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贩的合法化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我们常常能看到流动商贩的身影。
他们或推着小车售卖小吃,或摆着地摊兜售各类商品。
流动商贩的存在,一方面为市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和多样的选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交通拥堵、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
为了实现城市的有序管理和流动商贩的合法经营,对流动商贩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是一个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
在法律上,流动商贩作为一种经营主体,应当享有合法的经营权利。
然而,由于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往往难以被纳入传统的商业登记和监管体系。
这就导致了流动商贩在法律上处于一种较为模糊的地位,既不是完全合法,也不是完全非法。
这种模糊性给执法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从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来看,对流动商贩进行规制主要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对城市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造成影响。
例如,一些流动商贩在交通要道上摆摊,会导致交通堵塞,影响市民的正常出行;一些售卖食品的流动商贩,如果卫生条件不达标,可能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危害市民的身体健康。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然而,在对流动商贩进行法律规制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生存权利和社会需求。
流动商贩大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去租赁固定的商铺进行经营。
通过流动贩卖商品,他们获得了一定的收入,维持了自己和家庭的生计。
如果对他们的规制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他们失去生活来源,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制定法律规制措施时,应当在公共利益和流动商贩的生存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那么,如何对流动商贩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呢?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流动商贩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
这些规定往往不够系统和完善,难以满足实际管理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经营条件、监管主体、处罚措施等内容,为流动商贩的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还是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还是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我们认为,在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
我们有以下几个理由:首先,合法化流动商贩将促进经济发展。
流动商贩作为一个庞大的劳动力群体,其经济贡献不可小觑。
合法化可以推动市场活力,增加就业机会,进一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其次,合法化可以提升流动商贩的就业保障和权益保护。
目前,流动商贩常常面临赶摊、处罚等问题。
合法化可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就业环境和保障措施,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最后,合法化可以规范流动商贩市场秩序。
合法化后,政府可以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防止不法商贩的出现,保证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转。
同时,合法化也给予了流动商贩更多的发展机会,鼓励他们积极提升自身经营水平,推动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当今中国,合法化流动商贩是一种必要的举措,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流动商贩的权益,并规范市场秩序。
因此,我们坚决支持合法化流动商贩的立场。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我们认为,在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
我们将从社会效益、文化传承和政策调整三个方面来论证我们的立场。
首先,流动商贩的合法化对社会效益有积极影响。
合法化可以减少非法经营和黑市交易,使得市场交易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合法化还可以增加税收收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福利。
其次,合法化对于传承和保护特色文化有重要意义。
许多流动商贩代代相传的手艺和产品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和文化价值。
合法化可以为这些手艺和产品提供更好的保护和传承机制,帮助流动商贩更好地发展自己的特色文化,推动文化多样性的繁荣。
最后,政策调整是合法化流动商贩的必要举措。
目前,流动商贩存在法律法规缺失、城市规划不合理等问题。
政府应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明确的政策,为流动商贩提供合理的经营空间,同时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对我国小商贩合法化的探讨
对我国小商贩合法化的探讨[摘要]不可否认,小商小贩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利益,然而目前其在法律方面却处于身份违法的地位。
城管人员与小商贩的矛盾屡见不鲜,流血事件时有发生。
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关注。
文章将在对小商贩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小商贩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最后,对小商贩合法化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商贩;商事登记;商事主体一、小商贩现状及其存在的必要性(一)小商贩的界定笔者认为,小商贩是指在城市背景下,为了满足自己及其家人生活的需求进行投资少、规模小,无固定经营场所甚至经营范围,无合法摊位证,以摆摊设点甚至走街串巷为主要模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其特点是:经营人员往往比较贫困,其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需求且经营活动往往也只能够维持本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经营场所具有自发性和流动性,使用的工具也很灵活,有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就够了。
此外,他们的经营范围也很广泛,通常成本低,技术含量低,如水果、蔬菜、日常生活用品等等。
同时,他们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以便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二)小商贩的现状由于就业压力增大以及为子女寻求更好的受教育机会等原因,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谋生,但因大多数人文化水平低、缺乏技术无法谋得理想的工作甚至无法谋得工作,以及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城市下岗人员和无业人员数量在增加,同时刑满释放人员难以就业。
对他们来说做小商贩也许是首选。
小商贩由于“无证经营”,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经营权的规定,往往与城管人员存在较深的矛盾。
城管人员没收商贩的经营工具,这些经营工具也许价格很低,但对于商贩来说那是谋生的工具,如果被没收的次数多一些,将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较大的损失。
此外,由于商贩的商品在销售时不经过质量、卫生检验也由于商贩营业往往没有统一的规则进行指导,乱扔垃圾、噪音超标、堵塞交通,引发交通事故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商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以及城市的形象大打折扣。
这样经常会有质检、卫生、市容、交通等部门的检查,各种罚款往往给这些小商贩带来沉重的打击,使他们的生活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
小商人制度下的小商贩合法化进路——以营业权为中心
、
经 营权保 护 : 陆 法 系的小商贩 制度发 展 大
( ) 一 经营 权 的 宪法 化 趋 势 营业 权 是 指 民 事 主体 基于平 等 的营业 机会 和作 为独立 的投 资主 体或 营业主体 资 格 , 自主 地选 择 特定 产业 领域 可
1 德 国 。原 德 国商 法典将 在基 本 营业行 为范 .
第 4期
黄 学 里 , : 商 人 制 度 下 的 小 商 贩 合 法 化 进 路 等 小
‘0 17・
围 内因营业规模 较小 而无 须 以商人 方式行 事 的行 为人 规定 为小 商人 。其制 度 设计 目的正在 于保 护
学者 一般认 为 , 小商 贩 是 指 未 经过 工 商登 记 注册 , 固定 的经 营 场所 , 用 路 边空 地 、 场等 无 利 广 公共 空 间从 事小 规 模 商业 经 营活 动 的经 营者 。 … 从定 义可见 其从 事 的是 固有 商行 为 , 当纳 人 商 应
2 经 济与 财产 自由包含 式 。把 营业 状 态 的财 .
满 足 了相 当一部分 市 民尤其低 收人人 群 的生 活需 要, 同时 亦是 弱势群 体就 业 、 会稳定 等社 会 问题 社
有 的个体工商户 的制度框架下 , 采取类 似于德 国 自由登记商人 的改革措施 , 在商事登记 、 营业能力 、 运营管 制 方 面着手 , 实现小商贩的合法化。 关键字 : 营业权 ; 小商人 ; 小商 贩; 私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9 3 1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8 7 (0 1 0 - 160 10 — 8 2 1 )40 0 - 0 0 4
1 自由权 吸 收方式 。 自由权理 当然包 含营业 .
街边小商贩管理制度
街边小商贩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街边小商贩成为了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他们为市民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也带动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监管不力,一些街边小商贩存在着无序经营、乱摆摊、占道经营等问题,给城市的管理和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街边小商贩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城市市容市貌,改善市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制度的内容1. 街边小商贩注册管理为了规范街边小商贩的经营行为,有效防止无证摆摊,必须建立起完善的街边小商贩注册管理制度。
对于有意经营街边小商贩的个体户,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向市政府注册登记并领取相应的许可证,证明其合法经营。
在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从业经历和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当对注册的街边小商贩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街边小商贩摊位管理为了避免街边小商贩的乱摆乱占,必须对摊位进行统一管理。
市政府应当划定出一定的区域给予街边小商贩摆摊并设置相应的规范,以保障市容市貌和市民的行走秩序。
同时,市政府也可以依据城市的规划和区域的特点,对于摆摊的位置、数量、大小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对于违规占用地盘或者乱摆摊的街边小商贩,市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3. 街边小商贩环境卫生管理街边小商贩的环境卫生管理是保障市民健康和城市卫生的重要一环。
市政府应当对街边小商贩经营的场所、设施和商品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确保其卫生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对于发现违规乱倾倒垃圾或者不合格商品销售的街边小商贩,应当及时予以整改和处罚。
4. 街边小商贩价格管理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应当建立起一套街边小商贩的价格管理制度。
对于一些易耗品和日常用品,市政府可以适当进行价格的指导和干预,确保价格合理公正。
同时,对于一些违规高价销售或虚假宣传的街边小商贩,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5. 街边小商贩安全管理街边小商贩的安全管理是维护市民安全和预防风险的重要一环。
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
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我方认为: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
当今中国,流动商贩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为我方判定其是否应该合法化的标准。
首先明确流动商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且具有较大流动性的自雇职业者。
合法化指给予流动商贩合法的身份认同,把其纳入政府的管理规范之中的过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流动商贩的出现不可避免。
它既带动了下岗人员以非正规方式再就业,也为低文化水平人员,家庭困难,残障人士谋得了一线生机;不仅如此流动商贩的存在使得城市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样与人性化,活跃了城市经济,满足了人们多层次的需求。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超过三千万的流动商贩,它已经实际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显然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显然国家无法忽视他更无法消灭他。
合法化成了管理他的必要途径。
流动商贩固然有其积极一面但其消极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比如商品质量无法保证,对公共资源的占用,对市民的影响等。
这让他们更需要法律引导。
尽管中国各个地区对流动商贩的定义不同,但中国各地对其态度基本明确——消灭。
根据近十年的实践以及上文论证,这种消灭的方式是不可行的且收效甚微的,甚至激化城管与商贩双方的矛盾导致不少流血事件。
新的理念新的方法势在必行。
于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9年7月全文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一旦该条例获得通过,那些流动的马路摊贩也可获得合法身份。
如此既缓解城管商贩双方的矛盾,也有助于减轻流动商贩的负面影响。
其实,除此之外市场的调节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
就好比一个脏乱差的小摊不如一个干净卫生的小摊子竞争力强。
而他们两者的竞争力又不如正规门店。
流动商贩为了生存自然会把自己收拾的干干净净。
因此国家不需要家长式的耗费大量精力整顿流动商贩,只需要评选几个模范摊位,自有大批人争相学习。
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对方辩友,你们好。
今天的辩题中,我方的观点是流动商贩应该合法化。
开宗明义,流动商贩是指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以流动方式进行低成本小商品销售的小规模商业经营者,通常由失业、待业、无业人群组成。
合法化,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
流动商贩合法化即通过实体法将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纳入工商管理体系。
我们的价值标准是:流动商贩行业的合法化是否能满足相关社会需要。
下面阐述我方观点一、流动商贩合法化能带来诸多方面的益处。
流动商贩的合法化有助于增强流动商贩的安全感和社会认同感,从而扭转了流动商贩依赖城市而又脱离城市的心理,进一步保障流动商贩的生活。
流动商贩缓解失业问题,从而促进国家收入增长,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流动商贩合法化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并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城管与商贩间矛盾,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当前社会流动商贩合法化具有一定条件。
一方面,流动商贩合法化在国际上已有范例可循,例如:韩国分区域限时管理的市区三分法;法国巴黎定时定点举办跳蚤市场并提前公布相关信息。
另一方面,流动商贩合法化在我国已有成功试点,我国通州按交通重要性将地区分级做摆摊限制,采取分别情况,疏堵结合,辟出地段,进区经营,集中管理的方式成功管理了流动商贩;怀远县禹王步行街的早点露水市场获得成功;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流动商贩合法化在我国具有的高度可行性。
与此同时,城市快节奏的生活也极其需要灵活性较强的便捷服务,流动商贩能够充分满足这些需要。
三、流动商贩不合法化将在加重现有社会问题的同时带来其他新的社会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流动商贩不合法化的唯二手段是放任和取缔。
若我们选择放任自流,政府将因不作为而公信力下降,流动商贩也会始终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从而带来诸如2014年崔英杰争执中杀害执法人员、流动商贩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将始终无法提高、不受控的随处摆摊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社会问题。
国家对小商小贩的政策
国家对小商小贩的政策
1. 政策背景
-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小商小贩数量不断增加。
- 一些小商小贩存在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等问题,给城市管理带来一
定困难。
- 国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规范小商小贩经营行为,促进城
市管理和经济发展。
2. 政策内容
- 加强管理:对小商小贩进行注册、备案,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市场
监管。
- 改善环境:对小商小贩场所进行整治,提高市容市貌,改善城市环境。
- 保障权益:为小商小贩提供合法合规的经营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
- 支持发展:为小商小贩提供创业扶持、技术培训、贷款等支持,促
进其发展壮大。
3. 政策效果
- 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秩序,改善城市环境。
- 保障小商小贩的合法权益,提高其获得感和幸福感。
- 促进小商小贩的发展壮大,为城市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4. 政策展望
- 针对小商小贩的政策需要与城市管理、经济发展等方面相互协调,
形成有机的政策体系。
- 需要加强对小商小贩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 需要关注小商小贩的社会保障问题,为其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小摊小贩管理制度内容
小摊小贩管理制度内容
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中的小摊小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健康安全和利益,特
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
小摊小贩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中的所有小摊小贩,包括流动摊位和固定摊位。
二、管理原则
1. 合法经营:小摊小贩必须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和健康证明,合法经营。
2. 整洁卫生:小摊小贩必须保持摊位和周围环境的整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避免影响市容。
3. 安全保障:小摊小贩必须保证食材的安全卫生,不得使用有害食品。
4. 公平竞争:小摊小贩之间要进行公平竞争,不得恶意竞争或垄断市场。
三、管理措施
1. 摊位管理:城市市政部门对小摊小贩进行统一摆放,不得挤占道路和人行道。
2. 环境整治:城市市政部门定期对小摊小贩经营场所进行环境整治,保障市容环境。
3. 安全检查:城市市政部门对小摊小贩的食品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管理培训:城市市政部门定期对小摊小贩进行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四、处罚措施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小摊小贩,城市市政部门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
整顿等措施。
五、监督机制
市民、商家、行政部门等各方可以对小摊小贩进行监督,及时反映问题,促使其规范经营。
在规范管理小摊小贩的过程中,不能一味打压和取缔,应该引导他们依法经营,提高服务
质量,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即为小摊小贩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全市小摊小贩能够按照规定经营,共同维护
城市的良好形象。
流动商贩应不应该合法化反方立论
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我方认为:流动商贩不应合法化。
首先让我们明确定义。
流动商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合法摊位且流动性大的个体小商品经营者,流动商贩合法化是指使流动商贩符合法律规范的过程。
现在城市中处处渗透着流动商贩的身影,流动商贩是生存在社会上的重要群体之一,他们活跃了城市经济,满足了人们多层次的需求,但他们的无秩序经营也给城市带来了一定的问题,流动商贩的前景和社会发展应该是同步前进的。
现代城市是以人为本的城市,人类才是城市的主人,因而,判断流动商贩是否应该合法化,应该以是否破坏了合理的社会契约以及是否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良性发展为标准。
原因有三:第一:今天存在于社会上的流动商贩这一群体符合这个时代现存的社会契约内容。
也就是说,流动商贩的存在并没有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相反,它维持了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
同时,它也没有对社会的良性发展起严重的负面作用。
相反,流动商贩促进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完善了社会的分工和层次差异。
对于这样一个在社会中正常存在着的有其存在性和存在意义群体,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去进行一些多余的合法化的工作。
第二:合法化的工作,实际成本>实际收益。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合法化是一件得不偿失的无意义工作。
我们都知道,合法化的工作包括立法与执法两个方面。
从立法方面看,关于流动商贩群体的管理法和保护法都还不完善,而且现行的很多法律都将会与流动商贩合法化的法律规定起冲突。
推进流动商贩合法化,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工作,另外一方面必然要对现有的部分法律作出修改或说明,这么做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而且收效甚微。
而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我国国民素质有限,执法人员能力欠缺,各种职能部门未完全分工协调,地区执法水平各不相同,最终会导致执法混乱,效率低下,执法成本高昂。
立法与执法综合考虑,会造成实际成本大大高于实际收益的不良状况,这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与改革。
因此,合法化万万不可推行。
关于城市小摊小贩管理的思考与探讨
关于城市小摊小贩管理的思考与探讨小摊小贩的规制问题是近几年来政府和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它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如城管执法不文明引起公愤、小摊贩的乱扔乱放造成了社会环境的脏乱差以及产生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但是小摊小贩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们不能一味地去批判它、压制它,也不能放纵它的存在,而是应该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来使其合法化、制度化,使其即能为贫苦民众创造就业岗位,又能为社会谋取利益,顺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路的前进和发展。
一、小摊小贩产生原因与其存在的必要性小摊小贩,就是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下存在的,一些生活水平较低的人们为了谋取生计或者赚取更多的生活费用,在街道两旁摆设摊位,卖售一些小饰品、小吃、生活用品等方式,有的是固定摊位、固定时间、固定的方式,这在农村和城市都是常见的现象。
而有的则是游走形式的,这种多见于农村的小城镇上,农民把自家蒸好的馒头、烙好的饼、烤的红薯等拿出来推着车到处游走,叫卖等。
(一)原因当今不管是在发达的城市还是欠发达地区,小摊小贩都是随处可见的现象,与其说是一种现象,不如说是一种经济生活方式,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而且还如此的常见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迁徙自由的出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化的大分工,使农村社会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不得不涌向城市,寻找生存的契机和生活的来源,但是在城市也不是那么容易生存的,他们要在没有资本、没有技术、又没有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寻求生存的出路,就要依靠自己仅有的本领,做些小买卖。
这些小买卖,成本低,不用交税,而且灵活简单,所以他们就选择了推着车子做小买卖。
还有就是农村的人们为了使自己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享受更多的丰富的社会设施,他们就舍弃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来到城里打工,也有很多就是靠着做些小摊生意在大城市谋得一席之地。
2.当今社会就业困难当今社会,人口多,资源少,人才济济,很多大学生毕业了还不好找工作,更别提一些没有上过几天学,没有多少文化的下岗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所以他们不得不靠小本生意即摆小摊来跟的上市场经济的步伐,以至于不被社会淘汰掉,不被生活压力所打垮。
从小商贩的合法化途径看我国商主体制度的完善
处 理⑤ 。 二 、 商贩 合 法化 的途 径 小
( ) 径 的提 出 一 途
的现 象 ,准许 自由从枣 小规 模 营业 活动 小 仅 是 对民事土 体 营业 权 的肯 定 , 也有 助 于解 决 社会 问题 。
( ) 三 国外管 理 小商 贩 的经验 跳 蚤 市 场住 国外 足普遍 存 住 的 , 足 小 商小畈 的 分布 体现 丁 正 个 城 市的 活力 , 了剧 六 刷 日, 多大街 E 对 小商贩 都 完余 处 到 许 , 于 小 管制 的状 态 。 多数 政府 仅允 许 小商贩 仃 在 ,还尽 力 为他 们 提 供方 便 适 宜 的营业 环 境 。 法 在对 小商贩 进 行管 理 的 同时 ,还注 季 为其 提供 一 定 的公 共 服 务 。每 个早 市 J的摊位 和 每周 营 时问 是固 定 的,拥 有 专 门 : 黄 业执 照 的 流动 商贩 要 早市 t J仃 定摊 位 ,就 耍 向 早市所 在 ;:  ̄ l l 的 政 府 提 交 清 。巴黎 关 于管 理小 商 贩经 营证 照 的法 律 仃很 多 , 关 行政 于续 公 丌透 日 , . 相 』 1 办理 方式 其所 在 的地 点不对 交 通构 成 影响 即 可③ 。 庄美 固 ,任何 人 都可 以根 自己的 意 愿从 事营、 活 动并 获取 I 利 益 , 府 部 门无 需 也没有 必 要进 行 确 认或 限制 小 商贩 被称 为 ” 政 雇 业 者” 只 需要 住 每年 前 4个 川 丰动 向政府 报 所 甜税 。 f 人 、 , 仃 n J 仟 何组 织 、 何行 都 可 以 向政府 中请布 街 头集 市经 商 。 中请者 仟 用 投 资 , 织 公司 仅把摊 费 的 2 %交给 政 府 , 组 O 政府 于 补贴加 班维 护秩 序 的 警察 ④ 。 澳 人 利 弧和 新 西兰 , 商贩 属 于地 事 务 , 山州和 地 方政府 管
街边摆摊合法化:10月1日起在划定区域摆地摊无需营业执照了
街边摆摊合法化:10⽉1⽇起在划定区域摆地摊⽆需营业执照了 街边摆摊合法化,10⽉1⽇起在划定区域摆地摊⽆需营业执照了。
近⽇,各地⼩摊贩们迎来⼀个好消息:国务院公布的新的《⽆证⽆照经营查处办法》,将于10⽉1⽇施⾏。
办法将允许⽆证⽆照经营扩展为“在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常⽣活⽤品,或者个⼈利⽤⾃⼰的技能从事依法⽆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国务院出台的新的《⽆证⽆照经营查处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政府要给⽆证经营、摆摊设点的⼩商贩提供⼀个“经营空间”。
这个“经营空间”有两层含义。
其⼀,是指地点空间,要划定⼀批可以摆摊设点的场所。
其⼆,是指时间空间,⽐如有的地⽅并⾮⼀天24⼩时都不适合摆摊设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某个特定时间段允许摆摊。
此前,我国实⾏的是2003年发布的《⽆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其中⽆需办理证照的合法经营只有“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产的农副产品”。
这个规定,也是导致城市管理⼈员和⼩商⼩贩⽔⽕不容、势不两⽴的导⽕索。
⽽新的规定,拓展了⽆证经营的范围,在政策层⾯进⾏了宽容,给⽆证经营的⼩摊⼩贩⼀个“活下去的空间”。
通俗说,就是今后除了在菜市场摆摊,在政府划定的早市、夜市摆地摊从事售卖针头线脑,卖早餐、理发、家电维修等经营活动,也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商登记,没有营业执照也属于合法经营了。
这样的新规定,被专家和社会解读为“摆摊合法化”。
这是政策的⼀次通融,这是政策的⼀次落地。
以往的时候,城市管理⼈员依据陈旧的规定进⾏执法,不是没收商品,就是折断秤杆,以⾄于让城市管理⼈员和⼩商⼩贩成为了对⽴⾯,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出现,影响了社会和谐。
城市需要漂亮的脸蛋,也需要能安放⼀张“民⽣的嘴巴”。
谁都想让城市秩序井然,谁都想让城市更加洁净,但是这必须要有⼀个基础条件,那就是经济发展到⼀定程度之后,那就是就业到了⼗分充分的阶段。
阶段⽽⾔,⼩商⼩贩还是有存在必要的。
流动摊位合法化辩论稿(5篇范文)
流动摊位合法化辩论稿(5篇范文)第一篇:流动摊位合法化辩论稿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各位观众,你们好:流动摊位在广义上可分为三类:固定在一处、早摆晚收的,在固定的几个点来回摆摊的,还有就是没有固定摆摊地点的小贩。
但是这其中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而今天我们论的是狭义上的流动摊位,即那些就现在而言还不合法的流动摊位。
我方认为:流动摊位应该合法化,理由如下:其一,流动摊位因为需求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对于公众来说,流动摊位因其本身的流动性而可以改变位置,其位置是随着消费人群需求的多少而改变的,这很大程度上为公众提供了便利;同时又因其价格方面的优势,使得公众对它的需要程度进一步加大。
对于摊贩来说,流动摊位是其赖以生存的手段。
据调查显示,流动摊贩大都是社会底层的劳动人民,这种流动摊位为其带来赖以生存的收入,解决了他们的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让他们生活的更好,而人民通过自己的劳动活的更好了,生活的更幸福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更容易实现了不是么?其二,我们看到,在现今流动摊位不合理的状况之下,政府对待流动摊位的政策不仅没有很好的解决最初想要解决的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政府和摊贩之间的矛盾。
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城管和流动摊贩之间的游击战,城管来了,流动摊贩就消失,城管走了,流动摊贩又冒出来;城管不定点巡逻,流动摊贩就时刻提高警惕做好逃跑准备。
这反映出来的市政府政策的治标不治本,使得流动摊位呈现出一种“春风吹又生”的景象。
而前段时间出现的流动摊贩刺死城管的事件,更是让我们在痛心疾首之余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而若是把流动摊位合法化,在免去了摊贩和城管之间矛盾的同时,使得摊贩们有了合法的权益和义务,可以踏踏实实做生意。
流动摊贩维持了自己的谋生手段,政府也做到了有效监管,更容易达到自己最初的目标,这样一种双赢的局面,难道不是我们更乐于看到的吗?其三,流动摊位合法化可以避免流动摊位的一些弊端。
从当今社会来看,流动摊位确实出现了很多问题,我们也承认流动摊位存在弊端,但是这不应该作为流动摊位非法化的理由,而流动摊位的合法化,正是消除这些弊端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
从小商贩合法化途径看我国商主体制度完善论文
从小商贩的合法化途径看我国商主体制度的完善摘要:保护小商贩的利益关键在于承认并保护民事主体的营业权,营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国外都得到了很好的尊重和保护,而我国的宪法、法律并没有给予承认,使得行政法规、规章的某些规定侵犯了小商贩的营业权,造成城市管理的混乱。
本文借鉴国外小商贩的管理经验,提出小商贩合法化的途径,以此来促进我国商主体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小商贩;营业权;合法化;商主体一、小商贩的合法化及法理基础(一)小商贩存在的合理性小商贩是指未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利用路边空地、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小规模商业经营者。
从现阶段的状况来看,小商贩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的。
首先,小商贩的准入门槛低,不需要大量的启动资金和设备,每天的营利显而易见,能够在短期之内收回成本,这对于城市失业人口、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弱势群体来说是一种很适合的职业选择。
其次,小商贩提供的服务价格低廉,获取方便,客观上给一些市民带来了便利。
小商贩之所以能够存在,关键还是社会对其有需求,如果没有了他们,人们生活会很不方便,有时甚至会误事。
再次,聚集的小商贩的营业构成了特殊的城市文化,丰富了城市生活的内容,为市民的生活增添了色彩。
但流动小商贩的存在对于交通秩序、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严加管理和整治实属必要。
权衡利弊之下,我们必须要重视小商贩的合法化问题,并对其进行规制,为小商贩提供一定的空间,保护他们的营业权,使他们的商事主体地位合法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二)自然人的营业权营业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平等的营业机会和独立的投资主体、营业主体资格,可以自主地选择特定产业领域或特定商事事项作为其主营事项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而不受国家法律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
营业权的基本内涵包括营业机会的平等享有、营业资格的自由取得、营业领域的自愿选择、营业事项的自主设定、营业方式的自我决定、经营管理的独立决策以及营业侵权请求的救济等。
和谐社会语境下“摊贩经济”合法化问题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摊贩经济”合法化问题探析内容摘要:2009年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除了对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登记、核准等一整套管理办法做出了与时俱进的规定外,其焦点是允许过去从来不被认可的个体流动摊贩可以成为合法的个体工商户。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社会各界赞成与质疑之神此起彼伏。
本文用事实证明,“摊贩经济”一方面繁荣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另一方面又阻碍了良好市容的构建,对合法商户构成威胁。
其合法化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摊贩经济”合法化依法行政加强管理案例及问题的提出近些年,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殴打摊贩的报道屡见报端;少数摊贩为维持生计在常年与城管“追逐”与“逃跑”后往往选择了极端的手段。
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来到北京科贸电子商城北侧查抄时,发现商贩崔英杰无照经营,城管队员将其三轮车罚没。
正当执法人员准备撤离现场时,崔英杰突然上前举刀猛刺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颈部,然后逃离现场,致李死亡。
2009年7月30日中午,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进行执法,在欲暂扣占到经营摊贩刘建平的手推车时被拒。
3名城管执法人员便将刘采取勒脖子、踢打等行为,被围观群众制止后,3人暂时放开了刘。
但其中一名执法人员却趁刘不备,对其胸口实施拳击,导致其当场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案件的结果无论对流动摊贩还是对城管执法人员来说都是一个悲剧,尽管两个案件角度不同,但是都反映了一个相同的问题,即如何才能缓解当今一些地方的城管和小商贩之间愈演愈烈的冲突,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
故而解决好“摊贩经济”这一争议颇多的问题关系到党的民生建设,是推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上至专家学者,下至普通百姓的讨论中,“摊贩经济”合法化的字眼逐渐被大部分人所认同,倘能变“不法商贩”为“合法经营着”,这样,无论是在促进就业还是在城市管理方面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
2022国家对地摊经济政策
2022国家对地摊经济政策2022年随着国家正式放开地摊经济政策,现在摆地摊已是合法行为,提出“五允许一坚持”的政策,政策如下: 1、允许设置临时占道摊点摊区。
允许在居民居住集中区附近开辟临时占道摊点摊区,引导自产自销农户、流动商贩规范经营;允许快递企业临时占道派送,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用品供应。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占道夜市,营造市井场景; 2、允许临街店铺越门经营。
允许临街商家在门店外临时设置、摆放促销宣传品,招揽顾客,设置货物临时堆放点,顾客临时等候区、就餐坐席;3、允许大型商场开展占道促销。
允许大型商业卖场在商场红线范围内开展占道促销活动; 4、允许流动商贩贩卖经营。
允许流动商贩在小街小巷、小区周边等区域贩卖经营; 5、允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扩大停放区域。
允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超出原来划定停放点,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方便群众骑行; 6、坚持柔性执法和审慎包容监管。
支持企业和经营者集中精力恢复生产经营,疫情期间,以劝导宣传为主,一般不实施处罚。
实施处罚的,原则上不录入城市管理信用监管平台。
在疫情防控趋于常态化,加快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在保障安全、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侵害他人利益,做好疫情防控和清洁卫生等工作前提下,积极推动“五允许一坚持”服务措施落实落地,更好地服务经济快速恢复和发展。
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中国对合法化的定义
中国对合法化的定义在中国,“合法化”这个概念其实有着丰富的内涵,就像一个装满了各种宝贝的百宝袋,每一样都有着独特的意义。
咱们先来说说一些常见的合法的事儿。
比如说结婚,两个人情投意合,想要组建家庭,那就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
这就好比盖房子,你不能瞎盖,得按照建筑的规范来。
先去领个结婚证,这结婚证就像是房子的地基,是一种官方的认可,证明你们的关系是合法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这时候有人可能会问,为啥非得这么麻烦呢?这就跟你出门要穿合适的衣服一样,结婚这种大事儿,遵循法律程序,就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的尊重,也是对彼此关系的一种郑重承诺。
再看看做生意。
开个小店也好,办个大公司也罢,都得合法化。
你得去注册登记,纳税什么的。
这就像你参加一场比赛,比赛有比赛的规则。
你要是不遵守,偷偷摸摸地来,那就像是作弊,是不被允许的。
合法化的生意,就像是在光明大道上行驶的汽车,有规则约束着,但也很安全。
而那些不合法的生意,就像是在黑暗的小道上乱闯的车,随时可能翻跟头。
比如说有些小商贩,觉得摆摊不用交税不用登记很方便,可这是不对的。
这样不仅对那些合法经营的商家不公平,也会扰乱市场秩序。
从社会层面看,很多行为合法化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像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这是大家都知道的。
这就是一种合法化的行为规范。
如果大家都不遵守,马路上不就乱套了?那就像一群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
所以合法化在这时候就是一种协调大家行为的准则。
再比如说领养孩子。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做的事儿。
要经过很多程序的审核,确保领养的家庭有能力照顾孩子,是真心爱孩子的。
这就像是传递一个珍贵的宝贝,得小心翼翼,得找对人。
如果没有合法化的流程,那孩子的权益怎么保障呢?很可能就会受到伤害。
在中国,合法化往往还跟道德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那些合法的事儿,很多时候也是符合大众道德观念的。
就像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法律上也有对老年人和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
这两者就像是好兄弟,手拉手一起维护着社会的良好秩序。
2022年中央关于摆地摊新规定【优秀3篇】
2022年中央关于摆地摊新规定【优秀3篇】2022年摆地摊合法吗篇一近几日,地摊经济很火!难道2022年街边摆摊合法吗?答案是的,现在国家已放开摆地摊政策了。
因此,现在地摊经济火了,有许多人纷纷表示去摆地摊,创业成本又低。
因为疫情原因,有很多人待业状态中,现在开放摆摊,将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
一直以来,摆地摊这项项目是很受欢迎的,只不过,国家并没有摆地摊政策。
然而,近期地摊经济好像挺火的,你知道2022年街边摆摊合法吗?根据国家发布通知,现在摆地摊合法了,还鼓励大家发展地摊经济。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天津市杨宝玲提出了“地摊经济”建议,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共鸣。
在我国经济急需复苏的情况下,地摊经济所具备的活力,能有效拉动内需。
在疫情之后,我国也出现了一大批破产倒闭的企业和工厂,不少人处于待业状态。
地摊经济的复苏,也将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
而且,自从国家允许摆地摊政策公布之后,关于摆地摊的话题是非常火爆的,而且现在许多人都加入了摆地摊行列当中。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山东烟台考察时表示,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是人间的烟火,和“高大上”一样,是中国的生机。
根据中央文明办以明确要求,今年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商贩列为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尽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满足群众生活需要。
所以在6月起全国多地恢复摆摊,但是大家一定要遵守规定,在允许摆摊的前提下注意行人、不要影响交通等。
2022地摊经济合法化下,摆地摊需要抢位吗篇二一、地摊经济是前进还是倒退?地摊经济一直是小本生意,摆摊的商贩通过售卖手中的商品能够获得收入来源,这种销售方式,资金流动快,而且方式比较简单,消费者也愿意到地摊上卖实惠的商品。
摆地摊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但是地摊经济管理难度大,商贩们如果四处经营的话,会影响城市市容市貌,而且会造成城市卫生出现很大问题,尤其是食品类,不过现在地摊经济与互联网挂钩,相比之前的地摊经济要先进很多,如果能快速恢复经济,那么地摊经济就能够实现合法合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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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贩的合法化—基于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摘要】长期以来,小商贩无论在市民眼中还是在城管、工商部门眼中,嫣然一副“脏、乱、差”、“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的形象,大街小巷虽随处可见推着小车,挑着担子摆摊设点的经营者,但也不乏随时眼见城管、工商局执法人员开着车对这些“不合法”的人进行呵斥、罚款甚至没收。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失业率高的国度,是时候放宽对市场经营主体的限制,给小商贩正名赋权。
【关键词】小商贩,摆摊,非登记主义
小商贩,又称为“小商小贩”,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属于零售商人的范畴。
在现实生活中,小商贩主要是指从事小商品买卖活动的人,如街头临时设点的“摊贩”以及手工匠人等,他们一般是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也未经过工商登记。
[1]小商贩散见于各大街小巷中,其经营一方面为广大市民提供了生活便利,市民买东西不用每次都跑到专门的市场去,只在家门口或就近街上就能买到,另一方面,其经营也为自己和家庭带来收入,同时,还能缓解社会就业压力,降低社会失业率。
尽管如此,小商贩还是难以被工商部门、城管甚至一些市民所接受,轻者常遭受驱逐,重者被罚款、没收,更有甚者遇到暴力执法人员免不了被呵斥殴打,使得小商贩的经营活动变得难以维系。
小商贩的生活不用乐观,不仅仅是由于小商贩常给人以“脏、乱、差”、“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等固有的坏印象,究其深层次原因,是小商贩并未取得法律所赋予的合法地位。
因此,为了在社会和谐与小商贩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有必要重新探讨小商贩的合法化问题。
一、各国家和地区关于有关小商贩的定位
各国商法典一般都会对商人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譬如,《法国商法典》第一条规定:“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人。
”[2]《德国商法典》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本法典意义上,商人是指商事经营者。
”[3]《韩国法典》第四条规定:“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4]《日本商法典》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指以自己名义,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
”[5]由此可见,在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的商法典中,关于商主体(商人)概念的规定,差异并不是很大。
事实上,由于各国确定商人标准不同,逻辑起点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所以定义不同。
法、德、韩、意对商主体的确定实行“二标准制”,一是行为标准,必须实施商行为,二是职业标准,从事商行为在时间上要有连续性,并以之为业;日本实行”三标准制”,第三个是名义标准,即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另外,日
[1]陈焕焕:《论小商贩的商主体地位》,/p-94057790424.html,访问时间2012年10月13日。
[2]《法国商法典》,金邦贵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国商法典》,范建译,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第6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9页。
[4]《韩国商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5]《日本商法典》,王书记昂,殷建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本特别注重职业标准,并将职业概念扩大到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美国则实行“四标准制”,特别强调知识标准,这是美国认定商人的核心标准,也是美国商法特点之一。
[6]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于这种规模较小,设备简单,资本较少,经营范围较狭窄,无需登记、商号商业账簿等严苛规定的主体,称为“小商人”。
采用小商人这一概念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德国、日本、意大利和我国台湾省。
小商人的规模一般较小,其资金往往在法定标准额以下,如在日本,资金未满50万日元的商人称为小商人。
在我国台湾省,小商人主要是指沿门沿街叫卖者,在市场外摆摊营业者,家庭农、林、渔、牧业者,家庭手工业者和其他小规模经营者。
[1]从各国家和地区对于商主体的定义中可以看到,小商贩并未明确被排除在商主体范围之外。
二、我国对小商贩的商事主体地位的界定
在我国,小商贩是指未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利用路边空地、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小规模商业经营者。
[2]而我国学者认为自然人以经营者身份参与经营活动成为商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其一,自然人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即商行为,而不是生活消费行为;其二,自然人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获得法律授权;其三,自然人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
人的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不能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资本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与经营规模相应得物质基础。
[3]
从我国理论界关于商主体内容的争鸣声音中可以了解到,我国未赋予小商贩商事主体地位的原因有:从登记制度角度看,小商贩未经商事登记,不属于法定的商主体;从行为目的看,商主体强调营利性,而小商贩因其规模小,只能维持生活所需,不存在很强的营利性;从主体行为看,要求商主体必须具有一定时间上的连续性,小商贩沿街叫卖,沿路摆摊,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一定连续经营。
然而,之所以对小商贩出现这种认识,是因为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商法典对商主体的内容作严格的确定,而是只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单行法中加以确立,因而也造成学界至今未有一个统一标准。
笔者认为,确立小商贩的合法化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从登记制度来看,对于法人,登记是赋予其经营资格的条件,但对于非法人,登记只是起到确权作用,未登记不影响其从事经营,只要经营主体没有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就应该属于商行为,应受商法调整;其次,小商贩的经营活动是为了营利,虽然收入微薄,但这只是行为的结果,不能同行为的性质相混淆;最后,小商贩在一定时期内主要从事经营的一般为同一类商品,虽然地点可能随人流变化,但却是几乎天天在做,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
三、小商贩合法化的法律设想
小商贩群体既然能在国外受到法律保护,成为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为什么在我国却要长期受到城管的追逐,工商部门的取缔呢?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失业率逐年攀升的国家,小商贩的经营活动不仅能为周边市民带来生活便利,也能为他们自己带来客观的收入,更重要的是,这样大大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何乐而
[6]张民安:《商法总论》,中山大学出版社
[1]雷兴虎著:《商事主体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2页。
[2]苗延波著:《商法总则立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页。
[3]范键:《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6,第44页
不为呢?
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法律设想:
(一)制定一部专门规定商主体行为规范的《商法通则》,赋予小商贩合法地位;
(二)放宽商主体必须经登记才能取得合法地位的要求,对于小商贩可采取登记主义,也可采取非登记主义,但要降低登记门槛,对于不登记的小商贩,只需要尽到卫生安全注意义务,以及对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义务就应当予以准许摆摊设点经营;
(三)规定一定时间内允许或不允许小商贩经营,如规定卖早餐必须在八点之前收摊,其他商品在下午七点之后允许摆摊,以不占道,不影响市民上下班为准;
(四)规划好城市道路,在一定区域内允许摆摊,严格规定不准占用车道经营,否则可警告或者适当罚款。
总之,长期放任小商贩与城管玩“猫抓老鼠”的游戏不仅不能杜绝小商贩继续“影响市容”,还可能助长执法机关暴力执法,不以人为本的风气,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不利于民生的建设。
不如适当放宽,赋予小商贩一定的法律地位,使之有序参与经营活动,缓解就业压力,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建立共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