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使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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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制度

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制度是针对安拆单位所设立的,属于告知性备案。

安装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把审核关。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是针对使用单位所设立的,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使用登记证的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提交给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准予登记并给起重机械发登记牌,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是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产权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产权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是设备安全状况的原始记录,是管理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分析设备的安全状态、安排检修计划的第一手资料。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时间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安装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1)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和考核结果;(2)延期复核结果;(3)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行为的记录。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使用登记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使用登记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手续、使用登记手续须知一、办理安装(拆卸)手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实行事前告知制度。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书、审核资料(内容见下文)报送我站相应监督室,监督室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安装单位做出回复,安装单位在收到告知回复书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上文中所指审核资料内容包括:(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资料;(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在安装验收合格后及时向我站相应监督室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非租赁设备不提供本项材料);(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3、我站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填表说明:1、一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接受告知的部门留存,一份由安装(拆卸)单位自留,一份交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备查。

2、交表时应提交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构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和相关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资料审查表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审查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年月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暨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安仁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质安站(安监机构):我单位自行或委托(安装单位)安装的工程所用机械,设备合格证号:,设备备案证号:,其安装核验资料已经审查通过,施工现场作业条件及安装作业人员配备等准备就绪,自评安装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拟定于年月日安装施工,特此告智,请安监部门予以审查。

附件:1、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料审核表及相应告知审核资料;2、建筑起重机构安装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自评表;3、建筑起重机构安装作业人员派遣通知单。

安装单位(公章)年月日注:审查时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安装单位相关人员应参加。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人员派遣通知单各有关单位:我单位自行(分包)安拆的工程所使用的机械,定于年月日安拆施工,现委派下列人员从事起重机拆卸作业:安拆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证号:)安拆特种工:(岗位证号:)(岗位证号:)(岗位证号:)(岗位证号:)注:安装作业时安装负责人应携带相关技术文函及委派单备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构配件检查合格意见书施工升降机联合验收表注:此表一式四份,监理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监督员各存一份。

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记录注:1、在检查验收合格项前“□”打“√”。

2、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交此表。

附件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湖南省郴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注:在符合要求的项前“□”内打√。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AN0000390注:1、此证书复印无效。

C10 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C10  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市(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站站:为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杜绝重大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

一、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级业务指导的管理办法。

陕西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业务指导。

制定全省编号规则,确定全省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编号,统一制作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牌和证书、使用登记证和标志。

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业务指导。

制定辖区各县(区市)产权备案编号划分,统计辖区各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专职人员名单,报省总站备案。

对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统一按字母编号,并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逐一登记,在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前上报省总站安全科。

县(区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在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时,向中心站申请序号;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逐一登记,并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前上报中心站。

二、全省统一编号以及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编号规则(一)全省统一编号:1、西安市-陕A2、铜川市-陕 B3、宝鸡市-陕C4、咸阳市-陕D5、渭南市-陕 E6、汉中市-陕F7、安康市-陕G 8、商洛市-陕H 9、榆林市-陕K10、延安市-陕J 11、杨凌示范区-陕V 12、各市(区)站-O13、省总站-陕SX(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1、产权备案编号:陕××--(×)---××××---×××××(1)(2)(3)(4)其中:(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是建筑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工作,旨在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安装拆卸和使用行为,保障工地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分别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1.机械产权证书:需要提供机械的产权证书,包括机械的所有人信息、机械的型号、出厂日期、发证日期等信息。

2.安全管理文件:需要提供机械的安全管理文件,包括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检验合格证明等。

3.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供机械所在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证明该机械确实用于该项目的施工。

4.施工单位证明:需要提供机械所在项目的施工单位证明,证明该机械确实是该施工单位的。

通过以上材料的备案,可以明确机械的产权归属,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明晰性,也方便后续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二、安装拆卸告知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前,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告知,并取得相关批准和许可。

安装拆卸告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安装计划书:需要编制详细的安装计划书,包括机械的安装位置、安装方法、安装时间等信息。

2.安全措施:需要详细说明机械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围挡、防护网、安全带等防护措施。

3.告知单:需要填写告知单,包括机械的基本信息、安装时间、安装地点等信息,并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章。

通过安装拆卸告知的程序,可以确保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避免潜在的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使用登记备案是指在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需要完成使用登记备案的手续。

使用登记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机械使用登记表:需要填写机械使用登记表,包括机械的基本信息、使用单位信息、使用地点等信息,并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章。

2.使用批准文件:需要提供机械使用的批准文件,包括使用单位的批文、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等。

3.机械检验合格证明:需要提供机械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机械的性能和安全符合要求。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最新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注销 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注销  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等方面,提出以下具体操作要求:一、产权登记申请: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六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产权单位(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初始产权备案申请表;2、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4、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5、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件当场查验后退回);6、建筑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当场查验后退回);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塔机必须出具超重量、力矩、回转、行走、变幅、超高限位、小车断绳断轴保护等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8、物料提升机必须出具防坠器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9、产权证明文件、市级代理证明文件及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安装(拆卸)申请: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安装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1、《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二份;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产权登记证、上次使用注销表、安装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9、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10、安全监督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济建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发〔2009〕13号)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高新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省建筑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该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切资料复印件该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该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事情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举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8-10-21京建施〔2008〕59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及市建委《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文)的规定,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包括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持“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换取新的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1)。

产权单位新添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领新的登记编号。

建委对每台起重机械颁发统一制作的铝制铭牌。

从2008年10月1日起,拆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至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二、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管理,做好“安装拆卸告知”管理工作,市建委将建立“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各拆装企业应将本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2)上报至市建委,符合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拆装单位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授权书及企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到市建委申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首次备案登记第四章安装告知第五章使用备案登记第六章备案编号规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县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六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七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三章首次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15日,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九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一)一份及电子文档;(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单位自检能力证明资料,包括:1.设备存放场地情况说明;2.机械工程师及相关技术检测维修、作业人员相关证件;3.设备检测维修保养制度;4.安全装置定期检查制度;5.设备出入库管理制度;6.其他。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质号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
(二)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按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并继续使用的;
(四)采用不同厂家、不同规格主要构配件等方式拼装起重机械,并存在安全风险的;
(五)塔机的塔身标准节、起重臂节、拉杆塔帽等结构件没有可追溯出厂日期的永久性标志的;
(六)起重机械在使用年限内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结构件产生塑性变形的,以及锈(腐)蚀造成厚度损耗大于原厚度10%的;
(七)塔式起重机安全限位装置失效的;
(八)起重机械安拆、顶升以及附着时未按规范及说明书要求作业的,安拆和顶升加节时环境因素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九)起重吊装作业时无持证人员司索、操作(司机)、信号指挥的;
(十)群塔作业两塔间最小安全距离不达标的;
(十一)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失效或超载使用的;
(十二)大件起重吊装、多台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或吊运异形结构无吊装方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浙江省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号:杭建监总[2008]62号发布日期:2008-8-1执行日期:2008-8-1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杭州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1、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区之外其它各区(开发区)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负责实施,具体备案登记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负责办理。

2、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两区和其他各县(市)的设备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分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质安协会提交以下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一)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7、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根据省建设厅及市建委的文件规定,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编号规则如下: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设三位序列号:浙AX- X XXXXX(1)(2)(3)其中:(1)第一序列号“浙AX”中的X为各区(开发区)、县(市)编号,其中:上城区A、下城区B、西湖区C、拱墅区D、江干区E、高新(滨江区)F、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G、西湖风景名胜区H、之江旅游度假区I、萧山区J、余杭区K、富阳市L、临安市M、建德市N、桐庐县R、淳安县P.(2)第二序列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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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建发〔2017〕4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新区建筑起重机械
安拆告知、使用备案等制度的通知
区内各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安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等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装告知制度
1、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5个工作日,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附件1)到高新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2、办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临沂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注册备案证》主、副本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验报告》(有效期内)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原件及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安装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加盖安装单位公章的项目负责人、安装人员、特殊工种名单及上岗证书编号;
(5)安装单位制定并经项目总监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方案》;
(6)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起重机械安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筑起重机械基础资料(原材料检验报告、混凝土试块抗压报告、钢筋隐蔽验收记录、基础验收报告);
(9)对于租赁的设备,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上一个使用周期内的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受理安装单位提交的资料,于3个工作日反馈审查结果。

4、未经告知审查私自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使用单位停止安装、使用,并对安装、使用、监理等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二、依法落实使用登记制度
1、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高新区建筑业管理科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标志。

2、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2);
(2)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
(5)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
(6)现场多台塔机作业时,还应提供审核合格的多塔防碰撞专项施工方案。

3、使用单位取得使用登记标志后(附件3),将该标志置于建筑起重设备注册铭牌上以备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三、完善拆除告知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携带与安拆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合同》、安拆单位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审批通过的《建筑起重机械拆除方案》到高新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办理拆除告知手续。

四、办理情况说明
1、安拆单位办理安拆告知时,须由安拆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进行办理。

2、使用单位办理使用备案时,须由使用单位项目经理或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进行办理。

五、全面使用申报系统,严格落实安拆告知、使用登记制度
1、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安装、使用登记、拆除告知必须首先登录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http://123.132.252.9:8097/html/login_3.html)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上述纸质材料到高新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进行复审。

2、办理安装告知前,建设单位首先登录申报系统进行工程组登记,登记完成后,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告知申请,审核通过后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诚信库及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用户用户名申请书》(附件4)到高新区建
设局申请申报系统账号。

4、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区建设局将不予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受理、使用登记备案。

并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安装、使用、监理等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同时记入诚信档案进行诚信考核,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将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清理出高新区建筑市场。

联系电话:7958515
高新区建设局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1: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受理编号:受理时间: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四份,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接受告知的部门各留存一份。

2、安装作业人员情况包括辅助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3、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接受告知的部门填写。

附件2:
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即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填写全称,并且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

2、设备名称:按规范名称填写,即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3、规格型号:应与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标注一致。

4、产权属性:填写自用、租赁。

5、设备使用人员情况:包括设备操作驾驶工和起重司索信号工。

6、申请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2)安装验收资料;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5)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7、使用登记编号由备案登记机关统一编号并填写。

受理编号:受理时间:
附件3: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式样
说明:
此证大小: 150 mm(长)×110 mm(宽),采用不干胶粘贴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上。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使用二号楷体加黑,其他使用三号宋体。

附件4: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诚信库及网上申报系统
企业用户用户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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