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1 城市(县城)供水水源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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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城市(县城)供水水源基本情况表

表11说明

表11反映城市(县城)供水水源管理的基本情况。主要统计项目有:供水能力、实际供水量、供水水源规划、应急备用水源规划、水源地个数等。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城市供水水源系指城市(县城)集中供水水源。

2、供水水源主管部门指承担城市供水水源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

3、年供水能力指城市(县城)所有水源供水能力之和,表间关系F2≥F3。

4、年实际供水量指城市(县城)所有水源年实际供水量之和。

5、用“是”、“否”表示是否有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应急备用水源地情况。

6、水源地个数按照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三种类型分别填写。

7、表内关系:K8=K9+K10+K11。

表12 城市(县城)供水水源供水量统计表

表12说明

表12反映城市(县城)各供水水源供水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城市水源系指城市(县城)集中供水水源,水源名称应填写全称。

2、水源类型按照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三种类型填写。

3、供水能力指该水源设计最大供水量,应大于或等于实际供水量即F5≥F6。

4、实际供水量与上一年度相比若增加则填写正值,减少为负值,并应在文字报告中进一步说明增减原因。

5、水质状况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一93)》评价。

表13 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回用统计表

表13说明

表13反映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回用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污水处理回用主管部门指承担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

2、用“是”、“否”表示是否有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规划。

3、地下水回灌用水指用于补充地下水(地下水源补给、防治海水入侵、防治地面沉降)的污水处理回用量。

4、工业用水指用于冷却(直流式、循环式)、洗涤(冲渣、充灰、消烟除尘、清洗)、锅炉(中压、低压)等污水处理回用量。

5、农林牧业用水指用于农业(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灌溉、种植与育苗)、林业(林木、观赏植物的灌溉、种植与育苗)、牧业(家畜、家禽用水)等污水处理回用量。

6、城市非饮用水指用于冲厕、街道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污水处理回用量。

7、景观环境用水指用于娱乐性景观环境(娱乐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观赏性景观环境(娱乐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湿地环境(恢复自然湿地、营造人工湿地)等污水处理回用量。

8、表中所指再生水即污水处理后回用水。

9、再生水管道长度指输送再生水的管道长度,包括总管、干管、支管长度之和。

10、再生水厂指以污水处理厂出水为水源,进行深度处理后满足不同用户水质需求的处理厂。

11、污水处理回用率指统计年度内年污水回用量与年污水处理量的比率。计算公式:污水处理回用率=年污水处理回用量/年污水处理量*100%。

12、表内关系:M4=M5+M6+M7+M8+M9。

表14 城市(县城)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统计表

表14说明

表14反映城市(县城)除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外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本表统计的非传统水资源指除污水处理回用水资源外的非传统水资源。

2、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主管部门指承担城市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如不同的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由不同部门管理,应注明。如海洋局负责海水淡化,水利局负责雨水积蓄利用等。

3、用“是”、“否”表示是否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雨水集蓄利用量指城区收集、滞蓄、处理利用的雨水量。

5、本次统计中的苦咸水包括微咸水、咸水、苦咸水等。

6、非传统水资源的用途请填写“地下水回灌”、“工业”、“农林牧业”、“城市非饮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具体含义见表13的说明。

8、表内关系:N12=N4+N6+N8+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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