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和人情相结合的方法处理幼儿在园受伤事故
孩子在幼儿园摔伤谁来承担责任
孩⼦在幼⼉园摔伤谁来承担责任
在幼⼉园的孩⼦可能每天都会磕磕碰碰,毕竟孩⼦还不懂事,出现问题也是有可能的事情,⼀些⼈的孩⼦就在幼⼉园⾥⾯摔伤了,在发现孩⼦摔伤之后很多⼈也认为幼⼉园要承担责任,那么,孩⼦在幼⼉园摔伤谁来承担责任?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孩⼦在幼⼉园摔伤谁来承担责任
⼩孩在幼⼉园受伤,幼⼉园属于管理应该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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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2)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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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小明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内玩耍,邮局送快递的张某疏于观察将小明撞倒,致其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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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儿园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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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小明是某幼儿园学生,幼儿园曾三令五申课间休息时不得相互打闹,攀爬桌椅。某日午休时,小明站在课桌上玩闹,不慎从课桌上摔下,导致受伤。
2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责任承担
Part One
*
(一)、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时空范围
A
类型范围
B
*
1、时空范围
《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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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也有补充规定
幼儿受伤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幼儿在园内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受伤案例,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法律分析,为幼儿园、家长及相关责任人提供法律参考。
案例简介:某幼儿园内,一名5岁幼儿在户外活动中,因滑梯旁的防护措施不完善,导致从滑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家长认为幼儿园存在过错,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幼儿园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幼儿的教育机构,有义务对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1)幼儿园的防护措施不完善。
根据《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幼儿园应当对园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本案中,滑梯旁的防护措施不完善,导致幼儿从滑梯上摔下,幼儿园存在过错。
(2)幼儿园未尽到安全教育责任。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本案中,幼儿园未能充分履行安全教育责任,导致幼儿在活动中发生意外。
2. 家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有义务对幼儿进行监护,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1)家长在送幼儿入园时,应当关注幼儿园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若家长在送幼儿入园时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幼儿园反映,要求幼儿园整改。
(2)家长在幼儿入园后,应当关注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状况,发现幼儿受伤等情况,应当及时与幼儿园沟通,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讲堂事故案件幼儿园(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幼儿园事故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本篇法律讲堂将针对一起幼儿园事故案件进行案例分析,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事故。
当时,幼儿园内正在进行户外活动,一名4岁幼儿在玩滑梯时不慎摔倒,导致头部受伤。
经诊断,幼儿患有轻微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幼儿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幼儿园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对幼儿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幼儿受伤。
因此,幼儿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幼儿园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未对幼儿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幼儿受伤。
因此,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本案中,幼儿受伤后,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三、法律解读1. 幼儿园的法律责任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保护幼儿人身安全的义务。
若因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幼儿受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幼儿家长的法律权益幼儿家长有权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家长可以向幼儿园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健康权幼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幼儿的健康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本案例以一起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为切入点,探讨法律法规在保障幼儿健康权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描述小华(化名),3岁,某幼儿园中班学生。
一天上午,小华在户外活动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小华患有脑震荡,需住院观察治疗。
事故发生后,小华的父母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华受伤,遂向幼儿园提出索赔。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园、园内、园外的安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幼儿园责任在本案中,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1)未对幼儿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导致幼儿在玩耍时缺乏安全意识。
(2)未及时对滑梯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存在安全隐患。
(3)未对幼儿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幼儿在玩耍时发生意外。
3. 幼儿健康权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医疗保健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和康复工作。
”在本案中,幼儿园应承担以下责任:(1)保障幼儿在受伤后得到及时救治。
(2)协助幼儿父母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
(3)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处理结果1. 幼儿园与幼儿父母达成和解在法院调解下,幼儿园与小华父母达成和解,幼儿园赔偿小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幼儿园加强安全管理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幼儿园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幼儿园作为儿童成长的摇篮,其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幼儿园伤害案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引发了社会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有必要对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处理与预防进行深入研究。
二、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处理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也规定了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幼儿的侵权责任。
2. 赔偿范围幼儿园伤害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2)护理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治疗、护理、鉴定等产生的交通费用。
(4)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造成残疾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
(7)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影响、侵权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
3. 责任划分(1)幼儿园的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幼儿受到伤害的,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幼儿园之外的第三人导致幼儿受伤的,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混合过错责任:幼儿园和第三人共同导致幼儿受伤的,幼儿园和第三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诉讼程序(1)起诉: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幼儿园或第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举证责任:受害人及其家属应提供证据证明幼儿园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去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幼儿园事件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因幼儿园教师李某在照顾幼儿期间疏忽大意,导致一名五岁幼儿在午睡时间不幸从床上摔下,造成骨折。
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
以下是该事件的详细经过和法律赔偿过程。
二、事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21年6月15日,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内,五岁幼儿小杰(化名)在午睡时间,由于李某(幼儿园教师)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小杰从床上摔下。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将小杰送往医院,但小杰已造成骨折。
2. 家长索赔事故发生后,小杰的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杰受伤。
因此,家长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
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引发纠纷。
三、法律分析1. 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教师李某在照顾幼儿期间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小杰从床上摔下,导致小杰受伤。
因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一)医疗费;(二)护理费;(三)交通费;(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五)营养费;(六)残疾赔偿金;(七)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杰受伤后,幼儿园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医疗费:包括小杰受伤后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护理费:小杰受伤后,家长为其聘请的护理人员的费用。
(3)交通费:家长陪同小杰前往医院就诊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小杰住院期间,家长为其购买的饮食费用。
(5)营养费:小杰受伤后,根据医生建议,家长为其购买的补充营养品的费用。
(6)残疾赔偿金:根据小杰受伤程度,由法院判决的残疾赔偿金。
(7)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小杰受伤程度,由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
共情案例幼儿园孩子被摔伤
共情案例幼儿园孩子被摔伤一、案例背景2019年10月12日,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一起孩子被摔伤的事件。
当天,幼儿园的一名老师在带领孩子们进行室内活动时,不慎将一名3岁男孩摔倒,导致其左腿多处骨折。
孩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过手术后,伤势得到了控制。
但由于事故的影响,孩子的家长对幼儿园产生了不信任感,引发了一定的社会关注。
二、案例分析1.幼儿园的责任作为一家专门从事幼儿教育的机构,幼儿园对孩子的安全负有重要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的老师在监管孩子时发生了意外,导致孩子受伤。
从法律上讲,幼儿园应该对这起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2.家长的情绪反应孩子的受伤事件,对于家长来说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
他们会担心孩子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会因此对幼儿园产生不信任感。
在本案中,孩子的家长对幼儿园的态度非常强硬,要求对幼儿园进行严厉的惩罚,以保护孩子的权益。
3.社会舆论的影响由于孩子的受伤事件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关注,因此舆论对于幼儿园和家长的影响非常大。
如果幼儿园不能妥善解决这一事件,就有可能引起更多的负面影响,对幼儿园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三、案例处理1.幼儿园的处理幼儿园应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对孩子的伤势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及时通知家长。
同时,幼儿园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幼儿园还应该向家长和公众公开事件的处理过程,并向家长和孩子道歉,表达对孩子的关心和歉意。
2.家长的处理家长应该在孩子的治疗过程中给予足够的关心和关注,并积极配合医院和幼儿园的工作。
同时,家长也应该在幼儿园的处理过程中积极参与,了解事件的真相和幼儿园的处理措施,并对幼儿园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鼓励。
3.社会舆论的处理幼儿园应该积极面对公众舆论,向公众公开事件的处理过程和措施,并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心和质疑。
同时,幼儿园也应该加强与公众的沟通,提高公众对幼儿园的信任和支持度。
四、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园孩子被摔伤案件。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摘要:幼儿入园后,确保幼儿免遭伤害是幼儿园的重要工作。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幼儿在园里受到伤害事故的情况仍有发生。
该等伤害给幼儿和幼儿园都造成很大影响。
本文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在园幼儿伤害事故进行了浅析,以期对该等事故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幼儿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幼儿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对在园幼儿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一、幼儿园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而应负的法律上的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它是认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原因在于幼儿园违反了其对在园幼儿所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可归于幼儿园的过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纠纷-儿童在学校或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受侵害了该怎么办
儿童在学校或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受侵害了该怎么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概念解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参考案例案情描述甲就读于乙幼儿园,某日,甲与其同班同学排队下楼去室外参加课间活动。
甲由于性格活泼被老师安排在队尾,看见队伍已经距离自己较远,于是不想好好走楼梯,见还剩下两级楼梯便直接从最后两级台阶处跳下,结果导致左腿骨折。
事故发生后,乙幼儿园通知甲的家长,并将甲送往医院就诊。
甲的父母认为乙幼儿园没有尽到责任,乙幼儿园称,学校每天由班主任针对本班的学生进行一分钟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行路、饮食、上下楼梯等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发生事故的楼梯两边均装有扶手,墙上以及地上都有警示的语言与图案。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时受到了人身损害的案例,本案中,乙幼儿园应当对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乙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所以乙应当对甲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决流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就是说,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收到人身损害的,只要证明存在损害事实,以及因为损害所花费的费用等即可。
教育机构在这里是过错推定责任,就是说教育机构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免责。
学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幼儿园,6岁的幼儿小明(化名)在幼儿园进行户外活动时,不幸从滑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于是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当天下午,幼儿园组织孩子们进行户外活动,小明和其他孩子们一起在滑梯上玩耍。
在玩耍过程中,小明从滑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2. 家长报警:小明家长发现小明受伤后,立即将小明送往医院治疗,并报警处理。
3. 幼儿园处理:幼儿园得知小明受伤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通知家长、联系救护车等。
同时,幼儿园也对滑梯进行了检查,发现滑梯存在安全隐患。
4. 家长诉讼:小明家长认为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幼儿园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
然而,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因此幼儿园应承担过错责任。
2. 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在本案中,幼儿园未能及时发现滑梯的安全隐患,也未对滑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小明受伤。
因此,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的过错导致了小明的伤害,因此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幼儿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小明受伤,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万元。
幼儿园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幼儿园,位于我国某城市,是一所集教育、保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幼儿园。
该幼儿园成立于2005年,拥有教职工40余人,在园幼儿200余名。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幼儿园教育越来越受到家长和社会的重视。
然而,在幼儿园教育过程中,民事法律关系纠纷也日益增多。
二、案例简介2019年9月,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因幼儿受伤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三、案例经过2019年9月,5岁的幼儿小明(化名)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来,导致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家长立即将小明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明头部受伤严重,需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费用共计2万元。
在治疗过程中,小明家长多次与幼儿园沟通,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幼儿园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小明自身不慎所致,与幼儿园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家长无奈之下,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产生了分歧。
四、案例分析1. 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2. 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明受伤。
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幼儿园与家长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幼儿园与家长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长作为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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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家长应教育孩子遵守幼儿园纪律, 避免发生打闹行为。若发生此类 事件,应及时与幼儿园及对方家
长沟通,妥善处理。
案例三:校外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案例概述
幼儿在放学后自行外出玩耍时发生意外伤害。
法律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由幼儿监护人、学校或其他相关方承 担法律责任。
处理建议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监护,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等安全 知识。若发生此类事件,家长应了解事故经过,与相关方 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
规和社会公德。
02
简便易行
协商解决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能够快速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进一步
扩大。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等事项进行协商,
达成一致后签署协议,纠纷得以解决。
03
利于改善关系
协商解决不仅解决了纠纷,还为双方家长提供了一个改善关系的机会。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相互沟通、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想法,有助于增
进彼此之间的信任和友谊。
调解处理
中立第三方介入
调解处理是指在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协助双方家长进行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方式。第三方通常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或律师等具备调 解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
调解结果具有约束力
针对幼儿伤害事故制定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各方责任和处理程序。
加强执法力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 依法严肃处理,形成有效 的震慑力。
完善司法救济
为受害幼儿提供法律援助 和司法救济,保障幼儿的 合法权益。
幼儿受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幼儿园内,一名5岁幼儿在户外活动时不幸从滑梯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
事发后,幼儿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遂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园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事实认定根据调查,事发当天,幼儿园的户外活动区域设有滑梯、秋千等设施。
在活动过程中,该名幼儿在滑梯上玩耍时,由于滑梯的扶手高度不够,幼儿在下滑过程中头部触碰到扶手,导致头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2.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以下过错:(1)滑梯的扶手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2)幼儿园在活动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幼儿的不安全行为;(3)幼儿园在活动区域的地面铺设不够柔软,未能有效吸收冲击力。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幼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万元。
四、法律分析1. 幼儿园的过错本案中,幼儿园存在以下过错:(1)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规定,幼儿园的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本案中,滑梯的扶手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2)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幼儿园在活动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幼儿的不安全行为,未能有效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3)活动区域地面铺设不够柔软。
幼儿园在活动区域的地面铺设不够柔软,未能有效吸收冲击力,增加了幼儿受伤的风险。
2.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在幼儿受伤案件中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护。
幼儿受伤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幼儿伤害事故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幼儿在幼儿园内受伤的事件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2020年5月,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受伤事故。
在该幼儿园就读的小明(化名)在户外活动中,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
事发后,小明家长向幼儿园提出了赔偿要求。
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明家长遂将幼儿园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幼儿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分析(一)幼儿园安全保障义务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幼儿园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1)提供安全的教育设施和场所。
幼儿园应确保教育设施和场所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无安全隐患。
(2)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加强对幼儿的监管。
幼儿园应配备充足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幼儿进行实时监控,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幼儿园赔偿责任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幼儿园赔偿责任的范围(1)直接损失。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间接损失。
包括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
(三)本案分析1. 幼儿园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在本案中,幼儿园在提供教育设施和场所方面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然而,在事发当天,幼儿园未对小明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也未配备充足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导致小明在户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因此,幼儿园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上存在不足。
2. 幼儿园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园内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
幼儿园法律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指出,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然而,在实际的幼儿园教育过程中,意外伤害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幼儿园意外伤害事件为例,探讨如何依法妥善处理此类事件。
二、事件经过(一)事件发生2021年3月15日,某幼儿园大班在进行户外活动时,发生了一起意外伤害事件。
当时,老师在组织孩子们进行接力赛跑,小华(化名)在跑道上摔倒,导致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老师立即将小华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治疗。
(二)事故原因分析1. 教师责任:老师在组织活动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幼儿的安全,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小华摔倒的行为。
2. 管理责任:幼儿园在安全设施、场地等方面存在不足,未能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的活动环境。
3. 家长责任:家长在接送幼儿时,未能提醒幼儿注意安全,导致小华在活动中受伤。
三、法律处理(一)幼儿园应对措施1. 按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 安排专人负责事故处理工作,及时与小华家长沟通。
3. 按照相关规定,对小华进行赔偿。
4. 对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
(二)家长诉求1. 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2. 要求幼儿园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
3. 要求幼儿园对教师进行处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学生、幼儿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处理结果(一)赔偿问题经协商,幼儿园同意对小华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安全教育和管理1. 幼儿园加强对教师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
2. 幼儿园完善安全设施,确保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3. 幼儿园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幼儿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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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和人情相结合的方法处理幼儿在园受伤事故去年4月的一天,我因身体不适去上海检查。
下午三点左右的时候,拿到检验单子说身体没什么大碍,正当我兴高采烈地想把好消息告诉家人的时候,接到幼儿园的电话,说小托班的刘霞小朋友摔了,很厉害,牙齿把上嘴唇穿破了,医生说里面外面要缝好多针,现在医生在准备手术,但家长不肯在手术单上签字,理由是嘴唇上面缝了会有疤痕,孩子是在幼儿园摔的,要幼儿园承担所有责任。
听完电话,我对保健老师说:手术单上的字,一定要说服家长签,幼儿园在家长已经到场的情况下,是不能签的。
告诉家长,园长正在上海看病,马上赶回来,至于责任,该幼儿园承担的责任,我们一定会承担的。
从上海回来已经七点多了。
我马上在保健老师和班主任的陪同下,去了刘霞家里。
在路上,我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刘霞是个很乖巧听话的孩子,来幼儿园也哭了没几次。
平时表现很乖。
这次是午睡起床后,自己跑来跑去摔倒了,嘴唇磕在小凳子上了,里面缝了6针,外面缝了4针。
到了刘霞家,全家人都在,家长的心疼和对我们工作的谴责是可想而知的。
我当时表态,在这段时间,我们会派保健老师每次陪同去医院换纱布挂针,现阶段的医疗费也由幼儿园来承担。
第二天放学,我又让班级老师带着营养品去看望了刘霞。
之后,我又去刘霞家去探望了一次,拆线了,因为外面缝了4针,看起来伤疤还是比较明显的。
我知道,这个疤的问题,肯定会有纠葛的。
果然,不出我所料,一个月后,刘霞的爸爸、妈妈、还有两位叔叔阿姨和爷爷、奶奶一行六个人,来到了我的办
公室,跟我谈伤疤的赔偿问题。
他们是有备而来的,还带来了我第一次去探望时的说话录音。
倒好茶水请坐后,我先让他们说说自己的想法和要求,家长放提出要求对脸部的疤痕进行赔偿,提出了以后的整容手术费用。
听后,我知道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也不是一天能谈的好解决的问题。
我得先稳住家长的情绪,不能把事情搞的大家拉下脸来。
于是,我告诉家长说:孩子现在还小,这样的疤痕到底要不要整容,请家长们也认真地去请教些医生专家,至于幼儿园的赔偿事项,我会向有关部门去请教,到底这样的事情幼儿园该承担多少的责任?等我心里有底以后,我们再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商量,要是我们自己商量不拢,还可以走法律的途径。
家长提出十天时间答复,我同意了。
我知道这样的赔偿是无休止的,整容的费用可多可少,也是很难有界限的。
再说,幼儿在幼儿园摔倒受伤是常有的事,要是这样的事情处理不好,以后,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家长们都会效仿的。
于是,我咨翻阅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和《儿童权利公约》等法律书籍,在一本《老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这本书里,我找到了一个《自己玩耍失衡,骨折不怪老师》的案例,跟我们的事例很相类似,里面谈到:造成幼儿伤害的因素是幼儿动作的突然失衡,这是幼儿园及教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所以幼儿园无法律责任,其监护人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找到了依据,我就把这本书的封面和这个事件的案例复印下来,同时,也找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在对抗性或者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无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免除民事责任,这一项作为自己的法律依据。
在下一次的与家长的商量时,我把这些法律依据和事例递给家长看,并且很明确地告诉他们:幼儿园在处理这个事情中,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本来,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医药费也是应该承担的,因为事情的本身是她自己摔倒引起的,并没有旁人的责任。
幼儿园已经垫付了这些医疗费,从学生的意外险里也可以报销部分,也就算了。
另外,从我园长个人的角度,毕竟孩子摔倒在幼儿园,我的工作没有做好,我再从个人的工资中取出300元,作为孩子看望孩子的钱,给孩子买点营养品。
事情到此了结,至于后期是否需要整容,家长自己决定和承担。
家长思考再三,也很仔细地看了我给的有关法律的书,最终同意了。
自从办起个体幼儿园十几年来,大大小小的幼儿磕碰的事情也少不了,遇到这种事情,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我总是把所有的医疗费用都承担下来,再三再四的道歉讲好话,一次一次的去慰问探望。
那种卑微的心情,估计是很少有人能体会的到。
也总觉得,以前的家长还都通情达理的,现在的家长是越来越难弄了,因为他们看到听到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了,会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去维权,也会利用媒体等手段与我们交涉,有的甚至会用媒体暴光等说法给我们施加压力。
所以,我们总说,幼儿园越来越难办
了,事情越来越难处理了。
但通过这个事例,让我明白,作为一个管理者,我们必须熟悉有关的法律知识,要用有关的法律条款,来分清我们该承担的责任。
那种包揽全责,息事宁人的态度,只会让我们的工作越来越被动,我们应该在与家长分清责任的同时,再加上人情化,这样的处理方式,于情于理都不会让我们的工作被动。
大家都知道“蝴蝶效应”这个词吧?幼儿园的意外事故处理就是这样,一个小小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认真小心地去处理好,会导致影响我们全盘的工作。
这么多活奔乱跳的孩子在幼儿园,出点意外受伤事故也是在所难免的,在我们处理一件事情的时候,众多的家长眼睛都看着,这件事情的处理态度,也许就是他们以后事情效仿的例子。
所以我觉得,幼儿园的受伤事故,幼儿园不能一概包揽全责,通过法律的条款分清承担责任,再以人情化的手段给家长动之于情,晓知于理,这样才会使矛盾得到和谐。
这是我个人的体会,希望有机会与广大教育工作者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