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内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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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内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省政府《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户籍在我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依照户籍类别,均可自愿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办)劳动保障管理所(以下简称“劳保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各科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保管理科

主要职责: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登记

2.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修改

3.参保未领取待遇人员的退保

4.特殊人群身份(比如重症残疾人员、失地农民)的认定

5.参保人员子女关系的维护

6.人员开户信信息报送银行与银行开户信息返回

二.缴费管理科

主要职责:1.参保人员的正常缴费

2.参保人员的个人补缴

3.参保人员的一次性缴费

4.集体补助

5.个人缴费的中断与恢复

6.应收核定与缴费数据银行报盘

三.待遇发放科

主要职责:1.到龄人员的待遇核定

2.领取待遇人员的终保

3.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4.待遇发放的暂停与恢复

5.待遇补发与追回

6.拨付通知与待遇发放数据银行报盘

四.基金管理科

主要职责:1.缴费数据银行回盘

2待遇发放数据银行回盘

3.生成财政补贴申请上报财局

第五条乡镇(办)劳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城乡劳动保障协理员(以下简称“协理员”)

具体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管理

第七条通过利益导向和宣传动员,引导城乡居民参保,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要把45—59周岁的城乡居民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引导,搞好发动,力争做到人人参保。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各村协理员负责组织本村人员参保,指导填写《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将有关材料和表格报乡镇(办)劳保所审核。

第八条乡镇(办)劳保所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按规定将参保人员的资料报区社保经办机构。

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

信息进行复核,并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养老保险费暂由乡镇(办)社区集中收缴,并及时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多联式《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待条件具备时,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未及时缴费及需要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补缴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可在下一个缴费年度内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我区为每个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帐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

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额连续计算利息。

第十四条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户籍的城乡居民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五条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本村村委会办理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填写《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村协理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0日前报乡镇(办)劳保所,经劳保所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相关资料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区社保经办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认定待遇领取资格、确定养老金领取金额,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制发养老保险金领取存折。

第十七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理员和乡镇(办)劳保所应及时提请区社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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