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内容并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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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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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的内容
从理论上讲,投保人必须告知的内容如下: (1)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 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 (5)保险标的转让时,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 同后继续承保。
明示 保证
默示 保证
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 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 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 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 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1)弃权的概念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原来,保险公司在龚父到公司索赔后,即派出理赔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查出龚某于1998年在西安读 大学时,曾因患肝炎入院治疗一个多月。保险公司认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便作出不予 理赔的决定。无奈之下,龚某的父亲起诉至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了严密的审查核实。经过两次开庭 审理,审判法官认为,虽然投保人龚某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患肝炎这一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 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龚父109 000 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保险人黄某曾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险,并因患白血病从被告处领取1 000元保险金。虽然原告龙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黄某患病的事实,但在投保时被告应当知道 此事实。

最大诚信原则包含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包含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包含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是保险合同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以最大诚信的态度进行交涉和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丰富多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除信息不对等: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交涉中提供准确、完整和真实的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等的情况。

例如,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如实告知个人和风险情况,而保险公司也需要向投保人提供详细的保险条款和风险提示,确保投保人能够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涉及的风险。

2.自愿订立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自愿订立合同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骗、强迫或误导。

保险合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

3.客观审慎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保持客观和审慎的态度,充分考虑保险合同中各项责任和义务,确保自己的利益受到充分保护。

例如,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并根据自己的风险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4.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保持诚实和信用的态度,如实向对方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和理赔金额。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及时、公平、诚实地处理投保人的理赔申请,确保投保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理的赔偿。

5.保险经纪人的义务:最大诚信原则还要求保险经纪人在履行职责时以诚实、勤勉、谨慎和忠实的态度为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保险经纪人应当充分了解投保人的需求和风险,提供适合的保险方案,并在投保、理赔等环节为投保人提供协助和指导。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市场运作的基础,它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约束作用。

这一原则的遵守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市场也存在一些道德风险和道德灰色地带,例如虚假保险、保险诈骗等问题,这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内容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内容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内容最大诚信原则,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要以最大的诚信原则来做人做事。

这是商业社会中一个基本的道德观念,也是商业合作中最重要的信誉和信任基础。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诚实守信。

做生意要讲诚信,不偷不抢,不欺不瞒,做到言而有信,守信用,才能互相信任,合作得更好。

2. 尊重契约。

任何商业合作都需要签订合同,签署合同就要遵守其中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要尊重合约规定,确保对方的利益。

3. 诚实宣传。

通过真实、客观的宣传来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避免夸大虚假,以免影响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形象。

4. 保密秘密。

商业合作中涉及到的一些商业机密和机要信息,应该妥善保管,不得外泄,避免损害自己和合作方的商业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对于商业合作,特别是跨国企业或者大型公司之间的合作,其作用更加明显。

如果合作方都能够遵循最大诚信原则,那么合作双方的关系会更加稳定,并且能够建立起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良好关系。

相反,如果其中一方缺乏诚信,那么合作关系就难以长久维持。

在商业社会中,最大诚信原则是一种无形的财富,是维护商业合作的基石。

只有坚守最大诚信原则,才能构建信任、合作的团队,开创更加美好的明天。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定义 二 最大诚信原则之“告知” 三 相关案例分析 四 小结
一、最大诚信原则定义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指:“保险双方 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 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一、最大诚信原则定义
用标准的学术语言可以表述为: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 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作 出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 性重要事实。”
(一)告知的定义
2、狭义:投保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标 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
3、保险实务中:指的是狭义的告知,保险合同 订立后标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告知, 一般称为通知。
(二)告知的时间
1、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 2、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告知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
(三)告知的方式
自主学习:
请同学们自学必 须告知的内容和无须 告知内容!(P27)
三案、例案例分析
万兴公司2010年在其债权人的要求下投保保 证保险,2012年万兴公司因经营困难而无法偿付 债务,随即向保险公司请求代为支付债务。保险 公司在仔细审查双发签订合同时万兴公司交到保 险公司处的会计资料后,发现万兴公司曾大量投 资风险极大的金融衍生品,随即以万兴公司没有 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断然拒绝。
被保险人手里 (二)保险合同属于符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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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之“告知”
最大诚信原则: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 (四)禁止反言
二、最大诚信原则之“告知”
(一)告知的定义 (二)告知的时间 (三)告知的方式 (四)什么是“重要事实”
(一)告知的定义 1、广义:订立保险合
同时,投保方必须就保险 标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 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 陈述,并于合同订立后, 将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 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1. 诚实守信:讲真话,做实事,守信誉,信守承诺,不欺瞒顾客、合作伙伴等任何人。

2. 公平竞争:遵守市场规则,尊重竞争对手,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尊重法律:依法经营,尊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

4. 保护隐私:尊重消费者和员工的权利,严格保护客户和员工的个人隐私。

5. 诚信服务:秉承客户至上、服务第一的理念,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重视客户反馈,及时解决问题。

6. 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社会问题。

7. 诚信守约:遵循商业道德和契约精神,履行合同和承诺,不出尔反尔。

最大诚信原则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基本准则,标志着企业的诚信度和声誉,是企业良好形象和信誉的基石。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在人际交往以及事务处理中,诚信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

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准则,我们应该遵守以下基本内容:1. 真实守信真实守信是诚信的核心要求之一。

我们要坚持言出必行,信守承诺。

在与他人交往中,我们要说到做到,不言而喻。

无论是私人承诺还是商业契约,我们都应该遵守约定,不轻易违背。

只有真实守信,我们才能树立良好的信誉,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

2. 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

我们应该对待每个人都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决策和处理事务时,我们应该客观公正,不受个人好恶或私利驱使。

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做偷欺行为,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秩序。

3. 尊重他人尊重他人是诚信的基本表现之一。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格、意愿和权益。

在与他人交往中,我们要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他们的选择和决策。

我们不应该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中伤,而应该保持友善和谦逊的态度。

只有尊重他人,我们才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实现共赢。

4. 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石之一。

我们要坚持真实、诚实,不说谎、不欺骗。

无论是与他人交流还是处理事务,我们都应该保持真实的态度。

如果犯了错误或失信,我们应该勇于承认并及时纠正。

只有诚实守信,我们才能树立良好的信誉,赢得他人的信任。

5. 责任担当责任担当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之一。

我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和后果。

在工作中,我们要尽职尽责,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不推卸责任。

在生活中,我们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家庭和社会负责。

只有责任担当,我们才能成为值得依赖和尊敬的人。

6. 恪守承诺恪守承诺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们要言出必行,守信如山。

在与他人交往中,我们应该遵守承诺,不轻易违约。

无论是对朋友的承诺还是对客户的承诺,我们都应该信守诺言,不辜负他人的期望。

只有恪守承诺,我们才能树立良好的信誉,赢得他人的信任。

最大诚信原则是人际交往和事务处理中的基本准则。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守则,主要强调当事人应在交往中表现出彼此之间最大程度的诚信。

1、尊重对方:尊重对方的权利、意志和利益,不随意侵犯他人; 2、尊重事实:接受事实,不能用自己的意志违背事实; 3、真实守信:要守信,不能用语言或行动欺骗对方; 4、公平竞争:当事人要以合理的方式竞争,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不公平的优势; 5、利他主义:要从利益大众的角度出发,考虑对他人的利益; 6、拒绝贿赂: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不正当的利益; 7、守法行事: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这些法律法规。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2、告知形式
∗ 无限告知:
法律和保险人对告知的 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费必须主动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 实如实告知。
询问告知(主观告知): 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
一般:将询问的问题写在投保单上,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单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 采取合理方式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投保方的要求给 予解释。 保险人通常将免责条款放在投保单显著位置,或用彩图、字号不同来显著区别。 投保人在投保单底部签字,表示看过并同意。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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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禁止反言实践案例]
∗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那晓群为丈夫投了步步高增额寿险,并亲自在保险书上签了字。在丈夫 失踪多年并得到法院宣告其夫死亡判决后,那女士一纸诉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 日前,市法院依据《保险法》 “弃权—禁止反言”的规定,作出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 司赔偿那晓群保险金72000元的判决。 据悉, 1996年12月26日,那晓群为丈夫张荫虎投保办 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是那晓群。张虽知道妻子为自己保险, 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 ∗ 1997年4月5日,张荫虎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那将丈夫失踪之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求理赔 ,而保险公司以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依据为由拒绝,并让那继续交纳保费。此后,那按期交 纳保费。 2001年4月,那向法院申请宣布丈夫张荫虎死亡。1年后,法院宣布张荫虎死亡。 随即,那以被保险人死亡,应获得理赔为由向法院提出诉状。市法院针对那的 “代签”是否 具有法律效力展开调查,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的优势,保险 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需保险人本人签名)的义务,对那代张荫虎签字予以认可,故判决 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那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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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1. 如实告知呀!就像你去看医生,你得把自己所有的症状都告诉医生,不能有所隐瞒。

比如买保险的时候,你身体的毛病可都得一五一十地说出来,不然到时候咋赔呀!
2. 保证信息准确无误啊!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就像你给别人指路,一定得指对了呀!比如说填写保险资料,地址啊电话啊啥的,可别写错咯!
3. 遵守承诺呀!你答应了别人的事就得做到,不然多不靠谱呀!像保险合同里说的保障范围,就得严格遵守,不能反悔哦!
4. 不能故意误导呀!别跟那狡猾的狐狸似的,坑人可不行!比如说保险销售不能故意夸大好处,让人误解呀!
5. 弃权与禁止反言也很重要呢!一旦放弃了某些权利,就不能反悔啦,就好像你说不要那个玩具了,之后又想要,那可不行哦!比如说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放弃了调查,后面就不能再以此为由拒赔啦!
6. 秉持公正和诚信呀!这是做人的基本呀,可不能歪了心思!就像做生意要公平交易,不能坑蒙拐骗嘛。

7. 快速准确地传递信息呀!不能慢吞吞或者含含糊糊的。

好比快递员送快递,得及时准确送到呀!
8. 承担责任要积极呀!出了问题不能躲,得勇敢面对。

就像你打破了玻璃,就得承认错误并赔偿呀!所以呀,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让我们在各种事情中都诚诚恳恳、实实在在,这样大家才能放心合作呀!。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为什么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1)什么叫诚信?“诚信”即诚实和守信用。

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大诚信”:意指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2)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为什么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要求投保人的最大诚信;---源于海上保险◆保险合同的附合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射幸性)决定的。

⏹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representation);◆保证(warranty);◆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 & estoppel)。

◆告知:◆又称“如实告知”。

包括“狭义的告知”与“广义的告知”。

◆狭义的告知: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最大诚信原则中应指广义的告知。

告知的目的:强调最大诚信中的“诚实”。

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承担的危险损失是否可保,对投保人来说是能够确知未来损失是否能得到保障。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告知,判断是否应向该保险人投保或以何条件投保。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范本)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范本)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

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

什么是最⼤诚信原则什么最⼤诚信原则?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什么最⼤诚信原则任何⼀项民事活动,各⽅当事⼈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使权利、履⾏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诚信的要求⽐⼀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具有“最⼤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诚信合同。

最⼤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真诚地向对⽅充分⽽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为。

⽽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具有“最⼤诚信”。

最⼤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订⽴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提供⾜以影响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按民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予以赔偿。

⼆、规定最⼤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论是保险合同订⽴时还是保险合同成⽴后,投保⼈与保险⼈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投保⼈转嫁的风险性质和⼤⼩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保险标的是⼴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却远离保险标的,⽽且有些标的难以进⾏实地查勘。

⽽投保⼈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只能根据投保⼈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基于最⼤诚信原则履⾏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披露;对于投保⼈⽽⾔,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般的投保⼈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使⽤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主要根据保险⼈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内容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内容引言在当今社会,诚信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品质和道德准则。

在商业和人际关系中,诚信不仅能够建立信任,还能够提高效率和减少冲突。

最大诚信原则是基于传播学理论和伦理学原则而提出的一种行为准则,旨在要求人们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尽可能地诚实、真实和透明。

本文将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进行简述,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真实性:信息的发布者应确保所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不夸大事实、不隐瞒真相。

真实性是最基本的诚信要求,也是其他要求的基础。

2.准确性:信息的发布者应确保所发布的信息是准确的。

准确性是指信息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出现错误或误导。

3.透明度:信息的发布者应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得接收者能够全面了解背后的情况和动机。

透明度能够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减少误解和猜测。

4.客观性:信息的发布者应尽量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带有个人偏见或主观情感。

客观性可以提高信息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5.权威性:信息的发布者应具备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权威性,能够提供专业的意见或观点。

权威性是信息发布者的信任基础,也是接收者对信息的参考依据。

6.责任感:信息的发布者应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有责任,如果发现信息有误或不准确,应及时予以更正或撤回。

责任感是诚信的体现,也是维护信任关系的重要因素。

最大诚信原则强调了信息发布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既涉及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涉及到发布者的态度和行为。

只有在信息发布者坚守最大诚信原则的前提下,信息才能够在传播过程中保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最大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性:1.建立信任:诚信是建立信任的基础,只有信息发布者能够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才能够赢得接收者的信任和认可。

信任是维系各种关系的基石,无论是商业合作还是人际交往,都需要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

2.提高效率: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如果信息发布者能够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将得到保障,接收者能够更快、更准确地理解信息的含义,从而减少误解和争议,提高信息传播的效率。

第18讲 最大诚信原则

第18讲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三、案例分析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实施保险行为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

否则,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承担赔付或给付的责任。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发言(一) 告知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1、投保方应告知的内容(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2)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3)保险标的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应通知保险人;(4)合同订立后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告知保险人。

2、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3、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思考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是()A、无限告知B、询问告知4、保险人的告知形式保险人的告知形式也有两种,即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

(二)保证:主要针对投保方1、定义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中载明。

默示保证是指在保单中没有载明,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做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

如船舶保险要求被保险船舶必须具有适航能力、航行中要按预定航线航行、必须经营合法的运输业务等。

(三) 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针对保险人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教学案例: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应用保险公司以往的一些习惯做法,可以构成使投保人、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公司无意坚持其原有权利的表示,从而使保险公司被禁止反言。

A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交费期是十年,合同约定A从1997年1月份起每个月都交付保险费,如果超过60日未交付当期保险费,合同的效力中止。

A在1997年5月交了了同年3月、4月、5月三期的保费。

保险公司收了,也开具了收据。

1999年7月,A交了同年5月、6月、7月三期的保费,保险公司也收下了。

1999年8月,A出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不能反言说:“投保人交付1997年5月的保费已超过60天,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因为投保人已经前后两次延迟交付保费,而保险公司接受了这种习惯做法,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公司无意坚持其原有的主张,保险公司已构成弃权。

那么现在他就被禁止反言。

案例2 :最大诚信原则之履行告知义务——企业财产保险理赔案例案情简介: A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

1995年9月14日该厂由于安全隐患问题诸多,当地消防部门发出了书面停业整改通知书,要求待消防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

但该厂违法私自恢复生产。

1995年9月26日,A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合计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公司在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的情况下按一般企业承保手续进行承保。

1995年11月9日,装配车间工人在试火的过程中,因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到地面,造成特大火灾事故。

保险公司在查实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1996年5月21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打火机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按损失清单所确定财产损失110.95万元。

处理结果:保险公司应按损失清单所确定财产损失110.95万元的10%承担赔偿责任,计款1l.09万元。

分析意见:1、A打火机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保险合同应为有效;2、A打火机厂没有将消防部门勒令其整改并要求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可,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并且这次事故是在打火机厂违法私自恢复生产情况下发生的,故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3、保险公司在履行自己对保险标的物有关情况询问职责时,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特别是打火机厂这样一个消防条件要求高的特殊行业。

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例子

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例子

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例子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

最大诚信原则范文首先,最大诚信原则是商业伦理的重要组成。

在商业活动中,诚信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石。

诚实和诚信的企业声誉能够有效地吸引和保持客户,从而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和利润。

相反,一旦企业失去了信用,将很难恢复,并且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经济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是商业伦理中的核心准则,要求企业在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交往中始终保持真实、公正和诚实。

其次,最大诚信原则对于法律的遵守至关重要。

在商业和社会交往中,诚信是守法的基础。

遵守法律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通过诚实和诚信的行为,企业能够遵守合同、履行承诺,并遵循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违反法律规定将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最终可能导致企业的灭亡。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提醒企业遵守法律,注重合规和道德规范。

最大诚信原则对经济运作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增进交易效率的重要因素。

当个体或组织在商业交易中能够信守诺言、履行承诺时,能够建立良好的信用,增加合作伙伴的信任,从而减少交易成本和风险。

诚信还能够促进市场竞争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

相反,一旦没有信用可言,市场将充斥着信息不对称、不信任和不稳定性,从而阻碍经济发展。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提醒个体和组织在经济活动中重视诚信,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

在现代社会中,最大诚信原则面临着许多挑战。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和范围的大幅增加,同时也给信息安全和诚信带来了威胁。

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和网络诈骗等问题频频出现,破坏了诚信的基础。

因此,建立和维护诚信的系统和机制变得迫在眉睫。

企业和政府应加强监管和执法,严惩违法行为,保护社会交往中的诚信。

同时,个体和组织也应当自觉遵守诚信原则,注重塑造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形象,并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大诚信原则不仅是商业和社会交往中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案例一(实例)某同学初上初中,学校让学生统一购买保险,每位新生缴纳平安险10元,医疗险25元,张某投保后某一日突然腹痛剧烈,送至医院后确诊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此为突发性先天疾病)。

张某之后共动三次手术。

术后其父向保险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请求。

但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是带病投保,对先天性疾病,公司有明文规定不予赔偿。

张某的父亲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10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xxxx.xx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思考与分析首先因为是原发性先天疾病,张某在投保前并不知道,所以不违反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虽然有规定,但首先有老师传递的信息肯定不对称,保险公司也未叫投保人递交正式的保单就草草投保,因此应当给予佩服(虽然一般是直接退款的)案列二某A公司从B处预定原料走水路运货,A向保险公司C投保,B 公司的运输船在为抵达港口时因事故沉没,于是A向保险公司索赔,C 因为A并没有支付原料费因而无可保利益拒绝赔付,于是A向法庭诉讼。

思考与分析A在未收货前对原料并未有持有权,交易还未成立,因此并无可保利益。

案例三某刘女士参加旅社组织的港澳游活动,不幸失足摔下山崖,其夫余某拿处境保险前去索赔,得知刘女士拿其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办理入境手续和保险,属于冒名顶替不予理赔,余某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后法庭判决保险公司需受理保险金赔付。

思考与分析刘女士虽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但入境编号与照片均为本人,也就是说其他人凭借此证无法进入港澳境,所以不存在冒名顶替。

案例四某保险公司承担了贾某的机动车保险,在未收到保费时就将保单和保费收据给了贾某,之后保险公司多次催促贾某,贾某均已资金不足推诿。

之后贾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损毁,贾某于第二天交完了全年保费,保险公司因尚未知情便接受了保费,贾某再次于次日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调查后,一贾某在事故发生前未交保费拒赔,贾某于是上诉法庭。

思考与分析遵照机动车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因在第一时间上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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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保险人的不作为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
案情介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某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木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某甲,此后多次催促某甲支付保费,某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事后,在10月11日某甲立即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此时,保险公司还不知道己经发生了事故,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真象后,以某甲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费为由予以拒赔,某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论述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内容并举例
概念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保险产品创新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其实,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为了防范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又兼顾业务实际需要,只要在机动车辆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中约定"本保险合同自收到保费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就能有效地控制如本案发生的不该发生的风险。
本例思考
本案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第二则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第三是最大诚信原则里面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如末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交费义务,则保险合同效力终止,那么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然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尚未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就将保单正本连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宽容的条件下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却采取一拖二磨的做法,迟迟不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此时保险人可以采取终止合同的措施,本案保险人却牵就地放弃这一权利。后来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反而不加核实检查就接受了补交的保费,事实上,保险公司又再一次放弃了应有的权利。以至于最后事态发展到法律都不能原谅的被动局面。根据最大诚信原则申"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案进行赔偿。当然,投保人这种不道德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如果此案投保人是法人,则保险人可以不赔付。因为,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通常适用于自然投保人。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此承诺即保证。若无以上保证,则保险人将不接受承保,或将改变此保单所适用的费率。
通过此案值得思考的是:一是如何改进或完善现行保险单证的功能,做到既能方便客户实际操作程序的需要,同时又能满足保险公司维护自身正当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二是要依照《保险法》以及相关的经济合同法规,统一制订关于保险合同生效与交付保费二者关系及其结果处理的具体操作管理规定。这也同时是为了防止业务员为了自己利益而事实上做了协助不道德的投保人损害公司的行为。
此案产生的原因,不能说保险公司都不重视保单正本和发票的重要性,随意将其交给未交付保费的投保人,而是实践当中操作上存在一些尚末很好解决的问题。
例如,投保单位注明是先拿到保单正本和发票,由有关领导在保费发票上签字同意后,投保单位财务才能凭上述财务凭证转账或支付现金来交付保费。因此,多数情况是保险人给保险单证及保费收据在前,收保费在后。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既照顾到实际需要,又防止经营申发生道德风险,采取经办业务员以借款形式将发票借出,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保费,则按照应收保费10的比例逐月从经办业务员个人收入中扣除,直到保费收回为止,再返还经办业务员已被扣发的收人。业务员从个人经济利益角度出发,收了某甲这样的客户补交的保费,并交公司财务冲抵应收保费的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了。从保险公司来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上规模求发展,如果因为投保当时未及时交清保费就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硬将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处理,实际中业务肯定没法做。于是保险人只好灵活变通处理,放宽原则,以至于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交纳也有了宽限期的默示行为。由此可见,类似案例出现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发生的现实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在履行其订约阶段的告知义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也正在采用各种“合理的方式”来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免责条款用黑体印刷,使用不同字号,放置在显著位置,用彩图来表现等。根据《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在理赔阶段,保险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分析与结论
对于此案,首先遵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义务的第一项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交付保费。换言之,如末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交费义务,则保险合同是不能发生效力的。投保人履行交付保费的义务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这正是保险作为商品等价交换的有偿合同的体现。然而,本案由于保险人在合同管理中既已发现问题保单,却没有及时采取终止合同的措施,使本来简单的案情复杂化了。首先,保险公司在尚未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就将保单正本连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不规范的展业行为给经营带来风险,将保险人自身置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其次,保险人在合同管理中既已发现投保人始终不交纳保费,原来的保单己经成了问题保单,已经是无效的保险合同,却没有及时采取终止合同的措施,牵就不作为,等于放弃自己应该作为的权利,无疑默认对方的行为;再次,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补交的保费没有做任何核实检查就接受了。接受补交保费这下行为本身证明保险公司否认了原合同的失效,或者说是事实上推翻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关于被保险人的义务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这给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发生提供了机会。当然,如果客户中途缴纳保费时,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通知业务管理人员查阅此保单项下是否在此之前曾有出险索赔记录,以便明确各自的责任,对于有交费时间方式约定的保单,实际收到保费之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定要书面通知双方。而不是简单地见钱即收。保险公司是赔还是不赔呢?如果能够证明投保人是10月11日发生补交保费这一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以此举证,事故发生在前,补交保费在后,是一起明显来自于被保险人从头到尾故意的损害保险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应该予以拒绝赔偿。如果保险人无法举证投保人的行为属于道德风险,则被保险人凭借其手中的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可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合法依据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则必须按照合同予以赔付。
2)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证是保证的重要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①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出保证。例如,投保人身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②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做出保证。例如,在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时,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比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轮船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方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而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由解除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在此所述的告知仅指狭义告知。
(2)保证的形式。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1)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的内容虽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上,但它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比较多,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①船舶的适航性,是指船舶在开航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即船体、设备、供给品、船员配备和管理人员都要符合安全标准,并有适航的能力。②不变更航程,船舶航行于经常和习惯的航道,意味着风险小、安全,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求助他人,否则不得变更航程。③航程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运载违禁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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