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核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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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合伙人熊川目录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 2(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2)

(二)证监会审核重点 (3)

二、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之情形.. 6(一)需提供的材料 (6)

(二)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7)

三、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以下合称“机构投资者”)之情形 7(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文件... 7(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 8(三)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逐层追溯) (9)

(四)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10)

四、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之情形.. 11(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11(二)资管计划的特殊要求... 11(三)穿透核查要求 (14)

五、认购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之情形.. 18(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18(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18)

六、声明.. 20

附件一:相关案例情况简表.. 22▌一、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以下简称“25号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以下简称“方案概要”);方案概要应当说明“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根据以往的案例经验即为核查发行对象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根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根据25号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该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

(1)发行对象是法人的,应披露发行对象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主营业务情况,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披露其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2)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所控制的核心

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3)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4)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

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

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前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二)证监会审核重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关于认购对象的审核重点如下:

1. 认购对象合规性问题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律师须对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即须重点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2. 认购资金来源问题

(1)证监会要求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认购对象就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如下:

1)要求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合法的资金实力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要求核查自然人或自然人合伙人等的财产状况,核查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等。2)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2)案例经验根据既往的案例,对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进行核查时,主要依据的是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相关案例如下:

1)苏交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其通过认购对象出具承诺函的形式对资金来源进行核查,具体承诺摘抄如下:太仓铭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企业承诺资金来源均系本企业自有资金或股东借贷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企业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况。”

李XX(自然人):“本人承诺资金来源均系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本人及配偶

王X共同拥有上海彤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均具有多年资本市场和投资经验,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和筹资能力。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苏交科在非公发行股票预案中对李XX资金来源的披露,亦摘抄上述承诺函的内容。

2)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在巨潮网()上公告的认购对象相关承诺函中并没有对资金来源进行承诺。券商及律师对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的披露仅依靠确认说明。

例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中对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披露:“根据各发行对象的确认,其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情形,各发起对象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东方网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最终在2015年9月17日获得协会通过,并在2016年4月13日在巨潮网上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由上述苏交科及东方网络的案例可见,对资金来源的核查,目前的手段更多的还是依赖于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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