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违纪行为定义1. 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作弊行为;- 欺骗、造假行为;- 破坏学校公共设施或私人财产;- 非法持有、使用或交易禁止物品;- 扰乱学校秩序、干扰他人研究或工作;- 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严重违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二条违纪处分措施1. 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违纪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 轻微违纪行为,将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等处理;- 中等程度违纪行为,将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严重违纪行为,将给予临时禁止参加校园活动、停课、劝退等处理;- 极端严重违纪行为,将给予开除学籍等处理。
第三条违纪处分程序1. 学校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学生违纪处分:- 收集证据:学校将对涉及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召开听证会:学校将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并进行适当的记录;- 决定处分措施:学校将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听证结果,决定相应的处分措施;- 通知当事人:学校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违纪行为、处分措施以及申诉权利;- 处分执行:学校将按照决定的处分措施,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申诉权利1. 学生对学校违纪处分决定有申诉权利,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2. 学校将组织申诉处理小组对申诉进行审核,并据实情况进行重新决定;3. 学校重新决定后的处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条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违纪行为将按照本条例进行处理;2. 学校有权对本条例进行解释和修订,并及时通知学生。
重庆市江津第四中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重庆市江津第四中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了加强管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我校有关专项规定,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种。
第三条: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家颁发的任何法令法规者,由司法部门处理。
学校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在学校强迫他人买卖或请客送礼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私藏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打架斗殴、敲诈、威胁、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不同处分:1、打架斗殴,多次威胁他人,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医疗、营养、护理等费用。
2、聚众斗殴,持械行凶;策划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侵犯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偷窃钱物、盗用饭卡及银行卡等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尚不够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对撬窃作案者,加重处分。
2、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损失较小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等处分;损失较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一切损失。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取得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依法管理。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处分的期限: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第六条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先优评定的资格;(二)取消其处分期内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奖助学金等;(三)取消其处分期内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显著轻微;(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二)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或恫吓;(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五)拒不承认错误;(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七)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八)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九)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202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以下是2024年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中学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校纪,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第二条:中学学生应尊重师长,不得侮辱、诽谤、恶意攻击老师或其他学生。
第三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班级纪律,不得迟到、旷课,不得早退。
第四条:中学学生应自觉保持课堂秩序,不得干扰他人学习,不得交头接耳、喧哗等打扰老师上课。
第五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舞弊作弊、抄袭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食堂纪律,不得乱扔食物、餐具,不得浪费食物。
第七条:中学学生应自觉保持校园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涂写乱画。
第八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网络规范,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发表带有侮辱、诽谤、歧视等内容的言论。
第九条:中学学生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恶意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第十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学学生,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追加学习任务、扣分、停赛、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规的中学学生,学校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学生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及家长有权对学校处罚决定提出申诉,学校将进行适当的调查并依法处理申诉事宜。
这些条例旨在维护中学校园秩序,促使学生自律,提高学习氛围和学术水平。
具体处分措施应根据学校的制定规章制度而定。
学生违规违纪惩戒条例
学校学生违规违纪惩戒条例一、轻微违规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令其当场纠正(惩戒人:谁发现、谁落实),情节较重的给与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告知家长,责令本人写出承诺保证。
1、迟到,早退,集会、升旗时,交头接耳,嬉笑、打闹、做小动作等不规范行为的。
2、上下楼梯拥挤、推搡、拉扯、跑跳、勾肩搭背、不靠右行等。
3、在教室、走廊、楼梯、过道和校园内打闹,在公共场所喧哗、起哄、怪叫、吹口哨等。
4、在校园内骑车,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的。
5、污言秽语说脏话,不文明如厕的。
6、就餐时插队、打闹、起哄,踩凳蹬撑就餐、有明显浪费现象、乱扔面包馍头,乱倒剩饭菜、乱扔餐具等不文明行为的。
7、午休、晚休期间说话、串宿、打闹、晚睡、早起、洗衣服等,扰乱就寝秩序、不遵守就寝纪律的。
8、叫外卖,在教室内吃饭、吃零食(提倡在校不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乱扔果皮纸屑废弃物等。
9、不按要求着装,穿拖鞋、高跟鞋、无袖衫进入教室的。
10、涂口红、描眉、染发、烫发、留长发、怪发、佩戴首饰、穿奇装异服等。
11、值日、值周、监督岗、志愿者等不按规定要求到位履职的。
12、不按时完成作业、抄袭作业,上课及自习课交头接耳、下位、喝水、说话、上厕所、睡觉、坐姿不端正等。
13、不及时关灯、关水、关电器设备等。
14、不认真做眼保操,不愿意参加义务劳动或公益性活动的。
15、其它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较重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班主任、年级组领导约谈,在班主任、年级组领导的监督下面壁思过,深刻检查,学生本人写出书面保证、承诺,并告知家长,同时视情节轻重对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1、不服从管理,不尊重或顶撞教职工的。
2、损坏或破坏公物及他人财物的(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或处罚)。
3、无故旷课,不假外出,硬闯校门或借用他人校牌以及伪造请假条等弄虚作假、蒙混进、出校门等行为的。
4、拉帮结派、拜把子、认干姊妹,在校期间聚众过生日的。
5、吸烟、喝酒、进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室、网吧等。
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XXXX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校外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以违纪事实为依据,严格执行校纪校规;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具体适用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算。
处分期限届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者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以延长一次为限;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毕业时还未解除留校察看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考察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进步的,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并经用人单位或者本人所在街道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的;(二)屡教不改的;(三)对证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威胁和报复的;(四)妨碍调查取证或者伪造证据的;(五)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在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八)勾结校外人员作案;(九)涉外活动违纪;(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育才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育才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总则1.为严肃学校纪律,促进良好的校风的形成,特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下简称《条例》),作为处理本校违纪学生的主要依据。
2.纪律处分做为一种强制教育手段,其目的亦是转变学生思想,使其得以健康成长,当然说服教育、思想工作和正确引导是我校德育工作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3.本《条例》主要针对少数严重或多次违犯学校纪律制度、且拒不接受教育、态度恶劣、屡教不改,造成较坏影响的学生,对犯了错误能主动认错,且有悔改表现者可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二、方式、方法纪律处分的方式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七种。
其中,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三个月,如受处分者无悔过表现则将升级处理,反之,则降等处理。
1.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三种处分由各系部审查处理,报校学工处备案。
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由校学工处审查处理。
2.处分的学生先由班主任和相关人员上报材料,由学工处审核,最后报校长室批准。
3.凡受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必须填入学生档案、学籍卡等,并通知班级和学生家长,同时公布于全校。
凡受到记过以上的处分的学生不予参军。
4.凡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同学须依据有关标准,扣除当月《百分卡》分数。
5.凡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一般须在一学期期满后,根据其实际表现。
有明显进步。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讨论通过、征求科任教师意见、在班主任提议的基础上填写撤消处分申请表,最后由学工处审核方可撤消其纪律处分,并在学生档案中记下撤消时间。
如毕业前处分未撤消,不予或暂缓毕业或就业。
三、准则和依据1.凡有下列行为者,经研究讨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处分:⑴不尊敬领导老师,在背后直呼领导、老师姓名等。
⑵在教学区(教室、走廊)追逐打闹、损坏公物、大声喧哗起哄。
⑶践踏草坪,乱折花草树木,随地乱扔果皮、饮料盒(瓶)、废纸等杂物;随地吐痰、抹鼻涕、大小便。
⑷在黑板上、建筑物上、地面上、墙壁上乱涂乱写、乱贴,涂抹更改学校或班级的板报内容和通知。
中学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XXXX中学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处分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教育的主体地位和主要作用,学生在接受相应处分的前提下,学校与家长相互结合采取多项措施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克服缺点,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确保个人健康成长。
学校可视学生的表现给予减轻或消除相应处分。
对于欺瞒,态度恶劣,不能认识到自己错误,或者在已由处分的情况下继续违纪者,加重或延长处分。
二、处分的种类本着预防教育为主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违规违纪行为,设置: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高中)七个等级的惩戒措施。
三、处分程序各种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由违纪学生写出违纪事实经过和认识等书面材料,在调查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政教处备案。
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处分的种类细则(一)对一般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1、一般违纪是指学生违反一日常规及日常行为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者,包括:迟到,早退,上课或午休、晚休说话、活动打闹,不按时午休和晚休,在校期间不按要求穿校服、仪表不整,戴各类饰品,故意不完成作业,上课趴着、看与学习无关的课外书,课间操说话、打闹,不认真上操(包括眼保健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就餐时不排队、大声说话,浪费食物等行为。
2、处分标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1)点名批评;(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5)课后教导;(6)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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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实施细则
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治观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条例及细则。
第二条:为了规范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各年级部、班级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善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之目的。
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销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一)处分种类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或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构成违法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处分程序及权限第五条:凡学生中出现违纪情况,有处分条例规定中所列行为,且需要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先由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整理出详实的书面材料,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年级部。
年级部在接到班主任的呈报材料后,应对呈报材料中所列的违纪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年级部处理意见。
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部处理,年级部需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将处分登记表及违纪材料存档;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年级部呈报政教处,由政教处核实后,呈报主管副校长处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年级部呈报政教处,由政教处核实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请教育局备案。
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登记表及违纪材料由年级部上报政教处备案。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职业学院各类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三年制中专和五年制大专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处分文公布日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应视情节给予延长考察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受处分期间,取消院、系各类先进个人评选资格;(二)受处分期间,取消各类奖助学金申请资格,已批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停止资助;(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错误事实清楚,认错态度较好,并及时改正;(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四)作伪证、包庇其他违纪行为;(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两条以上(含两条)本条例规定;(七)违规违纪群体之首;(八)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九)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宁波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宁波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拥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第五条违纪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期满后终止察看;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察看。
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非法进行各种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无正当理由进行罢课或罢考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非法结社、结帮或出版、散发违禁刊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张贴或散布内容反社会的或煽动闹事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或散发传单、制造谣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或邪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吸毒、贩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和分;盗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盗窃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一个舒适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白云学院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在校学生。
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有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五条在受处分后一年内,表现突出给予降级处分;重犯或再犯错误的,根据最主要的错误,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对学生的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处罚细则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方式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盗窃、诈骗、侵占或贪污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一)价值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属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属重犯或虽属初犯但情节严重或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清华园学校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条例
清华园学校关于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以《河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参照。
第二条本条例旨在弘扬真善美,摒弃假恶丑,匡扶正气,打击歪风。
第三条本校违反校规,视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以下之一的纪律处分: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和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社会影响恶劣,超出学校处理范围的,可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转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条例实施过程中遵循如下原则: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公平民主;教育为主,处理为辅:批评加重,执行从严。
第二章处分细则第五条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
1、上课时间不遵守课堂纪律,有起哄、吵闹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较坏影响的,可加重处分。
2、假报、假传学校调课通知或其他作息制度,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3、升旗仪式或集会时,有不和时宜的说笑、鼓掌或其他破坏现场气氛和秩序的行为乾,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较坏影响的,应处严重警告处分。
4、教室已配备电脑的班级同学因不遵守电脑操作规定或私自操作,造成电脑损坏的,须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对教学构成影响的应处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5、利用各班学习即测试的时间差,为后续班级同学通风报信或利用互联网电脑传播、传送考试答案者,一经查实,视作作弊论处,应处严重警告处分。
6、私自改变计算机专用教室的电脑配置,私设密码或利用网络影响、扰乱其他同学学习者,或利用黑客程序控制别人计算机、改变别人计算机中的内容的,至少应处严重警告处分。
7、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有讲话等干扰课堂教学行为,经教师多次教育,收效甚微,可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8、在教学楼、宿舍、图书馆、实验室等宜静学、静养、静思的公共场所内踢球、打球、喧哗、追逐或有其他不文明玩耍举止的,经教育后再犯可处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9、校内骑车、乱停乱放车辆,或有其他扰乱学习公共秩序的,或在食堂就餐,有插队、不订伙就餐、推挤同学、争夺座位或在校外随意买吃食物等不文明行为以及浪费粮食现象的,经教育后再犯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海南江南职业技术学校违纪处分条例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纪或违反校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处分种类定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触犯法律,被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藏、携带管制器械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教学和考试纪律,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一周内累计旷课达6节者,给予口头警告;达10节者,通知家长,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1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因旷课受到处分且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旷课达2周以上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二)对考试(指期末考试和结业考试,含实习实训考试、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等级考试等)违纪、作弊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五条肇事、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并处罚款,罚款在宣布前交纳。
(一)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处罚款300元以上罚款。
(二)参与打架斗殴及肇事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处200元以上罚款。
2、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处200元以上罚款。
3、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持械伤人者或邀约校外人员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罚款500元以上罚款。
(三)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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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和招生就业处或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