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合集下载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答案90分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答案90分

一、单项选择题1. 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是()。

A. 三公原则B. 诚信原则C. 透明原则D. 自愿原则描述:三公原则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2. 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需要履行保密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从业人员应当保守的有()。

A. 国家秘密B. 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C. 客户的商业秘密D. 个人隐私描述:证券从业人员的保密义务您的答案:B,D,A,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3. 证券市场的利益输送与内幕信息的泄露、内幕交易息息相关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A. 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B. 侵蚀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C. 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D. 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描述:证券市场利益输送的危害您的答案:B,C,A,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4.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承担实现目标的主体责任的对象是()。

A. 从业人员B. 会员单位C. 监管机构D. 政府描述:《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责任主体您的答案:B,A,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5.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报告。

A. 中国证监会B. 央行C. 中国证券从业协会描述: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您的答案:A,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目标体系由五大目标组成,其中执业行为准则的最终目标是()。

A. 促进证券行业健康持续发展B. 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C. 保护投资者利益D. 树立从业人员的良好执业形象和维护行业声誉E. 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服务水平描述:《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五大目标您的答案:E,C,D,B,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0.0三、判断题7.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年月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

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86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及中央金融办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治理金融领域非法中介工作部署,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加大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正面宣传力度,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证协投资者之家”互联网投教基地定于2024年5月15日至6月15日组织开展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防非宣传月)。

今年活动主题为“抵制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好防非宣传月活动。

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防非宣传活动组织领导当前,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花样繁多,网络化、跨地域特征明显,隐蔽性、迷惑性日益增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巩固和扩大防非打非工作成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

防范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责任重大,全方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防非打非工作的治本之策,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先”工作原则,下大力气开展防非宣传,减少人民群众上当受骗。

各证券经营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防非宣传月是坚守资本市场工作人民性的重要举措,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宣传经费,做好研究部署、动员培训,认真谋划安排,制定细化方案,创新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防非宣传活动,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和行业发展生态,务求工作实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5.15•【文号】中证协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05.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15号各会员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新《证券法》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指导,规范证券公司的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5月15日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产品和服务),督促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保护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范。

(一)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二)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直接或间接面向投资者的服务;(三)与上述第一、二项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和投资者信息保护。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指证券公司建立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规范对投资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纠纷等活动,以推动实现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环节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

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开户协议或风险提示书中,要求客户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非法代客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接入系统的甄别机制和持续核查机制,加强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对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系统不予接入。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签署系统接入协议,明确约定客户不得利用接入系统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或为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规范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所有工作,依据有关《证券法》、《证券经营机构参加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二章基本工作要求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职工或员工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加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严格贯彻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将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中。

第五条公司建立接入系统的甄别机制和延续核查机制,拟定专门的外部接入系统管理制度,依据有关已经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接入系统的交易行为特点,研究拟定相应监控指标,加强对外部接入系统交易行为的监控,对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系统不予接入。

第六条公司全面强化分支机构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参加非法证券活动,在客户合法权益受到非法证券活动侵害时,积极向客户提供帮助,积极协助配合公安、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和打击。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加强对有关岗位职工或员工的培训,延续向客户开展打非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职工或员工、客户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识能力。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职工或员工均有义务关注、报告并配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第九条公司设立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督促打非工作组的工作,审议工作组的打非工作报告。

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合规总监担任组长,公司办公室、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零售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建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证协发〔2022〕136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36号各有关主体:为提升证券行业的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证券行业诚信准则2.关于《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证券行业的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准则所称证券公司包括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自觉树立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的理念,依法合规展业,勤勉尽责,言行一致,珍惜声誉,履约践诺,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2.04•【文号】中证协发[2012]230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30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加强投资者保护,维护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合法机构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作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当认真学习、理解《指引》,切实按照《指引》的要求参与整非工作。

各公司应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通过扩大正面宣传,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二、各公司应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写参与整非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13年1月30日前将2012年度公司参与整非工作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模板请见附件)报送至协会,同时抄报会员所在地证监局及地方证券业协会。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2、会员单位参与整非工作情况报告模板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指导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整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

证券经营机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2016年6月30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

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证协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53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

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5.23•【文号】中证协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8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协会各类会员单位针对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开展的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会员。

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原则和内容第四条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社会公众了解证券行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

(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为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与规范,完善各机构的治理结构,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简称IT)治理水平,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联合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发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充分重视《指引》发布实施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掌握《指引》的指导精神和相关要求。

IT 治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期货行业信息系统的基础性建设,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在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如何将企业的IT 资产转化为企业的重要战略资产,通过设计和实施IT 决策权系统,妥善处理好企业的IT 决策内容、IT 决策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如何制定和监控这些IT 决策的问题。

IT 能力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有效的IT 治理可以持续巩固和提升IT 能力。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通过IT 治理工作,增强驾驭IT 的能力,合理利用IT 资源,有效管理IT 风险,确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安全、高效、稳定。

二、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指引》的工作方案。

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公司IT 治理组织、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检查单位在IT 原则、IT 架构、IT 基础设施、IT 应用和IT 投入5 个方面的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制定改进措施。

通过落实《指引》工作,推进和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与规范,切实提高信息技术建设和安全运维、管理水平。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50题)1、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明确禁止的行为包括()。

A.I、II、IVB.I、II、III、IVC.I、II、IIID.III、IV【答案】 C2、下列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客观要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行为人必须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有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B.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C.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D.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答案】 D3、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A.10万~100万元B.4万~40万元C.30万~60万元D.40万~60万元4、根据业务规则等规定,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当具有的资格是()。

A.应当具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B.应当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C.应当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D.应当具有代理销售业务资格【答案】 A5、(2019年真题)下列关于证券承销的说法,错误的是()A.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先出售给认购人,而不是为本公司预留B.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协议或者包销协议C.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D.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答案】 C6、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其中,证券公司有()情形的,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证券从业机构:《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证券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证券从业人员诚信观念,提高证券业公信力,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证券业诚信建设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从业机构正式聘用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纪守法、履约守信的情况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协会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遵循真实、准确、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第七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身份证或护照编号、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从业机构、职务或工作岗位、工作地址及联系电话、执业注册记录、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证券从业经历。

第八条奖励信息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所在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表彰、奖励的情况,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

第九条警示信息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谈话提醒、拒绝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在执业注册或变更过程中隐瞒或编造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持续培训或执业证书年检、被投诉、违反所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232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232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232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我会组织的2014年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月已顺利结束。

活动期间,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在提高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认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效果,现通知如下:1、各公司应按照持续性与阶段性、一般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继续做好防非宣传教育工作,持续开展广覆盖、低成本的宣传教育方式,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2、各公司应将“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教育”作为公司官方网站中的固定栏目或专题,并持续更新相关内容。

3、各证券公司应在交易系统登陆界面以显著方式提示投资者警惕非法证券活动,并可在交易系统下端以滚动条或或跑马灯方式进行提示。

4、各证券公司总部应指导并督促本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做好防非宣传教育工作。

应充分利用营业场所的户内、外宣传工具,包括跑马灯、显示屏、公告栏等,滚动播放防非宣传标语,张贴典型案例、宣传画等。

5、各证券公司应在营业部专门设立防非咨询台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接受非法证券活动举报。

6、除上述方式外,各公司可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其他形式的防非宣传教育活动。

7、协会将组织地方证券业协会对各公司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联系人:于佳联系电话*************邮箱:*************.cn附件: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标语(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2月15日附件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教育标语(参考)1、抵制高收益诱惑,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证协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32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及机制,加强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基金、期货相关业务时,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自律组织的廉洁从业规定。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3月12日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注册或者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及个人,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合规知识竞赛参考题

合规知识竞赛参考题

合规知识竞赛(2016年度知识竞赛)一、单选题1、证券公司应承担的客户管理中首要职责是()。

A 竭诚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节省中间审核程序B 事前认识客户,事中交易监控、事后可疑交易分析C 不对客户进行交易监控,避免对市场产生冲击D 开户后对客户进行持续督导周期为三个月2、近年来监管趋势变化方向是()A 从监管投资者为中心向监管会员为中心监管转型B 限制业务创新,服务覆盖面显著收紧C 严格禁止券商专业化、特色化服务D 不鼓励券商发展国际化业务3、某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从AA被降为BB,BB级到AA级之间差5分,投资者保护基金要求多缴纳数千万元,其中基金缴纳比例说法正确的是( )A从营业收入中多缴纳0.25%B 从营业收入中多缴纳0.5%C 从营业收入中多缴纳1%D 从营业收入中多缴纳0.75%4、下列哪个表述是错误的()A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

B 证券经纪人可以同时接受两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C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D 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5、证监会李超副主席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培训会议中讲话,指出现今证券业存在的问题中没有下列哪一项()A 行业普遍缺乏客户利益优先的理念B 合规风控基础不牢、水平不高,严重落后于业务发展C 行业发展萎缩,体量总体下降D证券行业员工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行业形象不佳,履行社会责任不够6、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下列哪种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A 海报、户外广告B 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C 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D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7、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其惩罚金额是()A 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B 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C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D 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证券公司任免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职责范围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判解100分

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判解100分

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案例判解返回上一级多选题(共2题,每题10分)1 .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将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纳入投资者教育各环节中,通过()等多种手段,提示投资者非法网络证券活动的手法及危害,提醒投资者注意辨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 A.发放宣传材料• B.在回访中提示• C.在客户交易端提示• D.委托无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代为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2 .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非法网络证券活动的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假冒自己名义从事的非法证券活动,采取措施予以打击。

这里所说的发现机制,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 A.积极协调中国反钓鱼网联盟(非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第三方机构对该非法网络证券活动信息进行打击• B.要设立有效的举报、投诉受理通道• C.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主动关注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D.通过网站、短信等多种方式对该等非法证券活动信息进行公示,提醒投资者防止上当受骗判断题(共8题,每题10分)1 .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侦查。

()对错2 .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对其整非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相关报告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无需报送所在地监管机关和地方证券业协会。

()对错3 . 整非工作可能涉及经纪业务、信息技术、法律合规、舆情监测等多个公司部门。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整非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在整非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

各部门有效协作,提高整非工作效率。

()对错4 . 非法证券活动,特指已取得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电话、短信等通信手段以及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载体,以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证券咨询服务活动,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

()对错5 . 在发现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后,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降低其诈骗收益。

12016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后续培训

12016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后续培训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初期,下列关于其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市场波动大B.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C.投资者以中小投资者为主D.风险意识较为薄弱描述:我国证券市场的特征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是需要把握的三大准则()。

A.诚实守信B.勤勉尽责C.维护个人形象D.维护行业声誉描述:《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条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3.《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从业人员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还应该()。

A.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B.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C.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D.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描述:《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您的答案:D,C,A,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4.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的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哪些风险()。

A.法律风险B.政策风险C.市场风险D.系统风险描述:《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三条您的答案:B,A,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5.中国证监会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客户资料的保护工作,先后制定并发布了()。

A.《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B.《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C.《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D.《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描述:证监会关于保护证券市场客户资料的规章制度您的答案:A,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目标体系由五大目标组成,其中为实现执业行为准则的最终目标而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
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6]15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6.08.11
【实施日期】2016.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6〕156号)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68号)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认真总结打非工作经验及进一步完善打非工作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打非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全面启动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基础上,形成《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学习、理解《指引》,切实按照《指引》的要求参与打非工作。

各公
司应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通过扩大正面宣传,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年8月11日
附件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2016年6月30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

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