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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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许可条件: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

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

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

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2.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1. 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位班主任应当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学生的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评价、品德评价等方面。

大学非学历培训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非学历培训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非学历培训项目收费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培训收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培训有关权益,保证学校收入的实现,现根据XX省物价局《关于印发XX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培训项目范围一、面向本校学生的培训项目各学院、教学部在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业务活动外,依法依规组织面向本校在读大学生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培训项目。

包括学院开展的特色培训项目等。

二、面向非本校学生的培训项目各学院、教学部等在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业务活动以外,依法依规利用学校资源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培训项目,包括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学习班等。

第二章培训项目审批和收费三、面向本校学生培训项目收费管理1.项目承办学院、教学部提出培训项目申请,并根据教学计划及成本测算等编制收费标准,经教务委员会或研究生院、财务部审定后,由承办学院、教学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经批准后实施培训项目。

2.项目承办学院、教学部应根据学校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做好培训项目的宣传、公示以及与学生签订协议工作,协议中应包含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课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特别约定的应当在协议中载明。

3.项目承办学院、教学部应及时向教务委员会或研究生院提供培训项目有关的学生资料,教务委员会或研究生院及时将审核后的培训学生信息交财务部。

4.财务部按项目做好费用收取和退费的业务办理。

具体按照培训的收费标准和方式进行培训费收取,承办学院、教学部做好票据发放以及费用催缴等有关工作。

四、面向社会人员培训项目收费管理1.面向社会人员培训收费项目由学校批准的承办培训项目的部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开展培训项目。

承办部门应向财务部提供批准的《XX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备案表》作为收费依据及备查附件。

2.项目承办部门应以学校名义与培训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培训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课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主要条款。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2004年6月7日)各市物价局、教育局: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原则及审批权限(一)民办教育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的活动。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设立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方可收费。

民办学校依法对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

民办教育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收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不同类别、教育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学校,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民办教育收费按以下权限管理:1、学历教育。

经省政府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大专(含大专)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管理;经批准举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2、非学历教育。

举办短期培训班或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助考班、学前教育等),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管理。

民办学校验资报告

民办学校验资报告

***学校: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单位截至2005年7月7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及贵单位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的。

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单位为*****,贵单位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889.50元,由****于2005年7月7日之前缴足。

经我们审验,截至2005年7月7日止,贵单位已收到****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肆万伍仟捌佰捌拾玖元伍角整(大写),其中:以**出资45,889.50元。

本验资报告供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本报告仅供贵单位*****教育局民办学校年检使用。

验资报告********:我们审验了贵单位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03年度收入支出总表。

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贵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实施审验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审验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

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验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单位200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03年度收支结余情况。

经审验,截止2003年12月31日,贵单位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净资产总额*****元。

关于2004年秋季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2004年秋季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仙游县财政局仙游县教育局仙游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仙价[2009]11号仙游县物价办 财政局 教育局 农监办关于 2009年春季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各中小学校、独立幼儿园: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330号)、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教育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市价[2008]38号)和《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6]8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09年春季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高中1、学费。

根据《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教育局关于调整莆田市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5〕97号),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一级达标校900元/生·学期;二级达标校800元/生·学期;三级达标校700元/生·学期;城市一般普通高中学校(仙游职专、友谊学校)650元/生·学期;农村一般普通高中学校400元/生·学期。

2、代办费。

代办费项目为课本费和簿籍费两项。

簿籍费最高限额为20元/生·学期。

课本费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征订的学生课本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我省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09] 8号)文件核定公布的零售价格(请登录福建省物价局网站“政策发布”栏查询,网址为:)进行计算确定,其中学校征订的学生课本必须是列入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闽教基[2008]63号)中的学生用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07•【字号】京教社[1998]006号•【施行日期】199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社[1998]006号)各区县教委、成人教育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教育处,各民办高校: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领取《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各民办高校应对照本规定,制定出近三年学校发展规划并逐步达到本规定设置标准。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

申请举办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民办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当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校董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校董会按照校董会的章程产生。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校董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每生每学年
25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文法财经师范专业
每生每学年
23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体育、外语专业
每生每学年
38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艺术专业
每生每学年
4500元
教财[1996]101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学分制的每学分350元
4、工程硕士学位
每生每学年
16000元
鲁价费发〔2002〕273 号、鲁政办发[2003]63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学分制的每学分800元,
(七)成人教育(电大、中专)学费
国家“211工程”高校按每生每学年增加200元计收学费
1、高等教育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1) 全脱产学费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医学体育外语专业
每生每学年
38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类
每生每学年
60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院校7000元
理工农专业
每生每学年
36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每生每学年
不超过800元(公寓)
鲁价费函〔2009〕72号
(四)代收费
1、课本费、作业本费
每生每学期
按成本或定价据实收取
鲁价费发[2011]74号
2、学生装费
每生

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理工农医体育外语类
每生每学年
13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文法财经类
每生每学年
11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类
每生每学年
16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3)电大业余中专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
2、业余
每生每学年
不超过3000元
鲁政办发[2003]63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
(四)计算机软件学院学费(示范性软件学院)
1、高中起点的全日制本科
每生每学年
12000元
鲁价费发〔2002〕273号、鲁政办发[2003]63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学分法财经类
每生每学年
14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类
每生每学年
26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4)函授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1)理工农医体育外语类
每生每学年
14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每生每学期
鲁价费发〔2001〕311号
(1)职业高中
每生每学期
70元(普通宿舍)
鲁政办发[2000]69号、鲁价费发〔2001〕311号
(2)职业中专
每生每学期
70元(普通宿舍)
鲁政办发[2000]69号、鲁价费发〔2001〕311号
2、市及市以下职业高中、职业中专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总则第⼀条为进⼀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学历教育管理⽂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开展⾮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我校的⾮学历教育培训⼯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校各类⾮学历教育培训。

包括各类社会认证培训、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各类进(研)修(讨)、课程证书班、⾃考助学、考前辅导等形式的培训、辅导与考试等。

第三条⾮学历教育培训要明确⽅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对⾮学历教育培训实⾏统⼀领导,归⼝管理。

教务处是我校⾮学历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种对内对外⾮学历教育培训⼯作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成⼈教育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为积极推进培训⼯作,学校⿎励各部门(系部、处室)开展各类型培训⼯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报教务处成教办,并填写《安徽医学⾼等专科学校⾮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成教办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可对外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各种等级考试的培训与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成⼈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成教办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

教学资源由成教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的费⽤由成教办从相应⾮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中⽀付,并计⼊培训成本。

第七条各⾏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成⼈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成教办组织相关部门统⼀实施。

教学资源由培训部门协调解决,发⽣的费⽤从收取的培训费中⽀付,计⼊培训成本。

三江学院非学历教育与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三江学院非学历教育与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三江学院非学历教育与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和发展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维护好学校的声誉,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质量,根据《三江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管理组织结构1.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进行领导、管理与监督。

负责培训项目的申报及审核;培训项目招生简章、教学计划、教材目录的审核与备案;培训收费标准的制定、审核与备案;培训过程各环节的监督与协调、证书的审核与办理等。

若培训项目嵌入普通全日制学习的培养计划中,相应的管理与监督将汇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执行。

2.各二级学院、基础教学单位(统称二级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主体,由主管院长牵头,负责培训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教师遴选、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选择、教室安排、教学实施、实践实做、学生管理等工作。

3.设置以“三江学院”冠名的培训机构(包括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设立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应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方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冠以“三江学院”字样的办学机构。

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类型界定1.技能培训。

主要是指除学历教育以外的以提高管理水平、专业技能为目的的各类短期培训,包括社会各单位委托的培训、各二级办学单位利用自身和学校资源(三江学院的有形、无形资源)举办的各类培训。

2.执(职)业资格考前培训。

按照国家人社部以及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结合各二级办学单位专业的优势所举办的执(职)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

3. 各类其他证书及考试的考前培训三、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申报及审批㈠申报审批1.各二级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执(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辅导培训班,应据实填写《三江学院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申报表》,二级办学单位主管院长签字后报送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

2.继续教育与培训处代表学校向省教育厅及省物价局办理收费标准备案。

3.确需通过承包、转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将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交由校外单位或个人操作,必须向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报批,严禁各办学单位擅自行为。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

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权限具体划分:(一)民办学校学费审批权限:1.本科院校学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和技工学校学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他各类学校学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3.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相应的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民办学校住宿费审批权限:1.福州地区本科院校住宿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技工学校和福州地区之外的本科院校住宿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他各类学校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鲁教民字[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鲁教民字〔2009〕2号)各市教育局: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的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非学历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学校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组织职业培训和进修;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保护其办学积极性。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校舍须为一校一处的独立院落,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2.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将出资用于 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过户到学校 名下
★虚假出资或用于 出资的财物不符合 法定要求
★虚假出资、抽逃 出资或出资未及时 过户,造成严重后 果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观测点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7.基本办 学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 条件指标(试行)》(教发
★偏离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
★严重偏离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观测点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3.思政工 作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 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
★《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 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 定》(教育部令第46号)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 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校长不能依法履 职,造成管理混乱 严重影响教育教 学,产生恶劣社会 影响的
13.民主管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 定》(教育部令第32号)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 规则》
1.教代会设置、职权、人员构成、议事规 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党组织负责人、领 导班子成员未能按 规定进入决策机构 和监督机构,党建相 关内容未纳入学校 章程
★未按规定建立党 组织。
★党组织隶属关系 不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领,引导和监督民办高校全面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
7.学校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 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关于 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 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坚 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 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 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 后再提交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沈教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沈教发〔2013〕34号)各区、县(市)教育局:《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2013年3月26日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办学规模由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分级审批,分级管理。

市教育行政部门仅负责审批办学规模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和自学考试助学机构。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规模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审批为学校;对办学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上不足400平方米的可以审批为中心。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审批的学校(中心)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打印办学许可证。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劳动局•【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津价费[2006]171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二OO六年七月三日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除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保护受教育者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取得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办学资格,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布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民办教育机构分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属公益服务收费。

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实施管理。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收费项目的确定,并负责制定或调整由自治区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中等、高等学历教育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其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强制性培训时收取的培训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其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生源和学生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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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备案日期2009.8.3 备案时限长期备案编号:J173283 学校名称
(加盖分章)
北京市西城区华筝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学校地址
(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五栋大楼B-2-404 法定代表人刘薇法人证书编号京西民政字0230168
办学许可证
副本编号
教民1101027400100
经办人姓名刘薇联系电话88375562
培训内容文化教育培训
培训方式短期长期面授
学前培训
专业类别学龄分类培训课时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学前艺术班 4.5岁以上周一至周五元/期/人590元/月/ 人幼儿艺术班 3.5岁以上周一至周五元/期/人790元/月/ 人
亲子班 2.5岁以上40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320元/月/8课时/人数学思维拓展 3.5—6(岁)40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640元/期/16课时/人
英语培训
专业类别班型收费标准每期收费/次
国际少儿英语启蒙10人30元/课时/人/60分钟360元/期/12课时/人国际少儿英语考级12人35元/课时/人/90分钟420元/期12课时/人小学英语同步提高1对1 60元课时/人/60分钟960元/16课时/人小升初英语同步提高1对1 70元/课时/人60分钟1120元//16课时/人小升初考前专项辅导1对1 100元/课时/人/90分钟1000元/10课时/人
器乐培训(古筝扬琴二胡琵琶中阮笛子)
级别教师课程层次班型培训课时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入门至四级一师
级教
集体课
8—10人班30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600元/期/20课时/人
7人班35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700元/期/20课时/人
6人班40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800元/期/20课时/人
5人班45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900元/期/20课时/人小组课
4人班50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600元/期/12课时/人
3人班55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660元/期/12课时/人
2人班60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720元/期/12课时/人单独课1对1 80元/课时/ 人/45分钟元/期/人800元/期/10课时/人
五级至七级一级
教师
集体课
8—10人班35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700元/期/20课时/人
7人班40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800元/期/20课时/人
6人班45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900元/期/20课时/人
5人班50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1000元/期/20课时/人小组课4人班55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660元/期/12课时/人
小组课3人班
60元/课时/ 人/60分钟
元/期/人
720元/期/12课时/人2人班65元/课时/ 人/60分钟元/期/人780元/期/12课时/人
单独课1对1 90元/课时/人45分钟元/期/人900元/期/10课时/人
八级至十级一级
教师
集体课
8—10人班40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800元/期/20课时/人
7人班45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900元/期/20课时/人
6人班50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1000元/期/20课时/人
5人班55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1100元/期/20课时/人小组课
4人班60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720元/期/12课时/人
3人班65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780元/期/12课时/人
2人班70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840元/期/12课时/人单独课1对1 100元/课时/人/45分钟元期/人1000元/期/10课时/人
入门

四级
高级
教师单独课1对1 120元/课时/人/50分钟元期/人1200元/期/10课时/人小组课
2人班70元/课时/人/50分钟元/期/人840元/期/12课时/人
3人班60元/课时/人/50分钟元/期/人720元/期/12课时/人
4人班55元/课时/人/50分钟元/期/人660元/期/12课时/人
5人班50元/课时/人/50分钟元/期/人600元/期/12课时/人
6人班45元/课时/人/50分钟元期/人540元/期/12课时/人
五级至七级单独课1对1 150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1500元/期/10课时/人小组课
2人班80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960元/期/12课时/人
3人班65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780元/期/12课时/人
4人班60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720元/期/12课时/人
5人班55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660元/期/12课时/人
6人班50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600元/期/12课时/人
八级至十级
单独课1对1 180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1800元/期/10课时/人小组课
2人班90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1080元/期/12课时/人
3人班70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840元/期/12课时/人
4人班65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780元/期/12课时/人
5人班60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720元/期/12课时/人
6人班55元/课时/人/60分钟元/期/人660元/期/12课时/人一对一器乐学员,可同时报考中央音乐学院考级和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考级,可获双证。

大学入学专项辅导专


一对一500元/课时/人/50分钟元/期/人每次课前交费
高三特长加试辅导高



一对一300元/课时/人/70分钟元/期/人每次课前交费
个赛辅导高



一对一
150元/课时/人/50分钟
元/期/人每次课前交费
180元/课时/人/6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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