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合同主体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摘要:在校学生在基本完成学业后提前就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许多用人单位甚至劳动仲裁委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者,这也阻碍了在校学生在劳动关系中获得《劳动法》的保护。
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和劳动者概念内涵出发,结合案例对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界定标准一、案件小王是徐州某学校的应届毕业生,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小王持该校“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应聘至一公司,此时小王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小王将此情况告知该公司。
经公司审核和面试,一个星期后,小王进入该公司上班,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王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王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等确定月薪。
两个月后,小王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
小王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8月,伤愈后的小王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
2006年11月8日,小王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而小王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二、争议与分歧意见就小王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来看,在校学生是否是劳动者这一问题是关键,决定了小王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
而就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者这一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无明确规定,而学界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小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于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学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关学历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其在校期间到企业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者。
劳动合同主体判定条件
劳动合同主体判定条件一、前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是判定劳动合同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关键。
本文旨在分析劳动合同主体的判定条件,以帮助双方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劳动者主体判定条件1. 年龄条件: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2. 劳动能力条件: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即具备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如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
3. 身份条件:劳动者应为具有公民资格的个体,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4. 职业资格条件: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劳动者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能要求。
如医生、教师等特定职业需具备相关执业资格。
三、用人单位主体判定条件1. 法人资格条件:用人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即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 用工权条件:用人单位应具有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备招聘、录用、管理、辞退劳动者的权利和能力。
3. 登记条件:用人单位应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劳动合同主体的特殊情形1. 未成年工人的劳动合同主体判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有效,但不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未成年人身体成长有害的高强度工种。
2.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的劳动合同主体判定: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应当依法办理就业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他们与内地(大陆)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五、结论劳动合同主体的判定条件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条件进行判断,以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在校生可否签订劳务合同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等用工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就业市场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在校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选择参与社会实践和兼职工作,以积累工作经验,增加收入。
那么,在校生可否签订劳务合同呢?一、在校生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校生作为劳动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在校生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1)年满16周岁,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满18周岁,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2)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劳动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校生签订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合同内容:在校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2. 遵守法律法规:在校生签订劳务合同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用工活动。
3. 注意合同期限:在校生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一般不宜过长,以免影响学业。
同时,合同期限应与实际工作内容相匹配。
4. 保留合同证据:在校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时,应保留合同原件,以便日后维权。
5. 注意保险问题:在校生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关注用人单位是否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确保自身权益。
三、总结综上所述,在校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注重合同内容、遵守法律法规、注意合同期限、保留合同证据以及关注保险问题,以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在校生应合理安排时间,平衡学业与兼职工作,为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基础。
大学生兼职中劳动法主体资格的认定
大学生兼职中劳动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大学生兼职工作中,劳动法也适用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大学生作为兼职工作者,在兼职工作中享有主体资格的认定,即享有与正式雇佣劳动者相同的权益和保护。
本文将从劳动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原则和实践案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原则劳动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原则主要包括工作目的一致性原则、劳动合同约定原则、劳动报酬原则和职业安全健康原则。
1. 工作目的一致性原则根据工作目的一致性原则,只要兼职工作与该大学生的学习目的相一致,并没有侵犯其学习权益,该大学生就被认定为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
2. 劳动合同约定原则劳动合同约定原则指兼职工作与大学生之间存在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方面的约定,即双方达成劳动合同。
有明确的劳动合同作为依据,大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得到认定。
3. 劳动报酬原则根据劳动报酬原则,大学生兼职工作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
只要存在劳动报酬,并符合劳动法关于报酬的规定,该大学生就被视为劳动法主体。
4. 职业安全健康原则根据职业安全健康原则,兼职工作应当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范,对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没有明显威胁。
只要兼职工作符合职业安全健康原则,大学生就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
二、劳动法主体资格的实践案例1. 劳动报酬未达到最低标准小明是一名大学生,他兼职在某快餐店工作,每个月的劳动报酬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兼职工作则无法认定为劳动法主体资格。
2. 兼职工作拖欠工资小红是一名大学生,她在某公司兼职工作,但公司多次拖欠她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兼职工作虽然存在,但由于公司拖欠工资,该兼职工作无法认定为劳动法主体资格。
3. 兼职工作违反职业安全规定小李是一名大学生,他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兼职工作,但这个工地违反了职业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兼职工作存在职业安全隐患,该工作无法认定为劳动法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主体在校大学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开始关注和重视劳动合同主体的问题。
劳动合同主体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双方,即雇主和劳动者。
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在参加社会实践和实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劳动合同主体不明确、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因此,了解劳动合同主体在校大学生的意义和作用,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和促进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有助于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校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实习,往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他们在劳动合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有助于在校大学生了解自身的权益,避免在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受到侵害。
例如,在校大学生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获得休息和休假等。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其次,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有助于规范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行为。
在校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实习,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有助于在校大学生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
例如,在校大学生应当按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再次,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有助于促进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和职业发展。
在校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实习,有助于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有助于在校大学生更好地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和期望,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做好准备。
例如,在校大学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主体明确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了解行业现状等。
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主体,更好地了解在校大学生的能力和潜力,选拔优秀人才。
最后,明确劳动合同主体有助于提高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吗
大学生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吗?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关于大学生是否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以期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大学生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主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从这两部法律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主体应当具备合法就业年龄和符合就业岗位要求的条件。
2. 大学生的就业身份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通常处于学习阶段,尚未取得毕业证书。
因此,他们的就业身份既不属于正式毕业生,也不属于非正式毕业生。
这种特殊身份使得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一定争议。
二、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1. 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的组织下,从事劳动取得报酬的自然人。
从这个角度来看,大学生在用人单位的组织下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符合劳动者的定义。
2. 实际就业情况在实际就业过程中,许多大学生在未毕业前就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实习或正式工作。
这种现象说明,在实际就业市场中,大学生已经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之一。
而且,这类劳动合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 司法实践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案例支持大学生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观点。
例如,在2006年的一起案例中,季某某在未毕业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尽管季某某在合同期间尚未完成毕业论文和答辩,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被认定为有效。
三、大学生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限制条件虽然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仍需注意以下限制条件:1. 遵守法律法规。
在校大学生能签劳务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开始寻找兼职工作,以增加实践经验、减轻家庭负担或充实自己的业余生活。
在这个过程中,许多大学生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在校大学生能否签订劳务合同?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务合同的定义。
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达成的协议。
在校大学生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在校大学生具备签订劳务合同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具有就业资格。
在校大学生已满16周岁,具备签订劳务合同的资格。
此外,《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或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因此在校大学生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一定区别。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而劳务合同则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双方就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期限等达成的协议。
1. 适用范围不同:劳动合同适用于全日制用工,而劳务合同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2. 保险福利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权益,而劳务合同的劳动者通常不享有这些权益。
三、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工作内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避免产生纠纷。
2. 确定报酬标准:劳务合同的报酬标准应当合理,并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
3. 保密条款:如涉及商业秘密,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保护双方的权益。
4. 合同解除: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双方权益。
5. 法律法规遵守: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总之,在校大学生具备签订劳务合同的资格。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定稿)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陈自强律师经常有HR伙伴咨询提述问题,而该问题也一直是劳动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实践中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在校学生因具有学生身份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习、勤工俭学等原因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很多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均认为与尚未毕业的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均系无效行为,或待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下文将通过对三种常见的在校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来逐一分析和论证提述问题:【在校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常见用工形式】一、勤工助学1、定义勤工助学一般是指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通过在用人单位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2、用工关系性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认为该规定应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
从该规定可知,在校生以勤工助学形式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二、实习1、定义实习一般是指在校学生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实习是一种实践性活动,学生并不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
2、用工关系性质我们认为,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
因实习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中以获取报酬为目的,提供有报酬劳动的条件,故一般不应将其界定为劳动关系。
三、准毕业生就业1、定义此处准毕业生特指基本完成学校的学习任务且达到相关要求,但并未获得学校发放的毕业证书的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献给刚毕业的你-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献给刚毕业的你--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简单的说:签了劳动合同,你就是公司的员工(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签了劳务合同,你是这家的雇工(平等关系)。
后者的典型是保姆、清洁工、家教、农村的帮工。
具体的说:1、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
具体到我国,只有年龄在16-退休年龄之间且不属于大专院校在读全日制学生的主体才能成为劳动合同中主体的个人一方。
也就是说,在校大学生或者退休以后的人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没有这个限制。
2、合同主体的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是紧密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上下班,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一种松散的,临时性的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也不管理和约束提供劳务的一方。
从内容来看1.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2.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1.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
2.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未毕业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案例
未毕业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案例时间:2010-05-13 18:21来源:大河报法治快报作者:秩名点击: 767次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后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还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案例一: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后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还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由于《劳动法》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一旦双方发生工伤纠纷,大学生的权益如何保护成了引人关注的问题。
去年,江苏省一家法院判决一名未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这名大学生凭此判决获得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终于在近日拿到了10万余元工伤赔偿金。
签合同就业下班受伤引发争议刘惠敏(化名)是江苏省徐州市一所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即将毕业的大学生,2006年2月寒假的一天,她得知海门市一家机电设备公司招聘办公室文员,于是携带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应聘。
机电设备公司对她非常满意,双方很快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合同自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根据刘惠敏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级别或职务后确定月薪。
2006年4月21日下午,刘惠敏下班后留下来打印一份材料,之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一小汽车撞倒,肇事司机急忙将她送到医院。
经检查,刘惠敏的小腿骨折。
2006年6月底,刘惠敏一瘸一拐地回校参加论文答辩,顺利通过评审,拿到了毕业证书。
刘惠敏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她是在单位工作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要求机电设备公司给予工伤待遇。
公司却认为,刘惠敏出车祸时还是在校大学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既然合同无效,公司就无法帮她办理工伤保险,刘惠敏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刘惠敏不服,于2006年11月8日向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
与此同时,机电设备公司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之间入职工作的,其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法律关系?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主体资格?基本案情:高校毕业生未领取毕业证书前工作引争议袁系河北省高校2023届应届毕业生。
2023年3到6月份,袁在家等待毕业证书,2023年7月份,取得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在毕业证书等待期间,其通过网络招聘入职化工公司,自2023年3月31日上班。
2023年6月4日,袁离开化工公司。
在此期间,化工公司向袁发放了4月的工资,其他工资一直未向袁发放。
袁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化工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工作期间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未能支持袁仲裁请求,袁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庭审中,化工公司表示,袁于2023年7月份大学毕业,2023年3月31日至6月4日间在该公司实习。
实习期间,袁身份是未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该公司认为,袁到公司工作不是已就业为目的,其只是想利用实习期间,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工作以获取一定实习补助和工作经验,而公司出于这一目的为其提供了实习的机会。
在此期间,公司并未将袁纳入正式员工管理,也未给其安排任何工作任务。
且袁与该公司之间并没有签署三方协议书,袁并不属于到公司工作就业,双方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毕业生:以求职为目的就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化工公司的说法,袁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情形只有两种,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和实习。
袁表示,他通过化工公司在网络上发布的招聘信息,经过该公司负责人的面试合格后被录用的。
入职前,双方口头约定工资薪酬、职责等,入职后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
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没有法律效⼒
有些求职中的⼤学⽣在被⽤⼈单位看中后,⼀般会先在单位实习⼀段时间。
此时他们在表⾯上具有双重⾝份,既是在校⼤学⽣,⼜是企业员⼯。
那么在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店铺为⼤家解答。
在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没有法律效⼒
有法律效⼒。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并经⽤⼈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效。
劳动合同⽂本由⽤⼈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份。
由此可见,在校⽣作为劳动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成⽴条件,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则该劳动合同有效。
实践中,很多⼈认为在校⽣作为学⽣以及劳动者具备双重⾝份,在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因此在在校⼤学⽣因⼯作遭受伤害时依据合同要求⽤⼈单位赔偿或者补偿时往往得不得⽀持。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都没有将在校⽣排除在劳动者范围之外,《劳动法》规定“禁⽌⽤⼈单位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
”这只是对未成年劳动者的保护。
⽽⼀般在校⽣会在社会上进⾏⼯作都是作为⼤学⽣进⾏初步的⼯作实践,其年龄条件是符合规定的。
同时,因为很多在校⽣以寒暑假时间进⾏⼯作,在寒暑假期间⼯作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合同时间较短,但也不能因此剥夺在校⽣按照劳动合同法享受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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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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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能签订劳动合同吗3篇
在校学生能签订劳动合同吗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在校学生能签订劳动合同吗?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劳动权益的保障和维护越来越重视。
在校学生是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校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那么,在校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呢?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道德、教育等多方面的因素,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校学生是有权签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是指能够独立劳动,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事劳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在校学生符合这一条件,就有权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可以依法从事劳动。
其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劳动,学生可以学会自食其力,独立生活,提高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
有些学生可能家庭条件不够好,需要通过劳动来帮助家庭分担经济压力,这对他们来说是一种锻炼和学习。
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团队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能力。
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更好地保护学生的权益。
在校学生作为劳动者,也应当享有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学生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容易受到欺压和侵害。
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尽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有诸多好处,但也有一些限制和注意事项。
首先,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自身的学业和成长,不得因为劳动而影响到正常的学习和成长。
再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保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受到不公平待遇。
最后,学校和家长也应该对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在校大学生可以签订大学生劳动合同吗
在校⼤学⽣可以签订⼤学⽣劳动合同吗如今很多在校⼤学⽣都有⾃⼰的⼯作或者兼职,但要想得到保障就必须有劳动合同,那么在校⼤学⽣可以签⼤学⽣劳动合同吗?其实在校⼤学⽣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其根本原因是在校⼤学⽣不具备劳动者的⾝份,他们还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在校⼤学⽣可以签订⼤学⽣吗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若⼲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利⽤业余时间勤⼯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可以不”。
但该规定的适⽤是有前提的,即以勤⼯俭学为⽬的。
这⾥的勤⼯俭学是指在校学⽣不以就业为⽬的,利⽤学习空闲时间打⼯补贴学费、⽣活费。
根据我国现⾏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的⼈均具有建⽴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未将在校学⽣排除在外。
取得毕业证书、具有相应的学历并不是建⽴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在双⽅协商⼀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系双⽅真实意思的表⽰,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况,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政定,所以不存在⽆效问题。
根据现⾏的有关规定,在校的学⽣是不能与⽤⼈单位建⽴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些⽤⼈单位希望尚未毕业的学⽣能到单位⼯作,即使是这样,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者签订,并在协议中规定双⽅的权利义务。
在你还保留学⽣⾝份之前,公司与之建⽴的都不是劳动关系,只是,符合雇佣关系特征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还没拿到毕业证的仍然属于在校⽣,不具备劳动法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还没拿到毕业证的应届⽣签订的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是⽤⼈单位与学校及在校应届毕业⽣之间签订的,对即将形成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中双⽅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就业协议形成的三⽅当事⼈是⽤⼈单位、学校、学校应届毕业⽣。
在校⼤学⽣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在某些时候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者实习协议,这些都是对在校⼤学⽣有保护意义的,希望⼴⼤在校⼤学⽣寻找⼯作时可以注意相关问题同时能从中获益。
在校大学生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在校大学生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每年春季招聘会都会有定进大学招聘的企业,很多大四学生下半年几乎没有课程需要完成,全部心思都在找工作上了,运气好的,可能大四的上半年就已经开始在一些单位实习了。
那么,这些大学生和单位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呢?我认为二者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宦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泄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Srdquo;之规定,在校大学生受被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其提供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公司按月支付职工工资的。
二者就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但是,现实中也存在着很多不同观点,法院判决也有截然不同两种判法。
在山东,这个不同声音的来源主要是《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左“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任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而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o很多人就认为该《条例》就是在“明确”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
但该条并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定,既,该条不能被过度解释为“在校学生只能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协议,而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并且,如果将该法条一刀切的认为“在校学生不能与单位成立劳动关系”,那么“在职研究生”等人员的法律地位将无法定位!根据我国民法“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理,由于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建对此做岀过“禁止性规泄”,既没有法律规泄“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未毕业大学生不能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等, 因此,在校大学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左,应认上为有效。
劳动合同盖章大学生可以盖吗
劳动合同盖章大学生可以盖吗?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许多学生在毕业前就已经找到了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然而,在盖章环节,一些学生可能会遇到问题:劳动合同盖章大学生可以盖吗?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性质、大学生的身份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性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盖章是双方认可合同内容、同意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示,是合同生效的重要环节。
其次,我们来看大学生的身份。
大学生在在校期间,主要身份是学生,属于教育机构的管理范围。
然而,在课余时间或者寒暑假,大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选择合适的兼职或者全职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那么,在劳动合同盖章环节,大学生是否可以盖章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盖章或者劳动者签名后生效。
”可见,劳动合同的盖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而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完全有权利在劳动合同上盖章。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学生在盖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的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内容。
2. 注意合同的真实性。
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辨别合同的真实性,防止陷入诈骗、虚假招聘等陷阱。
对于合同中的重要信息,如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要进行核实。
3.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如工资、工时、休假、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在校学生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一、在校学生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在校学生虽然未参加工作,但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因此,在一定条件下,他们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校学生与其他主体签订劳务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在校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但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校学生签订劳务合同的条件1. 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在校学生签订劳务合同的前提是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2. 明确劳务合同内容在校学生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3.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关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4. 符合法律法规在校学生签订劳务合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三、在校学生签订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1. 了解合同条款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学生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 保留合同证据签订劳务合同后,学生应保留合同原件及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3. 遵守合同约定在履行劳务合同时,学生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获得劳动报酬。
4. 寻求法律援助如遇到劳务合同纠纷,学生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在校学生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但需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权益保护。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学生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自身权益,遵守合同约定,以确保劳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校学生能签订劳动合同吗_劳动合同期内工作总结
在校学生能签订劳动合同吗_劳动合同期内工作总结在校学生一般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在校学生通常并不具备作为正式劳动者的身份。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在校学生,如实习生或校外兼职工作的学生,也可以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内工作总结是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个重要环节。
劳动合同期内工作总结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总结和评价自己合同期内的工作表现和成绩,为进一步的职业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下面将介绍劳动合同期内工作总结的写作要点和示例。
一、劳动合同期内工作总结的写作要点:1. 总结内容要客观真实,既要突出个人的工作亮点和突破,也要诚实面对自己的不足和问题。
2. 结构要清晰,可以按照工作内容、工作成果和心得体会等方面进行分段。
3. 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流畅性,尽量用简短的语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
4. 避免抄袭他人的工作总结,要有自己的思考和理解。
二、劳动合同期内工作总结的示例: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我在××公司的合同期已经结束,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与并完成了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在岗位上,我虚心请教、勤于学习,得到了许多的成长和进步。
具体总结如下:一、工作内容和任务在合同期内,我主要负责××方面的工作,包括××、××等。
我通过学习和实践,逐渐掌握了相关技能和知识,并能够独立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工作成果和亮点在合同期内,我努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
我××,大大提高了××的效率和质量。
我通过××,成功解决了××问题,为公司节约了一定的成本。
三、工作不足和提升在工作中,我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对于××方面的了解还不够深入,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
在××方面我还需要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在校生能签劳动合同吗
在校生能签劳动合同吗在校生是否能签署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教育政策。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然而,在校生作为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
首先,在校生通常指的是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而非全职工作。
因此,在校生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考虑自己的学业与工作时间的平衡问题。
如果工作时间过长,可能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和健康。
其次,在校生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考虑合同的类型。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校生由于学业的限制,一般适合签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
再者,在校生在签署劳动合同时,还需要注意合同中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比如,合同中应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以保障在校生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校生在签署劳动合同前,最好能够咨询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或法律顾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缺乏经验而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
同时,在校生在签署劳动合同时,还应考虑自己的年龄问题。
根据《劳动法》,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劳动。
因此,如果在校生未满16周岁,是不能签署劳动合同的。
此外,在校生在签署劳动合同时,还应注意不要违反学校的相关规定。
一些学校可能对学生的兼职有特定的要求或限制,在校生在签署劳动合同前,应先了解并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最后,在校生在签署劳动合同时,还应考虑自己的职业规划。
虽然在校生可以通过兼职或实习等方式积累工作经验,但应确保这些经历与自己的职业目标相符,避免因短期利益而影响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在校生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学业、合同类型、法律规定、年龄、学校规定以及个人职业规划等多方面因素。
在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合理安排工作与学习,为自己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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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合同关系主体
房博士律师团
大学生主要是全日制学校的大学生,除极个别例外情况,基本上已经年满16周岁,特别是大三大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由于社会需求、个人发展、就业压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离校之前就已经入职用人单位的情况屡见不鲜。
我们国家对劳动者具有特殊的保护,此类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都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这些身份特殊(全日制在校生、未取得毕业证书、身份仍然是学生)的大学生是否能够成为《劳动合同》主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是否能够成为真正的劳动者呢?
此前一个时期,一度有这样以讹传讹的说法: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毕业的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其不是劳动者。
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其与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劳动局是不处理的等等。
之所以说这是一个错误的说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认识:
其一,2008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诸如此类的条款。
其二,根据《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
其三,即便是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309号)的规定,也并未否认在校生成为劳动者,该规定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显而易见,此规定仅仅适用于“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特殊条件,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固定劳动关系的在校生而言,不应适用这一规定。
正确适用《劳动法》规定,依法认定在校大学生属于《劳动合同》主体,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因劳动者在校生的身份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屡有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便是一例。
认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在校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他们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纵观目前我国所有法律法规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在校
生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法无禁止便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