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概述

合集下载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一、概念1、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水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具体的说,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3、共同海损:指在海洋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人为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4、施救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5、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遭遇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因救助或保全危险中船舶及货物所支付的报酬。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简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7、索赔时效:即索赔的有效期间,它是保险法确认的索赔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限制,索赔权利超过法定期限不行使即归于消灭8、碰撞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造成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被撞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9、船舶:是指能漂浮和航行于海洋、江河及其他可通航水域的运输工具,它包括所有凡是有船舶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

10、船舶保赔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是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担的但不包括在船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保险。

11、海上救助:(海难救助)是指对在任何水域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员由外界力量进行援助的行为12、和解:(协商和解)是指海上保险争议或纠纷发生之后,由保险关系双方进行磋商,经过相互让步,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结束纠纷的一种协议。

二、简答、论述1、海上保险的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保障对象的多变性(4)保险种类的多样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2、海上保险的功能:一般功能:经济损失补偿、组织防灾防损、分散风险;特殊功能:(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①保证企业正常经营②提高企业竞争能(2)促进对外贸易发展:①安定贸易资金②协助融通贸易资金③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3、海上保险分类:(1)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分:①货物保险②船舶保险③运费保险④责任保险⑤保障与赔偿保险;(2)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分:①定值保险②不定值保险;(3)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分:①航程保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4、海上保险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5、海上保险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条件:(1)必须在法律允许解除的范围内(2)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3)一般要受时效限制(4)一方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对方6、保险利益原则意义:(1)海上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2)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7、海上风险种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8、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第八章 海上保险

第八章  海上保险

第三节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基本险: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专门险:海上冷藏货物险 海上散装桐油保险
一、基本险及其保险责任 (一)平安险(FPA) 原意仅负责共同海损 和全部海损,现在也 负责赔偿单独海损
保障内容: 1、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 3、意外事故前后又遭受自然灾害造成 的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 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对遇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 货损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不超过 保额为限
意外事故
偷窃、破碎、雨淋、 受潮受热、发霉、 串味、玷污、短量、 渗漏、钩损、锈损 特殊外来风险
外 来 风 险
二、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
全部损失 实 际 全 损 推 定 全 损 协 议 全 损 部 分 全 损
部分损失 单 独 海 损 共 同 海 损
费用损失 施 救 费 用 救 助 费 用 特 别 费 用 额 外 费 用
(二)航程保险 1、不载货: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 开始,至目的地抛锚或系缆完毕时为 止。 2、载货: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 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 最多不得超过30天,如超过应事 先征得保险人同意,最长90天。
四、免赔额的规定 (一)每次事故扣除免赔额,采用绝对免赔 额。 (二)只适用单独海损 (三)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间航程的 单独海损,只扣除一个免赔额 (四)碰撞责任、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施 救费用不扣免陪 (五)船舶搁浅后仅为检验船底是否受损而 发生的干坞费等合理费用不扣免陪
(二)战争、罢工风险 (三)油污风险 (四)其他风险 1、特殊风险 2、罚款 3、各项费用赔偿 4、其他费用 二、船东保赔协会不保的风险 (一)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 (二)会员船东的故意行为 (三)国际公约规定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 (四)船舶延迟引起的间接损失

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必须是属于海上及航海中的风险 二是必须是某种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
海上风险
二、海上保险合同规定承保风险的方式 列明风险方式(我国保险条款) 一切风险+除外责任
海上风险
三、海上风险的分类
按照海上风险的性质,可分为海难和外来风险两种 海难又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 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海上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三、海上保险的特征
1. 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2.致损原因的复杂性
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5.保险种类的多样性
4.保险关系的国际性 6.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海上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5505人0人 1816836人3人
一艘往从沙特阿拉伯开往埃及的“萨拉姆98” 号客轮起火后,在红海水域沉没。
1000人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 所造成的风险。
➢外来风险与海难的区别是:外来风险并不使海上 固有的。海上保险所承保的外来风险一定是意外的, 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
海上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令以及 行政措施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 险与损失。
➢保险人可以特约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 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
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海上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海上保险是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 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约定 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保 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而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 任,承担约定的经济补偿责任的 一种协议。

第三节 海上保险

第三节  海上保险

附加险(Additional Risk)
• • • • • • • • • (1)一般附加险 ( General Additional Risk)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保险货物由于偷窃行为整件提货不着所造成的损失 *淡水雨淋险 ( Fresh Water Rain Damage) 保险货物由于淡水、雨水及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 *短量险 (Risk of Shortage) 保险货物发生数量短少和重量短缺的损失 *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保险 货物由于混进杂质或与其他物质相接触而被玷污 的损失 • *渗漏险 (Risk of Leakage) • 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由于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损失
• 预约保险单与流动保险单的不同点: • 预约保险单没有保险总金额,为外贸进 出口公司投保提供了方便。国际保险市 场上外贸公司投保人较多采用。 • 流动保险单则有保险总金额的限制,当 逐批起运货物的保险金额总和达到保险 总金额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主险责任范围:
• • • • •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平安险简称F.P.A,我国保险界长期使用这一名称。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水渍险简称W.A, 也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名称。按原 文意思是“对单独海损也负赔偿责任”,即水渍险对 平安险不负责的部分也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水渍险除包括上列 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 海上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 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All Risks) 一切险简称A.R.,原文意思与我国的名称是一致的。 我国条款规定: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 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即包括附加的11种一般附加险)。

1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概述


共同海损的认定先考虑数字规则中的规定;当数字规则 没有规定时,再参照字母规则中的规定。
共同海损理算的采用

目前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均由民间组织制定,其适
用须以当事人的约定选择为前提的。

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
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
该法的规定。
国际公约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我国1994年加入。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我国1993年加入。
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1977年生效。 我国未加入,但是很多做法采用。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 :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我国未加
入。

鹿特丹规则 : 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 合同公约》简称。 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 字仪式, 将取代现有的3个国际公约,适用整个航程集装

运费分类

普通班轮运费---运送他人货物

运费按支付方式

预付运费—装运港----货运险 到付运费---目的港----运费保险(船东或营 运人为被保险人)

租船运费---船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运 送自己货物的租船费用。---租船运费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格术语

熟悉国际运输种类
掌握海上保险的种类(重点定义)
1.1 海上保险定义与特征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
俗称水险,是指以同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 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海上保险是指对船舶及其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海上运输所引起的责任纠纷以及航行中的人员伤亡事故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

海上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领域,它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权益保护和风险分担的保障,对于保障商品交易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是指在航行过程中对船舶及其货物的损失和风险进行保险,以确保海上航行的交易安全性和稳定性。

它是通过投保船舶货物保险、航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第三方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保护保险人的权益。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体保险:投保船体保险是指对船舶自身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货物保险:投保货物保险是指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在装船、运输和卸货过程中的损失,如灭失、破损、腐蚀等。

•人员保险:投保人员保险是指对海上航行中的船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的保险。

•第三方责任保险:投保第三方责任保险是指对船舶在航行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保险,以保障船东、船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 海上保险的功能和意义海上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具有以下功能和意义:•保障商品交易:海上保险为海上贸易提供了保障,确保船舶及其货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分担风险:海上保险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将船舶及其货物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分散了风险,降低了商业活动中的风险成本。

•维护金融安全:海上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对于保护船东和货主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维护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推动国际贸易:海上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了商品和货物的流通性。

•促进经济增长:海上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保障海上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3. 海上保险的主要类型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海上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船体保险:船体保险是对船舶自身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海上保险概述(ppt 64页)

海上保险概述(ppt 64页)
4.海啸
海啸是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引起海水巨大涨落现象,导致航 行于海上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损毁或灭失。可分为地震海啸 和风暴海啸两种。 地震海啸指由于海底的地壳发生变异或海底的火山喷发而 引起海水剧烈的震荡产生巨浪; 风暴海啸是指因海上风暴引起海面异常升起形成的巨浪, 致使货物和船舶受到损害或灭失。 海啸的破坏力很大,尤其是袭击某一拥挤港口或地区,会 使船舶互相碰撞,船只沉没,甚至把一些大船冲向海滩,退 潮时发生搁浅等。
85825人2人
苏苏拉拉威威西西岛岛海海域域一一艘艘载载有有数数百百名名难难民民的的客客轮轮沉沉 没没。。 一一艘艘塞塞内内加加尔尔客客轮轮因因超超载载在在冈冈比比亚亚附附近近海海域域沉沉
没没。。
5505人0人 1816836人3人
一艘往从沙特阿拉伯开往埃及的“萨拉姆98” 号客轮起火后,在红海水域沉没。
历历史史上上1010 大大 海海 难难 事事 件件
死死亡亡人人数数
““泰泰坦坦尼尼克克号号”” 载载着着22222244名名乘乘客客和和船船员员,,从从伦伦敦敦开开往 纽往约纽,约途,中途撞中上撞冰上山冰,山船,折船断折成断两成半两后半在后芬在兰芬海兰域海沉 没域。沉没。
“兰“兰开开斯斯特特里里亚亚号号””遭遭战战机机轰轰炸炸,,在在英英吉吉利利海海 峡峡法法国国卢卢瓦瓦尔尔河河口口海海域域沉沉没没。。
在船舶保险中,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过程中 的意外事故,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机器船体的潜在 缺陷,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以及被保险人 意外的修船人或承租人的疏忽。
海上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令以及 行政措施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 险与损失。
海上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 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

3、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这种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于船舶转让而产 生的。《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 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 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 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 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 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 费退还被保险人。”
2、保证。(1)保证又称担保(Warranty),是 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 特定义务的承诺,如船级保证、适航保证。(2)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了被保险人违反合 同约定的保证条款后的责任。 《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 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 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 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 2、凭证。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是 海上保险单(Marine Policy)。海上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公平合理的 方法分散风险,通过保险,船东和货主的 损失便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赔偿。因 此,损害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之一。 2、这种赔偿,仅限于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海上保险法不允许任何人企图 通过海上保险合同获取额外利益。
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1、含义。(1)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指保险人应对并且 仅对其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 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 任。近因一般是指对损失最具有影响力和 占支配地位的原因。(2)近因表明保险事 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bxx6.1海上保险22

bxx6.1海上保险22
(1)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 不同的贸易术语决定了贸易中哪一方具有可保利益。 FOB(free on board):买方负责运输费用和对运输途中的货物灭
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C&F(cost and freight): 买方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卖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6、特别附加险
承保导致货损的某些政府行为等风险,包括: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险、拒收险、黄 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中国香港(包括九龙)或是中 国澳门存仓火灾责任扩展条款
7、特殊附加险
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
18
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案例: 某进出口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羊肠衣,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海上货物运 输一切险。按照正常运输该货,08年2月8日出运,4月可抵德国。但由于过 境波兰时,波兰政府突发禁止动物类产品过境的命令,而被迫在波兰境外
14
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分析: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成交, 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 。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 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 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 则由买方承担。虽然本案中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 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但保 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 的保险合同关系;而福建进出口公司即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 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故其没有索赔权。
(2)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计算 1)CIF价格条件下,保险金额=CIF价×(1+加成率) 2)CFR价格条件下,保险金额根据费率倒推

海上保险法概述

海上保险法概述

海上保险法概述引言海上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海上运输中的货物、船只和航运公司免受潜在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保险法则是根据国际海商法的原则制定的,旨在规范海上保险的合同关系、责任和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

本文将介绍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海上保险法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法是一种特定于海上运输风险保险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程序。

海上保险法主要涉及到货物、船只和航运公司的保险事宜。

海上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海上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海上保险法的核心。

合同的各方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重要条款。

2. 保险责任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的责任。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根据合同的条款支付赔偿金。

3.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保险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保险人应支付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5. 争议解决海上保险合同中可能会发生争议。

根据海上保险法,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保障,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海上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几个方面的作用:1. 保护利益海上保险法保护了货主、船东和船运公司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发生损失或争议时,受益方可以依据海上保险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海上运输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可能会受到天气、海况、海盗袭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海上保险法提供了一种机制,降低了货物运输的风险,并使各方能够在发生损失时得到合理的赔偿。

3. 促进贸易海上保险法的存在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1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 海上保险概述
1.1 海上保险定义与特征 1.2 海上保险的分类 1.3 海上保险涉及的法律、国际公约 1.4 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 1.5 海上保险与国际航运
学习目标
了解海上保险的概念 熟悉海上保险的特征 熟悉国际贸易常用FOB、CFR、CIF、CIP价
预约保险(Open Cover Insurance)
又称“开口保险”。 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订立一个
协议, 规定总的保险范围,包括险别、费 率、运输工具、航程区域以及每批货物的最 高保险金额等。
预约保险特点
保险期限采取约定或不约定两种。 如果不约定期限,一方取消合约,仅需提前 30 天 提交书面通知。
租船运费---船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船合同运 送自己货物的租船费用。---租船运费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主要指船舶的碰撞责任保险 。 碰撞责任保险只对碰撞船舶及其所装货物的损
失负赔偿责任;而对被保险人因碰撞事故的后 果引起的对码头、或其他类似建筑物、或附上 财物的损失, 依法清除残余物体,人员伤亡, 以及被保险船舶上货物的补偿责任等则不予负 责。
格术语 熟悉国际运输种类 掌握海上保险的种类(重点定义)
1.1 海上保险定义与特征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Concept of Marine Insurance )
俗称水险,是指以同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 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
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海、陆、空风险; 财产损失风险、利益损失风险、责任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恶劣气候、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海
按平均费率预付一笔保费,多退少补。
流动保险特点

1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概述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1. 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2. 承保标的的流动性
3. 保障对象的多变性
4. 保险种类的多样性
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
三、海上保险的作用
提高企业竞争力 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安定贸易资金 协助融通贸易资金 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
“泰坦尼克号”保险赔偿案
“泰坦尼克号”在开航前还向劳合社 的承保船舶辛迪加投了船壳和机器保 险及附加险。劳合社的赔付金额则为 船壳和机器100万英镑,其他附加险 40万英镑,共计140万英镑
流动保险单(Floating Policy)
适合于约定期间内分批发运、品种单一的进出口货物; 约定一个总保险金额; 运一次,报一次; 保费先预先缴纳, 全部批次运完再结算,多退少补。
总括保险单(Blanket policy)
又称闭口保险单。是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间内,
对一定保险标的的总承保单。
适用于整批成交多次分批出运、运输距离短、每次出运货 物的种类及价值相近的货物保险。
先预付总保费,事后不用结算; 起运不必通知,出事故时再通知; 赔款在保险总额内扣完,保险责任终止。
补充
船舶保险
定义。是以各种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 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按航行区域分 远洋船舶保险
适合于船名未知、按FOB、CFR价进口的货物; 由买方逐笔投保的一种保险单; 船舶名称及开航日期两栏填写“船名与航期有待货主
日后通知”的字样。 买方货主接到国外卖方通知船名和航期后,立即通知
保险公司签发批单,以此核算保险费的差额。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适合于在约定期间内运输若干批的进出口货物; 以FOB、CFR价进口货物的买方常用; 通常以暂保单签订; 未约定总保险金额,规定每船责任限额控制责任; 装一批,报一批,据此计算保费; 对每批货物按航程承保; 保险费装船后收取或定期结算收取。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1997年2月5日,航运公司投保的“东风”号轮船在海上触礁沉没。 航运公司认为,“东风”号轮船已投保了船舶保险,“东风”号轮船触 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在保险期限内,它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 金,遂于2月7日派人到保险公司交纳第二部分保险费1000元,并要求保 险公司赔偿“东风”号轮船沉没的损失。保险公司则坚持,它与航运公 司虽有保险合同,但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部分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并拒收该保险费,不予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航运公司 便起诉到法院。
适用定期船舶保险条款的运费保险; 适用航程运费保险条款的运费保险
案例分析
1996年3月1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船 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自1996年3月11日零时到1997 年3月10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费为3000元,分两次交纳, 1996年8月20日交纳2000元,1997年1月10日交纳1000元。合同签订后, 航运公司于1996年8月20日按合同约定交纳了2000元保险费,但1997年 1月10日没有按期交纳另一部分保险费1000元。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
一、海上保险概述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三、船舶保险 四、其他海上保险产品
4.1 保赔保险
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 担的,却又不属于船舶保险承保范围的责任风险的保险。
——保赔协会则是船东之间相互保险的互助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保赔协会向会员提供无限的赔偿责任 ( 油污责任例外 ) ;
1.2 海上保险的种类
—— 按保险标的分类: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海上钻井平台保险,油污 责任保险,租金保险,船员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 按保险期限分类:定期保险,航程保险,混合保险,停泊保险 —— 按货物的承保方式分类:逐笔保险,流动保险,预约保险,总 括保险

国际贸易保险实务---第三章-海上保险概述课件(全)

国际贸易保险实务---第三章-海上保险概述课件(全)
第三章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 (一)共同海损的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二)船货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最初形式
二、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
三、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四、中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海上保险的发展 1、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垄断 2.民营保险公司阵营
(二)新中国的海上保险业
四、以船名确定为标准划分 (一)船名已定保险 (二)船名未定保险 1.预约保险 2.流动保险
第四节 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一、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内在联系 1.海上保险依赖于国际贸易而存在 2.国际贸易离不开海上保险的保障 3.两者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
二、贸易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 (一)卖方办理保险的实务过程 1.保险办理过程 2.应注意的问 海上保险的定义、范围与特点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 二、海上保险的范围
(一)承保标的的范围扩大 (二)承保风险的范围扩展 (三)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的变革
三、海上保险的特点 (一)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二) 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三)被保险人的多样性 (四)海上保险险种和险别的多样性 (五) 海上保险的国际性
第三节 海上保险的分类
一、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划分 (一)运输货物保险
(二)船舶保险 (三)运费保险 (四)碰撞责任保险 (五)保障与赔偿保险 (六)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二、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划分 (一)定值保险 (二)不定值保险
三、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划分 (一)航程保险 (二)期间保险 (三)混合保险

海上保险概述—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概述—海上保险

03 海上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⑴船舶保险 (Hull Insurance)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 种类型的船舶为保 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⑶运费保险 (Freight Insurance) 运费保险是指以船舶营运中的 期得或已交的运费为保险标的 的一种保险。
⑷保赔保险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保赔保险是指由船东自己组织起 来,彼此之间相互保障,共同分 担属于船东承担责任的一种互助 性保险。
⑵海上运输货物保 险 (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是指以航行于国际 的海轮运输货物为 保险标的的一种保 险。
二、按保险价值பைடு நூலகம்类
⑴定值保险 (Valued Insurance)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 标的的价值作出约定,并把此约定价 值订立在保险合同内的一种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
⑵定期保险 (Time Insurance) 定期保险是指保险 双方当事人约定以 具体的期限为保险 责任起讫的一种保 险。
⑶混合保险 (Mixed Insurance) 混合保险是指即以 一个航程又以具体 的期限为保险期限 的一种保险。混合 保险主要以航程为 主,但为了避免航 程过分拖延,又用 一定的时间加以限 制,两者以先发生 为准。
4、按承保方式分类
⑴逐笔保险(Specific Insurance) 逐笔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单次,逐笔向保险人投保货物或船舶的 一种保险。
⑵预约保险 (Open Cover Insurance) 预约保险是指保险双方约定总的保险范围并签定预约 保险合同的一种长期保险
⑶总括保险 (Blanket Insurance) 特点是规定保险总金额;不规定每船限额;发运一批,不必申 报;事先一次付清保险费。

第2节 海上保险

第2节 海上保险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海上保险
三、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
1. 基 本 险
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一切险 (All risks, AR)
平安险 பைடு நூலகம்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既保障海洋水域的风险,还保障与海洋运输有关的内河风险或 路上风险;如果保单附有“仓至仓”条款,保险人的责任还要 延至货仓。

(三)复杂性
第二节
(一)船舶保险
1.船舶保险的承保内容
海上保险
三、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
(1)船舶 (2)与船舶有关的利益 (3)船东或承租人应付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障与责任赔偿保险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保险,指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时 可能产生、但不包括在船舶险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
1、人身伤亡和疾病; 2、遣返、派遣及其费用; 3、碰撞及污染责任等。
第二节
(五)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海上保险
三、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
1.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可保障以下四个阶段。
2.附加险-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
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又称普通附加险 (2)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不同之处有两点:
一是特别附加险承保不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二是导致特别附加险的货物损失原因往往与政治、国家行政管理以 及某些特殊风险相关联,我国现行的特别附加险有六种。
案例1
案情分析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 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 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 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 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 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 ,并指出在投保CIC(中国保险条款,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 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二十章 海上保险

第二十章  海上保险

第二十章海上保险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一、保险与海上保险保险是指用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缴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时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保险是一种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或共同克服不确定的经济困难的经济制度。

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的,为财产保险;共同克服不确定的经济困难的,为人身保险。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一种制度。

二、一般规定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海上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范畴,是一种赔偿合同,其目的是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当保险标的因发生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海上事故而遭受损失或产生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从而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2.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随具体险种的不同而不同,根据我国《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以及保险费等。

I)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保险人(Underwriter, Insurer),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享有保险费请求权的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被保险人(Insured),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可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能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海上保险概

海上保险概


保障国际贸易中正当利润的实现
二、海上保险合同要素
1、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2、合同关系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济人 保险公正人
3、保险合同的客体:一种可保利益 4、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1)声明部分 保险标的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 (2)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 (4)保险期间 (5)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三讲 海上保险概论
一、海上保险概述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的概念 2、海上保险的范围 船舶、货物等其他动产 收益、运费、利润等 相关人员、责任等 3、海上保险的特点 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保险险的国际性 3、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1)贸易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 卖方办理保险的过程(CIF\CIP) 买方办理保险的过程(FOB\CFR) (2)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保证贸易商的正常经营 有助于提高贸易商的竞争力 保障国际贸易资金和货物的安全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承保;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 。 后果:CMC第223条
基本原则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保险人知道被保 险人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 的重要情况,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人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 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 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
基本原则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保险人在行使 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 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 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九)保险金额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例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超过部分无效
海上保险合同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与解除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1、订立
要约 – 要保;承诺 – 承保 2、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协议书; 暂保单、保险凭证 -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
自然灾害-狂风、海浪,地震、海啸等; 意外事故-碰撞、油污等责任事故。
概述
1)危险的发生与否不确定 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3)危险发生的原因和后果不确定 事故发生引起损害性后果 2、有社会需求-保险的功能 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集中多数人资金-分摊个人风险 3、损失补偿制度 保险补偿 v. 保险费
海上保险合同
(二)保险标的 – 第218条 (三)保险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第一节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一、海上保险的概念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1、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1)承保的标的主要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2)承保的事故是指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承担海洋危险。

2、海上保险的定义它是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与补偿的一种保险3、发展保障范围海上内河、陆上、空中种类船舶、货物、运费海上固定设施保险标的物质财产二、海上保险的特点l、承保风险的综合性范围广泛:海上风险&陆上风险种类复杂多样:海上固有风险(海啸、流冰、触礁)&外来风险(火灾等)形式:动态&静态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定值性:由流动性带来的,因为同一标的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价格,容易引起争议,所以采取定值保险因为流动性,因此也需要委托当地机构勘察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随意转让原因:✓货物运输时在承运人的管辖下,与委托人无关而一般财产保险,因为财险合同的属人性,所有权的变化导致风险可能变化所以要通知保险人。

运输货物保险不用经过保险人同意,可以随意转✓货物的在途交易是很常见的,几经转手,承保对象多变4、险别、险种的多样性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包、、联运目前已海陆空为主;邮包使用邮局,适用于样品买卖,不适用于大宗商品;联运指使用两个以上,如海陆联运险种下细分险别: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附加险基本险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分成一般(11)、特别(6)、特殊(国内2/国际3)5、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保障国际间经济交往,涉及国际法规的适用,利用再保险在国际间进行分保再保险:传播较贵,损失大三、海上保险的作用(一)补偿经济损失保险最基本的职能(二)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三)促进防灾防损,起到减少损失的作用(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国家节省外汇资金收保费收的是外汇,保费是非贸易外汇收入附,简介贸易价格术语:1.贸易价格术语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2.常用价格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1)FOB(Free on Board)装船港船上交货“每吨30000英镑FOB上海”☆买方办理保险买方订船通知卖方,卖方装货,承担装船前风险,货物上船后以及整个运输过程,买方承担风险(2)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运费,俗称“到岸价格”,但本身有歧义,因为卖方本身上只负责装船前包括货物安顿好的风险“每吨10000马克CIF汉堡”☆卖方办理保险卖方订船、装货,支付到达目的地的运费、保费,承担装船风险,但实际上并不承担运输过程的风险。

卖方是投保人,实际上被保险人是买方(3)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运费☆买方办理保险卖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买方买保险✓进口:CFR&FOB保险在国内办理,节省外汇支出出口:CIF✓但实际操作中,大都相反,方便省事第二节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一、海上保险的起源(一)共同海损起源说公元前916年的罗第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凡是由于减轻船舶载重量而抛弃入海的货物,如果是为全体利益损失的,应当由全体分摊偿还。

”后形成“一人为众,众为一人”(One for all,a11for one)的原则。

这一原则一直沿用到今天的共同海损规则中。

(二)船舶抵押借款(Bottomry Loans)制度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借款制度。

当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要付出比一般贷款利率高的多的利息,条件是以本次出海的船舶作为抵押。

如果船安全抵达目的地,借款人必须将本利如数归还。

如果船在中途失事,借款人则可依损失程度免去一部分或全部借款;在这里,放款人相当于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作为抵押的船则是保险标的,所收利息中高于普通利息的那一部分实际上含有保险费的性质,船损失时放款人不再收回的借款就相当于他对借款人预付的赔款。

(三)货物抵押借款(Respondentia Loans)起源说虽然抵押物不同但是和船舶抵押的运作相同共同海损只强调了损失的分摊没有涉及补偿自己损失的那部分没人补偿所以是海保的萌芽抵押借款制度有损失的补偿现代形式海上保险的起源雏形二、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的发展(一)意大利是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的发源地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是由意大利流传至西欧各地的世界上第一张海上保险单比萨(Pisa)保单即产生于此:真正意义上的保单有保险责任世界上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也诞生于此(二)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形成与发展1、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形成2、劳合社简介:咖啡馆海上保险最初有若干的承保人是一个保险市场3、《1906年海上保险法》劳合社的海保单作为英国的标准保单三、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第三节海上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标的分类(一)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以各类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只要在海上的财产部分都是工程船海上石油钻井平台运费租金相关利益和责任(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以海轮运输的货物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货轮在海上运输针对货物的保险压仓物、衬垫物不是货物船员的私人行李不是货物的外包装是(三)运费保险(Freight Insurance)以运费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运费一般分为两种:1、普通运费:按照运输提单收取的运费提单:运输合同的凭证预付运费:对于承运人没有风险不需要保险到付运费:承运人有风险需要投保保付运费:保证一定会给运费不需要投保2、租船运费:船东出租船舶而收取的租船费预付、到付、保付都需要保险可以在船舶保险的附加(四)保赔保险(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以船东违反运输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赔偿责任所有的不保责任船东可以互保有保赔协会不是保险公司办的(五)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Insurance for Offshore Oil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是承保海上石油开发全过程中所遭受风险损失的一种专业性综合保险。

综合型险种勘探开发到报废责任财产船舶建造一揽子保险二、按保险价值分类(一)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并载明与保险合同中,以这个约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并按此赔偿的保险。

保险价值+预期利益都可以保(二)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并不约定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投保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

基本没有货运险大都采用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在保单上一般表明“价值为”或“So Valued”三、按保险期限分类(一)航程保险(Voyage Insurance)是指双方对保险标的所负的责任的起止是以保单上所载明的航程为准的。

起运港到目的地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如:新港至利物浦装载货物的:货物上船时开始完全卸载下来责任终止空载货物:起锚抛锚适合于不定期运货的船舶(二)定期保险(Time Insurance)是指双方对保险标的所负的责任的起止是以确定的期限来划分的。

如:自2004年3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注明时间点&时差船舶保险时使用(三)混合保险(Mixed Insurance)混合保险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既以航程又以时间作为保险期限;加以限制另一种是指保险责任既包括海上风险又包括陆上风险,是海陆责任的混合(四)停泊保险(Port Risk Insurance)承保船舶因不营业或者需要维修等原因,在港内长期停泊期间所发生损失的保险。

船舶大都为定期计算停泊退费停泊的风险比航行的风险小调整费率(五)船舶建造保险(Builder’s Risk Insurance)综合性险种是承保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直到船舶建成下水时为止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损失的保险。

从材料积累、建造风险、责任风险、下水试航四、按承保方式分类(一)逐笔保险(Specific Insurance)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一笔一笔来商定保险项目和承保条件的保险。

每条船情况不同(二)流动保险(F1oation Insurance)是一种约定的定期保险,即保险人对投保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所运输的一定量的保险货物实行总承保的保险适用于运输单一商品,每批货物价值不等。

约定总的保险金额,写明货物的名称、险别、航程范围、时间。

规定一条船的最高限额,即货物的价钱,每次都要通知保险人,送货的价钱累积到总保额时,就停止,同时有时间限制,最后多退少补。

(三)总括保险(Blanket Insurance)与流动保险基本相似,不同的是投保人一次付清保费。

适合于单一商品,每批货物价值相等。

固定总保额,出航时不用通知保险人,发生损失通知即可。

损失赔款金额达到保额时就终止,同时有期限规定。

有恢复条款,可以恢复到开始时的保额,最后不退保费。

(四)预约保险(Open Cover Insurance)是保险双方约定总的保险范围并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长期保险。

适合于货物品质多,不约定货物的名称,规定一批货物的最高限额。

不用事先交保费,定期结算保费。

每次运输都要申报,允许漏报或者补报。

没有期限,提前30天通知对方,就可以终止保险。

流动保险、总括保险和预约保险在承保方式和内容上的异同比较本章复习思考题1、试述海上保险的定义、特点2、试述海上保险的起源、和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的形成3、海上保险的分类方法及其种类有哪些?4、了解常用价格术语和海上保险的关系。

参考教材第一、二、三、四章的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