 分。 未做季度体格检查每次扣 0.5 分,无幼 儿体格发育季度分析资料扣 0.5 分。无 计算机管理扣 1 分,记录实况不符发现 一例欧 0.1 分。
4
健设施要求 置设在幼儿园左入口处,室内布局合理,明亮整洁,欢快活跃。
查看园内工作制度,少一项制度扣 0.5 分
无考核细则扣 0.5 分,无定期检查记录每次扣 0.2 分 无合格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不得分 实地查看,未设隔离室扣 2 分,二室未相邻扣 1 分,布局不合理
或欠整洁扣 1 分。
(26)
保健室内应配有桌椅、诊察床、资料柜、身高体重测量仪、灯光 4 视力箱、流动水洗手设施、保健用物污物桶、常用药品、常规医 疗用品、空间消毒设备、常用消毒液,应配有电脑、空调。
每季测体重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一次、测视力一 3 次(4 岁以上儿童),每季分析评价幼儿的体格 发育现状,有针对性干预措施。儿童健康档案及 体格发育检查资料实行计算机管理。
每少 1 名保健医生扣 1 分。专职保健医 生在本机构工作不到一年扣 0.5 分。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达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标准。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标准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细则

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标准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细则
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新设立的 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 机构
托幼机构
提交“卫生评 价申请书” 对象: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指定 的医疗卫生机构
20个工作日 内组织专业人 员进行卫生评 价,出具“托 幼机构卫生评
价报告”
“合格” : 向教
育部门申请注册
“整改后重新 评价”: 整改后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评价人员: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工作评估细则
• 2012年5月11日卫生部颁布《托有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 35号
• 第一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二、妇幼保健机构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
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 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 托幼机构内建筑物、户外活动场地、绿化 用地及垃圾、杂物堆放场地有明确功能分 区。
每项0.5分,共1分
室外环境 —活动场地安全
•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
锐突出物。 每项1分,共2分 • 活动场地建设应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材
料,无毒无害。 (必达项目)
每项1分,共2分
室外环境 —活动器材及玩具安全性
• 原必达项目
– 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 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 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 格”。
新设立托幼机构卫 生评价合格证
办园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
评价结果 (100分)
• 合 格 ≥80分,且必达项目均通过 • 不合格 < 80分,或任一必达项目未通过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浙江省卫生厅文件浙江省教育厅浙卫发〔2012〕11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的通知各市、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现将《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达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标准。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

1.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食堂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3.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并保洁存放,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5.制定并实施食品及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食品及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原料。

6.禁止提供生冷拌菜。

存放超过2小时经确认未变质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当充分加热。

加热时中心温度应当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7.加工后的熟制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50g。

9.相关人员做好个人卫生。

接触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水洗净双手;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禁止穿工作衣入厕;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各项操作符合要求。

10.创建卫生、整洁、舒适的进餐环境,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

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三)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制订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一次。

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过程中,按照营养膳食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减少营养素的损失。

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符合儿童口味。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浙江省教育厅浙卫发〔2012〕11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的通知各市、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现将《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1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 2 -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细则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细则
5、室外活动场地有潜在安全隐患扣2分。
(十)各班活动室、卧室、盥洗室及卫生间分设,有纱门纱窗,地面平整并防滑。室内设施适合儿童健康发育需要。
12分
按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幼机构的房屋建筑卫生设施及要求》。
现场查看
1、未分设1班1室扣4分,活动室卧室无木质地板、采光通风不良,家具不符合年龄特点或有潜在安全隐患(如开裂、带钉、松动),卧床数不足及全托床间距不足30公分,床与地面距离小于30公分各扣2分。
6、餐具使用前未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各扣2.5分。
7、炊事员未达到与儿童合理配比扣1分。
(十五)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10分
1、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
2、采购食品必须有发票。有入库或验收记录。
(十七)加强营养性疾病儿童膳食管理,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肥胖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
5分
查阅有关记录
未开展或开展不规范酌情扣分。
四、健康检查
38分
(十八)儿童入园前须按要求体检,并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须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上岗,健康检查每年一次,体检率100%。
2、2012年4月以后老园(所)改建扩建工程方案,应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论证。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1、有危房不得分。
2、建筑设施陈旧或未做到定期维修各扣2分。
3、2012年后新装潢的园所未取得相关部门检测的合格证书扣5分。
4、环境绿化面积小于户外场地总面积50%,或生均环境绿化面积<1平方米,或人工草坪超过户外场地面积的1/3,每项扣2分。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

的生活饮用水;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2.食堂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3.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并保洁存放;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5.制定并实施食品及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食品及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原料..6.禁止提供生冷拌菜..存放超过2小时经确认未变质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当充分加热..加热时中心温度应当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7.加工后的熟制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8.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50g..9.相关人员做好个人卫生..接触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水洗净双手;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禁止穿工作衣入厕;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各项操作符合要求..10.创建卫生、整洁、舒适的进餐环境;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三膳食营养..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制订膳食计划..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一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过程中;按照营养膳食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符合儿童口味..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的达DRI80%以上;寄宿制的达DRI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摄入量达DRI80%以上..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分别为12~15%、30~35%、50~60%..5.全日热量分配:早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包括上午10点的加餐;午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40%含下午3点的午后点;晚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含晚上8点的少量水果、牛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三保教人员要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的清洁、卫生、安全;布置好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四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注意观察儿童运动中的面色、神态、呼吸、出汗量等反应和运动后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五根据个体差异;合理调整运动量;对个别体弱的儿童予以特殊照顾..有条件的可进行3~6岁儿童体质测试;了解儿童体质状况;指导儿童体格锻炼..四、健康检查制度一儿童健康管理1.入机构健康检查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浙江省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表规定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幼机构..2托幼机构在办理儿童入机构手续时;应当查验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3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需重新进入的;应按照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要求;经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返回托幼机构..4儿童转托幼机构时;转入的机构应查验原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浙江省托幼机构儿童保健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2.定期健康检查11~2岁儿童每半年健康检查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一次..2定期健康检查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承担..3检查项目为身高、体重测量;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查;视力、听力测查;血红蛋白检测..4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入儿童保健手册;并向家长反馈;对有异常的儿童督促其诊疗..3.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1托幼机构应做好每日晨间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保教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用药时;由卫生保健人员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药品须妥善保管;用药前应核对并签字..二工作人员健康管理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经县区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食堂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还须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执行..3.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等传染性疾病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诊疗..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患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或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者需离岗治疗..6.离岗诊疗者需持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五、卫生消毒制度一环境卫生1.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2.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室内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3.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4.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晾晒或拎干后存放..5.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曝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次..6.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1次玩具清洗;每2周图书翻晒1次..7.托幼机构的活动室要注意采光;提供的儿童桌椅高度应符合要求..二个人卫生1.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至少每日一巾一杯专用;每人一床一被..2.饭前便后应当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3.做到勤洗头洗澡、勤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衣服、被褥、床单要勤洗勤晒..4.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时不要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5.工作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头洗澡、勤换衣、勤剪指趾甲..6.工作人员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时不戴戒指;不在园内吸烟..三预防性消毒..1.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有关消毒隔离技术知识的培训;负责对托幼机构内消毒隔离工作检查指导..2.活动室、卧室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开窗通风至少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在不适宜开窗通风时;每日应当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毒2次..3.儿童餐饮具每餐使用后应当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保洁..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毒..4.儿童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及时清洗消毒..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5.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每日消毒1次..抹布每次使用后消毒..坐便器每次用后及时冲洗;接触皮肤部位消毒..6.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应当符合要求见附件3..六、疾病预防控制制度一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儿童入托幼机构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2.督促家长按免疫规划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配合做好儿童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工作..3.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要求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所领导;采取必要措施..4.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患儿时;应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5.托幼机构发生传染病人时;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6.班级内发生传染病人时;对患儿所在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幼机构和转托幼机构手续..7.发生传染病期间加强晨午检和全日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同时加强对家长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醒家长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儿童到公共场所..8.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托幼机构..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托幼机构..二常见病预防与管理1.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2.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并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诊断及矫治..3.对贫血、营养不良及超重/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度以上贫血、营养不良和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4.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5.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对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可辅助专业人员矫治..七、安全制度一各项活动均要以孩子为中心;工作人员要注视儿童的各项活动..二要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用具使用的安全;建立大型游乐玩具的定期维修制度;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的发生..三药物必须妥善保管;吃药时要仔细核对;剧毒药品要有专人管理;并严禁放在班上..药物保管和服用应由医务人员负责..八、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一对各项卫生保健工作应进行常规记录和建立健康档案..二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包括:儿童出勤和膳食管理记录、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体格锻炼观察、儿童常见疾病和缺点矫治、儿童传染病、卫生消毒、意外伤害、健康教育和家长联系等记录..三健康档案应包括: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定期健康检查记录、预防接种、体弱儿管理记录等..四定期做好体格发育、膳食、常见病、传染病、预防接种等各项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康状况..九、家长联系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同家长加强联系;争取家长配合..定期开家长会;经常向家长宣传儿童卫生保健知识..儿童如无故缺席;要及时和家长联系;共同做好儿童保健工作..十、健康教育制度制订全年健康教育计划..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办宣传专栏等;做好健康教育登记;定期评估健康教育效果..。

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试行)

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试行)
2分
产品生产标准合格证、说明书备查
8.机构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对机构内所有场所(成人洗手间和更衣间除外)进行无死角监控(2分);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1分)。
3分
9.机构防护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1分);②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1分);③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1分)。
2分
4.人员配备
14.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无抑郁症等精神性疾病史。(1分)。
1分
15.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或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卫健部门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或持有教育部门认可的幼儿园园长证(2分)。
6分
17.收托50人以下的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健人员,收托10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保健人员(1分);卫生保健人员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1分)。
2分
18.合理配备炊事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不低于以下标准:每日提供三餐三点心的,按照1:30配备人员,一餐两点心的,按照1:50配备人员(1分);取得类别包含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1分)。
2分
6.收费管理
21.机构实行明码标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1分);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1分);除银行信用卡及常见类似产品外,不得支持、诱导消费者开办消费贷用于支付托育费用(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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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评审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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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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