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铁集团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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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_管理规定(3篇)

天津地铁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安全、高效、便捷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铁运营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乘客、运营人员和地铁设施安全。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铁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规划、建设、消防、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地铁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地铁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地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第八条地铁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

第九条地铁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铁设施移交给运营单位。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运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二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运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地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运营时间表运行,确保列车准点率;(二)保持车站、车厢清洁卫生,确保乘客舒适;(三)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方便乘客出行;(四)提供必要的乘客服务设施,如自动售票机、自动检票机等;(五)及时处理乘客投诉,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运营安全:(一)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二)设置安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地铁运营情况;(三)加强对运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操作;(四)对地铁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四章乘客服务第十六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乘客出行便利。

天津地铁集团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天津地铁集团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天津地铁集团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TJDT/ZY-AQ-04)1、目的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辖范围内的各种建设项目、运营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建立有效的事故预防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负责的地铁工程建设项目、运营项目、资源开发项目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管理职责(1)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下属单位各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直接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各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建立本单位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3)各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受安委会委托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

(4)安委会负责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做出决定。

4、事故处理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开展工作。

5、事故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结合地铁集团实际情况,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等情况,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安全事件。

事故分类表6、事故报告6.1报告程序6.1.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建设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及集团公司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6.1.2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6.1.3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运营事故(事件)报告及调查处理细则

运营事故(事件)报告及调查处理细则

运营事故(事件)报告及调查处理细则目录编制目的 ................................................... 2 适用范围 ................................................... 2 引用标准或文件 ............................................. 2 总则 ....................................................... 2 事故(事件)的分级分类 ..................................... 3 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权限 ................................. 5 事故(事件)的报告 ......................................... 5 运营事故(事件)的调查 ..................................... 6 运营事故(事件)的责任判定和处理 ........................... 7 运营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 ....................... 9 运营事故(事件)的处罚原则 ................................. 9 附则 (10)附录 (10)12345678910111213运营事故(事件)报告及调查处理细则1编制目的为了及时处理XX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称“运营公司”)发生的各类运营事故(事件)以及对运营造成影响的设备故障、突发事件,认真吸取经验教训I,避免同类事件重复发生,本着“四不放过”,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运营公司事故(事件)、对运营造成影响的设备故障或突发事件,以及责任晚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引用标准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暂行)》《XX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XX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XX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XX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工伤管理办法》4总则4.1凡运营公司管辖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中断行车、火灾或其它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均构成运营事故(事件)。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地铁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地铁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地铁一、地铁运营事故处理的相关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地铁运营事故处理的首要目标是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救援优先原则:应立即启动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并及时转运伤员到医院进行救治。

3.迅速反应原则: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配资源和人员进行处理,确保救援工作能够迅速展开。

4.透明公开原则:地铁运营事故的处理过程应对公众进行全面、透明的公开,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事故情况和处理进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5.审慎决策原则:对于关键决策,应充分调查核实事故原因,进行科学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地铁运营事故处理的程序1.事故发生初期的处置(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各相关部门参与处理,成立事故处理小组。

(2)迅速评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调派救援人员及时展开救援工作。

(3)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1)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专业的调查人员组成,对事故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

(2)对事故原因进行科学评估,判断责任主体,明确事故责任。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对事故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

3.事故后的安全措施和改进措施(1)根据事故原因和教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2)对现有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进行评估,完善和强化安全管理措施。

(3)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事故处理过程的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1)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事故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2)争取舆论的支持和理解,积极回应公众的关切和疑问。

(3)妥善处理相关人员的赔偿事宜,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地铁运营事故处理的一些具体措施1.预防措施:加强地铁车辆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

轨道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分级

轨道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分级

一、编制目的为提高轨道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发生轨道交通事故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将轨道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并针对不同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所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的轨道交通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碰撞、脱轨、火灾、爆炸等。

三、事故分级1. 特别重大事故(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轨道交通事故。

2. 重大事故(II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轨道交通事故。

3. 较大事故(III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轨道交通事故。

4. 一般事故(IV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轨道交通事故。

四、应急响应措施1. I级响应(1)成立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领导担任总指挥。

(2)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全面开展救援、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3)确保救援力量、物资、设备等及时到位。

(4)加强现场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5)密切关注事故影响范围,做好周边区域的安全防护工作。

2. II级响应(1)成立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领导担任总指挥。

(2)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全面开展救援、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3)确保救援力量、物资、设备等及时到位。

(4)加强现场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5)密切关注事故影响范围,做好周边区域的安全防护工作。

3. III级响应(1)成立较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县领导担任总指挥。

(2)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全面开展救援、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TJDT/ZY-AQ-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杜绝次生灾害,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事故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负责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或责令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作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事故界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照从严原则负责制定公司的事故级别和处理标准,组织公司内部的事故调查和责任界定。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制定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各建设管理中心应在此基础上完善本中心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六条受公司委托,公司所属建设管理中心组织所辖范围内一般事故或影响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察室应建立健全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台账,及时汇总分析,定期报告公司领导,为安全质量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事故标准第九条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天津地铁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分为八个级别(详见附件《安全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十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安全质量事故标准,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细化、严格本单位的事故管理标准。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一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负责事故上报。

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负责人,其他级别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区域的负责人应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各中心事故报告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5篇)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5篇)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1、伤亡事故、行车事故、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最先发现人应当立即将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方案及初步原因等,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调度和安全质量监察部。

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证物等。

3、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作业队应积极协助公司等上级有关部门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供事故的有关证据、证词证言,制定并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2)、作业队应极时协助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报表。

(3)、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可同时参照《铁路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规程》(TB/T2320-92)办理。

4、事故处理结案(1)、轻伤事故由作业队____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复结案。

(2)、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行车事故、火灾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2)是企业或组织内部制定的一套流程和规定,用于处理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事故并进行调查。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的步骤:1. 事故报告:任何员工或目击事故的人都有责任及时向主管或安全负责人报告事故。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受伤程度以及目击者的证词。

2. 紧急处理:如果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或危险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拨打急救电话、疏散人员等。

3. 调查组成: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组成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由经验丰富的安全专家、工程师、监督员等人员组成。

4. 调查目的:调查的目的是确定事故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潜在原因。

直接原因可能是人为失误、设备故障等,而潜在原因可能是工作流程、安全培训不足等。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

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面面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平安法律法规,准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使事故处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据可依,特制定《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面面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准时、正确处理地铁运营事故,使事故处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据可依,特制定《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有关平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抓小防人,平安关前移”的安全管理指导思想,毁灭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及大事故,努力把握和削减险性事故;普通事故和事故苗子。 第3条? 本规则结合北京地铁运营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的原则,强调科学性和合用性及可操作性,以调动广人干部职工防止运营事故的乐观性。第4条凡在运行线和车场线范围内由于地铁自身原冈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或者危及运营安全的状况,均构成运营事故。但在地铁对外营业区域范围内,由于乘客自身原由或者发生治安案情造成的伤亡或者不良后果,均不列入地铁运营事故统计范围。第5条? 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或者事故时,要严格依据报告程序即将上报。对于隐瞒不报或者不照实反映状况的单位和个人赐予严峻处理。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单位应乐观子细组织开放事故调查分析、争辩制定防范措施,尽快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处理结果-上报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第6条? 地铁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要严格贯彻执行“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从业”的原则。对于因违反或者未贯彻实行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因单位内部管理缺陷、失效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生产的问题,视情节按事故及事故苗子论处。第7条? 良好的车辆、设备是保证安全运营的物质基础,因车辆、设备漏检漏修修理不到位而造成威协安全运营的严峻质量问题,按事故论处。第8条? 地铁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下,均有尽快处理故障或者事故的责任和义务。发生各类故障或者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相互协作、乐观处理、快速拯救、尽量削减损失和影响,尽快复原正常运营。对于因失职或者推委扯皮而贻误时机造成后果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第9条? 对事故要子细调查分析,找出原由、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第10条? 对事故要定性精确,对事故责任者以责论处。依据事故性质、情节,赐予批评训练、经济惩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11条? 地铁公司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的裁定工作由安全监察室负责。各单位安全机构是其所辖? 区域运营事故、事故苗子、安全隐患问题调查处理的上管部门。第12条? 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依据本规则组织相关部室对所辖区域发生的运营重大、大事故及涉及有两个(含)以上单位责任的险性事故、普通事故、事故苗子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并向运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事故定性、定责及事故处理建议。第二章事故分类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竹:应急组织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铁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事故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分为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人事故、险性事故、-般事故利事故苗子。第13条? 特殊重大事故1.乘客人身死亡30人及以上;2.社会影响特殊恶劣:3.经济损失特殊重人,直接经济损火1000万元及以上。 第14第? 重人事故1.轨道交通发生爆炸、化学恐怖袭击等人为破坏事件;2.发生二级以上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上)事件;3.乘客人身死亡10-29入,或者死伤50人以上;4.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5.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第15条? 大事故1.轨道交通发生二级火灾(被困人数500人以下);2.死亡3-9人,或者死伤10--49人;3.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6小时:4.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第16条? 险性事故 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伤害后果或者伤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运营线列车冲突;? 2.运营线列车脱轨; 3.运营线列车分离; 4.列车冒进禁行信号; 5.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 6.列车反方向运行未经引导自行进站; 7.列午擅自退行; 8.列车、车辆溜走; 9.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车载安全防护装置; 10.列车错开车门; 11.列车未关闭车门行车; 12.列车运行中开启车门; 13.列车夹人行车; 14.列车运行中,齿轮箱吊挂装置、关节轴承销轴、空压机、牵引机电等车辆重要部件脱落; 15.电话闭塞出站信号故障时无凭证发车; 16.擅自向未具备封锁条件的区间接发列车或者擅自向封锁区间接发列车; 17.未办或者错办闭塞接发列车; 18.行车或者电力指挥通讯联络系统中断; 19.信号升级显示; 2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错送电、漏停电; 21.运营中车站照明全部熄灭;22.给水干管位移侵限、爆裂跑水; 23.排水不畅,积水漫过道床; 24.地铁排雨泵站设备故障,雨水不能排出中断列车运行。 25.运营中走行轨由轨头到轨底贯通断裂; 26.运营路线几何尺寸超限; 27.轨道路线发生胀轨跑道影响运营; 28.擅自触动、位移站台电视监视车门设备,影响正常使用; 29.未按规定撤除接地保护装置: 30.漏检、漏修或者维修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 31.其它(性质严重的运营故障、安全隐患,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列入本项)。第17条? 普通事故在地铁运营工作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伤害后果不够大事故、险性事故及其以上事故条件时: 1.非运营线列车冲突;2.非运营线列车脱轨;3.非运营线列车分离;4.凋车冒进信号;5.应停列车全列越过显示绿色灯光的出站信号机;6.应停列车在站通过;7.列车擅自在不具备条件的车站停车开启客室车门; 8.漏乘造成列车车长未上车发车; 9.列车车辆未撤除防溜铁鞋或者止轮器开车; 10.列午客室内或者车站的设施、设备、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乘客受伤;11.运营线列车车辆空气系统(空压机、风缸)安全装置失去作用造成破损爆裂; 12.车辆或者车辆载物超出车辆轮廓限界; 13.中断运营正线行车每满20分钟时; 14.直接经济损火在1万元及以上; 15.出站信号在中心和车站同时失控或者紧急关闭信号失控; 16.运营车站正常照明全部熄灭或者侧式站台-侧正常照明全部熄灭; 17.各类设施、设备、器材、物资等侵入车辆接近限界; 18.路线检查维修不当,造成列车暂时限速运行: 19.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车辆; 20.漏报、误报重大安全隐患,危及运营安全; 21.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列入本项)。第18条? 事故苗子在地铁运营工作中,发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性质或者伤害后果不够事故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列车救援;2.在站应停列午部份冒进进行信号机;3.通过列车在站停车进行乘降作业;4.列车夹物走车: 5,运行中列车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运行; 6.列车在终点站未经允许进行带人折返作业; 7.因对车辆故障隐患未查出、未彻底管理,造成盲目出库上线运行影响运营; 8.电动客车乘客报警装置作用不良; 9.列车司机与车长通话和指令装置同时失去作用; 10.车长或者副司机在列车关门后起动时,未进行站车了望; 11,执乘中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呼叫制度; 12.列车信号、通讯设备故障,未及时报活,修理; 13.车辆、设备人为责任破损,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 14.车内行车备品不齐全; 15.错发、错收、错传或者漏发、漏收、漏传行车命令; 16.因错办、漏办进路造成列车变更交路; 17.擅自变更作业计划或者安排; 18.调度电话或者电台无录音或者录音丢失; 19.行车计算机系统监测功能无记录或者记录丢失; 20.私自听取或者打印行车记录资料; 21.漏开有关运营的技术设备; 22.各类机柜门、检查孔盖未按规定锁闭或者设施固定不牢;23.站台电视监控车门设备故障超过30分钟; 24.列车、车辆、设施、设备、机房、班组或者隧道内、车站内的站厅、站台、办公用房等处所(含非运营区域)发生初期起火冒烟的险情; 25.设施、设备发生异常脱落,影响运营; 26.施工、检修、清扫设备影响运营; 27.电器、设备接线不符合安全规定; 28.手摇道岔超过30分钟; 29.轨道路线发生非正常暂时更换钢轨; 30.供电系统操作中发生漏送电、错停电; 31.供电系统发生非正常单边供电; 32.车站或者区间的主通风设备发生运行故障,造成功能失效; 33.车站出入通道的台阶或者地面破损,影响乘客安全通行: 34.车站大门破损,导致失去防护作用; 36.非吸烟区域吸烟;? 37.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8.站厅、车箱乘客须知及安全标志不齐全; 39.作业现场安全标志不齐全或者不规范; 40.未经审批许可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41.进入地铁施工未登记或者作业完毕未注销; 42.在地铁路线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现场无甲方安全负责人; 43.应撤除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材料、物品、备品、标志等未及时撤除; 44.应急抢险救援预案不健全或者不落实; 45.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备品、工具不完善、状态不良或者不能正确使用; 46.应急抢险救援演练不落实; 47.防火预案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工具、备品未配置或者状态不良; 48.经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能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治或者整治不符合要求; 49.对安全隐患未落实监控措施或者责任人; 50.单位安全稳患统计、分析、记录系统不健全; 51.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处所、设备未落实相关制度,没有检查记录;没有故障记录;没有维修记录;没有交接记录; 52.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发生严重违章、违纪、违制、失职、脱岗、当班饮酒、岗位打牌等; 53.安全运营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台帐不健全或者不完善; 54.安全运营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或者制定不完善或者不落实。 55.其它(经地铁公司运营安全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安全问题和隐患,列入本项)。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19条? 发生各类事故时,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报告: 1.在区间发生时,由司机(车长)或者相关人员即将向行车调度员或者通过车站行车值班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2.在车站或者车场发生时,由车站行车值班员或者运转值班员即将向行车调度员报告。 3.供电系统发生影响运营的故障,由变电站值班员即将向电力调度员报告,电力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向行车调度员通报,并向总调度室报告。 4.在分公司、厂、段发生未直接影响接发列车的事故,现场人员须即将报告分公司、厂、段生产 调度员。第20条? 行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分公司(厂、段)生产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即将晌运营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第21条? 运营事故的报告内容:1.报告人姓名、单位。2.发生时间(时、分)。3.发生地点(分公司、厂、站、区间、百米标、股道)。4.事故概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对运营的影响。5.请求救援的内容。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22条? 在事故报告时,报告人应认真检查确认现场情况,及时提供信息。对一时难以判断清穷的现场情况,可先简报而后继续了解确认,随时续报。如发现内容有误,应即将更正报告内容。第23条? 总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向有关部室负责人和公司领导报告。第24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时,总调度室或者有关部室应根据运营公司领导的指示,向市有关部I、·报告。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25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由地铁公司依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第26条? 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影响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总队主持调查分析工作时,地铁公司主动积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第27条? 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地铁公司事故现场调查组自然成立,由公司安全监察室主任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指挥现场事故调查工作。 第28条? 当公司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列车司机、车长、行车值班员、车站站区长要保护现场、挽留事故见证人、保存可疑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记录,积极协助地铁公司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第29条? 接到重大、大事故的报告后,地铁公司现场事故调查组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做好以下工作:1.由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认真勘查现场,详细检查车辆、路线及有关设备,进行拍摄(使用胶片? 的摄影器材),并做成文字记录、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必要时设置警戒线。当技术设备破损时,应保存其实物。2.听取事故现场人员的汇报,采集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物证。3.对重大、大事故的直接当事人进行隔离保护,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4.若事故发生地点的路线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路线质量时,则应对事故地点先后适当距离门00M以内)进行测量,以作为衡量事故地点路线质量的参考依据。5.对事故关系人、现场见证人调查问询,并详细记录。6.检查有关技术文件、表报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原件或者原件的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7.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8,必要时召开现场分析会。9.根据调杳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汇报。当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时,通知公安公交总队按有关法律条文处理。如事故不涉及犯罪,公安公交总队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移交有关资料。第30条?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大事故单位,或者有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单位,应于事故后4小时内将《北京市重大伤亡事故快报表》(京办发字[2002)15号)报地铁公司。未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大事故的单位,应于事故后48小时内将书面事故报告报地铁公司。事故报告要一式三份:事故调查组一份,主管业务部室一份,安全监察室一份。第31条? 事故调查组接到书面事故报告后,召开事故分析会。安全监察室根据事故分析会的有关情况起草重大、大事故调查报告,于七日内报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第32条? 发生险性事故和普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会同主管业务部室负责调查,公司安全监察室派员参加。由事故责任单位将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果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三份。第33条? 当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责任时,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主管业务部室应共同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由公司安全监察室组织调查分析工作,事故涉及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写出事故经过及事故相关证据、证言、材料等,积极协助事故调查分析工作。第五章? 运营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第34条由地铁公司主持调查的重大、大事故的定性、定责由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第35条? 地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后,即将呈报地铁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安全生产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审议事故调查组的报告,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写出事故处理通报,通报全公司,并呈报上级部门审核。第36条? 险性事故和普通事故及事故苗子的定性定责,由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规定,向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呈报事故情况报告、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及其处理意见报告、职工接受事故教训与制定防范措施的报告,经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审查、批复生效。并在地铁公司安全监察室备案。第37条? 事故责任判定的依据是:执行中的地铁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及规定等。第38条? 事故的责任划分:1.全部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0%的责任;2.主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60%至70%的责任;3.次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30%至40%的责任;4.同等责任:各方均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的相同分成的责任;5.一定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至20%的责任。6.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为地铁公司外部单位或者人员,则地铁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定为无责任,该件事故统计为其他事故。第39条? 事故全部由一方原因造成,则承担全部责任;当事故由两方原因造成,但双方推委扯皮,造成责任难以分清时,地铁公司可裁定双方均承担全部责任;对擅自清理、改变、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铁公司裁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第40条? 事故由两方原因造成,主要原因一方则承担主要责任,非主要原因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第41条? 事故由两方或者多方原因造成,当各方责任等同时,则各方分担同等责任;第42条? 当事故由三方以上原因造成,则视各方责任而挨次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或者具有非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与事故发生有着一定的关系时,则负有一定责任。第43条? 因材质(含零配件)原因,导致车辆、设备质量不良而造成的运营事故或者运营秩序紊乱不良影响,由设备定货方承担责任。重复发生时,由设备定货方和使用方共同负责任。第44条? 因施工、维修、设备安装问题造成运营事故,由工程主管单位或者监理部门承担责任。重复发生时,由工程主管方和使用方共同负责任。第45条? 由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事故,按地铁公司其他事故作记录,不计事故指标。若因处理不当造成次生事故,将依据上述条款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46条? 当一起事故具有多种定性条件时,按事故性质等级高的定性。? 第六章? 运营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第47条? 各单位应备有运营事故登记簿和报表,:详细记载各类运营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报表和月安全情况分析于每月3日前报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第48条? 任何单位在发生各类运营事故后,均应即将召开由领导主持的事故分析会,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收事故教训,找出薄弱环节,制定具体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分析会应详细记录,会议记要迅速报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第49条? 各单位在年末后五日内,向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报交全年安全情况分析及《安全情况统计表》,安全监察室对其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年度事故统计表》,并送交档案部门存档。第50条? 全公司责任运营事故的统计,以安全部门记载为依据。第51条? 运营公司统计事故时按实际发生的责任事故件数统计,责任事故件数作为对各单位的考核依据。第52条? 责任运营事故系数折算的统计规定:1.一起责任普通事故系数为1件;2.一起重大事故折算22件普通事故;3.一起大事故折算11件普通事故;4.一起险性事故折算3.5件普通事故;5.一起事故苗子折算0·l件一般事故。第七章? 罚? 则第53条? 为教育泛博于部、职工,避免或者减少事故的发生,凡造成各类运营事故的责任单位、部门及其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主管、直接、相关的领导和事故直接、主要责任人,均按有关规定赋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54条? 造成责任重大、大事故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构成犯罪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55条? 造成运营险性或者普通事故的责任人,由责任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56条? 凡涉及地铁运营的施工、作业、活动必须遵守地铁运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地铁运营公司规章制度的施工、作业、活动给运营工作造成危害的外单位和个人,运营公司除要求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停工整顿外,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第57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营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赋予处罚: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迟延报告时间: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3.妨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4.说谎、故意隐瞒事故真像或者做伪证。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8条?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人员调查中有失职行为,导致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或者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赋予行政处罚,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59条? 运营安全委员会或者安全监察室做出赔偿事故费用的决定后,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拒付。第八章? 附则第60条? 北京地铁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及其内容解释,是处理事故、事故苗子的依据,由地铁运营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解释。第61条? 本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下铁道运营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规定,按本规则执行。第62条? 对事故的定性和处理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向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力,地铁公司安全委员会是事故责任的最终裁定机构。第63条? 在安全运营生产中遇有本规则未尽事宜,经运营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安全监察室进行补充、修订运营事故处理规则。配电房职责 配电职责 QiqUha配置职责配菜职责 配货职责 配送职责。

地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险情报告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地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险情报告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地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险情报告及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规范地铁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险情报告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地铁工程事故及险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1.3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工程安全质量险情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引起严重后果导致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紧急情况。

1.5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 事故、险情报告2.1 报告程序与方式2.1.1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1.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2.1.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1.4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1.5 项目管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上报地铁建设公司,由地铁建设公司向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

2.1.6 施工单位不及时报告、漏报、瞒报事故和险情的,建设、监理单位有权直接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报告。

2.1.7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上报,通过电话直接上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并在1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2.1.8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YG5412A地铁

天津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YG5412A地铁
一般隐患治理验收 重大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记录及档案管理 隐患通报
重大隐患报备
制度保障
相关管理制度
图 3-1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
形成 隐患 排查 治理 手册 及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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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策划及准备 为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地铁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
头并涵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组,在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的基础上,梳理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标准、规范等文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进行全员的宣贯培训,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 理做好前期准备。
由于受编写时间紧和编写人员水平限制,本手册内容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 批评指正。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核人:***、***、***、***、***、***。
指导手册编制组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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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适用范围................................................................................................................1 2 总体要求................................................................................................................1 3 工作程序................................................................................................................1 4 策划及准备............................................................................................................1 5 隐患排查清单制定................................................................................................1

事故追查、分析和统计报告制度(4篇)

事故追查、分析和统计报告制度(4篇)

事故追查、分析和统计报告制度一、引言在一个日益发展的社会中,事故无可避免地会发生。

无论是工业事故、交通事故还是其他类型的事故,都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科学的事故追查、分析和统计报告制度对于事故预防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事故追查和分析的意义事故追查和分析是对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和结果的全面调查和分析,以确定事故责任,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以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事故追查和分析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责任的追究。

通过事故追查和分析,可以明确事故的责任人,对于违规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相关方严守规章制度,提升安全意识。

2. 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深入研究,可以找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隐患所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3.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事故追查和分析,可以发现管理上的不足和缺陷,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4.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事故追查和分析的目的是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因此,它的最终目标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事故追查和分析的程序事故追查和分析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事故发生报告。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援和应对。

2. 事故调查和勘察。

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勘察,采集现场证据,了解事故经过和相关情况。

3. 事故分析和判断。

根据调查和勘察结果,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判断,找出主要原因和责任所在。

4. 事故责任追究。

对于事故责任人或违规违法行为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和处罚。

5. 经验教训总结。

应当对事故中存在的管理不严格、隐患未查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以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事故统计报告的意义和程序事故统计报告是基于事故追查和分析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意义和程序如下:1. 意义。

天津地铁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措施分析

天津地铁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措施分析

天津地铁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措施分析地铁作为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交通工具,近年来发展势头极其迅猛,但其面临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不容乐观。

文章在对地铁突发事件的含义和类型进行界定和分类的基础上,介绍了天津地铁历年曾经发生的几次比较重大的突发事件,并分析了天津地铁对于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措施。

标签:地铁;突发事件;安全防范地铁作为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交通工具,具有舒适便捷、快速高效、节省空间的特点,特别是在当今交通拥堵、环境污染日益加剧、雾霾天气频繁且持续出现的大环境下,更加凸显地铁有着其他交通工具无可替代的节能环保优势。

截止到2015年1月,天津地铁已经开通了三条,其中天津地铁1号线于2006年6月开通运营,2、3号线于2012年7月、10月开通运营。

目前天津地铁尚未出现大的责任性安全事件,但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1 地铁突发事件概述地铁突发事件是指在地铁运营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乘客财产损失、健康严重损害,或地铁员工人身、财产受损,或车辆、设备损失,并在短时间内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做出应对决策的事件。

地铁突发事件按事件引发原因分为三类:自然突发事件、技术突发事件和人为突发事件。

自然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地震、暴雨、暴雪和雷雨大风等极端恶劣天气。

技术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地铁运行中车辆故障,电力设备故障、信号设备故障、通信设备故障,电梯运行中骤停等突发故障。

人为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地铁内发生纵火、爆炸、行凶等人为伤害事件,或因乘客密集到达,造成站台或电梯出口拥堵,发生人为踩踏伤害事件等。

2 天津地铁历史上发生的几次主要突发事件由于地铁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和紧急性,时间、地点具有不可预见性,而且突发事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突发事件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性,所以使得天津地铁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变得较为困难,地铁突发事件的发生难以避免。

天津地铁曾发生的主要突发事件有:2.1 自然突发事件2010年1月2日凌晨,天津地区迎来2010年的第一场雪,3日凌晨两点,新一轮的强降雪再度来临,全市普降大到暴雪,市区降雪量超过十毫米,市气象台发布大雪橙色预警信号。

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七)参与工程的预警、消警、险情处置、事故处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风险进行巡视检查。 (二)审查第三方监测方案、审批施工监测方案。 (三)检查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工作实施情况。 (四)督促施工单位对现场监测点进行保护,对于监测点 破坏、压占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五)比对第三方监测与施工监测数据,并综合分析,判 定工程结构、周边环境安全状态。 (六)及时准确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参与预警响应,并对 施工单位提出的消警申请进行审核。 (七)督促施工单位对预警及时响应,具备消警条件后实 施消警。 (八)配合安全风险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置。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按照合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 施工监测工作。 (二)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方 案执行。 (三)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消警申请。 (四)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风险进行巡视检查。 (五)出现预警时,及时响应、处置,具备消警条件后实
第二十四条 监测基准点应布置在工程施工影响范围之外 的稳定区域,并保证其埋设稳固、牢靠。
第二十五条 监测点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布设。监测点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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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按照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组织测点验收。 第二十六条 监测点应至少连续独立进行三次观测,取其
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
方监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独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二)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风险进行巡视检查。 (三)开工前,对施工单位进行监控量测技术交底。 (四)审查施工监测方案。 (五)比对第三方监测与施工监测数据,对差异较大的异
常数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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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法纪,维护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类事故的报告内容和时限、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和解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公司所属各中心、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本办法所追究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包括:(一)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心主任、中心党工委书记、中心副主任、项目经理、项目党工委书记、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项目总工程师等。

(二)公司党政第一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等。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参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审批决策机构,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进行审议和审定,并配合落实上级及地方政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公司安质环保部(以下称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委会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确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拟发责任追究正式文件后监督落实。

第七条公司纪委、工会、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的处理意见,办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人事手续。

笫九条公司调查组的职责:(一)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对一般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二)协助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协助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四)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

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间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版)

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版)

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版)第一篇: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版)质量管理体系及岗位职责地铁建设公司xx项目管理部一、项目管理部质量管理体系:三、岗位职责:(一)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为项目管理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根据国家、天津市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部质量管理体系、岗位职责,组织制定项目管理部质量管理制度。

3、制定项目管理部的质量管理目标。

4、定期主持召开项目管理部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听取质量管理工作汇报。

5、督促、检查项目管理部的质量管理工作,对承包商、监理单位的质量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确保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6、及时、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质量事故。

(二)项目总工1、项目总工为所管辖项目工程质量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管理标准,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质量技术工作。

3、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审批工作,严格审查质量保证措施,保证其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及科研课题的研究。

5、有针对性地制定创优规划,有计划地开展项目创优活动。

6、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7、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工作,组织编写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协助上级部门进行调查。

(三)质量工程师1、参加制定项目管理部质量管理相关制度。

2、负责项目部所管辖标段的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办理工作。

3、负责项目管理部具体质量管理工作,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检查指导,规范质量内业资料。

4、参加项目管理部日常质量巡查、月度质量大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编写检查报告。

5、参加项目管理部的质量工作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抓好具体问题的落实工作。

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事故报告1、轻伤事故及其它一般事故发生后,必须在24小时内;重伤事故发生后,必须在12小时内;多人伤亡或死亡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发生后,必须在1小时内;逐级报到中铁九局调度,项目部负责人应按规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2 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用电话、电传等方式及时逐级报告相关管理权限单位,并将在3天内向中铁九局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a)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b)发生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c)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d)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f)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调查1、项目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工作,项目部有关人员参与人身事故的调查工作。

2、事故的调查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2、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3、发生二人以下重伤事故及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组织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同时抄报集团公司备案。

4、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同时抄报总公司备案。

5、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时,按总公司规定办理。

6、发生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构成刑事责任者应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7、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事故责任的追究,应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所受行政处分列入个人政绩、业绩考核内容。

8、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后,依照以上对责任人处分的有关条款,经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确定,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出或向上级提出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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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集团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TJDT/ZY-AQ-04)1、目的为了及时正确处理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辖范围内的各种建设项目、运营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建立有效的事故预防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地铁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负责的地铁工程建设项目、运营项目、资源开发项目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管理职责(1)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下属单位各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直接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2)各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建立本单位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3)各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受安委会委托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

(4)安委会负责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做出决定。

4、事故处理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开展工作。

5、事故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地铁集团实际情况,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等情况,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安全事件。

事故分类表6、事故报告6.1 报告程序6.1.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建设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及集团公司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6.1.2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6.1.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1.4 安全事件,各子公司应在事件发生半小时内上报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

6.1.5 事故发生后,各子公司必须报告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主任,安全质量监察室主任报告主管安全副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报告集团总经理,集团总经理根据情况报告上级单位。

较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可直接越级上报。

6.1.6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上报,通过电话直接上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并在1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6.1.7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1.8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施工单位不及时报告、漏报、瞒报事故和险情的,建设、监理单位有权直接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报告。

7、事故调查7.1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的级别,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各相关单位配合调查取证。

7.2 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具体组织情况如下:7.3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7.4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5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6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7.7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8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安委会、子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安委会、子公司安委会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7.9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部位、部门的基本概况;(2)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7.10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7.11 《事故调查报告》的上报必须经各子公司主管安全领导签字并在安全质量监察室备案。

7.12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相关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8、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8.1 集团安委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划分事故责任,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事故责任的划分:(1)全部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0%的责任。

(2)主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60%至90%的责任。

(3)次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30%至40%的责任。

(4)同等责任:各方均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的相同分成的责任。

(5)一定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至20%的责任。

(6)管理责任: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的过失管理者。

8.3 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安委会同意,公布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8.4 由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事故,按集团其他事故作记录,不记入各子公司事故指标。

若因处理不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将依据本规定追究相关子公司和个人的责任。

9、罚则9.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的;(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或险情的;(3)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4)阻扰、干涉事故调查,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不如实反映情况的;9.2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10、附则10.1 本制度各项规定,与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

10.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制订、解释、修订。

原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编制:王荔平王建新孟建军刘义张勇审核:马运康批准:张兴彦天津地铁集团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制度(TJDT/ZY-AQ-05)1、目的为了规范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应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降低事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 号)、《关于实施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备案的通知》(津安监管急[2009]4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地铁工程、运营及资源开发的特点,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 )本部及各子公司的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工作。

3、管理职责3.1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管理职责(1)负责地铁集团的安全风险应急管理体系,编制集团公司级应急预案,管理集团公司级的应急抢险队伍。

(2)负责对各子公司及建设管理中心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3)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集团公司应急管理档案。

3.2 子公司及建设管理中心管理职责(1)各子公司及建设管理中心应按照本规定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应急体系,确定具体责任人,完善应急措施管理。

(2)各子公司及建设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健全组织机构,优化资源配置。

(3)各子公司及建设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

(4)各子公司及建设管理中心应根据《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建立紧急情况上报流程,明确逐级上报责任人,紧急情况及时向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上报。

4、应急预案的编制4.1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4.2 应急预案是工程开工、运营开通的重要条件之一,没有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程序,不得开工、开通。

4.3 应急预案编制原则(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应结合项目工程、运营特点及危险性分析结果。

(3)应结合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4)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本单位应急能力相适应。

(5)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公司、本项目的应急工作要求。

(6)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提供的信息准确。

(7)预案要有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能适应工况条件,在风险发生时的各种不同工况条件下均能得以有效处置。

4.4 综合应急预案在项目开工、开通运营前编制完成。

主要针对本项目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案体系、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4.5 专项应急预案。

建设项目要在施工图下发并完成风险评估后编制,主要针对对象是重大危险源。

运营项目要在各专业设备系统投入使用前编制,针对对象是运营各设备系统、行车组织等易出现故障的环节,编制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风险发生时的工况条件分析、应急处置方法、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详见附件2。

4.6 各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结合本单位特点编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种类可参考附件3(不限于)。

4.7 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物资储备清单、人员疏散线路、相关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5、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5.1 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须由天津市安全监督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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