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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1•【文号】建市[2007]131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

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附表2);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

事务所不分等级。

一、资质标准(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晋建质字[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266号)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山西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省外入晋施工企业:为深入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安发[2011]7号),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健全建筑施工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安发[20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通过完善制度、典型引路、政策激励和规范监管,引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和项目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使企业安全投入、专业管理、技术装备升级、制度建设等方面得到根本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一步健全,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建市[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略)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doc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doc

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2014年第3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化审批、激发活力、创新发展的原则,国家认监委确定了认证机构审批改革方案。

现将认证业务分类及主要审批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的指导思想发展各类认证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质量强国的目标,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部门导向性指导意见,积极倡导在节能环保、绿色低碳、保护消费者权益等领域开展认证认可活动,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管理水平。

认证依据应当为相应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有广泛市场需求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二、认证分类坚持科学、简化、集约的原则,认证业务按照“认证类别”、“认证领域”和“认证项目”逐层分为三个层级。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原则,“认证类别”分为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三个大类;按照专业划分“认证领域”,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审批至领域;按照认证方案划分“认证项目”,认证项目按照认证规则备案方式进行管理,有关备案要求另行规定。

三、认证领域的划分(一)自愿性产品认证,按照国家标准GB/T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一部分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1个认证领域(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其中:01、03为“一般食品农产品”,其他为“一般工业产品”。

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者国家认监委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推动的产品认证项目,每项为一个单独的认证领域。

(二)服务认证,按照国家标准GB/T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二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3个认证领域感谢你的观看(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

国家统一制定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服务认证,每项为一个单独的认证领域。

(三)管理体系认证,按照目前实施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归类划为11个领域(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见附件),除“其他管理体系”以外的每个领域均设置基本审批项目。

国务院241号令-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01年版

国务院241号令-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01年版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略)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

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审查导则【范本模板】

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审查导则【范本模板】

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审查导则(试行)2016年6月主编:葛仁军汪杰副主编:陆湛秋汤杰包红燕编写人:江韩张奕李宁陈德文管雯温利民朱明华谢维锺李玮吴涛王美玲韩晖王卫平朱家庆江丽张松林葛卫林小伟龚咏晖庞涛董年才杨万勇顾琴芬周志宏审查人:冯健金如元崔贵赵宏康潘暑贤谈丽华宋峻前言为落实中央2015年12月份召开的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国家配套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这两个文件都要求推广实施装配式建筑,明确“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从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我省在《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中对装配式建筑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使装配式建筑能够更好地在我省“落地生根,开花结果”,针对目前装配式建筑采用混凝土结构体系较多的现状,考虑到装配式建筑设计的特殊性,经认真研究,编写了《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审查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编写《导则》时,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 确保质量安全。

按照施工图审查职责,对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的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内容进行审查.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审查重点放在建筑和结构专业。

2。

方便设计审查。

一是体现特点:紧扣工程建设设计相关标准和规范,明确了混凝土结构体系的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特有的审查内容,对与一般建筑相同的审查内容没有赘述.二是突出重点: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必须审查,其他的由设计单位负责。

三是便于审查:施工图审查人员可以据此开展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也可以据此把握设计重点。

另外,所附说明既有对审查把握尺度的建议,也有对设计重点内容和深度的要求.3。

推动产业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建市[2010]210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0]210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 ] 72号)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2007 ] 241号),我部组织制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一、资质申请及审核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实施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标准》申请特级资质。

2、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或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后原特级资质自行失效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

3、原特级企业申请新特级资质,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留其原有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不再申请特级资质的,可申请本类别一级及以下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将按其申请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核定。

4、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别特级资质申请,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相关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标准化发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的生产依据。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言语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是对工程建设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复性事项所作的统一规定,应当覆盖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1、企业技术标准企业技术标准,是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企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家标准或国外标准先进标准。

2、企业管理标准企业管理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管理要求,如企业的组织管理,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所制定的标准。

3、企业工作标准企业工作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重点是围绕工作岗位的要求,对企业各个工作岗位的任务、职责、权限、技能、方法、程序、评定等作出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表现方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作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泥土结构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是,一般采用“规程”,如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

此外,在实践中还有推荐性的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体系转换

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体系转换

准 的要 求 ,其 基 本 思想 与 I O 9 0 S 0 0族标 准 保 持 了

致 ,在现 阶段 不 易 对 整 个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推 倒 重
来 ,但 《 范 》结 合 中国建筑 施工 企业 质量管 理 的 规
特点 ,进 一 步 做 出 了行 业 化 、本 土 化 的规 定 ,在
第二 ,组 织 院涉及岩 土工 程施 工和 总承包 项 目
的管 理人 员学 习 《 范 》 规 ,并宣 贯 国家认证 认可 监
作 者 简 介 : 肖会 荣 ( 9 6 一) 15 年 ,男 ,高 级 工 程 师 。

在 时间紧 、任务 重 的情 况下 ,为贯 彻实施 《 规 范》 ,加强 工程施 工和 总 承 包 实施 过程 管 理 ,适 应 管理体 系认 证 的要 求 ,质量管 理部 门结合 我 院实 际
时 ,应 依据 I O 9 0 —2 0 质量 管理体 系 要 求 》 S 0 1 0 8《
和 G / 0 3 —2 0 工 程 建设 施 工 企业 质 量 管 B T 5 4 0 0 7《 理规范 》( 以下简称 《 范 》 规 )开展认 证审 核活 动 。 21 0 0年 7 2 月 3日,国家认 证认 可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再 次发 出通知 ,要求 各认 证 机 构 自 2 1 0 0年 1 1
范 》要 求 的地方 ,以及存 在 的主要 差距 。然后针 对
第 五 ,按方案 将 《 范 》的要求 与院管理体 系 规 进行对 照 ,清晰表 明院 管理体 系与 《 范 》要 求 的 规

致性 和存 在差距 的地方 。
第 六 ,通过 比较 ,对 与 《 范 》要 求存在 差距 规
1 引 言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中的各类要求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中的各类要求

汇总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中的各类要求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21号公告要求,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设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依据GB/T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GB/T50430-2007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认证审核。

GB/T 50430—2007《规范》是ISO9000标准的本土化和行业化,基本涵盖了ISO9001:2008标准的所有要求,是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标准,也是对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GB/T 50430—2007规范以现行国际质量管理标准为原则,针对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特点,提出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促进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规范》的内容有13章,包括:总则,术语,质量管理基本要求,组织机构和职责,人力资源管理,施工机具管理,投标及合同管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分包管理,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质量信息和质量管理改进。

笔者学习《规范》,进行了如下归纳和总结,供审核员审核时参考:一.《规范》要求形成的管理制度《规范》的3.3.3条款要求“施工企业应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的支持性文件、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

2.1.2质量管理制度的定义是“按照某些质量管理要求建立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质量管理活动要求。

质量管理制度应规定质量管理活动的步骤、方法、职责。

质量管理制度一般应形成文件。

需要时,质量管理制度可由更加详细的文件要求加以支持”。

《规范》中要求形成管理制度的有16个,如表1 :二、《规范》要求形成文件之处《规范》中多处明确提出了要形成文件,具体如表2所示:三、《规范》要求形成的记录《规范》中多处明确提出了要形成记录,具体如表3所示:表3 规范中要求形成记录四、《规范》要求进行的交底《规范》中明确技术交底的要素,具体如表4所示:表4 《规范》中要求进行的交底五、《规范》要求形成的计划《规范》中对形成计划要求的要素具体如表5所示:表5 规范中要求形成计划六、《规范》要求进行的评价《规范》明确需评价的过程或活动有多处,具体如表6所示:表6 《规范》中要求进行的评价七、规范中对人员资格的要求《规范》中对施工活动中相应的人员提出了具体的资格要求,如表7所示:表7 《规范》中对人员资格要求八、《规范》要求订立合同《规范》中有三处对合同的订立进行了明确阐述,如表8所示:表8 《规范》中要求订立合同由于时间仓促,对《规范》要求还有继续学习和理解的过程,对相关内容的整理不一定全面和准确,仅供各位同仁参考。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规则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规则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规则省工程建设标准站(苏建标〔20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系,规范省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过程,提高企业技术标准质量,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质量管理的通知》(苏建函科〔2013〕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认证是指证明工程建设企业编制发布的企业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规则所称公告是指向全省正式公布通过认证、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技术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省工程建设标准站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工程建设企业自愿委托的企业技术标准进行公益性认证公告。

第四条企业技术标准认证有效期1年,企业技术标准公告有效期3年,自认证公告之日算起。

第五条认证公告的企业技术标准编制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认证第六条企业技术标准认证过程包括委托、受理、形式检查、专家认证等环节。

第七条企业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对其编制发布的企业技术标准进行认证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一)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委托书一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技术标准认证稿文本一式十份(附电子版),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技术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和审查意见;2、企业技术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3、编制说明、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计算书;4、涉及产品的须具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5、省辖市、昆山、泰兴、沭阳等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技术应用评估意见;6、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7、企业技术标准中涉及的专利授权证明材料或未涉及他人专利技术的声明:8、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签证的在2个以上工程应用证明。

(四)相关的影像资料。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标[2001]157号【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公告【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1.07.20【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57号2001年7月20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1.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2.0.1 建筑工程building 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 T50430-2007)宣贯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 T50430-2007)宣贯

3 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GB/T50430规范条文】
3.4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改进 3.4.1施工企业应确定并配备质量管理体系 运行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设备等 资源。
3 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3.4.2 施工企业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监督检 查和考核机制,确保质量管理制度有效 执行。 3.4.3 施工企业应评审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3.3 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和建立 3.3.1 最高管理者应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 3.3.2 施工企业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确定质量管理 内容。 3.3.3 施工企业应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 理文件应包括: 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 3.质量管理制度 4.质量管理制度的支持性文件 5.质量管理的各项记录
时间安排: 一、自2010年8月1日起,在建筑施工领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 二、从2010年9月1日起,认可委对认证机构 进行重新评定确认 三、各认证机构自2010年11月1日起按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规范》开 展认证审核活动
认可委CNAS-SC15
二、认可委CNAS-SC15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 可方案》: 已经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施工企业, 到期换证时,应增加GB/T50430-2007 工程 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所要求内容的审 核,完成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逾期未完成 转换的认证证书均属无效。
所有获证组织必须在当前认证有效期内完成转 换认证及认证证书的换发。
认可委CNAS-SC15
转换类型: 结合监督审核;
结合再认证审核或提前再认证审核; 实施专项转换审核;
认可委CNAS-SC15
获证组织
人员培训 体系文件修改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青建工〔2023〕363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3〕36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业绩认定方式。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均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业绩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数据等级为A级或B级(业务办理),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

申请由水利、交通、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资质类别,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二、加强申报资质相关人员考核。

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一级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企业用于申报资质的相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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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
摘要:改革开放30余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得到高速发展,在推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吸纳就业方面功不可没,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

虽然我国建筑企业规模、企业建造能力以及技术装备等方面有明显的发展,但长期以来工程建设企业的技术标准未得到重视,和发达国家相比,技术标准的发展较为缓慢。

如何充分发挥企业技术标准的作用,推动技术创新及建筑业发展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对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的研究探索行业发展路径。

关键词: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于促进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的转换、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全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十多年来,在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中,一部分工程建设企业根据本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套适合本企业实际要求的企业技术标准,为开展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是,尽管企业标准经过备案可以使用,但在实践中却较难执行,其定位较为尴尬,导致社会对于应用企业标准的积极性不高,如企业标准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技术标准的识别与应用负责,技术标准没有定期更新,这影响了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

因此,要提高工程建设企
业的创新发展能力,提升和认可企业技术标准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

而企业技术标准的认证公告制是认可和提升企业标准的重要制度。

一、我国企业标准备案制的背景及其局限性分析
1.不利于标准应用。

近年来企业标准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以下问题:建设单位为降低成本,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市场竞争不规范,相互压价,造成承包价格较低,致使在建设中偷工减料,违反标准的要求;设计单位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迎合建设单位不合理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过多依靠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人员责任意识不强。

这些现象导致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履行安全质量职责,违反强制性标准等现象。

2.阻碍促进技术创新。

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编制周期长、审查周期长、出版周期长的“三长”问题非常突出,虽然有计划地组织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能够有效降低标准化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但是也会出现标准制定及修订计划的呆板不灵活问题。

例如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由于并不存在标准立项时遇到的诸多程序问题,或者对标准编制及管理工作影响并不明显,用年度计划来控制会直接影响标准编制工作的进度。

目前工程建
设领域的标准滞后于工程建设,已不适应迅速发展的标准化工作需要。

当前需要形成一套更加实用、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标准计划编制程序,以尽快将先进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标准化的桥梁和贸易保护作用。

3.不利于简政放权。

《标准化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2010年7月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非政府机构发挥的作用却十分有限,参与标准编制的大多是高校教师或学者,缺乏企业和行业协会人员的参与,这使得多数标准的科技含量和理论水平很高,却无实际指导意义。

二、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制体系构建
1.认证公告制概念。

认证,是一种信用保证形式。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定义,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TS)或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此处认证是指证明工程建设企业编制发布的企业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

此处公告是指向全省正式公布通过认证、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技术
标准的活动。

认证公告制对于推动企业技术标准透明化、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

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

国务院2012年4月16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制是指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建设企业编制的企业技术标准经过复核后出具的说明,用以证实该企业技术标准已满足相关规定要求,进而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实施企业标准公开和监督制度的一种方式和手段。

2.认证公告制构建指导思想。

2.1符合国际标准基本要求的原则。

为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间相互认可,我国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与公告体系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的基本要求,按国际标准规范操作程序。

2.2公益性、指导性、组织性、规范性、权威性原则。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与公告体系与其它国家的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与公告体系有不少共同点,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应
把现行的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与公告与国际标准相结合,发挥公益性、指导性、组织性、规范性、权威性的优势。

2.3坚持积极、稳妥、适时、到位的指导思想,实行统一管理。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与公告体系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政策性较强,对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与公告体系实施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方便企业。

保证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与公告体系认证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3.企业技术标准责任主体。

企业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

企业技术标准是自主创新的技术基础。

企业技术标准属于企业标准,因此,企业是企业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对企业技术标准的内容及实施结果承担责任。

企业技术标准一般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发布实施。

为保证企业标准的质量,企业可以自行编制标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编写或共同编写。

企业技术标准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要求,统一企业技术标准版式。

企业还可以组织用户、生产单位、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对企业技术标准进行审查,使企业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

4.认证公告功能效力与作用。

认证公告的基本功能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专业化的合格评定,确认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得到满足;二是通过有公信力的公示性证明,传递相关信息,建立
需求方对认证认可对象的信任。

基于此,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认证公告是企业技术标准推广应用的重要证明。

通过认证公告的企业技术标准,已经达到了相关规定要求和标准编制要求,因此,可以在所应用工程技术文件中直接引用,可作为企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工程检测、质量验收和使用维护管理的技术依据。

经认证公告后的企业技术标准也是该企业组织生产和推广应用的技术依据,因此,也可以作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约定质量指标的考核标准。

第二,认证公告取代备案制,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侧面体现,作为政府间接控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机制,既是政府简政放权的表现,又提高了其管理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效率。

第三,认证公告制,搞活了企业标准,推动了工程建设企业建立体系化、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模式,优化机构,从而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消除技术贸易壁垒,增强竞争力。

第四,认证公告有助于公众了解工程建设质量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并且正确引导消费,进而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等。

三、结语
本研究首次构建了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认证公告制,克服了备案制对技术创新的阻碍。

实施认证公告制,有利于增强企业技术标准的透明度,有利于规范企业的行为,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标准质量,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
益。

首次构建了完善的、系统的企标认证公告机制体系,分析了认证公告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明确了认证公告后企业技术标准的效力,从而确认了企业技术标准的地位,为其应用提供了依据。

企业实施技术标准认证的研究还有许多实际问题有待解决,需要掌握科学的方法,根据所处的实际条件分析解决。

限于资料的局限性以及受实践条件限制,本课题的研究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还有待于继续研究,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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