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爆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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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爆器管理制度

发爆器管理制度

发爆器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1.1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第一”方针,促进矿井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强化我矿的发爆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2本标准适用于阳煤寺家庄矿发爆器管理。

2.发爆器检查标准2.1外套整齐不漏电,防爆间隙不超过0.2mm,充电5~30秒钟,氖灯发亮表明发爆器正常。

2.2使用毫安式电流表试验,一般50发发爆器充电一分钟,发电短路电流不低于90mA;100发发爆器充电20~30秒,放电短路电流不低于70mA。

2.3以上两项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处罚责任人20元。

3.发爆器的检修3.1无振动声音修理,电池松动、断线无电、三极管损坏,检修更换。

3.2震荡声音不正常、氖灯不启辉,二极管损坏、充电回路损坏,检修更换。

3.3震荡声音正常、充电时间长或氖灯不亮,氖灯损坏电压下降、回路断线、电阻变质,检修更换。

3.4空载放炮时,氖灯不灭、放电电阻损坏、回路断线、通电片接触不良、检修更换。

3.5刚充电,氖灯特亮、与氖灯所并电阻断线或损坏,所串电阻变质、短路,检修更换。

3.6分值电压低,氖灯分压电阻变质或受潮、本身启辉电压下降、检修更换。

3.7冲能减少,主电容容量减少,检修更换。

3.8发爆器的检修必须按照正规操作进行,因操作不当而造成检修过的发爆器不合格,处罚责任人20~100元。

4.发爆器的使用4.1员工领取的发爆器,必须当班交回,如当班没有交回的要及时汇报调度,没有汇报的处罚责任人20元。

4.2发出的发爆器收回时,发现仪器部分丢失的要扣本人的牌,并让其所在队的队长开条,月底根据所罚的条对丢失部件的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4.3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不汇报的罚责任人20元。

丢失仪器人员要照价赔偿。

4.4仪器房工作人员丢失发爆器,责任人除照价赔偿外并考核小组100元。

4.5对报废的发爆器必须入库,不能再启用。

报废的条件,可以择新利用。

5.发爆器的卫生5.1 上架的发爆器必须保持清洁,无灰尘。

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措施制度

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措施制度

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措施制度为了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本制度适用于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1.2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岗位人员的职责。

1.3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爆炸物品的购买和销售2.1 购买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

2.2 销售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销售。

2.3 销售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情况,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爆炸物品的储存3.1 爆炸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选择安全可靠、远离居民区的场所。

3.2 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3.3 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爆等设施,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四、爆炸物品的运输4.1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运输。

4.2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爆等设施。

4.3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驾驶,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五、爆炸物品的使用5.1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使用许可证。

5.2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3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建立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爆器使用及维修制度

发爆器使用及维修制度

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发放维修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发爆器的收发、维修、使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65条,制定本规定。

一、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收发1、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由安监科统一领取、发放。

2、每月一次对现使用和备用的发爆器进行校验及各项性能参数测试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3、发爆器防爆性能必须1天一次检查,备用发爆器防爆性能2天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4、入井前,专职爆破工到发爆器维修室办理领用发爆器、起爆钥匙(替休爆破工)手续,迎头安全员办理闭锁钥匙使用手续,发放人确认使用单位、使用人,并填写发放记录。

5、上井后爆破工、迎头安全员把所领取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要立即交回发爆器维修室并签字确认,未经批准严禁私自携带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存入其他地点。

6、爆破工、迎头安全员确认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完好(确认是否闭锁发爆器、确认钥匙有无破损、确认发爆器通电放电正常)后领取,不进行确认签字的不予发放。

7、每班下班后专职爆破工把发爆器(替休爆破工连同起爆钥匙一并上交)、迎头安全员把闭锁钥匙交回发爆器维修室,并注明存在问题,同时签字确认。

8、安监科负责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的台账管理,载明数量、使用时间、使用单位等信息。

(注:早班、中班有专职发爆器维修人员发放,夜班有群检站值班人员负责发放),第二天由发爆器专职人员对昨天夜班值班人员发放的数量及使用情况逐一检查,确保发爆器完好。

二、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维修1、维修工对上井的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进行全面检查维护,针对使用过程中存在故障进行维修。

2、维修的发爆器发放前,维修工对发爆器进行性能参数测定,确认完好并做好记录,放在待发位置。

3、维修工或收发人员收回发爆器时,必须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发现损坏的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损坏部位、配件损坏情况),并经使用人确认。

4、爆破工、迎头跟班区长把所领取发爆器、起爆钥匙、闭锁钥匙发现有异常或其他情况要当面对接发爆器维修人员。

发爆器管理制度--李建

发爆器管理制度--李建

A.程序是否巡检。

B.已放过炮的放炮点是否已经关闭C.是否已设置为开机自动运行,和自动重启1.3.2检查井下设备运行状态:定时观看单机版(煤矿井下通讯管理系统)井下设备安装示意图上,各分站、接收器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如工作正常,则分站显示为蓝色,接收器显示绿色;如不正常,则分站显示黄色标识,接收器显示为红色。

如有设备异常,要及时汇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1.3.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负责打印规定的报表。

2、智能连锁放炮系统使用、调校、维护与管理在智能连锁放炮系统正常使用过程中,任何人严禁损坏智能连锁放炮监控设备。

对故意破坏设备的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1使用与维护2.1.1进入工作面人员应携带人员识别卡。

2.1.2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2.1.3进入工作面的接收器要使用放炮专用接收器,以便设置警戒线,确保放炮时警戒区域内没有人。

2.1.4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供电队维护人员对系统维护时,分站和接收器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2.1.5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方可下井使用。

2.1.6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2.1.7设备维护人员应24小时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USP 不间断电源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2.1.8当电网停电后,如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小时,应及时更换。

2.1.9通风科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

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调度及值班领导,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2.2技术资料2.2.1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A.设备、仪表台账;B.设备故障登记表;C.巡检记录;D.检修记录;E.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2024年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范例(二篇)

2024年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范例(二篇)

2024年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范例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一、爆破器材管理1. 严格审核爆破器材的品种与数量,对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坚决拒绝发放器材。

2. 药库必须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且每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值班人员需对药库安全负全责,所有进入药库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

一旦发现威胁药库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

3. 火药库应设立详细的收发流水账目,并建立严格的领用和退料制度。

每日必须核对账目,确保账物相符。

4. 库内严禁存放任何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定期检查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的完好情况,一旦发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并处理。

二、岗位责任制(一)爆破工程负责人岗位职责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对建立健全爆破安全管理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2. 监督并指导爆破员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一旦发现违章现象,应立即制止并有权停止其作业。

3. 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库房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硬件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以及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爆炸事故和案件。

4. 严禁安排未经培训或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5.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及剩余品种、数量,督促将剩余爆破物品及时退回库房。

6.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现场每班都有专人负责领取、运输、保管和使用爆破材料,并建立使用情况登记台账。

7.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厉打击私拿、私藏、私借、转让、转卖、转送、滥存、乱放爆破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管员岗位责任制1. 深入学习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2. 确保民爆物品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得超量存储,且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3. 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出入库手续。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范文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范文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爆破施工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对象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爆破施工单位和从事爆破作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三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分类和使用第四条爆破器材按照功能和用途分为导爆索、延时引爆器、电火花装置等。

第五章管理责任第五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划定爆破器材管理的责任范围,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第六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委派专人负责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爆破器材的入库管理第七条爆破器材应在专门的仓库中进行存放,仓库应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器材的安全性。

第八章爆破器材的领用和发放第八条临时需要使用爆破器材的,应填写领用申请和使用计划,经过审核后方可领用。

第九章爆破器材的保养和维修第九条爆破器材的保养和维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器材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第十章爆破器材的报废处理第十条爆破器材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使用的,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对于因故损坏的爆破器材,应及时进行记录,并进行修复或报废处理。

第十二章爆破器材的安全操作和使用第十三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对从事爆破作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和使用爆破器材的能力。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器材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后,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清点,确保无遗失。

第十七章爆破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第十八条爆破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十九条对爆破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爆破事故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爆破器材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爆破器材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科学、环保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和单位应当设立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企业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应当保证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投入,确保爆破器材安全。

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八条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按照生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组织生产。

第九条爆破器材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销售爆破器材。

第十条销售爆破器材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向购买者查验购买许可证,不得向没有购买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爆破器材。

第十一条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爆破器材安全运输。

第四章储存和使用第十二条企业和单位储存爆破器材,应当依法取得储存许可证,按照储存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储存方式储存爆破器材。

第十三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安装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爆破器材安全。

矿井放炮管理规定

矿井放炮管理规定

关于爆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各矿井:焦煤集团爆破管理规定(草稿)已经通风处讨论,现发给各矿井征求意见。

望各矿井认真组织有关人员提出修改意见,于5月10日前发到通风处邮箱。

2012年5月2日焦煤集团爆破管理规定(草稿)(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为加强矿井爆破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作业程序、杜绝爆破事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上级有关爆破管理要求,重新修订焦煤集团爆破管理规定。

第一节爆炸材料的贮存第1条井下新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按照《规程》第三百零三条至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2条井下新建爆炸材料库的设计,必须报焦煤集团批准后,方可施工。

竣工后,经焦煤集团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领取公安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后,方可使用。

第3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及每个硐室、壁槽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炸药与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爆炸材料库内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4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第5条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发放硐室的设置、管理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二节爆炸材料的管理第6条爆炸材料在贮运、保管、计数、编号等过程中,应轻拿轻放,并要防火、防潮,远离热源。

第7条严禁任何人员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库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沙箱、消防水等)必须符合规定。

井上、井下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8条矿井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不同厂家、不同批次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同时发放给同一个爆破工。

第9条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做好记录。

关于印发《发爆器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发爆器管理制度》的通知

陕彬大矿司发〔2021〕69号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发爆器管理制度》的通知矿业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矿业公司制定了《发爆器管理制度》,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2021年2月7日发爆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发爆器统一采购,集中编号管理,并建立入库台账、测试记录及发放领用记录。

第二条入库发爆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具有煤安标识,煤安证号有效,合格证符合要求。

第三条发爆器是本矿井下放炮专用,不得私自领取做其它用途,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出现不良后果由责任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发爆器测试检查应遵循以下标准1.检查发爆器的外壳是否有裂纹,固定螺丝是否上紧,接线柱防尘小盖等部件是否完整,毫秒开关是否灵活。

2.用发爆器测试仪进行检测,检查法爆器放炮冲量是否大于8.7A2ms,检查发爆器是否在小于4ms内输出足够的电能并自动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3.检查发爆器开关拨到充电位是否充电,充电时振动声音是否正常,是否在20S内闪亮完成充电工作,是否存在刚充电发光管即亮等现象。

第二章单位职责第五条部门职责:1.机电管理部负责发爆器的计划、到货验收、入库前性能测试及爆破母线管理。

2.机电管理部负责每周测定爆破作业地点杂散电流并督促现场单位采取措施处理。

3.机电管理部负责全矿职工发爆器知识的培训。

4.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发爆器现场使用的监管工作。

5.材料组负责发爆器的采购及报废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职责:1.通维队负责发爆器的日常领用发放、维修维护、月度性能测试、保管及登记管理工作。

2.各使用单位是现场爆破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发爆器现场的规范使用及维护工作。

第三章相关规定第七条发爆器统一由通维队管理,集中存放在便携校验室,校验室人员必须认真管理好发爆器,摆放整齐,编号管理并登记造册建好台帐。

第八条发爆器入库前由机电管理部安排专人对煤安标识,煤安证号有效期,合格证等进行检查,确保符合使用要求;组织材料组、通维队对发爆器进行性能测试,不符合要求的发爆器严禁入库。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三篇)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三篇)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稳定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安全员、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爆破器材指的是用于进行爆破作业的各类器材,包括爆炸物、起爆器材、引爆器材、雷管等。

第四条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环保、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稳定存放和使用。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购置、领用和退还第七条爆破器材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且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对新购入的爆破器材进行验收,确认其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库存放。

第九条爆破器材的领用必须符合爆破作业计划和爆破任务的需要,且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条爆破器材的退还必须及时进行,不得擅自保留或私自使用。

退还时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的验收,确认其数量和质量无误后,方可完成退还手续。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存放和保管第十一条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仓库或保险柜内,且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爆破器材存放仓库和保险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且必须有人员进行日常巡视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和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任何破损或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处置。

第十四条爆破器材的保管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和技术知识,且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该职位。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使用和清点第十五条爆破器材的使用必须由持证人员进行,且必须请求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指导。

第十六条爆破器材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且必须符合爆破作业计划和爆破任务的要求。

第十七条爆破器材的使用必须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且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3篇)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3篇)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对爆品一定要包装严密,专车运输,不得混装其他物品。

出库时要严格清点验证,入库时也要当面核实,发现短缺,变质等问题,要当即追查。

2、装卸爆品要轻装轻放,火药雷管要分车装运。

车辆必须由专人押送,严禁烟火,防止意外爆炸。

3、爆品的储存仓库要设在安全地点,库区设置围栏、排水沟和消防装置、避雷装置、报警装置、防爆装置、防盗、防洪、防爆。

4、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温度适应,不得存放其他易爆物品。

5、库存量以适当时间为适,不得超贮,爆品要摆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经常验库,入库出库按产品时间依次定期轮库,防止变质。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禁止在库区使用烟火,禁止库内外附近爆炸使用火药。

7、井下使用的雷管、火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爆破证和出库单领取,保管员随时登记入帐,否则保管员拒付。

8、火药雷管必须直接带到工作场地,分别装入火药箱,雷管箱内,放在避开电器设备,顶板稳定的安全地点,不得随意乱放。

9、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体的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导电物体上。

10、装炮药时,无关人员退出现场,专由放炮员操作,必须严守操作规程,放炮时要把剩余爆品按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所有人员隐蔽好后,由放炮员按规程起爆。

11、卷线放炮,放炮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12、每班放炮后,由放炮员、安全员、班长负责清点,雷管、炸药当即登记入帐,有余办退库。

13、安检科每月检查一次火药库,警报器、消防器材和出入库退库情况,帐目手续等。

14、仓库保管员负责火药支领。

我矿安检科监督检查,发现情况向公安部门报告。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安全使用爆破器材并防止潜在的危险情况发生,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爆破器材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要求爆破器材使用人员持有相应的爆破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了解使用爆破器材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人连锁发爆器使用管理制度

三人连锁发爆器使用管理制度

三人连锁发爆器使用管理制度一、发爆器领用注意事项:1、仪器房:由仪器房值班人员每班进行全面检查发爆器、闭锁钥匙及遥控器,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2、放炮员:放炮员要凭牌领取自己的仪器,详细检查发爆器并测试参数,测试合格后领取下井,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在井下私自开盖、损坏、丢失。

3、瓦斯员要凭牌领取遥控器,详细检查摇控器完好情况,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在井下私自开盖、损坏、丢失,升井后交回仪器房,并换牌。

4、班长要凭牌领取闭锁钥匙,详细检查闭锁钥匙完好情况,磁性情况,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在井下私自损坏、丢失,升井后交回仪器房,并换牌。

二、井下使用注意事项:1、放炮钥匙由放炮员负责携带保管,遥控器由瓦斯员负责携带保管,闭锁钥匙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携带保管。

2、闭锁钥匙具有强磁性,要防止消磁;遥控器内主要是电子元件,要防止损坏妥善保管;因钥匙损坏、保管不善和丢失造成不能放炮的一律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3、每次放炮时,要严格执行好“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各自携带好自己的钥匙,三人都必须到达现场,在放炮联系单上签字方可放炮,如果拒签,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严禁为放炮方便,钥匙三人之间互换或交与一人或交与其他人员。

三、仪器交回注意事项:1、放炮员升井后要及时将发爆器交回仪器房,并保存好自己的仪器牌。

2、仪器房要在放炮员面前检查交回的仪器是否齐全、外壳是否完好,并及时对发爆器的参数进行检测。

合格的上架保存,不合格的要及时检修好,并向值班人员汇报做好记录。

3、遥控钥匙由瓦斯员交回仪器房,仪器发放人员要当瓦斯员面前检查交回的遥控钥匙是否完好。

4、闭锁钥匙由班长负责交回仪器房,仪器发放人员要当班长面前检查交回的闭锁钥匙是否完好。

四、仪器检修注意事项:检修时不得改变仪器的电路结构及参数,以免影响仪器的防爆性能;也不得改变元器件的规格和型号。

为确保煤矿及各项工程的安全生产、安全放炮,绝对禁止在井下检修,如发现故障应带到井上维修,对正常使用的要定期检查其各项工作性能,并逐台填写记录卡片。

放炮管理制度

放炮管理制度

为坚决遏制放炮事故的发生,确保井下放炮安全,现特制定新大地公司井下放炮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内容如下:1、经过区、矿审查,有2 年以上采掘工龄,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按规定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同时不少于2 个月的现场实习操作,经过通风区、队现场操作鉴定后,并同时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一通三防资格证》、《爆破作业证》、《爆破合格证》方可上岗。

(1)、发爆器①、每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专人专号,定期交回安全仪器房检修,发爆器不合格,严禁发放使用.②、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

③、数字式发爆器既能导通单个雷管电阻,又能检测爆破网络电阻,是有效检测电爆网络的先进手段, 因此全部使用数字式发爆器.(2)、放炮母线①、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线,不得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做放炮母线,不得有破口或者明接头。

②、母线长度不得小于最小撤人距离,通风队建立放炮员母线发放管理制度,母线及时补充,满足使用要求。

③、每一个放炮员、每一个工作面只允许配备一趟母线和一台发爆器。

严禁一个工作面使用2 趟母线.严禁生产队组私自备用发爆器和放炮母线。

④、每次放炮前首先对电爆网络进行导通。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⑤、严禁将雷管脚线取下当做连接线使用。

煤巷放炮母线必须直接与脚线相连,半煤岩和岩巷放炮可使用专用连接线连接。

⑥、放炮母线放炮前必须扭结短路,放炮后也必须扭结短路。

(1)、放炮员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2)、爆炸物品申领、实发、实耗、退库各环节记录必须有放炮员、操作人员签字盖章。

(3)、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背药工负责背运炸药,放炮员背运雷管,分别装在硬质绝缘的专用箱内并上锁。

严禁将雷管揣在衣袋内,严禁用背饭包等软质工具背运乳化炸药。

严禁放炮员或者背药工同时背运炸药和雷管。

(4)、井上、下运送雷管炸药的车辆及人力运送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1. 前言爆破器材是不安全品,属于易燃易爆、危害性大的品种之一、因此,在使用、发放和清退爆破器材时,必需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订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确保爆破器材的使用安全和管理规范。

本文将围绕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等管理环节打开介绍。

2. 爆破器材的分类爆破器材重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发射器和炮弹类,另一类是引爆器。

2.1 发射器和炮弹类发射器重要是指手枪、步枪、机枪、火箭筒等;炮弹类重要是指手榴弹、迫击炮弹、火箭弹等。

2.2 引爆器引爆器重要是指爆炸性材料,包括信管、雷管、装药、引爆药等。

3. 爆破器材的发放管理制度3.1 爆破器材的领用人员机关、单位和个人领用爆破器材时必需是经过训练合格人员。

企事业单位领用爆破器材时必需具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爆破器材的发放手续在发放爆破器材前,必需填写发放申请表,由被发放的人员签字,发放单位主管签署审核,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领取。

3.3 爆破器材的使用计划领用人员在领取爆破器材后,必需依照使用计划使用,不得任意擅自使用。

如需更改使用计划,必需报请领导批准。

4. 爆破器材的清退管理制度4.1 爆破器材的清退备案爆破器材在使用完毕后,必需进行清退备案。

领用人员必需认真核对所借爆破器材的数量、型号和情形,填写清退备案并交由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4.2 爆破器材的清退程序在爆破器材清退时,必需先由领用人员提出清退申请,并附上有关清退资料,由管理部门核查后审核备案。

待审核通过后,领用人员方可清退爆破器材。

4.3 爆破器材的清退时限爆破器材的清退时限为使用后24小时内。

如有特别情况需超时清退,必需经管理部门明确批准。

5. 爆破器材的保管管理制度领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妥当保管,确保不显现疏漏和遗失。

5.1 爆破器材的储存爆破器材必需储存在指定仓库中,保管人员必需具有相关证书并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储存安全。

5.2 爆破器材的保养领用人员必需依照使用说明书进行保养,确保爆破器材使用寿命。

发爆器管理制度

发爆器管理制度

发爆器管理制度
第二百六十条发爆器必须固定到使用人员,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发爆器及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
交他人。

只有在爆破电称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锁插入发爆器内。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拿起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缔结短路。


锁开关孔和爆破钥匙孔必须立即用防尘帽盖好,以防受潮,影响仪器
的正常重复使用。

第二百六十一条煮食发爆器应在清洁、干燥、无硫化物及无毒物
处存放。

井下使用的发爆器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规避机械电
气设备、干燥无淋水的位置,且不影响韦谢利。

当班工作完毕,地面
爆破工必须把发爆器带到地面,严禁存放在井下。

爆破工必须保护高血脂症爆器,严禁摔打和撞击。

发爆器在工作
中损坏之时,禁止在井下检修。

第八条二百六十八条发爆器由专人维修、更换电池,并且保证完好、杜绝失爆。

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必须定期校验,并实施防爆性
能检查,不符合规定严禁使用。

(一)每次售后维修均要试验发爆器放电天数,均不得大于6毫秒,毫秒开关每月检查一次清洗擦油。

(二)发爆器的电池短路电动势不低于2.5A/只,否则应更换电池,不允许用其它电池代替。

(三)发爆器长期不用之时,应将电池取出。

(四)维修时,杜绝碰伤限流电阻的胶封引线,不得改变本质安全
电路、电气参数及元件规格型号。

便携、光瓦、发爆器管理制度

便携、光瓦、发爆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仪)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便携仪的作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晋煤集通字〔2013〕1158号文件内容、太原煤气化“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加强便携仪的使用管理,保证便携仪的安全正常使用,特下发便携仪管理制度。

第二节管理制度第三条仪器干净、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各调节旋钮灵敏,电源开关灵活,显示正常。

第四条便携仪的电量充足、电池完好、读数显示器正常、报警器正常、外壳完好、机体无进水、电源电压符合仪器工作要求、仪器各调节电位器正常,读数显示器正常显示。

第五条仪器发放人员发放前对便携仪进行外观检查、电压检查,发现损坏时严禁发放,并将其交给维修工进行维修。

第六条便携仪调校员在调校前必须对便携仪进行检查,不完好的仪器经维修后方可进行调校。

第七条仪器发放工必须每班做好清洁工作,若发现不干净,予以罚款50元/次。

第八条禁止携带人员随便拆卸仪表,一经发现,不予接收,并进行上报。

第九条需要携带便携仪的人员,下井前到仪器发放室凭牌领取。

领到便携仪后通电按正确的操作程序检查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规定时方可携带入井。

使用人员要爱护便携仪,保持便携仪的通气窗干净,便携仪外部清洁。

第十条当在井下使用过程中出现欠压而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升井后交回充电室进行充电,以防止电池的过放电而影响精度,缩短电池寿命。

第十一条仪器发放工负责便携仪充电、收发和保管。

并做好仪器收发登记记录。

第三节配备原则第十二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 条相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对下井人员配备便携仪进行规定如下:(一)各级管理人员,包括:1、矿长、副矿长、矿长助理、副总。

2、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地测部、通风区、机电管理部、安监处所有管理人员。

3 、井下区(队)长、书记、副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

(二)部分岗位人员,包括:1、安检工、瓦检工、爆破工、测风工、监测工、抽放巡检工、抽放放水工、瓦斯抽放泵站巡视人员。

煤矿发爆器管理及考核办法

煤矿发爆器管理及考核办法

煤矿发爆器管理及考核办法第一章发爆器管理办法第一条发爆器是矿井开掘爆破作业的主要工具,对矿井爆破作业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全面实现发爆器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条发爆器的购买、领取、使用、退存、回缴、销毁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购买、领取、使用、退存、销毁发爆器,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发爆器。

第三条各涉爆单位根据当月使用发爆器情况制定需求计划通过集团公司统一进行购买,不得擅自采购未招标入围厂家发爆器。

第四条各涉爆单位发爆器专用管理部门负责发爆器的领取、保管、检测、发放、回收、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爆器专用管理部门负责验收、保管、检测、维护、充电、发放、回收工作,新领的发爆器必须逐台做好编号登记,存放在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内。

第六条发放人员以“爆破员备案表”为依据进行发放,双方必须当面检测发爆器的各项参数(峰值电压、供电时间、输出冲能是否符合要求),检测合格后,办理发放、领取手续,并做好详细的发放、检测登记。

对于不合格(峰值电压不足、负载电阻超标、充电未达饱和)的发爆器坚决不得发放。

第七条爆破员退存发爆器时,发爆器室保管员必须检测发爆器的各项参数并对发爆器外部进行检查(外壳是否损坏、防尘盖是否丢失等),检测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登记台账。

俣管员要及时对退存的发爆器进行卫生清理,防止煤、粉尘渗入导致发爆器失效。

如交回的发爆器有损坏、短缺保管员要及时做好登记并上报负责人,并及时通知矿民爆办,将追查损坏原因,视情况对使用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管理发爆器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确保待发放发爆器随时保持电力充足。

第八条经检测失效以及外部有明显损坏的发爆器严禁私自进行拆卸、维修、丢弃,发爆器部门设置专柜上锁暂存, 并通知矿供应科作报废处理,报废数量达到10台或二个月上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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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爆器管理制度
发爆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对放炮器的使用维修管理,使职工养成遵章放炮的良好习惯,杜绝放炮事故的发
五、发爆器严禁和起爆钥匙放在一起。

六、发爆器所需电池由使用单位承担,放炮员自配。

七、发现发爆器使用不正常时,应及时检查维修,保证使用正常。

八、报废
1、当发爆器无法修复,失去使用功能时,机电区应及时汇报供应科、动力科,由动力科负责到矿灯房进行鉴定后,确定是否报废,供应部依缺口数量应及时补充。

2、鉴定报废的发爆器,由机电去上交供应部,供应科依矿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失、流失,建立回收处置台帐配查。

九、考核
1、因维护、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影响生产由调度室依生产影响给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2、机电区将发爆器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纳入日常的检查内容中,不定期进行抽查。

3、发爆器在井下使用,由安全质量部部进行日常检查考核。

十、发现私自打开后盖,罚领用人200元/次。

十一、发爆器是本矿井下放炮专用,不得私自领取做其它用途,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出现不良后果由责任者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发爆器的使用
1、必须使用新型双锁发爆器。

2、发爆器必须存放在地面仪器发放室并上锁,由专人保管发放。

3、发爆器必须进行导通测量,测量合格后再放炮。

4、放炮员保管放炮器起爆钥匙,当班班长保管闭锁钥匙,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实行连锁放炮。

5、放炮时雷管必须采用串联接法。

各雷管接线头严禁接地,以免出现哑炮。

6、放炮母线必须与接线柱接牢才允许放炮,母线与连接线之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确保放炮安全。

十二、发爆器的保养和维修
1、电池短路电流不低于2.5A/只,否则应更换电池,严禁在井下打开外壳更换电池。

2、放炮器应在清洁、干燥、无硫化物处存放。

3、长期不用时应取出电池。

4、发现放炮器出现以下故障应及时维修:
氖灯不亮、开关拨到充电位不充电、充电时振动声音不正常,电容不充电、充电超过20秒ND 不发光、刚充电发光管ND 即亮、冲量下降。

5、维修中杜绝碰伤限流电阻的胶封引线,如有损坏及时更换和胶封。

6、维修时不得改变放炮器本安电路和与本安电路有关的元器件的电气参数、规格和型号。

7、使用和维修时,不得损坏发爆器上、下壳接触防爆面,如已损坏,严禁使用。

8、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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