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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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县情实际、满足学生需求、职责权利明确、运行规范有序的校车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具有资质的校车服务公司承接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幼儿上下学接送业务。重点服务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入园或寄宿制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建立实时监控服务平台,将专业标准校车和作为校车使用的兼营车辆全部纳入实时监控系统,实现校车管控职能化,逐步实现校车由“兼营模式”向“专营模式”平稳过渡。到2020年1月底,全面实现校车专营化集约化运营。

二、运营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管理、财政补贴、家长负担”的原则,参与校车运营的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至服务期满或至2020年1月底依序退出校车市场,校车服务公司购买与道路相匹配的标准专业校车进入市场参与运营。以乡镇为单位与校车服务公司签订承运协议,校车服务公司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协议,履行交接手续。校车服务公司在上下学时段统一调配车辆,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其它时段不参与线路营运。乘车学生、幼

儿采取“实名制”方式,由校车服务公司分区域,按定车、定员、定座、定线、定点“五定”原则负责接送。严禁任何学校幼儿园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坚决取缔个体非法从事校车经营行为。

三、组织机构

成立安化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教体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发改、财政、安全生产、交通、公安、交警、民政、残联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和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食药工质局、县税务局、县残联、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综治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教体局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交警大队各抽调1人为成员,采取定人、定责、定时、定经费的管理办法,实行每周一、三、五集中办公,全面负责校车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县教体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县城南区、县经开区管委,下同)也要成立相应管理机构,由乡镇长(管委主任)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综治、安监、派出所、所属乡镇交警中队、交管站、中心学校和各村(社区)负责同志为成员。

四、管理和保障机制

(一)完善学生用车管理机制

1.严格校车驾驶员管理

(1)严格校车驾驶员准入审批。校车驾驶人按相关规定取- 2 -

得校车驾驶资格,经县校车办、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教体局对其资格审查合格签署校车准驾意见后,方可聘用。校车准驾资格实施年审制。

(2)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校车服务公司定期组织校车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配合学校搞好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演练。县教体、交警部门加强督导。

2.严格校车车辆管理

(1)严格校车准入和标牌核发。校车服务公司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校车办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材料:校车的车型必须是15座以上,符合新的《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的车辆;车辆购买了承运人责任险(承运险不低于100万,三责险不低于100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2)严格更换或购置标准校车程序。校车服务公司更换或购置标准校车,必须严格按照县校车行政许可申报程序予以办理。申请人提供本人政审材料、准驾证、安全运行材料、拟购车辆情况,经乡镇校车办初审,县教体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会审,报县校车办批准。

(3)严格校车安全技术检测。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正常的定期检测外,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随

时抽查车辆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明确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县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落实校车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加强对县教体、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督促,定期听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并依照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导。

(2)县校车办:负责综合协调、督查指导、上传下达、信息汇总等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县校车管理部门、乡镇校车办、校车服务公司的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校车的更换购置以及对校车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3)县教体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师生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履行校园内车辆查验和学生上学下车后、放学发车前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乘车学生台账,统计运力需求,对校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员、车船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趟次等情况登记造册;协同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校车信息平台,加强校车驾驶员和车船审查备案工作;会同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学生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组织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4)县交警大队:负责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4 -

和校车及驾驶人的准入审查及年检年审,签注校车驾驶员准驾证,核发校车标牌,建立校车车辆、驾驶员信息管理平台;负责查处未取得校车标牌接送学生的车辆和校车超员、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学校周边交通秩序;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校车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新增校车登记注册;负责指导各乡镇、行政村(社区)的交通劝导员参与校车安全管理。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审批和维护保养管理权限内的通校公路;负责按照道路管理权限组织协调并督促完善农村学校公路两边交通安保设施,建设校车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负责协助办理校车标牌,重点对营运校车进行安全监管;负责学生用船交通安全管理和学生用船及驾驶人的年检年审,建立学生用船、驾驶员信息管理平台;督促涉水乡镇落实《安化县学生渡运交接制度》和《安化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定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和学生渡运船舶交通安全整治行动。

(6)县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国家、省、市财政部门校车(船)专项奖补资金,预算好校车专项经费,及时拨付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经费补贴。

(7)县安监局:负责将校车安全纳入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督促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校车服务公司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牵头组织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协助调查处理校车交通安全事故。

(8)县综治办:负责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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