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切实保护公共利益,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章行政决策行政决策应当依法、公开、公正、透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行政决策,并不得捏造、隐瞒、篡改有关材料和事实。
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并应当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程序,权利与义务合理配比。
第四章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公平、公开、便捷。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审查结果合理、准确。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管和后续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违反行政机关的授权及权限,不得采取贿赂、行贿等手段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
第五章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及时。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和当事人的意见,达成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平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行政裁决的结果,如对行政裁决不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嫌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及证据,确保公正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行政执法工作,并有义务协助行政机关进行执法工作。
第七章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实行“放管服”改革,促进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
行政监督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避免过度监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行政监督工作,并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
第八章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如有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进行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责任和问责制度,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证公正执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定政办发〔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各单位:《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8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8日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水平,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机关就人事、行政、外事、财务、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及其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章行政许可审批的费用
第五章行政许可审批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厅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和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 可审批申请书等格式文件和审批指南等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厅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所需经费列入厅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厅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 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章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制度
第三章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厅行政审批处应当依照规定,在厅行政服务中心和“湖北省水利厅”上向社会公示厅行政许可审批事 项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和厅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由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和送达,其他 处室(单位)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
第十条厅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律使用“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决定”文头和“鄂水许可〔20XX〕XX号” 文号,加盖“湖北省水利厅”印章。
第六条厅行政审批处和其他处室(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制度制定:厅行政审批处负责制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其他处室(单位)负责制定各 项具体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件,行政审批处参与相关文件的制定。
(二)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厅行政审批处负责实施厅行政许可审批,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体情况,会同或 委托相关处室(单位)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统一送达;厅相关处室 (单位)配合厅行政审批处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勤政 廉政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 “三集中”改革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深市监规[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编号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01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01号省政府委托许可事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24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审批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1.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朔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3.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测员证。
4.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依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和企业概况(原件各1份)。
(二)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属驻潮单位在本市实施行政审批,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促进行政审批机关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法制部门、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行政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各行政机关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各单位派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审批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通报并积极协助依法查处。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确认和公布。
(一)在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须按实施地域分别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未经审查和公布,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未公布事项一律视为无需审批。
(四)因行政审批机关未及时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和公布而自行实施审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行政审批机关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新政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5〕6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应坚持依法、准确、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列入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管理。
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政府的《目录》。
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是本级《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目录》的组织编制、调整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日常监督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自治区审改办)是自治区本级《目录》管理机构。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许可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XX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设区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相应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
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五)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六)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
第九条接收申请材料后,本级公安机关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运行机构的组织和职权设置,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根据《事业单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产业,依法合理使用并管理自有财产,稳定职工队伍,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各项社会公共服务的平衡发展。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外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行政监管,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章组织和职权设置第六条事业单位的组织和职权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二)适应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三)科学、合理。
第七条组织机构设置应当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包括领导机构、办公室、内设机构等,纵向包括上级机构、下设机构等。
第八条组织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效协调上下级关系;(二)明确职责分工;(三)设置适当的管理和决策层次。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权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将职权公示。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财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制度。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四章管理水平提升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团队建设。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工培训和绩效考核,提高职工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附件:1、事业单位组织机构设置示意图2、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事业单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法。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5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调水办各处:为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依法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并已经2010年10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依法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局从事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审批,是指我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通过依法审查,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快捷、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局行政许可处是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局行政许可审批的日常工作,并根据局长授权,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审批。
第六条局行政许可处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部门,其他的业务处室原则上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条局行政许可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二)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或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三)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负责指导当场改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审查申请和要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主办的业务处(室)或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和办结期限;(五)参与重大审批事项的集中现场勘查、专家论证,组织协调和审批;(六)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七)对主办单位的批复意见进行复核,并按照局长授权书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八)将批复文件,发送申请人;(九)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十)对区县水务部门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十一)负责与行政许可审批相关的工作。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5•【文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六)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七)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二)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个处室或者工作人员(以下称“受理送达室”)负责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管理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管理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信息,并组织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国家林业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通过承办单位的受理送达室统一受理和送达,承办单位的其它处室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7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七日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决定;(三)地方性法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精品文档-----------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1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长政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权力行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下放、承接、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行使部门是指行政机关、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包括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和行政权力承接部门。
行政权力下放包括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和其他下放形式。
第三条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四条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权责对等、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论证、报批、交接、公布、评估、督导等工作。
行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审核确认、指导监督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有关合法性审查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研究、拟定、审核行政权力行使部门的职能、机构、经费和人员。
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和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和市政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和市政发〔2010〕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阿克恰勒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明电〔2009〕3号)要求,市政府对所属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
经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确认所属35个执法部门,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00项;确认取消4个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市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财政、发改(物价)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市政府将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已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未经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实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00项)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和田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附件1:确认行政许可事项(35个部门,共200项)一、财政局(1项)1、权限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书审批依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二、粮食局(1项)1、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三、编委办(1项)1、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第五条四、档案局(1项)1、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审批依据:《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第5号令)第十七条五、农经局(1项)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六、统计局(1项)1、统计从业资格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9项七、地方税务局(1项)1、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八、残疾人联合会(2项)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98号)第七条2、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九、科技局(1项)1、权限内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依据:《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六条、第十条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项)1、权限内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投资项目(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轻工、城建、社会事业等)的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第二条第二款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四条十一、广播电视局(2项)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2、设立乡镇、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十二、建设局(2项)1、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依据:《建筑法》第七条2、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关于第九批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08〕44号)十三、交通局(6项)1、超限运输车辆及危害公路车辆行驶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2、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3、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4、占用、挖掘、架设、增设、跨越、穿越公路或公路用地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埋设管道、线路和堆放物品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6、占用公路建设控制区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线路和堆放物品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十四、安监局(6项)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三条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据:第344号国务院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令)第五条、第六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8〕34号)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5、烟花爆竹经营(长期零售)许可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新安监危化字〔2008〕247号)第四条6、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十五、农业局(3项)1、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2、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3、权限内引种检疫审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23条十六、林业局(8项)1、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2、权限内林木种苗生产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3、权限内林木种苗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4、权限内经营(含加工)木材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6、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许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7、森林防火期内生产用火的许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8、权限内植物种子、苗、木调运检疫的审核依据:国务院95号令十七、人口计生委(5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一条2、权限内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第208项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审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4、特批生育服务证审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5、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第十条十八、经贸委(2项)1、定点屠宰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2、新办乡镇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核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十九、国土资源局(8项)1、权限内临时用地使用权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2、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延续审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3、权限内转让采矿权的审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4、权限内农村居民宅基地建设用地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5、征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6、权限内开垦荒地(复垦)及未利用地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7、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依据:国务院469号令《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二十、民宗委(7项)1、权限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条例》第八条2、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登记的审核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3、权限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4、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5、权限内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登记的审核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6、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7、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二十一、民政局(8项)1、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2、伤残登记审批依据:《军人优恤优待条例》3、权限内行政区划审批依据:国发【1985】8号4、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的审批依据:国务院225号令5、建设殡仪服务站许可依据:国务院225号令6、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7、权限内评烈的审批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8、权限内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二十二、工商局(20项)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3、档案查询许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4、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第十五条5、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6、各类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7、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核准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8、市场名称的核准登记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9、市场开业登记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10、广告经营核准登记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11、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白酒的广告发布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12、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依据:国发【1997】15号13、企业(个体)年度审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国营事业和其他奥皮尔河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开始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管理工作其直接对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其他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拟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规章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严肃查处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也已经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批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劳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其他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机关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二)会议纪要。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职权法定原则;(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行政处罚;(四)行政强制措施;(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五条法制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废止、备案、清理、汇编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业务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
需报市政府或市人大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业务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起草小组可以吸纳有关部门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或社会团体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初稿形成后,应由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办审查:(一)规范性文件文本;(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提供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法制办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遇特殊情况,可再延长7个工作日。
第九条法制办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二)送审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将送审材料退回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三)送审材料只存在立法技术问题的,予以修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鄂卫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8]69号)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卫生厅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设立卫生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所有省级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由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厅机关涉及许可事项的有关处室要在12月1日前向受理窗口提供受理许可项目的资料目录,并指导做好受理工作。
12月1日以后,厅机关各处室一律不再受理许可。
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省卫生厅负责。
对省卫生厅法定代表人决定的签字权委托给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的许可项目,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制定制度,规范行为,严格把关,确保许可质量,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三、省卫生厅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构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省级卫生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党组和厅长报告检查情况。
本《办法》各地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
联系人:徐健联系电话:************湖北省卫生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许可质量,明确卫生行政许可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许可的项目由一个窗口统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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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一、概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许可已经成为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
手段之一。
机关单位作为行政许可的管理机构,负责对行政许可进行
管理和监督。
为了规范机关单位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加强行政许可
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行政许可的申请
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前,须认真阅读法律法规和该许可的规定,确保具备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和条件,保证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2. 申请人可以通过机关单位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APP等互联网平台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或者通过申请人所在地的窗口受理,机关单位
应当及时反馈收件时间、受理员工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申请
人准备申请材料。
三、行政许可的审批与决定
1. 行政许可的审批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循“即报即审、限时
审批、一次性审批”的原则。
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审批
结束。
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
及时作出许可决定。
对于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情况,应当在5日内告
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
3.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明确许可的内容、条件、期限、有效期等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1.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管理,并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
员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2. 对于违法行政许可的情况,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撤销已经作出的许
可决定,予以公告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3. 行政许可的收费应当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乱收费扣留申请人证件等行为。
五、附则
1.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行政许可的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行政许可
工作的规章制度、许可办法及许可证照等信息。
2. 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进行严肃处理,保证行政许可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