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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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

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

苏财规〔2010〕4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166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2010〕43号)精神,为加快江苏商务创新载体工程建设,推进江苏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内外贸融合,有效提升我省商务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商务事业发展现状,我们特制定了《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资金办法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200份附件:

江苏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的通知》(财企〔2010〕166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2010〕43号),为加快建设江苏商务创新载体工程,推进江苏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内外贸融合,有效提升我省商务事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商务事业发展现

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务服务平台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系中央财政及我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支持2010-2012年商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商务平台)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务服务平台项目是指专业机构或相关经济组织按照开放性、公益性原则,为产业集聚区和行业企业提供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物流、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等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加强公共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

(二)遵循不重复建设、不重复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既有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功能;

(三)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有利于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平台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和使用。

省商务厅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定商务厅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提出资金监管要求,会同商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支持对象及认定条件

第六条重点支持为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商务服务平台项目。

第七条产业集聚区包括:

(一)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国家和省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

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

(二)国家级、省级出口基地。

(三)国际化专业交易市场。具体是指与江苏产业关联度高、上年度市场批发额不低于100亿元,所在地同类产业产品出口额不低于3亿美元的国际化专业

交易市场。

第八条商务服务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依法批准成立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二)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能够为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收费合理。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平台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应当做到“五公开”。

(三)与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商务服务平台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九条各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市、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筛选、上报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平台项目(不含电子商务平台、国际商务人才培训平台项目。这两类项目由商务厅、财政厅根据商务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市、县筛选平台项目应当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上报的各类商务服务平台项目一般不超过三个。

省财政厅、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审核、认定市、县上报的平台及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及网络销售平台、国际商务人才培训平台。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已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科技公共服务等平台的,不再认定为商务服务平台。

第四章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平台资金主要支持商务服务平台项目中的设备、技术、软件开发购置、运行维护、宣传推广等费用。对政府出资设立的平台项目可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

第十二条平台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如下:

(一)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是指区内为出口企业提供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服务的机构。主要支持我省根据商务部批准重点规划建设的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

(二)境内外公共展示平台。公共展示平台是指为出口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展览、展示平台。重点支持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优势产业、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级重点展会项目,支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展览会落户江苏,支持我省重点发展的境外展示中心建设。

(三)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是指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及要求,为出口企业及流通流域服务的可共享可追溯的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国家试点城市之外。省重点建设的肉类蔬菜药品流通追溯体系(符合《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商务部商秩发〔2010〕457号精神)。

(四)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是指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交换,帮助企业完成商业交易过程的平台。主要支持与省商务厅签订合作协议的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机构、省重点培育的网络销售企业等。合作协议单位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共同确定。

(五)国际商务人才培训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是指按照培训计划为区内企业及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培养国际商务、应对贸易摩擦专业人才的高等院校。具体高等院校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共同确定。

(六)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指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区内为出口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系统。

(七)物流服务平台。物流平台是指区内为出。及流通企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机构。

(八)检验检测及技术研发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和技术研发平台是指区内为出口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服务的机构。

第十三条支持标准:

(一)对产品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境内外公共展示平台按其实际运营、维护、宣传推广情况,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上限不超过500万元的定额补助;

(二)流通追溯管理服务平台须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城市负责建设,由负责建设的城市按照《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投资概算,平台资金予以不超过其设备、技术、软件开发投入的50%补助,上限不超过3000万元;

(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中,对与省商务厅签订合作协议的国际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机构根据协议内容完成的专项宣传推广。在线交易会、线下对接会等项目,予以不超过其设备、技术、软件开发投入50%、单个项目上限不超过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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