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眉府发[2013]20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7【实施日期】2013.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3]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确保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城市公共交通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把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协调发展,形成以城市公共汽车为主体,发展出租汽车为补充,有序推进轨道交通发展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将城市公交的优先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水平,全力推进城市公交持续稳定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理顺经营管理体制,公交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建立以公共汽车为主体的城市公交服务网络,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服务质量评价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70%以上,公交站亭建设达到站点总量的60%以上。
中心城区基本实现公共交通站点500m全覆盖,公共汽车万人拥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
到2020年,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贯通市、区县的公交体系以及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网络,实现公共汽车万人拥有量达到15标台,公共汽车占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达30%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公交规划,合理配置公交资源。
按照“立足当前、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城乡一体,突出重点、换乘便捷”的原则,科学编制《眉山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紧密衔接。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改善城市交通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现提出以下若干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核心内涵。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
《指导意见》针对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发展理念、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和发展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实现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机制创新,是推动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纲领。
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给予优先保障,形成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优先发展新局面,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公众出行首选。
2.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基本形成,较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
具体体现在: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衔接更加顺畅,规划落实更加到位。
城市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作用显著增强,以公共交通走廊作为发展主轴、以主要客运枢纽作为发展节点的城市交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解读省政府推动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策
解读省政府推动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省政府推动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策一、政策出台背景随着我省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机动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城市公共交通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的影响作用越来越突出。
特别是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市民对公共交通出行环境、出行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已经成为广大群众评价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
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得到较快发展,公交车万人拥有率、公共交通分担率等指标不断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明显改善,城市轨道交通也取得突破性发展,市民满意率较大幅度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整体水平有较大进步。
但同时,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整体水平不高,一些制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方面的主体作用未充分发挥,公交服务质量有待改善,公交企业经营困难,公交行业就业吸引力不强,公交企业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等问题还普通存在,公交发展水平与广大群众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为推动全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省政府适时出台了《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主要内容《实施意见》提出了十五条意见,包括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财税扶持、建立补贴补偿机制、加强综合管理、推行改革、保障职工权益等,具有内容丰富、措施具体、系统全面、操作性强等特点。
《实施意见》将城市公共交通定位为“城市人民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要的民生工程,具有突出的公益属性”,这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给予了准确定位,为今后行业发展奠定了科学基础。
强调了“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责任主体”,督促各城市政府要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按照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原则,真正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
南宁公交换乘票价优惠政策研究
南宁市公交换乘票价优惠政策研究(简本)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五年六月目录1 项目概述 (2)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2)1.2 工作过程 (2)1.3 研究年限及范围 (3)1.4 研究主要内容 (3)1.5 研究方法 (3)2 案例分析 (3)3 策略研究 (4)4 方案设计 (5)4.1.1 方案一 (6)4.1.1 方案二 (6)4.1.1 方案三 (6)4.1.2 方案四 (7)4.1.3 方案五 (7)4.1.4 效益评价 (8)4.2 远期换乘优惠方案 (10)4.3 近期实施计划 (10)4.4 南宁市公交票价体系 (11)1项目概述1.1研究目的和意义随着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提倡公交优先已成为多级政府的共识。
为落实2012年国务院关于《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的要求,南宁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南府发〔2012〕21号)文件,提出建立规范的公共交通定价和调价机制,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低票价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并要求做好城市公交换乘票价优惠的相关工作。
在此意见的指导下,开展公交换乘票价优惠政策的研究具有极其积极的现实意义:(1)实施公交换乘票价优惠政策,是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创造公交都市的重要举措;(2)实施公交换乘票价优惠政策,是降低人民群众交通出行成本,提高公交吸引力,体现城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有效方式;(3)实施公交换乘票价优惠政策,是推动公交票价票制一体化,公交运营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抓手;(4)实施公交换乘票价优惠政策,是调整公交线网结构,引导公交网络一体化发展,提高公交整体运营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
1.2工作过程(1)2014年12月,开展现状调查调研与资料收集,确定研究思路与工作方案。
(2)2015年3月18日,在市交通运输局召开项目审查会会议,根据局公交科、财务科、市交通运输信息管理中心、市6家公交企业、市民卡公司等单位代表意见修改完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意见-沪府发[2013]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意见(沪府发〔2013〕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
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本市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与国际先进水平和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交通出行服务需求相比还有差距。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努力满足市民群众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人口集聚,资源能源相对匮乏。
若采用以小汽车为主的发展模式,将占用更多土地,消耗更多能源,产生更多污染,使城市土地、能源、环境问题更趋严峻。
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引导城市发展模式转变,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实现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上海城市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履行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在要求。
公共交通作为市民群众的主要出行方式,是城市重要的公共服务行业。
要突出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强化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以新一轮《上海市交通白皮书》为引领,以全方位提高服务水平为突破口,不断提高公共交通运营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群众享有公平、普遍、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使广大市民群众愿意乘公共交通、更多乘公共交通。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2.29•【文号】国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2.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得到快速发展,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成绩显著,人民群众出行更加方便,但随着我国城镇化加速发展,城市交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
城市公共交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
为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树立优先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
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明确公共交通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把握科学发展原则一是方便群众。
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推动网络化建设,增强供给能力,优化换乘条件,提高服务品质,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二是综合衔接。
突出公共交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提高一体化水平,统筹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组织管理,引导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调整。
三是绿色发展。
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倡导绿色出行。
试论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管理
改革探索GAIGETANSUO602019 / 04城市公共交通在我国是满足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公益性事业,是政府理应提供并不断改进的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是事关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出台后,实现城市公交体系的健康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更是成为企业各级上下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对公交企业进行成本规制,并建立相应的运营补贴机制,就是有效的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建立公交运营单位成本标准,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范围,审核评价公交经营状况,促进企业成本控制,为规范核定公交运营补贴提供的可靠依据。
试论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管理途径和形式,对促进公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成本规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建立公交运营单位成本标准,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范围,审核评价公交经营状况,促进企业成本控制,为规范核定公交运营补贴提供可靠依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合法性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
相关性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合理性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文 / 何茂亮改革探索/GAIGETANSUO 总第112期612019 / 04理核定。
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激励性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精细化成本规制在现有条件下强化科学化、精细化核定,并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不断完善。
公交运营企业应建立以单线路成本核算为基础的核算制度,并逐步过渡到以单车成本核算为基础的分线路核算制度,健全原材料、机物料购进及使用情况台账,完整记录并准确核算车辆运营维护的成本费用数据。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共交通 一卡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共交通一卡通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粤交运〔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共交通一卡通的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2月4日以粤交运〔2016〕130号发布自2016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5﹞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1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是指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以IC 卡电子介质为主要形式的电子支付钱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公交、地铁、出租车、轮渡、公共自行车、城际轨道交通、道路客运、农村客运以及直通港澳客运等公共交通领域实现全面应用和一卡通行的所有工作,以及提供省内无差别充值消费互通等服务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是由全省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提供统一的充值、消费、发行、客服、清算、业务管理等功能的相关软硬件组成的系统,以及遵循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技术标准统一制作发行主要用于公共交通领域的电子支付钱包。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公交、地铁、出租车、轮渡、公共自行车、城际轨道交通、道路客运、农村客运以及直通港澳客运等公共交通领域,直接或间接提供公共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实施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价格、财政、质监、人行广州分行等单位成立省公共交通一卡通联席会议,审定和发布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中跨部门协调的重大工作和相关政策,保障全省公共交通一卡通工作服务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大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对如何加快城市公交发展的思考
对如何加快城市公交发展的思考作者:潘开通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05期一、引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可以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这也是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
为了加快城市公交发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推进城市公交的发展。
本文针对现阶段城市公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出几点有效的措施和建议,加快城市公交优先发展。
二、城市公交运营普遍存在的问题1.公交覆盖面不足。
只有在城区主干道上才有公交车,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公交线路有待优化调整。
2.公交班车密度不够。
受运营成本的影响,公交车辆少,公交运营时间间隔长。
3.城区交通秩序不利公交运营。
由于长短途客运车辆在城区内绕行,加之红三轮等非法载客车辆较多,致使城区内交通堵塞,交通秩序混乱,不利公交运营。
4.公交公司亏损严重。
没有政府补贴,企业负担较重,运营困难。
5.运营体制有待调整。
挂靠经营的车辆,经营户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时有上访等不稳定现象,且票价高,公交公益性差。
三、一些城市公交发展的做法江苏常州市从2006年就投资20个亿开始对公交资源整合,组建公交国有企业。
目前该市拥用262条公交线,2600辆公交车,全市644个行政村村村通公交。
常州公交的大力发展得益于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过去常州的交通秩序也较为混乱,特别是私营业主为谋取私利而忘记公交公益的一面,致使群众出行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常州市所属的四个区也是各自为政,没有有效的进行公交运行上的衔接,造成公交资源上的浪费和不畅。
整合后的常州公交企业是一个拥有6000多名员工和2600辆公交车的大型国有企业。
全市统一规划公交线网,财政补贴实行按里程长短,由四区分摊的原则,确保公交正常运营,因各区财政支付时间不一致,市财政局与交通运输局专门出台了《常州市公交运营财政补贴规制》,进一步规范、完善和保障了公交的财政补贴机制,目前全市公交实行智能化视频管理,车型豪华,车身洁净,节能环保,并实现空调全覆盖,全市统一票价,让利于民,每年政府财政要补贴价格亏损约5个亿,常州公交备受市民赞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交办运〔2016〕157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2016〕15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交运发〔2016〕126号)有关部署,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十三五”期重点面向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推进公交都市建设,力争到“十三五”末建成一批具有特色主题的公交都市城市。
部将对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内相关综合客运枢纽建设给予支持。
现将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主题以实现城市与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突出“推进城市绿色出行、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发展思路,注重城市交通的综合管理,营造绿色出行环境和氛围,围绕“规划引领、智能公交及互联网+、快速通勤、综合衔接、绿色出行、都市圈交通一体化、城市交通综合管理”等主题开展公交都市建设,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深入落实。
二、申报条件申报“十三五”期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地级市、地级行政单位(含地区、自治州和盟)政府所在地,适当兼顾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县级市。
(二)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已编制或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及专项规划等。
(三)城市具备一定的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绿色出行基础,基本能够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三、申报程序(一)城市申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各有关城市进行申报。
符合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城市发展特点认真组织编制公交都市建设实施方案,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交都市建设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城市发展概况和创建公交都市优势;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现状;申报年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公交都市建设总体思路和建设周期;公交都市创建主题及特色;公交都市创建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创建目标值;创建期内拟在基础设施、政策规范、智能化、体制机制、综合管理等方面开展的各项工作、进度安排和职责分工;年度督导考核评价机制和管理机构设置;涉及组织领导、土地、资金相关的保障措施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字号】吉政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加快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的重大民生工程。
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是改善城市居住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关键;也是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战略选择。
实行“公交优先”就是“百姓优先”。
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为宗旨,把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改善民生、服务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城市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优先发展、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车辆装备水平,扩大公共交通网络覆盖面,加快构建方便、快捷、安全、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形成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网络,城区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中心城区公交站点覆盖率、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公交车进场(站)率、公交出行分担率等达到各项标准要求,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主要创新政策的学习与理解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主要创新政策的学习与理解
胡剑平
【期刊名称】《《城市公共交通》》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简称64号文)是建国以来最重要的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纲领性政策文件。
与《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文)》(简称46号文)相比,主要创新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总页数】2页(P8-9)
【作者】胡剑平
【作者单位】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J],
2.国务院发布《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J],
3.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J], ;
4.国务院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J], 童春华
5.《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主要创新政
策的学习与理解 [J], 胡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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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2016—2020)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2016—2020)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淮政〔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2016—2020)的实施意见淮政〔2016〕77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推动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也是衡量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城市道路容量日趋饱和,群众出行不便、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
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是加快我市转型崛起、助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从我市实际出发,牢固树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理念,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优先发展、协调发展和良性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结构合理、设施配套、高效快捷、线路基本覆盖城区的公共交通体系,公共交通成为广大群众的主要出行方式,公共交通的快捷性、舒适性和广大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
1. 到2020年,城市规划区实现万人拥有公交车辆12标台(皖政办〔2014〕41号文件目标:城区人口100-300万城市万人公交车拥有量2017年要达到12标台以上,我市目前不足5标台);2. 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0%;3. 城市公交车平均运行速度不低于20公里/小时;4. 实现主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居民最多换乘一次可达目的地,公交车准点率达90%;5. 建设和完善与城市公交发展相适应的功能齐全、布置合理的公交枢纽站、首末站、港湾式站台、候车亭(牌)等场站基础设施;6. 逐步对部分农村班线进行公交化改造,完善公共交通城乡一体化,推广定制公交等新的运行模式,满足不同群体的出行需求;7. 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新能源公共交通,推动新能源汽车规模化使用和新能源供给设施建设,淘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老旧车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交运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范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促进国家公交都市提质扩面,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2年3月28日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范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公交都市)管理,促进国家公交都市提质扩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交都市创建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公交都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人民满意的原则。
第四条公交都市建设以城市为实施主体,创建周期原则上为3年。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公交都市建设工作,建立评估体系,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城市开展公交都市建设,因地制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交都市建设。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六条公交都市建设要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出行需求,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出行结构,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
超大、特大城市要确立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加强“常规公交+轨道+慢行”网络融合;大城市要确立大、中运量公共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骨干地位,推进“公交+慢行”网络融合;中小城市要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导、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统筹发展的绿色出行体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辽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现就全省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人民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要民生工程,具有突出的公益属性。
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原则,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真正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大力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各级政府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确定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新格局。
二、明确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目标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干支协调、结构优化、运行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公共自行车等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城市交通体系。
到2020年,实现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全面确立,各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公交企业经营效益明显改善,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公交车辆运行速度明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吸引力显著增强;各市基本实现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公交车万人拥有率达16标台以上,市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公交车万人拥有率达14标台以上。
2023年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暂行办法
2023年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暂行办
法
为规范我县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
量,激励轨道交通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轨道交通企业提供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 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与轨道交通票款补贴政策相结合,鼓励轨道交通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 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管理费用按照管理费用参考标准、职工人数、CPI增长率核定。
(九)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指轨道交通企业建设期项目借款及运营期资金周转借款所发生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 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十)税费经审计后列入规制成本。
(十一)以下情况不计入规制成本: .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与轨道交通服务无关的费用;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规制成本; .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第五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轨道交通企业在规制年度上年8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运营成本、客流情况、客票收入、差额补贴额度等 ,提交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来年轨道交通票款补贴预算列入县本级下一年度 财政预算,报经县人大审查批准后20日内,向轨道交通企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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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得到快速发展,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成绩显著,人民群众出行更加方便,但随着我国城镇化加速发展,城市交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
城市公共交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
为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树立优先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
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明确公共交通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把握科学发展原则一是方便群众。
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推动网络化建设,增强供给能力,优化换乘条件,提高服务品质,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二是综合衔接。
突出公共交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加强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提高一体化水平,统筹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组织管理,引导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调整。
三是绿色发展。
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倡导绿色出行。
四是因地制宜。
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条件和交通需求等特点,科学确定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
明确城市公共交通的主导方式,选择合理的建设实施方案,建立适宜的运行管理机制,配套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
三、明确总体发展目标通过提高运输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同时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
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大容量公共交通工具,建设综合交通枢纽,优化换乘中心功能和布局,提高站点覆盖率,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科学研究确定城市公共交通模式,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地面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现代有轨电车等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
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保有水平和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大城市要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
四、实施加快发展政策(一)强化规划调控。
要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的综合调控,统筹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交通发展,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科学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统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衔接换乘,落实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公共交通设施和装备水平,提高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科学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积极发展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提高公共汽(电)车的进场率;推进换乘枢纽及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鼓励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应用,加快老旧车辆更新淘汰,保障公共交通运营设备的更新和维护,提高整体运输能力。
(三)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
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四)加大政府投入。
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重点增加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设备购置和更新的投入。
“十二五”期间,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落实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施电价优惠。
(五)拓宽投资渠道。
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市场融资能力。
要加强银企合作,创新金融服务,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六)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逐步提高覆盖率、准点率和运行速度,改善公共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
增加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扩大信号优先范围,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
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允许机场巴士、校车、班车使用公共交通优先车道。
增加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管理设施投入,加强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的监控和管理,在拥堵区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七)鼓励智能交通发展。
按照智能化、综合化、人性化的要求,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服务效率。
“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全面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加快其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中的应用。
加快完善标准体系,逐步实现跨市域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互联互通。
五、建立持续发展机制(一)完善价格补贴机制。
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
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建立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二)健全技术标准体系。
修订和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规范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装备的产品标准;建立新能源车辆性能检验等技术标准;制定公共交通运营的服务标准,构建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研究公共交通技术政策,明确技术发展方向。
(三)推行交通综合管理。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有效调控、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
在特大城市尝试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停车场差异化收费和建设驻车换乘系统等需求管理措施,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
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加强资质管理,制定安全和服务标准。
“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方便群众乘车,减少空驶。
大力发展汽车租赁、包车客运等交通服务方式,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手段,满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商务、旅游等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提高车辆的利用效率。
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大力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和引导。
(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强化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理念。
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制定应急预案。
重大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工程标准,保证合理工期,加强验收管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安全责任主体,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格实施车辆维修和报废制度,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
规范技术和产品标准,构建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要高度重视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安全,强化风险评估与防控,完善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和试运营审核及第三方安全评估制度。
(五)规范重大决策程序。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重大决策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
研究出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规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推动配套制订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土地开发、路权优先等扶持政策提供法律保障。
规范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重大决策程序,实行线网规划编制公示制度和运营价格听证制度。
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六)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加快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评价办法,定期对全国重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进行绩效评价。
各城市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对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公交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做好制定宏观发展政策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密切配合,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20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