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中铁十经〔2012〕181号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子分公司、办事处:现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管理办法》(中铁十经〔2012〕173号)有关规定,为严肃营销纪律,明确经营责任,发挥集团公司资源优势,扩大经营成果,本着“区域经营、联合经营、有序竞争、滚动发展”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近几年区域经营模式运作,各子分公司在主责区域内发挥了强大优势,根据国内经济形势及建筑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结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分布格局、专业和资源优势,再次划分确定各单位主责区的市场范围,各单位要集中精力和优势资源把主责区域内营销工作做细、做实、做大、做强,为建设强局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集团各子分公司要按照“讲大局、讲合作、讲纪律”的要求,树立“区域经营、运做市场,合作经营、运作项目”的理念,以全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为重,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协作配合,有序竞争。
第二章职责、管理与协调第四条经营区域的划分,是集团公司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对各单位的区域、资源优势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的调查情况,经过多方比选、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后确定(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并在今后的市场运作中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是区域经营工作的归口协调管理部门,对全集团经营区域进行统筹管理、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照分工,做好主责区域内的市场开发工作,规范市场行为。
第六条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划分的主责区域,落实本单位在该区域的责任人,加强对主责市场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了解掌握主责市场的发展规划、市场形势和发展前景等情况,制定近、中、远期经营开发规划,做好相关的工作,集中优势资源,全力做好主责区域市场的开发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区域划分,在集团公司划定的主责市场区域内从事经营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越主责区域经营。
公司美食区域管理制度内容
公司美食区域管理制度内容一、目的和原则制定美食区域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员工的饮食安全,提供一个舒适、卫生的用餐环境,同时通过规范管理,确保美食区域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力求达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的透明化。
二、管理机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美食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机构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财务部门、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形成一个跨部门的管理团队。
三、使用规则1. 美食区域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中午12:00至13:30,所有员工均可在此时间段内用餐。
2. 员工应自觉维护用餐环境的清洁,用餐结束后,将餐具放回指定位置,清理个人用餐区域。
3. 严禁在美食区域内吸烟、饮酒或进行其他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4. 如需携带食物离开美食区域,应使用环保餐具,并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食品安全1. 美食区域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由合格的供应商提供。
2. 定期对食品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3.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五、财务管理1. 美食区域的运营费用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2. 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合理预算美食区域的开支,包括食材采购、人员工资、设备维护等。
3. 定期对美食区域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透明,避免浪费。
六、反馈与改进1. 建立员工反馈机制,鼓励员工就美食区域的服务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定期收集员工的反馈信息,并根据反馈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3.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管理制度评审,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和环境。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教育或处罚。
严重违规者,将按照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由管理团队讨论决定。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规范集团公司各区域市场管理,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协调跨区域经营单位间相互关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坚持各区域公司立足本区域,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将属地区域公司做强、做精、做顺,实现企业发展战略。
第二条对具有跨区域经营管理能力,在不影响原属地区域公司经营的情况下,遵循责权利一致原则,明确责权利后,允许跨区域承揽工程项目。
第三条跨区域公司的管理要兼顾集团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各方责权利。
应依照《内部单位承包经营协议》和《内部生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权责,协商签订跨区域经营的具体协第二章跨区域经营管理情况分类第四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进行跨区承接项目(含专业承包,下同)。
第五条区域公司到集团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地区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六条集团总承包公司到各区域公司跨区域承接项目。
第三章跨区域经营管理工作流程第七条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到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属地进行跨区域经营。
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 T送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 T项目部所属区域公司负责人与工程所在地区域公司负责人洽谈责权利等内容并签定协议T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及资产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区域公司到暂没有设立区域公司的市场经营如果可以单项备案: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 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 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 报公司市场管理部备案。
如需成立分公司: 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详见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 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 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分公司→ 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如需成立子公司: 区域公司填写跨区域承接项目申请表→ 报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 市场管理部协同区域公司进行调研→如需成立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多个摊位怎么管理制度
多个摊位怎么管理制度一、摊位管理制度的建立1. 制定管理规章制度为确保摊位管理的有效执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摊位的布局、规格、数量等要求,并对摊主的行为规范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经营品种等。
同时,还要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以维护市场秩序。
2. 设立管理机构对于一个集中经营的摊位场所,应该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负责摊位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可以包括市场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
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3. 定期培训管理人员为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管理规章制度、了解市场经营情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摊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摊位经营管理1. 摊位分配在摊位分配过程中,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摊主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摊位分配,保证摊位利用率和经营效益。
分配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偏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保证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 经营品种管理摊位经营品种的管理是摊位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摊主经营特点,合理规划摊位经营范围,避免激烈竞争和重复经营,确保各摊位有自己的特色和竞争优势。
3. 经营时间管理摊位经营时间的管理是为了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摊位的有效利用。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经营时间安排,确保摊位经营时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避免出现长时间闲置或经营时间过长的情况。
4. 经营环境管理对于摊位的卫生、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是摊位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摊位进行清洁、整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市场的整洁、卫生,提升市场形象和吸引力。
三、摊位维护管理1. 摊位维修管理摊位维修管理是为了保证摊位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
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摊位设施进行巡检、维修,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破损,确保摊位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次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次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20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27号
•【施行日期】2021.0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次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
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27号北京、天津、河北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自《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保监发〔2017〕1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发布以来,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保险市场深度融合,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银保监会决定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办法》有效期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5号)基础上,延长一年至2022年2月1日。
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要根据《试点办法》要求,稳步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加强区域保险市场监管,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三、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将《试点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
3.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对国内市场的拓展力度,促进经营业绩持续提升,鼓励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跨区域经营活动,建立有序、规范的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区域经营,是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分公司(包括建筑公司、区域分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超越其工商注册或备案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公司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所开展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三条跨区域经营应遵循“积极推动、有序发展,风险可控、互惠共赢,统一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实现发展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从事资质范围内建设工程业务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跨区域经营活动,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施工类全资、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经营部是跨区域经营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修订跨区域经营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公司区域市场拓展规划,按照市场拓展规划策划、组织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开展跨区域经营的非常规工程项目的投标立项评审、标书评审及施工承包合同评审;——对跨区域经营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审核或审批、签署;——对跨区域经营活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持有序的经营状态;——向跨区域经营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提供洽谈、接待、注册、备案、登记等配合、协助与服务。
监督有关分公司依法进行有关证照的年审、年检或年度备案等工作;——其他与跨区域经营有关的事务。
第六条分公司是跨区域经营组织实施的基层主管单位,其职责是:——根据公司的区域市场拓展规划和相关制度,在本单位注册或备案的行政区划以外的周边地区或其他地区组织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对本单位跨区域经营活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持有序的经营状态;——开展跨区域经营的常规工程项目的投标立项评审、标书评审和施工承包合同评审;——对跨区域经营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初审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签署;——向所属跨区域经营的项目经理部提供洽谈、接待、注册、备案、登记等配合、协助与服务。
县区域超市管理制度
县区域超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统一县区域超市的经营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县区域超市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超市,包括大型连锁超市、中型超市和小型超市等。
三、管理机构1.县商务局是县区域超市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超市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促使超市依法合规运营。
2.县商务局设立专门的超市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县区域超市管理工作。
3.超市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超市管理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处理超市违规行为、协助解决超市经营问题等。
四、管理制度1.许可管理(1)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超市都需要向县商务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并颁发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2)超市必须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项目、规模和要求经营。
2.经营品种(1)超市经营品种应当符合县级市场需求,不得擅自经营危害公共安全的商品。
(2)超市应确保商品的质量和价格,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3.管理规范(1)超市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库存管理等,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2)超市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复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
4.安全管理(1)超市应当保证员工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2)超市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卫生管理(1)超市应当保持店铺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卫生问题。
(2)超市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无害。
六、监督检查1.县商务局将对超市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消费者可以向县商务局举报超市违规行为,经核实后对超市进行处罚。
七、处理措施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超市,县商务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八、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2023简版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一、引言跨区域经营是指企业在不同地域进行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经营活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区域经营已经成为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和文化差异的存在,跨区域经营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风险。
为规范企业的跨区域经营行为,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和运营。
三、管理原则1. 合规原则:企业应遵守跨区域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2.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信息安全原则:企业应加强对跨区域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4. 风险管理原则:企业应识别、评估和管理跨区域经营中的各种风险。
5. 诚信经营原则:企业应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和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管理措施1. 市场调研和分析:企业在跨区域经营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了解目标市场的消费者需求、竞争情况和市场规模等信息,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2. 人员培训和选拔:企业应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提升团队成员的知识和能力,确保其具备跨区域经营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3. 合作伙伴选择和管理:企业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并建立合作伙伴评估和管理机制,确保合作伙伴能够符合企业的要求。
4. 风险管理和控制: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识别和评估跨区域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5. 绩效评估和监控:企业应建立绩效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跨区域经营的绩效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五、管理要求1. 企业应制定跨区域经营战略和规划,明确目标市场和发展方向。
2.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责。
3.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鼓励投资兴业,降低创业成本,便利便捷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履行注册登记职责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在登记机关登记或备案的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第三条设立市场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登记制。
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签署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并通过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材料的形式审查,即可依法申请登记。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1处住所,但可以申请登记多个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经相对人同意,同一地址的住所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
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域、市场主体孵化器、各类经济功能区域等具备相应物理分割条件的地址可以申请为与市场主体日常办公需求相适应的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第七条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菜市场地管理规章制度
菜市场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菜市场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依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菜市场地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市场秩序管理、市场卫生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菜市场地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菜市场地管理应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确保市场畅通有序,安全卫生。
第五条菜市场地管理应加强对市场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菜市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菜市场地规范管理第七条菜市场地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市场管理办法、市场秩序管理规定、市场安全管理规定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菜市场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
第九条菜市场地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市场安全。
第十条菜市场地应设置规范的出入口,明确入口出口的功能,并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一条菜市场地应明确通道、货架等设施的摆放位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菜市场地应加强对商家的管理,保障商家合法经营,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
第三章菜市场地卫生管理第十三条菜市场地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市场卫生情况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菜市场地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菜市场地应配备专业卫生人员,负责卫生检查和卫生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菜市场地应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确保垃圾分类投放,做到垃圾清运及时。
第十七条菜市场地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菜市场地服务管理第十八条菜市场地应提供便民服务,如提供购物车、货物搬运等服务。
第十九条菜市场地应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制度,及时解决市民的投诉问题。
第二十条菜市场地应定期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市场经营策略。
第二十一条菜市场地应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提升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企业跨区域经营已成为常态。
为了实现企业在不同地区的有效运营和持续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跨区域经营的目标与战略规划明确跨区域经营的目标是制定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
这可能包括扩大市场份额、获取资源、降低成本、提高品牌知名度等。
在确定目标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战略规划。
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市场特点、竞争态势、政策法规等因素。
对目标区域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了解当地消费者的需求、偏好和购买能力,分析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
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差异化的市场进入策略。
比如,在市场潜力大但竞争激烈的区域,可以采取低价渗透策略;在市场需求较为独特的区域,推出定制化的产品或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建立适应跨区域经营的组织架构是确保管理有效性的基础。
可以采用总部集权与区域分权相结合的模式。
总部负责制定总体战略、协调资源、监督绩效,而区域分支机构则负责当地市场的运营和管理。
在人员管理方面,要选拔具备跨区域工作能力和经验的人才。
对于派驻到外地的员工,要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支持,帮助他们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文化差异。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总部与区域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信息流通顺畅。
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视频会议、即时通讯工具等,提高沟通效率。
同时,要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业绩目标,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奖励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财务管理与风险控制跨区域经营涉及到资金的流动和调配,因此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流程。
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同时,要关注不同区域的汇率风险、税收政策等因素,做好财务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在预算管理方面,要根据各区域的业务发展计划,合理编制预算,并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控制。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1•【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十二届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肇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改革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为规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只能有1个。
住所具有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功能。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准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设立、变更、撤销、备案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区域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跨区域经营是指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一个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经营机构,跨越多个行政区划范围经营的行为。
第二章经营准入
第四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手续,获取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所在行政区划的经营管理规定。
第六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章经营监管
第七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行政区划的要求,进行经营行为的登记、报备和公示。
第八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所在行政区划的监管。
第九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行政区划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中府〔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8日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和优化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分支机构等从事合法商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
住所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
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第六条商事主体应当以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可区分的、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住所托管的集群企业除外。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简介跨区域经营是指企业或组织在不同地域进行业务活动的经营行为。
在全球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跨区域经营以拓展业务范围、获取更多资源和市场机会。
然而,跨区域经营面临着一系列管理挑战,包括文化差异、法律法规不同、市场情况复杂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1. 跨区域经营管理的意义跨区域经营可以有效利用各地资源、优势互补、降低运营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建立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可以规范企业运营行为,保障经营安全,有效应对跨区域经营中遇到的各种挑战。
2. 跨区域经营管理要点2.1 跨区域风险评估在跨区域经营前,应对目标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了解潜在风险和机会,有针对性地制定经营计划。
2.2 跨区域团队建设建立跨区域团队,结合当地文化特点和市场需求,培养具有跨区域经营能力的团队成员,实现本地化运营和管理。
2.3 跨区域合作伙伴选择选择合作伙伴要谨慎,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分担,促进跨区域经营的顺利进行。
2.4 跨区域法律合规了解各地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当地法律的经营政策和规范,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3. 跨区域经营管理实践3.1 以亚洲市场为例3.1.1 市场调研通过市场调研了解亚洲市场需求、竞争格局,为在亚洲市场的跨区域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3.1.2 跨区域品牌定位根据亚洲市场文化特点,调整品牌定位和营销策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3.2 以欧洲市场为例3.2.1 跨区域人才培养培养具有欧洲市场了解和语言能力的跨区域团队,推动企业在欧洲市场的业务发展。
3.2.2 跨区域风险管理针对欧洲市场的特点,加强风险管理措施,降低经营风险,确保企业在欧洲市场的持续发展。
结语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实施对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跨区域经营带来的挑战,实现全球化经营目标。
小区内流动摊贩管理办法
小区内流动摊贩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需求的多样化,小区内出现流动摊贩已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这些流动摊贩在一定程度上为居民提供了便利,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环境卫生脏乱差、交通拥堵、噪音扰民、食品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小区内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1、以人为本在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流动摊贩的生计需求和居民的生活便利,以人性化的方式进行管理,避免简单粗暴的执法手段。
2、依法管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规章制度,对流动摊贩进行管理,确保管理行为合法合规。
3、疏堵结合既要对违规经营的流动摊贩进行整治,又要合理规划经营区域,为其提供合法的经营场所,实现有序管理。
4、公众参与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流动摊贩的管理,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二、管理主体及职责1、小区物业管理公司(1)负责小区内流动摊贩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经营行为。
(2)制定小区内流动摊贩的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3)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摊贩的管理工作。
2、小区业主委员会(1)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收集居民的意见和诉求,反馈给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部门。
3、相关执法部门(1)工商、食药监、城管等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小区内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协助做好流动摊贩的管理工作。
三、流动摊贩的准入条件1、身份要求流动摊贩经营者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确保身份真实可靠。
2、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流动摊贩,经营者应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食品从业要求。
3、经营资质经营特殊商品或服务的流动摊贩,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许可证件。
4、遵守规定流动摊贩经营者应承诺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文明经营。
四、经营区域和时间1、划定经营区域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流动摊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应选择不影响交通、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区域,如小区内的广场、空地等。
2023修正版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进行跨区域经营管理。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跨区域经营,为了确保企业能在不同地区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本文档总结了一些管理跨区域经营的方法和原则。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有意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和服务企业等。
3. 跨区域经营管理原则跨区域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3.1 法律合规原则企业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同时,应对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和研究,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当地的法律要求。
3.2 风险防控原则企业在进行跨区域经营时,应对可能存在的政治、经济、环境等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有效降低跨区域经营的风险。
3.3 市场调研原则在拓展跨区域经营前,企业应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竞争情况和市场规模等信息。
通过市场调研,为跨区域经营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3.4 人才培养原则企业在进行跨区域经营时,应注重人才培养。
培养具有跨区域经营能力和跨文化沟通技巧的人才,提高企业在不同地区的竞争力。
3.5 合作共赢原则跨区域经营过程中,企业应与当地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合作共赢。
通过合作,共同开拓市场、分享资源,提高企业在目标市场的影响力。
4. 跨区域经营管理方法为了有效管理跨区域经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4.1 新设分公司/办事处在目标市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以便更好地管理并执行当地的经营活动。
分公司/办事处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熟悉当地市场情况,并与总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4.2 管理团队跨地域管理企业可以组建或调整管理团队,使其具备跨地域管理的能力。
管理团队应了解不同地区的文化差异、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协调各地区的经营活动。
4.3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企业可以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业务。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贸市场市指市区范围内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有固定设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人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下去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食品药品监督、价格、质监、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经营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应由各区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择农贸市场专业经营管理公司。
非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其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具备相应的农贸市场管理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
新建农贸市场本体建筑外围不得对外开始店面。
第八条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需配备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卫生管理、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台账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安全保卫、商品检验、市场承诺、投诉公示以及进销货台账、农产品来源溯源、商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等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并建立顾客投诉处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计量器具校秤记录、不可使用肉回收等台账。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区域管控实施办法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区域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区域分级管理为主的集团化管理体制,明确各区域公司的功能定位、职责权限,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决策和运营管理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区域公司,是指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全资设立的管辖本区域范围内的企业、项目、资产的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是指区域公司在其区域内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或者受集团公司委托代为进行管理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集团公司推荐或者委派至各区域公司和权属企业出任董事或者总经理的代表出资方权益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区域公司、权属企业的产权代表。
区域公司、全资及控股权属企业的产权代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促成所在公司形成自主接受集团公司或其委托人的监管的制度或规定;促成所在公司将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转化为本公司的制度,或促成本公司制度与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有效衔接等。
第二章 区域划分第四条 集团公司按区域分布将所投资的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划归七大片区进行管理。
除以福建省内公司为主的东南片区外,在其余六大片区分别以北京、昆明、长春、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和香港为中心,组建六家区域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条 管控主体和管控区域划分如下表: 管控主体(区域公司) 序 号 片区名称 名称 所在地管控区域 1 东南片区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福建 福建、湖南、安徽、湖北*、浙江*、江苏*、江西*2 西南片区 紫金矿业集团 西南有限公司 昆明 云南、四川、贵州、广西*、西藏、重庆*、广东、缅甸、越南*、老挝*、柬埔寨*。
3 西北片区 紫金矿业集团 西北有限公司 乌鲁 木齐新疆、甘肃、青海、宁夏*、陕西*、中亚五国。
4 东北片区 紫金矿业集团 东北亚有限公司 长春 吉林、黑龙江、辽宁*、蒙古国、俄罗斯、朝鲜*、韩国*5 华北、华中片区 紫金国际 矿业有限公司北京 北京、天津*、山东、山西、河南、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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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中铁十经〔〕181号
关于印发《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办事处:
现将《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区域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管理办法》(中铁十经〔〕173号)有关规定,为严肃营销纪律,明确经营责任,发挥集团公司资源优势,扩大经营成果,本着“区域经营、联合经营、有序竞争、滚动发展”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经过近几年区域经营模式运作,各子分公司在主责区域内发挥了强大优势,根据国内经济形势及建筑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结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分布格局、专业和资源优势,再次划分确定各单位主责区的市场范围,各单位要集中精力和优势资源把主责区域内营销工作做细、做实、做大、做强,为建设强局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集团各子分公司要按照“讲大局、讲合作、讲纪律”的要求,树立“区域经营、运做市场,合作经营、运作项目”的理念,以全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为重,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协作配合,有序竞争。
第二章职责、管理与协调
第四条经营区域的划分,是集团公司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对各单位的区域、资源优势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的调查情况,经过多方比选、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后确定(分别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3),并在今后的市场运作中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是区域经营工作的归口协调管理部门,对全集团经营区域进行统筹管理、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照分工,做好主责区域内的市场开发工作,规范市场行为。
第六条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划分的主责区域,落实本单位在该区域的责任人,加强对主责市场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工作,了解掌握主责市场的发展规划、市场形势和发展前景等情况,制定近、中、远期经营开发规划,做好相关的工作,集中优势资源,全力做好主责区域市场的开发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区域划分,在集团公司划定的主责市场区域内从事经营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越主责区域经营。
集团公司鼓励各单位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经营开发部负责组织开发与管理。
根据集团公司对子分公司技术能力、施工装备及专业定位,原则上由济铁公司、二公司、三建公司、西北公司及项目所在地的子分公司配合开发,具体分工按照附表2中规定执行。
第九条为充分发挥内部资源,各子公司资质均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统一调配使用。
在各区域内经营投标时,同样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以集团公司资质办理的铁路工程相关交易证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统一管理。
在非铁路区域内,以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资质办理的注册及备案、交易证、信用评价等资料,均由主责
单位负责办理,报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备案。
日常使用、保管及维护由主责单位负责。
主责区域调整时,所有相关证照及时交至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管理,并协调给调整后所属区域主责单位。
所有证件及相关证照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一条跨区域经营审批按《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管理办法》(中铁十经〔〕173号)办理。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组织,项目所在区域主责单位配合开发。
第三章考核与调整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主责区域经营开发工作的总结、分析,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对策和方法,确保所属区域市场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经营开发部对非铁路经营主责区域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各子分公司在主责区域内的经营情况及成果进行考核、调整。
长期在主责区域内经营成果不显著,或连续两年没有中标项目的,集团公司将对主责单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跨区域经营,将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由经营开发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分管经营副总经理同意、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集团公司的相关办法配套使用。
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