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综述》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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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ce of health law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以食为天
病从口入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Introduction to Health Law
主要内容
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 二、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三、卫生法的渊源 四、卫生法律关系 五、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
引起条件
(一) 法律规范——前提条件
(二) 法律事实
1、法律行为
2、法律事件
※第五节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适用范 围,即卫生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 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
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三、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课堂小节
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 二、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三、卫生法的渊源 四、卫生法律关系 五、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 Origins of health law
一、概念 是指卫生法律法规由何种国家机关
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
※二、我国卫生法的渊源
1.宪法 2. 法律 3.卫生行政法规:它是以宪法和卫生法律为依 据,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 4.地方性卫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 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授权或者未贯彻执行 国家法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 和批准的有关医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000.5.15)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2000.10.3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2.20)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2.20)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8.26)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Medical health technical personnel)
是从事卫生事业的主力军,是人类生命与 健康的“工程师”、“守护神”。
生命健康权是指人的机体组织和生理 功能的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公民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也 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保护人体的健康权和公民的生命权是 一切卫生立法和卫生工作的最终目的 和落脚点。所以,生命健康权益保护 关系理应属于卫生法调整的范畴。
(1989.10.24)
(2002.5.1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
(200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
(1991.12.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
卫生法的渊源
1.宪法 2.卫生法律 3.卫生行政法规 4.地方性卫生法规 5.卫生规章 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7.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 8.国际卫生条约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三、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法律的特征
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 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狭义的卫生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 卫生法典命名的卫生法。
广义的卫生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
※一、卫生法(Health law)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 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特征
1.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2.广泛性和综合性 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4.社会共同性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四)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六)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七)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11.12)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1999.12.29)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 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4.8)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2002.5.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7.31)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12.13)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 体发生了变化;
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 务关系完全终止。
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 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 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
能够促使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5.卫生规章:它是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补充。
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大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 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 有关本地区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文件。
7.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
8.国际卫生条约:这是指由我国与外国缔结 的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 如《国际卫生条约》《麻醉品单一公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 办法(2003.11.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3.4)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4.12.31)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
(一)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Guidance function 预测作用 Prediction function 评价作用 Evaluation function 强制作用 Enforcement function 教育作用 Education function
(二)社会作用
第二节 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 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一、卫生法(Health law)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 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Object of regulation of health law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 国际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 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 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994.8.23)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96.1.29)
(1987.12.3)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
Louis Brown
规范作用的形式
禁止性规范:要求行为人不为一定行为
命令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
授权性规范:赋予行为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 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 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2001.10.23)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1.22)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2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28)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 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 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 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以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特定目的 主体具有特殊性 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
(2001.6.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
则(1989.3.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构成的, 在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 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 与义务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
卫生组织Health organization关系 卫生管理Health management关系 卫生服务关系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 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关系 国际卫生关系
三、卫生法的作用
Function of health law
※一、卫生法的特征
(Characteristics of health law) (一)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二)广泛性和综合性 (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四)社会共同性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health law)
(一)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四)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六)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七)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
三、卫生法的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阶层效力相同,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同机关或同阶层) 新法优于旧法
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
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形成及特征
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宪法》
《刑法》
《民法》 《婚姻法》
卫生管理(Health management)是国家 从社会生活总体角度进行的全局性的统一管理, 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职责,对于维护 公民健康权利,保障医疗市场正常运营,稳定 卫生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服务
卫生咨询服务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以食为天
病从口入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Introduction to Health Law
主要内容
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 二、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三、卫生法的渊源 四、卫生法律关系 五、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
引起条件
(一) 法律规范——前提条件
(二) 法律事实
1、法律行为
2、法律事件
※第五节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适用范 围,即卫生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 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
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三、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课堂小节
一、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 二、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三、卫生法的渊源 四、卫生法律关系 五、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 Origins of health law
一、概念 是指卫生法律法规由何种国家机关
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
※二、我国卫生法的渊源
1.宪法 2. 法律 3.卫生行政法规:它是以宪法和卫生法律为依 据,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 4.地方性卫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 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授权或者未贯彻执行 国家法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 和批准的有关医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000.5.15)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2000.10.3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2.20)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2.20)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8.26)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Medical health technical personnel)
是从事卫生事业的主力军,是人类生命与 健康的“工程师”、“守护神”。
生命健康权是指人的机体组织和生理 功能的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公民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也 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保护人体的健康权和公民的生命权是 一切卫生立法和卫生工作的最终目的 和落脚点。所以,生命健康权益保护 关系理应属于卫生法调整的范畴。
(1989.10.24)
(2002.5.1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
(200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
(1991.12.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
卫生法的渊源
1.宪法 2.卫生法律 3.卫生行政法规 4.地方性卫生法规 5.卫生规章 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7.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 8.国际卫生条约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三、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法律的特征
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 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狭义的卫生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 卫生法典命名的卫生法。
广义的卫生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
※一、卫生法(Health law)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 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特征
1.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2.广泛性和综合性 3.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4.社会共同性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四)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六)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七)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11.12)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1999.12.29)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1.16)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 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4.8)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2002.5.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3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7.31)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12.13)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5.1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变更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 体发生了变化;
消灭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 务关系完全终止。
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 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 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
能够促使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5.卫生规章:它是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补充。
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大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 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 有关本地区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文件。
7.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
8.国际卫生条约:这是指由我国与外国缔结 的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 如《国际卫生条约》《麻醉品单一公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 办法(2003.11.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3.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3.4)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004.12.31)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2.28)
(一)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Guidance function 预测作用 Prediction function 评价作用 Evaluation function 强制作用 Enforcement function 教育作用 Education function
(二)社会作用
第二节 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 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一、卫生法(Health law)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 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Object of regulation of health law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 国际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 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 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994.8.23)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96.1.29)
(1987.12.3)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
Louis Brown
规范作用的形式
禁止性规范:要求行为人不为一定行为
命令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
授权性规范:赋予行为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 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 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2001.10.23)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1.22)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2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28)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 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 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 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以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特定目的 主体具有特殊性 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
(2001.6.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
则(1989.3.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构成的, 在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 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 与义务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
卫生组织Health organization关系 卫生管理Health management关系 卫生服务关系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 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关系 国际卫生关系
三、卫生法的作用
Function of health law
※一、卫生法的特征
(Characteristics of health law) (一)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二)广泛性和综合性 (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四)社会共同性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health law)
(一)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四)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六)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七)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
三、卫生法的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阶层效力相同,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同机关或同阶层) 新法优于旧法
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
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形成及特征
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宪法》
《刑法》
《民法》 《婚姻法》
卫生管理(Health management)是国家 从社会生活总体角度进行的全局性的统一管理, 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职责,对于维护 公民健康权利,保障医疗市场正常运营,稳定 卫生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服务
卫生咨询服务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