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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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沪水务〔2024〕145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沪水务〔2024〕145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城投集团:《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已经3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扎实做好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4月2日上海市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为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全面提高水务海洋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水务海洋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要求,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深入实施城市更新和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加强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精细化。

以超大城市水系统治理现代化需求为发展导向,以更韧性、更智慧、更宜居的治理现代化为发展目标,以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发展契机,以数字化转型为发展赋能,全面提升水务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上海加快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水务海洋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能力提升,补短板强弱项。

围绕防汛基础设施建设、防汛隐患排查治理、供水安全保障、初雨与污水治理、海洋资源利用、水文海洋测报等能力提升,加快补短板、强弱项。

二是坚持长效管理,抓持续促完善。

水行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

水行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

水行政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汇编韶关市水务局2012年2月编制说明本汇编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水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一部分,又分水法律,水法规,水利部规章,广东省政府规章,水利部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广东省水利厅文件等七个类别。

水法规又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先后排列,水利部规章按水利部文号、联合文号、其他部委文号先后排列,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按层级高低先后排列。

第二部分,内部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次排序。

本汇编中,每一类别(层次)按时间先后倒排列,即发布或修改时间在后的排列在前,发布或修改时间在前的排列在后。

本汇编的水利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水利部2010年第50号《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列内容为准,加上2011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政府规章以2011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粤府法〔2011〕14号)为准。

不在上述范围的重要文件,编汇在“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省部门文件”类别中。

目录一、水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20)(二)水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3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6号) (4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 (5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令) (60)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67)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0)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76)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 (8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 (84)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 (87)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 (9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9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省人大常委会) (97)(三)水利部规章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水利部令第43号) (100)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1号) (10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 (10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 (108)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111)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水利部令第32号) (116)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 (11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 (1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8号) (124)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27号) (12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 (1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 (13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5)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2005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147)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 (150)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4年水利部令第20号修改) (15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 (15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 (159)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水利部令第12号) (166)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水利部令第11号) (168)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水政法[1999]552号) (17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 (17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 (176)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水保[1998]546号) (179)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18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18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修改) (19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 (19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19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 (2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 (20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保[1994]513号) (206)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水财[1994]292号) (20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20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发改委令第15号) (210)《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九部委令56号) (21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部委令第27号) (21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七部委令第11号) (22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发改委、水利部令第4号) (22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八部委令2号) (2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七部委令第30号) (23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 (24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 (247)(四)广东省政府规章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152号) (250)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 (253)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 (254)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 (257)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 (259)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 (260)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 (26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 (265)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76号) (269)(五)水利部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水财务[2011]569号) (26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安监[2011]475号) (27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管理法(水安监[2011]374号) (274)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10]523号修改) (278)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安监[2010]316号) (279)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281)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43号) (283)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10]80号) (28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51号) (29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29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 (296)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 (299)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 (301)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30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 (30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30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8]348号) (310)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312)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315)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农水[2008]119号) (317)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水资源[2008]104号) (319)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4号) (320)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水人教[2006]593号) (321)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 (324)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电[2006]274号) (327)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电[2006]210号) (329)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 (331)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 (333)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335)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 (33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 (34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345)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 (348)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 (35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 (35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57)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59)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365)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 (3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办水保[2005]67号) (369)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水办[2005]130号) (372)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水建管[2005]80号) (375)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政法[2005]11号) (376)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 (378)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 (379)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水政法[2004]400号) (38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 (38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 (38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388)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394)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 (397)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 (399)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03]105号) (401)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 (40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4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 (41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417)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保[2001]12号) (418)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保[1998]423号) (419)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管[1994]106号) (420)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 (421)(六)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与部门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425)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430)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 (433)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436)国务院批转四部委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439)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 (442)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47号) (445)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36号) (449)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 (453)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 (458)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 (462)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 (465)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 (468)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监察部令第13号) (470)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41号) (472)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129号) (474)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475)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11号) (478)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国土[规]字[1989]第88) (47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计[1999]20号) (480)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550号) (481)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 (48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04]165) (489)处理水库移民集体上访工作预案(移办[2003]73号) (490)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粵发[2011]9号) (492)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粤府[2006]115号) (496)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粤府办[2011]89号) (501)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粤办函[2012]52号) (502)关于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粤办函[2011]389号) (506)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代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71号) (510)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粤移[2007]2号) (511)广东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1]6号) (515)广东省河砂资源开采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02) (518)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07号) (520)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07]4号) (521)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03]205号) (523)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 (526)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 (528)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韶市联[2011]8号) (529)关于落实中共韶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韶府办[2011]184号) (531)(七)广东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意见(粤水农电[2011]29号) (534)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和采砂现场管理意见(粤水建管[2010]8号248号) (535)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10]245号) (53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水建管[2010]245号) (53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粤水政法[2010]1号) (541)广东省财政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若干规定(粤水建管[2009]284号) (543)关于加强我省公益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372号) (549)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粤水建管[2009]276号) (548)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粤水建管[2009]235号) (550)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试行BT模式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09]207号) (552)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砂现场管理职责的通知(粤水建管[2009]135号) (555)关于加强我省水库和河道岸线保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水建管[2009]76号) (556)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粤水建管[2009]70号) (559)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暂行办法(粤水建管[2008]274号) (561)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小水电分级管理的通知(粤水农电[2008]71号) (563)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办法(粤水建管[2008]115号) (567)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监理工作导则(粤水建管[2008]108号) (571)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程序(粤水建管[2008]107号) (577)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意见(粤水建管[2008]99号) (579)关于涉河建设项目采砂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水政[2007]13号) (581)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细则(粤水基[2001]31号) (582)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试行) (粤水基[1999]180号) (584)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水质监[1998]5号) (589)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59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0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6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6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63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6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9号) (646)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6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65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国务院令第281号) (66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666)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 (667)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670)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 (675)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 (678)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 (681)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64号) (683)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2006年粤府令第112号) (685)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2002年粤府令第75号) (688)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54号) (690)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23号) (694)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 (695)韶关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韶府[2008]102号) (697)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韶府[2008]101号) (700)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38号) (702)韶关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韶府[2001]58号) (704)。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深水法[2011]461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法〔2011〕461号)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取水许可0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3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4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05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6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8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审批09 城市排水许可10 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01号许可事项:取水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市水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取水;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区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主管部门的区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1.05•【字号】嘉水务〔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排水行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压实网络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网络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排水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按照《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市、区网信办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明确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总体目标、范围、原则和安全框架等,制定年度网络安全计划,将网络安全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制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网络安全职责,形成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络安全管理格局。

二、强化监测预警,提升防范能力各单位要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务系统及相关的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每季度进行一次漏洞扫描,每年进行一次合规性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

严格做好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等核心数据的保密管理,制定核心数据的处理路径和范围说明,定期进行数据追踪和数据处理情况分析并形成报告,杜绝失泄密情况的发生。

同时,要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范内部和外部的恶意攻击和渗透。

三、规范设施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强化对软硬件设施的管控和保护。

部署多层次边界防护架构,根据业务活动进行区域划分,并在边界处部署入侵防范控制措施。

核心数据处理活动的互联网边界处应加强访问控制策略和防护措施的控制。

实行数据分级分类制度,核心数据要加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全过程管理。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津水综〔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水务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结合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在我市各类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或其他特定区域(以下统称园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关工作。

现将《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2020年9月10日附件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围绕“美丽天津”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我市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水平,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天津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成的各级开发区、功能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特定区域(简称为园区)。

未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已建园区中的待开发利用区域(地块)或其他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适用本办法。

园区管理部门在土地和区域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基本明确、计划入驻项目建设特点基本一致的条件下,组织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服务期限应与园区的近期规划一致,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三、评估要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应当因地制宜、重点突出,综合考量。

要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损坏设施植被谁负责补偿”的原则,确保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位。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科学合理,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防治标准,符合生态红线要求,明确防治范围,实现区域土石方基本平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2005年开始实施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认识,坚守基本生态控制线不动摇(一)充分认识基本生态控制线对保护生态的极端重要性。

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有效地保护了我市有限的生态资源,优化了城市空间结构,提升了城市质量,成为我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

必须继续坚守基本生态控制线,并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提升至生态文明基本空间制度的高度。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正确把握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基本原则。

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坚持铁线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市生态质量提升;坚持占补平衡,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协调生态保护与城市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生态资源的全民共享及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严控线内建设活动,强化管制力度,推进管理精细化(一)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信息调查和分区管制制度。

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制定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查规范,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环境、土地建筑、社会经济等信息调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深水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防洪(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不含自来水厂及其厂区内供水管网工程)、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水务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上述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收件确认。

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统一标准,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设置水务工程开工备案服务事项,统一全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工作;(二)负责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前述工程包括市投市建的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核准或者核备且由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社会投资水务工程;(三)将其所负责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信息告知市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指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务工程开工备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5•【字号】深府[2004]157号•【施行日期】200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9月25日深府[2004]157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意见(深圳市水务局2004年8月30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和广东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有关要求,加快我市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进程,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作为一个严重缺水城市,我市城市供水需求近十年每年以10%以上速度高速增长,2003年我市现状需水量已经超过我市水资源的可供应量。

节流与开源已成为我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我市供水历史虽不长,但90年代以前埋设的金属管道,相当部分未做内防腐,导致管道内壁结垢、腐蚀穿孔,漏水严重,“黄水”、“锈水”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供水企业漏损率居高不下。

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将有利于我市进一步节约有限的淡水资源,提高供水效率。

按2003年我市自来水供水总量计,我市供水损失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将节约用水近1500万吨。

同时,管网改造工作也是我市加快与国际接轨进程、实现自来水直饮,保障饮水水质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注重落实成立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吕锐锋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XXX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房产局、法制办,宝安、龙岗区政府以及有关供水企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深府[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府〔2009〕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结合我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两个阶段改革工作的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有效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以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为目标,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为手段,按照“取消前置、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逐步形成行政成本降低、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效率提高、监督管理强化的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

二、基本思路(一)取消前置。

全面突破项目审批条框,解放审批事项约束,所有审批事项及审批事项的内部环节(以下简称审批事项)之间不再互为前置条件,最大限度消除制约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进展的体制障碍。

项目主体单位分阶段同步申报各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审批部门各负其责、同步推进,加强沟通、联合审批,形成高速推进的“无障碍”审批环境。

(二)并联审批。

通过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打破部门界限,取消前置条件约束,构建联合审批平台,形成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项目主体单位前期工作并联、审批事项与前期工作并联的“三并联”审批机制。

(三)信息共享。

项目申报由市行政服务大厅设置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审批部门所有审批结果由专门窗口统一发放,形成项目单位申报、领取只需面对一个窗口的受理模式。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落实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落实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落实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沪水务〔2023〕434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落实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沪水务〔2023〕434号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沪水务规范〔202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建立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标准和分级分类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效能,现就落实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通知如下:一、加强认定依据收集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认定流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同)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列入问题情形依据》(附件1),在认定前落实整改意见下发、约谈、通报批评等相关工作,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意见、约谈记录、通报批评文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技术评审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作为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列入“两单”的重要依据。

xx小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

xx小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

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目录1综合说明 (1)1.1项目概况 (1)1.2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分析与评价 (3)1.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4)1.4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4)1.5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主要工程量 (4)1.6水土保持监测 (4)1.7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5)1.8结论与建议 (5)2方案编制总则 (7)2.1方案编制的目的 (7)2.2编制原则 (7)2.3编制依据 (8)2.4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10)2.5设计深度和设计水平年 (10)3项目概况 (11)3.1工程特性 (11)3.2项目功能及规模 (11)3.3项目区现状 (13)3.4项目总体布局 (14)3.5施工规划 (18)3.6工程占地 (20)3.7土石方平衡及取土、弃渣规划 (20)4项目区概况 (22)4.1自然概况 (22)4.2社会经济概况 (24)4.3水土流失概况 (24)5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29)5.1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29)5.2工程建设合理性评价 (30)5.3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31)5.4结论与建议 (33)6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 (35)6.1工程占地 (35)6.2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 (35)6.3水土保持防治分区 (35)7水土流失预测 (37)7.1影响因子分析 (33)7.2预测时段的划分 (37)7.3预测范围及分区 (37)7.4预测内容和方法 (38)7.5水土流失预测 (39)7.6综合分析 (43)8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设 (44)8.1防治目标 (44)8.2水土保持方案 (44)8.3防治措施设计 (45)8.4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 (51)9水土保持监测 (54)9.1监测目的 (54)9.2监测的意义 (54)9.3监测规划 (54)9.4监测成果及其报送 (56)9.5监测的实施 (57)10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59)10.1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59)10.2效益分析 (65)11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 (67)11.1组织领导与管理措施 (67)11.2保障措施 (68)11.3资金来源及管理 (70)11.4监督保障措施 (70)12结论和建议 (72)12.1结论 (72)12.2建议 (72)13附件 (73)13.1附件1委托书 (73)13.2附件2相关附件 (73)13.3附件3投资估算附表 (73)13.4附件4附图 (73)1综合说明1.1项目概况1.1.1项目基本情况xx项目是由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一住宅区,项目位于交界处,东面与xx市中心城仅一河之隔,不到5分钟步行路程。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津水农〔2017〕22号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津水农〔2017〕22号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津水农〔2017〕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在充分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划》以防治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制定防治目标与总体布局。

划分了我市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并将蓟州山区以外的平原区全部划为“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科学地界定了水土流失预防监督的范围,为促进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初步治理北部山区中度和强烈水土流失区域,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81平方公里,水源涵养能力得以有效提高,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有效维护;平原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

到2030年,北部山区的水力侵蚀得到全面治理,新增建设生态型清洁小流域面积370平方公里;平原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治理;全市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的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法规,切实加强本地区水土保持各项工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水务局要牵头做好《规划》确定的本地区内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认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水务局反馈。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3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治理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权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建筑工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2月1日发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特区持续发展,保护好我市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东江-深圳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等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已经划定的有: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水源保护区、西丽-长岭皮-石塘坑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水源保护区、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观澜河流域水源保护区、茅洲河流域水源保护区。

详细区划见附件一:《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附件二:《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示意图》。

随着深圳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增加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扩大、缩小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颁布。

未划为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供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地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源保护区的开发与建设要实行规划控制。

各水源保护区的发展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作为进行区域开发、人口控制、新项目建设、原有项目调整改造的依据。

水源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应以保证各级保护区的水质目标为前提,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现状特点,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综合部署,使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在规划控制指标内协调发展。

水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发展规模、行业结构、人口指标、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计划、污水的收集及处理措施、固体废弃物收集与无害化处理、水土流失控制、资金渠道、开发程序等。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深水节〔2016〕27号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深水节〔2016〕27号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正文:----------------------------------------------------------------------------------------------------------------------------------------------------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准确掌握用户用水现状和用水结构,推动用户完善节水措施,建立科学用水制度,合理评价用水水平,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水量平衡测试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水务局2016年1月27日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准确掌握用户用水现状和用水结构,推动用户完善节水措施,建立科学用水制度,合理评价用水水平,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水量平衡测试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量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户的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确定其用水参数,并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分析用水合理程度的工作。

第三条水量平衡测试实行分级管理。

年计划用水量在50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0立方米)的单位用户,其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年计划用水量不足50000立方米的单位用户,其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由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应当根据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的安排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

经审查的水量平衡测试结果是确定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

单位用户每个用水单元和用水设备应当按照水量平衡测试要求安装水计量器具,符合日常用水节水管理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11]8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11]8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1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一项长期的日常性工作,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

为全面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4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建立我市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有效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确保受灾群众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医疗卫生、避难场所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储备原则(一)统筹规划,资源共享。

应急物资储备由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规划、调度,纳入市政府重要物资储备管理范畴,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实现资源共享。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要根据市、区、街道管辖实际人口、经济发展规模和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应急物资储备数量,重点保障我市常发、易造成群死群伤灾种(如台风、暴雨、滑坡、交通事故、火灾、危化品安全事故等)的应急物资储备。

(三)形式多样,节约实效。

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开拓社会代储渠道,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5]188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5]188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5]188号各市、州水务局: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是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生态文明的一项紧迫任务。

为严格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保护水土资源,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一)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

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工作计划,主动向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单位书面报告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地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

在建的交通、水利、水电、矿山、输油(气)管线工程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分别在每年1月和7月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水土保持工作。

其他类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每年1月底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工作。

(二)建立水土保持公示制度。

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地点显要位置公示水土保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和格式详见《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公示内容及板式》(附件1)。

(三)建立水土保持约谈制度。

一是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不力的有关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我厅进行约谈。

二是对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隐患的生产建设单位,我厅将对生产建设单位法人进行约谈,并严格依法查处。

(四)建立水土保持黑名单制度。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要向社会通报其生产建设单位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修编(2021-2035年)》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修编(2021-2035年)》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修编
(2021-203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1.12.28
•【字号】沪水务〔2021〕981号
•【施行日期】2021.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修编(2021-
2035年)》的通知
沪水务〔2021〕981号
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局属相关单位:
《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修编(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见附件2)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沪府〔2021〕73号,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规划》印发后水土保持相关工作顺利衔接,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需按照市政府批复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以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加快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为重点,强化信息化与监测水平,开拓创新,提质增效,推动上海市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

二、自2021年12月28日起,各相关单位对不在易发区范围内的项目不再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三、各相关单位需继续做好2021年度遥感监管违法违规项目整改工作和已批
复生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2022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细则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修编(2021-2035年)》的批复(沪府〔2021〕73号)
2.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修编(2021-2035年)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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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
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深水政[2008]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8.01.21
【实施日期】2008.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
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水政〔2008〕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
(深水保字〔1999〕5号)
各区水务局(农林水务局、办),各街道办水务所,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向政府部门提供动态监测数据,现将修订过的《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把此项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
一、全市设三级网络进行分级管理,即市监测总站、区监测分站和镇监测基础站。

各级网站布设在相应的水务主管部门内。

二、市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区监测分站和市属网员单位,特区内的罗湖区、盐田区、福田区和南山区不设基础站,宝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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