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的法定标准
精装修交房标准
精装修交房标准
精装修交房标准是指在购房者购买新房后,开发商交房时所应满足的装修标准。
精装修交房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居住体验和房屋的使用寿命,因此,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精装修交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精装修交房标准包括了房屋内部的装修工程和材料的选择。
在装修工程
方面,开发商应当保证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等部位的装修质量,确保没有裂缝、渗水等质量问题。
在材料选择方面,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材料,保证居住者的健康和安全。
其次,精装修交房标准还包括了家居设施的配置。
这包括了厨房、卫生间、客厅、卧室等各个功能区域的设施配置,例如厨房应当配备橱柜、水槽、燃气灶等设施,卫生间应当配备淋浴房、马桶、洗漱台等设施。
开发商应当保证这些设施的品质和使用功能。
另外,精装修交房标准还包括了装修风格和装修效果。
开发商应当根据购房者
的需求和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装修风格,并确保装修效果符合预期。
这包括了墙面的涂料、地面的地板、天花板的吊顶、门窗的选择等方面。
最后,精装修交房标准还包括了一些细节问题。
例如,开发商应当保证房屋的
通风、采光、排水等基本功能正常,保证电路、燃气、给水等设施的安全可靠,保证室内的环境舒适、安静、整洁等。
总的来说,精装修交房标准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一项重要约定,购房者应
当在购房前仔细了解开发商的精装修标准,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明确约定好精装修交房标准的内容和标准。
对于开发商来说,应当严格按照精装修交房标准进行施工和交房,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和房屋的质量。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祝您购房顺利,居住愉快!。
2024年最新修订的商品房交房准则
2024年最新修订的商品房交房准则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我们对2024年最新修订的商品房交房准则进行了梳理和更新。
本准则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新建商品房项目的交付工作。
二、商品房交付条件1. 交付前提商品房交付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 项目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项目必须通过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验收;- 具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等基础设施;- 完成小区绿化、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建设;- 办理物业入住手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2. 交付标准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及附属设施应满足以下标准:- 房屋结构安全,满足设计使用寿命要求;- 房屋内部空间尺寸符合图纸要求;- 墙面、地面、天花板的装修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门窗、卫生洁具、灯具等附属设施齐全且功能正常;- 具备供热、供冷、供水等基本生活设施;- 公共区域装修及设施符合规划要求。
三、商品房交付程序1. 交付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前30天,向购房者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明确交付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的证件。
2. 交付验收购房者应按照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参加商品房交付验收。
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购房者对房屋进行初步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开发商反馈;- 正式验收:在初步验收基础上,双方共同签署《商品房交付验收记录》,确认房屋交付情况。
3. 交付确认购房者应在交付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与开发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四、商品房交付后事项1. 质保期内维修商品房交付后,在质保期内(通常为1年),对于房屋及附属设施的非人为损坏部分,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
2. 物业服务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为购房者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房屋买卖合同 中的交房条款-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条款-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在撰写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条款”这一主题的文章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核心点展开:标题:深度解析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条款一、引言开篇简述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以及交房条款作为合同核心组成部分的意义,它是买卖双方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后续权益维护起到决定性作用。
二、交房条款的基本内容与规定1. 交房时间:明确指出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移交给买方,包括具体日期或者满足特定条件后的某一时间点。
2. 交房标准:详细阐述房屋应达到何种状态才能视为符合交房条件,如房屋主体结构完成、配套设施完备、无权利瑕疵等。
3. 违约责任:如果卖方未能按时按质交房,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违约金、赔偿买方损失等。
三、交房条款的注意事项1.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交房的情况,应如何调整交房时间和相关责任。
2. 验收环节:买方有权在交房时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房条款中应包含详细的验收程序及争议解决机制。
3. 房屋交接手续:涉及钥匙交接、物业费用结算、户口迁移等相关事项的具体操作和责任归属。
四、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解读交房条款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以此强调理解和遵守交房条款的重要性。
五、结论总结交房条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核心地位,提醒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审慎对待交房条款,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倡导诚信交易,构建和谐稳定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示例2:在撰写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条款”这一主题的文章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点展开讨论:标题:解析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条款:核心要素与注意事项一、引言文章开头可简述房屋买卖交易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强调交房条款在其中的核心地位。
指出交房条款是买卖双方权益保障的关键环节,对于确保交易顺利完成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交房条款的定义与内容概述详细解释交房条款的含义,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买方的具体时间、方式和要求。
交房的约定条件有哪些,怎么签订购房合同
交房的约定条件有哪些,怎么签订购房合同买了新房,是⼀件令⼈⼗分⾼兴的事,可是到了交房的时候,业主们可不能含糊。
因为在交付的过程中有很多的细节必须注意,签订购房合同时有些条款也要注意。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有哪些法定条件: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程竣⼯备案表》、分户验收表、⾯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程竣⼯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2、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
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约定条件: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供电、供热、燃⽓、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不符合交房条件如何应对1、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完全有权⼒拒绝收房,同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2、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业主也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3、对于开发商交房时,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应看房屋质量的严重程度,若质量严重影响⼊住,业主完全有权⼒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若房屋质量问题不太严重,如墙⾯有裂缝或⼩⾯积脱落等,业主应收房,但开发商应在⼀定时间内修复,否则业主还可以拒绝收房。
⼆、怎样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1)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先不要签约,⽽应该⾸先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如果对其中的部分条款及专业术语不理解或者概念⽐较模糊,可以向武汉市开发办(电话82600028)或亿房市场研究中⼼咨询(59208272),在⾃⼰全部理解之后才开始签约。
(2)认准签约主体——同当事⼈的约定《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开篇中的合同当事⼈的约定需仔细验证房地产开发商的基本资料,确认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北京市收房标准(完全版)
收房标准北京市收房标准北京市现行房地产住宅项目收房标准1 房地产商签发入住通知前,应规矩地做好那些工作?1、1 关于交楼要房地产商出示“大房产证”或政府发的“入住许可证”问题---在建设部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实有这种选择,不过选择并不是必须,北京的购房人想作这种选择,目前还现实。
1、2 北京交楼标准随着《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变得明确,该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于这个《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商可能会用法规有时效进行搪塞,遇到这种情况,业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1、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一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
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因此,不管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房地产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1、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二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1、2003. 后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及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房地产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应向每个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
1、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进行预售面积测绘的,竣工后的实测应提供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
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什么,怎么才算完成交付
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什么,怎么才算完成交付现在⼤多数年轻⼈在结婚时都会为⾃⼰购买⼀套婚房,现在的商品房⼤多都是期房,那么我们在苦苦等待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就有必要了解房屋交付的条件以及标准。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什么,怎么才算完成交付⽅⾯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商品房交付标准是什么,怎么才算完成交付⼀、商品房交付条件有哪些(⼀)⼯程竣⼯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民法典》中,均要求⼯程竣⼯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
98年9⽉1⽇实施的《消防法》第10条规定了消防强制验收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了环保强制验收制度。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组织验收的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民法典》第799条明确了开发商为组织竣⼯验收和确认⼯程合格与否的主体。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程竣⼯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竣⼯验收。
该条款进⼀步对《民法典》第799条进⾏了阐述,从⽽使《建筑法》中未能明确的验收主体最终认定为建设单位。
(⼆)取得了竣⼯验收备案表⼀些⼤城市制定的地⽅法规中已明确将取得《竣⼯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必备条件,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程竣⼯验收备案表。
安徽省建设厅亦于2004年9⽉下发《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作的通知》(建房[2004]275号),规定未进⾏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竣⼯开发项⽬不得交付使⽤。
由此可见,以取得《竣⼯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既是⼴⼤购房者的要求,也是⼀种趋势所在。
另外,建设部于2000年4⽉7⽇发布《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竣⼯验收备案管理暂⾏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程竣⼯验收合格之⽇起15⽇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交付的房屋质量标准
交付的房屋质量标准合同书甲方:(乙方名称)乙方:(甲方名称)鉴于甲方即将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依法订约,共同遵守。
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交付房屋1.1 甲方将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房屋地址),具体面积为(房屋面积)。
1.2 甲方承诺交付的房屋具备以下质量标准:1) 房屋建筑结构牢固,符合相关建筑规范和标准,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 室内装修符合国家相关建筑与装修标准,装修工艺及材料符合国家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3) 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水泥、钢材等;4) 房屋排水系统、供水系统、电力系统、通风系统等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5) 房屋外观无明显缺陷,如渗水、裂缝等;6) 房屋内部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3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天数)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质量保证2.1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享有(天数)的质量保修期。
2.2 在质量保修期内,如乙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3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在(天数)内进行检查和维修。
如检查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复或更换。
2.4 甲方应对维修或更换所产生的费用负责,但应保证修复后的房屋质量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3.1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房屋价格)的(百分比)。
3.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房屋购买款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金额的(百分比)。
第四条解决争议4.1 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至(仲裁机构名称)仲裁。
4.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房屋交付完成之日终止。
(以下为签署页,请乙方与甲方签字盖章)甲方(签名):乙方(签名):日期:日期:。
房屋交付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房屋交付有哪些常见的问题1.出卖⼈的交付房屋义务(1)“交付”是指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合同法》第⼀百三⼗五条的规定,出卖⼈应当履⾏向买受⼈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对于房屋的交付,最⾼⼈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
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
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为的⼀部分,完整的履⾏⾏为应当包括出卖⼈交付房屋于买受⼈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为。
房屋交付与房屋所有权移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履⾏⾏为,应当予以区分。
当然,按照上条规定,如果当事⼈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且同时要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双⽅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出卖⼈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占⽤,⽽且还应当将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的时间,⽽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出卖⼈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占⽤,即“交钥匙”,就应认定出卖⼈按期履⾏了“房屋交付使⽤”的义务。
(2)交房必须达到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交付使⽤条件交房,并不能简单地从字⾯理解出卖⼈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移于买受⼈占有。
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条件。
交付使⽤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途使⽤的完整功能。
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般的交付使⽤条件,所以其交付使⽤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条件有特殊的约定。
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备按照房屋的性质、⽤途使⽤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个过程,因此,应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功能。
住宅小区交房标准
住宅小区交房标准
住宅小区的交房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 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房地产专业人士。
毛坯房的交房标准
毛坯房的交房标准本人是做水电安装的先说一下自己在交房时候遇到的问题以及一些容易被大家忽视的问题第一:渗水实验(防水实验)由土建做个人建议,在交房时候可以把地漏密封起来在做一下(厨房,卫生间,工作阳台,大阳台)在装修过程中地漏也采用全封闭防止沙浆等一些垃圾进入造成管道堵塞.第二:给水实验首先大家先看的是水压,减压阀所在的楼层水压最下,越往下水压越大一直到下一个减压阀所在的楼层或底层.然后大家要注意的管道是否通畅.是否有漏水或渗漏现象,并且在装修过程中带水作业,防止装修过程中对管道损坏造成漏水.第三:排水实验首先先看地漏随便拿点水倒进去看看地漏是否通畅,如果不通畅必须要求马上解决(建议交房时候当场就做这个最简单)如果地漏正常我们就可以开始测试排水拉,排水建议进行12小时实验(长流水保持一直流水状态)因为现在很的多的排水管都是包起来的而在现在用的都是PVC的管子在施工过程中容易损坏,所以建议一定要做一下,这样后期如果发现问题大家就会知道是开发商的问题还是自己请的装潢队的问题拉.PS:我现在做精装修房子在上面的问题里就吃了大亏,导致拆除橱柜,地板,吊顶,瓷砖,井道,并且直接影响墙面涂料.下面是国家标准:建设部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监[1994]392号建设部关于印发《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监[1994]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满足住房对住房再装饰的要求,克服由于家庭装饰管理薄弱造成的房屋结构破坏、影响使用功能、妨碍邻近居民生活,以及大量浪费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设部决定在新建住宅工程中,推选初装饰竣工的制度。
现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住宅工程推行初装饰竣工验收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随时向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反映。
商品房交付标准是竣工验收还是综合验收
商品房交付标准是竣工验收还是综合验收、验收备案?商品房交付标准一直是和交房实践和司法实践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开发商实际交房过程中,购房者往往以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综合验收”或者“验收备案”为由拒绝接收房屋,而开发商则以商品房已经经过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五大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为由认为已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标准,那么法院对该问题如何裁判,且看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2民初1439号案件如何裁判:一、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2016年12月16日,购房者、开发商双方分别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总价为1144468元,两份合同均约定交房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前,房屋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五大主体验收合格”,同时均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依约缴纳了购房款,办理了房屋按揭手续,2017年8月10日购房者拿到房屋钥匙并开始装修。
2015年9月25日,涉案房屋所在22号楼已经过五大主体即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验收合格。
二、法院裁判: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交付标准有效,即经五大主体验收合格即符合交付标准。
购房者、开发商之间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为“五大主体验收合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建设工程的验收已经改为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案原、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为“五大主体验收合格”,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五大主体验收合格报告,已经可以证明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在接收房屋后,另行向开发商主张质量违约责任,房屋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以另行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并不能以商品房未达到交付标准为由拒绝接收房屋。
物业收楼内容标准
物业收楼内容标准物业收楼内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2. 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等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并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3. 各种管道还应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等验收工作。
4. 屋面工程项目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5. 户门以内各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顶棚的,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户门以内各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应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6.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应严格按照防水层、保护层的建筑要求来规划,在验收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7. 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8. 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9. 审查有关证件。
首先审查房屋是否具备交房条件,示范合同第八条有明确约定。
按《北京市城市房屋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为交房的法定前提条件。
否则,购房者一般可拒绝收房。
此外,还需审查几个证件,包括住宅质量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面积实测表等。
10. 审查房屋质量。
主要看房屋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包括户型、朝向、尺寸、结构等。
如这些方面发生变化,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要求开发商修理,待修理后再重新验房。
11. 审查交房费用。
房屋价款结算。
期房是依据房屋预测面积计算合同价款,收房时双方应根据面积差异予以结算。
物业管理费用。
作为异产毗邻房产,实行强制性物业管理制度。
购房者接收房屋后,无论是否入住,就开始享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因此收房时就须交纳物业管理费。
按北京现行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最多可收取一年的物业费。
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为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进行大、中修而准备的基金,按照房款2%交纳,可交给开发商,也可直接去房管局小。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标准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标准商品房交付是指开发商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质量交付给购房者的行为。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标准是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发商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交付应当符合以下法定标准:一、房屋质量标准。
商品房交付的首要标准是房屋质量,包括房屋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装修装饰等方面。
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房屋结构稳固、安全可靠。
同时,房屋的使用功能要符合设计要求,各项设施设备应当正常运转,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装修装饰标准,开发商也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交付,不能低于约定标准。
二、交付时间标准。
商品房交付的时间应当严格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
如果开发商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应当提前通知购房者,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购房者也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交付,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交付文件标准。
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相关的交付文件,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质量保修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
这些文件是购房者行使自己权益的重要凭证,开发商应当如实提供,确保购房者了解房屋的权益和义务。
四、交付验收标准。
购房者在接受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时,有权进行验收。
购房者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开发商也应当配合购房者进行验收,并及时处理购房者提出的问题。
五、其他法定标准。
除了以上几点,商品房交付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比如环保标准、消防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等。
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全面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定标准,确保交付的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总之,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标准是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发商的行为。
购房者在接受商品房交付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商品房交付符合法定标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
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布使得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而在民法典中,新房交房条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下面,本文就将对民法典关于新房交房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和阐述。
在民法典中,新房交房条件是通过物权这一章节来进行阐述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三十一条规定,房屋销售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付房屋的时间起生效。
在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之前,开发商与购房者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商达成一致,约定交付条件。
而对于新房交房条件的约定,如果不符合房屋销售合同的法定规定或者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被认为是无效的。
具体来说,在关于新房交房条件方面,民法典进行了以下规定:1.交房标准和交房时间。
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开发商必须明确约定交付的标准和时间。
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先告知的时间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验房程序。
开发商应当与购房者协商确定验房程序,必要时可以约定由购房者提供验房师,但验房师必须是符合国家要求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在验房过程中,应当注意真实记录房屋状况,并对记录的内容进行签字确认,以便在有争议时查证。
3.质量保证期限。
开发商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保证期限,并保证房屋达到国家法律和行业标准要求。
如果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应当给予购房者免费维修或者退货等处理措施。
4.物权转移手续。
在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当为购房者提供相应的房产证、土地证等物权转移手续,确保购房者可以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权益。
除上述规定外,根据民法典还可以适用不动产登记法、房屋租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在新房交房条件方面,也应注意到相关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等相关政策。
总的来说,在新房交房条件方面,民法典强调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使用不公平或不正当的销售方式,同时保障房屋质量、权属交接等关键环节,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的保障和依据。
对于开发商而言,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建立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房地产交房需要验收哪些
房地产交房需要验收哪些对于购房者来说在等待开发商交房的时候需要做好相关的验证⼯作,这样才能保证⾃⼰购买的房屋在质量上有合格保证。
那么在交房的时候我们需要验收的项⽬都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地产交房需要验收哪些第⼀: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程竣⼯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我国的《民法典》、《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程竣⼯经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标志取决于是否取得《建筑⼯程竣⼯表》。
因此,不管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开发商取得《建筑⼯程竣⼯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第⼆:是我们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说明书”,这是建设部2001年6⽉1⽇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
第三:是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以便尽早获得解决。
若符合交房的法定即合同约定的条件,购房⼈应做些什么? 核对合同⾸先在接到⼊住通知后,应判断开发商是否如期交房,若逾期交房,则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开发商的答复决定是否前往收房,按通知上约定的时间前往收房,收房时,先检查开发商所提供的⽂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然后对要接收的房屋进⾏实地验收。
在与开发商交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检查⼊住的房屋是否是⾃⼰所购买的房屋如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住前要向开发商提出,如不符合则应进⾏更换;2、判断⾯积有⽆发⽣误差以及误差⽐是否超过3%,应在⼊住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提出⾃⼰的意见,是否退房;3、⾃⼰对房屋质量进⾏检查,如发现结构问题,应和开发商提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如发现⾮结构性问题,应和开发商交接时如实做好双⽅签字的书⾯记录,并要求开发商承诺在⼀定的期限内进⾏维修;4、按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内的设备进⾏清点,检查⽔、电、⽓、热等设备完好程度及使⽤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应在交接时要求开发商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并要求开发商书⾯确认具体更换和配齐的⽇期;5、对开发商提供的物业交付核验单或交屋单中⽆法确定的事项,应注明“暂不清楚”或“⽆法认定”,并由双⽅在注明处签字或盖章。
湖南省最新法律法规中对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
湖南省最新法律法规中对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楼主天山绿洲业主发表于搜房网- 徐州业主论坛- 天山绿洲樱花小镇1、问:何谓“交房时间”答:所谓“交房时间”;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2、问: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答: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2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及时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3在交接时出示有关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约定的条件阻碍交房..3、问: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答:交房过程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出卖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4、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权属证明办理完毕前;房屋如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问:解释第11条中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那些理由答: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买受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交房手续;因此;不构成“正当理由”..6、问: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7、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答: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8、开发商恶意违约或实施欺诈行为致合同无效的违约金如何确定答:除返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应支持买受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违约金要求;即只要买受人要求的违约金没有超过100%;买受人要求多少就支持多少..9、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如何处理答: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10、问: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有哪些答:主要是以下几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11、问:建筑法第60条第1款明确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请问;国家规定的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有多久若对此产生纠纷;应如何认定答:关于“合理使用寿命”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未有统一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12、问: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答: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违约侵权责任..13、问: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采取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的;应注意哪些问题:答: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其实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在此应注意: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原则上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14、问:对于房屋存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在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主要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上;应注意买受人是否行使了其注意义务..因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对其质量会进行必要的检验;这也是买受人应该行使注意义务;对于一般验收能够发现的显而易见的瑕疵;买受人应在接受时提出..在取得房屋后;买受人发现的明显的房屋质量瑕疵的;若无其他特别规定;出卖人可不负责任;应由买受人负责维修..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屋存有质量瑕疵的出卖人对此也不再负有任何责任;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对隐蔽质量瑕疵的处理..对采取通常方式一时难以察觉;须经过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提出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质量瑕疵程度较轻的;出卖人应负责维修;或者适当减少房屋价金..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较重;甚至不能使用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额财产及人身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3对隐瞒质量瑕疵的处理..出卖人已知而故意隐瞒的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出卖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0条——第155条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15、问: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买受人该如何处理出卖人负有哪些义务答:处理意见如下:1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这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16、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3条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哪些范围答:包括以下范围:1屋面防水工程;2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安装工程..17、房地产公司不能满足交房条件;并一直推脱;要么就以退房来威胁;可使购房者要退房的话很难;购房者该怎么办答:开发商迟延交房有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9条第3款“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18、逾期交房日期怎样计算答:逾期交房;合同规定在综合验收后交房;若未取得两证;交房是否合法交房日期以交接单日期为标志;还是以两证取得日期为标志答: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商应取得五证..交付房屋的合法与否是以开发商是否经过竣工验收为标准..具体看合同的约定..主要有两个文件;一个是市建委颁发的备案证;一个是由开发办颁发的商品房交付许可证..19、刚交付的房子;购房者没办理入伙手续;自己先查验了一遍;发现有水从卫生间深入相连房间的明显痕迹;购房者能不能收这样的房答:购房者可书面向开发商发出拒绝收楼的通知和要求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要求..否则将追究其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前;购房者不应办理任何验收楼宇和领取钥匙的手续..20、购房者在合同上规定2002年12月30日交房;但是在2003年1月26日购房者才拿到入住通知;购房人能否根据开发商推迟交房为理由退房物业公司以购房者没有办理入住手续;拒不交房;应不应该购房者能否向开发商索赔答: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直至业主行使退房的权利..但业主退房权利的行使将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也就是在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超过一定期限后业主才可行使退房的权利..另;交付商品房属于开发商的义务;在业主没有任何违约情形导致开发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下;开发商必须向业主按约定交付商品房;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拒绝交付商品房..21、收房不出示“备案表”;算不算违约答: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显约定以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之一;则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必须出具给业主;否则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2、预售房交付的标志是什么答:预售房屋交付的标志是能够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履行预售商品房交付义务的法律文件..预售房交付的标志的主要法律文书:1 以挂号信件送达的或直接送达的通知预购人验收交接的书面文书;2 交付住宅商品房的;一并送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 预购人签署的预售商品房验收确认书;4 预购人签署收取预售商品房钥匙的登记..23、签订合同时对房产证的办理应当如何约定答:房产证是买房人真正取得房屋产权的象征;根据建设部颁布的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9号令;买房人要尽快得到自己的产权;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尽量江区的产权证的时间明确;至少要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几日内具体日期将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在交房条件中明确约定房产商必须向买房人处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面积实测数据”;减少影响办理产权证的不定因素..2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他相关的纠纷的解决是选择诉讼好还是选择仲裁好答:一般地说;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在于仲裁庭可以包括房产行业的知名专家;他们更了解该行业的各种习惯;甚至可能相当深入地了解纠纷的技术经济细节;其缺点是仲裁员的选择如果过于偏重行业则可能导致法律知识不足;所作裁决偏离一般的法律习惯..仲裁解决纠纷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当事人有机会选择仲裁员;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仲裁的主要缺点是仲裁庭没有法院那样的强制力;财产保全或执行等都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实现..此外;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在仲裁中失败一般就没有机会补救了;而法院大多实行上诉制度..当然了;一裁终局从另一个角度讲;比起法院的二审终审制度要从时间和经济上节约很多..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来适当避免可能因司法不公正所带来的风险..说到仲裁可能比诉讼相对公正;首先可以从其各自的组成来看..在我国;各仲裁委员会;尤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上海、武汉等地的仲裁委员会;其仲裁员大都是在法律界或行业界非常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翻开它们的仲裁员名录;你会看到许多令人肃然起敬的名字;甚至还有许多外国专家..这些人的地位通常都是在事业上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努力才达到的;你很难想象会通过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去收买他们..他们通常异常珍视自己的地位和名声;而且他们根本没有必要通过受贿等非法手段获取钱财..而我国法院的整体素质相对而言要差一些..同时我国法官待遇仍然比较差;很多优秀人才不愿意去法院;在法院工作一段时间又出来做律师的也大有人在..这种情况是我国审判水平很难提高的重要原因..当然在2002年以后;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这种情况会有所改变;但尚须时日..如果要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都不能要求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仲裁;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达成一致有很大的困难;所以还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为好;这时当事人的关系比较融洽..没有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上就认为是当事人默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也许当事人没有想到;最理想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人是他们自己..无论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都费时、费力、费钱..当事人即便胜诉;如果考虑到聘请律师的开销、诉讼中的各种开销;以及在行业上的不利影响等等;他们仍然可能得不偿失..因此;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发生纠纷后及时沟通解决;把问题消化在它的萌芽阶段;才是最好的办法..25、所购商品房与住宅使用说明书不符开发商不承担责任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发现自己家房屋与邻居住房的隔墙及卫生间与楼道的隔墙是普通隔断墙;与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承重墙不符..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使用说明书不是合同的一部分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2002年5月;王先生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月之后办理了入住手续..王先生诉称;自己在购买房屋前从朋友处曾取得了开发商印制的该房屋使用说明书..上面写明房与房之间及外围护墙均应为承重墙..但入住后发现;自己住房与邻居住房的隔墙及卫生间与楼道的隔墙均为普通隔断墙;并非承重墙..王先生认为使用说明书的记载明确、具体;且关系到房屋质量;对于选择、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减少房屋价款人民币5万元..开发商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隔断墙须为承重墙..其提供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不存在质量瑕疵..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合同的一部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合同..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开发商也是在交付房屋时才将该说明书交付给王先生的..双方所签合同中附有合同标的物的平面图;该平面图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注意义务;因未履行注意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关的责任..平面图中标明了房屋各部分墙体的具体情况;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所附平面图一致;且该房屋已经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虽然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提供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中关于房屋墙体的说明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标明的墙体不符;因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对抗合同的效力..开发商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王先生要求开发商减少房屋价款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评析本案中的开发商虽然胜诉;但也暴露出了工作中的诸多不足..按照相关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系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当提供的资料之一;如此重要的资料;居然出现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中不一致的地方;一度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局面;可见资料审核这一环节不但重要;而且一定要严格执行;决计不可敷衍了事..26、订购的商品房被卖;为何要不到双倍定金人民法院报上登载案例:2004年6月7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的销售代理商A公司签署了订购被告8号独立别墅的协议;约定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协议款30万元;房屋暂测面积为347平方米;单位价格以公开发售价目表为准后A公司销售经理在该协议书上添加了单价6200元/平方米..同时约定;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后三日内给予回复;如认购;则协议款转为房款;并在三日内签订预售合同;如原告放弃;则被告将协议款无息退还原告..2004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方支付了现金30万元..2004年8月24日;被告某公司及A公司联合向原告发出“关于变更住宅VIP协议主体的通知”;声明A公司与被告间的代理销售合同终止及原A公司签订的协议主体变更为被告并继续有效..当原告与被告协商签订预售合同时;被告发现因自己与A公司工作交接中的疏忽;原告所订房屋已于2004年8月13日卖与他人..因双方无法就诉争房屋签订预售合同;对赔偿问题又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与原告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合同;否则;应双倍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30万元房屋定金..析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双方所签协议的性质及30万元协议款的性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虽约定了面积、楼号和价格确切地说在价格上尚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合意;且签订协议时销售方也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但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故该“协议”的性质应为商品房认购书;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对30万元“协议款”可否认定为定金;从形式上分析;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必须明确约定;而本案“协议”中只是约定为“协议款”;在收条上为“现金”;并无定金的约定..从内容上分析;“协议”中对该30万元的约定内容也不符合定金的性质..故该30万元不能按照定金的性质处理..综上所述;虽然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过错在被告方;但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30万元并赔偿差价损失的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只能请求被告返还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由于诉争房屋已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故原告要求被告与其就该房屋签订预售合同已无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协议款人民币30万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答疑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并不具备购房合同的全部主要内容..两者之间系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根据民法理论;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内容合同的合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预约合同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它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具体到认购书中;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在于确定双方去洽谈购房合同的义务;购房合同则是对购房行为的直接确认..也就是说;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是双方在约定的将来时间洽谈的义务;只要双方到期前来洽谈;并对认购书约定的条款都同意作为购房合同的条款;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就已经正确地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准买受人;均不能根据商品房认购书强制要求对方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本案中;该协议中内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因此;该协议应视为商品房认购书;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至于30万元协议款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如果双方对款项的性质未作明确的约定;则不能当然推定款项就是定金..如果没有约定定金字样;如果想认定款项的性质为定金;必须通过约定的内容来体现..本案中;从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来看;原告交付的30万元协议款并非定金;而是订金..这两者虽只是一字之别;但产生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定金是一种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
精装房交房标准
精装房交房标准一、地面铺装。
1.客厅、餐厅、卧室等主要功能区域地面采用大理石、木地板、地板砖等材质,色泽统一,无裂缝、起翘现象。
2.厨房、卫生间等湿区地面采用防滑瓷砖,边角无裂缝,平整度符合国家标准。
二、墙面装饰。
1.客厅、卧室等主要功能区域采用环保涂料、壁纸等装饰,色彩搭配合理,无起泡、开裂现象。
2.厨房、卫生间等湿区采用防水、防潮、易清洁的墙面装饰材料,边角无裂缝,无渗水现象。
三、天花板。
1.客厅、卧室等主要功能区域天花板采用平整、无开裂的吊顶材料,无渗水、变形现象。
2.厨房、卫生间等湿区天花板采用防潮、防水、易清洁的吊顶材料,边角无裂缝,无变形现象。
四、门窗。
1.门窗框采用高品质铝合金或塑钢材料,无变形、开裂现象,门窗玻璃无破损、渗漏现象。
2.门窗开启灵活,无卡滞、异响现象,密封性能良好,无漏风、漏水现象。
五、卫生间设施。
1.卫生间内设备齐全,包括马桶、浴缸、淋浴房等,无渗水、漏水现象。
2.卫生间内排水系统畅通,无异味、渗漏现象,地漏、下水道等设施完好无损。
六、厨房设施。
1.厨房内设备齐全,包括灶具、油烟机、洗碗池等,无渗水、漏水现象。
2.厨房内排水系统畅通,无异味、渗漏现象,地漏、下水道等设施完好无损。
七、电气设施。
1.房屋内电路布局合理,电线敷设整齐,无外露、老化现象。
2.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使用灵活,无漏电、触电现象。
八、空调、暖气设施。
1.空调、暖气设施安装完善,制冷、制热效果良好,无漏水、漏气现象。
2.空调、暖气设施运行安静、稳定,无异味、异响现象。
九、其他设施。
1.室内照明设施安装齐全,光线柔和、明亮,无闪烁、漏光现象。
2.室内装饰、家具摆放整齐有序,无损坏、缺损现象。
以上即是精装房交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开发商和业主在接房时能够按照标准进行验收,确保房屋质量,提升居住舒适度。
交房条件和交付标准
怎喩捷集课件:交房条件/交付标准目的:1. 通过培训掌握合同约定交房条件/交付标准的要求;2. 了解相关交付类的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 法定交房条件:指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 交付标准:合同内约定的相关法律文书、证件、工程质量等要求的标准。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5.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6. 《住宅使用说明书》:指住宅出售单位在交付住宅时提供给用户的,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及相关事项的文本。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详细的结构图(注明承重结构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损坏、移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住宅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
备注:相关法律法规指:《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条款要求。
二、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交房条件”1.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交房条件第十二条交房条件P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罡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汽、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2.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房屋交付时的相关资料第十五条房屋交何时的有关资料1甲乙双方进行房屋殓收交接时,甲方应岂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觌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里位出具的《建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冬"(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商品房交房要办理哪些手续
商品房交房要办理哪些⼿续在做完了房屋过户流程以及给了所有的房款的话就需要等待交房⼦了,交房⼦是在合同中是约定好了期限的,那么在交房的时候需要办理哪些⼿续?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品房交房要办理哪些⼿续1、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验收交接。
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续,则⼀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即默认交接已经完成)。
2、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程质量及配套设施⼀⼀进⾏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核验。
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建设⼯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开发商不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交房指的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的⾏为.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
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履⾏该交付义务的。
⽽且该委托本⾝的争议与业主⽆关。
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条件-建设⼯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根据《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程竣⼯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管理资料;(三)有⼯程使⽤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件;(五)有施⼯单位签署的⼯程保修书。
另《消防法》规定:建筑⼯程竣⼯时,经消防验收合格,⽅可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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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中,交房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如何界定商品房已“验收合格”?
上海的李女士在三亚买了一套房,收到交房通知的时间,比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晚了整整250天。
就交房是否“逾期”,双方争执不下。
日前,经终审法院判决——逾期交房 3万多违约金是代价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历的商品交易大多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的交易方式虽简单安全,但对于房产这样的不动产交易,特别是越来越多的期房交易,显然就很难适用这样的交易方式了。
李女士一家在买房时,就因交房问题,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李女士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了,而开发商却认为李女士逾期“收房”了,双方各执其理,争执不下。
日前,法院的终审判决,无疑为众多买房者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常识。
买房,约定了交房日期
上海的李女士一家三口,对海南怡人的环境情有独钟,三年前到海南旅游时,决定在三亚买房以备度假、养老。
2004年12月10日,李女士一家在三亚市海坡开发区的一个花园小区,以7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佳昌房地产公司(化名)的一套房。
当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佳昌公司应于2005年3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后的房屋交付给李女士。
合同还约定,交房时房内必须通水电、完善电话网络和电视网络。
合同还约定,若逾期交房超(房超博客,房超新闻,房超说吧)过60日后,李女士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应继续履行,并在最后交房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日向李女士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
晚了250天才收到交房通知
然而,到了该交房的那一天,家住上海的李女士一家却没有等到交房的通知。
2005年10月20日,李女士委托上海一律师事务所,以她的名义致函佳昌公司,要求佳昌公司尽快交房。
直到2005年底,李女士才收到佳昌公司的来信,信封内是一份交房通知书,信封上加盖的邮章,时间显示为2005年12月10日。
李女士一家认为,收到交房通知的时间,即佳昌公司实际交房的时间,仔细一算,这比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足足晚了250天。
“迟延交房,违约!”按合同的约定计算,李女士认为,佳昌公司应赔偿她违约金共计3万多元。
争议:
是逾期交房,还是逾期收房?
就违约交房问题,李女士与佳昌公司的进一步交涉,却让她十分意外。
佳昌公司称,李女士买的房,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即2005年3月30日前已竣工,并经该公司及承建单位验收合格,房子的公用设施完善,通水、通电,电话、电视网络、消防设施均合格,符合交房条件。
佳昌公司声称,在交房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已通过电话,向李女士一家发出过口头交房通知,而当时李女士提出,房子必须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才能交接。
所以,李女士不来交接房屋,已构成了迟延受领房屋。
对此,李女士了解到的情况是,佳昌公司卖给她的房,是2005年11月23日才由三亚市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的。
李女士据此认为,房子在获得当地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批准之前,就不能算是“验收合格”,就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即使佳昌公司口头交房,也不能认为是
如约交房。
审判:
是否“验收合格”,应以政府认定为准
争议房产究竟是何时“验收合格”的?佳昌公司是否迟延交房?围绕双方争论的焦点,一审、二审法院先后进行了审理。
法院查明,李女士所买房产所在的小区,确实是在交房期限之前就完工了,并由佳昌公司与承建方完成了整体验收。
而由三亚市建设局对该小区所作的工程验收备案,时间又确实是在交房期限之后的2005年11月23日。
对于以上事实,两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是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不应是开发商自行验收合格。
而“验收合格”是双方约定的交房前提,由于政府颁发给佳昌公司的“验收合格”证的时间是2005年12月1日,所以,佳昌公司称小区已于2005年3月30日前验收合格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此,李女士以书信为证,主张佳昌公司迟延交房达250天,得到了终审法院的认定,并成功获赔违约金3.7万余元。
交房的法定条件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许梓认为:
在商品房交易中,房屋交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它关系到以什么条件和标准进行交付的问题。
根据我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房应具备如下要素: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3、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4、一个工程只有当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通过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以后才算是合格工程,才具备交付条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综合验收合格”,这是商品房买卖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
5、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本案中,李女士提出房子必须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才能交接,就是指商品房必须经过综合验收合格才能交付,这是商品房交付的基本条件,不具备该条件的房子不能交付使用。
就是否“验收合格”的问题,佳昌公司认为其交付的房屋已经公司和承建单位验收,就符合了交付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