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教协同,加强医学人才培养,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助推健康云南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协调,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以推动健康云南建设为引领,坚持把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摆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创新体制机制,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核心,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有机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加快建立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全科、儿科、妇产科等紧缺人才培养,促进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康复、医学技术等人才培养协调发展,加大医学交叉学科人才培养。
到2030年,医学人才总量稳步增长,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对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具有云南特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健全,医学人才队伍基本满足健康云南建设需要。
(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二、调整结构,提升医学学历教育层次加强对医学院校设置、区域布局、专业结构、招生规模、教学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云政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9月15日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有效提升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增强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能力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水平,根据国家“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云南省“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实施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和疾控机构核心能力提升工程、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等重大项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持续改善。
截至2020年底,全省有医疗卫生机构26626个,其中医院144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4592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532个,其他医疗卫生机构57个。
医院中有三级医院106家,其中三级甲等医院54家;二级医院470家,其中二级甲等医院196家。
卫生人员45.89万人,床位32.52万张。
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6.89张、执业(助理)医师2.6人、注册护士3.67人;每万人口拥有全科医生2.01人、专业公共卫生人员7.5人。
心血管病、呼吸、肿瘤3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落地云南,累计建设30个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和115个分中心,全省16个州、市实现三甲综合医院全覆盖。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4•【字号】省委文件•【施行日期】202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深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资源集成、人才兴医和人民满意,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到2035年,形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二、全面提升能力,争创服务水平新高度(一)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提质。
支持省内医疗机构与省外优质医疗资源合作,推动医疗服务、科研教学、医院管理等同质化发展,按规划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按设置管理要求建好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4•【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9〕873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中关于“做好现症地方病病人确诊病例治疗和社区管理”的相关要求,对有治疗意愿且符合治疗条件的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进行有效救治,我委制定了《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2.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12月4日附件1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地方病患者。
主要包括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克汀病和II度甲状腺肿大病人。
二、服务内容(一)患者信息管理。
纳入管理的地方病患者,需提供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服务机构为患者进行评估,并按照要求填写地方病患者个人信息表(表1),为其建档立卡,纳入管理。
(二)随访评估。
对纳入管理的地方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1次(克山病患者每年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状态进行评估。
询问和评估患者的疾病情况、用药情况、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填入表2)。
(三)健康体检。
在地方病患者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X线检查(氟骨症和大骨节病)或甲状腺B超(克汀病和II度甲状腺肿大病人)或心电图(克山病)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云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加快推动我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全省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
力争通过5年时间,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科学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推进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云南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体系(一)打造高水平医院。
以省域内死亡率高、外转率高的疾病为重点,加快建设国家心血管病、呼吸、肿瘤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含中医临床医学中心);争取国家创伤、神经等区域医疗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打造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一批省级高水平医院。
加快推进州市临床医学分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州、市扩容,补齐重点专业专科短板。
加强与国家级高水平医院(医学院校)合作,提升重大疑难疾病诊疗救治能力,减少跨区域就医。
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XXX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06-08 15:49来源:卫生部卫医政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并负责指导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卫生部成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指定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中心设置规划,逐步建立质控网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指南,制定本行政区域质控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一)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省(区、市)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
医院健康管理中心管理制度
医院健康管理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医院健康管理中心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健康和权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健康管理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包含管理人员、医务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服务。
2.患者至上:以患者健康为中心,供应高质量的医疗管理服务。
3.严禁违规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贪污、受贿、懈怠、虐待等违纪违法行为。
4.安全保障:保障患者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健康管理中心岗位职责第四条总体职责健康管理中心是医院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紧要部门,重要负责以下职责: 1. 供应健康咨询和健康评估服务; 2. 订立个体化的健康管理方案; 3. 实施各类健康管理计划; 4. 组织和推动健康促进活动;5. 开展健康教育和培训;6. 进行健康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五条重要岗位职责1.管理人员:依据医院的整体发展规划,组织和管理健康管理中心的运行,订立工作计划和预算,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和绩效考核,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医务人员:a.负责接待患者并供应健康咨询服务;b.进行健康评估,收集患者健康信息,订立个体化的健康管理方案;c.组织和实施健康管理计划,包含患者的健康监测、干涉和病愈;d.帮助医院其他科室进行疾病筛查和健康评估;e.参加并推动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健康知识;f.整理和管理患者的健康档案,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3.技术人员:a.负责健康评估所需的检验、影像、体检等技术支持工作;b.维护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技术设备的准确性和安全性;c.帮助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管理计划的实施;d.组织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标准第六条健康咨询服务1.患者来访接待:a.热诚接待患者,记录患者基本信息;b.了解患者的健康需求,供应健康咨询服务;c.如需深入了解患者情况,布置患者进行健康评估。
☆县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社县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为健全完善全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通过发挥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按照《某某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某某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某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4月6日附件某某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全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通过发挥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按照《某某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某某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设置的,对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以下简称“质控”)的组织。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引领、同质推进“原则,县卫健委设置县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统称“质控中心”),完善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县质控中心接受市级质控中心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质控中心。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五条质控中心的设置管理和考核评价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质控中心原则上依托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简称“责任单位”)设置。
第七条质控中心设置原则:(一)与省级各专业质控中心设置保持一致;(二)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专业领域设置相应的质控中心;(三)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置一个质控中心;(四)原则上不以疾病病种设置质控中心;(五)可根据质控工作需要,对原有质控中心进行撤销、整合、细化;(六)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特别规定进行设置。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承担县级质控中心工作:(一)原则上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专业学科优势突出的其它二级医院也可提出申请;(二)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本县或本市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在域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申请专业具有相应的诊疗技术规范、质控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四)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支持条件,能够承担县卫生健康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云政办发[2000]137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3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保留云南省卫生厅,为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以及我省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后有关职能变动的实际情况,对卫生厅的主要职能作以下调整:(一)划入职能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划入省卫生厅。
(二)划出职能1.将药政、药检职能划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管理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职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职能1.加强全省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职能。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执法的原则,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的职能。
(四)转变职能将卫生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云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的管理。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部共建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分中心”)的管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以上各类中心统称“临床中心”)。
第三条省级中心是面向云南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团队培养、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第四条根据云南省疾病防治需求,在主要疾病领域、地方病领域和具有优势特色的临床专科布局建设省级中心。
各省级中心结合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建设省级分中心,搭建疾病研究协同创新网络,联合国际、省际、州(市)、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协同开展本疾病领域和相关疾病间的防控研究、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制定、技术培训、适宜技术和研究成果的转移转化及推广、远程医疗、临床指导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第五条省级中心的建设坚持统筹谋划、自愿申请、资源集成、协同创新、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级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成立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云政办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计划生育,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7日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精神,设立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责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云南省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3.按照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4.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云药监械〔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药监械〔2019〕27号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省药品评价中心:《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经2019年11月12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次局务会通过。
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6日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要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管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州(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工作。
出台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指南性文件,指导州(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监督监管责任的落实。
第五条省局稽查局负责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案件处罚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承担全省医疗器械使用产品质量检验,负责开展医疗器械使用产品质量风险分析。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省级质控中心管理制度
省级质控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省级质控中心的管理工作,保障质控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级质控中心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级质控中心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负责的原则,坚持信息化、现代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的要求。
第四条省级质控中心的管理工作应当与医疗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建设相适应,服务于医疗质量的改进和提升。
第五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保障质控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医疗质量的监督、评估和改进工作,推动医疗机构的质量提升。
第七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当主动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报告质控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当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当开展医疗质量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为公众提供适当的医疗质量信息。
第十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医疗机构的质控体系、医疗行为和医疗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省级质控中心设立质控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质控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当配备专业的质控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第十三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当依托医疗质控领域的专业团队,为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
第十四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当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管理岗位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和权利。
第十五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励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方法第十六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开展评估和监督。
第十七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当建立医疗质量诊断和分级风险管理机制,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评估和排查。
第十八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信息反馈和公开发布机制,及时通报医疗质量信息。
第十九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当建立医疗事故的快速响应和处理机制,对医疗事故进行追踪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云政办发[2000]163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6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推进依法治省、依法行政进程,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06号)的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对1990年以来本部门或者几部门联合下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1989年以前下发的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也列入了清理范围)。
按照清理结果,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当前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不相适应的。
对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并经汇总审核认定应予废止的603件规范性文件,经2000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统一予以废止。
附:予以废止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八日附件:予以废止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603件)一、省计委(1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农转非”人员收取管理费的通知│云计社会〔1993〕82号┃┗━━━━━━━━━━━━━━━━━━━━━━━┷━━━━━━━━━━━━━┛二、省经贸委(47件)┏━━━━━━━━━━━━━━━━━━━━━━━┯━━━━━━━━━━━━━┓┃序号名称│文号┃┠───────────────────────┼─────────────┨┃1、转发《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劳字〔1988〕106号┃┃2、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云劳安〔1989〕13号┃┃3、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云劳安〔1989〕24号┃┃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4、关于填报《单位年度使用劳保用品人数登记表》│云劳安〔1989〕40号┃┃和使用劳保用品专用发票的通知│┃┃5、云南省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办法│云劳安〔1989〕68号┃┃6、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云劳安〔1990〕11号┃┃7、云南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云经安〔1990〕48号┃┃8、云南省交通行业省级先进企业等级标准(试行修│云经企〔1990〕24号┃┃订)│┃┃9、云南省省级先进企业等级复查试行办法│云经企〔1990〕49号┃┃10、云南省精制茶叶行业省级先进企业等级标准(修│云经企〔1990〕116号┃┃订稿)│┃┃11、云南省冶金工业省级先进企业升级标准│云经企〔1990〕121号┃┃12、成都铁路局在滇机车修理企业省级先进企业等级│云经企〔1990〕125号┃┃标准(试行)│┃┃13、云南省化工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云经企〔1990〕179号┃┃14、云南省工具和建筑五金行业“扳手类”省二级先│云经企〔1990〕180号┃┃进企业标准(试行)│┃┃15、云南省医药工业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修订试│云经企〔1990〕201号┃┃行)│┃┃16、云南省医药工业企业省二级企业标准(试行)│云经企〔1990〕218号┃┃17、云南省电子工业行业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业省级│云经企〔1990〕225号┃┃先进企业标准(试行)│┃┃18、关于纺织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的重要更正和补│云经企〔1990〕228号┃┃充规定│┃┃19、云南省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计划管理办法│云经科〔1990〕130号┃┃20、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办法│云经科〔1990〕174号┃┃21、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奖励试行办法│云经办〔1990〕261号┃┃22、云南省工业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试行)及其│云经企〔1991〕104号┃┃试行办法│┃┃23、云南省冶金工业省二级企业升级标准(试行)│云经企〔1991〕143号┃┃24、关于补充云南省轻工行业省二级先进企业标准的│云经企〔1991〕232号┃┃通知│┃┃25、云南省医药行业省级先进(省一级)企业标准(│云经企〔1991〕278号┃┃修订试行)省二级企业标准(试行)│┃┃26、云南省林业行业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及其试行│云经企〔1991〕358号┃┃办法│┃┃27、云南省对外经贸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及其试行│云经企〔1991〕386号┃┃办法│┃┃28、云南省电子工业行业广播电视制造业省二级先进│云经工二〔1992〕192号┃┃企业标准(试行)│┃┃29、关于我省J.JD系列电动机用磁泥进行节能改│云经工一〔1992〕198号┃┃造收费标准的通知│┃┃30、关于调整联运设施贷款的通知│云经贸交〔1992〕233号┃┃31、云南省农业综合区项目验收试行办法│云经农〔1992〕655号┃┃32、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权限的通知│云经外资〔1992〕356号┃┃33、关于修订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的通知│云经企〔1992〕100号┃┃34、关于《云南省晋升国家企业奖励试行办法》善后│云经企〔1992〕749号┃┃工作处理的通知│┃┃35、云南省国有企事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云劳〔1993〕46号┃┃准及暂行规定│┃┃36、关于近期贯彻《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云经企〔1993〕037号┃┃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意见│┃┃37、云南省工交企业设备处长、科长职务培训规范│云经工二〔1993〕153号┃┃38、关于重新修订《云南省铁路运输物资管理办法》│云经贸交〔1993〕204号┃┃的通知│┃┃39、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的意见│云经贸企〔1994〕132号┃┃40、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暂行规定│云经贸技〔1995〕135号┃┃41、关于在全省开展“清资挖潜、压库促销”工作的│云经贸调〔1996〕465号┃┃实施意见│┃┃42、关于实施《云南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暂行办│云经贸科〔1996〕225号┃┃法》的补充通知│┃┃43、关于进一步抓好清资控潜、压库促销工作的通知│云经贸调〔1997〕378号┃┃44、转发《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中的补│云劳安〔1998〕31号┃┃充通知》的通知│┃┃45、云南省资源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云经贸资〔1998〕220号┃┃行)│┃┃46、云南省节能产品评审认证管理办法│云经贸资〔1998〕447号┃┃47、云南省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云经贸外〔1999〕160号┃┗━━━━━━━━━━━━━━━━━━━━━━━┷━━━━━━━━━━━━━┛三、省计生委(22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云计生委综字〔1990〕95号┃┃2、关于涉及公民生育问题优待和奖励限制和处罚按│云计生委政字〔1991〕87号┃┃户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的函│┃┃3、关于加发5%退休金问题请示的批复│云计生委政字〔1991〕88号┃┃4、关于东川市计生委贯彻《条例》中几个问题的批│云计生委政字〔1991〕93号┃┃复│┃┃5、关于《条例》个别条款具体应用解释的函│云计生委政字〔1991〕110号┃┃6、关于《条例》个别条款具体应用解释的函│云计生委政字〔1991〕113号┃┃7、关于《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云计生委政字〔1991〕139号┃┃8、关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依法执行请示的批复│云计生委政字〔1991〕140号┃┃9、关于临沧地区计生委贯彻《条例》几个问题的批│云计生委政字〔1991〕195号┃┃复│┃┃10、关于金平县计生委贯彻《条例》几个问题的批复│云计生委政字〔1991〕196号┃┃11、关于《条例》第53条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云计生委政字〔1992〕60号┃┃12、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云计生委政字〔1992〕127号┃┃13、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证》发放管理工作意见的│云计生委政字〔1993〕36号┃┃通知│┃┃14、关于弃婴问题的答复│云计生委政字〔1993〕37号┃┃15、关于不能以导致离婚作为生育理由的答复│云计生委政字〔1993〕38号┃┃16、关于《生育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生委政字〔1993〕42号┃┃17、关于印发《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管理实施办│云计生委政字〔1993〕129号┃┃法》和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18、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云计生委政字〔1995〕130号┃┃通知│┃┃19、关于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云计生委政字〔1995〕141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计生委政字〔1996〕110号┃┃21、关于对无配偶无子女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可│云计生委政字〔1997〕153号┃┃否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解释函│┃┃22、《关于对无配偶无子女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云计生委政字〔1998〕63号┃┃可否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解释函》执│┃┃行中注意的问题│┃┗━━━━━━━━━━━━━━━━━━━━━━━┷━━━━━━━━━━━━━┛四、省体改委(4件)┏━━━━━━━━━━━━━━━━━━━━━━━┯━━━━━━━━━━━━━┓┃序号名称│文号┃┠───────────────────────┼─────────────┨┃1、云南省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股权│云体改〔1993〕118号┃┃托管暂行规定│┃┃2、云南省股份制试点企业规范化验收办法│云体改〔1993〕119号┃┃3、云南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云体改〔1994〕41号┃┃4、云南省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云体改〔1996〕04号┃┃《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实施意见│┃┗━━━━━━━━━━━━━━━━━━━━━━━┷━━━━━━━━━━━━━┛五、省侨办(6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华侨农林场职工子女、职工配偶就业及家属│(81)云侨字第12号┃┃迁场等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2、关于华侨企业参照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85)云侨办字第279号┃┃通知│┃┃3、关于华侨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补│(86)云侨办字第66号┃┃充规定│┃┃4、关于修订归侨生活标准和生活补助费使用办法的│(86)云侨办字第322号┃┃通知│┃┃5、关于部分调整重新调整安置归难侨事业费用标准│(89)云侨办字第18号┃┃的通知│┃┃6、关于照顾华侨农场和面上的归侨侨眷青年就读云│(98)云侨办发69号┃┃侨职业培训学校的意见│┃┗━━━━━━━━━━━━━━━━━━━━━━━┷━━━━━━━━━━━━━┛六、省扶贫办(3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确定省级机关定点挂钩攻坚乡并选派科技副│云贫开发〔1996〕2号┃┃乡(镇)长的通知│┃┃2、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云小扶字〔1998〕1号┃┃3、关于加强扶贫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贫开办发〔1998〕83号┃┗━━━━━━━━━━━━━━━━━━━━━━━┷━━━━━━━━━━━━━┛七、省人防办(2件)┏━━━━━━━━━━━━━━━━━━━━━━━┯━━━━━━━━━━━━━┓┃序号名称│文号┃┠───────────────────────┼─────────────┨┃1、云南省人防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云防办〔1998〕41号┃┃2、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防空地下│云体改〔1999〕20号┃┃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八、省科学技术厅(28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申报小发明奖励项目的通知│云科管发〔1984〕069号┃┃2、云南省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云科发〔1986〕010号┃┃3、云南省生物资源出境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发〔1987〕013号┃┃4、云南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云科发〔1988〕018号┃┃5、省科委关于科技开发互助基金的管理办法│云科办发〔1988〕163号┃┃6、云南省科研院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云科办发〔1988〕161号┃┃7、云南省科技开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发〔1989〕041号┃┃8、省科委关于实施《科研统配物资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发〔1990〕045号┃┃的通知│┃┃9、云南省专利代理收费暂行规定│云科办发〔1990〕008号┃┃10、云南省星火奖励办法│云科办发〔1990〕020号┃┃11、云南省“星火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云科办发〔1990〕082号┃┃12、云南省科技成果试验示范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发〔1991〕065号┃┃13、省科委关于批准试行《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云科办发〔1991〕062号┃┃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办理暂行办法》的批复│┃┃14、云南省科委经济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1991〕069号┃┃15、云南省科委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1991〕122号┃┃16、云南省科委山区科技开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办发〔1991〕175号┃┃17、云南省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云科发〔1992〕082号┃┃任制暂行办法│┃┃18、云南省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云科发〔1992〕090号┃┃19、云南省科委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试行办│云科办发〔1992〕069号┃┃法│┃┃20、关于对《云南省“星火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云科办发〔1992〕194号┃┃》的补充规定│┃┃21、云南省科委关于加快改革步伐,促进科技信息事│云科发〔1993〕073号┃┃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22、云南省科委关于技术开发贷款贴息资金以及项目│云科条发〔1994〕001号┃┃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23、云南省科委科技保密审查报审程序和管理办法│云科外发〔1995〕006号┃┃24、云南省科委关于科技三项费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云科计发〔1995〕009号┃┃25、关于实施科技三项费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规│云科计发〔1995〕010号┃┃定│┃┃26、云南省科委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云科成发〔1995〕004号┃┃27、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科基发〔1996〕004号┃┃28、云南省省属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云科发〔1997〕010号┃┃试点实施办法│┃┗━━━━━━━━━━━━━━━━━━━━━━━┷━━━━━━━━━━━━━┛九、省公安厅(37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认定境外入境作案罪犯的国籍问题│云政外边字〔1982〕第103号┃┃2、关于从罚没财物中退库补助办案经费的通知│云禁发〔1983〕17号┃┃3、关于大麻可制作毒品的情况及加强管理的建议│云禁〔1985〕1号┃┃4、对扣留非法收购、运输罂粟壳进口的处理意见│云公传缉〔1985〕9号┃┃5、关于处理走私贩毒案件中缴获赃款赃物的通知│公发〔1985〕22号┃┃6、关于不再经营进口罂粟壳的批复│云禁发〔1986〕4号┃┃7、关于边境贸易不准出口三种化学试剂的通知│云禁发〔1986〕9号┃┃8、关于边境贸易不准出口三种化学试剂的补充通知│云禁发〔1986〕10号┃┃9、关于执行云禁发〔1986〕9、10号文件中│云禁发〔1987〕4号┃┃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0、云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印发关于执行两个出│云公外〔1987〕23号┃┃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部规定说明的通知》│┃┃的通知│┃┃11、关于接待中外记者采访禁毒工作和禁毒宣传口径│云禁发〔1991〕11号┃┃的暂行规定│┃┃1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公交〔1991〕33号┃┃充规定》的通知│┃┃13、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外办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公外〔1991〕85号┃┃共和国中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14、关于启用《交通管理暂扣凭证》的通告│1991.3.2印发┃┃15、关于做好毒品交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禁发〔1992〕1号┃┃16、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受理我省公民申请前往香港地│云公外〔1992〕9号┃┃区探亲若干问题的通知│┃┃17、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受理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定居│云公外〔1992〕13号┃┃的补充通知│┃┃18、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地区│云公外〔1992〕65号┃┃定居受理条件的通知│┃┃19、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台湾居民回我省定居几个具体│云公函〔1992〕101号┃┃问题的函│┃┃20、云南省收容审查审批、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公法〔1992〕132号┃┃21、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下放我省公民申请赴香港部分│云公外〔1992〕186号┃┃审批权的通知│┃┃22、公民因私出境申请受理审批规范│云公外〔1992〕187号┃┃23、关于严格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通知│公治〔1992〕280号┃┃2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严格执│云公外〔1993〕27号┃┃行定额审批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5、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通知│公治〔1993〕265号┃┃26、云南省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公治〔1993〕429号┃┃27、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公外〔1994〕396号┃┃关于雇用俄罗斯妇女问题的有关文件的通知│┃┃28、关于严格管制制毒化学配剂从严打击走私贩卖制│公禁发〔1994〕009号┃┃毒配剂案犯的意见│┃┃29、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几│公治〔1994〕46号┃┃个问题的通知│┃┃30、云南省特大交通事故考核暂行办法│公交〔1994〕65号┃┃31、云南省禁吸戒毒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公治〔1994〕178号┃┃32、关于对全省防盗安全门实施统一检测和行业管理│公技〔1994〕201号┃┃的通知│┃┃33、关于对《云南省户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公治〔1996〕179号┃┃补充通知│┃┃34、关于贯彻公安部印发《公安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公治〔1996〕356号┃┃登记表》实施意见的通知│┃┃35、关于认真清理收缴毒品的通知│云公明发〔1997〕1652号┃┃36、关于进一步落实禁种铲毒工作措施的通知│云公明发〔1997〕1712号┃┃37、关于抓紧大麻禁种改植的紧急通知│云禁发〔1998〕12号┃┗━━━━━━━━━━━━━━━━━━━━━━━┷━━━━━━━━━━━━━┛十、省民政厅(9件)┏━━━━━━━━━━━━━━━━━━━━━━━┯━━━━━━━━━━━━━┓┃序号名称│文号┃┠───────────────────────┼─────────────┨┃1、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云民农字〔1987〕15号┃┃2、云南省救灾扶贫周转金会计事务处理试行办法│云民计财字〔1987〕7号┃┃3、云南省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民计财字〔1988〕15号┃┃4、云南省《有奖社会福利资金使用试行办法》实施│云捐字〔1990〕5号┃┃细则│┃┃5、关于进一步做好互助储粮储金工作的通知│云民农字〔1991〕18号┃┃6、关于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的通知│云民社字〔1993〕1号┃┃7、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工│云民农字〔1995〕39号┃┃作的通知》的通知│┃┃8、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救济扶贫互│云民农字〔1998〕50号┃┃助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9、关于实行社会团体章程备案制度的通知│云民社字〔1998〕6号┃┗━━━━━━━━━━━━━━━━━━━━━━━┷━━━━━━━━━━━━━┛十一、省司法厅(16件)┏━━━━━━━━━━━━━━━━━━━━━━━┯━━━━━━━━━━━━━┓┃序号名称│文号┃┠───────────────────────┼─────────────┨┃1、加强公证联络员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云司〔1986〕20号┃┃2、法律顾问工作细则│云司律〔1986〕36号┃┃3、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细则│云司律〔1986〕36号┃┃4、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细则│云司律〔1986〕36号┃┃5、律师业务立卷归档办法│云司律〔1986〕36号┃┃6、律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云司律〔1986〕36号┃┃7、关于贯彻执行西南政法学院函授法律专科新的教│云函字〔1987〕1号┃┃学方案和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8、云南省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试行)办│云司调字〔1989〕第16号┃┃法│┃┃9、中华全国律函大专部云南辅导总站管理办法│云司教字〔1993〕2号┃┃10、中华全国律函大专部云南辅导总站各辅助分站助│云司教字〔1993〕2号┃┃学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11、关于设置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规│云司律字〔1993〕12号┃┃定│┃┃12、关于律师、公证员资格审批程序的规定│云司律字〔1993〕14号┃┃13、关于收取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管理费的通知│云司字〔1993〕49号┃┃14、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机构年检、注册和律师人│云司字〔1994〕66号┃┃员年审注册的管理规定│┃┃15、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云司字〔1994〕66号┃┃则│┃┃16、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暂行管理│云司律字〔1995〕14号┃┃办法│┃┗━━━━━━━━━━━━━━━━━━━━━━━┷━━━━━━━━━━━━━┛十二、省财政厅(71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的通│云财综〔1990〕4号┃┃知│┃┃2、云南省滇西南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基金、项目管理│云农综〔1990〕11号┃┃(试行)办法│┃┃3、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沉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1990〕46号┃┃4、云南省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云财外〔1990〕49号┃┃定│┃┃5、财政周转金业务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云财基〔1990〕2号┃┃6、关于恢复建立工交事业专项经费使用责任制的通│云财工〔1990〕36号┃┃知│┃┃7、关于重申省医药局集中的中药材发展基金应视同│云财工〔1990〕37号┃┃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8、关于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加强财务管理│云财工〔1990〕60号┃┃的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9、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有关验资出具资金证明和│云财工〔1990〕82号┃┃加强公司预算管理的问题解答│┃┃10、关于提高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的│云财工〔1990〕86号┃┃通知│┃┃11、关于曲靖市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税分流改│云财工〔1990〕87号┃┃革试点的通知│┃┃12、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省政府颁布的云南省省级│云财工〔1990〕92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3、对国营承包经营企业查出违纪问题经济处理的试│云财工〔1990〕98号┃┃行办法│┃┃14、关于做好两期承包衔接搞好新一轮承包的意见│云财工〔1990〕108号┃┃15、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几项优惠政策在│云财工〔1990〕131号┃┃1990到期后处理的通知│┃┃16、关于调整小型技借支工周转金占用费率的通知│云财工〔1990〕141号┃┃17、省属工交厅(局)责任目标承包试行办法│云财工〔1990〕144号┃┃18、关于絮棉零售价调整后有关财政补贴结算问题的│云财商〔1990〕87号┃┃通知│┃┃19、关于省级商业提取销售费用比例的通知│云财商〔1990〕99号┃┃20、对关于企业税前提取销售费用比例的通知│云财工〔1991〕2号┃┃21、关于预算外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云财工〔1991〕24号┃┃22、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业务接待费奖金限额问题的复│云财工〔1991〕25号┃┃函│┃┃23、关于工业快报指标解释的通知│云财工〔1991〕73号┃┃24、关于按产量提取复土植被专项费用的批复│云财工〔1991〕91号┃┃25、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云财工〔1991〕101号┃┃活力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26、云南省滇西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试行│云农综字〔1991〕14号┃┃)办法│┃┃27、关于调整犯人生活费标准及假定工资标准的通知│云财农〔1991〕43号┃┃28、关于罚没票据制发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预〔1991〕61号┃┃29、关于核定省级物资企业销售费用提取比例的通知│云财商〔1991〕1号┃┃30、关于救灾硝铵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云财商〔1991〕72号┃┃31、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云财商〔1991〕100号┃┃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32、关于“油库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云财商〔1991〕102号┃┃33、云南省资产评估收费办法(暂行)规定│云国资字〔1992〕40号┃┃34、云南省经济建设偿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1992〕29号┃┃35、关于国营工业增强活力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云财工〔1992〕8号┃┃36、我省国有工业企业年度汇总决算报表评比办法规│云财工〔1992〕16号┃┃定│┃┃37、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专项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云财工〔1992〕18号┃┃38、关于实行国营企业国家流动基金占用费制度的管│云财工〔1992〕22号┃┃理办法│┃┃39、关于集中食盐调价专项收入的通知│云财工〔1992〕44号┃┃40、关于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核发注册会计师执行外│云财外〔1993〕22号┃┃商投资企业有关业务资格证书的通知│┃┃41、关于对商业、粮食、物资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对接│云财商〔1993〕43号┃┃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42、关于对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新旧财务制度│云财商〔1993〕53号┃┃对接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43、关于对国有承包商业、物资企业交库办法的通知│云财商〔1993〕74号┃┃44、关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云财国资字〔1993〕58号┃┃45、关于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改限额拨款为划拨资金后│云财预〔1994〕1号┃┃有关会计核算事项的补充通知│┃┃46、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商〔1994〕82号┃┃47、云南省茶叶、蚕桑、畜牧、水果、干果、花卉基│云财农〔1995〕10号┃┃地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48、云南省地方经济发展基金会计制度(试行)│云财综〔1995〕2号┃┃49、云南省省级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云财综〔1995〕87号┃┃通知│┃┃50、云南省利用外资及引进技术、设备风险基金管理│云财工〔1995〕81号┃┃暂行办法│┃┃51、关于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云财商〔1995〕31号┃┃的通知│┃┃52、云南省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云财商〔1995〕128号┃┃53、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五项基金提取比例的通知│云财外〔1996〕114号┃┃54、关于调整特等、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云财社〔1996〕87号┃。
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模板】
附件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第三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接受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者科室是质控中心的工作对象(以下简称质控对象)。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与管理,并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州(市)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质控中心。
质控对象为本省三级医院及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者科室。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六条质控中心按不同专业分别设置,同一专业只设立一个省级质控中心。
第七条质控中应当挂靠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少数带有一定特殊性的质控中心可挂靠在省医学会、医院协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作为省级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一)三级医院或者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临床重点专科,在省内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本者省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较好的管理基础和质控的实践经验;有较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适量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作为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时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A4纸复印);(二)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及技术力量(人员、设备及开展技术项目等)介绍;(四)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条件;(五)承担相关专业省级质控中心工作计划;(六)诊疗技术规范、内部质控标准程序、组织体系、工作制度。
省级质控中心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省级质控中心管理制度汇编范文省级质控中心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质控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省级质控中心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负责本省范围内医疗质量和安全的监测、评价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省级质控中心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原则,确保工作的规范化、有序化和系统化。
第四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省级质控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医疗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省级质控中心设立质控部、信息管理部、评价部、培训部四个职能部门。
第八条质控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各级质控中心的工作。
第九条信息管理部负责建立和维护省级质控中心的信息管理系统,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评价部负责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评价工作,制定评价方案和方法。
第十一条培训部负责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培训工作,提升各级质控中心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省级质控中心设立主任、副主任、科长等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和权限,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省级质控中心的工作流程包括信息收集、数据分析、质量评价、培训推广和政策制定等环节。
第十四条信息收集环节包括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数据和医疗事件数据的收集和整理。
第十五条数据分析环节包括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比对,发现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质量评价环节包括对医疗机构的质量进行评价,制定评价方案和评价指标。
第十七条培训推广环节包括对各级质控中心人员进行培训,推广先进的质控管理经验和技术。
第十八条政策制定环节包括制定省级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政策和标准,推动医疗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发展。
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健康教育所
关于《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说明No.:00000000000001056医疗质量是医院全部工作所取得的医疗效果(高、低、优、劣)的集中表现,它是医疗机构工作质量的核心。
近年来,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等活动,我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和医疗服务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按照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卫生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工作目标,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被摆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医疗质量安全是实现良好医疗服务的重要前提。
首先,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事件进一步提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要求。
2008年以来,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生儿科新生儿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天津蓟县妇幼保健院严重新生儿医院感染事件、贵州省平塘县人民医院输血感染丙肝事件、山西省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和山西煤炭中心医院发生血液透析感染丙肝事件、云南省大理州人民医院血液透析感染丙肝等医疗事件,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给医疗行业甚至对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教训深刻。
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已成为摆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面前的紧急任务。
第二,建设质量控制中心是规范操作的需要。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医疗水平也存在差异,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相同等级医院不同专科的技术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建立一个代表本专业高水准的规范化的监控体系、规范医疗服务制度势在必行。
通过加强临床医疗质量制度化、标准化、系统化建设,全省各医疗机构将统一执行一个规范化的医疗质量标准,以规范操作,提高医疗质量控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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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
暂行规定》的说明
医疗质量是医院全部工作所取得的医疗效果(高、低、优、劣)的集中表现,它是医疗机构工作质量的核心。
近年
来,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医疗
安全百日专项检查等活动,我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和医疗服
务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按照卫生
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
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卫生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
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工作目标,医疗质
量安全和医疗服务被摆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医疗质量安全
是实现良好医疗服务的重要前提。
首先,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事件进一步提出了加强医疗
质量管理的要求。
2008年以来,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
属医院新生儿科新生儿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天津蓟县妇
幼保健院严重新生儿医院感染事件、贵州省平塘县人民医院
输血感染丙肝事件、山西省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和山西煤
炭中心医院发生血液透析感染丙肝事件、云南省大理州人民
医院血液透析感染丙肝等医疗事件,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社会影响恶劣,给医疗行业甚至对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教训深刻。
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已成为摆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面前的紧急任务。
第二,建设质量控制中心是规范操作的需要。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医疗水平也存在差异,全省各级医疗机
构医疗质量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相同等级医院不同专科的技术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建立一个代表本专业高水准的规范化的监控体系、规范医疗服务制度势在必行。
通过加强临床医疗质量制度化、标准化、系统化建设,全省各医疗机构将统一执行一个规范化的医疗质量标准,以规范操作,提高
医疗质量控制水平。
第三,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对推进同级医疗
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对于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诊疗水平,规范
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降
低患者就诊费用,强化患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是保障医疗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基础,
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二、起草过程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2010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质量
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要求,结合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参
考《江苏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我们拟定了
《云南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1年5月,下发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各州(市)卫生局、省级各医疗机构、省医学会、医院协会、卫生厅审批的各民营及企事业医院征求意见。
在各单位提出的
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备案稿。
三、设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定位及性质进行了说明。
质控中心是指经省卫生厅批准成立的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
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
质控中心须挂靠在具备
条件的医疗机构;少数带有一定特殊性的质控中心可挂靠在
省医学会、医院协会及其他专业机构。
二是明确了质量控制的对象。
全省三级医院及省卫生
厅确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或科室都是省级质控对
象。
三是明确了省、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省、州(市)级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职责及任务。
四是明确了质量控制中心的专业设置及设置数量。
五是明确质控中心的挂靠条件及申报质控中心的医
疗机构的条件。
六是明确了质控中心的组织申报、评审程序和结果确认。
七是规定了质控中心的职责、任务及对质控结果应用
的说明。
八是对质控中心的人员组成、聘任条件及确认程序,以及质控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及任期等做了规定。
九是明确了质控中心、质控对象、质控办、挂靠单位
的工作业务关系,资料收集、分析、上报、反馈程序和对质控结果的应用等。
十是规定了省卫生厅对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对
象考核的任务,以及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质控中心工
作情况报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