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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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

论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论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薪水相差无几 ,而 国外普遍的做法 是实行高薪制 ,薪水甚至和 总统一样 高 ,就 目前我国法官队伍庞大 , 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 ,应实行有 限的 高薪 ,即和其他行政公务员相 比较 ,司法人员 的薪资水 平应稍微高 些 , 并不得随意的下调工资且应当考虑各省的物价水平等因素而作相应 的调
论 司法 独 立 的保 障机 制



要 : 司 法独 立一 直是 社 会 争 论 的 焦点 ,而 美 国等 发 达 国家 早 已建 立 了比较 完善 的 司 法 独 立 保 障机 制 , 我 国 司法 并 不独 立 已成 为 不
争的事实,相 关配套 的保 障机制也 不完善 ,因此本文将 围绕 司法独立的基 本 内涵进行分析 并最后提 出要 完善 我国的 司法独 立保 障机制 ,以 期为我 国以后 立法提供参考 。
机关 可 以监 督 经 费 的使 用 情 况 。
司法机关独立是指司法机关 具体 审判案件 时不受任何外 界因素 的干 扰 ,司法机关为了作出被人接受的裁判 ,必须远离尘 世的干扰 。而且这 种干扰也包括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 ,上级法 院对下级法 院只能根据法定 的上诉和审监程序改变原判决 ,上级 法院不 能对下级 法院的审判 活动进 行直接的干预。 ( 三) 法官个人 独立 法官个人独立是司法独立最为关键的一环 ,因为司法裁判过程决 定 它是一种个性化活动 ,只能依赖法官个 人独立 判断 ,司法 公正才可能 实 现。 所 以笔者认 为 ,法 官个人独立首先要保 障法官地位 的稳定性 ,即法 官享有司法豁免权 ,不得因法官在庭审活动的言行而遭受免职或 者刑事 追究 ,除非查明法官确实存在徇私枉法或者重大过失 ,也必须依法定 程 序追究法官的责任 ;另外 ,法官在具体审判案件时不允许任何人施加 压 力或者想法影响法 官对案 件形成 自由心 证 ,法 官有 权排 除任何 干扰 因 索 ,似 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 、完善我 国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对于 司法独立基本 内涵的把握 ,有利于概括分析我国司法独 立进程 所 面临的困境 :一是行政权对司法权 的强制干预 ;二是权力机关 通过个 案监督干预司法独立 ;三是新 闻媒体的不当监督影响司法独立 。这三个 主要 困境鉴于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在此不赘述。针对上述我 国司法独 立运行 中所面 临的困境 ,若没有相应 的机制突破困境 ,我 国司法 独立也 不可能真正实现 ,鉴于此 ,笔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与咨探讨 ,以期 更好 的保 障司法独立 的运行 。 ( 一)改革现有的 司法体制 ,保障 司法独立 ( 1 )改革 司法人事管理 、保障体制。 目前 ,我国的司法人员 ( 指法 官 和检察 官) 的产生 ,首先 由地方的党政机关提出推荐 人选 ,然 后经权 力 机关选举通过并任命 。因此 为了更好的保障司法的独立性 ,我 国应 当 改革司法人事 管理体制 ,即由司法机关 内部讨论产生推荐人 选 ,将推荐 名单报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由其差额选举并对本省的司法人员 进行统 任命 。此外还应完善 司法人员保 障机制 ,即法官应享 有司法豁 免权 、 职务的终 身制 、高薪制 :法 官在庭 审活 动 中的言行 不受 法律 追究 的制 度 ,当然对法官 的司法豁 免权必 须受 到一定 限 制 ,仅 限于一 般过失 行 为, 不包 括故 意和重大过失行 为。然而我 国法律并没有 明确规 定法官享 有司法豁免权 。应在 未来立法 时加 以明确 ,以保障法 官地位 的稳 定性 ; 当然就我国的现状 而言 ,并不适合普遍实行法官终身制 ,由于当前我 国 各级法院仍充斥 着许 多业务 能力差或职业道德低下 的法 官 , 若 完全实行 法官职务终身制 , 将 不利于我国法 官的淘汰更新 。所 以我 国应 循序渐进 的实行法官终 身制 , 待 我国的法官遴选机制更为科学 、合理的时候 ,我 国应全面实行终身制 ;就 目 前 我国法官 的薪水而言 ,和行 政公 务人员 的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摘要】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内涵、实现途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保障体系,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常常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面临着很多挑战。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

维护司法独立,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更是为了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司法独立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法治社会而奋斗。

【关键词】司法独立、重要性、内涵、途径、现状、挑战、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它涉及到司法公正、政府权力制衡和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

在一个拥有司法独立的社会,法院和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或其他行政机构的干涉,其判决应当只受法律的约束,而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扰。

司法独立的保障不仅是司法制度本身的要求,更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只有在一个具有真正司法独立的国家,民众才能获得公正的审判,政府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

实现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一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司法独立的内涵和实现途径,同时了解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和现状,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法治的社会做出贡献。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司法独立的确立,保障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于其他政治力量的干预,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公正性,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独立保证了公民的司法平等权利,避免了司法权力的滥用和歧视。

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独立有助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法治和稳定。

论孙中山的司法独立观及其对现在的启示

论孙中山的司法独立观及其对现在的启示

准构建新 的司法 体制 ,改 刑部 为法 部 ,
主 管 全 国司 法行 政 ;同时 变 大 理 寺 为 大
直致力 于使 中国资本 主义化 的思 想。
在 1 8 9 4年 .孙 中山就 上 书李鸿 章 ,主 张 “ 人能尽其才 ,地能尽其利 ,物能尽 其用 ,货能畅其流 ” 。但上 书失败 以后 , 积极 要求 社会变 革 的孙 中山开 始革命 。 1 9 8 5年 1 1月 。孙 中山领导的广州起 义 因事泄而未及 爆发 就被清 政府 镇压 了。 孙中 山也因此被清政府通缉 ,不得不东
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思想的传播作 出了
很大贡献 ,并将 传 统 的民本 思想 与之 相结合 ,上书变法强烈要求实行三权分 立。清政府也认识到其与中国传统 司法 与行政不分体制相较之优越性 ,而将实 行司法独立作 为修律 中变革司法制度 的

是 以其 所创 制 的 “ 五 权分 立 ”或 “ 五 权宪政” 理论 为基础 的。 “ 五权 分立 ”
早在 2 0世纪 8 O年代 ,孙 中山就在
英 国伦 敦 的 《 东 亚季 刊 》 杂 志上 发表
法修律 。
孙 中 山作 为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民 主 派 ,

了一篇题 为 《 中国之 司法改革》 ( J u d i —
c i a l R e f o r m i n C h i n a ) 的论 文 。 在 文 中 , 孙 中 山 开 门见 山地 指 出 : “ 在 今 日中 国 的 社会 生 活部 门 中 ,也 许 没 有 什 么部 门 比司 法 制 度一 如果 能称 之 为 制 度 的 话 一
政 机 关 、立 法机 关 和 任 何个 人 的 干涉 。 司法 独 立 思 想 源 于 1 8世 纪 法 国 资

论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

论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
因此为了保证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赋着不足的地方由于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一些案件的情况不是予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的独立裁量权通过建立错十分了解所反映出的各方的建议意见也可能损害了司法独立捕错诉追究制度这样的监督制度来对检察机关司法人员的独立导致了司法不公平
▲ 制 缸金
◆ 学 术前 沿
论 司 法 独立 与司 法监 督
的框 架下 , 应该对立 法 、 司法 、 行政 等各种 权力 的行 使进行 明确 的 法 定条件 、 法 定程序 对 司法 运行 过程来 进行 监督 。 司法 的独 立行
界定 , 让权 力时刻 处于监 督和相 互制约 的状态 , 才 能防止 权力 的 使之 所 以可 以“ 忍受” 所谓 的司法 监督 , 是 司法独 立 的一种 妥协 ,
司法 独立 与 司法监 督两 者 的根 本本 质 都是为 了实 现司法 公
刺 史制度 ; 此后, 中 国各朝代 都建有相 应 的权力监 督制度 。 由此 正 , 从本质 上来 看两者 又是 统一 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司法权 在行 使过程 中依据 既 可见, 对权 力进 行监督 自古到今 就一直 存在 。在现 代的法 律制 度 定 的制度 设置和程 序规则 来进行运 行 , 司法 监督 也是按照 一定的
( 二) 司法监 督
按照 自身程序 来进行 运作 。 而监 督 必然要对 司法独 立作 出干预 , 对 司法人 员在司法 过程 中的行为进行 干预 , 若认为 司法行为 是不 妥 当的 , 那 么司 法监 督在此 刻必将 产生 作用 , 甚 至改变 原有 的司
为 了防止过度 的司法 独立 最终导致 司法 正义无法 实现 , 对 司 法 结果 。因此 , 司法独 立与 司法监 督从 这样看 来是 对立 的, 矛盾

论司法独立原则

论司法独立原则


但有一点要说明的是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日 益复杂化,有 时需要行政机 关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 的职权,由此不可避免地 出现 了司法权 向行政权让 渡 的现 象。 如行政机关有权判定特定案件 中有无违法现象 并依照程序处理违法者;有权罚款,决定金钱债务 的判决。更典型的如行政仲裁,其程序与法庭 内的 对抗程序很相似,具有司法化的特点。但要注意, 虽然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经济处罚,但监禁 等作为针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出现时却只能由法院通 过刑事诉 讼程 序定 罪 宣判后 才 能实施 。 ( )法院的独立。法院独立主要是指在一国 二 的法院体 系中上下级法院间互不隶属,独立行使对 案件 的管辖权,特别强调的是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 的独立 。 在各 国的司法体 制 中,一般都建 立 了审级制 度,即根据地域将法院 自 上而下划分为若干等级, 不同的审级有不同的审判区域和级别管辖权。表面 看这种 “ 金字塔形”的体系结构与行政机关相同, 但 两者有本质的差别 。审级的本质是为 已 经进行的 审理活动和作 出的判决设置纠错机制,下级法院并 非上级法院对下的延伸。当一个案件审结后,如果 控辩双方或其 中一方对判决提 出异议,则可能意味 着判决存在错误或诉讼过程缺乏公正性,这时就需 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结果和审理过程进行 审查,这种审查并非对下级法院判决的简单随意的 肯定 或 否定 , 同样需 要依据 一定 的程 序和 规则 对案 件 事实 和证据 进行 重新 审查 ,在 此基 础上作 出新 的 判决。这个判决既有可能维持原判也有可能推翻原 判 ,但 只 能是 在 原判作 出后 的 “ 事后 干 预” 。在下 级 法院 审理期 间不 能 以任何形 式进 行 干预 。这 就不 同于行政机关可以以行政命令的方 式随时对 下级正 在办理的事务进行干预。造成这种差异的原活动 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 则,包含 司法权独立 、法院独立和法官独 立。 目 ,我 国在 前 司法独立原则 的贯彻 上尚有缺 失和 不足 。这是 由于我国长期处 于一种 “ 人情社会” 、 “ 系社会 ”之 中,并且长久的封 关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

岫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霪篓翼霪霪瑟瑟罢覆黧夏霪纛渤己o、o年9月(下)i▲{;I占缸会镒汹函汹缢翰毯瑟醴绣罄毡翘幽遴。

山三:!:=:2:!!!!!竺2::苎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卢亮姜钧户旯要钧摘要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媒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种新媒介都会产生新的生活方式.然而在现代社会,媒介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媒介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肩负着社会守望者,传承教育,舆论监督的责任.然而,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妨碍了司法的独立,甚至有时无法达到司法公正。

在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司法界与新闻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0-01一、司法独立概述司法独立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司法独断的主张之一,它的提出具有针对性与革命性,促进了西方实现自由民主的目标。

司法独立具体内涵是指:司法机关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非法约束。

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人类司法目标与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法律时普遍使用的宪法原则。

司法独立始于远古社会,有首长或部落族长对内部斗争进行调停。

随着社会生产与管理的需要,渐渐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进行审判活动。

但当时司法活动比较复杂琐碎,所以分派给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并受到各方的阻碍,宗教的干预比较严重。

知道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三权思想”理论,才逐渐形成近代司法权的概念。

正义性、独立性是司法互动本质要求。

离开独立性,正义性也无从谈起。

孟德斯鸠对司法的独立性提出了恰当的阐释:“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这说明司法独立的意义重大。

只有做到司法独立,法官才能不受外界环境干扰,公正、客观地进行审判。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司法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弊端日益凸现,与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尚有差距司法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弊端日益凸现,与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尚有差距。

建立统一高效和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成为国家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之一,司法独立⑴则是核心的内容,它是其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司法独立及其在我国实现的必要性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确立的,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它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司法权独立,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不依赖与也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在组织机构上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人员独立,即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对法律负责,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各方意见,包括检察官,上级法官和同级法官的影响。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同样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表明我国宪法确认司法独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由于和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解也不相同,一般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为相对独立,与西方国家三权分力体制下的司法独立有所不同,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司法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行使司法权,其它国家机关不具有司法权,不具备司法主体的资格;2、司法独立为技术性独立。

司法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都是技术性的,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条件,而非出于政治需要或或者政治目的;3、司法组织独立而不指司法人员独立。

论司法独立的有限性——以法官选任为视角

论司法独立的有限性——以法官选任为视角

法院, 作 为 维 护社 会公 正 的最 后 一 道 防 线 , 如果“ 不 能 以某 种 方 式 摆 脱 社 会 中行 政 机 构 或 其 他 当权 者 的摆 布 , 一 切 现 代 法律 制 度 都 不 能实 现 它 的法 定 职 能 , 也无 法 促 成 所 期 望 的 必 要 的 安 全 与稳 定 ” 。 因此 , 司 法 的独 立 性 与受 制 性 之 相 互 关 系就 影 响 着 一 个 国家 的 司 法 公 正 能 否 有 效 达
司 法 独 立 与 法 官 选任 之 间 的这 种 微 妙 互 动 关 系就 仍 然是 可 欲 的 。 中 国 法 官 选 任 机 制 的
缺 陷 对 审判 的独 立性 产 生 了一 定 的抑 制 作 用 , 应 当加 以 改进 。
关键词 : 司法 独 立 法 官 选任 有 限性 政 治性
了研 究 者 的极 大 重 视 , 并 被 视 为 中 国 向现 代 国家 转 型 过 程 中 的 一 项 基 本 价 值 追 求 与 基 本 度 建
设 。而 长 期 实 践 中所 形 成 的 极 浓 厚 的 司 法 从 属 于 政 治 的 传 统 氛 匍 , 尤 其 是 政 治 领 导 机 构 和 决 策 者 对 司法 人 事 安 排 以服 从 政 治 需 要 为直 接 目的 的 集 中 操 控 , 通 常 都 被 视 为妨 碍 我 国落 实 司法 机 关 独 立 审 判 权 的一 大 障 碍 。故 而 法 官 选 任 制 度 改 革 早 已被 学 界 视 为 打 造 中 国 司法 独 立 机 制 的 第
致, 而 法 官 选 任 机 制 则 首 当 其 冲 。基 于控 制 法 官 人 选 与 保 障 独 立 审 判 之 二 元 关 系 所 产 生 的 冲 突

论司法独立的相对性

论司法独立的相对性
文化 内在 的深切 关 注 。 司法独 立 的相 对性 被 淡化 , 司法 的独立 性被 片 面地 夸 大 .党对 司法 的领 导 . 人 大对 于 司法 的监 督 , 论对 于 案件 的讨 论 等 中 国司 舆 法无 法 摆脱 的关 系处 理被 看作 司法独 立 的 障碍 。 于 是 , 于体 制 的诟病 成 为 司法 独立 的讨 论 中最 为激 对 情 的话语 。问题在 于 , 司法作 为一种 法律 运行机 制 , 离 不开 与 其他 社会 因素 的相互 影 响 、 相互 促 进 和相 互 制约 . 国司法 独 立 的理念 形 成 和制度 建 构不 能 我 脱 离时下 中国的经 济 、 治 、 政 文化生 态 。在社会 主义 初 级 阶段 的基 本 国情 下 . 司法 独 立并 没有 获 得 完全 独 立 的基 础 和环境 . 司法 必须 理 性 面对 既有 的经济 发 展 、 治 发 展 和 社会 文 化 , 表 明司 法 独 立从 来 政 这 不 是绝对 的独立 , 不可 能绝 对独 立 , 也 世界 上 没有超 脱 于 经 济社 会 发展 和 政 治文 化 环 境 的 司法 独 立 , 司 法 独立 总是 特定 时代 、 定 国家 的存 在 。 特 司 法独立 无 法超越 特定社 会 的经济基 础 恩 格 斯说 过 :直 接 的物 质 的生 活 资料 的生产 , “
[ 中图分类号 ] D 2 96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7 8 8 ( 0 )7 0 8 — 4 10 — 4 7 2 1 0 — 0 0 0 1
Hale Waihona Puke 伴 随 着我 国司法 改革 的 不断 深人 , 司法 独 立成 为理论 界 和 实务 界共 同关注 的 热点 话题 。针对 “ 司 法 权 力地 方 化 、 审判 活 动行 政化 、 官 职业 大众 化 ” 法 对 司法独 立 的侵 害 , 理论 界 对 司法 独立 的 理念 和 制 度 设计 倾 注 了极 大 的热 忱 , 有关 司法独 立 的研 究成 果 可 谓 汗 牛 充栋 , 有 学 者 上 书 高层 , 司法 独 立 更 就 乃至 司法 改 革提 出全盘 构想 。 而 , 当我们 以司 “ 法独 立 为核 心追 求 提 出司法 制 度改 革 观点 时 , 理 在 论 预设 上是 以西 方发 达 国家 为参照 对象 ”14 缺 乏 lr) 1' , ( 9 对 时下 中 国司法 面 临 的制度 环 境 、 社会 条 件 和政 治

论司法独立原则

论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 独 立 产 生 于 三权 分立 的 学 说 , 其 蕴 涵 的 分 权 与 制 衡 的 但
原 理 则 适 用 于 所 有 社 会 形 态 和 所 有 国 家 权 力 。 国 家 权 力 应
场 , 诉 讼 中保 证 司 法 公 正 的 全 部 程 序 设 置 发 挥 效 用 , 制 使 抵

则 将 对 公 民 的 生 命 和 自 由 施 行 专 断 的 权 力 , 为 法 官 就 因
是 立 法 者 。如 果 司 法 权 同行 政 权 合 二 为 一 , 官 便 将 握 有 压 法 迫 者 的 力 量 。 由 此 可 见 , 是 鉴 于人 们 对 历史 的 反 思 和 人 ” 正 类 对 自由 、 全 、 序 的 期 望 , 有 了 司法 独 立 原 则 。 从 此 意 安 秩 才 义上 讲 , 司法 独立 是对 自由 、 全 、 序 的 保 障 。 安 秩 第 三 , 法独 立 原 则 是 诉讼 公 正 理 念 的 必 然 要 求 。这 是 司
第 8卷
第 6期
漯 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学 报
J u na fL h c to lTe hn lg le e o r lo uo e Vo aina c oo y Colg
V0 . No 6 18 . No . 0O v2 9
20 0 9年 1 1月
论 司 法 独 立 原 则
识 到 集 权 往 往 产 生 专 制 、 迫 、 政 和 社 会 动 荡 , 力 集 中 的 压 暴 权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往 往 产 生 偏 见 和 预 断 、 抑 、 力 、 视 生 命 与 压 暴 蔑 自由 。正 如孟 德 斯 鸠 所 言 : 如 果 司 法 权 不 同 立 法 权 和 行 政 “

论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的内涵、辩证与平衡

论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的内涵、辩证与平衡
社 会 生活 中的客 观事 实 进行 报道 的权 利和 自由 ,也 享有 对 境相 同。新 闻监督与司法独立都是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重 要原 则 和 制度 ,都是 推进 社 会 主义 政 治建 设 的 重要 方 式和
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 自由。
新闻监督是一种社会制衡活动 。在新闻实现表达 、宣 手段 。媒体 通 过 激 发公众 内心 的价 值 标准 —— 道 德 来评 判

要 :司法独立 涵盖 司法权 独立 、法院独立 与法官独立三层 含 义;新 闻监督是媒体 所 享有的对 国家和 社会
事务进行舆论 监督 的权利和 自由,新 闻监督 的对 象主要 集 中于社会 公共领 域尤 其是 公共权 力所涉及 与延 伸的
范围 ;司法独立 与新 闻监督 的 内在 统一源于其价 值取 向的一致 性 ,司法独立 与新 闻监督 的实质冲 突是 公 民权


司 法独 立 与 新 闻监 督 的 内涵
司法独 立包 括 三个 方面 的含 义 : 第 一 ,司法 权 的独 立 。司 法权 的独 立 ,是指 司 法权 独
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 院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行
政 机 关和 大众 舆 论 的 干涉 ,也不 受其 他 司法 机 关和 上 级 司 法 机 关的干 涉 。
( )司法独立 一
第三 ,法官独立。法官独立 ,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
立于立法 、行政权等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 ,不受任何 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 自主性 ,法官独立是 法律之外的干涉。学术界一般将司法权的独立界定为 :() 司法独立 的最高形态 【 “ 1 2 1 法官根据 自己对证据 、法律 和 。 独立于国家;() 2独立于社会各种势力 ;() 3独立于诉讼当事 正义的认识 ,对案件进行裁判时独立于政府权力和私人的 人 ;( 独立于诉讼的上级领导者 ;() 4 ) 5独立于 自我 ,等等。 压力、诱惑和威胁。”[ 3 1 法官个人 的独立与法 院独立是 司

浅谈司法独立相关论文

浅谈司法独立相关论文

浅谈司法独立相关论文法独立,虽然在西方世界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理论和法治原则,也被许多西方国家所确认和践行,甚至今天也已经被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认可和遵从。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司法独立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司法独立相关论文范文一: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通过要求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以期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其中司法独立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对此,国家也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随着人们追求法治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进而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制约司法独立的各种问题必将最终解决,真正的司法独立体制必将确立。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和我对司法独立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司法权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系“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不过这两种意义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保障,而后者乃前者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

由此出发,采用一个较为概括性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虽然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与司法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但鉴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不同,很难给出一个可以普遍使用的标准。

即使是我国学者,对于司法独立的涵义,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也会得出不同的理解。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结构上的独立与程序上的独立。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是审判权独立与法官独立,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对当事人独立,职能独立,机构独立和内部独立。

也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的独立,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行为的独立和司法责任的独立。

还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尽管各家的理解角度不同,但其基本点是一致的:即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的独立,还包括法官的独立和法院内部的独立。

论中国的司法独立

论中国的司法独立

司法存在的题目是一个逐步显露的过程。

自从十一届三中以来国家的法制建设步伐加大,更多的法律,法出台赋予公民,法人更多的民事权利。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不断被提及,但收效甚微。

其根本原因是现代司法理念最核心的部分“司法独立”从根本上未得到确立。

一、从三权分立探析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题目的专门活动。

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司法主体.在实行“三权分立”政体体制的国家,司法主体主要是指拥有司法权的法院。

孟德斯鸠以为司法权力是指“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

“假如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自由就不存在了。

司法权同立法权和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只有实行专断的权力,由于法官就是立法者.假如司法权同行政权和而为一,法官则具有压迫者的气力。

”这是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经典论述。

“假如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的行政机构或者其它当权者的摆布,一切法律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就无法实现所期看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这种要求通常被概括为司法独立原则,除非赤裸裸的极权主义,所有政权都不能不放弃这个原则而不冒巨大的风险”。

1、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活动的独立。

司法活动独立有三层涵义:一是司法机关不受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因素干预,若有干预司法活动不可能是独立的;二是司法活动有司法机关自主进行,即不用向谁请示,也不受谁的指令,完全自主,高度自治。

“司法权只接受监视,而不接受命令”;三是这种高度自治的司法活动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法律。

2、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的独立。

司法权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力。

司法权的专属性表明,它只能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职员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行使。

3、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的独立。

司法机关是司法独立的主体。

司法活动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必须独立。

司法机关的独立,深层涵义就是司法机关既不依附于也不听命于其它任何机关,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

论司法独立的含义

论司法独立的含义
提 下 完善 对 司 法 的 监 督 是 处 理 好 两 者 关 系 必 须 遵 循 的 原 则 。 关键 词 : 司法 独立 ; 意 义 分 析
中图分 类号 : D9 2 0 . 0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9 — 1 2 1— 0 2
是 从法 院 的 内部 结构 还是 从 审判方 式来 看 , 包 括上 下级 法 院 的关 系及法 官个 人 和法 院的关 系 , 中 国的 司法 制度 基本 上建
国早 已确 立 了人 民法 院依 法独 立行 使 审判 权 的原 则 , 有 人称
之为“ 中国 特 色 的司 法 独立 ” , 但 日渐 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社 会 民 主化 、 国 家 法治 化进 程使 司法 独立 的种 种不 足暴露 无遗 。建立完 备 的 制 度来 保 障司法 真正 独立 已经 迫在 眉睫 。
和 立制 为特 征 ; 行 政 以命令 、 统筹 和执 行 为特征 ; 司法 以 中立
裁判 为 特征 。这 些不 同 的特 点 既是 不 同事 物 的本质 特点 , 又
使 这一 事 物 不 同于 其他 事 物 , 而 司法 活 动不 同于立 法 、 行 政
活 动的本 质 就在 于裁判 。为保 证 司法裁 判 的公 正性 , 要 求行
是行 政权力 乃至 立法 权力 的“ 宪法裁 决人 ” 。司 法 真 正 独 立 能
所 以, 笔 者 这样 表 述 司法 独 立 的 含 义 : 经 国家 确 权 的 中
立 机关 及 其 工 作 人员 在 按 照 法 定程 序 和方 法 对 冲 突事 实适
用 法律 的过程 中排 除任 何非 理性 干 预的法 律 自主性 。 我 国 宪法 规 定 : “ 人 民法 院依 照 法 律 规定 独 立 行使 审判 权, 不 受 行政 机关 , 社 会 团体 和个 人 的干 涉 。” 司法 独 立 可 以 分 为 三个 层 次 , 第 一层 含 义 就 政治 层 面 而 言 , 司 法 独立 指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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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
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权摆脱侵扰专司裁判并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础。

本文从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特征以及与司法相连的各方面的因素,探索如何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素质;党的领导
一、司法独立的理念
司法主要是指司法权的配置与运行、司法机关的设置与活动、司法主体的地位与意志的独立。

司法独立的理念是由孟德斯鸠奠定的。

他将国家最高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它们彼此应该是分立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

司法权由于其被动性,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该独立,以防立法权与行政权侵犯。

二、司法独立的内容。

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司法独立的标准可以概括为:法官的实质独立、法官的身份独立、法院的整体独立和法院的内部独立。

第一、法官的实质独立,即法官在执行职务时,除法律和良知外,不受任何干预。

这可以被看做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境界,“司法独立本身并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并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法官无私的审理案件。

”在我国,对法律绝对服从的理念得到了一致的认同,强调审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其实,“良知“对于法官断案是必不可少的,司法独立不仅要求司法者惟法是崇,而且应该使良知上升为制约司法独立的力
量,是对法官提出的更高要求。

所以,司法不能独立于良知,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第二,法官身份的独立,保障法官的职位及任期,以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

身份独立是法官能够在实质上独立的基础。

汉密尔顿曾说,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就等于对某人的意志有控制权,这里的“意志”便是一种对法律和良知的理解。

因此,不实行法官终身制和最低工资制,不可能实现司法独立。

“身份独立”作为一项制度性要求,其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法官不可随意更换、免职和调离,法官的薪俸应有充分的保障,法官原则上的终身制,以及法官的专职制等。

这两项是保证法官身份独立的最关键要求,如果继续任由相关部门钳制,司法独立永远都只是镜花水月。

第三,法官整体的独立。

法官作为一个整体还必须独立于立法机关、新闻传媒、大众舆论以及其他的社会团体和个人。

我国宪法对司法独立的规定就是一种整体独立,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我国,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资源上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因而导致“司法权地方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狭隘的地方利
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形成所谓“地方司法保护主义”,严重制约了法院的整体独立。

第四,法官思维独立。

法官思维独立是司法独立的目的与表现。

司法权的本质是裁判权,裁判是以法官的思维为中心的一系列司法活动,由于法院是一种组织机构,是拟制的人格体,本身不具有思维能力,法院的裁判实际上是以法官的裁判为形式表现出来的。

因而,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官裁判活动中的独立思维,从而使公正司法具有可能性。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存在用集体审判代替了个人审判,人为地为法官独立于同事制造了障碍,搅乱了原本应该明晰的责任机制。

此外,法院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化设置,使得下级法院很难杜绝来自上级的干涉,导致上下级的神级分工设置变得毫无意义。

三、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司法独立在我国的实施现状不容乐观。

要扭转现状,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重塑司法独立。

第一,必须为“良知”审判创造可行的制度空间。

良知的运用应以案件的公正审判为目的,非因为此,不得为之。

这需要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对法律和良知的标准、界限以及对司法公正的含义做更透彻的诠释,从而在法律之外,良知之内为我们寻求司法裁判的公正解读。

第二,必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独立于地方。

这是实现法官个人独立和法院整体独立的根本性制度保障。

对此,可以考虑建立垂直领导于中央的人民法院系统,或者是根据经济、文化关联程度设立跨几个行政区域的较大的司法管辖区域,以抑制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形成。

第三,加强保障法官个人独立的制度建设。

这首先需要改革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使法官摆脱和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甚至是上级法院间的上下级领导依附关系,摆脱案件审理院长、庭长审批制带来的不必要干扰,从而实现法官的内部独立;其次,还必须保障法官的升迁、任免和调离不得随意做出,改善法官的服务条件,增强法官职业的荣誉和成就感,促进法官职业素养的持续提升,进而为法官个人独立提供响应的能力保障。

第四、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整体素质。

司法最关键的因素是法官,当前司法改革中最缺乏的恰恰也是法官。

法官素质是蕴于法官独立中的价值判断。

四、司法独立对法官素质的要求。

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能进一步巩固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司法的独立性有赖于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的公正性维系于法官的高素质。

法官渊博的知识、正直的品质以及恪尽职守的职业素养在法官和法律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应包括法官廉洁、正直、秉持良心、保守秘密等。

五、党的领导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我们应当承认党委、人大、政府在司法场域内的合理权力并予以制度化规范。

强调“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建立以最高法院为顶点的独立的司法体制,由最高人民
法院统一行使司法行政权,即对法院系统及其他司法系统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权;要改善党的领导,将司法机构中党的领导与司法活动的独特性、专业性区别开来,既坚持党的领导又不因此影响司法的专业性与职业化。

要明确人大对法院只是监督而非领导。

并且监督仅限于宏观监督,而不是个案监督。

据此,不仅不会阻碍司法权的正当运行,还会为其带来动力和福音。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汪习根.司法权论(第一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3】王利明.关于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及司法独立【j】.法学前言,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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