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知识手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知识手册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融资融券知识简介目录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 .. (3)一、基本常识 ...................................................................... . (2)二、担保证券、标的证券 ...................................................................... .. (7)三、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7)四、维持担保比例 ....................................................................... (10)五、融资融券的偿还 ....................................................................... .. (11)六、权益处理 ...................................................................... .. (12)七、中信证券融资融券规模相关控制指标 ....................................................................... .15八、证券交易所规定 ...................................................................... .. (16)第二部分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 (17)一、有关合同的重要提示 ...................................................................... (18)二、业务申请和办理 ...................................................................... .. (19)三、融资融券交易--合约 ..................................................................... . (22)四、交易操作 ...................................................................... (22)五、通知、追加保证金和强制平仓 ...................................................................... (26)六、合同终止和销户 ...................................................................... (26)第三部分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和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 (28)第四部分友情提示........................................................................ (3)第五部分风险揭示........................................................................ (4)第一部分基础知识一、基本常识1、融资融券交易是指客户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证监会公告[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为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当前试点需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
符合《试点办法》和本文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准备情况提出试点申请,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
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二、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以下条件: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财会[2010]11号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正文:----------------------------------------------------------------------------------------------------------------------------------------------------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财会[2010]11号2010年4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保证资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企业资产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存货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或生产中断。
(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过剩,可能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频发或资源浪费。
(三)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企业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各项资产管理,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并关注资产减值迹象,合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断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各项资产的投保工作,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保险人,降低资产损失风险,防范资产投保舞弊。
第二章存货第五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存货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存货管理流程,明确存货取得、验收入库、原料加工、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强化会计、出入库等相关记录,确保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监督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他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特别授权。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手册文字版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手册文字版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手册融资融券推出历程2006年0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0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006年0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6年09月05日: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008年04月0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08年04月23日,国务院出台《证券公司风险处臵条例》,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0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8年10月0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2008年10月3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12021年1月8日: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8日表示,国务院已原则上同意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2021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1月2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规程》目录一、融资融券综述 1. 什么是融资融券2.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不同3. 融资融券交易与卖空交易有何不同4. 融资融券交易与股指期货有何联系5. 融资融券的作用6. 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7. 融资融券的一般盈利模式8. 融资融券给投资者带来什么机遇和风险 9.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有何影响 10.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二、融资融券操作指引1.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之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2.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有哪些?23.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极具挑战的商业活动,有许多风险潜在于其中。
因此,为了确保投资银行业务的安全可靠运行,以及管理财务风险,特设立此《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旨在规范公司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特别控制,以及对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开发和实施。
首先,证券公司应该建立一套系统性的内部控制程序。
内部控制程序必须是完善的、有效的,具有明确的责任和权限分工,能够有效地防范和避免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
其次,证券公司应该建立财务监管和管理机制,监督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资金支出,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此外,证券公司应该建立内部报告机制,定期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供关于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报告。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当确定客观、可验证的绩效衡量标准,以评估公司投资银行活动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其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计程序,以审查投资银行业务的设计和实施,及早发现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确保公司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审计程序还应涵盖投资银行业务的定期报告、内部控制和监督过程以及员工道德行为及其他财务报表审计方面的事项。
此外,审计程序还应囊括反洗钱、反腐败等其他规定。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当建立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的考核及处罚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特性,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最后,证券公司应当设立及时、有效的应急预案,以防范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发生及其影响扩大。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灵活、合理的应急预案,以确保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发生时及时有效地控制。
综上所述,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保障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安全可靠运行,有效管理财务风险的关键。
因此,证券公司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框架,并落实到位,以确保各项业务的安全可靠运行。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07月02日 16:25 证监会网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第七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规简介
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的步骤有序进行。
证监会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 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最近一次证 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净资本充足的证券公司可以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准 备。
标的证券的几种特殊情形
➢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 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 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 融资融券交易。
➢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 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 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高度重视客户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工作
➢ 要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 险偏好,进行客户筛选,防止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经验不 足的客户介入融资融券业务。
➢ 要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明确、客观地向客户告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权利、义务 和责任,向客户说明交存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 和融券卖出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
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 证券公司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决策和主 要管理职责应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 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 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 部决定的事项。
➢ 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资产管理、自营、 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 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建立和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上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以下简称“自营”)、资产管理(含私募与公募基金,以下简称“资管”)、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顾”)等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以下简称“债券投资交易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所称债券投资交易为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符合规定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当建立明确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用于管理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统一归集在管理系统平台上开展,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业务合规审核等功能,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设置业务规模、杠杆比例、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一、前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负责进行证券投资交易业务,其中包括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对其内控要求尤为严格。
为了确保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客户利益,经营机构需制定相应的内控指引,明确内控要求,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指引1.内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政策和流程。
-确定内控组织机构,明确内控管理层和内控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并建立内控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进行审计,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保障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2.内控制度-制定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制度和程序,包括风险管理、交易监控、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合规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完善交易流程和制度,保障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债券投资交易的参与主体,防范非法机构和个人的市场准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3.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措施。
-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的制定和执行,监控风险的变化和敞口的管理。
-实施准确的风险度量和评估方法,建立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确保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4.人员管理-加强债券投资交易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强化专业素养和道德责任,确保交易人员的合规操作和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人员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5.技术支持-建立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范数据泄露和篡改风险。
-完善交易监控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排除交易异常情况。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修订)
10
市公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的,在静默期内 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动态评价机制,在法律法 规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开展创新业务、出现违 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时,对相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进行评价,发现问题的,及时改进、完善和加强。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责任追究机 制。对不执行或者限制、阻挠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部门、机 构和人员,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并及时向证券监管 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控 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管理层和全体工作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下列控制目标 的过程: (一)保证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 规; (二)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三)保证公司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障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证券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 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 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 过程,嵌入公司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做好演练 记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包括:。
1、资金融入和融出:注重资金的安全和合理的使用,及时监控融资融券资金的流动情况,把握资金资金使用的来源和去向,实现资金的有效控制;
2、融入融出资产:建立完善的融入融出资产审核机制,以保证融资融券资金进出的质量和安全;
3、风险控制:根据融资融券风险特点,确定各项风险控制参数,严格控制融资融券的方式和规模,避免系统性风险产生;。
4、操作控制:通过严格的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流程,实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有效控制,有效降低融资融券操作风险;。
5、信息管理:实现融资融券信息的及时发放,有效实现融资融券的操作流程,把握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方向。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第五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健全、统一、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各类投资银行业务活动, 贯穿于决策、执行、申报、反馈、后续管理等投资银行类业务各个环节,对项目执行质量和风险实施全程监控,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二)统一性: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三)合理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机构、风险状况和内部文化等相适应,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四)独立性: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简称内部控制部门)应当独立履职,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五)制衡性:证券公司应当从组织架构、权责分工、流程设置等方面保证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各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随着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迅速发展,企业内部控制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以下是有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一、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财务安全及免受外部地位的关键保障,应对内部控制实施全面检查和持续完善,实现“预防为主,强化预警,依法行事,加强把关”的要求。
1、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实施机构。
建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实施机构,人员定期培训,建立常态化的报表核查机制,确保内部控制机构完整、有效地开展财务报告。
2、制定合理的内部控制政策。
要明确内部控制政策的范围、权限、流程、规则等,有助于形成充分一致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程序。
3、定期检查内部控制情况。
应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符合要求,有效规范业务活动。
二、坚持适当监督机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除了上述措施外,还应坚持适当监督机制。
1、及时发现问题。
要建立有效的问题发现机制,根据业务变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案,有效化解风险。
2、定期审计检查。
要定期审计检查,以免造成潜在的重大风险,确保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
3、强化控制效能。
要加强内部控制检查,落实审计机构的建议,加强对内部控制问题的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效能。
三、加强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实施,除了上述措施外,还应加强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使各管理人员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实施机制。
1、落实职责责任制。
要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责任和担任的职务,控制他们的行为,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2、加强风险教育。
要加强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教育,使他们对风险积极应对,积极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政策,有效防止风险的发生和扩散。
3、强化法意识。
要在管理人员中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坚持依法经营,在法律法规指导下开展业务,有助于加强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必须符合上述指导原则,企业应该认真落实,不断完善和改进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安全有效的开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一、前言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中,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
债券投资不仅可以为机构带来稳定的收益,还可以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然而,由于债券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债券投资交易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对于机构保障资金安全、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引旨在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内控提供指导,帮助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二、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1.内部授权机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授权机制,明确债券投资交易的授权权限和管理权限。
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应根据其职责和权限,进行相应的授权管理。
同时,需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批流程,确保所有债券交易都经过合规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
2.风险管理制度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债券投资交易中的各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
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应配备专门的风险管理人员,对债券投资交易的风险情况进行监控和预警,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交易规范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债券交易规范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交易规范和标准。
包括对债券投资标的的选择、交易时机的把握、投资限额的控制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交易流程和制度,确保所有交易行为都合法合规。
4.信息披露和内部通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内部通报制度,保证投资者和内部管理人员对债券投资交易的相关信息都能及时了解。
对于重大交易活动或者风险事件,机构应及时向外部披露,并进行内部通报和沟通,确保信息的透明和真实性。
5.内部控制和审计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建立内部控制自评和审计制度,对债券投资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审计,确保交易行为合法、规范和符合相关规定。
6.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加强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确保员工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知行合一。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
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第五条、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独立性原则。
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三)相互制约原则。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防火墙原则。
公司投资银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咨询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管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15•【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各证券公司: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会对2001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原《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识别、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评估。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1《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工作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下列控制目标的过程:(一)保证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二)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三)保证公司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保障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证券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嵌入公司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
2(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业务、重大事项、主要操作环节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工、授权和审批复核等机制,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组织结构和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随着市场、技术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
(五)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证券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的理念,强化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坚持诚信、勤勉的执业原则,加强体现公司自身特点的企业文化建设,培育高层倡行、全员有责、违规必究的内部控制文化。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目录1
证券公司合规法律法规汇编2014年12月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3号)6.证券公司检查办法(2000年12月12日;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二、组织管理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2.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0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8]42号)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实施2010年5月14日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09年5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09]12号;2010年5月14日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17号)5.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2011年10月27日;证监会机构部部函[2011]553号)6.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3]17号)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7日;证监机字[1998]19号)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三、公司治理与合规风控1.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12月11日;证监会[2012]41号)2.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修订)4.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11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12]37号)5.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7月14日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30号)6.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2010年12月29日;中证协发[2010]203号)7.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2011年3月23日;中证协发[2011]46号)8.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2012年2月12日;中证协发[2012]027号)四、人员管理与资格管理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2.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2007年12月26日;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5.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的公告(2008年1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08]3号)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2008年10月17日;证监会公告[2008]40号)7.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3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9]2号)8.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五、业务管理(一)证券经纪1.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公告[2010]11号)2.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8号)3.证券账户管理规则(2014年8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4.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2011年7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5.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2013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2002年4月4日;证监发[2002]21号)7.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9月30日;中证协发[2010]157号)(二)证券自营1.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三)固定收益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第121号发布施行;*注:(1)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2)本篇法规中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9日)取消)2.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7月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3.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4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1月18日;银发[2008]18号)7.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2008年6月13日;中汇交发[2008]182号)(四)资产管理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29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3〕28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2]30号)4.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2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3]10号)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2012年10月19日;中证协发[2012]206号)6.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7月19日;中证协发[2013]124号)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8.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11月26日;上证发[2014]80号)9.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2013年3月15日;中证协发[2013]36号)(五)融资融券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公布)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2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并发布)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10月26日;证监会令第75号。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建立和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上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以下简称“自营”)、资产管理(含私募与公募基金,以下简称“资管”)、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顾”)等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以下简称“债券投资交易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所称债券投资交易为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符合规定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当建立明确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用于管理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统一归集在管理系统平台上开展,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业务合规审核等功能,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设置业务规模、杠杆比例、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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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10-21 来源: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
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
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
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
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
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
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
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第七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一)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
(二)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三)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四)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印制并使用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
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二)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仓。
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强制平仓指令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应当留痕。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流程实行自动化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系统应当具备业务数据集中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监控、信用账户分类监控、自动预警等功能,并应当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
接口,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检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
(一)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出现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制度与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信用账户的管理和稽核制度,防止资产混用、账户混用、出借账户、虚假账
户等问题。
(三)按照约定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单,如实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存管银行提供证券、资金明细数据,供客户查询。
(四)客户因自身债权债务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冻结、查封、划扣等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
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
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
风险监控部门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对高风险账户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账户限额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对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审批客户信用额度、强制平仓等重大事项出具意见。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一)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
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二)对净资本、流动性、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监测,并根据指标变化情况,及时
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三)通过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客户融资融券未补仓规模,并通过调整融资融券业务
规模使公司净资本等主要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制度,审慎评估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带来的坏账风险,在当期足额计提有关损失准备,并在会计报表中
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证监会及自律组织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料的管理。
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证券公司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