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的判断;(2)企业合并的方式;(3)不同合并方式下的会计处理;(4)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5)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6)业务合并的处理。
一、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的判断(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是指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或者有关主管单位。
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为有关主管单位的,企业合并是指在某一主管单位主导下进行的合并,但如果有关主管单位并未参与企业合并过程中具体商业条款的制定,如并未参与合并定价、合并方式及其他涉及企业合并的具体安排等,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相同的多方,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为扩大其中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地位,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相同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控制时间通常在1 年以上(含1 年)。
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的合并行为不完全是自愿进行和完成的,这种企业合并不属于交易行为,而是参与合并各方资产和负债的重新组合。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相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合并各方自愿进行的交易行为,作为一种公平的交易,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二、企业合并的方式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者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合并方式,通常情况下,主要有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企业合并的形式与类型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 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合并。 特点: 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合并,是一种市场交易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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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合并的形式与类型
(3)与法律意义上合并的比较 会计:控股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公司法: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取得资产 承担负债
解散
由新成立企业 参与合并 持有资产负债 各方均解散
取得控制权
保持独立
体现为股权投资 成为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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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合并的形式与类型
吸收合并
企业合并
新设合并
控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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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合并的形式与类型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控股合并
A+B
=
A
A+B
=
C
A+B
= A+B
公司合并的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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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合并的形式与类型
是 非暂时控制
是 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
否 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 采用购买法
采用权益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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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合并的形式与类型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 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是非暂时性的(合并前 后各1年)。 特点: 不属于交易,是资产、负债的重新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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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合并的形式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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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对 价的,应按所取得的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 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发行 股份面值总额作为股本或实收资本,确认 的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 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企业合并的类型
企业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的类型划分不同,所遵循的会计 处理原则也不同。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 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是非暂时性的。 判断某一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指企业集团的 母公司。但是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 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 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拥有最终决定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 获取利益的投资者群体。
2.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及合并费用的处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合并方一般应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合 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存在困难的,应于当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 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吸收合并,原子公司注销的情况不需要编制,因为 合并单位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已经包括了被合并子公司资产、负债项目)、合 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注意事项:1、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 2、对于被合 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 合并方的部分,应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 分配利润” )。这笔调整分录目的在于能够在合并报表中真实反映被合并子 公司的留存收益情况。如果合并方的资本公积余额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 实现的留存收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全额恢复的,合并方应当在会计报 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合并日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与合并利润表的编制原则相同,都是合并 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数据。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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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合并》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三条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五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六条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
第八条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
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第九条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
20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一、企业合并准则概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获得良好的发展机会,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许多企业都致力于扩张规模,拓展经营业务与市场。
实现这一目的,一般可采取两种基本的途径:一是内部扩张方式,即通过自身的积累来扩大规模;二是外部扩张方式,即通过企业合并来扩大规模。
由于内部扩张方式不仅受到所有者和企业自身能力的限制,而且受到市场上活动范围的限制,所以,现代企业扩张多采用外部扩张的方式。
自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多次企业合并浪潮。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施蒂格勒曾经说过:“没有一个美国的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合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立足规模经济做大做强,跻身世界知名企业行列,已成为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追求的重要目标。
近年来,我国企业合并案例也越来越多。
可以这样说,企业合并已经成为影响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企业合并现象的出现,对会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是,在我国过去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
实务中主要参照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1996年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但随着合并方式的创新,尤其是换股合并的出现,这些规定已经不能很好适应经济现实的需要。
为此,财政部立足中国实际,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企业合并》准则的主要内容(一)企业合并的概念及其分类在企业合并准则中,对企业合并作了如下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一般来说,企业合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则解散消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是指《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以下简称“准则20号”),是中国财务会计准则体系的一部分,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准则20号的颁布旨在确保企业合并的财务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合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绩效的影响,提供有关合并事项的相关信息,以帮助用户做出与合并有关的经济决策。
准则20号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企业合并的财务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
首先,准则20号明确了企业合并的定义。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称为被合并方,其所有者合并企业的合并方。
合并一般表现为一个企业通过股权收购、交换股份或资产置换等方式,控制或影响了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
其次,准则20号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合并时,合并方应根据被合并方的公允价值确定合并成本,并将合并成本与被合并方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
如果合并成本大于被合并方的公允价值,合并方应将差额作为商誉资产确认,并通过摊销方式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如果合并成本小于被合并方的公允价值,合并方应将差额作为合并利益确认,并将其分配给合并方的股东。
此外,准则20号还规定了企业合并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在企业合并后,合并方应披露的财务信息包括企业合并的目的、合并成本、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商誉的起初产生原因、商誉的价值、商誉减值准备、合并事项对财务指标的影响等。
总结准则20号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该准则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企业在进行合并时,应按照该准则的要求确定合并成本、公允价值等核算事项,并在财务报表中准确披露合并相关的信息,以提供给用户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
此外,在商誉的处理上,准则20号强调了商誉的摊销和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有助于企业合并后对商誉的持续评估和监督,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增强了财务报告的透明度。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是国家财务会计准则的一部分,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或者一个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而实现扩大规模的过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的规定,当发生企业合并时,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和报告要求。
首先,在企业合并时,需要确定合并日。
合并日是指各方同一意见并且合并交割已经完全完成的日期。
在合并日之前的各方的财务报表不做调整,而在合并日之后的财务报表需要按照合并后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其次,在确定合并日之后的财务报表上,需要对合并方进行资产负债表的合并。
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需要按照合并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包括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调整。
另外,在确定合并日之后的财务报表上,需要对合并方进行利润表的合并。
合并后的利润表需要按照合并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包括合并方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调整。
在进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合并之后,还需要对其他财务指标进行合并,如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还规定了关于企业合并中的商誉的会计处理和报告。
商誉是指企业由于合并而产生的,超过其公允价值的净资产的差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的规定,商誉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长期资产,同时需要进行定期或随时进行减值测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规定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要求,包括确定合并日、调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合并其他财
务指标以及处理和报告商誉等。
企业在进行合并时,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以确保合并后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4》主要变动汇总表02-企业合并
.2
企业合并
新旧比较——非同一限制下企业合并成本
333
新准则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合并中支付的有关对价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中发生的干脆相关费用。
338
新准则下企业合并成本为合并中支付的有关对价的公允价值。(删除“以及合并中发生的干脆相关费用”)
非同一限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中不包括合并中发生的干脆相关费用。
存在或有对价的状况下,企业合并成本的确认金额及2024版要求不同。不再把“在购买日推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作为确认或有对价时的一项单独考虑因素。
修订后及IFRS 3. 58一样。
.3
企业合并
非同一限制下企业合并成本——各项干脆相关费用
322
非同一限制下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及企业合并干脆相关的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询问费用等,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21.3.4.2
企业合并
反向购买的处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无
334
新增内容: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对上市公司的限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分状况处理规定:
(1)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应当依据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状况以外,假如符合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比如,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状况但购买日以后起先出现新的状况导致可抵扣短暂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预期能够实现),确认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不得调整商誉金额。
对于购买日后确认符合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024版要求全部冲减商誉,不足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及《企业会计准则说明第4号》第五条规定基本一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一、引言在企业管理和财务领域中,企业合并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课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理论基础1. 什么是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同、交换股份或实质上控制对方的其他方式,以整合各自资源和运营活动,形成一个统一整体的经济实体。
2. 企业合并的原因企业合并通常有多种原因,包括扩大市场份额、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等。
理解企业合并的动机可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合并的风险和潜在收益。
3. 企业合并的类型企业合并可分为控制合并和合资合并。
控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股权控制另一个企业,从而形成控股关系;合资合并则是指两个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新的合资企业。
三、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1. 企业合并的确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当满足一定条件时,企业合并应予确认。
这些条件包括合并日确定、交易对手确认、合并成本确定等。
2. 企业合并后财务报表的编制企业合并后,需要重新编制财务报表。
包括合并合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计算合并成本与被合并方的公允价值之差,并对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财务状况和业绩进行再评价。
3. 企业合并的有关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合并方需披露合并前后的财务信息,并说明合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四、实践案例分析以A公司收购B公司为例,A公司以发行股票的形式收购了B公司的资产和业务,构成了企业合并。
据A公司2019年度报告,合并后的财务报表显示,收购B公司后公司规模扩大,业务多元化,利润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企业合并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运作行为,既体现了企业的战略眼光,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投资者在评估企业合并时,需要对合并后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有充分的了解,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企业应秉持诚实、透明的原则,进行真实、公正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解释准则20号明确了合并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准则20号规定了合并的财务报表调整方法。
在确认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前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或重新分类。
其次,准则20号对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做出了详细规定。
商誉是指合并后企业的净资产超过其公允价值的差额,准则20号规定商誉应当在确认合并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在后续会计期间按照确定的假设进行摊销或减值测试。
再次,准则20号明确了合并前的调整项。
合并前调整项是指合并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计量或分类与合并后的计量或分类不一致的情况,准则20号规定了对合并前调整项的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最后,准则20号还对合并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做出了规定。
合并费用是指发生在合并中的与合并相关的直接支出,准则20号规定合并费用应当在确认合并时确认为费用,合并费用的计量应当按照成本法进行。
此外,准则20号还对合并的会计披露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合并后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提供合并前合并方及其影响范围的详细信息,包括合并日前后的财务状况、业绩及相关调整等。
总之,准则20号的发布为企业合并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披露要求,有利于增强企业合并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准则20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确保合并后的财务信息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准则20号)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规范与指引。
本文将对准则20号的基本概念、会计处理方法、披露要求等进行解读。
一、准则20号的基本概念准则20号规定了企业合并的概念和准则。
首先,准则20号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即通过获取控制权实现的企业组合。
控制权是指能够对被合并方进行商业和财务策略的决策。
准则20号进一步规定了获取控制权的方式,包括购买股权、交换股权、支付货币或其他资产以换取控制权等。
二、准则20号的会计处理方法准则20号指导企业在合并后如何处理会计事项。
具体而言,根据准则20号,合并交易中的资产、负债、资本等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进行确认。
合并交易中,被合并方的资产或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差额作为商誉或负债准备进行确认。
而商誉的确认标准为企业对于被购企业除净资产外的溢价。
此外,准则20号还规定了对于合并交易前后的相关会计政策的处理方法。
合并交易完成后,各方应该统一会计政策,确保财务报表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三、准则20号的披露要求准则20号对企业合并后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准则20号的要求,企业应当披露合并后的相关信息,包括合并后的资产、负债、权益、收益、现金流量等。
特别是对于商誉、商誉减值、合并费用等重要会计事项,企业应当进行详细披露,以提供给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企业合并影响的信息。
四、准则20号的适用范围与实施准则20号适用于我国所有的企业,并包括中国境内企业参与海外合并的会计处理。
在实施准则20号时,企业应当准确理解并正确运用准则20号的规定。
同时,企业需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合并交易的会计处理准确可靠。
此外,企业还应当与审计机构和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总结:准则20号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通过掌握准则20号的基本概念、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企业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准则20号的规定,确保合并交易的会计处理准确可靠,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全面和透明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三条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五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六条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
第八条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
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第九条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一章
总
则
价收入不足冲减的 。 冲减留存收益。
第五条
参 与合 并 的企 业在 合并前 后
的计量进行 复核 ;
2经 复核后 合 并成本仍 小于合 并 中取 . 参与合并 的各方 在合并前后 得 的被购 买方可辨认 净资产 公允价值 份额 控 制并非 暂时 性的 , 同一 控 制下 的企 业 为 不 受 同一 方或 相 同的多 方最终 控 制的 , 为 的, 差额应 当计入 当期损益 。 其 合 并。 非 同一控制 下的企 业合 并。 第十 四条 被 购买 方可辨 认净 资产公 同一 控制下 的企 业合并 ,在 合并 日取 非 同一 控制 下的企业合 并 ,在 购买 日 允 价值 ,是 指合并 中取得 的被购买 方可辨 得 对其他 参与合 并企业控制权 的一 方为合 取得 对其他参 与合并企 业控制权 的一方 为 认 资产 的公 允价值减 去负债 及或有 负债公 并 方, 参与合并 的其他企业 为被 合并方。 参与合 并的其他 企业为被 购买方。 允 价值后 的余额 。被 购买 方各项可 辨认 资 合并 日,是指合 并方实 际取 得 对被 合 购 买方,
被合并方采 用的会计政策 与合并 方不一致 价值 。 合并 中取 得的无 形资产 ,其公 允价值 ( ) 过 多次 交换 交易 分 步 实现 的 能 够可靠地 计量 的 ,应 当单 独确认 为无形 二 通 的 ,合并方在 合并 日应 当按 照本企 业会 计 合并 成本 为每一 单项 交 易成本 资产 并按 照公允价值计量 。 政 策对被合并 方的财务报表 相关项 目进行 企 业合 并 ,
均 受 同一 方 或相 同 的 多方 最终 控 制 且 该
第十条
购买 日,是指 购买方实 际取得 对被购 产 、 负债及 或有 负债 , 符合 下列 条 件 的 , 应 买方控制权 的 日期。 当单独予 以确认 : 第六条 合并 方在企业合 并 中取 得 的 第十一条 购 买方应 当区别下 列情况 ( ) 并中取得 的被购 买方除 无形 资 一 合 资产和负债 ,应当按 照合 并 日在被 合并方 确定 合并 成本 : 产 以外 的其他各项 资产 ( 不仅限于 被购 买 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方取 得 的净资产 账 并方控制权 的日期 。 方原 已确 认的资产 )其所带 来的经 济利益 , 行股份面值总额 ) 的差额 , 当调 整资本 公 合 并 成 本 为购 买 方在 购 买 日 为取 得对 被 很可能流 入企业且 公允价值 能够可 靠地计 应 购 买 方的控 制权而 付 出的资产 、 发生 或承 量 的 ,应 当单独予 以确认并 按照公 允价值 积; 资本公积 不足 减的 , 中 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 同一 控 制下 的企 业合 并 中 , 担 的负 债 以及 发行 的权 益性 证 券 的公 允 计量 。 面价值与 支付 的合并 对价账 面价值 ( 或发
新《企业会计准则》要点与变化分析第20号—企业合并
新《企业会计准则》要点与变化分析第20号—企业合并新《企业会计准则》要点与变化分析第20号—企业合并一、企业合并的概念1.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这里应注意:会计上的企业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形成了一个“报告主体”。
报告主体可以是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
比如,甲公司合并乙企业,如果乙企业被注销法人资格,则应将乙企业的资产、负债并入甲公司,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甲公司编制个别报表即可;如果乙企业未被注销法人资格,则甲公司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应通过编制合并报表,形成一个报告主体。
2.企业合并的分类(1)按企业合并形式,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①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吸收合并后,被合并的企业解散,名义上已不复存在,不再是企业法人。
即使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仍在继续经营,但已只是合并企业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部。
这种形式的企业合并用公式可表示为:A企业+B企业=A企业。
②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新设合并用公式表示为:A企业+B企业=C 企业。
③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
控股合并后,合并各方仍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而存在,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形成母子公司的关系。
这种合并用公式表示为:A企业+B 企业=A企业+B企业。
(2)按是否受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企业合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的概念及其分类
在企业合并准则中,对企业合并作了如下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 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一般来说,企业合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 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则解散消失.。 比如,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清华同方合并鲁颖电子,其方式是清华同方定向增发人 民币普通股,然后按照1.8:1的比例换取鲁颖电子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这样,把鲁颖 电子的全部资产并入清华同方,合并后,鲁颖电子的法人资格注销。这就是典型的吸收 合并。 这种合并形式,用公式表示就是:A企业+B企业=A企业。 新设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合并设立一家新企业。合并完成后,合并各方解散。 新设合并后,原企业所有者将各自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投入新企业,成为新企业的股东, 原有企业不再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而存在,只是作为新企业的分部进行经营活动。 这种合并形式,用公式表示就是:A企业+B企业+C企业=D企业。 控股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 证券取得其他企业的全部或足以控制该企业的部分有表决权的股份而实现的企业合并。 控股合并后,合并各方仍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而存在,控股公司和被控股公司形成母子 公司的关系。 这种合并形式,用公式表示就是:A企业+B企业=A企业+B企业。 在以上三种合并形式中,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后存在的是单一的企业,报告主体就是这 一个企业,如果把企业合并定义中的“一个报告主体”改为“一个企业”,是完全可以 的。但在控股合并下,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如果“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时,又该 如何处理呢?准则是这样规定的: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 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 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 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 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 存收益。” 这个规定与前一种情况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也就是按 照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的入账价值,入账价值与合并对价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或 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简称:企业合并准则)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准则,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报告要求,为企业合并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本文将对该准则进行详细介绍,并对其中的关键要点进行解读。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和要素企业合并是指企业之间的合并,包括法律实质上的合并和其他实质上的合并。
法律实质上的合并是指企业通过合并重组、合资、整体转让等方式,形成新的合并实体;其他实质上的合并是指企业通过收购、扩股等方式,将被合并方纳入合并实体。
企业合并的要素包括:合并日、合并范围、合并视为一次获取等方面。
合并日是指企业合并日起,合并方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产生的日子。
合并范围包括合并方在合并前控制的权益和合并日起被合并方拥有的权益。
合并视为一次获取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核算方法企业合并的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资产负债表合并、综合损益表合并和现金流量表合并等。
资产负债表合并是指企业在合并日将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加总,并进行调整。
合并日前的会计期间应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编制财务报表;合并日当天,应按照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
综合损益表合并是指企业在合并日将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收入、费用、利润或亏损加总,并进行调整。
合并日前的会计期间应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编制财务报表;合并日当天,应按照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综合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合并是指企业在合并日将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加总,并进行调整。
合并日前的会计期间应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编制现金流量表;合并日当天,应按照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
三、企业合并的调整企业合并后,需要对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以使其反映合并实体的真实状况和经济效益。
调整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合并实体的清算价值和交易成本的比较,并对商誉、非控制权益等进行估计;二、根据合并实体的长期盈利能力确定合并报表的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三、在合并实体发生日进行准确计量的基础上,结合合并实体的特点,适当调整合并实体的财务报表;四、进行合并前和合并后的财务信息的披露和解释。
国会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张维宾
一,企业合并的类型
企业合并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 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报告主体—个别财务报表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控制—自非控制至控制为企业合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仅规范独立企业之间 的购并,未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出会计 规范.
一,企业合并的类型 二,企业合并的方式 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四,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五,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六,企业合并衔接
(二)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2. 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非强制性) 一般只编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本质:两个独立企业的整合. 原则:视同合并后主体在合并以前一直存在. 合并资产负债表:按双方账面价值合并. 注意:在合并报表时对被合并方留存收益 按拥有份额进行调整.
(二)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2. 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非强制性) 对被合并方留存收益的调整:
四,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甲公司出资650万元购买乙公司60%的股权,合并日 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账面价值750万元 . 按原规定 形成股权投资差 额借差200万元, 分 期摊销; 合并日合并报表 列示合并价差200 万元. 按新准则 取得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异 150万元,合并报表时通过 调整子公司资产价值下推; 合并成本大于净资产份额 公允价值之差异50万元,形 成合并报表中的商誉,不摊 销,至少每年末减值测试.
四,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3. 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非强制性要求) 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设置备查簿,登记被购买方各 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以后期 间确定投资收益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基础资料. 账面价值 折旧起止时间 如: 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 1000万元 600万元 2007.1~2016.12 对被购买方能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平时 按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 准 则 介 新 简
当合并方实际取得被 合并方控制权 的 日
期, 即合并 日确认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同一 控 制 下 企 业合 并 的计 量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双方未必是 出于
自愿 , 其交易也不是市场选择 的结果 , 并对 合
“ 新准 则 ” 是根 据 《 业会 计 准则—— 企 基本准则》 制定 的, 4章 l 。其中: 共 9条
存收益 。被合并企业采取 的会计政策 与合并
方不 一致 时,由合 并方对其会计政策按 合并
应在 附注中披 露的主要信 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方会计政策先进行调整 , 再按 “ 新准则 ” 规定
1 8
《 对外 经贸 财会》 杂志 2 0 0 6年 第 7期
维普资讯
“ 新准则 的主要内窖
( ) 一控 制 下企 业 合 并 的 确认 与计 量 一 同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
进行账务处理。
1 .同一 控 制 下 企 业合 并 的确 认
并》( 以下 简称 “ 国际准则 ”) 有 很大的不
同,特 别是在 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合并 的相关 规范方面 , “ 对 国际准 则 ” 也是一个有益 的补
应按公允价值进行确认 ; 是按公 允价值确认 的 三
合并 的利润表 与现金流 量表包 含 自合 并期
初 至合 并 日的所 发生 的收入 、 费用 、 利润及 现金 流量 。 合并前实现 的利润应在合并利润 中单列项
目反映 。
( ) 同一 企 业控 制 下 的 企 业合 并 二 非
或有负债,应按 以下两者孰 高进行后续计量 : 按 照或有 事项准则应予确认 的金额 ; 初始确认金额 减去按 照收入准则 的原则确认 的累计摊 销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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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的判断;(2)企业合并的方式;(3)不同合并方式下的会计处理;(4)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5)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6)业务合并的处理。
一、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的判断(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是指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或者有关主管单位。
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为有关主管单位的,企业合并是指在某一主管单位主导下进行的合并,但如果有关主管单位并未参与企业合并过程中具体商业条款的制定,如并未参与合并定价、合并方式及其他涉及企业合并的具体安排等,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相同的多方,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为扩大其中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地位,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相同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控制时间通常在1年以上(含1 年)。
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的合并行为不完全是自愿进行和完成的,这种企业合并不属于交易行为,而是参与合并各方资产和负债的重新组合。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准则第十条规定,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相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合并各方自愿进行的交易行为,作为一种公平的交易,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二、企业合并的方式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者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合并方式,通常情况下,主要有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一)在控股合并方式下,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应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
(二)在吸收合并方式下,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被注销法人资格、变更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分公司或生产车间等,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变更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分公司或生产车间的资产、负债。
(三)在新设合并方式下,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参与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变更为新设企业分公司或生产车间的资产和负债。
三、不同合并方式下的会计处理(一)在控股合并方式下,不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者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方(或购买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均体现为母公司(合并方或购买方)对子公司(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付出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进行上述处理后,在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以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其中,作为合并对价付出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2.合并日或购买日的确定。
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即:被合并方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合并方的日期。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1)企业合并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实质性审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及承担风险。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日,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确定。
3.合并日或购买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方或购买方可以编制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合并当期期末及以后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基础。
(1)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或业务的整合,合并后主体视同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母公司一般应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在合并利润表中,对于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净利润”下单列“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反映。
合并当期资产负债表日,编制比较报表时,合并方应对比较报表有关项目的期初数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本质上属于一次或多次完成的交易。
被购买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已经包含在企业合并成本中,母公司在购买日可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不编制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能够控制的经济资源,其中对于被购买方有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
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购买方应自购买日起设置备查簿,登记其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以后期间核算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基础资料。
(二)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方式下,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对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按其原账面价值计量,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与取得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视情况进行调整,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按照上述关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本准则第十一条(二)规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成本之和。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一)将原持有的对被购买方的投资账面价值恢复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相应调整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项目。
(二)比较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应予确认的商誉金额(或者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购买方在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应为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誉之和。
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认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
(一)货币资金,按照购买日被购买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
(二)有活跃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按照购买日活跃市场中的市场价值确定。
(三)应收款项,短期应收款项,因其折现后的价值与名义金额相差不大,可以直接运用其名义金额作为公允价值;对于收款期在3年以上的长期应收款项,应以适当的现行利率折现后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确定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时,要考虑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及收款费用。
(四)存货,产成品和商品按其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购买方通过自身的努力在销售过程中对于类似的产成品或商品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在产品按完工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仍将发生的成本、预计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基于同类或类似产成品的基础上估计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
(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权益性投资等,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六)房屋建筑物,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购买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房屋建筑物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房屋建筑物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房屋建筑物也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取得有关市场信息的,应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七)机器设备,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购买日的市场价值确定其公允价值;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机器设备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机器设备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机器设备也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因有关的机器设备具有专用性,在市场上很少出售、无法取得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市场证据,可使用收益法或考虑该机器设备损耗后的重置成本估计其公允价值。
(八)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基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基础上,以估计熟悉情况的双方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为取得该项资产应支付的金额作为其公允价值。
(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对于短期债务,因其折现后的价值与名义金额相差不大,可以名义金额作为公允价值;对于长期债务,应当按照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十)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确认为预计负债。
此项负债应当按照假定第三方愿意代购买方承担该项义务,就其所承担义务需要购买方支付的金额计量。
(十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不应折现。
六、业务合并的处理除了一个企业对另外一个企业的合并外,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即:应当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进行处理。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