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的核心内容。
国外立法一般都没有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把各级政府建成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国内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的核心内容。
国外立法一般都没有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把各级政府建成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国内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条例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上述基本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
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
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一事一申请如何理解

政府信息公开⼀事⼀申请如何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们的进步,越来越多⼈在办事中更加要求公开度跟透明度。
政府信息的公开能够⽅便⼈们处理相应的事物,减少⼀些不必要的环节,可以增强我们的办事能⼒及监督能⼒。
使相关的部门能够更好的为⼈服务,下⾯店铺⼩编为⼤家讲解⼀下政府信息公开⼀事⼀申请如何理解。
政府信息公开⼀事⼀申请怎么理解“⼀事⼀申请”的原则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作的意见》的规定:“在实际⼯作中,有时会遇到⼀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难以⼀⼀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
为提⾼⼯作效率,⽅便申请⼈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些要求公开项⽬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按照“⼀事⼀申请”原则对申请⽅式加以调整:即⼀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个政府信息项⽬”。
根据此规定,按照“⼀事⼀申请”原则,规定分事申请,是针对信息类别和项⽬繁多或者由多个部门保存、制作的政府信息,为⽅便⼯作及办理时效,⽽不能作为政府机关刁难⽼百姓、推诿、官僚的利器。
整体来讲,我国的司法环境有待改善及政府机关依法⾏政的意识及执⾏⼒度不够,造成不公正、不公平的事情众多,拥有14亿⼈⼝⼤国,如果不能完善法治,那么再辉煌的物质成就也会毁于⼀旦。
作为⼀位法律⼯作者,也只能为法治的推进付出⼒所能及的努⼒。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概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指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产、⽣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为。
从⾏政机关的⾓度看,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主动公开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式,⼆者存在互补和转换的关系。
两种公开⽅式在制度设计的功能上不同:主动公开信息是为了满⾜社会公众普遍的信息需求,是⾏政机关对社会公众“点对⾯”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条例的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比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的公开,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一下四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法的保障。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反映了政府运作的基本特征,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工作。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应用、实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社会作用和经济价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意见信息公开,一般是在政府机构十分常见的一种信息处理方式,我们在进行信息公开的时候,对于需要公开的信息一定要及时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不可以进行公开的信息是不可以公开的。
对此,我国也是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意见来进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进行。
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条款都是有哪些吧。
信息公开,一般是在政府机构十分常见的一种信息处理方式,我们在进行信息公开的时候,对于需要公开的信息一定要及时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不可以进行公开的信息是不可以公开的。
对此,我国也是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意见来进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进行。
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条款都是有哪些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为此,《条例》第九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4项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15类政府信息;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8类政府信息。
《条例》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为进一步改进我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所有工作人员(含受聘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1、内设机构、各机关和工作人员职责;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10、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2、设立政务公开栏,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3、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一)申请1、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县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1.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2.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作用3.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类型4.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正文(篇1)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其他组织主动或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公共事务的透明度。
二、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作用1.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的情况,使公众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参与社会事务,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2.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信息公开制度使政府的决策过程、政策依据等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政策的执行效果。
3.提高公共事务的透明度。
信息公开制度让公共事务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揭示和纠正不正之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类型1.主动公开。
指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根据职责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2.应申请公开。
指公众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3.豁免公开。
指某些信息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在公开范围之内。
四、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我国自 2008 年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范围、程序和监督方式,标志着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式确立。
近年来,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有待提高,部分信息公开的申请渠道不畅等。
目录(篇2)1.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2.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作用3.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类型4.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现状与挑战5.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正文(篇2)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其他组织主动或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更好的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特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和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全局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三、政务公开的范围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直接面对社会、面向基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必须公开;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必须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药监系统政务公开主要围绕“职责权限、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依据、承诺时间、监督渠道、办事结果”进行。
政务公开的项目(一)本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二)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三)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四)行政处罚事项;(五)行政服务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六)上级人事部门及本局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单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要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单位情况变化,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发布更新目录和相关内容。
五、公开的形式、方法和时间1、通过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本局工作职责、职权、审批项目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2、及时公示新的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以及政务事项的变化情况。
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代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政府机关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为了推进我县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城乡规划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拟定如下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我局的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的行政职能和具体城乡规划体现的工作过程。
(一)我局规划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二)我局城乡规划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程序;(三)关于城乡规划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四)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五)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已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上层次的城乡规划的主要信息;(六)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和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主要信息,但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工作秘密的除外。
(七)本局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一)地方报刊杂志;(二)县政府网站;(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四)特殊场所设立的专栏、广告牌等;(五)不定期的宣传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一)各信息公开由相关科室提出方案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二)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工作秘密内容的,应在本局建立信息之日起10内予以公开。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申请的,根据责任分工,即时责成有关科室予以受理。
有关科室受理后,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在受理之日起5内予以公开。
(四)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无误。
四、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责任责任科室、责任人实施公开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鸡政办发[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鸡政办发〔2008〕92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鸡西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为规范全市各级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阳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和评议、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1.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条例的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比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的公开,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一下四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法的保障。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反映了政府运作的基本特征,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工作。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应用、实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社会作用和经济价值。
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学校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制度。
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一、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1. 制定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和保障措施等。
2. 设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学校应当设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设在校长办公室或者学校办公室。
3. 制定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学校应当制定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
同时,制定信息公开目录,详细列出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名称、公开时限等。
4.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学校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二、学校信息公开的内容1. 学校基本信息。
包括学校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办学层次、办学类型、法定代表人、校长、成立时间、校训等。
2. 教育教学信息。
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选用、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教师队伍、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生资助、毕业生就业等。
3. 财务信息。
包括学校财务预算、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经费使用情况等。
4. 资产信息。
包括学校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等。
5. 重大决策信息。
包括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等。
6. 其他信息。
包括学校荣誉、学校新闻、招生信息、招聘信息、科研成果、学术交流、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1. 主动公开。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本县国有土地招牌挂情况;(二)本机关发布的与被调查单位、个人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四)本机关招考、录用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及其依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桑植国土资源局信息公众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制度,旨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社会监督。
本文将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篇1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制度,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公开范围: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决策过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信息。
2. 公开方式: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包括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新闻发布会、公开栏等。
3. 公开时限: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公开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公开。
4. 公开程序: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公开信息,包括信息审查、保密审查、公开前公示等程序。
5. 公开责任: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应当对公开的信息负责,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篇2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或组织通过法律、规定、政策等形式,规定公众有权获取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信息的制度。
以下是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1. 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制度遵循公开原则,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外,应当公开相关信息。
公开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政府和公共机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公开范围: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所掌握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例如政府决策、政策文件、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信息。
3. 公开方式: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了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案例四: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案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案主要涉及房屋征收 补偿信息的公开问题,探讨了房屋征收补偿 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方式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向政府申请公开房屋 征收补偿信息。然而,政府认为这些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能公开。申请人 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法院审理,最 终认定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应该公开,以保障 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法院还明确了房屋征
式提交给相关部门。
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务公开网站 或移动应用程序等在线渠道提
交申请,方便快捷。
口头申请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 直接向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口
头提出申请。
申请的处理流程
分类处理
根据申请的内容和性质,相关部门会进 行分类处理,涉及不同领域或部门的申 请可能会被转交给相应的部门或机构。
畅通。
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 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应当公 开的范围,并按照规定及时予以 答复或提供相关信息。
提供信息的方式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部门 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格式 提供,包括纸质、电子版、电子邮 件等多种方式。
不公开的程序与方式
不公开的范围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不公开的范围,包括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收补偿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方式。
案例五: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案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案主要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 问题,探讨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问 题。
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向政府申请公开财政资金使用的 相关信息。政府拒绝了申请人的申请,认为这些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能公开。申请人不服,提起 了行政诉讼。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财政资金使用的 相关信息应该公开,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法院 还明确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方式等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政府信息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及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所地、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法定代表人及联应当提交当事人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各项制度

伊春市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为规范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和《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制定推行行政决策听证、预先审核、保密审查、预公开、重大决策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反馈、投诉、社会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备案、工作联系等14项制度。
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问题进行论证、辩明的程序。
(一)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及行政行为(含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进行听证。
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二)听证会由行政决策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三)听证会由作出行政决策的部门主持,联合作出行政决策的由联合部门主持。
听证会主持人由行政决策部门指定。
(四)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
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公开向主持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听证会提问和如表意见,可以向行政决策部门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五)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2、行政决策部门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3、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4、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5、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六)行政决策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行政决策方案,行政决策部门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关于发文公开方式选项的说明

关于发文“公开方式”选择的说明
一、公开方式的三个选项及其含义
1.主动公开。
对于应当主动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2.依申请公开。
对于主办单位认为不属于主动公开的内容,又不属于不能公开的内容的。
3.不予公开。
对于主办单位认为不适宜对外公开的内容。
二、可豁免公开的理由和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政务公开提出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不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有豁免公开的理由。
一般可以从
以下几方面考虑。
1.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
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发文“公开方式”选项的把握
发文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文的具体内容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参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要求,认
真选择公开的具体方式。
发文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及其他属于法律政策中明确要求主动公开的事项应当主动公开。
密级文件、发文内容属于过程性信息(例如就某项工作的征求意见、请示等)一般属于不予公开。
其他类型发文一般属于依申请公开。
2024中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2024中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2024年中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中学在2024年开始实施的一种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制度是指中学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办学目标和方向、教学计划、学校规章制度等内容。
中学可以通过在学校网站、校园公告栏等媒介上公开这些信息,让师生和社会公众了解学校的运行状况。
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师生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中学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
中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申请者回复,提供相应的信息。
申请者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学提交申请。
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加中学的透明度,提高教育信息的公开度,加强学校与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与互动。
同时,中学在公开信息时,需要注意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的安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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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发展改革局政务信息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将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公开的内容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情况。
2.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其他事项的审批服务办理情况。
3.发改局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办事结果、监督制约办法等事项。
4.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6.全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7.本部门社会关注的其他事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为重点)。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
1.领导人廉洁自律有关情况
(1)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私自从事赢利性活动;
(3)不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不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不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8)不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1)购置自行采购的各种办公用品,易耗品。
(2)接待费、修缮费、差旅费等。
(3)公务车辆保险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等。
(4)办公电话等通讯费用。
3.干部职工任免、晋级、交流、奖惩、职称评聘等有关情况。
4.大宗物品政府采购情况。
5.本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的形式
(一)对外公开的主要形式
1.通过印发文件、信息等分送市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和有关单位。
2.办事程序、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和工作职责等通过政务公开栏或者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3.全市每年的部分重点项目公开通过公开栏或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二)对内公开的主要形式
1.规章制度:以会议形式公开。
2.办事依据:以会议形式公开。
3.议事、办事程序:在政务公告栏张贴议事办事程序流程图。
4.办事纪律:在相关会议上宣布。
5.办事结果:以会议形式或在政务公告栏公开。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㈠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㈡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申请公开发改局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 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 提出申请的时间。
㈢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禁止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㈣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政策信息。
㈤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㈥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五条监督措施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局系统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对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