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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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

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6]15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6.08.11

【实施日期】2016.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6〕156号)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68号)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认真总结打非工作经验及进一步完善打非工作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打非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全面启动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基础上,形成《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学习、理解《指引》,切实按照《指引》的要求参与打非工作。各公

司应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通过扩大正面宣传,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年8月11日

附件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2016年6月30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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