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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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侵权行 为人 的行为 导致 了受 侵害 人的损 失 , 而不是 其他人 的 漏、 知悉 、 用 等其它 形式 。在现实 当 中, 利 随着科 技 的发展 , 侵犯 的,
网络 隐私的 手段会越 来越 多, 越来越 复杂 , 对社 会 的发展将 会产 损 失 。 如果行 为人 的行为未 引起 受侵害 人的损 失, 或者 受侵害 人
三人 通过 下载 、 传播 、 转载其 所获得 的他人 的网络 隐私 的网络 侵 ( ) 害事 实 三 损
损害事 实是指 由于侵 权行为人 实施 了侵 权行为 , 使得 网络 隐 损 失也包括 非财产 损 失。前者 主要 是当 事人 由于侵权 行为人 的 侵害而 受到 的直接 损失 以及 既得利益 损失 , 例如 应该增加 的财产
因果关系顾名 思义 , 是行 为人 的侵 害行为 与被侵 害人 的损 害 之 间具 有一定 的因果 联系 。 换句话 说 , 是受 限于 以上 几种 形式 ,还包 括泄 是 由于侵权 行为人 的侵害 行为 所引起 的 ,而不 是其它 原因 引起
L g I ytm dS ce e aS se An o iW
21 0 0年 9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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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网络隐 私 权侵 权 行 为酌法律 规 制
韩 丹 丹
摘 要 随着现 代 网络及信 息技 术的飞速发 展 , 互联 网的使 用范 围越来越 广泛 , 使得 人们 的生活 更加便 利 , 是 同时也带 但 来 了很 多 负面 影响 。主要是 出现 了很 多侵 犯个人 信息 以及 隐私权 的现 象,这样对 网络乃至 整个社 会的健 康发展 都会造 成 非 常不 利的影 响, 我们 必须 采取措施 通过 法律来规 制这 些侵权 行 为。因此 , 本文 旨 通过研 究 网络 隐私权 以及 侵犯 网络 隐 在 私权 的行 为 , 出规避 侵权行 为的 建议 , 达到 一定 的保护 网络 隐私权 的效果 。 提 以期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 号: 9 3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及其认定方法论文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及其认定方法论文

试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方法摘要随着我国对法律观念的注重,加强法制化社会建设变成了国家战略发展的重点。

传统的侵权行为仅仅局限在现实生活的框架之中,然而信息化发展的速度逐渐加快,信息化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也受到了挑战,信息化传播的网络犯罪率也越来越高。

在这种特殊环境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这种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很大区别,它存在的特殊性导致了很多类似百度侵权这类疑难案件的产生,本文主要从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的分析与认定的一些基础方法上做出探索,提出拙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认定方法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之构成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素为: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本身确实存在。

侵权行为在信息化网络环境之中的判断会存在一些新的判定情况,比如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价值,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要素在数字环境之中不一定是必须存在的要素,而只是具有选择空间和随机性的要素,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实际发展情况必须得到有效取舍。

首先,传统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

但在数字环境中,由于有“深层次链接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人随时可以产生对isp与osp的复制行为,导致难以认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的问题,最终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的关系和位置也难以区分和把握,对于这类情况,必须要重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划分,要从整体上做出细致的分析,认真了解存在的责任原则语文题,针对性的提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可能性,针对未经许可的制作与使用信息的行为,可以进行判定,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原则,都是相对应的,司法机关也必须要根据过错与无过错原则判定结果进行分析,确定直接与间接侵权人。

其次,传统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二就是对损害事实存在的确定,大多数侵权行为一旦对版权行为构成损害,即产生了损害事实,只有少数一部分间接侵权行为可能暂时对版权不构成危害,不具有侵害事实,但是如果坚持侵权行为,就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带来损害,侵权事件就是这样一种损害的构成,“百度侵权案件”就是这样一种音乐版权的损害纠纷,虽然百度仅仅提供了中介搜索服务,但是也构成了损害事实,对长期的音乐版权发展构成了威胁,导致了百度的败诉。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侵权法律关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将以某网络平台版权侵权案为例,对侵权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网络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的平台。

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阅读、下载各类电子书、音乐、影视作品等。

然而,由于平台管理不善,大量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被上传至平台,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某知名作家发现其作品被未经授权上传至该平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事实原告(作家):某知名作家,拥有某部小说的著作权。

被告(网络平台):某网络平台,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的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事实如下:1.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

2. 被告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未支付原告稿酬,也未在作品上署名。

3.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有违法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具有违法行为。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存在损害事实。

由于被告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原告著作权,仍故意为之,故被告存在过错。

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版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一)损害后果(二)因果关系(三)行为的违法性(四)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很常见的,而此时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此之前还需要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了解清楚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

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4 . 案 件管 辖权不 易确 定。对 于侵权行 为 的管辖 通常适 用被 击量 甚至进 行诈 骗活动 。
告 所在地 法或 侵权行 为地 法 。但 因特 网是 一个 全球性 的特 别 空 问, 同一侵 权行 为的发 生地 点通 常相 聚很远 甚至超 出国界 , 而 我 们 要解决 网络案件却 复杂繁 多, 这无 疑 向我们 目前 的管辖权规 定
关键 词 网络版 权 侵权 行 为 认 定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2 3 8 - 0 2 表权 。 这类行 为多见于一些 免费的图片 、 电子书 、 电影等 下载网站 。 2 . 非 法转载 。 此种 行 为包括两 种情 况 : 一 是将他 人在 网络发
杂, 可能 同时包含 了文字 、 图片、 声音 、 动画等 元素 , 侵 权行为 多表
1 . 侵权 行为 难 以认 定 。 认 定侵 权行 为必须 依靠证 据 , 而 网络 现 为采 用类似 设计 混淆视 听 , 而 且不 易识 别、 判 断。 中存 在 的数字 化信息 都是 由二进 制组 成 的离散信 号 ,不具 连续 5 . 非法链 接指 引 。 此种行 为包 括两种 基本 形式 : 一是搜 索引
提 出了难题 。
二、 我 国 网络版权 侵权 行为认 定的难 题
( 一) 网络 版权侵 权行 为的构 成要件 问题
目前 关于侵权 行为构 成要件 问题 的主要 观点 是, 侵权行 为构
成 要件 为有无 加害 行为 、 损 害结 果、 前两项 有无 因果关 系 以及加
( 二) 网络版权侵 权行 为 的特点
Hale Waihona Puke 网页 外观 设计 或在此 基础 上局 部修 改 。这 类行 为 的行 为人 多为

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动:有关某一行动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摘要:须有流传散布之行动,即该行动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动系针对特定人为之;流传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

名誉权其实也是人格权的一种,指的就是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的社会评价,以及排斥其他人侵害的权利。

那么关于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够成要件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够成要件的相关内容。

(一)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动有关某一行动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摘要:须有流传散布之行动,即该行动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动系针对特定人为之;流传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

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法有摘要:一是指向权利人的真实姓名、现实身份,对其进行欺负、诽谤;二是仅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欺负、诽谤。

在“第三人知悉”的认定上,假如以上述第一种方法实行侵害行动,对“第三人知悉”的认定无异于传统名誉权侵权。

假如采用第二种方法,即仅指向“虚拟主体”进行欺负、诽谤,则对“第三人知悉”的认定应郑重。

此时的可能性有三摘要:一是受害人的真实身份在侵权行动产生之网络环境中已经被其他虚拟主体所得知;二是受害人所生活之现实社会中的民事主体能将该网络侵权行动所指向的“虚拟主体”和受害人的真实身份对号入座;三是受害人的真实身份不为他人所知。

对于前两种情况,由于受害人的真实身份已经被公开懂得,“第三人知悉”的认定和传统名誉侵权并无差别。

因此,假如针对虚拟主体实行侵权,虽然受害人的真实身份不为他人所知,但只要有其他虚拟主体得知该侵权行动是针对某一特定人时也应当认定为“第三人知悉”,而不管该特定人现实身份是否被公开。

在“特定人”的认定上,假如以第一种方法实行侵权,则对该侵害行动是否针对特定人的认定较为简便。

民法典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侵权⾏为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现实社会中有很多侵权⾏为发⽣,主要是现在的⽹络⾮常发达,所以信息传播的速度实在是太快了。

很多时候个⼈的名誉容易受到他⼈的损害。

那么对于民法典侵权⾏为责任构成要件有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侵权⾏为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要的必要的条件。

所谓损害,是指因⼈的⾏为或对象的危险性⽽导致⼈⾝财产⽅⾯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

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是确定的,是已经发⽣、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该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须达到⼀定程度和补救的可能性——能⽤⼀定的形式填补权利⼈所遭受的缺损。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损害、⼈格损害和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这⾥所说的因果关系是⾏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的问题。

其表现形式有⼀因⼀果、⼀因多果、多因⼀果和多因多果四种。

⾄于如何确定⾏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陆法系多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此⾏为,虽不必⽣此损害,有此⾏为,通常即⾜以⽣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此⾏为,必不⽣此种损害,有此⾏为,通常亦不⽣此种损害者,即⽆因果关系。

”同时,当因果形式是多因⼀果或多因多果状态下,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考量损害的原因⼒,即哪些⾏为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确定⾏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

(三)⾏为的违法性⾏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

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为与法律的明⽂规定相抵触。

所谓实质违法是指⾏为不是从形式上⽽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四)过错过错作为⼀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种主观条件,是⾏为⼈实施不法⾏为时的⼼理状态,是⾏为⼈对⾃⼰⾏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网络著作权侵权浅析

网络著作权侵权浅析
21 0 1年 第 2期 ( 总第 8 6期 )
边疆 经济与 文化 TFra bibliotekHE B0RDER ONOMY AND CUI EC URE
N 2 2 . 0l1
G n r1 N . 6 e ea. o 8
【 网络文化 】
网 绛 著 作 梗 馒 极 新
张 荣 勤
收 稿 日期 :2 1-1 4 0 01 . 2
作 者 简 介 :张 荣 勤 (9 7一 ) 16 ,女 ,河 南 南 阳人 ,馆 员 ,从 事 图 书管 理 研 究 。
8… 删 G … …
张 荣 勤 : 网 络著 作 权 侵 权 浅 析
的新 型权 利 : 【 一是 技术 措施 权 ;二 是权利 管理 信 息权 ;三 是 网络复 制权 。
二 、网 络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 构成 要 件
1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违法 性 . 首 先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 “ 法性 ” 违 ,主要 是指 具有违 反 我 国著 作权 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的行 为。我
国 《 作权 法》 第 4 著 6条 列举 了 1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强 调对 这 些 行 为应 当根 据 情 况 ,承担 停 止 侵 害 、 1种 消除影 响 、赔 礼 道歉 、赔 偿损 失 等 民事 责任 ;我 国 《 著作 权法 》 第 4 7条 列举 了 8种著 作 权侵 权 行 为 ,强 调对这 些行 为应 当根 据情 况 承担 民事 责任 ;同时损 害公共 利益 的 ,可 以 由著 作权 行政 管理 部 门责令停 止侵 权行 为 ,没 收违 法 所得 ,没收 、销毁侵 权 复制 品 ,并 可 处 以罚 款 ;情节 严重 的 ,著作 权行 政管 理部 门还可 以没 收主要 用 于制 作侵 权 复制 品的材 料 、工 具 、设备 等 ;构 成犯 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 事责 任 。其 次 ,网络著 作权侵权行为的 “ 违法性”也指违反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的有关规定。参照中 国 《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保护 条例 》 第 5条规定 。 次 ,网络 著作 权侵权 行 为 的 “ 法性 ” 还指 违反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者有 关 司 再 违 法解 释 的规 定 。 2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损 害事实 侵犯 网络 著作 权行 为 之 “ 害 事 实 ” 的 特点 在 于 :首 先 ,损 害 事 实 是 侵 害 合 法 网络 著作 权 的结 果 。 损 方面 “ 合法 ”,旨在 强调侵 害的对 象受 到法律 的保 护 ,作 者对 特定 网络作 品享 有 合法 的著作 权 。另 一方 面 ,侵 害对象 一定 是 网络 作 品著 作 权 。其 次 ,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所 致损 害有 可补救 性 。从量 上来 看 ,损害虽 已产生 ,但必 须达 到一 定 程度 ,可 在法律 上视 为可 以 补救 的损 害 ,但损 害 的可补 救 性并不 是说 损害 必须是 能够 计量 、能够赔 偿 的 。再次 ,网络著作 权侵 权所 致 损 害具 有确 定 性 。一 方 面 ,损 害 是 已经发 生 的事 实 , 但行 为人 的行 为对 他 人权 利 的行使 构成妨 碍 ,虽未 形 成实 际 的财产损 失 ,仍可构 成损 害 ;另~ 方面 ,损害 是 真实 存在 而非 主观 臆测 的 ;再一 方面 ,损 害是对 权 利和利 益 的侵害 ,此 种事 实能够 依据 社会 一般 观念或 者公 平 意识加 以 衡量 。损 害事 实只 有具有 确定 性 ,才 能对损 害进 行具 体 的衡量 以便 补救 。有学 者认 为 ,网 络 著作权 的损 害 事实应 具 有不确 定 性 ,认 为损 害事 实表 现为 已经做 出了有 危险性 的违法行 为 ,但 损 害实 际 后果 不 明显或 尚未显 现 的情况 属于 不确定 的情 况 。其 实行 为人 的行 为对 他 人权利 的行 使构 成妨 碍 ,虽未形 成 实际 的财产 损 失 ,仍 可 构 成 损 害 ,且 这 种 损 害 并 非 主 观 臆 测 并 可 以衡 量 ,所 以其 并 非 不 确 定 而 是 确 定的。 3 .侵 犯 网络 著作 权 的行为 与损 害事 实问 的因果 关 系 侵犯 网络 著作 权 的行 为与损 害事 实 间的 因果关 系 ,指侵 害 网络著作 权 的违法 行 为引起 了对 网络著 作权 损 害的结 果 。 当然 在 网络 环境 下 ,由于其 虚拟 的特 性 ,比现 实社 会 中的情 况更加 复 杂 ,原 因和结 果 之间可 以是一对 ~ 的一 因一 果 ,也可 以是 一 因多果 ,还可 以是 多 因一 果 以及 多 因 多果 等各 种 原 因与结 果 的组 合 。 在 网络 环境下 ,侵害 著作 权 的违法 行 为 引起 对 网 络 著 作权 的损 害 结 果 ,具 有 客 观性 ,不 以人 的意 志 为转 移 ,这 与现 实空 间没 有 区别 。对 于因果关 系 的认定 ,要 从 以下几 个方 面人 手 :第 一 ,违法 行为 一定 发生在 损 害结果 之前 ,就是 说时 间上 原 因与结果具 有 顺序 性 ,原 因一定 发生在 结果 之前 。第 二 ,对其 客观 实在性 进行认 定 。对 引起 网络著 作权损 害 事实 的违法 行为 一 定 是客 观 的 ,不是 那 一个 人 凭 空 臆想 出来 的 。第 三 , 根据 必要 条件 规 则来 进行 认定 。逻 辑学 上的必 要条 件是 指

浅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定稿)

浅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定稿)

本文发表于《理论月刊》浅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内容摘要」传统侵权行为局限于现实生活的大框架之下,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则存在于网络这种特殊的介质之上,这种新形式的、在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特殊性造成了众多复杂的疑难案件的产生(如百度侵权案)。

本文旨在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一是较之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作了一些探讨;二是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出了一些拙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特殊性侵权行为之认定一、问题的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本身由于网络的全球性、网络数据的无形性、传播快、网络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等特点,从而导致侵权人经常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近些年来,这种侵权案件屡有发生,较典型的有王蒙案、郑成思案、百度案、ChinaMP3案等等;这些网络疑难案件所带来的一切问题均是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所引起。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之前,对于这些类型的网络侵权案件不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造成了大量的争论,就是因为网络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造成了其认定极其困难。

自《条例》出台之后,类似的“百度侵权案”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百度公司最终以败诉而告终,然而一系列的问题并没有因为“百度侵权案”的尘埃落定而得到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和传统侵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其构成要件是什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之构成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然而,若把侵权行为放在数字环境中,便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性。

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放在数字环境中并非都是必须的要件,而仅仅是选择性的要件。

这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取舍。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侵犯的不法行为。

我国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

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
定标准是什么)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是通过考察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从而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来判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樱拍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怎样算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
法律主观:。

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形式的分类与构成要件

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形式的分类与构成要件

的构成 要件 。第 一 , 一般 讲 , 损 害就 是 损失 , 在“ 损 害( 损失) 赔偿” 责任 中 , 的确要 求有 损 害的事 实 即
加害造成的损失后果 , 但在“ 停止侵权 、 排除妨碍 、 消除危险 ” 等 责任 中, 并不 以损害事实 为承担前
提, 因为有 了加 害事 实并 不 一 定就 产 生 损 害事 实 , 比如淘 气 的领居 小孩 牵走 自家 的小 羊而 被 发现 和 阻止 。第 二 , 从加 害事 实 到 侵 害后 果 , 并 不存 在 必 然关 系 ; 民事 生 活 中普 遍 存 在加 害 事 实 , 而 只有 一 部分 才会 产 生 法 律 加 以规 制 的侵 害后 果 , 这 种 后 果 至少包 括现 实 的实 际损 失 和将 来 可 能 损失 却 没 有实 际损 失 的两 种 情 况 。但 是 , 任 何 侵 害 后 果 必 然来 自于加 害事实 , 二 者 存 在条 件 因果 关 系 , 包 括 事实 因果 或 法 律 因果 , 因此 应 当进 入 法 律 责 任 范
和澄清 , 便 于更加 准确地理解其含义 , 也便 于网络侵权 责任 的顺利界 定与运用。 以侵 权责任 的一般构成要 件为
基础 , 结合 个人信 息 网络侵 权的特点 , 着眼于具体 责任 形式 , 在分类研 究的基础上 , 来确立 个人 信息 网络侵 权责
任的构成要件 , 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 实意义 。 关键词 : 个人 信息 ; 网络侵权 ; 构成要件 ; 责任形 式
作者简介 : 刁胜 先( 1 9 7 3 一 ) , 女, 重庆江津人 , 副教授 , 硕 士生导 师 , 知识 产权 法博 士, 主要从 事知 识产权 法 、 信 息法、 电子商务法研 究。

论“人肉搜索”侵权责任(一)

论“人肉搜索”侵权责任(一)

论“人肉搜索”侵权责任(一)一、“人肉搜索”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鉴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侵权主体复杂且隐蔽,在“人肉搜索”中涉及的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者、“人肉搜索”发起人、网络服务提供商、普通网民。

2、侵权行为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

此处的违法是指:(1)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该行为浸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3)该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侵权情形;(4)该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3、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中,如果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行为人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主观过错行为人主观过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情况下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无过错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二、“人肉搜索”侵权法律责任1、对隐私权的侵犯(1)网络隐私权的含义及其特征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对其个人资料和信息、网络行踪、生活安宁等隐私享有利益。

网络隐私权是一个宽泛的权利,本文给出的含义是:网络用户在网络环境中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侵害的权利。

在网络隐私权中,保护重心在个人数据的利用和控制上。

网络隐私权是数字化的隐私权,人们在网络上活动总是以数据的形式表达出来。

因此,网络隐私权保护客体的特殊性,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象不断丰富和扩张,例如肉眼就能区分的性别、年龄等在网上都可能成为个人隐私。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因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而产生的,重在保护个人的精神权利。

自然人在上网时脱离时间和空间的束缚,人的物质性被隐去,且多使用虚构名称,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及肖像权已经不是保护网络自然人的重心所在,因此隐私权保护被提到一个首要的高度。

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个人网上活动,关键是个人资料的保护问题。

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不公开性。

例如虽然自然人的虚拟网络名称不具有受隐私权保护的意义,但若非法获取其注册的真实姓名,则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行为包含哪些类型)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行为包含哪些类型)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权行为包含哪些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哪些法律分析: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明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戚尘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高槐禅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祝愿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平平安安,一帆风顺,当遇到困难时,也可以迎难而上,取得成功,没嫌慎如果有什么不懂得者液问题,还可以继续询问,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顾虑,我们一直都是您最坚定的朋友后台,现实当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顺心的事情也能够和我详聊,我们一直提供最为靠谱的司法解答,帮助,遇到困难不要害怕,只要坚持,阳光总在风雨后,困难一定可以度过去,只要你不放弃,一心一意向前族信寻找出路。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卖孙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

我的答案或许兆配轮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

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码衫好权;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真实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真实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高校大三学生,于2019年8月通过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新房。

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支付购房款100万元,房地产公司应在2020年6月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房地产公司自身原因,房屋未能按期交付。

张某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均未果。

无奈之下,张某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金额。

二、案件分析1. 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金额(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张某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按期交付房屋。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因房地产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① 房屋租金损失:张某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需要在外租房,产生了一定的租金损失。

② 临时居住费用:张某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可能需要支付临时居住费用,如物业费、水电费等。

③ 心理损失:张某因房屋未能按期交付而感到焦虑、不安,产生了一定的心理损失。

针对以上损失,张某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房地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合同,按期交付房屋;2. 房地产公司赔偿张某房屋租金损失、临时居住费用及心理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分析

《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分析

《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分析摘要:网络侵权领域一直是我国侵权领域中较为新的一块,由于我国法律长期没有在网络服务中有着具体法律的规定,法官只能以基本的原理和精神作为出发点作出判决。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作了明确规定,通过现实的判例研究分析,对网络侵权的责任的判定及责任的认定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不作为责任1 案例分析2007年12月29日,北京白领姜某跳楼自杀,其自杀前的博客透露丈夫王某的婚外情令其痛不欲生。

死亡日记引起网友们对王某群起攻之,导致王某被迫辞职,患上抑郁症。

王某因此将传播博文、公布其信息的北飞的候鸟网、大旗网和天涯网三家网站起诉至法庭。

在本案中,北飞的候鸟网、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都是网络服务商性质的网站,各个信息发布者对网络信息发布中可能造成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定。

在案件中,天涯作为案件的发源地是整个事件的开头,天涯是一个论坛型网站,作为网络服务商网络信息发布极多,其中本案的基本信息就是从天涯流出的,但是天涯在发现这个事情的侵权行为的时候及时进行了对帖子的删除;大旗网络与北飞候鸟网乃是这个论坛帖子的转载者,特别是大旗网中对本件事情采取了专页报道,并且在其中采用了当事人的真名以及未经过处理的照片。

最后法院判决天涯并不承担责任,而大旗网和北飞候鸟网对这事情承担责任。

法院是基于“大旗网在进行此项报道时,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及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使王某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受到侵害。

”法院认为天涯“在王某起诉前将论坛帖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

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

”我国在实践过程中,《侵权责任法》第36条起到了较好保护民众隐私权的作用的同时,也体现了对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在本案中对网络服务商的监管采取较为宽松的解释,在本案的审判中充分注意了网络的特点——“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法律规定的监管责任法院也做了较为宽松的解释,但是以此也不难看出我国法律的缺点:缺乏对网络信息发布行为的具体分析,没有转链接与原载者地位的分析等等方面可以凸显出我国网络侵权还有许多的不足。

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

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

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已成为企业和政府组织不可或缺的资源。

然而,由于个人信息的访问和披露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因此个人信息侵权已成为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介绍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以便读者了解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个人的相应知识和责任。

首先,构成个人信息侵权的第一要件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不实”,指的是违法行为者以不正当手段,即欺诈性行为或存在虚假宣传,收集、使用、存放、传播或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其次,构成个人信息侵权的第二要件是“违反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安全保护措施”,指的是不遵守有关个人信息安全审核要求,对个人信息未采用防火墙、访问控制、密码保护等安全技术措施,或未采取有效的数据完整性、安全存储、安全备份等安全保护措施,而导致个人信息泄漏、在网络上被盗取或被篡改,危及个人信息安全。

再次,构成个人信息侵权的第三要件是“虚假登记或不法使用”,指的是以利益为目的,以不详细、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登记手段,以及错误使用个人信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给他人带来损害。

个人信息侵权不仅会给个人带来严重损失,也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针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比如建立细化的制度和程序,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各个业务环节,并加大对违规披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此外,每一位网民也应当增强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在网络上购物、登录网站或披露个人信息时一定要格外小心,避免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失。

以上就是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

只有全面了解、及时识别和有效防护个人信息侵权,才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的理解。

这是宣示性规定,属于正确的.废话,价值在于强调。

意思是: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上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构成侵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概念辨析】【网络用户】VS【网络服务经营者】(1)网络用户。

指在计算机终端通过网络获取信息或者向网络提供信息的用户。

(2)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两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①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指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通道服务或者信息平台服务的人。

包括但不限于:①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如铁通网、电信网);②网络空间提供者(如提供包括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等);③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如Google、Baidu、Yahoo);④传输管道服务提供者(如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一般不会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责任,若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责任。

②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指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的人,如各种网站。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编辑、组织、修改等手段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和产品服务,往往构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的理解。

①该款规定了网络服务者的“避风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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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1) 须有侵犯的不法行为。

我国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
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 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
权;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

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含义作了解释,即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而网络作品又是数字化作品,它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网络作品都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内,能够
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的打印,因此符合能以
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

因此,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著作权及作品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损害事实是的必备构成条件。

王泽鉴先生讲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

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所在。

网络运营商将版权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给版权人是否造成损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

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甚至可以讲,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

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

国外版权联盟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对报纸和图书上网以后对现有的媒体的发行率影响的进行研究,结论是负面并不是很大,甚至由于网上传播,反而有正面影响。

不论网上传播是否有益于报刊的发行率,但一个结论是可以得出的:版权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是与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发行率的影响相关的。

如果网络传播异常发达,导致报刊、杂志无人购买(发行率极大降低),我们可以认定作品一旦上载到网络上,版权人就存在损害事实。

反之,如果网
上传播的实际效果是给作品做宣传,给版权人做广告。

网上宣传促进了作品的销售,则版权人因网上传播
而得益。

虽然对于网上传播是否给版权人带来民事损害,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但笔者认为鉴于我们网络发展的现状,版权人即使受到损害,其危害性也是极其微小的。

同时正是由于网络运营者的这些网络上载行为,才丰富了中文网络的内容,增加了中文网络与世界上其他网络的竞争力,这最终有利于包括版权人在内的全球华人的利益。

但是从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看,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

(3) 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再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网络作品侵权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由于网络上的隐蔽性、灵活性、易变动性,发现侵权事实的著作权人,实难证明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即使已明知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被聪明的侵权人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加上种种规避法律责任的措施。

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网络经营者和广大网络用户将可能动辄得咎,其结果将影响网络产业的发展和互联网应有之效用的发挥。

况且,只要有侵权后果,便须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也是广大善意的网络用户所不能接受
的,与法律公平之要求亦不符。

基于此,对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采过错推定责任为宜,将举证责任加给侵权行为人或责任人,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地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甚合法理。

因为,一般人应当知道凡作品必有其著作权人,凡转载、摘编或利用他人作品,均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这是有正常注意能力者之应尽义务,而凡是尽到了正常注意义务的人,都能在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之后,或者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只有当每个人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都能尽到正常注意义务之时,著作权的保护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而过错推定原则能对此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我国涉及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具体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1114次会议上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网络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未作明文规定,《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是属于著作权规定的一种使用方式。

著作权人理所当然享有使用方式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种方式,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就是说,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其作品上网传输,否则就是侵权行为,但法定许可的例外。

《解释》第四、五、六条的规定具体阐述了网络服务者法律责
任,分别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
民法院将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也要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者,对
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法院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部分指出:如果著作权人不能或者没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著作权权属证明(包括著作权登记书、创作手稿等)和侵权情况证明(包括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所在位置等),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索要请求。

由此可知,网络提供者是否承担责任以明知这种主观意识状态为前提,其在不知或应当不知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侵权后果也无需承担责任。

我们因此可推断其适用《民法通则》中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

(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

只有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是导致版权人受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
的不法行为才能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

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

譬如网主或用户未经版权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产生。

因此网主及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网主和用户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害。

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还必须得到网络服务商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没有网络服务商的帮忙,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就不会产生,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导致版权被侵权的见解原因。

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道网主或用户实施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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