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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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宁阳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宁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电〔2017〕4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一、招聘人员范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由县安置部门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目前仍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必要身体条件和健康条件;(2)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3)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规定,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详见附件1、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2、特殊岗位资格条件县公安局、县执法局等二家单位特殊岗位,年龄限制在1972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县林业局特殊岗位年龄限制在1967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人员。

三、岗位设置交通协管,治安维护,消防安全,城市公共事业管理协管,道路交通协管,公共设施维护与养护,保洁、绿化,社区服务等岗位。

(详见附件2、宁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表)。

四、财政补贴标准对开发安置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给予专项社会保险补贴、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

1、专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五项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给予补贴。

2、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单位给予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1)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2)单位代扣的个人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3、补贴期限按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关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期限的规定执行。

五、工作步骤、内容及分工1、资格审查县安置部门根据招聘人员范围和基本资格条件,对有意愿进行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退役士兵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条件。

2、选岗安置(1)县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宁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庆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

庆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
备注







民政局
退役士兵服务中心管理员
要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年龄40岁以下。
待遇每月1760元左右
乡镇民政事务管理员
要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年龄40岁以下。
人社局
乡镇人社事务联络员
协助人社所联系社区人社工作,年龄40岁以下。
教育局
城区中小学保安
负责城区中小学校保卫工作。
要求35岁以下,专科以上学历,体检合格。
法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警务助理
协助做好警务工作。要求男性,35岁以下,体能测试达标。
书记员
要求35岁以下,专科以上学历。
公安局
治安巡防员
维护辖区内治安秩序。要求40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人品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如以上条件招聘有困难可降低条件。
岗位
性质
单位
名称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及录用条件
待遇每月1760元左右
市场局
专业市场管理协管员
专业电工,要求50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具有电工证和建筑施工操作证,协助做好市场的用电管理工作;综合管理人员,协助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街道办
居委会联络员
协助做好辖区居民的日常管理工作。
检察院
警务助理
协助做好警务工作。要求男性,35岁以下,体能测试达标。
书记员
庆云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
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用工需求,经庆云县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庆云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如下:
岗位
性质
单位
名称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及录用条件

退役士兵公益岗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退役士兵公益岗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退役士兵公益岗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为做好我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指依上级文件规定的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性公益性岗位。

第二条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如下:校园安保岗、校园秩序维护岗、后勤服务岗。

第三条各专项公益性岗位职责如下:(-)校园安保岗:1监督执行学校会客制度、学生离校制度,货物车辆进出校制度等,维护正常安保秩序。

2•加强校内巡视,注意各类门窗、电器、水电开关的关闭情况;要及时做好巡视记录及整改工作,确保水电物品的正常使用。

每天巡视不低于2次。

3.协助学校物业安保人员做好防盗、防灾、防事故、防破坏工作和卫生清理工作。

4.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二)校园秩序维护岗:1监督执行学生管理制度、校园卫生管理制度、学校会客制度、货物车辆进出校制度等,维护校园秩序。

2.加强课间校内巡视,发现制止学生违规违纪表现、校内不安全事项、不正常现象,及时做好巡视记录及整改工作。

每天巡视不低于2次。

3.协助学生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和校园秩序工作;协助物业保洁人员做好卫生清理工作。

4.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后勤服务岗:1做好校园的“绿化、净化、美化、亮化、”工作,绿化带、树木定期浇水、修剪。

2.监督管理校园保洁工作,对物业公司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校园、教室、办公场所清洁卫生。

3.协助物业保洁做好卫生保洁、垃圾清理、物品整理等工作。

4.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爱党爱国,敬业奉献,永远听党话、跟党走。

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20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做好公益事业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以政府为投资主体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包括劳动保障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交通劝导、文明劝导等公共管理类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

包括非营利性的城市绿化、街道保洁、公共卫生、孤残扶助等社会化服务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

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印、物业管理、网络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保障岗位。

二、认定程序凡符合设置范围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认定,认定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员、总量控制、属地管理等原则。

用人单位设置公益性岗位,须事先向所在区(市)县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须有设置理由、岗位类别、岗位个数、招录计划、工资待遇等内容,经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出文后方可招录人员和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安置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五)持《残疾证》的失业人员;(六)按城镇人口安置的失地人员;(七)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八)随军家属、退役士兵、“两劳”刑满释放人员。

四、岗位管理(一)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给予劳动报酬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不得有转包代管、人岗分离、虚报人数、套取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兵团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56号)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59 更新时间:2011-9-9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56号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兵团、师劳动保障部门开发或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不同于正规就业的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有两类:一是社会公益性岗位。

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公安协警员、环保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以及各师确定开发的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其中劳动保障协管员可作为特定公益性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

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托老、“双语”幼儿园保育员以及各师允许在社区内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兵团管辖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二政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1年9月16日二连浩特市关于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电〔2018〕18号)要求,按照锡盟蓝旗会议及全盟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结合锡盟部分旗县市区做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解决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问题,促进退役军人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开发部分专项岗位用于安置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就业,现就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好退役军人相关政策,解决好退役军人就业和生活困难,维护好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实现好退役军人自身价值,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服务保障,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关照、生活上关爱。

使下岗失业退役军人能够在不同的岗位上继续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专岗安置条件范围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是指由政府购买服务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doc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doc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仅供参考)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联系电话: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且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诉求的登记失业退役士兵,定向安置在县政府统一开发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工作。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协议。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准批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乙方工作,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位于。

三、按照政策规定,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7 年为 1470 元/ 月),并为其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缴费基数为当1年的省最低缴费基数( 2017 年为 3179 元)。

若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将及时进行调整。

四、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乙方工作时间。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六、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七、乙方在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无旷工、迟到和早退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按月足额发放工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4.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超过三次的;5.工作态度不端正、无故缺勤、满意度差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甲方(签字):年月日2。

东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东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东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东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一、招聘人员范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由县安置部门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目前仍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必要身体条件和健康条件;2、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3、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规定,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详见附件1,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三、岗位设置主要包括校园、幼儿园安保岗位和各类公共执法岗位、民政公共服务岗位、社区警务助理及乡镇(街道)社区公共设施维护服务等岗位。

(详见附件2、2-1,东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计划表,教育系统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计划表)。

四、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待遇对开发安置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给予专项社会保险补贴、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

1、专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五项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给予补贴。

2、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单位给予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1)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2)单位代扣的个人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3、补贴期限按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关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期限的规定执行。

五、工作步骤、内容1、在东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东平县退役士兵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2、应聘人员登录东平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填写《东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应聘人员报名表》(也可现场填写)(见附件3),并携带相关证件,到东平县社会福利中心一楼大厅提报相关材料。

3、资格审核。

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招聘条件、是否存在单位缴纳各种保险等情况。

4、分配调剂。

2024年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二篇)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二)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公益性岗位管理政策,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服务,便于公众了解公益性岗位相关信息,根据《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设立的为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岗位。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由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设立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相关制度和政策;(二)指导和监督各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三)组织公益性岗位的评估和认定工作;(四)协调解决公益性岗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公益性岗位培训和交流活动;(六)开展公益性岗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第七条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和调整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公益需求和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并经合法程序依法设立。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调整由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调整应当根据社会公益需求的变化情况、岗位工作实际情况和公众意见,经过评估和认定后进行。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责任由设立单位或社会组织负责,具体职责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注重岗位工作的实际需求和服务效果,落实岗位标准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加强对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的评估和认定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评估和认定由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

关于《杭州市千岛湖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杭州市千岛湖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杭州市千岛湖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一、背景与目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千岛湖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1、安置对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1)服役期满或因公因病致残、因战因公致残,经军队评残机构评定残疾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2)义务兵服役期满或士官服役期满后,按照规定退出现役的;(3)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2、安置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安置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优先保障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应优先安排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

(3)分类安置原则:根据退役士兵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确保安置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安置方式(1)就业安置: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应积极推荐就业,协助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自主创业扶持: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资金扶持等服务,帮助其实现创业梦想。

(3)公益性岗位安置:对无法就业或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可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工作,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4、保障措施(1)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资金保障: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专项资金,用于支付退役士兵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等方面的费用。

(3)政策宣传: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退役士兵对政策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三、实施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办法】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字】办法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休息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陕财办[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具体范围包括:(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具体包括休息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

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的公共服务岗位;在市区、城区和街道(乡、镇)从事创卫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

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四)其他本地需要、由县级休息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报市级休息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有休息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持有效期内《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二)“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休息力;(三)一户两代、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人员;(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有困难的人员;(五)有休息能力的残疾人;(六)未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城镇退役士兵、烈士遗属;(七)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休息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以及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的审批工作。

退役军人公益岗考核管理制度

退役军人公益岗考核管理制度

退役军人公益岗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公益岗考核管理,提高退役军人公益岗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退役军人公益岗的招聘、考核、培训、晋升、薪酬、福利、离职等方面管理工作。

第三条退役军人公益岗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的人才优势,助力退役军人充分就业。

第四条退役军人公益岗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社会、面向未来、积极创新的原则,为退役军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第五条退役军人公益岗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质量,促进退役军人与社会就业市场的有机融合,实现退役军人和用人单位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管理第六条退役军人公益岗的招聘对象为具有军人身份,经过部队培养,具备一定技能和素质的人员。

第七条退役军人公益岗的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个人申请、资格审查、面试、考察、公示、录用等环节。

第八条退役军人公益岗的招聘标准:(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二)具备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执行力,能够完成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能够适应岗位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退役军人公益岗的培训与管理:(一)对新录用的退役军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岗位职责、掌握岗位技能、了解单位文化;(二)定期组织在岗退役军人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三)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公益岗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退役军人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其发挥最大潜能。

第三章晋升与薪酬第十条退役军人公益岗的晋升通道:(一)设立专门的晋升通道,鼓励退役军人通过竞争,晋升到更高级别的岗位;(二)对表现优秀的退役军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晋升时给予优先考虑;(三)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提升,提高其职业竞争力。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东政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6日东营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扩大就业容量、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部署要求,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探索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事务类岗位,由城镇公益性岗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两类组成。

第三条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为就业困难群体。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一、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双向管理"机制。

人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为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提供的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四、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停发相关补贴待遇.
、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达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连续年考核不合格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无故旷工连续天或年内累计旷工天的;
、工作态度不端正、无故缺勤、满意度差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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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昌州政办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1]5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精神,加强对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通过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性岗位。

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公共交通、工会、民政、社会治安、城市管理、卫生清洁、环境保护、人口计生、残疾人保障等部门提供的协助管理性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

具体包括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托残及在本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养护、停车场管理、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员以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驾驶、门卫、打字、食堂、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四)其他公益性岗位的设置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中规定的岗位目录执行。

济南退役士兵公益岗申请条件

济南退役士兵公益岗申请条件

济南退役士兵公益岗申请条件
一、岗位申请条件
1、年龄要求:申请人、实习退役士兵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申请人名义:实习退役士兵;
3、实习阶段:实习退役士兵经15天工作基础培训后,最长可实习12个月。

4、服务内容:在该公益岗位上实施服务项目,包括:文化与体育推广、文艺表演、志愿服务项目、各类公益活动等
5、语言要求:实习退役士兵要具备完整的汉语普通话交流能力;
二、实习期限
1、实习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每个月实习退役士兵有25天的休假期间,每月可以休息一天,休假期间不准从事其他任何工作,且在公司审核;
3、申请人需要在签订合同实习期内,按照公司要求,全面完成教育、培训、实践等活动;
三、政策补贴
1、实习退役士兵每月完成实施服务项目,公司将按月给予400元补贴;
2、实习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省、市的一系列政策补贴;
3、实习退役士兵完成实习期满时,可获得公司实习证书;
四、工作时间
1、岗位实习时间:根据每月工作计划安排;
2、每月实习时数:月均150小时,每周不超过30小时;
3、工作时间不得超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五、报名要求
1、申请人应具备健康、爱岗敬业精神;
2、申请人需准备好退伍军人就业技能证书及身份证等有效材料;
3、申请人需准备好职业实习岗位登记证书;
4、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简历,并签署实习协议书;
5、报名截止时间:每月15日;
6、报名方式:致电电话:XXXXXXXXXX或前往公司官网报名。

XX街道办事处关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实行)

XX街道办事处关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实行)

XX街道办事处关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实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为为强化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岗)勤政意识,培养爱岗敬业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考核管理制度。

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指X办发电〔2017〕X号文件规定的符合安置相关条件的失业退役士兵为安置主体,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临时性的就业岗位和X退役军人发〔2019〕X号文件规定的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性公益性岗位。

第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第第三条公益岗绩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等级将与公益岗的月度绩效奖金挂钩。

根据X退役军人发〔2019〕X号11条规定“考核奖励以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按照月度考核档次计发。

”月度绩效考核档次评定为不合格者,将扣发当月绩效奖金。

本年度内有一次月度绩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年终不得评为先进。

第第四条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A档优秀、B档良好、C档合格、D档不合格四个档次。

其中,月度绩效考核分数评定为80(含)分以上的为A档;月度绩效考核分数评定为70(含)-80分的为B档,月度绩效考核分数评定为60(含)-70分的为C档;月度绩效考核分数评定为60分以下的为D档。

第五条公益岗月度绩效考核按管理权限进行,即由XX街道用工部门负责用工考核,XX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辅助考核。

根据X退役军人发〔2019〕X号17条规定“使用单位是考勤考核责任主体。

”,考核责任主体应填写《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并将考核情况与被考核者本人进行核对,考核结果于本月25日前报XX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六条月度绩效考核包括XX街道用工部门用工考核和XX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辅助考核。

用工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工作成绩、工作纪律五个方面。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工作计划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工作计划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工作计划退役士兵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他们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

然而,退役士兵面临着很多就业和适应社会的困难,需要我们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为了更好地帮助退役士兵顺利融入社会,提供稳定就业和创业机会,我制定了以下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工作计划:一、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1.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为退役士兵提供全面的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服务。

2.开展职业培训,重点培养退役士兵的专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根据不同军种和专业背景量身定制培训计划。

二、创业支持和资金扶持1.设立退役士兵创业基金,为退役士兵提供创业资金和贷款支持。

2.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导师、企业合作等资源支持,帮助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创业。

三、就业保障和优先招聘1.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对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给予税收减免和其他支持。

2.在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中设立退役士兵公益岗位,优先招聘退役士兵,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

四、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1.建立退役士兵心理疏导中心,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和适应社会生活。

2.组织退役士兵社交活动和聚会,为他们提供交流和互助的机会,缓解他们的孤独感和适应困难。

五、宣传教育和社会认同1.开展退役士兵宣传教育活动,解构退役士兵的形象,呼吁社会对退役士兵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理解。

2.鼓励社会各界为退役士兵提供帮助和支持,提高退役士兵在社会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六、评估和改进机制1.建立退役士兵公益岗工作的评估体系,定期评估工作的效果和问题,并及时调整改进。

2.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合作,共同推进退役士兵公益岗工作的发展和持续改进。

通过以上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工作计划,我们能够充分利用退役士兵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提供稳定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实现自身发展和价值的重塑。

我们义不容辞地要关心和帮助退役士兵,让他们过上幸福稳定的生活,同时也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优化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位管理做法情况

优化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位管理做法情况

优化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位管理做法情况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位管理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对于优化这一管理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应加强政策支持。

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位是为了帮助退役军人顺利重新融入社会,政府应出台具体可行的政策,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机会、培训机会和福利保障。

政策要针对退役军人特点和需求,明确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位的任务和要求,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规划帮助,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其次,应加强管理机制。

优化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位管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益岗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退役军人能够在岗位上得到相应的待遇和权益保障。

同时,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公益岗位的岗位评估和绩效考核体系,对岗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提高公益岗位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应加强社会参与。

优化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位管理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政府部门应加强与社会组织、企业和公益机构的合作,发挥各方的优势和资源,共同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的公益岗位和相关服务。

同时,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退役军人,举办相关的义务活动、培训课程和公益项目,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

第四,应加强宣传教育。

优化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位管理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于退役军人就业和融入社会的认识和支持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政策措施和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位的价值和意义,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公众参与其中。

同时,要加强对退役军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增强他们的竞争力和自信心。

综上所述,优化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位管理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和支持。

政府应加强政策支持和管理机制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退役军人,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退役军人就业和融入社会的认识和支持度。

只有通过多方的努力,才能够实现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位管理的优化,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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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一、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双向管理”机制。

人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为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提供的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四、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停发相关补贴待遇。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3、达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工作态度不端正、无故缺勤、满意度差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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