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升级的通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质量,更好地做好组织收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精神,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将《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六月十七日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经营收入、利润总额、税额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以及对于整体税源的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税源管理思路,以重点税源企业为对象,应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编码规则、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实现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跟踪,服务于税收预测,服务于强化税收征管,促进科学组织税收收入。
第四条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加强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同时不断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方法,健全管理机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9.28•【字号】苏国税发[1995]473号、苏地税发[1995]180号•【施行日期】199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1995]473号、苏地税发[1995]180号1995年9月28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税务情况,为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做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0月4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验证的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并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包括注册登记)以及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向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接受税务登记的清查验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验证办法另定。
凡只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手续;凡只向地方各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手续;凡涉及两个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分别接受税务登记的清查验证。
二、清查验证的时间、步骤和手续清查验证工作大体上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以10月4日起至10月20日止。
对外向纳税人宣传这次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对内统一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为验证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并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的通告》(附件一)和《税务登记申请表》(附件二)发送到纳税人。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5]4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15
【实施日期】2005.04.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
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目前,此项工作即将全面实施,为搞好我省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现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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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升级的通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
信息系统升级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
统升级的通告
尊敬的广大纳税人:
为进一步提升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效能,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2年6月29日至6月30日进行系统升级切换,特通告如下:2012年6月29日(星期五)19:30至23:00,全省地税内网系统升级停机维护;2012年6月30日(星期六)1:00至6:00,全省地税网上开票系统升级停机维护。
为保障正常发票开具使用,您可至网上开票系统下载应急开票辅助软件(需在线获取票号资源,临时应用)。
软件及操作使用说明下载地址为:http:
///kpgl/download/nkplatform.rar。
如临时急需用票的,也可提前至当地办税服务厅申请临时领购定额发票。
我们对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衷心感谢您对江苏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28号【发文日期】2005-08-03【实施时间】2005-08-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各类应用系统正逐步以省级集中模式推广运行,对应用系统运行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总局在现有运行维护模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信息中心)。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税务应用系统以省级集中模式运行。
为保障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面向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以省级运行维护为基础,总局呼叫中心为平台,高级技术支持为后盾,协调高效、安全可靠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
第二条 为使运行维护体系建设及管理规范化,保证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有序、安全高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运行维护体系由省级运行维护、总局呼叫中心和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组成。
省级运行维护队伍由各省信息中心负责筹建和管理,由信息中心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岗位要求合理设置人员,详见《省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岗位设置要求》(附件1)。
总局呼叫中心在总局设立不少于30个席位,在各技术支持分中心设立不少于10个席位。
座席人员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及合作单位指派的专职人员组成。
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苏国税函[2009]186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186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方便基层操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即采购人)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归口负有采购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管理,并建立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
采购部门的职责为:组织召开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提出采购项目的商务需求、起草和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组织开标(谈判)及评审等采购程序的执行、起草合同文本、收集管理政府采购档案等。
政府采购工作组由采购部门、监察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需求部门等单位指定专人组成,并于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前成立;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增加技术部门为成员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7日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务办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07•【文号】国税发[1997]169号•【施行日期】1997.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
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
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
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要在税务系统形成一个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贯彻中央1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这个文件的实施办法。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把深化、完善、丰富优化高效统一的新征管体系作为重要举措,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确保《意见》全面落实,为切实履行好“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意见》落实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作为根本标准;坚持依法治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江苏在新征管体系建设上的先发优势,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系统观念,在优化高效统一的新征管体系框架内,统筹推进改革。
(三)主要目标2022年,新征管体系成为江苏重点领域改革特色品牌,税务执法规范性、服务便捷性、监管精准性以及智慧税务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2023年,新征管体系高质量运行,改革先发优势彰显,在省域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苏国税发[2006]第238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第238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我省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的推行工作时间紧,业务量大,各地应高度重视“新版软件”的推行工作,要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流转税、信息中心、征管、计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新版软件”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推行工作的顺利完成。
2、“新版软件”的操作手册等相关材料,各地可在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DOWN/车购税/车购税新征管软件相关目录下载,并组织人员学习。
省局拟于12月23至26日组织培训。
具体培训事项另行通知。
3、“新版软件”在征收窗口的手工录入工作量大,数据准确性要求高。
为不影响日常征收工作,各地要做好合理安排人员、场地等工作,减轻征收窗口压力,同时,运用多种方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让纳税人理解和支持“新版软件”推行工作,做到“新版软件”推行与日常征管两不误,确因特殊原因需停止日常征收的,要及时向省局汇报。
4、各地要提前做好向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发放税收票证的准备工作,保证征收车辆购置税税收票证的正常使用。
5、“新版软件”要求省局统一录入《车购税完税证明》号码,并在征收软件内分发各地使用,未经录入号码无法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2005年9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144号)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全国国税系统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第二批扩大试点工作,在全国地税系统开展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的单位国税系统:凡是在2005年底之前已经运行总局省级数据集中模式(包括1.1和2.0两个版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为“系统”第二批扩大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本省(市)内至少选择1-2个地市级单位试运行“系统”,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全省(市)范围内试点运行。
地税系统: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总局确定: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为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单位。
根据金税工程三期建设规划要求,上述单位开展试点要以省(市)为单位开发自动考核软件,也可以借鉴其他省市开发并试运行成功的自动考核软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必要改造后,实行自动考核。
试点范围的要求与国税系统相同。
二、试点目标与任务试点的目标是: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通过试点单位运行“系统”和试行计算机自动考核,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为下一步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奠定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契税征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契税征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契税征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实现契税收入稳步增长,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全省全面推进契税征管信息化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契税征管信息化的重要性税收征管信息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加快契税征管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是税收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征管的有力支撑。
契税是以自然人为主要征收对象的一次性课征税种,涉税对象多,办税要求高,实现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尤为迫切。
推进契税征管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管理为抓手,能够带动和促进契税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向着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
各地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进展。
二、推进契税征管信息化的目标和任务根据税收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契税征管实际,全省契税征管信息化工作拟分阶段、分地区逐步推进。
2008年年底前,全省各市、县契税征收机关全面运用正规契税征管软件完成契税征收全过程信息化征管。
在税源管理环节,运用契税征收软件建立并及时更新土地出让、转让和商品房契税税源数据库(手工录入、电子资料输入或联网导入均可);在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环节,利用税源数据库,自动生成纳税申报信息,并根据系统设定的标准,实现适用税率的自动生成及计税价格的控制,减少一线征收人员的工作量和自由裁量权,实现税源信息与完税信事的比对分析,在规范契税征收的基础上提高主动征管能力;在会计核算和票证管理等环节,运用契税征管软件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制作会计凭证,建立账册、报表,确保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按规定进行核对,运用契税征管软件进行税票领销存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和《税收检查任务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事项公告如下:1.国税机关到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具有执法性质的各类税收检查,包括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中的税收检查,以及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等,一个年度内一般不超过一次。
2.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税收检查、调查的,一般应提前向纳税人告知检查、调查的时间和范围。
3.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税收检查、调查,应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调查)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规定的事项开展税收检查、调查。
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
4.国税机关到生产经营场所为纳税人提供税法辅导服务的,必须由纳税人向国税机关主动提出申请。
国税机关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辅导,不主动出示国税机关出具的到户辅导通知书,纳税人可不予接待。
5.国税机关积极推进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短信等远程服务方式开展各项服务、调查和检查,尽可能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倡导鼓励纳税人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办理涉税事宜,履行税收义务,以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6.纳税人凡需联系国税机关,从2014年1月1日起,请直接拨打所在市、县(市、区)国税机关特服电话968887XX(详见附件),各地国税机关将通过多种方式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国税发[2001]115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1]115号2001年10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的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兴税的要求,充分利用多年来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从根本上改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以金税工程为龙头,实现“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加强税收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经济决策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原则1.把握趋势。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把握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要有前瞻意识,注重技术开放性和技术先进性,同时要考虑信息技术发展对税收征管以及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要求,推进税收业务以及行政管理业务的重组和工作规程的优化。
2.兼顾现实。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不是新建工程。
经过多年建设,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缺乏统一规划、信息无法共享的矛盾十分突出。
因此,一体化建设必须兼顾税收信息化的现状,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不片面追求最新技术和产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
3.统一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