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十问
浅析财产保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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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产保全的问题与对策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浅析财产保全的问题与对策:财产保全是保障权利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能够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因其能够有效防止当事人对财产的恶意转移、保护申请人权益及促进执行程序的进行而具有非常高的制度价值,在现今的民事诉讼尤其是经济案件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的比例非常高。
但同时,财产保全也是一把双刃剑,保全措施如果合法、正当、必要、公平,就能发挥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如果适用不当,则会给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财产损害。
本文在对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2年1月——2014年8月经济纠纷类案件涉及财产保全措施案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财产保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财产保全案件基本情况(一)申请数量大,适用比例高2012年1月——2014年8月该院经济纠纷类案件累计新收866件,其中申请财产保全案件412件,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7.58%。
实际裁定保全案件412件,占申请数量的100%。
(二)保全困难多,占用时间长从现有情况看,存在的困难主要有:大部分申请人不能准确提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人民银行对审理阶段的账户查询持抵触情绪,办案法官只能到各个银行软磨硬泡;部分区县房管局对不能提供房屋准确信息的拒绝办理查询和保全。
由于存在上述困难,对财产保全的大量适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这在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显得尤为突出,以上412个案件的保全工作共占用4个法官506个工作日,这相当于一至两名法官全部工作时间都在外保全。
二、财产保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对财产保全的功能认识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财产保全的首要功能,也是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财产保全的初衷。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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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具体措施普通有查封、扣押、冻结。
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普通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局部经济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导致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当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那末〞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那末〞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承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
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缺乏:首先,法院承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普通只能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在申请人无法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与诉讼标的物等值或者价值相当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担保物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拒绝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其次,银行出具的保函虽然解决了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动产等资产缺乏的难题,但是银行为申请人出具保函的门坎和收费标准很高,实践中申请人得到银行保函担保的难度很大;再次,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普通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院承受,不具有全国围的普遍承受性,法院承受哪些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
法鹿问答|保险实务10问10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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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鹿问答|保险实务10问10答音频支持倍速播放本期法鹿金融法律研究员张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预计阅读时间: 15 分钟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抵押权人为受益人并向其支付保险金,该约定是否有效?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2019)川民申187号《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一节中并未规定受益人的概念,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受益人以及受益人是否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等相关权利进行规定。
《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财产保险合同中不存在受益人的概念。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条款”并非一概不予认可,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来源于被保险人的转让或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
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0日印发)第11条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其享有权利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向其转让保险金请求权。
该约定经被保险人同意又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可以确认其效力。
”实践中,财产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情况常见于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形。
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第一受益人的诉权和保险金请求权通常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关键词:说明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约定排除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规定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通说认为,保险公司说明义务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
保险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如果保险公司不作说明,对于缺乏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投保人而言,由于其与保险人在保险产品信息的掌握上存在着不对称性,其注意能力和议价能力也处于劣势,双方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在此基础上缔结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有失公平,也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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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起诉别人还钱,又担心对方提前转移财产,无法执行,我该怎么办2、答: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判决前,由于可能出现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相应财产;3、2、我想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4、答: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法院可以驳回该申请;5、6、3、我想申请财产保全,想知道法院保全的财产种类7、答:保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益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8、4、我朋友欠我10万元钱,但始终没有偿还;我起诉他以后,他说没有钱偿还,但他有一辆价值12万元的汽车,我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答:可以;法律规定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明显超过申请保全的数额;5、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都包括哪几类,都有什么区别答: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查封就是法院对需要保全的财产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任何人不得处分;扣押就是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措施;冻结就是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许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保全措施;6、起诉前可以申请保全吗,有什么条件答:可以;如果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7、我在法院打官司,听说财产保全措施有期限限制,是这样吗答:根据财产性质及措施不同,期限也不一致;对不动产的首次查封不得超过2年;对动产的首次查封、扣押不得超过1年如车辆、设备;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首次冻结对不得超过6个月;8、我在法院的诉讼还没有结束,但是我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了,怎么办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定财产保全的延长期限;9、我和他人正在法院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被告正在转移财产,我随即申请了财产保全;我现在非常着急,不知道法院多长时间做出裁定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10、我被他人起诉了,对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了我的存款;我对于该裁定不服,怎么办答: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1、我在法院打官司,为了便于执行,我要申请财产保全,应该如何办理手续答:申请人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名称、申请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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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6〕22号【发布日期】2016-11-07【生效日期】2016-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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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由于我国目前法治环境尚不理想,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的力度不足,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
某些案件,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
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如果具备条件,债权人在诉讼案件发生后,应尽量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
问2: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
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
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
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问3: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
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财产保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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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摘要: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证今后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幸免财产遭受缺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吵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通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刻。
法院判决生效后,假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刻。
在这一过程中,假如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禁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
有些争吵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储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缺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采纳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要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今后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要紧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假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缺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假如案件尚未审结,就能够申请财产保全。
假如法院的判决差不多生效,当事人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然而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样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然而,人民法院一样专门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法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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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考题一、背景介绍财产保全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旨在通过冻结、扣押、查封等手段,确保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不被转移、变卖或毁损,以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履行判决、裁定的效力。
财产保全法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产保全法考题概述财产保全法考题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财产保全的定义和目的;2.财产保全的种类和适用条件;3.财产保全程序和申请要素;4.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和范围;5.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和追偿。
下面将对以上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1. 财产保全的定义和目的财产保全是指通过冻结、扣押、查封等手段,限制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进行处置或变动,以确保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不被转移、变卖或毁损的一种法律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结果得到顺利实现。
2. 财产保全的种类和适用条件财产保全根据其目的和方式可以分为预防性财产保全和强制性财产保全两种。
预防性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将财产转移、变卖或毁损,通过冻结、扣押等手段对被告的财产进行限制。
适用条件包括:存在足够证据证明申请人主张权利的真实性;申请人能够提供担保或者提供一定金额作为担保;存在被告可能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情形。
强制性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手段,以确保执行结果得到顺利实现。
适用条件包括:存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存在被执行人可能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3. 财产保全程序和申请要素财产保全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阶段。
申请阶段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案件基本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申请要素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保全的种类和请求;案件基本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3a1c2560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25.png)
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财产侵权与合同纠纷等案件层出不穷。
针对此类案件,诉前财产保全十分必要,它不仅能够有效防止涉案财产的流失和转移,也可以规避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时间拖延乃至财产损失的风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 保全措施限制过于严格诉前财产保全程序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较为繁琐,经常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裁量。
有时,执行法官可能会过度强调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导致过于严格的保全措施被采取,限制涉案方的正常商业活动和生产经营。
2. 保全措施的执行难度较大在实际执行中,保全措施常常会遭到涉案方的抵制和反抗,给执行法官带来很大的困扰。
对于无处分能力的财产,执行法官必须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确定财产的具体种类、数量和价值,以免耽误后续案件的审理进程和财产保全的效果。
3. 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程序要求举证较高针对不少涉案方,其涉案财产的来源和去向十分难以确定,这就给执行法官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的举证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同时,法院为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也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和确凿的证据,否则,申请可能会被驳回,这也给许多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4. 保全措施的效果难以实现诉前财产保全程序虽然能够有效地保护涉案方的财产不受损失,但其效果实现的难度却相对较大。
在执行过程中,若不及时发现财产,且未及时冻结,财产可能被涉案方通过各种方式转移、销毁或隐匿,就难以实现保全的目的。
二、解决建议1. 加强执行法官的业务培训当前,不少执行法官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的经验和掌握程度还比较欠缺,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应当充分加强执行法官的财产保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执行法官的工作素质和能力。
2. 优化保全措施的选择和执行在制定和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制定。
财产保全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财产保全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43883688561252d381eb6e41.png)
财产保全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诉讼保全,目的在于案件审判后能有效地执行,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一般多数当事人在起诉的同时,会申请诉讼保全,特别以商事案件居多,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在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银行金融机构,被申请保全人的债务人等方面都会遇到困难。
一是对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难以严格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一般申请人以自有房产或者以企业自有资产予以担保比较常见,以保证金方式或者其他法人资产作为担保的实际上相当少。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状况和价值,法院在实际审查中往往很难查清,加上法院不能把太多精力放在审查上,要求作出保全裁定越快越好,诸多因素导致对申请人的担保资产的审查不是很严格。
这就容易产生如果申请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不足产生新的问题,起不到担保的作用。
二是银行协助查询存在推委现象.法院在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协助查询相关帐户过程中,某些外地人民银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及其他因素,只协助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不予提供。
在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帐户过程中,有些银行会利用查询和冻结之间的一段时间做手脚将款项划走,致使保全措施效果大打折扣,日后的审理和执行工作限于被动。
三是容易受到被查封企业的阻挠甚至暴力抗拒。
查封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财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加之这样的保全措施通常要到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
有的被申请人仗着人多势众,煽动工人进行阻挠干扰,他们一般都是法盲,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甚了解,法院工作人员在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后,仍不理解,更有甚者,唆使、煽动工人漫骂、殴打执法人员,严重妨碍执法。
四是难以得到被申请人的债务人的协助配合。
被保全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要求第三人协助暂停履行对其的到期债权。
不过此项措施弹性较大,要看第三人是否肯予以配合。
财产保全应注意的三个小问题
![财产保全应注意的三个小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e89083a56bec0975f565e206.png)
财产保全应注意的三个小问题---------被告反制财产保全的手段:2008-04-15 10:15有关财产保全费的风险提示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会建议委托人为便于执行或者为了给对方施压,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法院对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是:一旦委托人按照律师的建议申请了财产保全,就要交纳保全费;而接下来进行的财产保全很可能是被保全人的财产不能满足甚至远远低于申请保全金额;法院将提供保全的财产线索认定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一种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财产线索,导致实际保全财产金额低于申请财产保全额的,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无论财产保全的实际效果怎样,受理法院不会向财产保全申请人退还未保全部分的保全费。
因此,在律师向客户提供财产保全建议时,应一并对进行风险提示:提供财产线索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无论财产保全实际情况怎样,法院都不会退还财产保全费。
如果没有这样的事前风险提示,而财产保全又进行得不尽如人意,律师遭到委托人的责问甚至投诉是很容易预见的。
慎重选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93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
有的律师会建议当事人尽量作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这样更快,更突然,效果更好。
其实,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审查十分严格,处理十分慎重,不像《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那么容易。
通常采取的变通措施是:起诉的同时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案件分到审判业务庭,申请承办法官向被告缓发起诉文件,尽量先进行财产保全。
这样做的效果其实和诉前财产保全没有太大区别。
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我们也建议代理律师或当事人先询问清楚受理法院在财产保全申请、受理、执行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因为各个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金额要求都不同。
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保全金额百分之百的现金担保;有的法院则要求提供百分之三十或者四十的现金担保;还有的法院认可其他法人的保证担保;有的法院甚至认可财产保全申请人的错误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声明。
有关财产保全的几个问题
![有关财产保全的几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f0819a691eb91a37f1115ccd.png)
有关财产保全的几个问题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在司法为民的今天已彰显其重要性,也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
这一问题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必将会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带来许多有利的因素。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进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财产保全按以前的标准分两种: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十五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还有一种是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规定的,是指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我把它叫做诉后财产保全。
之所以要在立法中设置并在诉讼实践中依法适用财产保全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给付判决(或调解书)作出继而依法生效后能够顺利地得到全部执行,并以此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财产保全程序的意义所在。
反之,如果没有财产保全程序的保障作用,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便有可能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成为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当事人因胜诉而赢得的利益也就根本无法实现。
一、有关财产保全的几个理论问题(一)、财产保全的法律性质正确界定财产保全的法律性质,有助于正确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是一种诉讼临时救济措施,就如同罚款、拘留一样,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采取;如果是一种执行辅助措施,则需要与未来的判决结果紧密相连,需要有胜诉把握性的判决结果;如果是一种独立的民事程序,则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申请条件,是否符合该程序的形式要求,申请财产保全完全属于当事人的诉权。
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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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1、财产保全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当事⼈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效后能得到顺利执⾏。
具体措施⼀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般由当事⼈申请,由⼈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
申请⼈败诉了,由申请⼈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申请⼈不提供担保的,法院驳回申请。
当事⼈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对⽅当事⼈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法院不能主动进⾏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当事⼈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财产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
当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必须在⼗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则是法院⽴案后采取的财产保全。
4、财产保全的范围?
仅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法院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中的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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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中的法律问题解答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问题,以确保保全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法院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债权人主张的权利是合法的,债务人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以及财产保全措施对债务人不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租赁、拍卖、变卖等。
具体的保全措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
三、财产保全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1. 保全申请的内容和要求必须明确。
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财产保全请求,包括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2. 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
这包括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的证据。
3. 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需要仔细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具备保全的必要性,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四、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是多久?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财产保全期限的延长需要经过法院审查和批准。
五、债务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何救济途径?债务人对财产保全措施不满意或认为保全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法院将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六、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程序包括: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处理;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出具相应的保全决定书,并通知债务人和第三人知悉;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登记和备案等。
欠款的财产保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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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的财产保全知识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唠唠欠款的财产保全知识,这可太重要啦!你想想看,要是别人欠了你钱,还耍赖不想还,你咋办?
咱就说啊,财产保全就像是给你的钱上了一道保险!比如说,老张借给
老李一笔钱,老李一直拖着不还,这时候老张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就好比老张给这笔钱围了个篱笆,让老李没办法轻易把钱弄走。
财产保全能帮你锁定对方的财产,免得他偷偷转移。
这可不是开玩笑的!要是不这么做,等你反应过来,他可能把财产都藏得无影无踪了。
那到时候,你想哭都没地儿哭去,对吧?
再比如,小王做生意被别人欠了一大笔货款,这不得赶紧把对方的财产
保住啊!不然对方把钱花光了,小王可就亏大了!财产保全就像是及时伸出的一只援手,抓住那有可能溜走的财富。
那怎么申请财产保全呢?这可得搞清楚。
首先得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
方欠你钱。
然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进行审查。
如果通过了,就可以冻结对方的财产啦。
这不就相当于给对方来了个“急刹车”吗?
申请财产保全也不是随便就能成功的,得认真准备,不能马虎!就像打仗一样,准备不充分怎么能赢呢?
所以啊,大家一定要重视欠款的财产保全知识。
当遇到别人欠钱不还的情况时,不要慌,要冷静思考,赶紧采取行动啊!别傻傻地等着,不然你的钱可就真的打水漂啦!我的观点就是,财产保全是保护我们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一定要学会用,而且要用好!。
财产保全的几个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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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财产保全的几个相关问题::“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必须是存在着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客观情况。
::财产保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仲裁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
实行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保证仲裁活动顺利进行,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从而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必须是存在着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客观情况。
所谓“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指另一方当事人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或自己的财产转移,隐匿、毁损、出卖、挥霍等逃避履行义务的恶意行为。
所谓“其他原因”是指非人为的客观原因。
例如,标的物因受自然环境影响而变质、风化、腐烂或降低价值。
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应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然后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由哪个法院执行虽然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但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关于财产保全及解除财产保全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财产保全及解除财产保全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d056509a168884868662d636.png)
关于财产保全及解除财产保全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财产保全的若干法律问题(一)财产保全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时小内作出裁定;……”根据上列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如下:1、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因为诉讼请求有给付内容,才能有将来的执行问题。
财产保全是针对一定的动产或不动产的。
对单一的确认之诉或者变更之诉,不涉及到执行内容,没有保全的对象,不能采取财产保全。
2、采取财产保全必须是出现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事由。
这个事由既可能是当事人一方将争执的标的物或有关的财产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挥霍或抽逃资金等行为;也可能是因争议标的物因自然原因难以保存,日久变质、腐坏,或者受季节时间推移的影响,使标的物的价格急剧下降、贬值等。
由于上列事由出现,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因而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然出现争议标的物或者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不存在或者被转移、隐匿、不易查找的情况,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只有这种确有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的情况成立,才能进行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1、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在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称为诉前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属诉讼中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法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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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考题摘要:一、财产保全法的概念和作用1.财产保全法的定义2.财产保全的目的和意义3.财产保全法的法律依据二、财产保全的种类1.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3.执行财产保全三、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1.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2.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3.财产保全的审查和决定四、财产保全的执行和解除1.财产保全的执行2.财产保全的解除3.财产保全的赔偿责任五、财产保全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财产保全法与民诉法的关系2.财产保全法与刑法的关系3.财产保全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关系正文:财产保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财产保全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财产保全法,是指权利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法旨在确保权利人能够依法追索到其应得的财产权益,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和执行财产保全三种。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财产保全是指在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这三种财产保全措施在适用条件、程序和时效等方面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1.权利人有明确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2.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3.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不会对被告的生活和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害;4.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1.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保全事由、被保全财产和保全期限等;2.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3.权利人持裁定书向有关部门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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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常识和技巧十问一、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
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
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
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
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
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4、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5、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
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四、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
具体主要有: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五、申请财产保全为何要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物的种类有哪些?答: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较为急迫的时间要求,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
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
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
提供现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涉案金额的30%向法院缴纳,并确认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
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
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六、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答: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
即: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所内对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对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在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等机关对被告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
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
轮候查封(冻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以先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暂不生效;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手续则自动生效。
轮候查封(冻结)不影响在先查封(冻结)的效力;前一查封(冻结)后将财产处置的,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
轮候查封(冻结)可以进行多轮。
七、为何递交财产线索的同时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材料?法院为了迅速、可靠地查明被告的财产情况,可能会在申请人提交财产线索的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财产线索相关的一些证明材料。
如冻结银行账户的,提供银行的具体名称、地址、具体账号;冻结房产和土地的,提供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的被告房产、土地查询情况表;冻结股权的,提供在工商局查询的被告对外投资资料的资料;冻结股票、债券的,提供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的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表;查封车辆的,提供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的被告的车辆信息情况;查封机器设备、货物的,提供型号、规格、数量、保管人名称清单或仓单;冻结被告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提供到期债权合法有效存在的凭证;冻结知识产权的,提供有效权利凭证等。
对于法院的上述行为,申请人应予以理解,并予以积极配合,不能认为这是法院故意拖延保全。
八、为何法院可能不会将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全部保全?法院保全被告的财产总额不能明显超过本案的涉案金额。
否则,对被告的合法权益将是严重的损害。
因此法官在保全过程中会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来防止明显超出涉案金额的保全。
如在保全房产、土地时,法官根据房产的单价×面积估算出总价值,并超额30%予以查封(以备将来评估、折价拍卖等);或在冻结股权时,要求申请人在多个可冻结的股权中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冻结等。
因此,申请人对法官限制超出涉案金额保全的行为亦应予以支持,并及时告知法官,选择金额大、价值高、容易变现、保全作用明显的财产进行保全。
九、如何及时、准确地查找财产线索?答:申请人应该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
由于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院不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就成了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
此外,这对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也有好处。
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财产线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
如聘请律师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
2、在往来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信息。
3、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4、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5、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
6、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
7、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十、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少?答: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
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
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
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具体期限为: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看似短暂的一生,其间的色彩,波折,却是纷呈的,深不可测的,所以才有人拼尽一切阻隔,在路漫漫中,上下而求索。
不管平庸也好,风生水起也罢,其实谁的人生不是顶着风雨在前行,都在用平凡的身体支撑着一个看不见的灵魂?有时候行到风不推身体也飘摇,雨不流泪水也湿过衣衫,而让我们始终坚持的除了一份信念:风雨总会过去,晴朗总会伴着彩虹挂在天边。
一定还有比信念还牢固的东西支撑着我们,那就是流动在心底的爱,一份拳拳之爱,或许卑微,却是我们执著存在这个世界上,可以跨越任何险阻的勇气、力量和最美丽的理由。
人生的途程积累了一定的距离,每个人都成了哲学家。
因为生活会让我们慢慢懂得:低头是为了抬头,行走是为了更好地休憩,不阅尽沧桑怎会大度,没惯见成败怎会宠辱不惊,不历经纠结怎会活得舒展?看清才会原谅,有时的无动于衷,不是不屑,不是麻木,而是不值得。
有时痛苦,不是怕失去,不是没得到,而是因为自私,不肯放手,不是自己的,也不想给。
人生到最后,有的人把自己活成了富翁,有的人却一无所有。
梭罗说:一个人富裕程度如何,要看他能放下多少东西。
大千世界,我们总是想要的太多,以为自己得到的太少。
是啊,一个贫穷的人怎么会轻易舍得抛下自己的所有呢?到了一定年龄,才会明白一个人对物质生活的过多贪求,反而让自己的心灵变得愈加贫穷。
人生到了最后,其实活出的只是一个灵魂的高度,清风明月,花香草色,便是一袖山水,满目清澈。
放下从前,放下过去,从容地走入当下,和自己的内心交流,和自己的灵魂对话,听时光走过的声音,嗅闻它御风而过的芳香……如果兜兜转转了大半个人生的你,此刻依然觉得自己很贫穷,那么愿一无所有的你,看似短暂的一生,其间的色彩,波折,却是纷呈的,深不可测的,所以才有人拼尽一切阻隔,在路漫漫中,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