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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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奖惩措施

为确保工程在施工管理与协调、工期目标、资源供应、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等方面的保证措施得以有效实施,实现工程建设的各项预定目标,依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奖罚条例。

一、总则

第1条本条例适用于工程。

第2条工程总包单位对本项目分包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3条未尽事宜及根据工程实际进展确需调整、补充的,由监理公司另行发文。

二、处罚细则

(一)工程管理方面

第1条未经业主、监理认可,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或监理、业主提出该人员工作不力而不及时撤换的,罚款1000元/次。

第2条对未实行五图一板制度的,罚款200元/次。

第3条不按时参加工程协调会、专题例会及专项检查者,罚款100元/次。未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擅自中途退场者,罚款100元/次。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不参加及参加会议人员频繁变动的,罚款50元/次。

第4条对工程协调会、监理例会决定、议定的事项和明确要求未执行,罚款2000元/项。

第5条对专题会、临时会安排的事宜、任务未按要求时限完成,罚款500元/次。对于未按会议纪要要求认真执行反馈,拖延工作的项目部,罚款100元/项。

第6条对“监理通知”或业主要求未按要求时间反馈,或反馈内容不全面的,罚款200元/次;对未按反馈内容及时落实“监理通知”要求的单位,罚款500元/次。

第7条总包单位未及时协调解决分包提出的问题或不予理睬,分包单位之间或各单位与材料商之间未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的责任方,罚款200元/次。

第8条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理行为的,罚款200元/次。

第9条对于甲方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发出的指令未按期执行的,罚款1000-5000元/次。

第12条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安全帽、不带安全帽者,罚款100元/次。

(二)工程质量方面

第10条未按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罚款500元/次。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施工的,罚款1000元/次,造成的费用增加由责任方自负。

第11条对不编制技术交底、不认真及时进行技术质量交底的,罚款500元/次。

第12条施工单位未进行单位及人员资质申报已进场施工的,罚款500元/次。

第13条设备、材料、构配件未经报验即在工程中使用的,罚款1000元/次。

第14条对在本工程使用劣质或假冒材料的,一经发现罚款5000元/次。

第15条本道工序施工后不进行自检合格,给下道工序造成质量影响的,罚款200元/次。

第16条施工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2000元/次。

第17条在混凝土施工中不按配合比施工一次罚款500元振捣不密实,漏振的一处罚款200元,表面不进行二次搓毛找平的罚款500元,不进行及时养护罚款200元,钢筋的焊接接头未按规定连接的罚款500元,梁、柱保护层不够,垫块不符合要求的整改后罚款200元

第18条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检查验收确认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罚款2000元混凝土拆模后经甲方、监理验收,擅自进行处理掩盖缺陷的,罚款500元。

第18条梁、柱、板、墙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整改后罚款100元,加固不牢出现涨模的一处罚200元,未按规定拆模的,罚款200元,有漏浆现象梁柱出现烂根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19 条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及时向监理单位申报的,罚款500元/次。

第20条混凝土浇筑后出现蜂窝每处100元漏筋、每处500元空洞、每处200元

第21条施工作业中将已损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用于工程实体上的,按每次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22条不按技术交底、施工工艺标准、样板标准进行操作施工的,按每次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施工作业中擅自改变工艺做法、技术交底,按每次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21条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交工作面或分包单位之间提交工作面不满足要求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罚款200元/次。

第22条未按图纸施工,罚2000元/次,并整改至符合设计要求。

(三)工程进度方面

第22条材料、设备进场报验不合格,需重新采购影响工期的,对采购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23条总包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交接作业面,分包单位之间未按时移交作业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罚款1000元/次。

第24条总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基准点、基准线而影响施工的,罚款200元/次。

(四)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方面

第25条各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或各项紧急预案的,罚款500元/次。经多次催促仍未编制或完成的,罚款1000元/次。

第26条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按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外,根据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次。

第27条对业主、监理提出的安全文明整改要求未认真执行,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

第28条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经发现后不立即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29条不开动火票、无人监护,电焊、气焊,引起明火者罚款500元/次。

第30条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的,罚款1000元/次。

第31条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的,按每次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32条施工现场吸烟,按每人次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33条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罚款500元/项。

第34条酒后作业的,按每次10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35条对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劝阻不听的,按每次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36条对在工地内随地大小便,按每人次5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37条作业完成后未将作业面清理干净,按每次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38条在建筑上乱写乱画的,按每处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39条施工作业中对已完工序或上道工序不注意成品保护,造成损坏的行为,按每人次1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已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40条对由于非技术原因,纯属人为操作失误造成损失或破坏的,罚款1000元/次。

第41条施工单位出现群体围堵、爬塔等影响华贸城社会声誉的行为,按每次10000元对责任方进行处罚,并进一步追究责任。

第42第监理单位未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管理,罚款500元/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罚款5000元/次。

三、奖励细则

第1条对恪尽职守、对于工程质量认真负责的,视情况奖励200-1000元/次。

第2条对于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发现、消除质量隐患,避免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奖励200-1000元/次。

第3条对于提供在本工程中使用劣质、假冒材料信息或及时发现的奖励500- 2000元/次。

第4条对于本条例中未包括的,但保证促进工程质量、进度、造价(降低)协作配合良好的单位及个人,由业主、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必要奖励。

四、奖罚条例的执行

第1条各参建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建筑法、质量条例及地方安全管理条例及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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