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局关于市区客运出租车第二轮营运证有偿
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价格(简易)表
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价格(简易)表1、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起运价格+计程价格+空驶补贴+等候补贴+夜间补贴+客票附加费。
2、应乘客要求或者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江(桥)费、过路费、摆渡费、停车费等均由乘客另行承担。
3、载客行驶时间在当日23时以后至次日5时止时段的,计收夜间补贴。
4、详细情况见下面说明。
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价格一、出租汽车的运价组成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价格由起运价格(即起步价、下同)、计程运价(即车公里单价、下同)和空驶补贴、等候补贴、夜间补贴、客票附加费等组成。
起运价格、计程运价均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即: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起运价格+计程价格+空驶补贴+等候补贴+夜间补贴+客票附加费。
二、起运里程和起运价格客运出租汽车起运里程为3公里,凡载客行驶里程在3公里及以内的,不分类别,起运价格统一为10元。
三、计程运价和计算方式㈠计程运价:一类车为2.00元/车公里(发动机排量2.0升及以上的);二类车为1.80元/车公里(发动机排量2.0升以下的)。
㈡计算方式:载客行驶里程超过3公里的,超过3公里的部分,每百米按车公里单价的10%计算运价。
即:计程价格=计程运价×10%×[载客行驶运距(百米)-30百米]四、空驶补贴和计算方式载客行驶里程超过5公里的,超过5公里的部分,每百米按车公里单价的5%计算补贴。
即:空驶补贴=计程运价×5%×[载客行驶运距(百米)-50百米]乘客要求往返或环行用车的,不得加收空驶补贴。
五、等候补贴和计算方式车辆在载客营运中,因故停车等候的,其等候时间在五分钟之内的免费。
超过五分钟的,每超过一分钟(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按车公里单价的20%收取等候补贴(每分钟折算为200米行驶运距)。
即:等候补贴=计程运价×20%×(停车等候时间-5分钟)六、夜间补贴和计算方式载客行驶时间在当日23时以后至次日5时止时段的,按车公里单价的20%和计程长度(超过起运里程3公里的部分,下同)计收夜间补贴。
关于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新增运力投放和行业管理方案
关于客运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新增运力投放和行业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平稳过渡和新增运力顺利投放,尽快改善客运出租行业整体形象,提高客运出租行业服务质量,为市民出行提供“方便、快捷、安全、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建设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建城字第38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经初步征求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和部分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者及驾驶员的意见,考察学习苏州、杭州、温州等城市的管理经验,现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老车过渡,新车公营;利益调节,兼顾各方;有效制衡,便于操作;强化管理,优质服务”的总体要求,就出租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新增运力投放和行业管理提出本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客运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方案在营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终止后,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具体方案按照“先退后进,统一自愿,等量有偿;倡导公车公营,鼓励公司化改造,实行多样化经营;规范管理,年度考核,违者出局”的总体原则制定。
(一)先退后进,原车优先,统一自愿,等量有偿。
所有在营600辆出租车第一轮出租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使用期满后即自动退出。
退出后造成的运力空缺,在新一轮补充时,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依照考核结果,优先考虑原公司和出租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参与。
新一轮经营权证统一向公司发放。
鼓励现有公司进行兼并重组。
自愿进行公司化改造的原经营者,可与兼并重组后的公司进行双向选择;自愿选择按照原有方式继续经营的原经营者,必须随原公司进入兼并重组后的公司。
新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由公司统一向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营权份额按兼并重组后公司的实际数量补充;自愿选择公司化改造的,公司的经营权份额由政府调剂。
苏州市区400辆客运出租汽车有偿使用经营权招标评分标准
7
稳定优质
7
1.建立驾驶员个人诚信档案并有完整记录(提供不少于10名的驾驶员个人诚信档案);
2.发生从业人员重复、越级、群体上访市信访部门,造成严重影响情况;
3.本单位司机见义勇为受到的嘉奖。
由管理部门提供材料。
1.行业年度履约考核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得3分;达到80-89分的,得2分;达到70-79分的,得1分;70分以下不得分。
2.参加行业创建活动情况良好的得1分;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时,企业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调集应急车源的不得分。
3.按规定及时报送运营资料的得1分。发生不及时报送情况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3.提供保险单据复印件;
4.与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络(0512TAXI网站)建立办公联系。
注:第四项由管理部门提供材料。其他由投标单位提供材料。
1.各项管理制度齐全、机构设置完备得3分;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管理人员用工手续合法有效并按规定交纳社保的得1分。不具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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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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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级企业评定情况;
2.受到媒体(苏州本地市级报纸、电视台)正、反面报道情况。
统计时段:(2008.12.21-2010.02.20)
第一及第二项有关投标单位负面报导情况由管理部门提供材料。
第二项有关投标单位正面报导情况由投标单位负责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纸复印件、电视录象)。
1.企业达到四星级得10分,三星级得7分,二星级得4分,二星级以下不得分。
7
1.企业组织结构及内部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含票据)管理制度及机构;安全机务管理制度及机构;营运管理制度及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及机构;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及机构等;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局关于市区客运出租车第二轮营运证有偿使用费收费的批复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局关于市区客运出租车第二轮营运证有偿使用费收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08.10.09
•【字号】苏价服字[2008]190号
•【施行日期】2008.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局关于市区客运出租车第二轮营
运证有偿使用费收费的批复
(苏价服字〔2008〕190号)
市捷达汽车出租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捷达出租〔2008〕第01号“客运出租轿车营运证有偿使用费收费申请”悉。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苏府办〔1999〕20号《苏州市客运出租轿车企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客运出租车第二轮营运证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凡市区客运出租车进入第二轮营运证有偿使用者,其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证每月不超过1200元。
第一轮的有偿使用费仍维持原来不变。
二、上述收费对象为实行车证分离的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今后国家调整银行贷款利率,由市物价、交通部门视贷款利率变动情况审批后再作相应调整。
特此批复。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交通局二○○八年十月九日。
江苏省省物价局关于公路客票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10]6号
江苏省省物价局关于公路客票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江苏省省物价局关于公路客票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服函[2010]6号)
盐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南洋绿叶百货商店等代售点代办公路客票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盐市价[2010]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局拟定意见,授权你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另,今后如有类似公路客票代理服务收费,均按此复函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关于核定南洋绿叶百货商店等代售点代办公路客票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略)
——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苏价工[2007]361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2007]361号)各有关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局、交通局:为疏导燃油价格波动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要求,现就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通知如下:一、运价油价联动的基本原则(一)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运营成本的影响情况,建立出租车运价随成品油价格变动进行调整的机制,将运价与油价实行挂钩联动,运价随油价的涨跌作同向调整。
联动机制不是应对一次性调价,而是着眼于形成长效运作机制。
(二)统筹兼顾,合理分担。
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要与应对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其他措施相互配套衔接,把油价上涨增加的运营成本,由政府、经营者、司机和消费者合理分担,体现利益共享、成本共担和“多乘多支出,少乘少承担”,共同维护出租车行业和社会稳定。
(三)运价调整收入只用于消化油价变动因素,保持驾驶员收入相对稳定,不用于增加经营企业经济效益。
(四)为避免出租汽车运价频繁变动,当油价上涨或下降时,各地可设立一段观察期,待油价相对稳定后再启动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
二、联动方法(一)实施运价与油价联动,以各地现行出租汽车基本运价结构为基础,通过加收燃油附加、调整起步价(或起步里程)、调整车公里运价等方式进行。
在具体实施方案中,可根据市场燃油价格变动的幅度和频率,单独或同时采用以上方法,使不同乘距乘客合理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设置运价与油价联动的启动点,确定联动方式、运作程序和操作方法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概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6〕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九月十四日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2 006〕45号)、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出租专治办〔2006〕1号)等文件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现就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的行业政策,科学规划行业的发展,精心制定和执行各项管理措施,使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保持了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们也发现,少数地方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不够规范;出租汽车供求矛盾还比较突出;市场监管力度还不够,非法营运车辆屡禁不绝;多数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和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依然存在。
近期,燃油价格连续上涨,出租汽车司机经营成本增加,加剧了出租汽车行业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在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
因此,各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各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治理目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为方针,以打击非法营运、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省级涉及机动车苏价费〔2015〕106号-附表
超限30%(含30%)部分
0.09元/吨·公里
超限30%至100%(含100%)部分
0.09元/吨·公里3倍线性递增到6倍
超限100%以上部分
0.09元/吨·公里6倍计收
17
汽车过渡费
交通
行政事业性
经营服务性
省项
省标
全省统一
详见文件
苏价服〔2006〕311号,苏价服〔2007〕264号,苏价服〔2011〕132号,苏价服〔2013〕299号
2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社会经营
服务机构
经营服务性
中项
中标
除南京市外,全省统一
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苏价费〔2009〕248号,苏价费〔2011〕369号,苏价费〔2011〕410号,苏价费函〔2015〕35号
授权南京市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复检合格的,费用由车主负担;复检不合格的,其维修费用和再次检测费用由维修企业负担。
(1)轻型汽油车采用稳态工况法
不超过65元/车·次
(2)中、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轻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不透光烟度法
不超过20元/车·次
(3)汽油车、柴油车采用怠速法、自由加速烟度法
汽油车
8元/车·次
柴油车
12元/车·次
6
驾驶证工本费
公安
行政事业性
中项
省标
全省统一
10元/证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7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公安ຫໍສະໝຸດ 行政事业性中项省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苏府规字〔2017〕4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17〕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7〕216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7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并公布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如下:一、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苏府〔1989〕50号)2.关于成立“苏州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通知(苏府〔1989〕64号)3.苏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苏府〔1992〕87号)4.关于印发《苏州市农科教结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1995〕113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强化统计行政管理的意见(苏府办〔1997〕90号)6.关于严格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意见(苏府〔1997〕107号)7.关于批转市人事局《苏州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1998〕43号)8.关于转发苏州市青年职工岗位能手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办〔1998〕55号)9.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综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9〕12号)10.批转市社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9〕30号)11.关于印发《苏州市契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66号)12.印发《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1号)13.批转市科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市属国有科研机构转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0〕28号)14.关于印发《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1号)15.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57号)16.关于转发爱卫办《苏州市区单位卫生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0〕76号)17.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0〕82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载客管理的通知(苏府办〔2001〕53号)19.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2002〕36号)20.转发关于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2〕117号)21.关于转发苏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2〕147号)22.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阳澄湖涉渔活动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3〕1号)23.印发《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28号)24.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中墙改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46号)25.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5号)26.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3〕95号)27.关于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03〕112号)28.批转《关于收购改造市区营运中巴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03〕121号)2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26号)30.关于加强豆制品行业管理的通知(苏府办〔2003〕131号)31.关于转发苏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3〕153号)3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159号)33.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苏府〔2003〕168号)34.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172号)35.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74号)36.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94号)37.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苏府通〔2004〕3号)38.批转关于加快苏州中心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19号)39.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32号)40.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33号)41.关于印发苏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35号)42.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55号)4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程序的通知(苏府〔2004〕57号)4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化费和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63号)45.印发关于市属医院实行管办分离改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苏府〔2004〕70号)46.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04〕74号)47.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91号)48.关于印发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苏府〔2004〕123号)49.关于批转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0号)50.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4〕144号)51.关于转发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147号)52.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市建设拆迁涉及集体土地补偿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157号)53.关于印发苏州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160号)54.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号)55.印发关于建立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实施考核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5号)56.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使用实施意见(苏府〔2005〕7号)57.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城市建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号)58.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23号)59.转发《关于规范用人单位接纳中等职业类学校在校学生实习的意见》和《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5〕23号)60.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34号)61.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委托地税部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府办〔2005〕46号)62.关于印发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58号)63.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备案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度)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87号)6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豆制品加工销售政策扶持专项整治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府办〔2005〕107号)65.关于印发《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10号)66.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苏府〔2005〕118号)67.转发关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征地保养人员实行专项补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118号)68.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7号)69.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28号)70.转发关于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5〕130号)71.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7号)72.关于转发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5〕138号)7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2号)74.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26号)75.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和基础设施标准的通知(苏府〔2006〕35号)76.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法定授权组织以及原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06〕55号)77.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业布局规划的通知(苏府〔2006〕57号)78.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65号)79.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80.关于开展计算机联网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府办〔2006〕77号)81.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90号)82.关于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06〕97号)83.印发关于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100号)84.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府〔2006〕102号)85.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6〕144号)86.关于印发苏州市调整淘汰部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125号)87.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6〕142号)88.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苏府〔2006〕154号)89.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74号)90.关于扩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1号)91.关于划定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2号)92.市政府批转关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环卫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35号)93.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9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39号)9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68号)96.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法定授权组织及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府〔2007〕89号)97.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97号)9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01号)99.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意见(苏府〔2007〕107号)100.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苏府〔2007〕108号)101.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09号)102.市政府关于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10号)10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26号)104.市政府关于批转2008年度苏州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5号)10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澄湖网围养殖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7〕232号)10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8〕38号)107.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08〕47号)108.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65号)109.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等许可项目的通知(苏府〔2008〕73号)110.市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局苏州市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134号)111.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147号)11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8〕173号)11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苏州市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229号)114.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及认定申报监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18号)11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对中央财政服务外包专项扶持资金进行配套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2009〕36号)116.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40号)117.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9〕71号)1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企业搬迁税收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9〕77号)11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和创建证照管理示范街(路)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79号)12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深入推进治理无证无照网吧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9〕88号)12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109号)12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纺织工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110号)12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轻工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112号)12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9〕116号)12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外包产业跨越发展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120号)12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9〕120号)127.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37号)128.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跨越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44号)12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9〕154号)13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第一批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计划的通知(苏府办〔2009〕155号)131.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64号)132.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新一轮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72号)133.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机动轮椅车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9〕179号)13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置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89号)135.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苏州市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232号)136.关于对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制高污染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苏府规字〔2010〕7号)137.印发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9号)138.市政府关于对河道杂船开展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规字〔2010〕17号)139.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苏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技术指引的通知(苏府办〔2010〕24号)14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年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0〕34号)141.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新增、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10〕55号)142.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道杂船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苏府〔2010〕115号)14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9号)14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0〕134号)14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0年水稻价外补贴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10〕165号)14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66号)14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37号)14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开展争创苏州市转型升级排头兵企业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0〕244号)14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号)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54号)2.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3〕162号)3.关于做大做强民营经济的意见(苏府〔2004〕24号)4.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载体功能的意见(苏府〔2004〕25号)5.关于加快构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共性服务平台的意见(苏府〔2004〕26号)6.转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6〕37号)7.关于转发苏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苏府办〔2006〕54号)8.关于印发苏州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苏府办〔2006〕118号)9.关于开展新一轮砖瓦窑业治理整顿的通知(苏府办〔2006〕129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进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专项行动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苏府办〔2008〕84号)11.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8〕236号)12.市政府转发关于苏州市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30号)1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108号)1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冶金产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111号)1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石化产业调整振兴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113号)16.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新能源产业提升发展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117号)17.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医药及生物技术产业提升发展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118号)1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新材料产业提升发展计划的通知(苏府〔2009〕119号)19.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0〕25号)20.市政府关于下达商贸业提速升级三年行动计划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苏府〔2010〕109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限售股转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20号)22.市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7号)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令〔2020〕153号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正文:----------------------------------------------------------------------------------------------------------------------------------------------------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一次修正2007年9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1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四次修正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客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物价、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市场供需情况和适度发展、规模经营的要求,制定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交通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和优质诚信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4•【字号】苏府办[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6〕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九月十四日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2006〕45号)、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出租专治办〔2006〕1号)等文件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现就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的行业政策,科学规划行业的发展,精心制定和执行各项管理措施,使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保持了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们也发现,少数地方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不够规范;出租汽车供求矛盾还比较突出;市场监管力度还不够,非法营运车辆屡禁不绝;多数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和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依然存在。
近期,燃油价格连续上涨,出租汽车司机经营成本增加,加剧了出租汽车行业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在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
因此,各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苏府规字[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价格、网信办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苏州地区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苏州地区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标准的
复函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服函[2007]10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8.3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苏州地区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服函〔2007〕10号)
上海铁路局苏州站:
你站苏站办函〔2007〕126号“关于统一苏州地区铁路客票代售服务费标准的函”及2007年8月30日补充函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苏价服函〔2006〕11号“关于铁路客票代办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规定,经研究同意你站“统一苏州地区铁路客票代售服务费标准”意见,本市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每张客票票额在10元及以上的,最高不超过5元/张;
每张客票票额在10元以下的,免收服务费。
上述规定于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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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苏州地区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07]10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苏州地区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苏州地区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标准的复函(苏价服函〔2007〕10号)上海铁路局苏州站:你站苏站办函〔2007〕126号“关于统一苏州地区铁路客票代售服务费标准的函”及2007年8月30日补充函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苏价服函〔2006〕11号“关于铁路客票代办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规定,经研究同意你站“统一苏州地区铁路客票代售服务费标准”意见,本市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张客票票额在10元及以上的,最高不超过5元/张;每张客票票额在10元以下的,免收服务费。
上述规定于二○○七年九月十日起执行。
希望你站切实加强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的价格管理、明码标价及宣传解释等工作。
附件:苏州地区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价目表苏州市物价局二○○七年八月三十日附件:苏州地区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价目表┌───────┬────────┬────────┬──────────┐│项目│单位│单价│备注│├───────┼────────┼────────┼──────────┤│铁路客票票额10│张│5元│客票按规定││元及以上│││价格出售│├───────┼────────┼────────┤││铁路客票票额10│张│免收服务费│││元以下││││└───────┴────────┴────────┴──────────┘1.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必须是经上海铁路局批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悬挂“铁路客票代售点”标志牌的企业;2.铁路客票代售点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必须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3.铁路客票代售点出售车票时,除收取车票款、销售服务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安收费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安收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4.27
•【字号】苏财综字[2004]39号、苏价费字[2004]104号
•【施行日期】200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取消部分公安收费项目的通知
(苏财综字[2004]39号、苏价费字[2004]104号)
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办):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安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4]157号、苏财综[2004]4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省文件执行,做好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相关准备工作,从2004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电子警察监控机动车违章暴光公告费、拖拉机违章停放车辆收费、101免检证工本肥和向建筑企业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安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4]157号、苏财综[2004]41号)(略)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物价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收购改造市区营运中巴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03]12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收购改造市区营运中巴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收购改造市区营运中巴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03]1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提高我市客运交通行业整体水平,引导客运企业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促进客运行业结构调整,优化运力配置,美化苏州窗口形象,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网络化的公共交通体系,市交通局起草了《关于收购改造市区营运中巴车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已经市政府2003年7月25日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7月30日关于收购改造市区营运中巴车的实施方案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特别是吴县撤市建区,苏州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公共交通网络化的呼声不断高涨,而我市原有的客运交通运行体系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目前市区(包括吴中、相城区,下同)公共交通的运力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中巴车(以下简称中巴车)、出租车,总量为3770辆。
市区中巴车总量为535辆,其中在市区内营运具有公交性质的397辆。
这些中巴车主要经营市区至吴中、相城、虎丘各区的定线客运,绝大部分为一车一户的个体或挂靠经营模式。
中巴车的经营中存在着经营主体小而散,车辆档次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营行为不够规范,行车的安全隐患较多,服务质量不高引起群众投诉等问题,甚至有些中巴车主因公交延伸而聚众闹事、堵塞交通、集体上访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因此,必须通过有关政策调整,分步实施收购改造中巴车,引导交通客运行业进行结构调整,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实现城乡公交一体化。
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2002年9月18日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辅助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以及县级市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管理处(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贯彻公平、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市、县级市交通部门应当对运力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一般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具体条件由交通部门向社会公示。
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还须具有从业资格证,聘用外来驾驶员的,另须办理用工手续,聘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涉外道路运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开、停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资质证明。
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城市出租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城市出租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8.07.23
•【字号】苏交公[2008]50号
•【施行日期】200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城市出租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苏交公〔2008〕50号)
各市交通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颁发的《关于降低出租车养路费标准的通知》(苏价电传[2008]30号)文件精神,经与财政、价格部门协商,现就规范城市出租车养路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城市五座(含五座以下)的轿车型出租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由原200元/月·辆调整为160元/月·辆。
二、对城市五座(含五座以下)的轿车型出租车,原实行包缴优惠2个月的办法2008年6月底终止。
三、对2008年已实行包缴优惠的车辆,办理下半年退费手续(即每辆出租车2008年下半年退40元),并做好相应账务处理工作。
四、对出租车2008年6月底以前所欠的养路费,仍按 200元/月·辆征收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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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局关于市区客运出租车第二轮营
运证有偿使用费收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服字[2008]190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08.10.09
【实施日期】2008.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局关于市区客运出租车第二轮营运证有偿使用费收费的批复
(苏价服字〔2008〕190号)
市捷达汽车出租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捷达出租〔2008〕第01号“客运出租轿车营运证有偿使用费收费申请”悉。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苏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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