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工程材料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合集下载

工程材料分析和检查制度

工程材料分析和检查制度

工程材料分析和检查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材料的接收、检验、存储和使用过程,确保所有使用的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中涉及的材料分析与检查活动。

二、责任主体1.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工程材料的最终质量负责。

2.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 施工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材料分析和检查工作。

三、材料接收与验收1. 材料到场后,应由专人负责验收,对照采购单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对。

2. 对疑似不合格的材料应立即标记并隔离,防止其流入施工现场。

四、材料检验1. 材料检验应在专业的实验室或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

2. 检验项目应覆盖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标,如强度、耐久性、尺寸等。

3. 检验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后续使用的依据。

五、材料存储与保管1. 材料应根据其特性分类存放,避免受潮、污染或损坏。

2. 易燃易爆材料应妥善管理,确保安全。

六、材料使用1. 施工前应对材料进行再次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2. 施工过程中发现材料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项目经理处理。

七、不合格材料的处理1.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立即从现场清除,并记录在案。

2. 供应商应负责替换不合格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培训与教育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材料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水平。

九、记录与追溯所有材料分析和检查的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包括材料批次、检验报告、使用情况等,以便必要时进行追溯。

十、持续改进根据工程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不断完善和优化材料分析和检查制度,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设工程的材料检查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应遵从公开、公正、透亮的原则,加强监督,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工作应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同步进行,实现全过程协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应建立健全纪录管理制度,记录材料检查验收的全部过程和结果,做到可追溯。

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检验效率,削减重复检验。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应确保检验人员的资格和素养,加强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合作,提高检验的精准性和牢靠性。

第二章材料检查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应建立材料的检查标准和检查机制,依据实际情况,订立相应的检查方案和检查流程。

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应对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进行检查,对不合格材料应适时予以替换或退货,并记录全过程,做到可追溯。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应对进场材料、在场材料和离场材料分别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应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督促和监督,杜绝任意批准、虚报检查结果等行为。

第三章材料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材料验收应在材料检查结束后进行。

验收应依据材料名称、型号、规格等指标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材料验收应遵从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确保材料达到设计要求、标准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材料验收应执行逐批验收、批量验收、统一验收等不同验收方式,实在验收方式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材料验收应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确保记录真实、精准,做到可追溯。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材料验收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合作,促进信息共享,提高验收的精准性和牢靠性。

工程材料部台账管理制度

工程材料部台账管理制度

工程材料部台账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管理工程材料部的各项工作,提高工程材料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材料的管理,规范工程材料部的工作,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损失,制定本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材料部是工程项目中的关键部门,主要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储存、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材料部在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材料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工程材料部必须做到物尽其用,节约资源,防止浪费和损失。

第五条工程材料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台账制度,做到台账清晰、准确、完整。

第六条工程材料部必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台账的种类和内容第七条工程材料部必须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种台账:1. 工程材料采购台账:记录工程材料的采购情况,包括供应商、数量、价格等信息。

2. 工程材料入库台账:记录工程材料的入库情况,包括入库日期、数量、规格等信息。

3. 工程材料出库台账:记录工程材料的出库情况,包括出库日期、领用部门、数量等信息。

4. 工程材料库存台账:记录工程材料的库存情况,包括库存数量、质量、保质期等信息。

5. 工程材料盘点台账:定期盘点工程材料库存情况,以确保台账的准确性。

第八条台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严禁虚假填报或瞒报情况。

第九条台账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不得私自更改或涂改。

第十条台账必须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台账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工程材料部必须制定台账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材料部必须对所有台账进行认真管理和监督,确保台账的及时更新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工程材料部必须定期对各项台账进行审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工程材料部必须定期对工程材料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情况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工程材料部必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材料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材料检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材料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设计、施工等要求。

第四条材料检查验收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五条驻地设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机构,在此机构下设专门的材料检查验收部门。

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若不存在相关国家标准,可参照行业标准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有专业的人员进行,且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八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报告应及时准确,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和施工方。

第二章材料检查验收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包括对材料的质量、性能、规格、数量等方面进行检验。

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按照一定的抽检比例,从不同的供货单位、不同批次的材料中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记录。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按照施工进度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三章材料检查验收的流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材料计划编制、材料进场检验、材料使用前检验、材料使用后检验。

第十五条材料计划编制应在施工前进行,按照工程要求确定所需的材料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编制相应的材料计划表。

第十六条材料进场检验应在材料运达工地后进行,包括对材料的包装、品牌、厂家、日期等进行检查和记录。

第十七条材料使用前检验应在材料使用前进行,包括对材料的质量、性能进行检验和测试。

第十八条材料使用后检验应在材料使用后进行,包括对材料的保质期、效果等进行检验和记录。

第四章材料检查验收的考核与监督第十九条对材料检查验收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为确保工程使用的材料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检验结合”的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方严格遵守,确保材料的质量从源头控制。

二、组织架构建立专门的材料检查验收小组,由项目负责人带领,成员包括技术人员、质量监控人员以及相关的采购、施工人员。

该小组负责制定检查计划,执行检查工作,并记录检查结果。

三、检查内容1. 材料入场前的准备工作:检查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 外观检查:对材料的外形尺寸、颜色、表面状态等进行直观检查。

3. 性能检测:根据需要对材料进行必要的性能测试,如抗压强度、耐腐蚀性等。

4. 数量核对:确认实际到货数量与订单相符。

四、验收流程1. 材料到场后,首先进行文档审核,确保所有必要的文件齐备且有效。

2. 进行外观及数量的初步检查,排除明显的不合格品。

3. 对于需要进行性能测试的材料,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测。

4. 完成上述检查后,填写检查记录表,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 对于检查合格的材料,办理入库手续;对于不合格的材料,应立即隔离并通知供应商处理。

五、责任分配1. 采购部门负责提供合格的供应商名单及相应的材料证明文件。

2. 技术部门负责制定检查标准和方法,并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

3. 质量监控部门负责监督整个检查验收过程,确保制度的执行。

4. 施工部门负责材料的保管和使用,确保材料的正确使用。

六、异常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根据情况采取退货、换货或其他措施。

同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记录与报告所有检查验收的结果都应当详细记录,并定期编制成报告,供项目管理团队审阅。

这些记录和报告不仅是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追溯和责任认定的重要文件。

八、制度的修订与完善随着工程实践的深入和技术的发展,本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保持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材料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材料检查验收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公正、科学、透明。

第四条材料检查验收分为初验和复验两个阶段。

初验是指在材料进场前或进场后进行的一次性的验收工作,主要检查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数量;复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对材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验收,主要检查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材料检查验收应有专门的检查验收人员,检查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要经过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六条材料检查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对于不符合检查验收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进行整改或更换。

第八条在材料检查验收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资源,防止浪费和污染。

第二章初验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前应进行初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材料的质量和外观,确保材料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二)检查材料的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确保材料的完好无损;(三)检查材料的数量,确保与采购合同和设计要求一致;(四)检查材料的证明文件,包括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确保材料的合格;(五)对于具有危险性的材料,应进行特殊处理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一条初验合格的材料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填写相应的验收表格,并由三方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对于初验不合格的材料,应向供货商提出整改要求,并且限期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初验。

第十三条初验合格的材料可以进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使用,但仍需经过复验的检查验收。

第三章复验第十四条复验应包括定期复验和不定期复验。

(一)定期复验是指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定期对材料进行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三检”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三检”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三检”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公司的相关制度相衔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保修期,着重于工程建设的三个阶段的质量控制,即开工前预检、工程中检查、竣工后验收,统称为“三检”。

第三条工程质量“三检”制度应当同其他质量管理制度衔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设计等。

第四条工程质量“三检”分别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工程质量的“三检”,并提出技术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开工前预检第六条开工前预检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对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队伍、工程材料等进行全面检查的活动。

第七条开工前预检应当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检查施工方案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是否符合工程质量要求;2. 检查施工图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明显错误;3. 检查施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是否具备施工该工程的经验;4. 检查工程材料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具备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八条开工前预检的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确认。

第九条若开工前预检发现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章工程中检查第十一条工程中检查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工序、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评定的活动。

第十二条工程中检查应当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具体工作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工程中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措施是否得当,操作是否规范;2. 检查施工材料的质量、来源是否合格;3. 检查施工现场的卫生、安全管理是否到位;4.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2023年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2023年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材料检查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建筑、电气、通信、给排水、照明、暖通等各个专业的材料。

第三条材料检查验收的目的:材料检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具备良好的质量和性能,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检查验收的原则:材料检查验收应遵循公正、科学、公开、便捷的原则,真实反映材料的质量状况和性能表现。

第五条材料检查验收的主体:材料检查验收的主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二章材料检查第六条材料检查的内容:材料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或相关质量检测报告;(二)材料的产地证明或相关质量检验报告;(三)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种等技术参数的检查;(四)材料的质量标志、商标、包装标志等的检查;(五)材料的外观质量的检查;(六)材料的性能检测。

第七条材料检查的方法:材料检查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抽查、全面检验等方法,具体检查方法和比例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材料检查的要求:材料检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对于重要材料,应进行全面检验,检验结果应真实有效;(二)对于一般材料,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三)材料的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备。

第三章材料验收第九条材料验收的时机:材料验收应在材料进场后、安装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材料验收的要求:材料验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对于重要材料,应以验收合格证书为准;(二)对于一般材料,应以检验报告为准;(三)验收合格的材料应进行标记,材料质量问题的材料应拒绝使用。

第十一条材料验收的内容:材料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材料的数量和规格的核对;(二)材料的质量的检验,包括外观质量、性能等;(三)材料的包装和标志的检查;(四)对特定材料的使用要求的检查。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3篇)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3篇)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应遵循公正、严格、科学的原则,确保取样过程中的真实、准确和可追溯的数据。

第四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或检验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各参与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相关方应加强沟通合作,共同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见证取样第六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或检验机构派遣相关人员进行。

相关人员应持有有效的见证取样证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制定详细的取样计划,并记录取样人员、取样时间、取样位置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设立合适的取样点,确保能够代表整个工程的质量状况。

第十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使用合适的取样容器,并对容器进行严格的清洗和消毒,确保取样的卫生与无污染。

第三章送检第十一条完成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后,相关人员应将取样送至检测单位或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取样送检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样品的包装、标识,确保样品不被污染或损坏。

第十三条取样送检的样品应伴有详细的样品送检单,包括样品信息、送检单位和送检人员的签字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取样送检的样品应优先使用无损伤性检测方法,减少对建设工程的破坏。

第十五条发现建设工程取样送检的样品出现问题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方或停止工程施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与可靠性。

第四章检测结果第十六条检测单位或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样品检测,并及时向送检单位提供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不得对结果进行人为篡改或掩盖。

第十八条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送检单位,并根据需要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查验收制度(4篇)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查验收制度(4篇)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查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质量安全,保障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应遵循以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程序规定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二章检查验收程序第五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验收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计划制定:根据工程进度和需要,制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验收计划,并经相关方面批准后执行。

(二)进货检验:对进货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性能参数等方面的检验。

(三)运输过程中的检验: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坏、丢失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上报相关部门。

(四)工地验收:在施工现场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验收,包括数量、质量、规格等方面的检查,并记录验收结果。

(五)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前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最后的验收,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验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严格按照检查验收计划进行,不得越过程序进行验收。

(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三)对于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处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四)检查验收过程中应保留好相关的检查记录和材料,以备后期使用和追溯。

第三章相关责任第七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明确各项责任分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货检验工作。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运输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相关方面。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材料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材料的质量安全和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1.2 依据: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材料检查验收工作。

三、材料检查验收的程序3.1 材料准备: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提前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并对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进行明细的记录。

3.2 材料检验:由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材料进行检验,主要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方面的检测。

3.3 材料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和相关标准,对材料进行评定,判断其是否合格。

3.4 材料验收:合格的材料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存放,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处理或退回供应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验收标准4.1 外观质量:材料的外观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的缺陷和瑕疵。

4.2 物理性能: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如强度、硬度、耐磨性等。

4.3 化学成分:对于带有化学成分的材料,其成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无有害物质超标。

五、材料检查验收记录5.1 检验记录: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对材料检验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方法、结果等信息。

5.2 评定记录:对于每种材料,应有相应的评定记录,明确其合格或不合格的结果,并注明评定的依据。

5.3 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及时记录材料的验收情况,包括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六、违规处理6.1 对于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将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6.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七、附则7.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届满后可以视需要进行修订。

7.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

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

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极为关心,多次强调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要抓好工程质量,决不能搞“豆腐渣工程”。

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的质量是好的。

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稳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如上海杨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地王大厦、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等,有的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的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还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

辽宁省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辽宁省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

辽宁省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在施工合同中有约定工程材料价差调整事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工程材料价差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材料市场价格、工程材料基准价格均指含国家有关规定税金的价格。

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施工期内因工程材料市场价格超过或低于基准价格一定范围时,综合考虑波动幅度、材料用量,以及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造价的影响程度,调整工程支付计算用材料价格的行为。

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是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全省各地区公路工程材料价格或项目管理法人经市场调查获取的公路工程材料价格。

工程材料基准价格,是指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的工程材料价格,或者项目管理法人编制招标标底(或控制价)采用、合同明确的工程材料价格。

调差材料,是指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的永久性实体工程所用材料,项目管理法人应在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调差材料种类。

第四条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五条承包人自行采购的调差材料,当施工合同期内或每年度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按照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使用量计算值(Vi)加权平均后超过项目工程材料基准价格±10% 时,可对该工程材料按照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市场价格调整支付价格,且只对超过基准价格±10%的部分进行调整,±10%(含±10%)以内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施工合同总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调差。

项目管理法人以甲供方式提供材料的调差,如需要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调差计算方式,并按约定进行调差。

第六条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价差调整金额计算。

工程材料计量与支付周期第i期价差调整金额Pi:当Ci>C0 时,Pi=Vi×(Ci-C0-C0×10%);当Ci<C0 时,Pi=Vi×(Ci-C0+C0×10%);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总金额P:P=∑PiVi(i=1,2,3,…,n):该材料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当期工程量相应使用量计算值;Ci(i=1,2,3,…,n):该材料工程计量与支付周期当期市场价格(含税价格);C0 :该工程材料基准价格(含税价格)。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建设工程的材料检查验收管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作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应坚持“三同时”原则,即施工、检查、验收同时进行。

第四条材料检查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资质,并由国家相关部门认可。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材料供货单位的质量管理,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章材料检查第六条材料检查应在材料进场前进行,由施工单位和材料检查机构共同进行。

第七条材料检查应包括对材料的数量、规格、工艺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第八条材料检查机构应拥有独立的实验场所,能够对材料进行全面的物理、化学、力学等试验。

第九条材料检查机构应建立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条材料检查机构应对检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并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材料检查结果,对不合格材料及时进行销毁或退换,并向材料供货单位提出责任追究要求。

第三章材料验收第十二条材料验收应在材料进场后进行,由施工单位和材料验收机构共同进行。

第十三条材料验收应包括对材料的外观质量、尺寸、强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材料验收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材料的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材料验收机构应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对不合格材料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材料验收结果,对不合格材料进行处理,包括销毁或退换,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材料供货单位。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保留材料的检验、验收记录,备查。

第四章材料追溯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对每批次材料进行追溯,包括材料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出厂编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材料追溯制度,确保材料的来源可靠、质量可控。

工程项目施工材料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施工材料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材料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包部、公司、分局材料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材料管理工作,保证施工材料及时供应和有效利用,充分降低物耗、降低工程成本,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望遵照执行。

1.总则第一条:材料管理是对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周转材料、机械配件、五金电料、工器具等材料的购进、使用、维护、报损、更新等一系列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材料管理分开设置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和物资设备采购员,实现采管分离,物资主管须经过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条:材料管理坚持“工完、料净、场地清”的原则,认真落实限额领料发放制度、在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努力实现零库存管理目标,大力推行项目物资管理标准化;贯彻局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并确保规范、有效运行、积极推行集团公司和分局两级计算机软件管理体系。

第四条:严格执行采购与管理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转换物资采购机制,使采购工作在总包部、公司和分局三级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平台上规范运行。

2.计划管理第五条:物资设备部根据项目周边市场、交通运输条件等情况,确定燃料、周转材料、电器电料及五金、工器具、其它材料的采购招标计划,贯彻落实局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在满足施工生产的前提下有效控制材料的成本支出。

第六条:材料需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批1、材料需用计划是指导并保障物资材料及时进场的重要依据,各用料部门需用材料,应首先填报《材料计划表》,标注为“需用计划”,“工程项目名称”应当填写使用部位或材料用途,经部门领导签字,报总工审批后,送交物资设备部。

2、为便于材料需用计划规范管理,各部门材料需用计划的编号,统一由部门名称第一字母大写后加年、月和计划序列号组成,如GCGLB2012-09-01-1,2,3……即表示工程管理部2012年9月1日第1,2,3……份计划。

3、各部门填报需用材料计划应逐项填写准确、清楚、详细,对质量无特殊要求的一般填写“合格”,有特殊要求的需注明质量标准,如“国标”或规范名称及规范编号所要求的具体标准,例满足《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某项标准;验证方法填写为“抽检”或“全检”或“联检”。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版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版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注重科学、公正、公平,不得有偏颇。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材料的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完善的材料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材料检查验收的程序第五条材料检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预检:在材料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预检,包括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进行检查。

(二)送检:材料交付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将材料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材料的检验,对不合格材料应当进行退换。

(四)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材料的验收,合格的材料应当予以接收,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材料检查验收应当注重抽样检测,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材料检查验收应当进行记录,包括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批次、供应商等信息,以备后期使用。

第三章材料检查验收的要求第八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数量要求:材料的数量应当与合同要求一致,不得超出或不足。

(二)质量要求:材料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不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三)规格要求:材料的规格应当与设计要求一致,不得存在明显规格偏差。

(四)包装要求:材料的包装应当完好无损,不得存在破损、渗漏等问题。

(五)存放要求: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受潮、变形等问题。

第四章材料检查验收的责任和制度第九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材料的检查验收工作,明确责任人员,并进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材料进行准确、公正的检验,出具真实、有效的检验报告。

2024年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安全生产验收管理规定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生产安全,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第2条公司应分别成立安全生产专项验收小组,由主管生产的经理、副经理(副处长、副厂长)任组长,施工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对工程施工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计划进行专项验收;第3条公司安全生产验收采取分级验收方式,一般工程由公司(处)组织验收,新、特、难、险且工程量或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由局组织验收;第4条项目经理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部门负责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对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材料部门对施工材料、工程材料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人事部门对进场人员从业资格和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签认。

第5条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必须编写劳动安全专篇,对施工方案及其相应的安全措施计划的安全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论证和说明。

劳动安全专篇主要内容包括:(一)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危险因素的分析;(二)针对主要危险因素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三)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四)安全专项投资概算;(五)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无安全专篇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予审查。

第6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对其中劳动安全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项目经理部在实施中予以落实;第7条工程进行到中期,公司验收小组按照分级验收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劳动安全专项验收。

项目经理部应提供下列与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一)劳动安全专项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2、劳动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名称、规格、数量及分布;3、劳动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投资金额;(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五)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颁发的使用证书及劳动安全有关的检测报告;(六)其他有关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四条工程资料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资料总体要求
1、工程资料要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字迹清晰,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齐全;
2、工程资料应使用原件,当使用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和复印日期,并有经手
人签字;
3、工程资料要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归档立卷,建立三级目录;
4、工程资料内容完整齐全、真实有效、具有可追溯性。

(二)申报项目的相关文件(原件)
1、工程立项审批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及专业分包的合同;宋军
5、施工许可证(行业有特殊要求时,按行业规定);宋军
6、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
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
7、各地区或行业结构优质工程的证明文件或创鲁班奖
工程中间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8、省(部)级优质工程的文件、证书;
9、省(部)级优秀设计证书或对工程设计水平评价证明
等资料;
10、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工法、新技术应用(科技)示范工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地市级及以上文明施工的文件或证书。

(三)施工资料抽查的共性内容(本部分是施工资料的共性要求,不同行业资料方面的个性要求,详见各专业部分)
1、总包和分包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专业人员的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等资料;(李占江:1、2标段的质检人员、测量人员的电工、土建、架子工、焊工、起重工)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日志等施工技术资料;(尹鹏:施工组织总设计、土建专业设计、土建的基础施工方案、上部结构施工和砌筑、技术交
底和施工日志)
3、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针对本工程的相关检测报告;(杨连福:1、2标段土建专业、相关测量的、沉降观测)
4、涉及结构安全及工程耐久性的分部工程有关资料,包括:
(1)图纸会审,重大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纪进卜:设计院的土建图纸、图纸会审、工程公司组卷的土建、地基基础、结构的设计变更、初步设计联络设计会的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沉降位移观测记录等;(侯悦:第三方的沉降观测)
(3)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验收记录;地(桩)基承载力试验
报告和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庄珂:主厂房(柱子、汽轮机基础)、烟囱、锅炉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设计记录)
(4)钢筋接头及钢结构焊缝的试验检测报告;(侯悦)
(5)同条件养护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非破损检测记录、结构混凝土标养试块强度试验报告;(侯悦)
(6)监理不合格项处置记录及单位工程监理报告。

(天乙)工程总结和各阶段的监督检查报告、土建的监理日志、土建
的监理细则、工程总结、质量评估报告)
5、涉及工程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有关资料,包括:
(1)施工物资、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检证明、中国强制认证(CCC)证书、计量设备检定证书等;(尹鹏、郑玉国:施工单位报的钢筋、水泥、沙石、窗户、屋面防水材料、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合格证侯悦落实性能检测报告)(高金龙、纪进卜:计
量设备检定证书、施工期间的校检的记录)
(2)有抗渗防水要求的构件抗渗检测报告、厕浴间等有
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记录、屋面蓄水检验记录、淋水试验记
录或大雨观察记录等;(5210.1.205侯悦)
(3)节能保温测试等记录;(郑玉国,土建的建筑专业里
墙板安装的栏目里墙板的测试记录)
(4)环境检测或验收等记录。

(脱硫的烟气在线、污水排放、环境检测(刘子兴)、输煤系统的检测(胡振杰)、电厂区域外
的空气检测、)
6、涉及运行功能的分部工程有关资料,包括:
(1)各类工程给排水、采暖工程试验运行记录;(李占江)(2)各类工程电气工程全负荷试验记录;(吴洋:施工资料里面有)
(3)各类工程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李占江施工单位验收签证之前有)
(4)电梯工程系统试运行及电梯运行记录。

(天乙)
7、施工过程控制资料,包括:
(1)各种物资进场的复试报告及质量证明文件;(侯悦)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侯悦)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侯悦)
(4)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侯悦)
(5)强制性条文的(侯悦)
8、竣工图(王永负责:抽结构、基础、给排水、建筑的图纸各2卷。

根据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工程联系单各抽取X 卷)王永汇总目录清单
机务原则上不准备
()
第二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资料的抽查除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重点查看下列内容:
(一)地基验收记录,地质勘察报告,桩基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记录,桩基的应变报告,建筑物沉降观测报
告。

Ⅰ类桩不少于85%,无Ⅲ类桩。

(二)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及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钢筋接头强度检测报告。

(三)地下室结构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四)屋面基层、细部做法,防水层和保温层、保护层与隔离层等施工记录。

(五)用于承重结构的后置埋件、化学植筋、膨胀螺栓等承载力拉拔试验报告,建筑物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拉拔)检验报告。

(六)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记录,各种保温物资进场的复试报告及质量证明文件。

(七)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等。

外墙保温板材与基层采用粘结或连接时,要查看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现场粘结强度试验报告及墙体保温砂浆的强度试验报告。

(八)钢结构工程分部验收记录,图审机构资质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防火涂料的检测报告,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验报告;建筑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及设计有要求的,应有焊(螺栓)球节点承载力试验报告等。

(九)幕墙工程分部验收记录,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
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图审机构资质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硅酮结构胶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验报告。

幕墙注胶和幕墙淋水等施工记录。

(十)智能分部验收记录,智能建筑各设备系统的自检记录以及进行不中断试运行记录。

(十一)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验收记录,设备合格证等;对于国家规定的特定设备及材料,如消防、卫生、压力容器等要检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

各类水泵、风机、冷却塔等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及采暖系统、消防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

非承压管道、设备等以及暗装、埋地、有绝热层排水管
道的灌水试验记录。

承压管道、设备的强度试验记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严密性试验记录。

(十二)电气工程分部验收记录,检查主要设备、系统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等电阻测试记录。

电气设备的空载试运行及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各种系统调试记录等。

(十三)通风空调工程分部验收记录,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各种物资、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气净化设备等进场的质
量证明文件,阀门、压力表、减震器等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
报告。

净化空调系统测试记录,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风管漏光测试记录、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等。

(十四)电梯工程分部验收记录,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开箱检查记录,施工中的各项安装记录,并核查电梯验收合格证及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工业项目工程资料的抽查除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外(主厂房及相关建、构筑物可参照第四章第二十条有关内容),还应查看下列文件:
(一)地、市级及以上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出具的建设期无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证明和地、市级及以上管辖区内的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期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

(二)工业项目有关专项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

(三)应抽查主要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出厂试验报告、监造报告;重要进口设备的合同文件,海关免税审批文件和进关报验资料、开箱商检(验收)记录等;锅炉、压力容器、起吊设施等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务院第549号令规定抽查其制造、安装及定检(年检)的安全监检文件。

(四)应有针对性地抽查主辅机设备、重要生产线的安装质量验收记录、检测试验调试记录和报告。

流程性连续生产的化工、电力、冶金等工业项目应查阅设备整套启动调试报告或整体性能试验资料。

重点抽查高温高压或输送存储危险
介质的容器和管道的焊接质量检验记录和工艺过程资料;高压电气设备的交直流耐压试验;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的严密性试验;承重钢结构焊接或高强螺栓连接副的质量检验记录;抽查承压受监焊缝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检验一次合格率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电力工程
基础型钢验收记录;设备绝缘测试报告;接地电阻值测试记录;电缆终端头交直流试验报告;电杆验收记录;二次回路配线及数据传输电缆检测记录及绝缘测试记录。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