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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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在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
(1)国外的历史沿革
①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古罗马刑法就有“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的规定,当时仅是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
②一般认为,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英王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是最早的罪刑法定的立法体现,其中的核心思想是“正当的法定程序”。
③罪刑法定思想得益于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发展,当时产生的思想有洛克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论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分别从社会、政治、人性等方面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④1791年《法国刑法典》,对各种犯罪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绝对法定刑。之后绝对罪刑法定被修正为相对罪刑法定,从而具有可操作性。
⑤1810年《法国刑法典》开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先例,明确规定了该原则。此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罪刑法定原则载入法律条文。
(2)中国的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一个“舶来品”。最早见于刑律的罪刑法定原则,当为清末《大清新刑律》第10条。
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开我国以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先河,是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由程序法定思想至罪刑法定思想,由罪刑法定的思想学说至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从形式上的罪刑法定到实质上的罪刑法定,从立法规范中的罪刑法定到司法实践中的罪刑法定,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蕴涵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思想渊源和思想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存在3条基本要求:
①法定性,即事先以成文的实体法规定犯罪及相应法律后果,实体法律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必须是成文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即溯及既往的法律),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②合理性,犯罪圈的划定与刑罚的施与必须具有合理性,对轻微危害行为应作除罪化处理,刑罚量的供给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③明确性,即对犯罪及相应法律后果(包括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犯罪构成的相关规定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清,对犯罪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
(3)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初期的罪刑法定原则派生了4项原则:
①排斥习惯法;
②否定不定期刑;
③禁止事后法;
④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
随着理论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蕴涵也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刑法理论与实践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必要的修正:
①由完全排除习惯法到部分吸收习惯法因素;
②由绝对禁止事后法到实行从旧兼从轻的追诉效力;
③由否定不定期刑到允许适用相对不定期刑;
④由禁止类推解释到允许实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我国关于刑事类推制度存废的争论
在我国,围绕刑事类推制度的存废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前理论界产生了激烈争论,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为“确立说”,另一种为“不必说”。
①“确立说”认为,我国刑法总则应当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保留刑事类推的条款。主要理由是:
a.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
b.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符合我国的立法宗旨和社会主义刑法理论。
c.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推动社会主义刑事法制向着更加科学、更加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d.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有助于取消类推制度,实现真正彻底的罪刑法定主义。
②“不必说”认为,我国刑法应当保留类推制度,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主要理由是:
a.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故立法者难以做到面面俱全。
b.人的认识有限,刑法永远也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犯罪。因此,取消类推,即意味着违背了实事求是的认识路线。
c,取消类推制度,就会造成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这显然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d.我国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势变化较大,要求立法者通过对刑法的修改,制定出一部十分完备的法典,未免超越现实。
e.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类推制度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它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在精神实质上是一致的,并反映了法制的要求。
f.保留类推制度,既可避免刑法条文过于冗长,又不会纵容犯罪。
g.适用类推制度,可以相对减少对刑法的修改、补充,故有利于刑法的稳定。
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类推制度。
(5)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一方面是对立法权本身的限制,法不溯及既往,否认国家有对公民的行为进行事后的刑事追溯的权力;另一方面,对司法权严加限制,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3.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即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
(1)罪之法定
罪之法定是刑之法定的基本前提,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之一。我国刑法中的罪之法定,具体体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