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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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委关于公布第一批科技帮扶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农业科技创新

天津市科委关于公布第一批科技帮扶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农业科技创新

天津市科委关于公布第一批科技帮扶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农业
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津科农[2014]26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科委关于公布第一批科技帮扶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

(津科农〔2014〕2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科农〔2014〕157号),经单位推荐、专家评议,认定了第一批10名团队146名科技帮扶农业科技特派员和13家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现予以公布。

请各农业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和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按照科技帮扶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做好现场对接、观摩培训、网络咨询和进村入户指导等工作,为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科技帮扶和农民增收提供科技支撑。

附件:第一批科技帮扶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名单。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津科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项目形成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验收与成果转化第八章监督与评估第九章附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信任为前提、激励为导向、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进一步支撑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创新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对于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下放立项权限的法人单位,其自主立项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备案后,视同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市科技局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法人单位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及我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研成果,市科技局给予奖励补助。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津财规〔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2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特设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防控风险,提高效益,我们拟定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附件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特设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防控风险,提高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以下简称交易项目)指由线上线下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项目。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津科综〔2006〕298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科技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强化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部门(行业)科技计划和区县科技计划等。

天津市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天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安排的、以市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和引导的、以项目形式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是解决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含课题)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㈠制定、实施和管理天津市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㈡天津市科技计划的设立和计划项目的选择必须以实现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前提。

㈢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段,提高效率。

㈣管理公开,促进公众对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推进管理决策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组织实施、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计划及项目和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管理的科技专项计划及项目。

第二章计划体系的构成与定位第五条天津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以五年为一个执行周期,在执行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津财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区科委、各区科协: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规定,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科协对《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使用范围第五章开支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六章资金申报及分配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验收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科学配置原则。

专项资金在安排上,要根据我市科普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统筹考虑,科学配置,合理安排,防止专项资金分散使用和重复安排。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津科计〔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市科委对《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科综〔2006〕29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是天津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市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项目或投融资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相关活动。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投融资是指政府引导出资,通过市场化运作,聚集社会资本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参股子基金、参股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及担保风险补偿,以及其他投融资支持方式。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18•【字号】津科基[2003]120号•【施行日期】200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科基[2003]12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本市重点实验室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市科委、市教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现下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2、天津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二ΟΟ三年七月十八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以知识发展和技术原创为目的。

第四条天津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

依托国家级和市属重点建设学科,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等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的认定和运行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津财教〔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7〕72号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创新支撑、科技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津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围绕天津“制造业立市”的战略定位,聚焦聚力新动能引育和“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支撑我市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1年8月31日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2号)和《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围绕天津“制造业立市”的战略定位,聚焦聚力新动能引育和“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支撑我市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投入后补助指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补助。

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现有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管理工作,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综合经济贡献等情况,编制补助分配方案。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津科财〔2016〕154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财〔2016〕15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市委十届九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的要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推动我市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加强科技供给,增强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立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开放共享的新型大型科学仪器运行机制,特制定《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6年12月8日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市委十届九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的要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加强科技供给,增强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立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开放共享的新型大型科学仪器运行机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型科学仪器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购置时一般市场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资源(含配套附件或软件),并符合《科学仪器分类标准编码》中的名称类型,包括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仪器、大型计算机及配套设备、激光器、其他仪器等十五大类。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落实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落实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津科社〔2019〕20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构建天津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落实方案的通知津科社〔2019〕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9〕689号),加快构建我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关于构建天津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落实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1日关于构建天津市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落实方案绿色技术是指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改善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兴技术,包括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生态农业等领域,涵盖产品设计、生产、消费、回收利用等环节的技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9〕689号),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对绿色发展的引领作用,为我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落实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以解决资源环境生态突出问题为目标,以激发绿色技术市场需求为突破口,以壮大创新主体、增强创新活力为核心,以推动产业绿色转型为着力点,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加快构建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完备、资源配置高效、成果转化顺畅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为美丽天津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津科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8〕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着力加强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和认定,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现将《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支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6月30日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着力加强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和认定,引导全市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委负责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认定管理。

经认定后,由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三条申请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技领军培育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亿元(含)以上,科技领军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亿元(含)以上。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7•【字号】津科农[2014]157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科农〔2014〕157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结对帮扶困难村的部署要求,把帮扶工作引向深入,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中的作用,市科委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14年9月17日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8月,市委、市政府做出结对帮扶困难村的部署,全市236家市级机关和单位结对帮扶10个区县的500个困难村,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帮扶工作中,大家普遍感到科技、人才和资金是制约帮扶工作的瓶颈,科技入户难问题仍然存在。

为把帮扶工作引向深入,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结对帮扶困难村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结对帮扶困难村内生发展能力,按市领导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⒈ 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的开展为科技进村入户提供了有利条件。

全市1026名市级机关和单位的帮扶人员,按照“四同”要求,活跃在困难村。

帮扶干部文化层次高、服务热情高、了解百姓需求,在帮扶工作中,深刻认识到科技和人才是困难村发展的关键。

这为科技进村入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⒉ 困难村发展对科技有较强的需求。

市委、市政府开展结对帮扶困难村以来,市科委组织农业科技特派员开展了一系列的科技对接活动,深受欢迎,初具成效。

所帮扶的4个村从无到有,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设施蔬菜、工艺葫芦、红薯、梨产业等特色产业;帮助部分提出需求的困难村,指导了冬枣增产、蔬菜保鲜等50多项产业技术应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科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7〕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研创新环境氛围,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研创新环境氛围,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精神,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津政发〔2015〕15号)、《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估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

国家委托市科委代管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项目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失信行为的管理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遵循科学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合理有效的原则。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化科技供给侧改革,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要素向企业转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市科委、市教委修订了《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2月14日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化科技供给侧改革,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服务我市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要素向企业转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选拔,通过市科委、市教委认定,派驻到我市各区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市科委联合市教委负责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协调、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把特派员选派作为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特派员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选拔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三)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科技型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科技问题。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津科创〔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科创〔2018〕8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优化全市科技创新基地布局,市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写提纲2018年8月3日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优化全市科技创新基地布局,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创〔2017〕3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功能定位技术创新中心以我市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按功能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技术创新中心。

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我市重大科技任务,以需求为导向,依托大型骨干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实施从关键技术突破到工程化、产业化的一体化推进,打造重大关键技术的供给源头、区域产业集聚发展的创新高地、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的众创平台。

专业性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开展产业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艺试验和各类规范标准制定,加快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及产业化。

加强对现有市级工程技术中心评估考核和多渠道优化整合,符合条件的纳入技术创新中心等管理。

二、建设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在若干重点领域建设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技术创新中心,形成满足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技术创新网络,攻克转化一批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催生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实现新跨越。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借助利用好首都资源,推进京津共同体建设,我委现将《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组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组建)管理办法(试行)2.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材料提纲3.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工作流程4.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13年12月24日附件1: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认定(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升我市各类园区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各类企业载体的聚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市级科技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是指坐落在天津市现有各类产业园区中,以发展天津市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为目标,科技资源聚集度高,产业结构合理,创新创业氛围良好,园区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现代化产业园中园。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科技园区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同时开展科技园区的认定(组建)及考核工作;各区县科委负责本地区科技园区的管理和指导;天津市现有各类产业园区是科技园区建设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科技园区的功能与定位第四条科技园区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实施科技创新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产业化的重要载体。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的管理,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管理,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我市科技人员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的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储备,提高我市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青年科学基金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四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科学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科学基金指南发布、项目受理、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市科委依据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需要,在听取相关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基金指南》,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凡本市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职科技人员(不含兼职科研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读学生),均可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津科基〔2016〕150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基〔2016〕15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12月7日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促进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科学家,依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和《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津科基〔2016〕139号)的相关规定,设立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是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管理与实施。

第三条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本市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到本市工作,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四年,资助经费一般为100万元/人,原则上每年遴选资助30人。

第五条市科委在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批准项目资助;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由市科委制定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第七条申请人应符合《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四十周岁;(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四)具有主持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或者在国外研究机构专职从事基础研究的工作经历;(五)申请人须为正式受聘于天津市辖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在编且在岗科学技术人员,且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9个月;(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不包括青年拔尖人才)、国家千人(不包括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不在申请范围之内。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科技创新智库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科技创新智库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科技创新智库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津科政〔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科技创新智库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科政〔2021〕4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推动建设天津市科技创新智库,制定《市科技局关于推动建设科技创新智库的实施方案(试行)》,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21年4月30日市科技局关于推动建设科技创新智库的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管理部门“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重要职责,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推动建设天津市科技创新智库(以下简称科技智库),根据《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科技智库是指以科技战略研究为主要职能,以科技决策咨询为主要服务形式,在科技战略与规划、科技管理与政策、科技体制改革、科技统计与情报、科技法治等方面具有较强专业基础和能力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科技智库建设坚持“聚焦科技、服务决策、绩效导向、动态管理”的工作思路,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目标,服务科技创新的科学决策,探索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决策咨询队伍,形成高质量科技战略研究成果,推动构建“小核心、大网络”的科技智库体系。

第四条科技智库主要职责是以服务党和政府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为使命,围绕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全局性和前瞻性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为制定重大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改革措施以及开展相关重点产业创新政策研究和技术预测等提供高质量研究成果及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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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津科农[2014]15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17
【实施日期】2014.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科农〔2014〕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结对帮扶困难村的部署要求,把帮扶工作引向深入,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中的作用,市科委制定了《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14年9月17日
天津市科技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2013年8月,市委、市政府做出结对帮扶困难村的部署,全市236家市级机关和单位结对帮扶10个区县的500个困难村,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帮扶工作中,大家普遍感到科技、人才和资金是制约帮扶工作的瓶颈,科技入户难问题仍然存在。

为把帮扶工作引向深入,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结对帮扶困难村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结对帮扶困难村内生发展能力,按市领导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
⒈ 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的开展为科技进村入户提供了有利条件。

全市1026名市级机关和单位的帮扶人员,按照“四同”要求,活跃在困难村。

帮扶干部文化层次高、服务热情高、了解百姓需求,在帮扶工作中,深刻认识到科技和人才是困难村发展的关键。

这为科技进村入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⒉ 困难村发展对科技有较强的需求。

市委、市政府开展结对帮扶困难村以来,市科委组织农业科技特派员开展了一系列的科技对接活动,深受欢迎,初具成效。

所帮扶的4个村从无到有,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设施蔬菜、工艺葫芦、红薯、梨产业等特色产业;帮助部分提出需求的困难村,指导了冬枣增产、蔬菜保鲜等50多项产业技术应用。

目前我市已有73名农业科技特派员与77个困难村就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衔接。

4月底,市委组织部、市科委面向500个困难村征集技术需求,286个困难村提出了604项技术需求。

为探索农业科技特派员与困难村规模化对接的有效途径,5月21日、7月31日,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分别在宁河县、蓟县组织了菜、肉、蛋、果、水产品等农业产业的科技对接活动,40名农业科技特派员与102个困难村的538户农民面对面开展技术交流和对接,咨询解答问题165个。

截至目前,已有35名科技特派员进村入户开展实地指导服务。

⒊ 农业科技特派员在推动科技成果面向基层应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科技部从2009
年开始在全国推行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将科研人员、乡土专家、技术能手组织起来面向基层提供科技咨询服务。

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补充,具有传播快、方式灵活、针对性强等特点。

我市从2004年开始开展农业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组织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目前已有1371名农业科技特派员,建成6个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3个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和2个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我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科技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多次组织相关人员来我市实地考察。

⒋ 科技特派员面向基层服务的政策环境逐步优化。

科技特派员绝大多数来自大学、科研院所,本市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中已经明确,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兼薪兼职方式面向基层服务。

我市部分大学和科研院所已将科研人员服务基层的工作量计入考评范围,极大地调动了科技特派员服务基层的积极性。

农村合作社等新农村经济组织的建立,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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