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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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交通网络的不断发展和高速公路的快速建设,高速公路沿线广告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过多、乱放、冒充与高速公路使用无关的广告不仅对驾驶员的视线产生很大的影响,也破坏了高速公路景观的一致性和美感。

因此,广告整治工作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目标:有效减少高速公路沿线不合规广告数量,提升高速公路的景观质量。

原则:1. 科学规划: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科学合理规划广告布局,保持一致的景观风格。

2. 突出功能性:广告应与高速公路使用规定相关,更好地为驾驶员提供实用信息。

3. 合法合规:广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涉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等内容。

4. 生态环境友好:广告设计应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避免破坏生态平衡。

三、整治措施1. 法规制度建设:(1)制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管理条例,明确广告布局的基本原则、规范和要求。

(2)建立广告审查制度,对高速公路沿线出现的广告进行审查,认定合规广告,并加大对不合规广告的处罚力度。

(3)强化广告主责任,对违规发布广告的公司或个人进行罚款、暂停广告发布等处罚。

2. 广告布局规划:(1)根据高速公路的分类和沿线地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广告布局规划方案,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确保广告布局合理,避免过度集中或过密的现象,保持一定的间隔距离,减少对驾驶员的干扰。

(3)优化广告分类,突出功能性,合理规划不同类型的广告,如服务区、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广告等。

3. 建立广告审查机制:(1)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审查单位,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查,判断到底广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发布审核结果。

(2)完善审查标准和程序,明确广告审查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开展广告规范宣传教育,提高广告主、媒体和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引导他们合规经营和使用。

4. 整治不合规广告:(1)广告审查单位将对不合规广告及时通知广告主,要求其撤销或改正并进行整改。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为规范我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改善高速公路周边环境,美化市容市貌。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是指高速公路、桥梁北连接线、高速公路至工业园区连接线、省道线、省道线、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等城市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200米的用地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拟建设的其他主要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城市范围内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由xx、市建设(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统一规划和地方特色的要求负责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广告牌设置规格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章设置和许可第八条市xx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DIC)负责全市范围内道路户外广告牌的统一投资、建设和统一运营管理。

第九条市建设(规划)局根据本市辖区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要求,负责我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

第十条在户外广告区域内,应当根据广告规划要求设置广告牌,并兼顾与当地城镇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

第十一条广告牌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广告牌设置用地,由国家投资公司在当地镇、村帮助解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根据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SDIC投资建设一定期限的广告位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支付给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的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

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一)公路建筑控制区;(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围;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围;(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规划;其他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2篇)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2篇)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交通网络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作为我国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宏大的战略任务。

然而,长期以来,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的乱象日益严重,给交通安全和环境美观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为了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和提升高速公路沿线形象,有必要进行广告整治工作。

二、目标1.整治高速公路沿线广告乱象,减少广告数量和密度。

2.提升高速公路沿线的环境美观和安全指数。

3.规范广告布局,确保广告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4.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提升公众的出行体验。

5.加强对广告发布单位的监管,维护公众权益。

三、整治措施1.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成立高速公路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广告行业协会组成,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制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计划,明确整治的范围、目标、时限和责任。

3.广告巡查和清理组织广告巡查队伍,对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

重点清理非法悬挂和违规设置的广告牌,清除落地广告和乱搭乱建等违法广告。

4.规范广告发布管理建立广告发布单位的登记制度,只有合法合规的广告发布单位才能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广告牌。

在广告发布过程中,要求广告发布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位置进行设置,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

5.强化监督和处罚机制加强对广告发布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违规处罚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广告发布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广告牌设置许可证等。

6.优化广告布局规划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布局,提倡简洁大气的广告形式,避免广告密集和堆砌现象。

根据不同路段的特点和环境,合理设置广告牌的位置和数量,以减少视觉干扰和安全隐患。

7.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增强公众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开展广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告发布单位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2024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

2024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

2024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____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高速公路是现代交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极大地方便了人民出行,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乱象严重影响了公路形象,危害了交通安全。

因此,为了提升高速公路的形象,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有必要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进行整治。

二、整治目标1. 降低广告密度:减少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数量,使广告布局更加合理。

2. 规范广告内容:整治虚假、夸张、低俗等违规广告内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提升广告质量:提高广告艺术性和创意性,提升广告的观赏性和文化内涵。

4. 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违规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

三、整治措施1. 制定广告布局规划:根据高速公路的特点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广告布局规划,明确广告数量和位置要求。

广告布局应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前提,减少交通干扰。

2. 审查广告内容:建立广告审查机制,严格审核广告内容,禁止虚假、夸张、低俗等违规广告内容的发布。

对违规广告,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3. 加强广告监管: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广告监管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规广告并进行处理。

对广告投放单位、广告代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全面监管,确保广告合法、规范运营。

4. 增加广告宣传力度: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等交通节点设置宣传牌,向广大驾驶员和乘客宣传高速公路广告整治成果,提醒大家注意文明广告观看和投诉渠道。

5. 强调自律和社会责任:广告行业协会和广告从业人员应加强自律,引导行业发展健康向上。

同时,广告从业人员要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关注公民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6. 落实惠民措施:鼓励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一些公益广告位,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提高广告的社会效益。

四、实施计划1. 广告布局规划:在____年上半年完成广告布局规划设计,确保广告布局合理、有序。

2. 广告内容审查:建立健全广告审查机制,制定广告内容审查标准和流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苏政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制订的《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通车里程逐年增加,交通网络逐步完善,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交通运输保障。

但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在沿线随意违法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现象也在逐年增加并日趋泛滥,目前,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逾6000块,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

高速公路两侧广告设施杂乱无序,部分广告设施年久失修、版面破旧、结构锈损,不仅破坏了路容路貌,而且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构成威胁。

为进一步改善高速公路路容路貌和通行环境,充分展示江苏良好形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1年1月15日至5月31日在全省开展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清理整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整治内容(一)严控新增2011年6月1日前,对高速公路沿线新设广告设施严格登记和审批手续。

对现有审批手续不全的广告设施在清理整治结束前也不得补办相关手续。

(二)限期整改1.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建筑控制区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手续完备,但存在倾覆、破损、结构受损等安全隐患,或有其他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景观和行车安全的广告设施,于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以下整治任务:(1)对已经倾覆、倒塌、结构受损或有结构安全风险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或按原审批要求重新设置(含移位重新设置),也可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2)对版面破损、结构锈蚀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出新;(3)对尚未发布广告的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发布公益广告;(4)对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纠正。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省高速公路条例》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4年3月28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行为的监督检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具体职权围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确定。

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媒体管理,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京高速公路整、、体形象.根据《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段内匝道、收费广场、服务区、立交桥、管理所、收费站等建筑物及构造物,公路用地范围内发布的立柱式广告、跨线桥广告、灯箱广告、看板广告等户外广告牌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管理科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经营和日常监督管理.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行政审批. 第二章广告经营第四条取得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只能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广告点位的变更必须及时上报,并经得管理处批准后方能实施,广告经营单位不得私自更改调整。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经营者,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管理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经营,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章设置标准及规范第六条禁止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 (一)跨线桥前后和主要交通标识前后 500 米; (二)弯道妨碍行车安全视距区域内;(三)影响沿线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四)禁止在匝道设置跨线式高架广告牌; (五)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上; (六)收费站顶棚;《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七)特别规定的。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和形式: (一)高速公路沿线区域可设置单立柱双面体或三面体广告。

(二)高速公路互通区域防撞护栏外依地形可设置单立柱双面或三面体广告. (三)收费站广场区域内,广场两边可设置看板广告. (四)服务区区域内,可设置单立柱双面体或三面体广告;楼顶、墙面可设置看板广告;广场可设置宣传栏式看板、灯箱、LED 电子广告;公共设施门前可设置 POP 吊旗等广告形式. (五)高速公路沿线跨线桥广告设置按《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格要求: (一)主线广告设置单向间距不得小于 1000 米。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目录摘要 (1)一、引言 (4)二、评估工作概况 (5)(一)评估准备阶段 (5)(二)评估实施阶段 (6)(三)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8)三、评估内容 (8)(一)合法性评估 (8)(二)合理性评估 (11)(三)协调性评估 (14)(四)可操作性评估 (17)(五)立法技术性评估 (20)(六)绩效性评估 (24)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30)附件一 (36)附件二 (40)摘要《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已逾十年,制定时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户外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地变革与丰富。

在这一背景下,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苏府〔2013〕52号)的要求,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市政局”)组织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办法》的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作全面的评估。

今年3月,市容市政局成立《办法》立法后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经过为期三个月的评估,市容市政局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综合运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比较分析、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立法技术性、可操作性和实施绩效进行全面评估。

通过评估,评估小组认为《办法》的制定符合相应的立法程序,《办法》的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在制定时的法律框架下,《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很好地平衡了广告设施产权人、广告发布者和广大市民的利益,促进了户外广告资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其合法性、合理性、立法技术性、可操作性、协调性和实践性均值得肯定。

本次评估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色:第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征求意见范围广本次评估严格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规定程序开展各项工作,评估过程中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以走访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充分听取了户外广告管理人员、广告从业者、广告产权人,以及广大市民的意见。

2020年新版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_规章制度_

2020年新版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_规章制度_

2020年新版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江苏省的高速高速条例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版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条例》自2019年3月1日施行以来,较好地规范了我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与服务,推动了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4400公里,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各市、县,联网运行的高速公路网络。

但随着国家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省高速公路全面联网运行,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和群众对高速公路服务与管理也提出了不少新要求,迫切需要适时修订《条例》,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契合上位法要求,需要对《条例》设定的有关管理主体进行调整。

《条例》修订前,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的监督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部门。

2019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强化公路安全保护的同时,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公路条例》据此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并对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进行了授权性规定。

为契合上位法要求,并与我省其他公路管理法规相衔接,有必要对《条例》的有关管理主体及时进行调整。

二是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有序通行高速公路新的更高的要求。

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一直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

这些年来,高速公路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涉及安全隐患的新情况、新问题,既有公路有关配套设施的完善问题,也涉及到如何创新、优化服务和管理措施,特别是在交通安全和通行管理上,还面临着不少压力,一方面需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总结实践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并明确到《条例》中去,上升为法规规定,以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模版(2篇)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模版(2篇)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整治工作方案模版一、背景高速公路是国家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便利人民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的迅猛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的美观度、交通安全和驾驶环境,亟需进行整治和管理。

二、目标1. 提升高速公路沿线的美观度和环境质量,打造绿色、健康的驾驶环境。

2. 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的规范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3. 优化广告资源配置,提高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的品质和效益。

三、整治措施1. 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明确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管理政策,包括广告类型、尺寸、位置、时效等规范,明确禁止范围和处罚措施,提高违规成本和风险,规范广告市场行为。

2. 划定广告区域根据高速公路沿线的地理特点,划定合理的广告区域,确定广告的投放位置和数量,并设立固定广告位和流动广告位,避免随意乱设广告。

同时,对于已存在的违规广告,要进行逐步清理和拆除。

3. 审查广告内容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禁止低俗、虚假、欺骗性的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的正面向上和社会效益。

建立广告审查制度,对违规广告进行惩罚和下架,并开展定期检查和抽查,严防违规广告的投放。

4. 强化广告经营者管理对广告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建立广告经营者信用档案。

加强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理,并限制其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投放的范围和数量,提高广告市场的秩序和有效竞争。

5. 加强监管力量和技术手段增加高速公路沿线的监控设施和巡查力量,加强对广告投放情况的监测和管理。

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卫星定位、无人机巡查等,对广告投放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广告。

6. 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广告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文明观念,引导公民文明投放广告,共同维护高速公路的整洁和美观。

四、工作计划1. ____年1月-3月:制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管理政策和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高速广告管理制度

高速广告管理制度

高速广告管理制度一、概述高速广告是指在高速公路上设置的广告牌,在高速公路两侧、立交桥、隧道口等交通要道设置广告牌,具有宣传、导向、安全警示等功能。

高速广告管理制度是指对高速广告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以确保广告设置合规、安全、有效。

二、目的1、规范广告设置,保障交通安全。

合理设置广告可以提高广告效果,但过密的广告设置会影响驾驶者的视线,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制定高速广告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广告设置,减少安全隐患。

2、优化广告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

通过高速广告管理制度,可以合理配置广告资源,提高广告的曝光率和传播效果,实现广告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保护环境,提升景观品质。

高速公路沿线的景观是城市的窗口,设置合理的广告可以美化环境,提升景观品质。

制定高速广告管理制度可以保护环境,提升景观品质。

三、管理主体1、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是高速广告管理的主要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广告管理政策和法规、批准广告设置、监督广告运营等工作。

2、广告运营商。

广告运营商是高速广告的运营管理主体,负责广告牌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等工作。

3、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是高速广告管理的参与主体,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广告设置情况,对广告效果进行评估等。

四、管理原则1、合规设置。

广告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能违规设置广告。

2、安全优先。

广告设置应优先考虑交通安全因素,合理布局,不影响驾驶者的视线和行车安全。

3、有效传播。

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能够有效传达广告主的宣传信息,提高广告效果。

4、环境保护。

广告设置应合理布局、美化环境,保护环境景观品质。

五、管理措施1、制定广告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应出台广告管理制度,明确广告设置条件、审批程序、管理要求等,并加强监督检查。

2、设立广告审批机构。

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广告审批机构,负责审核广告设置申请,确保广告设置合规。

3、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广告设置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广告设置情况,及时处理违规广告。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2005年9月24日)各市交通局,厅有关单位: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交通厅公路局。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省道网调整方案(经苏政办发[2003]5号文批准同意),并列入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方案(2005~2010年)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具体履行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市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处具体履行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立项申请和批复,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办理施工许可,交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管理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对于不需新征用土地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批复即作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七条一般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处组织编制;跨市规模较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可以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直接组织编制。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2x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x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x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x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x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x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 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x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2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

第四条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长效管理机制。

省人民政府设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

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参加。

协调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设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设施规划和许可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征求广告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协调机构办公室。

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布点。

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与南京恒祥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与南京恒祥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与南京恒祥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19)苏02行终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云何薇卢文兵【审理法官】马云何薇卢文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南京恒祥广告有限公司【当事人】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南京恒祥广告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南京恒祥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陆国君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杨晓江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国君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杨晓江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国君杨晓江【代理律所】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被告】南京恒祥广告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条的规定,完整合法的行政强制拆违程序,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具体实施"三个阶段,并严格执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公告等程序步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正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条的规定,完整合法的行政强制拆违程序,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具体实施"三个阶段,并严格执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公告等程序步骤。

针对涉案高炮广告牌,丁蜀镇政府未经依法调查认定、未作强制执行决定,而是直接实施拆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违反行政强制执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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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

第四条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长效管理机制。

省人民政府设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协调机构)。

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参加。

协调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设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设施规划和许可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征求广告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协调机构办公室。

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布点。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禁止设置广告设施:(一)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三)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主线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除外);(四)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的区域;(五)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可变情报板、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附属设施上不得附着设置广告设施。

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可以设置广告设施:(一)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和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二)高速公路服务区;(三)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第八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广告设施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大型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的,主线收费站区单侧不超过4个;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不超过6个;服务区单侧不超过4个;(二)采用单面墙式广告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5个;(三)采用中央分隔带灯箱广告形式的,间隔不小于15米。

第九条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广告设施的,沿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隔不小于500米。

第十条在高速公路沿线可设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同一布点有两个以上意向申请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出让该布点的广告设施设置权。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省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广告设施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规格、形式;(五)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六)广告设施安全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日常维护方案以及安全承诺书;(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在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年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在依法设置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广告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的广告设施上发布广告的,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章广告设施的技术要求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满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并具有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主线两侧广告设施应当采用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版面规格为6米×18米或者7米×21米,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8米不大于10米,广告设施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内的单柱式广告设施边缘垂直投影距离高速公路路侧护栏分别不小于5米和3米。

第十七条收费站区两侧可以设置单面墙式广告,版面规格为8米×40米或者8米×20米,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1米不大于2米;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内可以设置灯箱广告,版面规格为2米×3米,垂直投影不得超出中央分隔带。

第十八条单柱式广告设施立柱柱身外径不得小于1米,壁厚不得小于1厘米。

单柱式广告设施不得采取加长、接长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形式。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幅面应当使用不易破损的材料,张挂牢固,版面平顺。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照明光源应当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路面或者行车方向,不得造成眩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的广告,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高速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第四章广告设施维护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人(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证所设置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安全、美观,并对其负有检查、保养、更新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的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去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施结构安全。

广告设施设置人负责定期对广告设施的幅面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褶皱、老化褪色的幅面。

第二十四条在台风、强降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当及时检查广告设施安全状况。

第二十五条广告设施发生损坏、倾覆等妨碍高速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情形的,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清除。

第二十六条广告设施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修复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予以修复。

第二十七条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发布公益广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许可机关应当在省协调机构办公室指导下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和档案。

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将编号、设置人名称标识于广告设施统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许可机关之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许可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省、市、县(市)协调机构办公室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本部门所审批管理的广告设施以及发布广告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省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当每年组织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广告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所在地设区的市协调机构办公室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整改。

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发现广告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通报当地协调机构办公室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

第三十一条因高速公路改建、扩建或者经省协调机构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取得行政许可的广告设施的,由省协调机构提前15日书面通知广告设置人迁移或者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高速公路沿线违法广告设施。

被举报的广告设施一经确认违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接报部门不作为的,举报人可以向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服务区、收费站区除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监控探头的区域或者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设置广告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高速公路沿线可设区域内未经许可设置广告设施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结构、间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广告设施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维护、保养义务的,由广告设施原许可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擅自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因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广告设施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或者公路界桩以内的区域。

(二)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主线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300米的范围。

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匝道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150米的范围。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单侧驶入服务区的减速车道起点至驶离服务区的加速车道终点之间的区域。

(四)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区域。

没有隔离栅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依法经批准设置的或者允许保留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其他广告设施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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