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钻车与综合机组
编号:ABGZ-MA-EDC-2017-0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钻车与综合机组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二〇一七年五月目录0 引言 (1)1适用范围 (1)2基本模式 (1)3 主要依据标准 (1)4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2)5首次申办 (2)5.1 申请与受理 (2)5.2 技术评估 (4)5.3 产品检验 (4)5.4工厂评审 (5)5.5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6)6持证后的监督 (7)6.1监督频次与方式 (7)6.2监督内容 (7)6.3监督结果的处理 (7)7 延续申办 (8)8 变更申办 (8)8.1持证人变更 (9)8.2产品变更 (10)8.3实施规则变更 (10)9扩展申办 (10)10 批次申办 (11)10.1 审核发放模式 (11)10.2 申请与受理 (11)10.3技术评估 (11)10.4抽样检验 (11)10.5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12)11附则 (12)0 引言本规则规定了钻车类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通用规则配套使用。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锚杆钻车、掘进钻车、深孔钻车、综合机组等产品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其它类型的履带行走类钻孔机械产品也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2基本模式技术评估+产品检验+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 主要依据标准主要依据标准见表1。
表1主要依据标准4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申请人应为法人单位,并满足以下要求:(1)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所申请的产品在经营范围内;(2)具备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备申请产品生产所需的固定场所;(4)具有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具备申请产品成品总装调试能力;(6)具备申请产品的出厂检验能力。
OEM方式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见《OEM方式补充规定》(ABGZ-MK-05-2017-01)通用规则5首次申办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主要流程包括:申请、初审与受理、技术评估、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终审和安全标志发放等环节。
淮北矿业集团物资分类目录
二十三类:劳保用品:各种工作服、防寒用品、防雨用品(雨伞、雨衣),各种工作帽、各种安全带、安全绳、各种手套、各种鞋、胶靴、各种眼镜、各种肥皂、洗衣粉、毛巾、口罩、披肩帽、防毒口罩等。
十九类:三类电工具材:各种灯泡、灯管、灯具、电池、灯头插座、插座、(铁)线盒、接线盒、TG暗装开关、双控开关、保险丝、闸刀、胶布、各种风扇、抵押瓷瓶、黑胶布、漏电、吊杆、节能灯、钻石灯罩、交流接触器、热过载继电器、继火线位器、密封圈、连轴器、风扇
继电器、高压汞灯、电容、漏电断路器、防水胶布、漏电开关。
卡、护具、自动排气阀、旋塞、钻鐟尾丝、漆刷、轴承。
十八类:三类工具器具:扳手、毛刷、锤子、螺丝刀、砂布、割焊工具、起重工具、木工工具、油漆工具、瓦工工具、温度计、导电嘴、开口鼻、割枪、铜线鼻、铁皮剪、切割片、吊装带
各种衡器、测量工具、化验工具、割咀、电焊钳、手电钻、小滚筒、滚筒支架、二氧化碳气保焊枪、金属切割片、通针、碳刷、钢锯架、割枪、毛刷、磨光片)。
十二类:二类小型设备:(各种钻床、砂轮机等小型设备、各种低压阀门、电焊条、二氧化碳气保焊丝、埋弧焊丝)。
十三类:各种轴承:
十四类:二类工具:(各种直钻、锥钻、砂轮片、钻头、丝锥)。
十五类:二类电工器材:(各种高压电器、低压电器、一般电器《手电钻、电锤、电焊机、变压器小的》各种铜皮线、铝皮线、铜塑线、碳刷、断路线)。
十六类:二类仪表:氧气表、乙炔表、电压表、压力表、等各种仪表。
十七类:三类金属制品:各种垫片、柳钉、销子、钢丝绳卡头、花篮罗丝、皮带扣、油杯、卫生洁具配件、PE
管、PP—R管、波纹管、塑料管及管件、水嘴、暖气片、轻轨配件、油桶、元钉、铰链、插销、木螺
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试行
附件3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试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精神、《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实施规则》,结合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以下简称数码电子雷管)、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以下简称发爆器)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按新产品认证模式Ⅱ进行认证,即: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现场评审,发放有效期1年的新产品工业性试验证书。
3 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4.1申请人申请人应为从事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研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所生产产品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数码电子雷管生产企业应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4)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5)具备《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2 申请材料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4.2.2 产品技术文件4.2.2.1 产品技术条件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
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1.1以及《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发爆器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相关要求。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1〕 10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生产单位、煤炭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
第三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是确认煤矿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生产、出售和煤矿企业采购、使用的凭证。
凡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领取安全标志准用证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
第四条国家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安标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安全标志工作;负责对安标中心反馈的我省申办安全标志的企业进行审核;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炭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为分局)对辖区内煤炭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受省局委托,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安全标志进行审核;参与省局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标志申办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安全标志产品相应的注册资金,其注册资金应符合生产相关产品所需达到的最低限额;(三)有与生产相关产品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及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四)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检测与测试手段;(五)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六)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七)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二)有正常、完整的技术条件;(三)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有省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检定或评审意见;(四)其他有关条件。
7防爆及矿用一般型产品通用要求
编号:ABGZ-MK-07-2017-0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防爆及矿用一般型产品通用要求2017-03-15发布 2017-05-01实施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本规则适用于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中对矿用产品的防爆性能、矿用一般型性能的考核。
防爆要求主要依据GB 3836系列标准编制,包括隔爆型、本安型、浇封型、增安型4种防爆型式,采用复合防爆型式时应满足各自防爆型式的要求;矿用一般型的要求主要依据GB/T 12173-2008编制。
防爆电气设备、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除满足本规则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产品审核发放实施规则要求。
第一部分隔爆型一、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一)产品技术说明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执行标准中应至少包括:GB 3836.1-2010《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2-2010《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 3836.3-2010《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2)防爆型式与防爆标志;(3)外壳材质(含金属牌号、轻合金成份);(4)使用环境;(5)明确适用GB 3836.1-2010和GB 3836.2-2010要求的条款,以及不适用上述标准要求的条款及原因。
(6)电池类型、规格型号、容量、生产单位等信息,以及保护电路的相关信息。
(7)引入装置的信息及其安装位置(必要时)。
(二)产品图纸应提供产品总装图、与隔爆结构相关的零部件图。
产品图纸均应满足GB 4457~4460《机械制图》和GB 3836.1-2010、GB 3836.2-2010的规定,以及以下要求:(1)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等应与产品技术说明书一致;(2)应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包括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3)应有图号、版次号、更改日期、标题。
此外各图纸中应注明以下参数和要求:1.总装图(1)应能反映出所有涉及的防爆结构及其参数,隔爆接合面配合间隙、接合面宽度、粗糙度、外形尺寸等参数标注齐全,并注明公差。
矿用产品安标申办过程
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申办程序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申办程序分为:首次申办平安标志程序〔以下简称首次申办程序〕、变更平安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变更程序〕、延续平安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延续程序〕。
一、首次申办程序产品首次申办平安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1.申请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平安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申办平安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4.现场评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平安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5.终审、发放平安标志证书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合格的,发放平安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平安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6.监督检查安标国家中心对取得平安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检查频次。
[附注]1.对于申请产品属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其平安标志申办,可在产品平安性能技术审查和平安性能检验合格的根底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平安标志证书,准许该编号产品使用平安标志标识。
2.对申请产品与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平安标志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原那么上只进行产品的差异性技术审查、检验或评审,证书有效期与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平安标志有效期相同。
3.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其平安标志申办,可在技术审查、必要的检验室检验和现场评审合格的根底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平安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
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具有有效期的平安标志证书。
首次申办平安标志程序流程图安标国家中心完成检验机构完成申请人完成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二、变更程序平安标志有效期内的产品,其平安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平安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安标受控部件自查备案文件
安标技函字【2011】第002号关于继续实施对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备案审的说明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2010年10月,安标国家中心发出《关于对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实施自查和重新备案的通知》(安标字[2010]63号),大多数企业按期实施了自查和备案,但现场评审及监督评审中发现仍有部分生产单位未实施自查。
根据企业要求,安标国家中心研究,继续实施自查和重新备案工作。
特作如下说明:1.已提交自查备案的企业,无需另行提交自查文件(凡会员区中“受控件自查备案”内有“关于…自查及重新备案明细的回复”的表示已经自查和备案,无此信息的表示未自查)。
2.尚未自查的企业,按照安标字[2010]63号文件(附后)的要求进行自查。
若自查认为所有产品均不需重新备案的,填写《自查结果报告表》(见[2010]63号附件1)报安标国家中心;若自查认为需重新备案的,将电子版及纸质版《自查结果报告表》和《明细表》(见[2010]63号附件2)同时报原审查的检测检验中心。
《自查结果报告表》中“明细表符合要求情况”选择“是”的产品,不需提交该产品《明细表》。
备案工作延长至2012年3月31日,逾期未实施自查备案的,现场评审可能不合格。
请予配合。
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2011年11月1日附安标字…2010‟63号关于对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实施自查和重新备案的通知各有关矿用产品生产单位: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9个新版安全标志管理文件(安标字[2010]15号文件发布),安标国家中心发布了《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管理规则(试行)》(安标字[2010]24号,以下简称《规则》)和《安全标志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汇总表(试行)》(安标字[2010]46号,以下简称《汇总表》),用以规范对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安全标志管理,促进生产单位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
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监察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监察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0•【文号】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监察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推动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透明度,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予以发布(详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精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发布的管理文件,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的技术性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为安全生产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做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加强对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本次发布的管理文件,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矿山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专项监督、监察,支持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细则低压电频调速类
编号:ABGZ-MA-ABD-2017-0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低压变频调速类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二〇一七年五月目录0 引言 (1)1适用范围 (1)2基本模式 (1)3主要依据标准 (1)4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2)5 首次申办 (2)5.1 申请与受理 (2)5.2 技术评估 (4)5.3产品检验 (4)5.4工厂评审 (5)5.5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 (6)6 持证后的监督 (6)6.1监督频次与方式 (7)6.2监督内容 (7)6.3监督结果的处理 (7)7 延续申办 (8)8 变更申办 (9)8.1持证人变更 (9)8.2产品变更 (10)8.3实施规则变更 (10)9 扩展申办 (10)10 批次申办 (11)10.1 审核发放模式 (11)10.2 申请与受理 (11)10.3技术评估 (11)10.4抽样检验 (12)10.5证书发放 (12)11 附则 (12)0 引言本规则规定了矿用低压变频调速类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通用规则配套使用。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矿用防爆交流变频器、矿用防爆变频调速装置、矿用防爆整流器、矿用防爆逆变器、矿用防爆机车逆变器、矿用一般型机车逆变器、矿用防爆机车调速器、矿用一般型机车调速器等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的实施。
其它类型的低压变频器也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2基本模式技术评估+产品检验+工厂评审+持证后监督3主要依据标准主要依据标准见下表。
4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申请人应为法人单位,并满足以下要求:(1)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所申请的产品在经营范围内;(2)具备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备申请产品生产所需的固定场所;(4)具有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具备申请产品成品总装调试能力;(6)具备申请产品的出厂检验能力。
OEM方式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见《OEM方式补充规定》(ABGZ-MK-05-2017-01)通用规则。
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跟重要原材料明细汇总表-安标国家
附件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汇总表(2010版)安标国家中心编制说明为规范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促进生产单位为矿山提供具备安全保障的产品,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安标字〔2010〕15号文件发布)和《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管理规则(试行)》(安标字〔2010〕24号文件发布)等的规定,针对各类产品的安全性能特点,安标国家中心组织编制了各类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将各类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汇总成册,形成本《汇总表》。
本《汇总表》中的产品排序,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的分类顺序。
本《汇总表》对安全标志管理中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受控类别进行了划分。
在生产单位对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受控的基础上,将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划分为四类,即安全关联部件(A类)、安标配套件(B类)、安标关键部件(C类)及除上述三者之外的其他主要零(元)部件(D 类)。
本《汇总表》试用过程中,在安全标志管理各环节应注意以下主要问题:1.申请人申报产品安全标志。
按本《汇总表》所列统一格式及相应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和重要原材料明细逐一填写相关内容,表中划“√”者为必填项目。
2.安全标志审核各环节。
审查生产单位所填报明细表的完整性、正确性,核查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与实际产品的一致性。
3.持证人持有产品安全标志。
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持证人不应随意改变主要零(元)部件的配置,确需变更时应执行以下规定:(1)需变更安全关联部件(A类)、安标关键部件(C类)时,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履行变更程序后,方可变更;(2)需变更安标配套件(B类)时,无需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申请,但应选择具有安全标志且与整机整体匹配的产品;(3)需变更其他主要零(元)部件(D类)时,应按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实施变更,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电话:400--655--0539133****8576联系人:秦经理Q Q:9____7248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____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____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7防爆及矿用一般型产品通用要求
编号:ABGZ-MK-07-2017-0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实施规则防爆及矿用一般型产品通用要求2017-03-15发布 2017-05-01实施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本规则适用于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中对矿用产品的防爆性能、矿用一般型性能的考核。
防爆要求主要依据GB 3836系列标准编制,包括隔爆型、本安型、浇封型、增安型4种防爆型式,采用复合防爆型式时应满足各自防爆型式的要求;矿用一般型的要求主要依据GB/T 12173-2008编制。
防爆电气设备、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除满足本规则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产品审核发放实施规则要求。
第一部分隔爆型一、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一)产品技术说明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执行标准中应至少包括:GB 3836.1-2010《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2-2010《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 3836.3-2010《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2)防爆型式与防爆标志;(3)外壳材质(含金属牌号、轻合金成份);(4)使用环境;(5)明确适用GB 3836.1-2010和GB 3836.2-2010要求的条款,以及不适用上述标准要求的条款及原因。
(6)电池类型、规格型号、容量、生产单位等信息,以及保护电路的相关信息。
(7)引入装置的信息及其安装位置(必要时)。
(二)产品图纸应提供产品总装图、与隔爆结构相关的零部件图。
产品图纸均应满足GB 4457~4460《机械制图》和GB 3836.1-2010、GB 3836.2-2010的规定,以及以下要求:(1)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等应与产品技术说明书一致;(2)应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包括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3)应有图号、版次号、更改日期、标题。
此外各图纸中应注明以下参数和要求:1.总装图(1)应能反映出所有涉及的防爆结构及其参数,隔爆接合面配合间隙、接合面宽度、粗糙度、外形尺寸等参数标注齐全,并注明公差。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电话:400--655--0联系人:秦经理QQ:919857248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KJJ18使用说明书V4.0(A5)
警告:1)安装、使用前应阅读本说明书。
2)不得随意改变本安电路和与本安电路有关的元器件的规格和参数!3)本安产品不得随意与其它未经联检的设备连接!11概述KJJ18矿用本安型千兆环网接入器(以下简称环网接入器)是数据交换传送设备,适用于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为具备以太网或RS485、CAN、DSL通信接口的设备提供传输通道。
1.1 防爆型式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xibI Mb”。
1.2 型号及含义:KJ J 18接口设备矿用监测、控制系统或设备1.3环境使用条件:a)环境温度:0~40℃;2b)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c)大气压力:80kPa~106kPa ;d)无显著振动和冲击的场合;e)煤矿井下有甲烷、煤尘爆炸危险、周围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
f)无破坏金属和绝缘材料的腐蚀性气体的地方。
2技术参数及功能2.1 技术参数2.1.1 直流供电(3组电源不共地)第1路额定工作电压:DC18V,工作电流:≤700mA;第2路额定工作电压:DC18V,工作电流:≤850mA;第3路额定工作电压:DC18V,工作电流:≤700mA;2.1.2 主要技术指标2.1.2.1 千兆以太网光信号接口(出厂时,可根据需求减少配置)3a) 接口数量:6个;b) 连接方式:LC;c) 传输方式:全双工,TCP/IP以太网光信号传输d) 传输速率:1000 Mbps;e) 光发射功率:-10~0dBm(1310nm,单模光纤);f) 光接收灵敏度:-20dBm;g 最大传输距离:10km (发射光功率-10dBm~0dBm;接收灵敏度-20dBm;使用MGTSV矿用单模光缆;光纤接点总数8个,其中热熔接点3个,冷熔接点3个,活动连接点2个)。
2.1.2.2 百兆以太网光信号接口(出厂时,可根据需求减少配置)a) 接口数量:5个;b) 连接方式:SC;c) 传输方式:全双工,TCP/IP以太网光信号传输d) 传输速率:100 Mbps;4e) 光发射功率:-16~0dBm(1310nm,单模光纤);f) 光接收灵敏度:-31dBm;g) 最大传输距离:15km (发射光功率-16dBm~0dBm;接收灵敏度-31dBm;使用MGTSV矿用单模光缆;光纤接点总数8个,其中热熔接点3个,冷熔接点3个,活动连接点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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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汇总表(2010版)安标国家中心编制说明为规范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促进生产单位为矿山提供具备安全保障的产品,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安标字〔2010〕15号文件发布)和《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管理规则(试行)》(安标字〔2010〕24号文件发布)等的规定,针对各类产品的安全性能特点,安标国家中心组织编制了各类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将各类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汇总成册,形成本《汇总表》。
本《汇总表》中的产品排序,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的分类顺序。
本《汇总表》对安全标志管理中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受控类别进行了划分。
在生产单位对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受控的基础上,将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划分为四类,即安全关联部件(A类)、安标配套件(B类)、安标关键部件(C类)及除上述三者之外的其他主要零(元)部件(D 类)。
本《汇总表》试用过程中,在安全标志管理各环节应注意以下主要问题:1.申请人申报产品安全标志。
按本《汇总表》所列统一格式及相应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和重要原材料明细逐一填写相关内容,表中划“√”者为必填项目。
2.安全标志审核各环节。
审查生产单位所填报明细表的完整性、正确性,核查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与实际产品的一致性。
3.持证人持有产品安全标志。
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持证人不应随意改变主要零(元)部件的配置,确需变更时应执行以下规定:(1)需变更安全关联部件(A类)、安标关键部件(C类)时,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履行变更程序后,方可变更;(2)需变更安标配套件(B类)时,无需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申请,但应选择具有安全标志且与整机整体匹配的产品;(3)需变更其他主要零(元)部件(D类)时,应按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实施变更,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对于有关标准规定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变更的部件,应严格执行其规定。
如隔爆电气产品中的接线端子、透明件、密封圈等目前暂纳入D类管理,持证人变更这些元件时,应执行GB3836的有关规定,经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审查或检验后方可实施。
本《汇总表》系在新版安全标志管理文件发布后首次编制,将根据发展变化中情况和安全标志管理的客观要求,及时修订、完善。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汇总表目录1 电气设备 (1)1.1 开关与起动器 (1)1.1.1 矿用防爆低压交流真空馈电开关 (1)1.1.2 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1)1.1.3 矿用防爆高压配电装置 (1)1.1.4 矿用防爆型高压真空电磁起动器 (2)1.1.5 矿用防爆低压交流真空电磁起动器 (2)1.1.6矿用防爆型电磁起动器 (4)1.1.7 矿用防爆低压交流软起动器 (4)1.1.8矿用防爆低压交流变频器 (5)1.2 电动机 (5)1.3 综合保护装置 (5)1.3.1 矿用隔爆型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5)1.3.2 煤矿用隔爆型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6)1.3.3 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6)1.4变电设备 (6)1.4.1矿用防爆移动变电站用低压馈电开关 (6)1.4.2矿用防爆移动变电站用高压真空开关 (8)1.4.3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高压负荷开关 (8)1.4.4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低压保护箱 (8)1.4.5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电缆连接器 (8)1.4.6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9)1.4.7矿用隔爆型干式变压器 (9)1.5 矿用泵 (10)1.5.1煤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 (10)1.5.2煤矿用离心泵 (10)1.5.3煤矿用往复泵 (11)1.5.4煤矿用气动注浆泵、气动隔膜泵 (11)1.5.5煤矿用泥浆泵、注浆泵 (11)1.5.6煤矿用机动往复泵 (11)1.5.7混凝土泵 (11)1.6其他 (12)1.6.1 煤矿用隔爆型控制按钮 (12)1.6.2 煤矿用隔爆型低压插销 (12)1.6.3 煤矿用隔爆型电铃 (12)1.6.4 煤矿蓄电池电机车用隔爆型插销连接器 (13)1.6.5 矿用隔爆型电磁阀 (13)1.6.6 隔爆型手持式煤电钻 (13)1.6.7 煤矿用隔爆型高压电缆连接器 (13)1.6.8 煤矿用隔爆型低压电缆接线盒 (13)1.6.9 煤矿用隔爆型多功能灯铃信号装置 (14)1.6.10 煤矿用隔爆型行程开关 (14)1.6.11 煤矿用隔爆型转换开关 (14)1.6.12 煤矿用隔爆型信号开关 (14)1.6.13矿用防爆电动激振器 (15)1.6.14隔爆型电力液压推动器 (15)2 照明设备 (16)2.1 矿灯 (16)2.1.1 KJ型矿灯 (16)2.1.2 KL型矿灯 (16)2.1.3 KS型矿灯 (16)2.1.4 甲烷报警矿灯 (17)2.2 防爆灯具 (17)2.2.1 煤矿用防爆灯具 (17)3 爆炸材料、发爆器 (18)3.1 炸药 (18)3.1.1 煤矿许用粉状乳化炸药 (18)3.1.2 煤矿许用膨化硝铵炸药 (18)3.1.3 煤矿许用乳化炸药 (18)3.1.4 煤矿许用水胶炸药 (19)3.2 电雷管、导爆索、发爆器 (19)3.2.1 煤矿许用电雷管 (19)3.2.2 煤矿许用导爆索 (20)3.2.3 煤矿用电容式发爆器 (21)3.2.4 煤矿用甲烷闭锁发爆器 (21)4 通信、信号装置 (22)4.1 通信 (22)4.1.1 煤矿漏泄通信系统或装置 (22)4.1.2 矿用无线通信系统 (22)4.1.3煤矿工作面通信、控制装置 (22)4.1.4 煤矿用司控道岔控制装置 (24)5 钻孔机具及附件 (25)5.1 钻机 (25)5.1.1 煤矿用反井钻机等井巷成孔钻机设备 (25)5.1.2煤矿用液压回转钻机、煤矿用乳化液钻机、液压锚杆钻机 (25)5.1.3煤矿用锚杆钻机 (25)5.1.4煤矿用回转振动钻机 (26)5.1.5煤矿用坑道钻机(煤矿坑道勘探用钻机) (26)5.1.6煤矿用气动回转钻机 (26)5.1.7煤矿用液压钻车、钻凿综合机组产品 (26)5.1.8煤矿用支架式电动钻机(含煤矿用岩石电钻) (27)5.1.9气动凿岩机械 (27)6 提升、运输设备 (28)6.1 输送机 (28)6.1.1 带式输送机 (28)6.1.2带式转载机 (29)6.1.3 给料机 (29)6.1.4 调速型液力偶合器 (30)6.1.5液力偶合器 (30)6.1.7输送机用断带保护装置 (31)6.1.8 带式输送机用液压卷带装置 (31)6.1.9 带式输送机用液压张紧装置 (33)6.1.10 带式输送机用液粘软起动装置 (33)6.1.11带式输送机用电力液压鼓(块) 式制动器 (33)6.1.12 盘式制动装置 (34)6.1.13 电动滚筒 (34)6.1.14 刮板输送机 (34)6.1.15 煤矿架空乘人装置 (36)6.1.16 顺槽用刮板转载机 (37)6.1.17 摩擦偶合器 (37)6.1.18 齿辊分级破碎机 (37)6.2 绞车及提升机 (38)6.2.1 JTK型矿车提升绞车 (38)6.2.2 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40)6.2.3 JTP型矿井提升绞车 (42)6.2.4 调度绞车、调车绞车 (44)6.2.5 回柱绞车 (44)6.2.6 矿用无极绳调速机械绞车 (44)6.2.7 慢速绞车 (46)6.2.8 耙斗装岩机用绞车 (46)6.2.10 启闭风门绞车 (46)6.2.11 气动绞车 (48)6.2.12 双速多用绞车 (48)6.2.13 无极绳绞车 (48)6.2.14 运输绞车 (49)6.2.15 液压防爆提升机和提升绞车 (49)6.2.16 凿井绞车 (50)6.2.17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 (50)6.2.18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 (52)6.2.19带式输送机用张紧绞车 (53)6.2.20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53)6.3 人、矿、材料车 (53)6.3.1 斜井人车 (53)6.3.2平巷人车 (54)6.3.2 固定车箱式矿车(平板车) (54)6.3.3 梭式矿车 (54)6.3.4 梭车 (54)6.3.5跑车防护装置 (55)6.3.6跑车防护装置用电控箱 (55)6.3.7 跑车防护装置用收放绞车 (56)6.3.8跑车防护装置用挡车栏 (56)6.4.1吊桶 (56)6.4.2 立井单绳(多绳)罐笼 (56)6.4.3立井单绳(多绳)提煤箕斗 (56)6.4.4滚轮罐耳 (57)6.4.5立井提升过卷防护缓冲托罐装置、立井提升过放防护缓冲装置 (57)6.4.6防坠器 (57)7 动力机车 (58)7.1 电机车 (58)7.1.1 架线式工矿电机车 (58)7.1.2 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59)7.1.3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 (59)7.2柴油机动力设备 (60)7.2.1防爆柴油机 (60)7.2.2防爆柴油机保护装置 (60)7.2.3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 (62)7.2.4 防爆柴油机单轨吊车 (64)7.2.5钢丝绳牵引卡轨车(无极绳连续牵引车) (64)7.2.6 防爆铲运机 (66)7.2.7 轮胎式防爆装载机 (66)7.2.8 防爆蓄电池单轨吊车 (68)7.2.9 防爆柴油机钢轮普轨机车 (69)7.2.10防爆柴油机钢轮齿轨机车 (69)7.2.11煤矿用防爆柴油机胶套轮/齿轨卡轨车 (70)8 通风、防尘装备 (71)8.1 防尘用仪器仪表 (71)8.1.1 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表、矿用粉尘采样器、煤矿用风速表 (71)8.2通风机 (71)8.2.1煤矿用轴流主要通风机 (71)8.2.2煤矿用局部通风机 (71)9 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72)9.1 风筒 (72)9.2煤矿用隔爆水袋 (72)9.3液压支架用乳化油 (72)9.4液压支架用液态浓缩物 (72)9.5液压支架用防冻液 (72)9.6水-乙二醇难燃液压液 (74)9.7 煤矿井下用无水全合成液压液 (74)9.8 煤矿用移动类软电缆 (74)9.9 煤矿用电力电缆 (74)9.10 煤矿用通信电缆 (75)9.11 煤矿用控制电缆 (75)9.12 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 (75)10环境、安全、工矿监测监控仪器与设备 (76)10.1安全检测、监控仪器仪表 (76)10.1.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76)10.1.2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 (76)10.1.4 防爆探地雷达 (77)10.1.5煤矿用携带型电化学式一氧化碳测定器 (77)10.1.6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甲烷传感器 (77)10.1.7 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 (77)10.1.8 煤矿用电化学式氧气传感器 (78)10.1.9 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 (78)10.1.10煤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78)10.1.11煤矿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 (78)10.1.12 煤矿用防爆激光指向仪 (79)10.1.13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 (79)10.1.14 全自动粉尘测量仪 (80)10.2 监测监控系统及传感器 (80)10.2.1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80)10.2.2 分站 (80)10.2.3 煤矿用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 (81)10.2.4 煤矿地面立井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81)10.2.5 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 (81)10.2.6 矿用烟雾传感器 (82)10.2.7 煤矿用机械电子和电子风速表 (83)10.2.8 煤矿用设备开停传感器 (83)10.2.9 煤矿用超声波旋涡式风速传感器 (83)10.2.11 煤矿用固定式甲烷断电仪、煤矿用固定式甲烷断电仪主机 (84)10.2.12 煤矿用移动式甲烷断电仪、煤矿用移动式甲烷断电仪主机 (84)10.2.13 矿用压力传感器 (85)10.2.14 矿用风门开闭状态传感器 (85)10.2.15 矿用水位传感器 (85)10.2.16 流量传感器 (85)10.3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 (86)10.3.1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86)10.3.2水环真空泵 (86)10.3.3管道瓦斯抽放综合参数测定仪 (86)10.4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87)10.4.1煤矿用移动式制氮机 (87)10.4.2矿用移动式(防)灭火注浆装置 (87)10.4.3煤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装置 (87)10.4.4煤矿用燃油惰气泡沫发生装置 (87)10.5 个人防护用品 (88)10.5.1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 (88)10.5.2 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88)10.5.3 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 (88)10.5.4 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88)10.5.5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 (89)11 支护设备 (90)11.1 液压支架及立柱 (90)11.1.1 液压支架 (90)11.1.2 悬移顶梁液压支架 (90)11.1.3矿用单体液压支柱 (91)11.2 锚杆(索) (91)11.2.1 矿用锚索 (91)11.2.2 煤矿用锚杆(索)拉力计 (91)11.2.3 矿用锚索张拉机具 (91)11.2.4 矿用锚杆测力计 (92)12 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93)12.1 采、掘机械整机及配套机械产品 (93)12.1.1 滚筒采煤机 (93)12.1.2 刨煤机 (93)12.1.3连续采煤机 (94)12.1.4截煤机 (94)12.1.5 螺旋钻进式采煤机 (94)12.1.6 悬臂式掘进机 (95)12.2.采、掘机械电控装置及配套电气产品 (96)12.2.1采煤机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控箱 (96)12.3乳化液泵站 (96)12.3.1乳化液泵站 (96)12.3.2乳化液泵、喷雾泵、注水泵 (98)12.4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98)12.4.1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98)12.5其他 (98)12.5.1煤矿井下用制冷装置 (98)12.5.2煤矿用挖掘式装载机 (99)12.5.3顺槽用破碎机 (99)12.5.4装煤机 (101)12.5.5清仓机 (101)12.5.6混凝土喷射机 (102)1 电气设备1.1 开关与起动器1.1.1 矿用防爆低压交流真空馈电开关1.1.2 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1.1.3 矿用防爆高压配电装置1.1.4 矿用防爆型高压真空电磁起动器1.1.5 矿用防爆低压交流真空电磁起动器1.1.7 矿用防爆低压交流软起动器1.2 电动机1.3 综合保护装置1.3.1 矿用隔爆型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1.3.2 煤矿用隔爆型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1.3.3 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1.4 变电设备1.4.1 矿用防爆移动变电站用低压馈电开关1.4.2矿用防爆移动变电站用高压真空开关1.4.3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高压负荷开关1.4.4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低压保护箱1.4.5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电缆连接器1.4.6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1.4.7矿用隔爆型干式变压器1.5 矿用泵1.5.1煤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1.5.2煤矿用离心泵1.5.3煤矿用往复泵1.5.4煤矿用气动注浆泵、气动隔膜泵1.5.5煤矿用泥浆泵、注浆泵1.5.6 煤矿用机动往复泵1.5.7 混凝土泵1.6 其他1.6.1 煤矿用隔爆型控制按钮1.6.2 煤矿用隔爆型低压插销1.6.3 煤矿用隔爆型电铃1.6.4 煤矿蓄电池电机车用隔爆型插销连接器1.6.5 矿用隔爆型电磁阀1.6.6 隔爆型手持式煤电钻1.6.7 煤矿用隔爆型高压电缆连接器1.6.8 煤矿用隔爆型低压电缆接线盒1.6.9 煤矿用隔爆型多功能灯铃信号装置1.6.10 煤矿用隔爆型行程开关1.6.11 煤矿用隔爆型转换开关1.6.12 煤矿用隔爆型信号开关1.6.13矿用防爆电动激振器1.6.14隔爆型电力液压推动器2 照明设备2.1 矿灯2.1.1 KJ型矿灯2.1.2 KL型矿灯2.1.3 KS型矿灯2.1.4 甲烷报警矿灯2.2 防爆灯具2.2.1 煤矿用防爆灯具3 爆炸材料、发爆器3.1 炸药3.1.1 煤矿许用粉状乳化炸药3.1.2 煤矿许用膨化硝铵炸药3.1.3 煤矿许用乳化炸药3.1.4 煤矿许用水胶炸药3.2 电雷管、导爆索、发爆器3.2.1 煤矿许用电雷管3.2.2 煤矿许用导爆索3.2.3 煤矿用电容式发爆器3.2.4 煤矿用甲烷闭锁发爆器4 通信、信号装置4.1 通信4.1.1 煤矿漏泄通信系统或装置4.1.2 矿用无线通信系统4.1.3煤矿工作面通信、控制装置4.1.4 煤矿用司控道岔控制装置5 钻孔机具及附件5.1 钻机5.1.1 煤矿用反井钻机等井巷成孔钻机设备5.1.2煤矿用液压回转钻机、煤矿用乳化液钻机、液压锚杆钻机5.1.3煤矿用锚杆钻机5.1.4煤矿用回转振动钻机5.1.5煤矿用坑道钻机(煤矿坑道勘探用钻机)5.1.6煤矿用气动回转钻机5.1.7煤矿用液压钻车、钻凿综合机组产品5.1.8煤矿用支架式电动钻机(含煤矿用岩石电钻)5.1.9气动凿岩机械6 提升、运输设备6.1 输送机6.1.1 带式输送机6.1.2带式转载机6.1.3 给料机6.1.4 调速型液力偶合器6.1.5液力偶合器6.1.6带式输送机制动器6.1.7输送机用断带保护装置6.1.8 带式输送机用液压卷带装置6.1.9带式输送机用液压张紧装置6.1.10 带式输送机用液粘软起动装置6.1.11带式输送机用电力液压鼓(块) 式制动器6.1.12 带式输送机用盘式制动装置6.1.13 电动滚筒6.1.14 刮板输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