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

合集下载

沪深交易所规范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

沪深交易所规范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

沪深交易所规范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沪深交易所规范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作者:周松林吴铭发布时间:2008-08-2600:56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上市公司应披露据以说明矿业权价值的因素、所涉及报批事项及相关风险因素等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第十八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对矿业权的权属状况、资源开采的审批以及矿业权估值等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

上证所的《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或者拟设立以矿业权为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的,皆应按要求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指引》明确,上市公司新设取得矿业权的,应披露矿业权的取得方式;是否履行了招标挂牌程序;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拟取得的矿业权的资源开采是否已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上市公司转让矿业权、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的,应按规定披露矿业权的权属情况以及有权部门的审批情况。

关于矿业权的价值、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方面,《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行业通行标准如实披露矿业权的可采储量、矿业权有效存续年限等足以说明矿业权价值的因素,结合公司生产配套条件,披露相关矿产产业化的预期达产时间、生产规模、投资收益率等事项,并且应明确披露取得或者转让的矿业权的作价依据、作价方法和价款支付方法。

转让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备案的证明文件。

《指引》还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其是否已取得矿业权开发利用所需要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特定矿种的行业准入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意见书。

《指引》强化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会认真核实根据格式指引应予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审计实务2】内控审计与内控鉴证的主要区别(一)

【审计实务2】内控审计与内控鉴证的主要区别(一)

【审计实务2】内控审计与内控鉴证的主要区别(一)展开全文在审计实务中,部分同事认为内控审计与内控鉴证为同一业务的不同称谓,虽然两者都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现在我们尝试着向大家介绍两者的主要区别。

关注的范围不同意见类型不同实例对比文件依据不同鉴证对象不同交易机构对内控审计和内控鉴证报告需要不同一、文件依据不同文件依据不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vs《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一)内控审计的依据是《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出具的报告才能称为“内控审计报告”。

(二)内控鉴证报告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

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

二、关注的范围不同关注的范围不同广泛的内部控制有效性vs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有效性(一)内控审计业务,关注的范围相对较为广泛。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也即是,对于内控审计业务,需关注除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之外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工作,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本所结合试点业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2012年6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深证上〔2012〕20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1月28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将应该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等8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时间:2019-10-27深证上〔2019〕674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市场需求,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深证上〔2015〕544号)、2017年11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深证上〔2017〕707号)、2016年11月1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深证上〔2017〕316号)、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深证上〔2017〕669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制订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并配套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石油和天燃气开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碳开采和洗选》。

上述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全文及相关披露指引可至本所网站(http://)“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第一条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本公司的行业类型,并对应本备忘录所附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动披露本备忘录规定行业以外的,所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性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深证上〔2022〕2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深证上〔2019〕2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深证上〔2011〕276号)和《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3〕3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2018年12月28日 19:02 来源:交易所网站沪深交易所晚间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当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的情况下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停牌。

其中上交所发布《停复牌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短期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其累计停牌时间也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以下为通知全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好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并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停复牌指引》顺利施行,现就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通知如下:一、《停复牌指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公告的,在预案披露前继续按分阶段原则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不适用新规。

二、本所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上证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上证发〔2024〕3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要求,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详见附件),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规范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2008年12月份深交所发布一、国家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国资委相关法规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1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11、《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1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1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1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1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16、《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18、《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权以保护的若干规定》1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关于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到上市所需时间有关事宜的通知》21、《关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2、《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4、《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25、《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26、《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7、《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一)规则指引等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暂行规定》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6、《独立董事备案办法》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1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1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1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1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15、《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16、《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17、《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18、《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19、《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20、《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21、《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22、《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23、《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24、《关于进一步加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25、《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2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有关执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披露要求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2007年第一季度期初股东权益差异等的披露要求5、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2008年1月1日)6、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独董备案(2008年1月28日)7、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股东大会(2008年1月28日)8、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2008年3月28日修订)9、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修订)10、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申报与《声明及承诺书》报备(2008年5月21日)11、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2008年5月21日)1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2008年5月21日)1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2008年5月22日)1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2008年8月26日)15、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重大资产重组风险的披露(2008年9月17日)16、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008年9月17日)17、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关注要求(2008年9月17日)18、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08年9月26日)(三)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1、《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0号——垫付对价偿还》2、《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3、《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修订版)》4、《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四)信息披露实务讲解及业务办理指南1、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1号——定期报告涉及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2、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2号——2007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2008年3月20日)3、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2008年8月29日)4、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5、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办理数字证书6、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监管信息交流7、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自动传真、短信8、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9、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变更公司行业分类10、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公开增发新股11、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12、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债券付息及利率调整13、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2008年5月18日)14、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董监高及关联人信息申报(2008年9月3日)15、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2008年9月3日)1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四、登记、存管及结算相关业务规则1、《证券登记规则》2、《证券账户管理规则》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4、《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指南》5、《关于印发“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6、《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交所上市权证发行人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名册服务业务暂行办法》9、《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和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存管服务指南》11、《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及指南》1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追送对价股份变更登记业务操作指南》1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流通股情况服务指南》1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15、《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1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转让业务办理须知1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操作指南》18、《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19、《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存管服务指南(2007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doc 114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doc 114页)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修订)(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发布,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2月第三次修订,2019年2月第四次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效率,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6.2条、第6.3条的要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数据(年度财务数据应当经审计)的,应当及时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6.2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应在向本所报告的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三)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上交所深交所重大重组规则比较

上交所深交所重大重组规则比较

项目主要阶段规定对比表阶段现代制药(上交所)国药一致(深交所)10 月28 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报告停牌期间,上市公司除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至少每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停牌期间披露事项停牌时间限制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的情况:(一)上市公司与聘请的财务顾问签订重组服务协议;(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三)上市公司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等。

首次停牌一个月。

在原定复牌日 1 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过 1 个月。

停牌两个月后,需要继续停牌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后、原定复牌日 1 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1 个月。

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三个月停牌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在议案通过之后、原定复牌日 2 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

五个月后,拟继续推进重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后、原定复牌日 1 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

在这阶段,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召开一次投资者说明会,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重组最新进展及继续停牌原因。

每 5 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符合披露要求的实质性进展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10101)”之日起至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首次披露日原则上不超过30 个自然日。

确有必要延期的,上市公司应在承诺期满五个交易日前按本所有关规定申请证券继续停牌,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任职单位与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身份证件号码,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交易对手方董监高、中介结构参与人、其他知情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3.27•【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8年3月27日制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一)上市公司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二)上市公司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三)上市公司或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条上市公司披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至少应包含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等事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的,还应当披露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第四条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备忘录第二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对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沪深证交所标准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

沪深证交所标准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

沪深证交所标准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本报记者王璐屈红燕为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含“出让”与“受让”)信息披露行为,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专门发布了有关矿业权信息披露的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专门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并于今日予以发布实施。

深交所也于今日发布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

据介绍,两份文件的发布,是沪深证券交易所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又一项有力举措。

两份文件要求,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或者拟设立以矿业权为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的,应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两份文件明确了对矿业权的权属状况、资源开采的审批以及矿业权估值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核实是否取得相关矿产资源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必须披露相关矿业权的资源开发是否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必须按行业通行标准如实披露矿业权的勘查面积或者矿区面积、可采储量、生产规模、矿业权有效存续年限等据以说明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并在公告中说明各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

文件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其开采矿业权所涉资源的资质条件、生产条件、预期投产时间和达产规模等因素,并明确披露取得或者转让的矿业权的作价依据、作价方法和价款支付方法。

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矿产权相关资产最近三年历史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开采量、年收入、年净利润,以及取得预期采矿规模的技术要求和自然条件约束,能否达到经济规模或达到经济规模的时间和解决措施。

上交所指引要求,若上市公司取得或者转让的是境外矿业权的,上市公司应参照执行该格式指引,同时应提供有效法律文件,说明并披露该等取得或者受让行为是否符合矿产所在地的外资管理、行业管理等法律规定。

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

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

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为规范上市公司涉及矿业权的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则(一)上市公司拟取得、出让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的,除应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披露要求外,还应遵循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保证涉及矿业权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上市公司不得故意虚构相关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三)上市公司存在涉及矿业权的其他信息或本所认为必要的,也应参照本备忘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市公司披露涉及矿业权的经济行为时,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应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取得矿业权的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拟取得矿业权的,应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或交易、投资事项等公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分析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具体情况,充分揭示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矿业权涉及的行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2、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或服务流程;3、主要经营模式,包括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

(三)上市公司应披露其是否具备相关矿业勘探、开发的资质和准入条件:1、是否已取得矿业权开发利用所需要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特定矿种的行业准入条件;2、尚不具备勘探开采资质或者不符合行业进入条件的,应说明拟采取的解决办法以及预计可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时间。

(四)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矿业权有关的主要无形资产或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历史权属情况。

包括矿业权权利人取得方式和时间、审批部门层级、使用情况、有效存续期限、续期手续及相关成本、最近三年权属变更情况、最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的情况、最近一期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8月25日发布)
为规范上市公司涉及矿业权的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则
(一)上市公司拟取得、出让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公司的股权的,除应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披露要求外,还应遵循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保证涉及矿业权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上市公司不得故意虚构相关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三)上市公司存在涉及矿业权的其他信息或本所认为必要的,也应参照本备忘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市公司披露涉及矿业权的经济行为时,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应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取得矿业权的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拟取得矿业权的,应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或交易、投资事项等公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分析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具体情况,充分揭示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矿业权涉及的行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2、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或服务流程;
3、主要经营模式,包括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

(三)上市公司应披露其是否具备相关矿业勘探、开发的资质和准入条件:
1、是否已取得矿业权开发利用所需要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特定矿种的行业准入条件;
2、尚不具备勘探开采资质或者不符合行业进入条件的,应说明拟采取的解决办法以及预计可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时间。

(四)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矿业权有关的主要无形资产或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历史权属情况。

包括矿业权权利人取得方式和时间、审批部门层级、使用情况、有效存续期限、续期手续及相关成本、最近三年权属变更情况、最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的情况、最近一期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矿业权权属存在争议或瑕疵的,应披露矿业权权属争议或者受限情况;
2、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涉及的资源储量和核查评审及备案情况。

对于资源储量,上市公司应按行业通行标准披露取得矿业权的勘查面积或者矿区面积、资源储量(应至少披露“可采储量”)、资源品位、增储情况(含增储成本)、生产规模等据以说明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并说明各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
3、是否已具备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条件;
4、出让方出让矿业权权属需履行的程序。

出让方出让矿业权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国有矿山企业出让矿业权的,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让矿业权的批准文件。

5、上市公司在取得矿业权前,该矿业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如探矿权
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的交纳情况。

6、上市公司本次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权属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取得方式和时间、审批部门层级;
7、未来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权属续期情况,包括预计的取得方式和时间、审批部门层级、使用期限、未来支出的情况,以及上述资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五)上市公司应当列表披露矿业权相关资产达到生产状态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立项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情况;
2、环评验收报告、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获得相关环保部门批复情况。

存在重污染情况的,应当披露污染治理情况、因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最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的情况,说明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获得安全生产部门批复情况。

存在高危险情况的,应当披露安全生产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最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的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4、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等证照获得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批复情况;
5、生产许可证获得相关部门批复情况;
6、矿业权相关资产达到生产状态所需其他涉及报批事项及获得相关部门批复情况。

(六)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矿业权相关资产最近三年历史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开采量、年收入、年净利润;以及取得预期采矿规模的技术要求和自然条件约束,能否达到经济规模或达到经济规模的时间和解决措施。

(七)上市公司应当针对矿业权价值和开发效益存在不确定性的实际情况,充分分析矿产资源勘查、立项、获准、开采、销售等环节所蕴藏的风险,按照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披露风险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1、矿产资源勘查失败风险;
2、无法获取采矿权证的行政审批风险;
3、无法获取相配套生产经营所需证照的行政审批风险;
4、工程建设资金前期投入较大的风险;
5、无法取得预期采矿规模的技术风险和自然条件约束;
6、安全生产的风险;
7、产业结构调整、少数客户依赖、矿产品销售价格波动的风险;
8、税收政策变化风险(如资源税、出口退税等);
9、缺乏矿山经营管理方面专业人才的风险。

上市公司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八)上市公司涉及矿业权价值、作价依据、作价方法等评估相关信息的披露,参照本所有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披露要求执行。

(九)上市公司应按照本备忘相关要求,根据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在定期报告中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分析矿业权的相关资产经营情况,充分揭示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风险。

(十)上市公司矿产资源资产、利润构成、风险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原因和该事项的影响。

三、出让矿业权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出让矿业权的,应及时披露如下事项:
(一)出让矿业权的原因;
(二)拟出让的矿业权权属转移需履行的程序。

矿业权出让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国有矿山企业出让矿业权的,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让矿业权的批准文件。

(三)出让的矿业权是否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

(四)出让主要资产是矿业权的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五)公司预计出让矿业权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