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法律审查指引
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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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股票价格。股票价格的确定原则上以实际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的20日均价、60日均价与上报审查审批前日价格三者中较低者为准,下同。
(2)质押授信敞口对应的市盈率=(股权质押授信的敞口金额/质押股票数量/质押股票上年末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2、信贷投向应符合我行年度信贷政策指引有关规定。
第五条用于质押的股权所有人应为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公司,且质押时需提供有权机构同意可以质押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第七条用于质押授信的上市公司股权应符合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主营业务突出、业绩优良并稳定增长、股票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质押期间若遇有关股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或市场交易规则调整的,我行可相应调整上述警戒线和平仓线。
2、在股票质押授信到期时,若借款人不能偿还我行贷款,我行有权对质押股票进行平仓或采取其他转让方式等, 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余款清退给出质人;如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原则上上市公司按照我行法人客户评级规定得出的评级结果应达到 A-级(含)以上。
我行接受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第三人权利(如已被质押)。
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票质押的,须对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9 号令)等有关规定,确保质押股票允许由该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不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出质人应按照其内部决策程序办妥质押和转让手续,并保证质押期间股票转让手续持续有效。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如何控制,有哪些防范措施
Death comes to all, but great achievements raise a monument which shall endure until the sun grows ol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如何控制,有哪些防范措施1、谨慎选择质押物在目前对股权质押还没有具体的指引性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银行在考虑发放股权质押贷款时应持审慎态度,特别对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办理质押的申请更应慎重。
2、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为防止因质押无效而无法转让股权以至银行丧失债权实现的权利,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
目前我国相关股权质押政策还不够完善,导致作为质押物的公司股权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容易造成法律纠纷,影响债权的实现。
而且股权的价值在市场中具有波动性,对质权人来说,也是具有风险的。
今天就来为大家介绍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如何控制。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1、谨慎选择质押物在目前对股权质押还没有具体的指引性法律条文的情况下,银行在考虑发放股权质押贷款时应持审慎态度,特别对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办理质押的申请更应慎重。
建议采用流通性、保值性强的标的作为担保物,股权质押只作为补充担保来发放贷款。
质物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
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为原则。
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权具有登记规范、产权清晰、变现性强等特点,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较高的担保价值,因此,使用和接受这一担保措施对借贷双方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2、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为防止因质押无效而无法转让股权以至银行丧失债权实现的权利,应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
我国《证券法》《担保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下:(1)出质人对质押的股权应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与股权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并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限制股份转让、质押的条款。
(2)出质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
其进行股权质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已获知该事项的确认函。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法律审查指引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法律审查指引一、引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为了保障相关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降低法律风险,特制定本法律审查指引。
二、法律审查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审查股份质押担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二)真实性原则核实质押双方的主体资格、质押股份的权属状况等信息的真实性。
(三)审慎性原则对可能影响股份质押担保效力和实现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评估和考量。
三、质押双方主体资格审查(一)出质人资格审查1、确认出质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股份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
2、审查出质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等影响其履行质押义务的情形。
(二)质权人资格审查1、质权人是否为合法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
2、质权人是否具备从事股份质押担保业务的资质和条件。
四、质押股份的审查(一)股份的权属状况1、核查出质股份是否存在争议、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2、确认出质股份是否为出质人合法所有,是否存在代持、信托等特殊情况。
(二)股份的性质1、区分限售股和流通股,不同性质的股份在质押程序和限制上可能存在差异。
2、关注国有股、外资股等特殊性质股份的质押规定。
(三)股份的价值评估1、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行情等,对质押股份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2、确保质押股份的价值能够覆盖质权人的债权。
五、质押合同的审查(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备法定的条款,如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质押股份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等。
2、合同条款应当清晰、明确,避免歧义。
(二)合同的效力1、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2、关注合同中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是否合法合理。
(三)合同的履行1、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出质人的通知义务、质权人的监管义务等。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29个回复(妥存)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29个回复(妥存)【收藏】审计实务工具书(2023学习必备)国务院国资委 / 文;内审网 / 整编目录一、国有股质押是否需要国资委审批?二、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咨询三、关于担保业务政策咨询四、国有企业能否无偿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五、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是否需要进场?六、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七、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八、国有股权作价出资给非国资企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九、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十、央企股权转让事宜咨询十一、央企二级公司,也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吗?十二、如何证明国有企业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十三、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于32号令十四、关于32号令、36号令法规的一些具体问题十五、关于75号文所述“直接股权关系”该如何理解的咨询十六、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属三级全资子公司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十七、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在合理董事会授权方面是如何规定?十八、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对召开董事会会议有什么规定?十九、《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哪些情形?二十、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二十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效力问题二十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当遵循哪些规定?二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系统内部划转是否定义为无偿?二十四、央企集团下的子公司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母公司是否需要申报国资委批准?二十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政策咨询二十六、国有企业对外借款是如何规定的?二十七、关于国务院国资委营业执照起始日期的咨询二十八、咨询国有企业购买不动产的有关要求二十九、关于交易价款的分期付款安排需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吗?担保篇一、国有股质押是否需要国资委审批?问:国有股东拟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该如何备案?融资人除了在股权管理系统里提交相关资料外,是否还需要经国资委审批?答2020-11-04: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文)有关规定,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上市公司担保公告应如何审查?
上市公司担保公告应如何审查?在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然而,对于投资者和相关利益方来说,仔细审查上市公司的担保公告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的准确评估,还直接影响着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审查上市公司的担保公告呢?首先,我们要明确担保的基本概念和类型。
担保通常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信用作为担保。
上市公司的担保类型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在审查担保公告时,要清楚了解所涉及的担保类型,因为不同类型的担保在法律后果和风险程度上存在差异。
对于保证担保,需要关注保证人的资质和信用状况。
如果保证人自身财务状况不佳或者信用记录有问题,那么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就可能存在疑问。
同时,要留意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下,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是审查的重点。
要了解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估的情况。
此外,还要关注抵押物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限制转让的情形。
对于一些特殊的抵押物,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等,还需要了解相关的市场行情和处置难度。
质押担保方面,质押物的种类和质量至关重要。
常见的质押物有股权、应收账款等。
对于股权质押,要审查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权的稳定性。
如果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业绩不佳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那么质押股权的价值可能会大幅缩水。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要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账龄和债务人的信用情况。
接下来,审查担保公告中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担保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公司可能承担的债务风险。
如果担保金额过大,超过了公司的承受能力,那么一旦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债务,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
担保期限也不容忽视,过长的担保期限会增加公司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同时,要深入分析被担保人的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7.04•【文号】建总发[2000]67号•【施行日期】2000.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4日建总发[2000]67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1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2000年6月12日第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对证券公司发放的,以其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自营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为质物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行集中经营、统一授信、个别授权的原则。
未经总行授权的分行不得办理股票质押贷款。
第四条股票质押贷款建立在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的基础上。
第五条股票质押贷款授信额度是建设银行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额度的一部分,按照建设银行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证券公司统一授信由计划财务部门管理。
证券公司统一授信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股票质押贷款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25%;(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按照成本价计算的权益性证券不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持有一种权益性证券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0%,持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交易风险准备金:每月提取自营业务利润的5%作为交易风险准备金,并达到证券公司净资产的5%;(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第六条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与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120 120 号 文
必须经股东 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
资产
超过70%的担保对
提供的担保
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
控
及其关
方提供的担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续)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办理贷 款担保业务时,应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交《公司章程》 、有关该担保事项 董事会决议或股东 大会决议原件、刊 登该担保事项信息 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对外担保”,是 指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 “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 括上市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上市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及 时披露,披露的内 容包括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上 市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0号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续)
办理时提交材料 对外担保定义 控股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法律规定股票质押是指将股票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以获取资金或信用担保的手段。
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中,存在一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安全与合规。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股票质押的定义与要素股票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债务保证,标志质权人对该股票享有优先权的一种合同安排。
具体而言,股票质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 质权人与质权人:质权人是放贷方,质权人是债务方。
2. 质权物:质权物即质押的股票。
3. 质权目的:质权的目的是为了借贷、担保或其他信用交易。
二、股票质押的主体权限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涉及以下主体权限:1. 股东的权限:作为股票所有人,股东有权将其持股作为质权物进行质押。
但需注意,只有经过登记的股权才能够质押,未经登记的股权是无法有效质押的。
2. 公司的权限:上市公司可以与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质押的股票、质权金额、质权期限等相关内容。
同时,公司有义务保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质权的顺利实现。
3. 财务机构的权限:财务机构可以作为质权人,向股东提供贷款,并以质押股票作为担保。
在质权行使过程中,财务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
三、股票质押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主要规定如下:1.登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股权质押需要进行登记。
质押方应将质押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质权的有效性。
2.限制规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在质押股票上存在一些限制。
例如,上市公司股东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以防止恶意炒作。
3.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应在披露文件及相关信息中对股票质押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并向全体股东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质押情况,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程和质押权实现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程和质押权实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崔焕鹏上市公司股票被用作质押物作为融资担保被广为应用。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担保法》第75条第2项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份、股票可以出质或质押。
同时,按照《物权法》第226条、《担保法》第64条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登记规则》”)第29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依法签署质押合同并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办理设立登记。
当出质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情形时,质权人即可行使对股票的质押权。
实践中,股票的质押流程、场内实现质押权(通过司法途径实现除外)通常由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操作,对需要了解上述程序的其他专业人人士,例如投融资律师来说相对陌生。
本人在咨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基础上,结合对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操作指引进行解读,归纳成文,仅供参考。
一、股票质押的定义股票质押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简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证会〔2013〕44 号)【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办法】第2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简单来说就是把持有的股票进行质押获得一笔融资,到期还款解除股票质押。
尽管其全称中有“回购”字眼,但股票没有过户给质权人,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从法律上判断属于典型的质押范畴。
二、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一)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定义场内质押是指资金融入方将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登记在深圳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公司或其成立的资管计划(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场内”指的是交易所内,业务的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成立的资管计划,在场内进行股票交收和股票处置。
2024年公司担保合规指南:实务案例分析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公司担保合规指南:实务案例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第二条合同主体1.1.1 第二条第一款担保方1.1.2 第二条第二款被担保方1.1.3 第二条第三款受益方1.2 第三条担保范围与内容1.2.1 第三条第一款担保方式1.2.2 第三条第二款担保额度1.2.3 第三条第三款担保期限1.3 第四条担保的实施与变更1.3.1 第四条第一款担保的实施1.3.2 第四条第二款担保的变更1.4 第五条合规性要求1.4.1 第五条第一款法律法规遵守1.4.2 第五条第二款行业标准遵循1.4.3 第五条第三款内部管理制度2.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2.1 第六条第一款合同的生效条件2.2 第六条第二款合同的变更程序2.3 第六条第三款合同的终止情形3. 第七条违约责任3.1 第七条第一款担保方的违约责任3.2 第七条第二款被担保方的违约责任3.3 第七条第三款受益方的违约责任4.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4.1 第八条第一款协商解决4.2 第八条第二款调解解决4.3 第八条第三款仲裁解决4.4 第八条第四款法律诉讼5. 第九条保密条款5.1 第九条第一款保密信息的定义5.2 第九条第二款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5.3 第九条第三款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6. 第十条第三方受益人6.1 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方受益人的权益6.2 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方受益人的责任7. 第十一条强制性条款7.1 第十一条第一款强制性规定的遵守7.2 第十一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的变更8. 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与备案8.1 第十二条第一款合同签署程序8.2 第十二条第二款合同备案要求9.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与控制9.1 第十三条第一款风险评估程序9.2 第十三条第二款风险控制措施10. 第十四条合同的监督与检查10.1 第十四条第一款监督机构10.2 第十四条第二款检查程序10.3 第十四条第三款检查结果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第二条合同主体1.1.1 第二条第一款担保方担保方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为被担保方履行债务向受益方提供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股权质押融资的合规与监管要求
股权质押融资的合规与监管要求股权质押融资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监管机构对股权质押融资设立了一系列的合规要求。
本文将重点探讨股权质押融资的合规性和监管要求。
一、合规性要求1. 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融资必须以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合同为基础。
股权质押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质押期限、质权人的权益保障等。
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当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
2. 质押物估值质押物的估值是股权质押融资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市场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在接受股权质押时,必须对质押物进行准确、科学的估值,确保估值结果真实可靠。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因质押物估值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报备与信息披露根据监管要求,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应当提前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备,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质押物的种类与数量、质押的目的和期限、风险提示等内容。
及时、透明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市场参与者全面了解质押融资的情况,从而更好地评估风险。
二、监管要求1.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审慎评估质押物的价值,合理控制融资规模,并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风险分析机制。
2. 融券监管融券交易是股权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也需要符合相应的合规要求。
监管机构对融券业务设立了严格的限制和监管措施,包括融券交易的额度限制、保证金比例的规定等。
金融机构在开展融券业务时,必须遵守监管要求,确保融券交易的合规性。
3. 风险监测与预警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通过对融资风险的及时监测与预警,发现和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提升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股份质押借款合同:上市公司特别条款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股份质押借款合同:上市公司特别条款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1.1 出质人1.1.2 质权人1.1.3 借款人1.1.4 担保人1.2 股份质押1.2.1 质押股份1.2.2 质押比例1.2.3 质押期限1.3 借款金额1.3.1 借款本金1.3.2 借款期限1.3.3 借款利率1.4 还款方式1.4.1 还款期限1.4.2 还款金额1.4.3 还款账户1.5 担保措施1.5.1 担保方式1.5.2 担保范围1.5.3 担保期限1.6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6.1 合同生效条件1.6.2 合同变更1.6.3 合同解除1.7 违约责任1.7.1 出质人违约1.7.2 质权人违约1.7.3 借款人违约1.7.4 担保人违约1.8 争议解决1.8.1 争议解决方式1.8.2 管辖法院1.9 合同的签署与份数1.9.1 签署日期1.9.2 签署地点1.9.3 合同份数1.10 附则1.10.1 合同的解释权1.10.2 合同的修订1.10.3 合同的终止1.10.4 其他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股份质押1.2.2 质押比例:甲方质押的股份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质押比例]%。
1.2.3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之日止。
1.3 借款金额1.3.1 借款本金:丙方同意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借款本金金额]元。
1.3.2 借款期限:自借款金额实际到达丙方账户之日起算,至[借款期限结束日期]。
1.3.3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年利率]%,按年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1.4 还款方式1.4.1 还款期限:丙方应于[还款期限结束日期]前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还清。
1.4.2 还款金额:丙方应还本金额为[借款本金金额]元,付息金额为[利息金额]元,共计[还本付息总金额]元。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可以帮助公司筹集资金。
然而,股权质押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流程,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他人。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股东在法律上有权进行股权质押的操作。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权益,如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等。
因此,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股东应注意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指引,明确了股权质押的相关事项。
按照这些指引,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股权质押的信息,包括质押方、质押股份数量、质押起始日及到期日等。
这些披露要求旨在提供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股东与质权人之间需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应自愿达成合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权利义务。
股权质押合同应明确质押股权的具体数量、质权的范围和期限等重要条款。
二、股权质押的流程1. 合作意向确认股东与质权人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后,双方应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洽谈,明确质押股权的具体数量、质权的范围和期限等。
一旦达成一致,可以正式开始进行股权质押的流程。
2. 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在达成合作意向后,股东与质权人应签订正式的股权质押合同。
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慎重考虑调整合同的条款,确保对双方都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 股权登记股权质押生效前,质押人需要将质押的股权登记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只有在质权登记后才具备对质押股权的优先权。
4. 监管披露按照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股权质押的信息是必要的。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子公司可以相互担保。
第七条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八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股权担保比例一般是多少?
股权担保比例一般是多少?进行股权质押的股权担保比例一般是占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的百分之五左右,对于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部分需要依法进行公示之后才可以参与抵押贷款。
在日常生活中,在进行抵押贷款的时候,除了可以进行抵押房产来进行贷款,也可以通过股权质押来进行抵押贷款,一般在进行股权质押的时候,进行抵押的股权需要占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中的一部分,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股权担保比例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以5%为标准,达到5%或以上的是必须公告的,主要的参考政策是《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其中相关条款如下:第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一) 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
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二) 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空间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四)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五) 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六)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众多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创造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七) 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八)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迅速产生腾达的风险;进行股权质押的▲股权担保比例一般是占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的百分之五左右,对于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部分需要依法进行公示之后才可以参与抵押贷款。
控股股东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审核要点
控股股东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审核要点
控股股东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审核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必要性评估:应充分考虑发行人自身偿债能力及融资成本,判断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必要性。
如发行人自身偿债能力较强或通过其他合理措施能够获得较低融资成本,则不必要由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2.合理性分析:对控股股东担保的金额、比例、期限等是否合理进行评估。
同时,应对控股股东担保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相应担保实力。
3.合法合规性核查:对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进行核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4.风险控制措施:应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担保额度管理、担保合同管理、担保风险预警及处置等,确保担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5.信息披露要求:应充分披露控股股东担保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事项基本情况、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等,以便投资者对担保事项进行合理评估。
6.关联交易核查:如控股股东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核查,确保其公允性和合规性。
7.持续监管要求:对控股股东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后续监管要求进行明确,包括定期报告、风险监测及处置等,确保监管到位。
总的来说,控股股东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审核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核查,以确保担保事项的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正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2019年11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为规范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强制执行,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结算秩序,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参照证券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规则,结合深圳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股票,是指被执行的财产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沪市主板科创板、深市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
二、被执行的财产系上市公司股票的,在确定执行管辖法院时应当以该上市公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能以存管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三、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查明该股票的下列情况(一)权属状况、股份性质及股票数量、持股比例;(二)质押登记、信用交易、限售条件等权利负担及司法冻结情况;(三)托管的证券公司及被执行人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情况。
四、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依法不得强制执行:(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专用处置账户内的上市公司股票;(二)证券公司依法按照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客户证券交收账户、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处置账户内的上市公司股票;(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发行人提供的、交收完成之前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作为担保物的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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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法律审查指引为提高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担保的法律审查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特制定本法律审查指引,供全行法律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参考使用。
一、审慎确定可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范围《物权法》规定股权可以出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根据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因此,上市公司股东出质股权,实际就是以股票作为表现形式的股份出质。
为表述统一起见,本指引以股份指代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物权法》的要求,股份作为质物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质人有权处分;二是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因此,在叙作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融资业务时,应注意审核拟出质的股份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如出质人对拟出质的上市公司股份无权处分,或拟出质的上市公司股份依法不得转让,则不应接受其作为质物。
(一)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股份股份是股份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份额。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股份转让的权利。
因此,在接受上市公司股份作为质物时,应首先查明出质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判定出质人是否有权将股份出质。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份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份,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份。
为股份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份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份。
因此,上述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买入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股份不能作为质物。
法律人员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应提示业务部门注意调查出质人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份交易的人员。
(二)不得转让或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转让,一种是协议转让,一种是通过挂牌交易在交易所流通转让。
如拟出质股份不能通过上述任一方式转让,则不应接受其作为质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即使债权到期日晚于拟出质股份转让限制截止日,基于下述原因,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一般不宜接受其作为质物:第一,由于在质权设立时该等股份依法不能转让,因此相应质权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的限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第二,如果发生约定的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质权人可能因此时所质押的股份不能转让而无法行使质权,导致债权受到损害。
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主要包括:1.按照《公司法》,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按照《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下列四类特定对象,则所获股份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④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投资者。
4.按照商务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无论是对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是对于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包括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进行战略投资所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三年内均不得转让。
5.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①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份,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份的禁售期限。
因此,禁售期内的激励股份不得转让。
6.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持有5%以上股权的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四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
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证监会核准的日期。
上述各类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一般不宜接受其作为质物,并不意味着不可以利用上述股份作为融资的保障措施,尤其是在处置风险贷款而追加担保时。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除了持有上述在特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外,没有其他更有价值的资产作为担保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到期日晚于拟出质股份的转让限制截止日,在双方签定书面质押协议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质押登记的情况下,以在特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作质押也可以作为一种附加贷款保障措施。
此外,上述贷款保障措施还可以避免因债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其他债权人质押而导致的我行与其他债权人之间受偿地位不平等。
(三)不得作为质物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标的。
因此,出质人以其持有的我行股份作质押不应接受。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对于此类股份,如果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应注意可接受质押的股份数量为出质人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去出质人已出质股份的剩余份额。
同时应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出质人不得再转让股份,如出质人违反约定继续转让股份的,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处置质押股票。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可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
上市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这一权利称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也可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申报。
根据上述指引的规定,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经确认后的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不得进行质押。
因此,对于此类股份不应接受其作为质物。
二、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质押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前,上市公司的股份并非都能够上市交易。
其中,不能上市交易的股份(“非流通股”)主要包括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解释,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在2005年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变为流通股。
因此,目前原非流通股按照上市公司是否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及改革完成的时间,可分为非流通股、限制流通股和流通股。
(一)流通股质押原非流通股转变成流通股后,可以依法上市交易和转让,因而可以设立质押。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然已实现流通,但公司股东自行承诺在特定期限内不减持或不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此类股份的质押可能面临前述的效力风险和变现风险。
对此类股份的质押应按照本指引第一(二)所述的处理原则办理。
(二)非流通股质押对于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来说,原非流通股尚不能通过上市交易的方式进行转让,但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因此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质物。
但在对以非流通股质押担保的融资业务进行法律审查时,应注意考虑将来质权实现的难易程度,关注该非流通股的转让是否需要履行特定审批程序,或只能转让给有特定资格的人,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三)限制流通股质押限制流通股也称限售股。
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10%。
此外,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股改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因此,在接受上述限制流通股份作质押时,应注意:1、审查出质人的持股数额,如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则应尽量将质押股份数量控制在可转让比例之内,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质押率等因素确定融资数额及时间。
如拟质押股份超过相应比例,则需注意在实现质权时,对于超过比例部分的股份,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处置,由于潜在受让对象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质权难以及时有效地实现,对此应予以必要的风险提示。
同时,也可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出质人不得再行通过证券交易挂牌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否则,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处置质押股票。
2、如拟出质人股改有承诺,则在承诺未实现前由于股份只能转让给特定的能够继续履行承诺的人,而特定人是否承诺及保持履行承诺的能力又均不确定,因此不宜接受上述股份作为质物。
(四)其它注意事项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等相关规定,非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不得用于质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质押时,应根据不同类别的股份分别出具下列批准或决议: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银行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股权质押达5%以上(含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保险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以上(含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质押标的物如是工会持股,须出具全体职工大会决议(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