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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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课件
问:保险公司会赔付么?会赔的理由是什么?不赔的理由是什么?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答案:猝死目前在定义上并不是死因,而是结果,就 是快速死亡的结果。不能因为确定为猝死就是疾病原 因还是意外原因。
要确定是因为意外还是疾病导致的猝死,这就要举证。 如果保险公司因猝死拒赔,如果能够举证是意外导致 的,可以诉讼来向日葵保险网 由法院来判决!
同年12月6日上午9点多钟,李某在鲁山县城平安小区门卫值班期间对形迹可疑人 进行盘问,形迹可疑人转身逃跑,李某和同班的陈福水随后追撵,将形迹可疑人带 回小区,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可疑人带走,尔后李某脸色发白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 死亡。其抢救记录诊断:向日葵保险猝网 死。李某身故后,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根据: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鲁民初字第1715号
原告李延军。 原告李涣曜。 原告李军辉。 原告李延晓。 委托代理人刘国敏。 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王秋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大仓向日葵保海险网 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分所律师。 原告李延军、李涣曜、李军辉、李延晓诉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 简称人寿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被告应诉后向 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被告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被告上诉,维持本院 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国敏、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08年8月,原告之父李山购买被告信泰人寿保险公司的《麒麟行天下》短期 意外伤害保险,缴费100元,保险期限1年,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人身事故保额6万整。2008年12 月6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答案:猝死目前在定义上并不是死因,而是结果,就 是快速死亡的结果。不能因为确定为猝死就是疾病原 因还是意外原因。
要确定是因为意外还是疾病导致的猝死,这就要举证。 如果保险公司因猝死拒赔,如果能够举证是意外导致 的,可以诉讼来向日葵保险网 由法院来判决!
同年12月6日上午9点多钟,李某在鲁山县城平安小区门卫值班期间对形迹可疑人 进行盘问,形迹可疑人转身逃跑,李某和同班的陈福水随后追撵,将形迹可疑人带 回小区,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可疑人带走,尔后李某脸色发白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 死亡。其抢救记录诊断:向日葵保险猝网 死。李某身故后,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根据: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鲁民初字第1715号
原告李延军。 原告李涣曜。 原告李军辉。 原告李延晓。 委托代理人刘国敏。 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王秋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大仓向日葵保海险网 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分所律师。 原告李延军、李涣曜、李军辉、李延晓诉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 简称人寿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被告应诉后向 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被告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被告上诉,维持本院 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国敏、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08年8月,原告之父李山购买被告信泰人寿保险公司的《麒麟行天下》短期 意外伤害保险,缴费100元,保险期限1年,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人身事故保额6万整。2008年12 月6
某保险公司财产险赔案案例分析(ppt 109页)
15.69%计3100万元。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结果,出 险时账面余额固定资产18011.65万 元,投保比例为58.41%;存货 9725.43万元,投保比例为94.92%。
事故照片
根据宁波市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 定书,认定起火原因:雷击导致五 层东北墙附近纺织服装成品起火。
属于保险责任。
鉴于保险责任认定明确,我司于8月29日向被保险人 表达了保险标的此次出险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意见。
近因原则
(5)英国老头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打猎→碰到熊→开枪没有打死→熊 穷追不舍→上树→睡着→掉下摔伤→ 爬到森林边上求救→凌晨才被救起→
送院检查、治疗→急性肺炎→死亡→
索赔
(6)美国南卡罗来纳州沃尔森太太向美洲殖民地保险公 司投保家庭权和禁止反言
2,保证:默示保证
船舶适航性 航行中不得绕行
Golding v Royal London Auxiliary 案中,索赔人未经阅读 签了一份火险投保单。但随后他在代理人留下的投保单复 印件里发现其中存在一个疏漏:未对以前发生的一次火灾 予以披露。几天后他把这一事实告知了代理人,但代理人 忘记了将该资料传达给保险公司内签发保单的有关部门。 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承保人依投保单中的错误进行抗辩被 法院驳回。
建筑进行工程预算,总预算金额为228.94万元 。
委托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测算建筑修复费 用为102.58万元 。
浙江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了电梯修 复方案,核定修复费用为11.33万元 。
损失项目
建筑物 电梯
存货
四层
五、六层
施救费用 合计
报损金额 2,489,350
113,296 2,090,000 11,244,266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查账结果,出 险时账面余额固定资产18011.65万 元,投保比例为58.41%;存货 9725.43万元,投保比例为94.92%。
事故照片
根据宁波市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 定书,认定起火原因:雷击导致五 层东北墙附近纺织服装成品起火。
属于保险责任。
鉴于保险责任认定明确,我司于8月29日向被保险人 表达了保险标的此次出险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意见。
近因原则
(5)英国老头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打猎→碰到熊→开枪没有打死→熊 穷追不舍→上树→睡着→掉下摔伤→ 爬到森林边上求救→凌晨才被救起→
送院检查、治疗→急性肺炎→死亡→
索赔
(6)美国南卡罗来纳州沃尔森太太向美洲殖民地保险公 司投保家庭权和禁止反言
2,保证:默示保证
船舶适航性 航行中不得绕行
Golding v Royal London Auxiliary 案中,索赔人未经阅读 签了一份火险投保单。但随后他在代理人留下的投保单复 印件里发现其中存在一个疏漏:未对以前发生的一次火灾 予以披露。几天后他把这一事实告知了代理人,但代理人 忘记了将该资料传达给保险公司内签发保单的有关部门。 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承保人依投保单中的错误进行抗辩被 法院驳回。
建筑进行工程预算,总预算金额为228.94万元 。
委托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测算建筑修复费 用为102.58万元 。
浙江怡达和谐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了电梯修 复方案,核定修复费用为11.33万元 。
损失项目
建筑物 电梯
存货
四层
五、六层
施救费用 合计
报损金额 2,489,350
113,296 2,090,000 11,244,266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
07
案例七:投保人/被保险 人欺诈行为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理赔金
总结词
故意制造虚假事故或扩大事故损失,以骗取保险金。
详细描述
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获取高额保险金,可能会 故意制造虚假的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通过伪造证明 、篡改现场等方式骗取保险金。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 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诚实投保人的权益。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因此拒绝全额理赔;投保人则认为 保险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03
专家观点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对于不在保障
范围内的疾病,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避免产生纠纷。投保人也应认真
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保障范围和限制条件。
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过高
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理赔决定的时间,并尽力缩短处 理时间。同时,客户也可以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了解理 赔进度并催促尽快做出理赔决定。如果保险公司长时间未 给出理赔决定,客户可以向监管部门或律师寻求帮助。
05
案例五:代位追偿争议
保险公司无权代位追偿
保险公司无权代位追偿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 务、被保险人未提供必要的文件、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 保险费等。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权代位追偿,除非被 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04
案例四:理赔时效争议
理赔时间过长
案例描述
某客户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但在申请理赔时发现,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间过长,导致客户无法及时获得医疗费用赔偿 ,从而影响治疗。
案例分析
理赔时间过长可能是由于保险公司内部处理流程繁琐、审核严格等原因所致。对于客户而言,及时获得理赔是至关重 要的,因此,保险公司应优化内部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PPT课件
车损险部分:6300元 三责险部分:车物损部分:11200+2000=13200元
医疗费部分:10000+1400=11400元
案例3
➢甲乙两车相撞,造成甲、乙车受损,乙车司机死亡。经认定,甲车被保
险人承担事故主责。甲车投保情况:1)强制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其中: 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
得到的赔偿=2500/(10000+2500)×2000=4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20000+30000/2=35000>10000元,医疗费用 赔偿金额=10000元 其中: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20000/(20000+15000)×10000=5714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15000/(20000+15000)×10000=4286元 (3)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50000+120000/2=110000,死亡伤残费用 赔偿金额=110000元,其中: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50000元,骑自行车 人得到的赔偿=60000元 甲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2000+10000+110000=122000元
B保பைடு நூலகம்公司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车物损赔偿=2000元
➢1)交强险部分 A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
财产损失赔偿额=三者车的车物损失=18000元>2000元,所以财 产损失赔偿额为2000元;
医疗费赔偿额=三者车的医疗费用花费=12000>10000元,所以医 疗费用赔偿额为10000元
A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赔偿共计:12000元 B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
二、甲车商业险部分: 车损险部分: 赔偿金额=(12000-2000)×70%×(1-15%)=5950元 第三者责任险部分: 应承担赔偿金额=(实际损失-交强险应赔款额)×事故责任比例 =(25000+3000+12000+180000+7000+110000+300 +1000-2000-10000-110000)×70%=151410>50000 三责险赔偿金额=50000× (1-15%)=42500元 商业险赔偿总额=5950+42500=48450元 甲车保险公司赔偿总额=122000+48450=170450元
医疗费部分:10000+1400=11400元
案例3
➢甲乙两车相撞,造成甲、乙车受损,乙车司机死亡。经认定,甲车被保
险人承担事故主责。甲车投保情况:1)强制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其中: 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
得到的赔偿=2500/(10000+2500)×2000=4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20000+30000/2=35000>10000元,医疗费用 赔偿金额=10000元 其中: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20000/(20000+15000)×10000=5714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15000/(20000+15000)×10000=4286元 (3)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50000+120000/2=110000,死亡伤残费用 赔偿金额=110000元,其中: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50000元,骑自行车 人得到的赔偿=60000元 甲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2000+10000+110000=122000元
B保பைடு நூலகம்公司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车物损赔偿=2000元
➢1)交强险部分 A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
财产损失赔偿额=三者车的车物损失=18000元>2000元,所以财 产损失赔偿额为2000元;
医疗费赔偿额=三者车的医疗费用花费=12000>10000元,所以医 疗费用赔偿额为10000元
A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赔偿共计:12000元 B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
二、甲车商业险部分: 车损险部分: 赔偿金额=(12000-2000)×70%×(1-15%)=5950元 第三者责任险部分: 应承担赔偿金额=(实际损失-交强险应赔款额)×事故责任比例 =(25000+3000+12000+180000+7000+110000+300 +1000-2000-10000-110000)×70%=151410>50000 三责险赔偿金额=50000× (1-15%)=42500元 商业险赔偿总额=5950+42500=48450元 甲车保险公司赔偿总额=122000+48450=170450元
《保险法》案例及分析 ppt课件
《保险法》案例
PPT课件
1
保险合同案例(一)霸王条款
PPT课件
2
保险霸王条款:“主动脉瓣手术”与“主动 脉手术”的一字之差
• 朱先生告诉记者,1998年,他的妻子王女士购买了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承保10种大病,年交保费 1500元左右。“当时保险业务员说得很笼统,并没有很 具体的说明,而我们也就很自然地认为,按照保单的说法, 只要是得了10种大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都保。”
PPT课件
12
• 二、修理厂老板盗用客户信息,虚构保险事故, 骗取高额保金。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张 某在负责经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客户 留下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指使他 人开具或伪造事故认定书,冒用40余名被保险人 的名义,先后48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骗取保 险理赔款79.37万元。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 间,许某在经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期间,采取上 述相同方式,指使他人伪造车辆碰撞现场,冒用 被保险人的名义,先后90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骗取保险理赔款77.82万元。两家公司因保险诈骗 罪被判处罚金;张某和徐某也因保险诈骗罪被判 刑。
PPT课件
10
车险诈骗
• 手法一:伪造事故现场。
• 手法二: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倒签 单”。
• 手法三:提供虚假索赔材料。 • 手法四:一单保多车。
• 手法五:无保险车辆冒充同车型有保险车 辆。
• 手法六:更换驾驶员。
PPT课件
11
2014年中保协发布十起反保险欺诈 典型案例
• 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分别是: • 一、设局杀妻,骗取高额保险赔偿。2013
年3月8日、9日,李某分别为妻子廖某购买 了2分意外伤害险和1份旅游保险,共计450 万元,受益人为廖某的法定继承人。2013 年5月9日,周某按照李某的计划,约廖某 到湖边幽会,并故意将车开入湖中。由于 湖水很浅,廖某站在湖中没事,周某遂将 廖某的头部强行按进水中,将其溺亡。李 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PPT课件
1
保险合同案例(一)霸王条款
PPT课件
2
保险霸王条款:“主动脉瓣手术”与“主动 脉手术”的一字之差
• 朱先生告诉记者,1998年,他的妻子王女士购买了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承保10种大病,年交保费 1500元左右。“当时保险业务员说得很笼统,并没有很 具体的说明,而我们也就很自然地认为,按照保单的说法, 只要是得了10种大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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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二、修理厂老板盗用客户信息,虚构保险事故, 骗取高额保金。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张 某在负责经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客户 留下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指使他 人开具或伪造事故认定书,冒用40余名被保险人 的名义,先后48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骗取保 险理赔款79.37万元。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 间,许某在经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期间,采取上 述相同方式,指使他人伪造车辆碰撞现场,冒用 被保险人的名义,先后90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骗取保险理赔款77.82万元。两家公司因保险诈骗 罪被判处罚金;张某和徐某也因保险诈骗罪被判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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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车险诈骗
• 手法一:伪造事故现场。
• 手法二: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倒签 单”。
• 手法三:提供虚假索赔材料。 • 手法四:一单保多车。
• 手法五:无保险车辆冒充同车型有保险车 辆。
• 手法六:更换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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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4年中保协发布十起反保险欺诈 典型案例
• 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分别是: • 一、设局杀妻,骗取高额保险赔偿。2013
年3月8日、9日,李某分别为妻子廖某购买 了2分意外伤害险和1份旅游保险,共计450 万元,受益人为廖某的法定继承人。2013 年5月9日,周某按照李某的计划,约廖某 到湖边幽会,并故意将车开入湖中。由于 湖水很浅,廖某站在湖中没事,周某遂将 廖某的头部强行按进水中,将其溺亡。李 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ppt课件
7
• 【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 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 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保 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交通事 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 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 当扣除10%的赔偿款。据此,法院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6.5万
3
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 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 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 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 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 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 规定,所以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 则保险单无效
2
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 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 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 约定”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 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和 保险人在第十九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 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
1
一、汽车保险合同变更问题案例 案例1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 【案例简介】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 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 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 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 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 红色长方行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 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 险责任”。
4
【案例结论】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 是轻而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 保险公司打电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 车到保险公司说明,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件 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真阅读和学习 保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其教训 应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吸取
• 【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 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 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保 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交通事 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 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 当扣除10%的赔偿款。据此,法院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6.5万
3
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 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 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 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 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 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 规定,所以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 则保险单无效
2
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 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 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 约定”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 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和 保险人在第十九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 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
1
一、汽车保险合同变更问题案例 案例1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 【案例简介】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 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 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 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 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 红色长方行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 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 险责任”。
4
【案例结论】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 是轻而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 保险公司打电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 车到保险公司说明,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件 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真阅读和学习 保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其教训 应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吸取
关于保险案例分析(ppt 31页)
❖ 2、200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 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 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 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 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 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已中毒身亡。 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 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 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 给付保险金。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至法院。
1、李某有两个儿子李A和李B,李A已婚,李B因 残疾一直未婚。2006年11月10日,李A从某保 险公司了解到可以为自己的父母办理人寿保险, 遂与李某商议,李某考虑到李B在自己死后难维 生计,就指定李B为受益人。次日,李A为其父 投保了定期寿险,期限为5年,保险金额为10万 元。2008年5月李某因疾病住院,李A未经李某 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姜某作质押,借款5万元。 2008年7月李某因医治无效死亡。姜某找李A要 求归还借款,李A不还。姜某遂到保险公司要求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
)
❖ A、保单复效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 后,连续计算自杀期间
B、保单复效
❖ C、“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故意自杀”属 于除外责任
❖ D、“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故意 自杀”属于除外责任
8、买完保险就遇刺身亡,广州个
人寿险答案始末
❖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女士与女友 正在咖啡厅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爱生仇,拿着 匕首来找旧情人理论。对方亮出匕首时,谢女士 出于保护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挡,不料被匕首刺 个正着,意外身亡。当谢女士的家人沉浸在悲痛 之中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拨打 了谢女士的手机联系投保事宜。谢女士的弟弟接 听了电话,这才知道,谢女士已购买了一份保险, 并已交了款,但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而在 出事的前一天下午,谢女士还到保险公司完成了 体检,此时距她遇害不到10个小时。
责任保险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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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案例5:某年7月15日,5岁的豆豆随妈妈到某商场四楼儿童用品部一冷 饮销售处买饮料喝,在喝完后,豆豆独自跑到位于电梯旁边的果皮箱扔 饮料盒,不慎摔下了电梯。豆豆被迅速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急救,但因原 发性脑干损伤,豆豆抢救无效死亡。因该商场投保了顾客团体意外伤害 险,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给豆豆的父母3万元人民币。 但保险公司赔付后,豆豆父母又向商场进行索赔,该商场认为,商场投 保了团体意外险,目的就是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减少自身风险。保 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就是商场对顾客承担的责任。因此,不同意在保险公 司赔偿之后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因为该孕妇患有“杜氏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家族病,其特点是生女
为阴性带菌不发病,生男为阳性此,由于鉴定错误给李某及家人带来
巨大痛苦。院方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医院认为,李某接受检验时可能怀的是双胎,另一胎为女性已被
男性胎儿吸收,故导致诊断出错。因此,不承认是医疗责任事故,而
责任保险案例
案例1:某市政公司于1999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 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 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傍晚时分, 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受 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 告方应向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 偿多少?
• 你认为商场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
5
• 案例6:某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保险合同规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
案例分析保险赔付ppt(1)
分析
1.笔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不能 2.受益人的保障权能否实现转化为实质性权利? 能 3.实质性权利属于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李某是王父的法定妻子,是王父的遗产继承人.
案例分析保险赔付ppt
部门:XXX
报告人:XXX
晚餐吃完了妈妈说:谁要洗碗?弟弟妹妹抢着说:我!
我!我!真是一群乖宝宝!奶奶功力好不像我煮好菜厨
LOGO 房好像打完仗收拾玩了大家肚子撑到爆比妈妈时还要大
谢谢奶奶煮的佳肴让全家晚餐吃得饱!饱!饱!当当! 当当!放学啰!妈妈把我载回家,看电视,写功课,玩
不会再迷糊了呢!爱唱歌的一家人经过这一次和爸爸妈
妈去阿姨家唱歌的经验我才知道唱歌的好处,原来唱歌
保险的概述 可以使你放松心情、纾解压力,把不愉快的事情都扫开,
彷彿拨云见日、重见光明一样的开心、高兴。 有一 天爸爸开车带我们全家到阿姨家唱歌,当爸爸和妈妈合
唱时,那种声音真是悦耳动听,让人听了还想再听。小
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 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
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儿子和丈 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权获得这笔保险金。
结论:保单是有效保单,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保险金。
案例二:父母离异 ,儿子保险金归谁?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1998年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 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 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 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
保险公司理赔案例解析PPT(18张)
次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医疗部分我们
只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责任
比例赔付;主险意外残疾和身故的赔
付与第三者无关。所有的赔付都要看
被保险人是否发生了免责情况。有,
则一切都无法赔付;没有,则按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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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究
情况赔付。
投保经过
• 2009年2月1日,非常优秀的业务经理为出险人的 姐姐(某私营企业经理)办理了年交保费50万的 美满一生保险。
• 车辆不断增加,风险处处潜藏。保多少附 加险算够?
• 被保险人的姐姐有足够的钱,但有几个50 万为意外买单?还要花多少?不在报销单 上的又是多少万?
老百姓
• 老百姓不认同保险很正常,保险是一般人 能理解到位的吗?首要的是讲清楚。
• 当你有没有发现,每当发生交通事故等等 风险时,老百姓会聚堆地问:“保保险了 吗?”
弟增加了2000元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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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投保美满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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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究
事故
• 别人的一个不小心,就会成为事故的诱因。
• 2009年8月26日,被保险人的姐姐驾驶小型 越野车行驶在烟台某路,在驶入路左时与对 向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被保险人严重受伤, 至今尚处于植物人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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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究
•
1、有时候,我们活得累,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我们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所感染,被他人的情绪所左右。
•
2、身材不好就去锻炼,没钱就努力去赚。别把窘境迁怒于别人,唯一可以抱怨的,只是不够努力的自己。
保险理赔中的疑难问题-PPT课件
5.2009年10月1日重新修订的保险法明显的显示出在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3
二、实践中有哪些疑难问题
4
1.保险利益问题
5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 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 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9
确定保险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 二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10
B.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 保险,不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 益人。
《保险法》第31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对与其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可以直接为其 投保。
《保险法》第35条,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 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1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 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2
第三者在符合条件时才可以直接向保险人 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获得民事赔偿的关注 义务。
第三者对保险人依法享有直接赔偿请求权 的情形。
33
17
五、关于格式条款
18
1.《保险法》第17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 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2.对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当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第17条第二款)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
3
二、实践中有哪些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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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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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 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 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9
确定保险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 二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10
B.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 保险,不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 益人。
《保险法》第31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对与其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可以直接为其 投保。
《保险法》第35条,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 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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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 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2
第三者在符合条件时才可以直接向保险人 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获得民事赔偿的关注 义务。
第三者对保险人依法享有直接赔偿请求权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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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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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第17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 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2.对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当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第17条第二款)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
理赔案例分享ppt课件
今天这一讲,主要是通过典型案例的形式来帮助大家 在前期展业、后期做好服务的过程中更加清晰风险点在哪, 需要注意什么,不能做什么。老实说,今天的案例都是拒 付的案例。其实赔付的案例是占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但 赔付的案例拿出来讲容易引起误导,容易让听者认为某种 情况一定可以赔付,因为有赔付过的案例。而实际情况却 不一定,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即使是同一种疾 病也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赔结论。
学生险投保条件知多少
7
(一)不符合投保条件
案例三:不符合出生满30天的投保条件 东莞福寿安康2万元142险种拒付案(MC02000006111222)
投保情况:被保险人王雅*,投保时间2008.12.1,险种142。 出险情况:被保人于2009.1.5因“颅内感染,上呼吸道感染”在东莞市
太平人民医院治疗。 理赔情况:因连带被保人的出生日期2008.11.23至保单生效日未满30天,
以下收集的案例都属于拒付案件类型占比较大的案件,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其实有些问题我们是可 以在事前避免的。
2
2009年综拓业务理赔分析
❖ 通过抓取2009年超1万以上的228件综拓渠道拒付 案件,我们可看出拒付原因的占比情况:
投保前疾病拒付:60件,占比26.32% 先天性疾病拒付:26件,占比11.4% 没有有效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拒付:24件,占比10.53% 非意外:24件,占比10.53% 不符合投保条件拒付:13件,占比5.7% 投保限制职业拒付:14件,占比6.14% 倒签单拒付:13件,占比5.7% 不在保险期间拒付:11件,占比4.82% 冒名顶替拒付:8件,占比3.51% 醉酒拒付:6件,占比2.63% 猝死拒付:5件,占比2.19% 其他原因拒付:24件,占比10.53%
学生险投保条件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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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投保条件
案例三:不符合出生满30天的投保条件 东莞福寿安康2万元142险种拒付案(MC02000006111222)
投保情况:被保险人王雅*,投保时间2008.12.1,险种142。 出险情况:被保人于2009.1.5因“颅内感染,上呼吸道感染”在东莞市
太平人民医院治疗。 理赔情况:因连带被保人的出生日期2008.11.23至保单生效日未满30天,
以下收集的案例都属于拒付案件类型占比较大的案件,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其实有些问题我们是可 以在事前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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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综拓业务理赔分析
❖ 通过抓取2009年超1万以上的228件综拓渠道拒付 案件,我们可看出拒付原因的占比情况:
投保前疾病拒付:60件,占比26.32% 先天性疾病拒付:26件,占比11.4% 没有有效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拒付:24件,占比10.53% 非意外:24件,占比10.53% 不符合投保条件拒付:13件,占比5.7% 投保限制职业拒付:14件,占比6.14% 倒签单拒付:13件,占比5.7% 不在保险期间拒付:11件,占比4.82% 冒名顶替拒付:8件,占比3.51% 醉酒拒付:6件,占比2.63% 猝死拒付:5件,占比2.19% 其他原因拒付:24件,占比10.53%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演示版.ppt
.,
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 包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
【案例启示】不少人认为,汽车发生自燃的 情况不大可能发生,没必要投保。实际上, 车龄增加、线路老化、旧车线路改造多,都 会给自燃埋下隐患。在炎热的夏天,汽车自 燃更经常发生。因此,常有保险人员建议4 年以上车龄的车子投保自燃险。
.,
【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 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 责任认定,但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 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赔 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并非指定驾 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0%的赔偿款。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5万
.,
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要件, 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可 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 内容,其原因是保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 如果没有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车辆来索 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规定,所以保险车 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 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
.,
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 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 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 车照料者)。”张先生虽然投了车辆损失险,但汽 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 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类原因,举证很难。
.,
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 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 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约定” 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不服,向 法院起诉。
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 包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
【案例启示】不少人认为,汽车发生自燃的 情况不大可能发生,没必要投保。实际上, 车龄增加、线路老化、旧车线路改造多,都 会给自燃埋下隐患。在炎热的夏天,汽车自 燃更经常发生。因此,常有保险人员建议4 年以上车龄的车子投保自燃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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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 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 责任认定,但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 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赔 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并非指定驾 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0%的赔偿款。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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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要件, 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可 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 内容,其原因是保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 如果没有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车辆来索 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规定,所以保险车 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 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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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 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 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 车照料者)。”张先生虽然投了车辆损失险,但汽 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 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类原因,举证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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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 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 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约定” 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不服,向 法院起诉。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ppt课件
7
• 【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 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 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保 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交通事 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 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 当扣除10%的赔偿款。据此,法院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6.5万
3
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 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 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 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 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 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 规定,所以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 则保险单无效
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 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 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 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 员随车照料者)。” A先生虽然投了车辆 损失险,但汽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 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 类原因,举证很难。
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
成事故而遭受损失。
14
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 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 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 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 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 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 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 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11
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包 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
• 【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 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 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保 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交通事 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 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 当扣除10%的赔偿款。据此,法院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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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 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 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 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 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 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 规定,所以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 则保险单无效
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 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 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 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 员随车照料者)。” A先生虽然投了车辆 损失险,但汽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 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 类原因,举证很难。
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
成事故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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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 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 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 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 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 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 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 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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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包 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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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郭冲 明亚保险经纪公司资深业务总监; 带领百人团队,荣获《保险经理人》杂志评选的2010年 度中国百强团队称号; 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MDRT百万圆桌会员,IDA 华大会员,世界华人寿险龙奖获得者; 近年来,在《中国保险报》、《经济参考》、《保险赢 家》等各种报刊杂志发表金融保险、理财规划、宏观经 济分析等系列文章向日葵保险网近百篇 。
同年12月6日上午9点多钟,李某在鲁山县城平安小区门卫值班期间对形迹可疑人 进行盘问,形迹可疑人转身逃跑,李某和同班的陈福水随后追撵,将形迹可疑人带 回小区,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可疑人带走,尔后李某脸色发白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 死亡。其抢救记录诊断:猝死。李某身故后,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向日葵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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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根据: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鲁民初字第1715号
原告李延军。 原告李涣曜。 原告李军辉。 原告李延晓。 委托代理人刘国敏。 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王秋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大仓向日葵保海险网 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分所律师。 原告李延军、李涣曜、李军辉、李延晓诉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 简称人寿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被告应诉后向 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被告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被告上诉,维持本院 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国敏、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08年8月,原告之父李山购买被告信泰人寿保险公司的《麒麟行天下》短期 意外伤害保险,缴费100元,保险期限1年,合同约. 定意外伤害人身事故保额6万整。2008年126月6
三、营销员明知我有病,不告知赔么? 八、“中暑”意外险理赔么?
四、投保后病历口述有病史会理赔么? 九、私生子出现意外如何赔偿?
五、投保后职业类别变了会赔么? 向日葵保险网
十、未婚指定受益人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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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真实案例:2008年8月,李某向保险代理业务员潘某缴纳100元购买某人寿河南分公 司《麒麟行天下》自助保险卡一份。保险卡载明:保险责任:普通意外伤害身故残 疾保险金50000元、工作期间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6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接上) 月,被保人李山在鲁山县城平安小区值班时,发现家属院里有两个陌生人形迹可疑,遂上前盘问, 两人转身就跑,李山和另一门卫分头去追,在鲁山县医院西边胡同追上逃跑人将其控制并带至平 安小区。李山因剧烈活动后精神紧张,在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突然晕倒,后送至县医院抢救无效身 亡。被告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现依法请求:1、要求被告赔付原 告之父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保险公司会赔付么?会赔的理由是什么?不赔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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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答案:猝死目前在定义上并不是死因,而是结果,就 是快速死亡的结果。不能因为确定为猝死就是疾病原 因还是意外原因。
要确定是因为意外还是疾病导致的猝死,这就要举证。 如果保险公司因猝死拒赔,如果能够举证是意外导致 的,可以诉讼来向日葵保险网 由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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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活动主题
关于保险理赔案例,保险理赔98%以上都是正常赔 付,但有一些案件是需要诉讼和操作来进行理赔的。 而且有很多咱们认为边沿的问题,真正的司法解释是 什么?我们需要学习!下面可一起来学习这十个理赔 案例。
向日葵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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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eabharlann 目录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六、“互殴”致死赔么?
二、体检后承保还能说我是带病投保? 七、大病观察期内出险赔么?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辩称,李山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尽管让原告身感意外,但绝非是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显然不属《麒麟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被告经核定后拒付保险金合 情、合理、合法,原告请求无理由,应予以驳回。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可以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8年8月,四原告之父向保险代理业务员潘某某缴纳100元购买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麒麟 行天下》自助保险卡一份。保向日葵保险险网 卡载明:保险责任:普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50000元、工 作期间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6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6日上午9点多钟,原告之 父李山在鲁山县城平安小区门卫值班期间对形迹可疑人进行盘问,形迹可疑人转身逃跑,李山和 同班的陈福水随后追撵,将形迹可疑人带回小区,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可疑人带走,尔后李山脸色 发白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抢救记录诊断:猝死。李山身故后,原告李涣曜向被告提出 索赔无果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四原告之父李山购买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麒麟行天下》保险系双方自愿,且该 保险卡对保险期间、投保险项、保险金额约定明确,本院应予确认。在保险期限内,李山为工作 追赶形迹可疑人后猝死身故。李山之死亡与其生前. 追逐形迹可疑人时急烈活动这一特征存在着7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接上)
必然的关联性。根据《信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十九条释义四:“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
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疾病的客观事件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条件;同时李
山猝死身故之原因亦非属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的13种责任免除的情形。且被告人寿
河南分公司亦无提供李山猝死身故疾病所致相关证据佐证。据此,四原告以其父亲生前投保险种
请求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赔偿保险金60000元之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
辩解:李山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非属《麒麟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范围,要求驳回原告之请
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郭冲 明亚保险经纪公司资深业务总监; 带领百人团队,荣获《保险经理人》杂志评选的2010年 度中国百强团队称号; 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MDRT百万圆桌会员,IDA 华大会员,世界华人寿险龙奖获得者; 近年来,在《中国保险报》、《经济参考》、《保险赢 家》等各种报刊杂志发表金融保险、理财规划、宏观经 济分析等系列文章向日葵保险网近百篇 。
同年12月6日上午9点多钟,李某在鲁山县城平安小区门卫值班期间对形迹可疑人 进行盘问,形迹可疑人转身逃跑,李某和同班的陈福水随后追撵,将形迹可疑人带 回小区,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可疑人带走,尔后李某脸色发白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 死亡。其抢救记录诊断:猝死。李某身故后,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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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根据: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鲁民初字第1715号
原告李延军。 原告李涣曜。 原告李军辉。 原告李延晓。 委托代理人刘国敏。 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王秋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大仓向日葵保海险网 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分所律师。 原告李延军、李涣曜、李军辉、李延晓诉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 简称人寿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被告应诉后向 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被告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被告上诉,维持本院 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国敏、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2008年8月,原告之父李山购买被告信泰人寿保险公司的《麒麟行天下》短期 意外伤害保险,缴费100元,保险期限1年,合同约. 定意外伤害人身事故保额6万整。2008年126月6
三、营销员明知我有病,不告知赔么? 八、“中暑”意外险理赔么?
四、投保后病历口述有病史会理赔么? 九、私生子出现意外如何赔偿?
五、投保后职业类别变了会赔么? 向日葵保险网
十、未婚指定受益人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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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真实案例:2008年8月,李某向保险代理业务员潘某缴纳100元购买某人寿河南分公 司《麒麟行天下》自助保险卡一份。保险卡载明:保险责任:普通意外伤害身故残 疾保险金50000元、工作期间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6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接上) 月,被保人李山在鲁山县城平安小区值班时,发现家属院里有两个陌生人形迹可疑,遂上前盘问, 两人转身就跑,李山和另一门卫分头去追,在鲁山县医院西边胡同追上逃跑人将其控制并带至平 安小区。李山因剧烈活动后精神紧张,在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突然晕倒,后送至县医院抢救无效身 亡。被告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现依法请求:1、要求被告赔付原 告之父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保险公司会赔付么?会赔的理由是什么?不赔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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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答案:猝死目前在定义上并不是死因,而是结果,就 是快速死亡的结果。不能因为确定为猝死就是疾病原 因还是意外原因。
要确定是因为意外还是疾病导致的猝死,这就要举证。 如果保险公司因猝死拒赔,如果能够举证是意外导致 的,可以诉讼来向日葵保险网 由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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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理赔案例,保险理赔98%以上都是正常赔 付,但有一些案件是需要诉讼和操作来进行理赔的。 而且有很多咱们认为边沿的问题,真正的司法解释是 什么?我们需要学习!下面可一起来学习这十个理赔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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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eabharlann 目录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六、“互殴”致死赔么?
二、体检后承保还能说我是带病投保? 七、大病观察期内出险赔么?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辩称,李山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尽管让原告身感意外,但绝非是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显然不属《麒麟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被告经核定后拒付保险金合 情、合理、合法,原告请求无理由,应予以驳回。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可以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8年8月,四原告之父向保险代理业务员潘某某缴纳100元购买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麒麟 行天下》自助保险卡一份。保向日葵保险险网 卡载明:保险责任:普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50000元、工 作期间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6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6日上午9点多钟,原告之 父李山在鲁山县城平安小区门卫值班期间对形迹可疑人进行盘问,形迹可疑人转身逃跑,李山和 同班的陈福水随后追撵,将形迹可疑人带回小区,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可疑人带走,尔后李山脸色 发白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抢救记录诊断:猝死。李山身故后,原告李涣曜向被告提出 索赔无果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四原告之父李山购买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麒麟行天下》保险系双方自愿,且该 保险卡对保险期间、投保险项、保险金额约定明确,本院应予确认。在保险期限内,李山为工作 追赶形迹可疑人后猝死身故。李山之死亡与其生前. 追逐形迹可疑人时急烈活动这一特征存在着7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接上)
必然的关联性。根据《信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十九条释义四:“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
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疾病的客观事件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条件;同时李
山猝死身故之原因亦非属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的13种责任免除的情形。且被告人寿
河南分公司亦无提供李山猝死身故疾病所致相关证据佐证。据此,四原告以其父亲生前投保险种
请求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赔偿保险金60000元之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
辩解:李山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非属《麒麟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范围,要求驳回原告之请
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