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的相关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的相关依据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依据(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10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二)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2条: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4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的依据(一)法律1、《食品安全法》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29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职业病防治法》第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89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4、《执业医师法》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5、《献血法》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6、《母婴保健法》第2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1990-04-06 1990-04-06
国务院
国国务院令第 53 号
页脚内容
发布令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09-06
1986-07-01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会 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02-01 1987-02-01
国家计量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
安监总应急〔2006〕196 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10-27 2002-05-0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 2004-08-28 2004-12-01
年)
页脚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号主席令第十七号
1996-08-29 1996-08-29 1994-03-26 1994-03-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6 号
国务院令第 152 号
页脚内容
20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1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令
1996-11-3
1996-11-3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01
委员会
一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6 修正)
1984-05- 11
1984-11- 01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一 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号主席 令发布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处方管理办法

xx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难点及对策探讨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难点及对策探讨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不断深入,各类公共场所已经成为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本文结合当前基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实际,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难点;对策前言:公共场所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近年来,我国整体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基于当前传染病疫情形势的发展,群众对于公共场所卫生质量和卫生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卫生行政机关通过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方式,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但实际上,基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依然存在较多问题,应当采取有效对策进一步规范并完善。
1卫生监督概述卫生监督具体而言指的是国家授权卫生部门基于相关卫生条例有效的管理与监督企事业单位,并严格处罚那些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
各级政府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需要构建卫生监督机构,经常性与预防性监督相关对象。
卫生监督又分为职业卫生监督、传染病与学校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监督、公共卫生监督以及医疗卫生监督。
作为加强卫生管理的有效途径,卫生监督发挥着关键作用,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最为主要的执行机构,具体责任部门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的人群较为密集,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监测手段对其实施卫生监督管理,能够保证一个国家或一座城市的健康发展。
但也正是因为公共场所人员混杂,健康情况参差不齐,导致卫生监督工作面临诸多困难,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现状2.1种类多,数量大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关于卫生监督所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是否应列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报告(参考文)

关于卫生监督所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应列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报告一、概要卫生监督所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应列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理由包括四方面:一是符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宗旨和要求;二是卫生监督机构设立具有政策和法律依据;三是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具有法律依据;四是卫生监督机构管理符合划定标准。
二、分类依据(一)卫生监督所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列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符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宗旨和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第8点要求“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第11点要求“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
由此看来,卫生监督机构必须,也只能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然后最终被裁撤掉,成为某个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或者人随职能走,分流到各个行政执法岗位。
(二)卫生监督所是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设立的卫生执法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第38条规定“各级政府要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改革和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牵头并商中编办、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0〕第16号),明确“将原来由各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机构适当加以精简,归并、调整,组建卫生监督所,专职承担卫生监督任务”。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练习题及答案(第二章)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练习题及答案第二章药品管理立法与药品监督管理A型题(最佳选择题)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错误的是()。
A. 撤销行政许可的部门只能是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B.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C.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D.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答案:A解析:撤销行政许可——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
现行药品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包括()。
A. 执业药师执业许可B. 药品生产许可C. 进口药品上市许可D. 药品检验人员执业许可答案:D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包括()。
A. 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B.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C.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研究立项审批的初审D. 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答案:D药品管理法律体系按照法律效力等级由高到低排序,正确的是()。
A.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B. 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C. 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法律D. 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答案:A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我国突发,该疾病被定性为乙类传染病。
对于该传染病负责组织指导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的部门是()。
A.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 中医药管理部门C. 卫生健康部门D. 医疗保障部门答案:C解析:1、卫生健康部门①负责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②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
③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医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参考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 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 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24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主席令第45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 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 号)9.中华人民共和因传染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17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主席令第48 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主席令第3 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 号)13.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14.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15.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 号)16.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 第30 号)17.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技术规范(建设部公告第90 号)18.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 号)19.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20.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21.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2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 号)24.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财》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 125 号)2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审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6.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66 号)27.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卫办药政发(2009)232 号)28.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2010年9 月)29.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0号)30.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02) 11号)3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主席令第93 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主席令第21号)3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主席令第68号)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3号)3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第69号)3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6 号)3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3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4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4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4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4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46.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4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4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4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5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5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5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53.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9号)5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5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5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57.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应急发(2007)262号)58.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59.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0)42号)60.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61.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62.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6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64.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65.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66.关于印发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59号)67.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6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69.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二、医院管理类1.关于开展卫生下乡支农活动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4号)2.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3.关于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财建2000)69号)4.关于印发《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02)116号)5.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7.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P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8.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60号)9.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维委发(2006)11号)10.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12.关于加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08)2号)13.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度西部卫生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卫办人发008)115号)1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15.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16.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17.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18.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19.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20.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工作(卫医政发(2010)12号)21.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22.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6号)23.卫生部公布首批通过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卫生部通告(2010)23号)24.第二批通过卫生部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名单(卫生部通告(2011)1号)25.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11)3号)26.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卫人发(2011)15号)27.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卫办综发(2011)39号)28.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卫办综函(2011)350号)29.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卫办发(2011)60号)30.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函(2011)1126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14号)32.关于发布《卫生信息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等23项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5号)33.关于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务的意见(卫办发(2012)18号)34.关于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5号)35.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2)10号)36.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738号)37.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 16号)38.关于发布《糖尿病筛查和诊断)等2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业(卫通(2012) 17号)39.关于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相关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70号)40.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科教发(2012)85号)41.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61号)4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43.《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4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4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4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4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令)48.电离福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49.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安部公告2011年版)50.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疾控发(999)第164号)51.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52.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卫疾控发2004)107号)5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54.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92号)55.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67号)56.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57.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宋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58.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59.关于印发《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卫应急发(2009)40号)60.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10)26号)61.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62.关于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15个技术方案的通知(卫应急发(2011)94号)6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11号)64.预约诊疗服务考核评价标准(卫医管综信便函(2012)68号)65.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137号)66.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11)85号)67.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68.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1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60号)69.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70.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71.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7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73.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74.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3)188号)75.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76.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77.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卫2科教发(2007)17号)78.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0909号)79.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80.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81.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82.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4号)8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84.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85.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24号)86.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8号)87.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7号)88.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89.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114号)90.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5号)91.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卫规财发(2011)32号)92.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卫办医管函(2011)337号)9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智行办法(驻卫纪发(2011)22号)9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713号)95.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三、医疗管理类l.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2.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3.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卫医发(1996)第34号)4.临床肠内及肠外营养操作指南(草案)(2004)(中华外科学会临床营养支持学组)5.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6)139号)6.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T20470-2006)7.危重病人营养支持指导意见(2006)(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8.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卫通(2006)16号)9.医护人员职业防护手册(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10.患者安全目标手册(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8)11.临床诊疗指南——肠外肠内营养学分册(2008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S-CL02:2008)13.关于发布和实施《手术安全核查表与手术风险评估表的通知(医协会发(2009)7号)14.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6号)15.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试行)(卫医政发(2009)119号)16.临床营养技术操作规范(2010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17.临床营养诊疗指南(2010年版)(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18.中国糖尿病医学营养治疗指南(2010)(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19.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年版)20.《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41号)21.发布《胃癌诊断标准等5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卫通(2010)13号)22.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6号)2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24.卫生部发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卫通(2011)2号)25.关于发布《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8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2号)26.卫生部发布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等2项卫生行业标准(卫通(2011)4号)27.腹膜透析标准操作规程(卫办医政函(2011)405号)28.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574号)29.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30.关于印发畅出血性大肠杆010:H4感染诊疗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2011)87号)31.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32.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3号)33.关于印发《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大纲(2011-2015年)》的通知(卫办应急函(2011)1057号)34.关于发布《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等3项卫生标准的通告(卫通(2011)20号)35.关于发布《血清甘油三酯的酶法测定等8项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1)22号)36.关于发布《旋毛虫病的诊断》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3号)37.关于发布《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卫生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4号)38.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20号)39.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卫科教发(2012)48号)40.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0号41.关于发布《疾病管理基本数据集第6部分:肿瘤病例管理等4项强制性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1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701号)43.关于发布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的通告(卫通(2012)13号)44.关于发布《肺炎诊断》等10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4号)45.关于发布《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第2部分:催吐、洗胃》等6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15号)46.关于发布《血液储存要求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21号)47.关于印发《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12) 151号)48.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临床实验室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的制定》的通告(卫通(2012)22号)49.关于发布《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常规项目分析质量指标》等8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23号)50.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51.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1S015189:2007)52.组织病理学技术(周庚寅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53.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全集(43册)(人民军医出版社)5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5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5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5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GB18469-2001)58.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98-2002)59.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2)60.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制定与实施(WS/T393-2012)6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537号)6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63.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6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65.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51号)66.输血医学常用术语(WST203-2001)6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6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69.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 号)70.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卫生部令第83 号)7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7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 号)73.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卫医发(2004)100号)74.关于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5)7号)75.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5)73号)76.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4号)77.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78.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79.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8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随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 号)81.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30 号)82.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8)557号)83.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23号)8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 18 号)85.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办医政发(2009)31号)86.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 号)87.关于印发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425号)88.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医政发(2009)50 号)8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9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757号)91.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卫区政发(2009)90号)92.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卫医管发(2009)99 号)93.关于印发《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94.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医政发(2009) 123号)95.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卫医管发(2009) 126号)96.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97.血被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98.关于印发第二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0)909号)99.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 194号)100.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办医管发(2011)14 号) 101.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号)102.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利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03.关于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3号)104.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11)31号) 105.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 14 号)106.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政发(2011)47号) 107.关于推广应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开展医院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683号)108.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84号)109.关于印发《癌症疼痛诊疗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6号)110.关于印发《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心脏手术技术规范(2012年版)》和《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手术技术培训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5号)111.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13号)112.关于印发第三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376号)113.关于印发人工微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68号)11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7号)115.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8号) 116.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9号) 117.关于印发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3号118.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94号)119.关于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5号)120.关于印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 100号121.关于血液透析室登记及人员执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2)255号)122.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2)23号)123.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124.关于印发《疾病分类与代码(修订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2) 166号)四、护理管理类1.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卫医政发(2011) 55号)2.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表(卫办医政函(2011)973号)3.关于印发《传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90号)4.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卫医政发(2011)96号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6.关于印发《医护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 108号)7.护士守则(中华护理学会)8.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卫医政发(2009)49号)9.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卫医政发(2010)9号)10.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卫医政发(2010)9号)11.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卫医政发(2010)9号)12.关于印发《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8号)13.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30号)五、医院感染管理类1.关于印发《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133号)2.卫生部关于印发《血被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5)330号)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74号)5.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WS310.1-2009)6.医院消南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09)7.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老及灭菌效果监测(WS310.3-2009)8.关于印发《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2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47-20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气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48-20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要求(GB/T27949-20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手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0-20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1-201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B27952-2011)。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建设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府要把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执法装备资金列入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标准,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标准要求,新、改、扩建的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 ,三,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和经济条件~适当提高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标准,,四,加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和培训指导的能力~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机构及人员的综合协调和组织管理, ,五,重点加强市,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承担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等一线监督执法任务的能力。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39号令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第3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部长吴仪二○○五年一月五日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第八条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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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 工业 局 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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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加强小型 水库 安全管 理工 作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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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器 械 新产 品 审 批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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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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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病危 害 事 故 调 査 处 理 办 法
放 射 免疫 测 定 盒 邮 寄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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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设 性 医 学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管 理 暂行 办 法
中 美 医 学对等 基金 暂行管 理办 法
卫 生部
卫 生部 卫 生部
农 村农药 中 毒 卫生管 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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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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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部
卫 生部
医 务 人 员 医 德规范 及 实 施 办 法
病区麻醉精神药品管理

麻醉药(或说麻醉剂)
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和局部 麻醉药,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 如 乙醚、氯仿、利多卡因等,不在《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之列。
全麻药 局麻药
→可使机体功能广泛抑制 →意识、感觉、反射消失 →骨骼肌松驰 →无成瘾性 →局部感觉、痛觉消失 →无成瘾性
医疗用→优秀的镇痛药 滥用→精神依赖性→毒品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 精神Ⅰ类
易制毒药品管理
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二)
药品名称
苯巴比妥注射液 地西泮注射液
氯硝西泮片
盐酸咪达唑仑注射液
阿普唑仑片 艾司唑仑片
奥沙西泮片 氯硝西泮片 劳拉西泮片
地西泮片 唑吡坦片 佐匹克隆片 卡马西平片 地佐辛注射液
定义:直接多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 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
2 麻精药品政策法规介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
全国人大
2001年12月1日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实施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
3 病区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病区麻醉、精神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按医嘱使 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2.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须保险柜存放,双人双锁保
管。二类精神药品则带锁专柜存放。按需保持一定 的基数,每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接点清,双方签全 名。
3.医师开医嘱及专用处方后,方可给患者使用,使 用后保留安瓿,废安瓿、废专用处方需返回药房。
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
分类
应急法律法规清单-最新

卫生部令第39号
46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部门规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7号
47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5号
48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1号
49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60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部门规章
安监总厅应急[2013]1号
6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2]147号
6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
6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意见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2]50号
6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部门规章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65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1]140号
6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部门规章
应指综合[2015]27号
100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公布第一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部门规章
应指技装[2015]21号
101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
部门规章
三体系法律法规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0814
施行日期:19921001
36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00815
施行日期:19900815
37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80509
施行日期:19880509
38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安质部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29
施行日期:2005040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主席令第72号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629
施行日期:2003010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
主席令第32号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00429
施行日期:20000901
国务院令第302号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0421
施行日期:20010421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主席令第8号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1028
施行日期:20040501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4号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429
施行日期:19980901
52
75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建质
(2003)82号
安质部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417
关于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请示

关于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请示区人事局:根据淮安市清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单独设立区卫生监督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通知》(河编发[2007]15号)文件精神,2007年11月,我单位在原淮安市清河区卫生监督所(淮安市清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署办公基础上组建成立,为管理执法类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
我单位根据2005年1月5日卫生部第39号令《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2006年6月15日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卫监督发〔2006〕223号)规定,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9部卫生法律、30多部卫生行政法规、200多个部门规章,承担维护正常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监管职责。
人员为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2006]27号)中规定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应具备的条件,现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请予批示。
附件:1、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2、单位人员名册3、《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4、《关于单独设立区卫生监督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通知》(河编发[2007]15号)复印件5、《关于同意淮安市卫生监督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批复》淮人发[2008]109号)复印件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附件1: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单位:淮安市清河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所(盖章)填报日期: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医疗技术安全,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院医疗技术管理行为,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疗技术管理人员以及医疗技术工作者。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5]39号); 2.《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3.《医院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1号); 4.《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15〕26号)三、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2.质量第一,科学规范管理;3.创新进展,不断提高;4.依法整治,严格执法。
四、职责与权限医疗技术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本岗位的技术管理、设备安全、医疗器械管理;2.负责本岗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3.参加相关安全制度订立,保证质量安全;4.整理相关记录,搭配工作上级查看。
医疗技术工作者职责1.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各种工作和培训计划;2.负责本岗位的技术管理、设备操作维护和修理等;3.反馈设备工作异常情况,寻求有关解决措施;4.维护设备的日常保养,并搭配相关部门的检查。
权限1.获得技术安全保障部门所颁发的培训证书,方可担负本岗位职责;2.在把握必要技术引导后,方可进行设备操作维护;3.对于工作中发觉的相关问题,有权进行记录,适时上报相关部门和工作上级。
五、工作流程与要求检查设备1.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确保设备状态良好;2.对于预警信号,应做好记录,做出相应处理。
处理如显现设备问题1.响应设备预警信号,适时处理异常情形;2.下线异常设备,并订立相关维护和修理计划;3.化验前必需进行设备检测确认,保障医疗技术结果正确性和有效性。
日常保养1.应当保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备检测日常保养;2.工作记录应存储保管,并便利查找和审计。
安全操作规程1.充分贯彻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工作安全;2.操作规程操作者必需在肯定的训练后方可执行;3.遵守手术中和护理工作的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卫生和消毒。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规范(精)

培训和 考核工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会议制度
麻醉药品管理机构的任务
• 负责审批院内各部门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措施和制度。 • 建立麻、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 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 患。 • 组织讨论医院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 抓好各类医务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制度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 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 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 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 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门(急)诊普通患者
门(急)诊癌痛疼痛患者和 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控缓释制剂 其他剂型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 第二类精神药品
一次常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行 政 规 章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 卫医发【2002】24号
2002年1月21日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6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38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5】421号 卫生部、SFDA 卫医发【2005】430号 卫生部 卫办医发【2005】237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7】38号 卫生部 卫医发【2007】39号 卫生部53号令
卫生部令2012-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1995 年 4 月 27 日卫生部令第 39 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对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援,系指因灾害事故发生人群伤亡时的抢救治疗工作。
第三条对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做到常备不懈,及时有效。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卫生部成立“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部部长任组长,主管副部长、医政司司长任副组长,办公厅、疾病控制司、计财司、药政局、爱委会、监督司、外事司等有关领导为成员。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与“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相应的组织。
灾害事故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相应的领导协调组织。
第七条各级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全国或当地灾害事故的特征、规律、医疗救护资源、地理交通状况等信息,组织、协调、部署与灾害事故医疗救护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要组织好灾害事故的现场医疗救护。
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到达事故现场的当地最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即为灾害事故现场医疗救援总指挥,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急救中心、急救站、医院急诊科(室)为主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其急救反应能力。
第十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救援预案;要建立数支救灾医疗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见附件),由医疗队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换。
第三章灾情报告第十一条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医疗卫生单位或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将灾情报告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凡事故发地丧失报告能力的,由相邻地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或医疗卫生人员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或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组织现场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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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第十条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由卫生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任务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优化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国家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2、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3、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条件,承担卫生监督的现场检测、执法取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职责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全国卫生监督政策和工作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执法稽查,对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四)组织协调、督察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组织全国卫生监督抽检;
(六)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
(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
(八)组织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九)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承担卫生部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下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日常卫生监督;
(四)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五)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抽检;
(六)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七)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八)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的资格审定工作,组织开展资格考试;
(九)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十)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
(十一)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二)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的卫生监督工作;
(十三)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1、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1、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其他
1、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3、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三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有关案件,也可以把管辖范围内有关案件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根据需要合
理安排,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府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继续深化改革。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