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担保的定义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业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保障信用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担保是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时;信用社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信用社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第三条担保的种类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条件下;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信用社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抵押财产折价抵贷..三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抵贷..按质押物品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权利质押是指将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第四条担保特殊形式一多种方式担保多种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在同时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担保时须注意:1、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如果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只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信用社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则保证人在信用社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二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若干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按份保证是指保证人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份额;就主合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是指每一个保证人均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用社不接受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方式..第五条担保方式选择信用社信贷业务目前既可以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的任何一种;又可采用多种方式担保和共同保证等方式..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第六条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一担保法规定的法定范围为:1、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2、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3、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信用社的金额..4、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信用社造成损失时;向信用社支付的补偿费..5、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信用社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6、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二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二章保证第七条保证人选择客户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经办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保证担保形式;信贷业务经办人应依据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保证人意向进行判别..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改变担保方式..客户应在提交的信贷业务申请书上写明采用担保方式及保证人全称;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一担保意向书见附件1..担保意向书应对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表示..担保意向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担保意向书上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授权代理人全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授权委托书上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担任保证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保证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五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卡..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对保证人评价信贷经办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严格调查、评价..对保证人的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方面..一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包括:1、经信用社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1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2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3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的、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出资各方书面同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分支机构但经法人书面授权者;4自然人..2、信用社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3社会团体;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6有信用劣迹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机构..二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对经过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保证人;信贷经办人员要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保证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第九条签订合同一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应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或协议;下同的同时签订保证合同..二保证合同一般采用统一标准格式..三保证期间一律约定为自信贷合同生效之日至信贷合同履行届满之日后两年..四如因特殊要求需调整保证合同的条款或采取非标准保证合同文本的;应送上级联社业务发展部门或信贷、法规部门审查同意..五保证合同经保证人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信用社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第十条对保证人的检查、监控和问题处理一信贷经办人员应定期对保证人进行检查;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控..二信贷业务发放后每3个月必须对保证人检查一次;检查后;在客户检查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和建议..三对保证人实施检查和监控的主要内容有:1、生产经营活动;2、财务变动状况;3、重大投资活动;4、重大体制改革;5、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6、重大事故和赔偿;7、重大人事调整;8、其他需要检查和监控的重大事项..四保证期间;如发现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下降;无力承担其保证责任;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五保证人因转变企业体制或经营方式影响保证责任履行的;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六债务人或信用社要求变更信贷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信贷合同条款或内容..第十一条履行保证合同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偿还债务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保证人..二信贷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债务;信贷经办人员在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的同时;应向保证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见附件2;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由信贷经办人员送达保证人一式二联;其中一联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后带回保管..信贷经办人员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信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免丧失保证追索权..三发出通知书后;信贷经办人员应督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保证人代偿..必要时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债务人及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第十二条无效合同的处理对于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及信用社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信用社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章抵押第十三条确定抵押方式客户在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抵押担保;信贷经办人员应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抵押人和抵押物进行初步判断..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改变担保方式..第十四条选择抵押物一信用社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二信用社不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采矿权、金银及其制品等;7、自然资源;8、租用的财产;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十五条接受抵押材料客户向信用社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抵押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及下列材料:一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资料:1、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1以现房作抵押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3、以机器设备抵押的;提供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其他产权证明;4、以交通工具抵押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交通工具行驶证件..二抵押人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事业法人执照正本;2、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本、授权委托书;3、自然人:抵押人身份证明..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作为抵押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抵押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四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五已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资料..六海关同意被监管商品抵押的证明..第十六条抵押审查信贷经办人员应对客户或抵押人提交的材料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全面评价..一审查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1、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上的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2、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审查抵押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座落地点;抵押信贷的类别、金额;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3、如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同意出具抵押的文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二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2、以房改优惠售房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只能抵押个人拥有的产权部分;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期限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期内:4、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5、交通运输工具已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6、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抵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根据海关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的商品5年内由海关监管;被监管的财产作抵押;必须经海关批准;7、对以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必须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三审查条件..抵押物除必须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坚固耐用;不易毁损;2、通用性强;容易变现;3、价值稳定;不易贬值;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小..四审查抵押的有效性..1、信用社在受理抵押时应注意抵押的有效性;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不能将抵押物笼统写为“全部财产”;应逐项列明抵押财产清单;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2、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行为无效..因此;为防止抵押无效;应避免即将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办理抵押手续..第十七条确定价值一抵押物价值应由信用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信用社自行评定..二信贷经办人员应认真查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主要查阅:1、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格;是否经信用社认可;2、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3、评估物与抵押物的品种、数量是否相符;4、抵押物评估的方法是否科学;三信贷经办人员如发现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应要求抵押人交经信用社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对于抵押物价值较低或其他原因难以由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可由信用社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时;应充分综合考虑抵押物帐面价值、成新率、同类物品市场价格、变现能力及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等因素..第十八条确定抵押率一确定抵押率的依据主要有:1、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选择的抵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抵押率应适当降低;2、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下列方面进行分析:1实体性贬值:即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2功能性贬值:即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3经济性贬值或增值:即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或增值..二信贷员应根据抵押物的评估现值;分析其变现能力;充分考虑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科学地确定抵押率..三担保评价的审查人员应认真审核抵押率计算方法;准确确定抵押率;抵押率计算公式为:抵押率=担保债权本息总额/抵押物评估价值额×100% ..四抵押率一般不超过70%.. ·第十九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与其担保的信贷业务主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受偿之日止..第二十条抵押担保评价经审查、评价符合抵押条件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抵押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第二十二条保险信贷经办人员根据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抵押人到信用社认可的保险公司;按信用社指定的险种办理抵押物保险..第二十三条抵押物登记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一担保法规定的登记部门是: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含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所以必须在县级含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才有效;2、以房地产或乡镇、村办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是指核发行驶执照的部门;如颁发航空器证照的航空航天管理部门、颁发船舶行驶证照的交通管理部门、颁发汽车行驶证照的公安交通部门等;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二信贷经办人员应于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物登记的程序一般是:1、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向登记部门领取并填写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时一般应提交如下材料:1借款合同或其他信贷合同;2抵押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单;3抵押物估价报告;4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5抵押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7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批准同意抵押的文件..其中: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房产抵押权登记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书;3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2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3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2、登记部门查验抵押物及相关材料..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对抵押行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3、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向抵押权人核发登记证书..1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向信用社发给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2用房产抵押的;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管理部门向信用社发给房屋他项权证;3用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的;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信用社有关合同文本上签章登记..三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生效..不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权利证书移交信用社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文件保管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办妥抵押手续后;应及时整理抵押文件;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人员妥善保管..抵押物权证、保单及其他重要单证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权利凭证必须入库保管..需要领用、退回时;应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交接手续..需专门保管的抵押文件有:一土地他项权证;二房屋他项权证;三抵押物保险单;四公证书..第二十五条抵押物监管一抵押期间;信贷人员应经常检查抵押物的状况;要求抵押人保持抵押物的正常状况..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的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如发现抵押人的行为将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应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为..。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明晰操作流程,防范项目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公司根据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委托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法人代表省担保集团公司对外签署委托贷款业务合同。
经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代理人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委托贷款业务合同。
第四条客户申请委托贷款条件(一)工商、税务等证照齐全;(二)具备所在行业资质资格;(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环保符合要求;(五)贷款用途清晰;(六)后续经营期间有足够的营业现金流量,或有较强的市场融资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七)其它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客户可提供的担保措施(一)土地、房产、设备等可登记的抵押物抵押。
(二)其他资产抵押.(三)股票、债券、银行存单等易于变现的权利质押。
(四)第三方法人信用保证:1、上市公司;2、专业的担保公司,其净资产的10%能覆盖本次融资额度;3、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净资产的10%能覆盖本次融资额度。
(五)关键管理人员或关联人员、实际控制人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
(六)其他必要的担保措施。
上述担保措施可组合使用.第六条委托贷款业务评审,实行项目评审委员评审制.第七条额度管理1、单户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2、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实收货币资本的20%。
第八条操作流程1、业务部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委托贷款利率、期限、担保措施等要素。
2、项目经理A、B角进行业务调查,提交调查报告.3、业务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业务副总经理审核。
4、风险控制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风险控制副总经理审核。
5、项目评审会出具项目评审意见,报法人代表审批。
6、风险控制部有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A角负责向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出具《委托贷款申请表》等材料;7、接到委托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通知后,风险控制部有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A角根据审批的委托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措施等条件,与借款人及委托银行办理有关手续,落实担保措施,通知财务部按照批准金额向委托银行结算账户存入委托资金.8、风险控制部有关人员会同项目经理A角经有权人批准同意负责向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贷款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由贷款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资格贷款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借款人资格借款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应收账款的条件作为质押物的应收账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合法有效,无争议;2. 明确具体,可识别;3. 可转让,无限制;4. 无其他权利负担。
第六条质押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应当依法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质押物的保管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质押物价值减少。
第九条质押物的处置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质押物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期间,如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贷款人有权要求重新评估质押物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额度或要求借款人提供补充担保。
第十一条质押物的保险借款人应当为质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质押物价值,保险受益人为贷款人。
第十二条质押物的转让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质押物。
第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并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及时解除质押。
第十四条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或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担保贷款作为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许多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担保贷款的相关事宜,减少风险,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担保贷款的定义担保贷款是指贷款发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第三方担保,以减少贷款风险,推动融资活动的一种方式。
三、担保方式1.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将其自有财产转让给贷款人担保的一种方式。
2. 抵押担保:指借款人将其在某一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借款的还款。
3. 第三方担保:指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借款进行担保。
四、担保贷款管理流程1. 借款申请: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提出担保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
3. 担保物评估:对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
4.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明确各项权利义务。
5. 放款审批:根据评估结果,对贷款进行审批,放款。
6. 还款管理: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定期偿还本息。
五、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价值等做详细审核。
2. 多元化担保: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分散风险。
3.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风险。
4. 严格追偿:对违约借款人采取严格的追偿措施,保护贷款本金利息。
六、监督管理1. 合规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对担保贷款业务进行监管,保障市场秩序。
2. 自律管理:贷款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操作行为。
3. 行业协会监督:担保贷款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七、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包括定义、担保方式、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旨在规范担保贷款业务,保护借贷双方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遵守管理规定,合法合规开展担保贷款业务。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种类、受理及调查第五条管理办法所指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第六条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七条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八条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受理及调查,参照相关业务的操作细则执行。
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评审第十条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和终审四级审核制度。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本办法界定的财产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所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信用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三条抵押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第五条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借款合同可以有多个抵押人.第六条抵押权人是指发放抵押贷款的信用社。
第三章抵押物第七条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列财产,抵押人可以一并抵押。
第八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三)国家机关的财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五)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七)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九)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辖内自营本币信贷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辖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信贷政策;(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公司的信贷监督;(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辖内有固定居所;(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公司信贷监督;(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十条不接受辖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市,提供的保证担保,第十一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四)公司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组织;(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一)有逃废债务行为的;(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2021”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中央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圈地: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回复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二节抵押人提交的材料第三节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的确定第四节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质押担保第一节质押财产的条件第二节出质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押财产价值和质押率的确定第四节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被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原则上,中国农业银行只接受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下列简称信用社或者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与流淌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与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与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者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与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与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与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要紧包含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 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者印鉴的真伪。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团公司为支持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选择地为所属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规范贷款担保的管理,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是指应企业(本办法又称借款人)的书面请求,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订立担保合同,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合同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其控股、参股且日常财务工作依托集团财务管理平台运行的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原则上不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需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由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进入担保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章提供担保的条件第四条提供担保的条件:1、借款人的财务指标、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良好;2、借款人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企业信誉度好;3、三年之内无重大违纪行为;4、借款人具备反担保能力;第五条担保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且属于借款人合法的经营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贷款的用途经过立项审批或经营计划经集团公司同意,属流动资金借款的,必须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经济责任明确,结算方式合理,经济效益显著;属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必须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建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第七条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的项目为:1、固定资产投资贷款;2、挖潜、革新、改造等扩大再生产投资贷款;3、已立项并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生产资金贷款;4、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贷款;5、生产流动资金贷款;6、认为确有特别需要的其他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的借款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或高科技产业项目,且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可优先考虑提供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状况,定期通告有关情况,集团公司有权随时查询借款1人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
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
主要对象包括: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3、失地、失土的创业型农民.4、其他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第八条企业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生产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进行担保管理的规定,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一、贷款担保的定义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法规和规定的担保资产作为保障,以保障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二、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
指借款人将自己的房产、土地、工厂等固定资产抵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抵押物变卖或拍卖以获取债务清偿2. 保证担保。
指借款人请其他人或企业担保,承诺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承担偿付责任。
3. 质押担保。
指借款人将自己的额度之内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质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变卖或拍卖以获取债务清偿。
4. 现金担保。
指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保障。
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使用现金进行清偿。
三、贷款担保管理流程1.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 审核评估。
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评估,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同时也会对担保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3. 签订担保协议。
银行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内容。
4. 提供担保资产。
借款人需提供符合担保协议要求的资产作为担保。
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对资产进行估值并确认担保质量,确保资产的所有权和抵押、质押或保证的合法性。
5. 贷款发放。
当担保资产符合要求时,银行或金融机构会通过电子转账等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6. 担保责任履行。
担保人需按照担保协议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需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偿还未偿清的贷款。
若担保人违约,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关法律手段追偿。
四、担保费用贷款担保需要支付担保费用,费用金额根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因素而定。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八条我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第九条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条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保证人资格,,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抵押物是否属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二,抵押物的权属,,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三,质物的权属,,四,质押权利的权属,,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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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密码,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公司章程;(四)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五)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六)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二)保证人固定居所证明;(三)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五)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保证人的审查(一)资产规模与质量:主要从总资产、净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判断保证人代偿能力,审查时应着重考虑其资产质量、变现能力和净资产额度;对或有负债特别是对外担保额度较大的保证人,还要分析其对外担保的质量,判断保证人代偿的能力;(二)长短期偿债能力:主要利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备付率等指标分析;(三)盈利能力:主要利用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等指标分析;(四)业务经营状况:主要分析保证人的经营历史状况以及发展潜力,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五)信用记录情况:保证人账户开立情况、还本付息记录、涉诉情况等,判断分析保证人履行代偿责任的意愿。
对于集团型企业办理保证担保,除须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须审查其担保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集团型企业担保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与保证人就单个贷款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贷款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不超过2年(含)。
第十九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业务,保证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经营期限。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业务合同内容的,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还应及时书面通知并要求保证人履行代偿保证责任,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的不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据。
债务完全清偿前,须持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第二十三条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责任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风险防控措施:(一)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二)要求保证人停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三)保证人为担保公司或保证担保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的,终止担保的额度继续使用;(四)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五)宣告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七)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公司应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和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或提请诉讼。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保证人已经起诉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时,保证人因全部或主要财产在其他执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执行而不足清偿公司全部债权的,公司应及时向该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
第二十七条执行程序中,因保证人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公司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以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或申请中止执行裁定书。
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二十八条抵押人合法取得、有权处分且易于变现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五)交通运输工具;(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选择抵押物时,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生产设备、存货作抵押时,应充分评估其变现能力及价值波动等因素。
第三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抵押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建筑物抵押的,原则上应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原则上应将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率从严掌握。
第三十一条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拟就抵押后继续投入的新增财产增加抵押的,应就该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建建筑物竣工的,公司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建筑物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以不动产用益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一般应要求抵押人按照下列条件办理财产保险:(一)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二)保险金额不小于抵押物的价值;(三)公司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生产设备;(七)在贷款期间将丧失使用价值的财产;(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四条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四)抵押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五)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六)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三)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四)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五)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以共有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七条以被出租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抵押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公司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同意以出租所得清偿所担保债权、向商定第三方提存或追加担保的书面承诺。
第三十八条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如有)及其他合法性手续文件。
公司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工程承包人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第三十九条以进口设备或货物抵押的,应取得该设备或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检证明、海关完税证明。
第四十条抵押设定前应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公司采用外部评估为主、内部评估为辅内外结合的方式进行抵押物价值确定。
对提供房地产抵押的,原则上对抵押人申明其价值200万元以上且调查、审查人员对其价值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或公司认为有必要聘请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交由外部评估机构(由公司指定长期合作机构)进行评估,外部机构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