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井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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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井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下井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下井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下井作业是指在井下进行的矿山、建筑、地质勘探等工程或施工活动。

第四条下井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责任

第五条下井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下井作业安全的责任部门,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下井作业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组织、指导、检查下井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下井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委员会,由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讨论和制定下井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下井作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和经验,负责组织、指挥和管理下井作业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第九条下井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培训证书,经过专门的培训,掌握下井作业的安全规范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措施

第十条下井作业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明确作业流程、风险点和防范措施,并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下井作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下井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进行身体检查,确认身体状况良好,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下井作业单位应配备专业的防护设备和救护器材,确保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十四条下井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管控系统,监测作业场所的环境和气体浓度,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下井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下井作业单位应定期自检,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并留存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下井作业单位应定期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下井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安全检查和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处理事故

第十九条发生下井作业事故后,下井作业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下井作业单位应建立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下井作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隐瞒、篡改或销毁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下井作业单位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析总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事故后,造成损失的,应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下井作业安全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对于国内已有的下井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如有疑义,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以上为《下井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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