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90号令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90号令,2017年5月1日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90号令,2017年5月1日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化工项目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
化工项目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1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2号令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令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1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第3号令1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1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1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17.《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1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令1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40号令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局第20号令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0号令2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令2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25.《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26.《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国家安监局公告2003年第1号27.《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监局公告2003年第2号28.《关于印发《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3]196号29.《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3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31.《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3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3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3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第13号3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3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颁发(1999)154号3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1996)140号38.《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39.《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原劳动部423号40.《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令77号41.《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42.《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公交管[2005]49号4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家经贸委[2000]189号4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45.《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禁化武办发[1998]17号46.《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售此种武器的合约》全国人大1996年批准47.《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安监[2006]191号48.《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6)177号49.《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136号50.《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5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1)37号5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十届人代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执行5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5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2004年修改版)55.《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安监(2002)51号56.《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57.《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58.《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59.《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1994年10月23日发布)60.《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1)37号61.《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62.《XX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泰政发[2005]113号63.《关于迅速督促化工企业做好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通知》泰安监[2006]30号2主要技术规范和标准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修订版)5.《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T20649-1998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1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20021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1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14.《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1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1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95(2001版)2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2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23.《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4.《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控制设计规定》HG20503-19922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26.《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27.《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28.《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4735-199729.《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30.《安全阀一般要求》GB12241-200531.《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3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34.《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35.《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36.《火灾分类》GB4968-8537.《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38.《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39.《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40.《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41.《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4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4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44.《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45.《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46.《安全标志》GB2894-199647.《安全色》GB2893-200148.《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4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50.《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51.《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52.《腐蚀性商品贮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995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GB16483-20005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55.《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503.1-9356.《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503.2-9357.《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503.3-9358.《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503.4-8359.《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60.《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6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6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63.《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9764.《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M99965.《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66.《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67.《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6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69.《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7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71.《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7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73.《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9774.《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HG20585-199875.《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91]8号76.《氯气安全技术规程》GB11984-8977.其他相关的规范、标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44号令、52号文、57号文)
地域效力
•只在本国内有效。
第一章 总则
2.安全培训(第四条)
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 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 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一章 总则
3.关于受训人员的具体解释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从事安全监管 监察、行政执法的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员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 相关人员 • 从事安全教育培训 工作的教师 •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 构的登记人员 • 安全评价、咨询、 检测、检验的人员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委托 安全培训机构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1.关于考核原则及考核方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教考分离
计算机考试
统一标准
分级负责
统一题库Βιβλιοθήκη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2.关于考核标准制定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考核人员
考核标准制定部门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 业人员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从业人员
一级
总局
二级 (煤矿二级)
省级安监管理部门 (省煤矿安监机构)
三级 (煤矿三级) 说明
省级安监管理部门 (省煤矿安监机构)
1.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国家安监总局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二章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复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附件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氯化工艺作业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硝化工艺作业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2014年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一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1982-12-4主席令第65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2008-1-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1989-12-26主席令第2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2011-5-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47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2009-5-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2002-5-1主席令第60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2002-11-1主席令第70号安 全 生 产 法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日期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50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9-41992-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2001-10-27主席令第62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8-282005-12-1主席令第58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2011-5-1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1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7号1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172005-11-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5号安 全 生 产 行 政2011-2-162011-12-12004-1-72004-1-131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2007-11-1主席令第69号2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02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5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142004-7-11987-12-31987-12-3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06号2001-4-212011-4-2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3号2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3-282007-6-11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1-142009-5-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49号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2004-2-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3号17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2011-1-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6号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7-3-282007-6-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办发(2006)53号三-1化劳字[1991]247号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财政部财企安全监管总局〔2012〕16号劳部发[1995]161号安监管政法字[2003]84号35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4号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6工伤认定办法2010-12-312011-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2007-9-252007-11-134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2003-6-32003-6-3国家安监总局3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4-27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32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4-71995-4-7国家劳动部31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2-1430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2004-5-1129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10-182004-12-1安监总局、煤监局 14号令28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4-141991-10-1化工部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7号令2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3-202009-5-12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22008-2-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6号令安 全 生 产 部 门综 合 类2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11-92008-1-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5号令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2006-8-172006-8-17国务院劳部发(1995)56号劳部发[1996]423号4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安委办〔2011〕21号-24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53号令47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4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5-212012-9-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55号令48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2006-6-292006-6-29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4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学品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5-202003-5-202005-10-20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司管二函字[2003]18号2012-5-212012-8-1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2003第1号44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2003-2-242003-3-3危 险 化 学4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1-302012-4-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5号令42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办2004-9-8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财建[2006]369号40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7-262006-8-1化工部39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12-201997-1-1劳动部、化工部38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1-221995-1-22劳动部化工部10号令37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1994-10-81994-10-85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1号令5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办安委办[2008]26号-3三 同 时60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0-11-3国家安监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59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9-16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58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2011-6-20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93号57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5-30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四〔2011〕82号56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5-3国务院安委办安委〔2011〕4号55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7-19国务院国发[2010]23号安监总管三〔2011〕24号5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1-9国务院国发[2004]2号2008-9-145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2011-2-14国家安监总局2011-7-222011-12-151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6-24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66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监总局AQ8001-2007 -4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劳护久字第56号7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5-262009-7-3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国家安监总局7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9-182004-1-1国家劳动部中劳令第18号6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8-292011-11-170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5-231960-5-23国家劳动部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安监总局42号令6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2004-4-86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2007-6-1国务院2007-1-42007-4-1伤 亡 事 故 调 查65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管理办法1998-2-51998-2-5国家劳动部劳动部令10号6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8-102006-10-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8号令63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1-131992-1-13国家劳动部劳安字[1992]1号6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3-62012-6-1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6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11-32011-2-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36号令-57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64号劳部发[1994]498号-6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国质检(2001)38号-78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0-262004.12.018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3-62000-3-6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 动 防 护 用8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7-82005-9-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1号令81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2001-10-1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30号令8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4-262010-7-17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11-232011-7-1国家质检总局78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1-12-312012-3-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4号令培 训 考 核7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1-172006-3-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3号令2002-9-182002-12-17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12-91995-1-1劳动部女 工 和 未 成 年7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182012-4-28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19号7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2-7-16国家安监总局-8质检总局令第13号劳部发﹝1996﹞276号89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8-191997-1-1国家劳动部88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9-12003-9-1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87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 通知2004-1-192004-1-19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特 种 设 备86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6-272000-10-1国家质检总局85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10-132006-4-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劳部发(1996)140号令9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SG D5001-20099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TSG R0003-2007-9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公通字(1996)82号公安部9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3-221990-4-10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号98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6-11-111997-1-1公安部公安部令第121号97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2012-7-172012-11-1消 防 管 理962012-7-62012-11-1公安部公安部第119号9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3-4-32003-6-1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令第46号94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05-9-162005-10-1国家质检总局TSG R5001—2005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2007-7-12009-8-312009-12-19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1-1质技监局90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4-231996-7-1劳动人事部国发〔2011〕46号10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气象局令第20号-1010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107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1]2号1991-2-11992-1-1108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1995-6-2卫生部卫生部令41号2012-3-62012-6-1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10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3-112002-3-1110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3-282002-5-1卫生部卫生部令第24号2011-7-112011-9-1劳 动 卫 生10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7-272006-7-27卫生部卫生部令第49号101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2011-12-30国务院10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10-192002-5-1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1号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四安 全 生 产 地 方115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2009-5-202009-6-1江苏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114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2007-3-16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职安[2007]20号11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9-24至2012/12/21卫生部112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6-29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1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3-62012-6-11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3-11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10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3-62012-6-1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局48号令标准委125安全色卡国家标准局GB6527.1-1986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12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国家质监总局GB/T12801--2008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建设部13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设部GB50034-200413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建设部GB50054-2011-2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14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5-199914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4-1999143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3-1999142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2-199914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1-199914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2006-12-1GB12158-2006安 全 控 制 技13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2012-3-302012-8-1中国建设部GB50187-20122011-7-262012-6-113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06-10-202006-11-1国家安监总局AQ/T9002-20062004-12-1GB50015-2010(2009版)13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10.4.1134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200613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2003-10-1GB7231-2003132高处作业分级2008-10-302009-6-1GB3608-2008131安全电压2008-1-222008-9-1GB/T 3805-2008130静电安全术语2008-6-192009-4-1GB/T 15463-2008129职业安全卫生术语2008-12-152009-10-1GB/T 15236-20082008-12-152009-10-1GB2894-2008127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2008-12-112009-10-11986-6-211987-4-1126安全标志2009-10-1GB2894-2008124安全色2008-12-112009-10-1GB2893-2008-3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15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国家住建部GB50160-200815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建设部GB50058-1992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161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中石化集团SH 3097-2000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163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化工部HG/T20675-1990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16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11-32011-10-1建设部GB50057-201016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2011-12-52012-6-1GB50065-20111990-4-1SH 3063-1999162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1999-9-116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005-7-152005-10-12000-6-302000-10-1GB50140-20052008-12-302009-7-11992-10-11992-12-1防 火 防 爆 安 全15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7-122006-12-1GB50016-2006156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1—2008155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7—2008154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6—2008153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5—2008152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4—2008151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3—2008150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2—2008149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2008-11-192009-1-1国家安监总局AQ3021—200814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8-1999147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7-1999146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6-199914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1999-9-292000-3-1国家工业局HG23015-1999-4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5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6175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卫生部GBZ1-201017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部HG20571-95179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卫生部GB5748--1985180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卫生部WS/T69-1996-7181消防安全标志国家技术监督局GB13495-92国家质监总局建设部18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公安部GB15630--19951995-7-11996-2-1消 防 综 合1992-6-151993-3-1182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2005-3-172005-7-1GB50351-20051986-1-271986-5-11997-5-117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标识2003-6-32003-12-1卫生部GBZ158-20031995-10-117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007-4-122007-11-1卫生部GBZ2-2007劳 动 卫 生2010-8-1174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2006-1-122006-9-1GB/T12624-2006GB12014--1989173防静电工作服1990-7-1172焊接眼面防护具2009-10-1GB/T3609.1-2008171安全帽2007-1-192007-12-1GB2811--2007劳 动 防 护 用170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1995-6-121996-2-1国家质监总局GB11651-1996169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2009-3-312009-12-1GB4053.3-2009168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2009-3-312009-12-1GB4053.2-2009167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2009-3-312009-12-1GB4053.1-2009生 产 设 备 安 全16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2006-2-152006-6-1GB3787-200616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11-32011-10-1建设部GB50057-201018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公安部消防局GA95-2007-8189厂区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91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200919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009-6-21GB15258-200919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20001/1GB16483-200019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2009-3-31GB18218-2009196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1997-8-20HG23010-19972009-12-1国家标准局1997-10-1石化工业局识别日期:2014年4月15-5月22日 识别人:xx国家安监总局AQ3013-200819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2008-11-192009-1-12010-5-1国家质监总局2000-6-1国家经贸委GB15603-19952010-5-1国家技术监督局GB4387-2008危 险 化 学191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995-7-21996-2-1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8-1国家计划委员会190工业企业厂内安全运输规程2008-12-112009-10-1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交 通188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2011-11-212012-5-1国家质监总局标准委GB16178-20112007-6-82007-10-1标准委GA77·3--1994186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995-5-1185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999-6-1国家质监总局GB4402-1998184室外消防栓2011-12-302012-6-1公安部GB4452-2011行政部安环部行政部安环部安环部行政部行政部安环部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中国安全网行政部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特种作业操作证(安监局,质监局,建设厅)三家区别
特种作业操作证(安监局,质监局,建设厅)三家区别安监局(应急局)国家安监总局(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报名报名工种: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
报名条件: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学历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
报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消磁无法报名),手机号,毕业证,蓝底登记照两寸电子版方可报名。
二、培训报名成功后,学员需要完成线上课时+模拟考试,模拟考通过后才能申请考试。
三、考试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复审学员只需参加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时间2小时,上午第一场理论考试未通过,下午可以参加补考。
理论考试合格后才可参加实操考试。
理论和实操考试合格线均为80分。
质检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报名报名工种: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业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司机(限桥式起重机)、起重机司机(限门式起重机)、叉车司机。
报名条件: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学历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
报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消磁无法报名),手机号,毕业证,蓝底登记照两寸电子版方可报名。
90号令解读
第一章 总则(共8条)
u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 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 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 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 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 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 收。
第一章 总则(共8条)
u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 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 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 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 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 理层级。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规定
1.分类监管,严重项目重点监管; 2.各地有权制定分类管理目录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共8条)
u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 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 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 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90个安监总局令全在这里
目前,总局发布部门规章90个,其中,废止24个,修订27个。
关于废改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章12个,此类规章的目标是修改或废止其它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其历史使命也就瞬间结束,对于业务工作来讲,没有长效作用和影响
另外,总结一下总局规章,还有很多有趣的现象:
1、最早颁布的令最早被废。
1号令和2号令同时被废止,目前没有替代令出台。
所以,现在尽管有这么多令,却没有1号令。
2、修订次数最多的总局令。
先后有4个总局令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订,而当《煤矿安全规程》以第87号令重新颁布以后,又将所有修订它的令全部废掉。
3、最有“杀伤力”的总局令。
无疑是是89号令,一次性废止13个令。
4、最含糊其辞被废止的令。
必然是17号令,88号令真没说17号令同时废止,但听说17号令已经废止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安监局4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63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三、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四、删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删去第四项中的“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
五、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监总局号令
安监总局号令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矿山救护队资质、安全培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食品生产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9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维护法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193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8年2月12日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序号发文字号文件标题1安监总厅规划〔2014〕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2安监总厅规划函〔2014〕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3安监总厅规划〔2014〕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修订)》等4项规范规则的通知4安监总煤办〔2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活动的通知5安监总厅宣教函〔2014〕10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6安监总厅人事函〔2014〕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7安监总煤调〔2014〕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8安监总厅煤调函〔2014〕4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工作经验材料的通知9安监总厅煤调函〔2014〕1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地区煤矿安全联系督促工作方案》的通知10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两家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处理意见的函11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0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12安监总安健〔2014〕1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对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行行业归口监督管理的通知 13安监总安健〔2014〕2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14安监总安健函〔2014〕1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石棉开采与选矿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15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16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17安监总管一〔2014〕6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2013年工作总结和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18安监总管一函〔2014〕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谈心对话活动的通知19安监总明电〔2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安监总厅管一〔2014〕6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21安监总厅管一〔2014〕9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石油长庆油田安平179井钻井井场闪爆燃烧事故的通报22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20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督促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违规建设行为的函23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20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烂坝山尾矿库技改扩容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复函24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锆钛砂矿海上采选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5厅函〔2014〕2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1-9月份非煤矿山较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26安监总厅管一〔2014〕9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今年以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27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20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双超”实验井项目延长建设期的复函28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涩宁兰输气管道重大安全隐患有关事项的复函29安监总厅管四〔2014〕1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专项治理典型案例零报告地区抽查情况的通报30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8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等异地交叉检查的通知31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1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液氨储罐与国家铁路中心线安全距离问题的复函32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的通知33厅函〔2014〕23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将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内容纳入异地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34安监总煤监〔2014〕1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技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35安监总厅统计〔2014〕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36安监总统计〔2014〕10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37安监总厅统计函〔2014〕9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省东莞市“3?3”较大燃气爆炸事故性质认定意见的复函38安监总厅统计〔2014〕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39安监总厅统计函〔2014〕5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一季度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40安监总厅统计函〔2014〕9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上半年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41安监总厅统计函〔2014〕16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1-9月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42安监总厅统计函〔2014〕1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2014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结案情况的通知43安监总统计〔2014〕6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44安监总厅统计〔2014〕1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45安监总厅应急〔2014〕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河北省沧州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46安监总厅应急函〔2014〕16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47安监总厅应急函〔2014〕12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推荐收费咨询等问题的复函48安监总明电〔2014〕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企业春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49安监总厅管二函〔2014〕1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50安监总煤行函〔2014〕81号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开展中央企业煤矿安全检查的通知51安监总厅煤行函〔2014〕18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报4个重点行业重点县(市、区)2014年前三季度事故情况的函52安监总厅煤行函〔2014〕1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商请反馈重点地区煤矿安全督导巡视意见的函53安监总厅煤行函〔2014〕9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报4个重点行业重点县(市、区)2014年上半年事故情况的函54安监总厅煤行函〔2014〕14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对重点地区煤矿安全进行督导巡视的通知55安监总煤行〔2014〕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56安监总煤行函〔2014〕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通报4个重点行业重点县(市、区)2014年一季度事故情况的函57安监总办〔2014〕10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58安监总明电〔201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59安监总厅函〔2014〕10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办公室的通知60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12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液氯等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有关问题的函61安监总管三〔2014〕3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4?16”粉尘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62安监总厅管三〔2014〕1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岁末年初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的通知63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10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督促整改化学品罐区暗访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函64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6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有关事项的复函65安监总管三函〔2014〕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重点县(市、区)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谈心对话活动的通知66安监总明电〔2014〕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醴陵市南阳出口花炮厂“9?22”爆炸事故的通报67安监总厅管三〔2014〕9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68安监总厅管三〔2014〕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近期3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69厅函〔2014〕27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70厅函〔2014〕2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做好相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焰火产品的函71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12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交换问题的复函72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15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涉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问题的复函附件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序号发文字号文件标题1安监总厅规划〔2015〕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许可备案数据规范等2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2安监总厅科技〔2015〕7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3安监总厅科技〔2015〕10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价技术服务“回头看”活动的通知4安监总煤调〔2015〕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通知5安监总煤调〔2015〕6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6安监总煤调函〔2015〕5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7安监总明电〔2015〕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杏花煤矿“11?20”重大事故及近期四起煤矿较大事故的通报8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9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10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3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的通报11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石棉采选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12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13厅函〔2015〕1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督查有关事项的通知14安监总管一〔2015〕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15安监总明电〔201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金水矿业有限公司落雪铜矿“4?25”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16安监总厅管一〔2015〕3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7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18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7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19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汛期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20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自动化无人值守问题的复函21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5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的函22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23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阿塞拜疆国家石油公司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24厅函〔2015〕26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5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涉氨制冷企业名单的通报26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和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异地交叉检查的通知27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重点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28安监总厅管四〔2015〕5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29安监总厅管四〔2015〕1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11?29”重大和其他地区四起较大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30安监总煤监函〔2015〕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1安监总厅统计〔2015〕9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32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的通知33安监总厅统计函〔2015〕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一季度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34安监总厅统计函〔2015〕17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5年1-9月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35安监总厅统计〔2015〕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36安监总厅统计〔2015〕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上半年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37安监总厅统计函〔2015〕2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病防治评估情况的通报38安监总厅煤行〔2015〕10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涉煤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的通知39安监总厅煤行函〔2015〕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报2014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40安监总厅煤行函〔2015〕7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通报2015年一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41安监总厅煤行函〔2015〕13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报2015年上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42安监总明电〔2015〕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43安监总管三〔2015〕4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44安监总厅管三〔2015〕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45安监总厅管三〔2015〕1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日两起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的通报46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相关单位行政处罚事项的复函47安监总明电〔2015〕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两起爆炸事故的通报48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49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函50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复函51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52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10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附件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序号发文字号文件标题1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2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有关问题的复函3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6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的通知4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0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陕西中检评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5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6安监总厅安健函〔2016〕2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7安监总厅安健〔2016〕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粉尘和化学毒物危害状况抽样调查的通知8安监总管三函〔2016〕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集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9安监总厅管三〔2016〕5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荷花出口烟花厂“5?17”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10安监总厅管三〔2016〕8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11安监总厅管三〔2016〕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2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认真整改烟花爆竹隐患问题的函13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2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检情况的通报14厅函〔2016〕34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交叉督查的通知15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燃料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16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2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有关问题的复函17安监总煤装〔2016〕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18安监总煤装〔2016〕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19安监总明电〔201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强降雨天气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20安监总厅应急〔2016〕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抗洪抢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1安监总厅管一〔2016〕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2安监总厅管一〔2016〕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张掖市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西沟石灰石矿“8?1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23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铀矿等核工业矿山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24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2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25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核查的函26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4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7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5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核查博白县松旺镇衡水村松旺采石场事故隐患的函28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6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汛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函29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汛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函30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汛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函31安监总厅管一函〔2016〕169号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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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监督检查的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评审及验收等相应工作,不得与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第八条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九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三)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四)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
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一)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二)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四)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一)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三)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五)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七)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八)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十一)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