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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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11]238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规[2011]238号)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0年6月1日之前的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共34件)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附: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一批共34件)。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三、核准备案项目围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八、禁止行为及处罚九、释义及其他第二部分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审核二、评估报告审核要点三、流动资产评估四、长期投资评估五、房地产评估六、机器设备评估七、无形资产评估八、债务类评估九、企业价值评估十、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十一、其他报告关注要点专业资料Word.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一)国有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2.合并、分立、清算;“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清算。

包括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

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指非上市公司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股权比例变动。

4.企业产权转让;指将一个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即国有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二)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专业资料Word.1.资产出资;指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

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领取、填报说明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领取、填报说明

附件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领取、填报说明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1.下载:有关单位按目前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2.填写:资产占有单位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不得用手工填写。

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3.打印: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3纸双面打印,不得分页。

4.上报:国资委网站刊登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仅供企业领取填报用,填写好的备案表在加盖资产占有单位和上级单位公章并签字后仍按原规定上报。

二、如何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由资产占有单位如实通过计算机输入填写(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三部分,分别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1)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2)资产占有单位(盖章):由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3)法定代表人(签字):由资产占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4)填报日期:由资产占有单位填写该单位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03年01月01日”。

2.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1)资产占有单位:由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2)企业管理级次:由资产占有单位填写占有单位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时填写“一级”,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

(3)上级单位:由资产占有单位填写占有单位产权持有者或最大股东单位全称。

占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占有单位为二级填写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占有单位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填写其产权持有者或最大股东单位全称。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上海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有效防范风险,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并、股权出资新设等方式,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适用本指引。

区县所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参照本指引操作。

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核准备案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核准备案规定

关于印发《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试行)、《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试行)的通知沪国资委办发[2009]1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出资人评估监管,提高服务企业水平,支持企业落实审核责任,完善评估机构选聘,现将•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试行)、•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试行)印发你们。

2009年6月1日之后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评估项目分别由被评估企业、委托单位及一级单位审核部门对评估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随评估报告一同上报,请遵照执行。

•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试行一年。

试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主题词:评估核准质量评价通知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印发校对:柳东(共印150份)评估核准、备案审核指引(试行)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受理审核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下称相关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适用于原单位改变企业性质的改制行为);(2)合并、分立、清算;(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4)企业产权转让;(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2、相关国有企业涉及非货币资产处臵涉及的经济行为(1)资产出资;(2)资产转让、臵换、拍卖;(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3、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1)相关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2)相关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企业产权;(3)相关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单位臵换资产或企业产权;(4)相关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二、核准、备案项目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非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应进行评估核准或备案。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31
•【字号】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
•【施行日期】201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范资产评估的操作程序,提高评估报告审核质量,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各区县国资委可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原《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2006版)》即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评估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2月31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沪国资委统[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54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各处室(中心):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以及《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等文件规定,为便于操作,现将《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损失成因及责任认定分析第三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报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四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阶段的主要工作第五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移交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六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处置阶段的主要工作第七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第八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后续管理第九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争议事项的处理第十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和监理责任与处罚第十一章附则附录1:《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取证要求参考表》;2:《××公司(企业)关于申报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请示》;3:《××企业资产损失成因分析》参考格式;4:《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5:《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业务约定书》;6:《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监理业务约定书》;7:《监理报告》(审计阶段)参考格式;8:《核销资产处置移交协议》及其附件;9:《关于对××公司准予核销的资产验收报告》参考格式;10:《监理报告》(资产移交阶段)参考格式;11:《监理报告》(资产处置阶段)参考格式;12:《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13:《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账务处理》参考格式。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备注:备案编号:1. 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 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3. 本表一式五份。

一份留存备案单位,另四份给转报单位等。

4. 本表为2014年1月版。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产权持有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2010 年01月0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评估对象产权持有单位资产评估委托方一级单位资产所在地经济行为评估机构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表单位性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级次市属一级市(地区/区县)区(县/街道)法定代表人2000年01月01日评估资质证书编号证券业资质无评估报告书编号注册评估师及编号首席评估师评估机构联系人产权持有单位联系人转报单位联系人电话联系申报备案产权持有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转报备案转报单位盖章单位领导签字:备案单位备案专用章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2010年01月01日有效期至:2010年01月01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帐面价值调整后账面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其中:建筑物设备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其他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定办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涉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1997]32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通知》(沪国资产{1997}214号)、《关于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93号)等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程序及报送材料(一)产权登记办理程序企业集团、委托监管单位和其它企业管理部门是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单位,应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及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子企业的日常产权登记工作。

1、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应登录市国资委产权事务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通过系统审核后上报主管单位,并打印产权登记表、盖章,按要求将准备的文件、资料和产权登记表一并上报主管单位审核;2、主管单位对申办企业的产权登记表和文件、资料以及登记代码进行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由主管单位报送市国资委;3、市国资委在接收到产权事务管理系统信息和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初审合格后受理,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单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决定改革现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后,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市国资委对涉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市国资委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市属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发生的评估项目和国家股持有人为市国资委,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资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其他评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核,报市国资委统一备案。

为此,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自二〇〇四年八月一日起,凡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均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7-15执行日期:2004-7-15各出资监管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决定改革现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后,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市国资委对涉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市国资委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市属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发生的评估项目和国家股持有人为市国资委,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资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其他评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核,报市国资委统一备案。

为此,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自二00四年八月一日起,凡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均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上海市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下称占有单位)。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图文(精)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图文(精)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2008年版为了稳步推进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实施,做好项目核准、备案与建设交通、规划、环保、房地等管理部门相关工作的衔接,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按照建设项目获得土地的不同方式(招拍挂、划拨、自有土地,特制定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建设审批流程指南(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方便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一、核准制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流程(一土地招拍挂项目土地招拍挂项目核准流程(见附件1包括8个主要环节,具体是:1、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前,由市、区(县招拍办向房地、投资、规划、环保、绿化、市容环卫、公安(交通、民防、卫生、管线管理等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各部门提出项目开发的有关技术参数、控制标准等管理建设要求,并书面反馈市、区(县招拍办。

各项管理建设要求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和出让合同中明确告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项目建设单位。

2、环评审批。

在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前,项目单位凭土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先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

3、项目核准。

项目单位在获得环评审批文件后,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土地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阁、夺理审批等文件。

核准后,项目单位凭核准文件分别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向房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建设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4、设计方案审批。

项目单位按照出让合同的要求,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设计方案后,将有关材料书面征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部门的意见。

5、设计文件审查。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核准报告,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报送建设交通管理部门。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组织投资、规划、环保、绿化、公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卫、卫生、民防、安全监督、管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流程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流程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核准或者备案流程⼀、⾏政审批项⽬名称、性质(⾏政审批编号36-10)名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核准或者备案。

性质:⾮⾏政许可审批。

⼆、⾏政审批适⽤范围、对象适⽤范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核准或者备案。

适⽤对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三、设定⾏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事项设⽴的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条:“国有资产评估⼯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实⾏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民政府批准经济⾏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企业批准经济⾏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备案管理⼯作的职责分⼯,由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

2、办理程序的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起四⼗五⽇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第⼗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件材料:(⼀)资产评估项⽬核准申请⽂件;(⼆)资产评估项⽬核准申请表(附件1);(三)与评估⽬的相对应的经济⾏为批准⽂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案或者改制⽅案、发起⼈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档);(六)与经济⾏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评估各当事⽅的相关承诺函;第⼗⼋条资产评估项⽬备案需报送下列⽂件材料:(⼀)国有资产评估项⽬备案表⼀式三份(附件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档);(三)与资产评估项⽬相对应的经济⾏为批准⽂件;(四)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资委2013年5月10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基[1996]209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基[1996]209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基[1996]209号1996年11月7日)根据市委、市政府“抓大放小”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健全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有利于企事业单位的评估申报,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可对其所辖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立项、确认。

二、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可对其控股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立项、确认。

三、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托的单位”),在其产权变动的审批权限内,对下列项目可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和确认。

(一)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二)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评估;(三)企业兼并、出售的评估;(四)企业联营的评估;(五)资产租赁的评估;(六)资产拍卖、转让的评估;(七)资产抵押、担保的评估;(八)企业歇业清算的评估(九)企业破产清算的评估;(十)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评估。

四、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负责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包括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确认。

五、申请授权或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已批准综合授权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已批准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

(二)已经建立专司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须有2名以上(含2名)已取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上海国资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评[2004]279号)

上海国资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评[2004]279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评[2004]279号第一条为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上海市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下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境内发行各种内资股(A股等);(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涉及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如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等;(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的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资产的;(二)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产权;(三)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产权;(四)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由占有单位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委托方具体为:凡涉及国有资产产(股)权转让的项目,评估的委托方应当为评估对象的国有资产出资者;涉及国有资产的单项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的委托方可以为评估对象的占有单位。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资产流动和重组中有关事项备案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资产流动和重组中有关事项备案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资产流动和重组中有关事项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11.07•【字号】沪国资企[2002]35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资产流动和重组中有关事项备案的通知(沪国资企[2002]353号)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权能,规范本市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工作,现就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中应当办理备案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的种类根据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中涉及事项的金额大小、种类不同,备案分为事中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类。

事中备案是指在有关事项办理之中向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事后备案是指在有关事项办理完毕之后向市国资办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二、应办理事中备案的事项和程序(一)应办理事中备案的事项1、对外投资:单项长期投资项目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2、股权(产权)转让:转让合同标的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二)办理事中备案的程序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发生上述应办理事中备案的事项时,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协议草案、产权转让意向书等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办;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应当在正式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正式文件文本或复印件报送市国资办备案;3、在报送上述资料的同时,填报《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事中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

三、应办理事后备案的事项和程序(一)应办理事后备案的事项1、对外投资:单项长期投资项目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单项短期投资项目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2、股权(产权)转让:转让合同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3、不动产盘活:指房地产或者其它资产转让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或5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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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一、前言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上海市也是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特编写此操作手册。

本手册旨在帮助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要求和流程,并提供操作指南,以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评估项目核准准备工作
1. 项目准备阶段
在项目准备阶段,申请人需按照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以下文件:
-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
- 企业基本情况报告
- 评估范围和目标的说明
- 评估目标的财务资料
- 其他相关文件
2. 初审阶段
初审阶段由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筛查,确保材料齐全。

(2)初步评估申请文件的可行性和合规性,确认是否满足评估项目的要求。

(3)如有不满足的情况,向申请人发出初审意见,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4)审核通过后,下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准备意见》。

3. 材料准备阶段
根据初审通过的意见,申请人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详细填写《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准备表》。

(2)提供评估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的申请材料。

(3)提供评估任务分工和时间计划的申请材料。

(4)提供评估费用和预算的申请材料。

(5)提交申请人和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

4. 核准备案阶段
核准备案阶段由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对提交的准备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完备,信息
准确。

(2)核对评估费用和预算,并与申请人进行协商。

(3)评估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向核准机关提出《上海市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准备意见书》。

(4)核准机关收到意见书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核准评估项目。

(5)核准机关核定评估费用和评估期限,并与申请人签订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书》。

三、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1. 申报阶段:申请人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并提交评估项目的材料。

2. 初审阶段: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
进行初审。

如果材料不完整或不合规,会发出初审意见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3. 材料准备阶段:申请人根据初审通过的意见,填写《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准备表》等相关材料,并提供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任务分工和时间计划、费用预算等文件。

4. 核准备案阶段: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对核准准备材料进行审核,并向核准机关提出准备意见。

核准机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核准评估项目,并与申请人签订核准备案书。

在进行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材料的准备要充分,确保文件完备和信息准确。

- 对于初审意见要认真对待,及时进行补正。

- 合理安排评估任务分工和时间计划。

- 核准机关的决定是最终结果,需按要求执行。

四、总结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旨在规范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操作手册中详细介绍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流程,并给出了操作指南和注意事项。

希望本手册能够帮助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要求,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对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强调了材料准备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以及对初审意见的认真对待和及时补正。

同时,操作手册还提醒了合理安排评估任务和对核准机关决定的执行。

这些要求和注意事项的提出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该操作手册,以确保评估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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