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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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胎产假新政策

2019年二胎产假新政策

2019年二胎产假新政策2019年二胎产假新政策在中国,二胎政策的开放给很多家庭带来了新的希望。

为了更好地支持家庭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国政府一直在不断完善相关的产假政策。

近年来,针对二胎家庭,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产假政策,旨在提供更好的生育保障,使得家庭更加平衡、和谐。

本文将对2019年二胎产假新政策进行详细阐述。

一、产假延长根据2019年二胎产假新政策,二胎妈妈的产假将延长至180天,与一胎妈妈的产假持平。

这一举措旨在为二胎家庭提供更充裕的时间照顾新生儿,并将照顾责任由家庭与工作之间更好地互补。

产假延长对于二胎家庭而言是一种福音,可以在新生儿初期更好地照顾孩子,增进亲子关系。

二、带薪产假除了产假延长,2019年二胎产假新政策还规定了带薪产假的具体实施细则。

根据新政策,二胎家庭在产假期间将享受带薪待遇,底薪水平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意味着二胎家庭在照顾新生儿期间不仅可以得到更长的休假,还有一定的经济支持,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三、灵活工作时间除了产假延长和带薪产假,2019年二胎产假新政策还规定了灵活的工作时间。

新政策要求雇主与员工协商,根据员工的个人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二胎家庭提供了更多的时间与孩子相处,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

四、生育津贴为了支持家庭生育计划,2019年二胎产假新政策还规定了生育津贴的发放。

根据新政策,二胎家庭还将额外获得生育津贴,用于新生儿的抚养和照顾。

生育津贴的发放将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帮助家庭更好地照顾新生儿。

五、配偶陪护假除了对产妇的产假政策,2019年二胎产假新政策还规定了配偶的陪护假。

根据新政策,配偶可以申请陪护假,最长不超过15天,用于在产妇康复期间照顾产妇和新生儿。

这一政策的实施强调了家庭的责任共担,同时也强化了父亲在家庭中的作用。

综上所述,2019年二胎产假新政策旨在为二胎家庭提供更好的生育保障,帮助家庭实现生育计划,增强家庭幸福感。

最新-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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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060166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年3月2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3月2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江西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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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江西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江西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江西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保我省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决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江西发展升级、小康提速、实干兴赣、绿色崛起创造有利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1、平稳有序。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要科学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稳步实施。

2、统筹兼顾。

既要稳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又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运用法律、经济、教育、服务等手段推进政策落实。

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政策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风险可控。

科学预测评估,做好人口信息动态监测,加强风险防范,完善配套政策,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4、公开透明。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二、主要内容(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经批准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2019最新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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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那么下面一起跟着xx的脚步来看看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配计划生育助理;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配专(兼)职计划生育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所需经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超生的罚款工作,所罚款项必须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地、市、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

第八条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须按>进行鉴定。

第九条确认因公残废(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

第十条确认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夫妻双方为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依据,以>为准。

第十一条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均属独生子女,但其父母又收养有一个孩子的,不是独生子女;夫妻终身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的,也不是独生子女。

第十二条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须持有其父(母)>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烈士。

江西省出台2019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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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2019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江西省出台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月20日上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明确鼓励“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同时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达到158天,并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

在已修改计生条例的7个省(市、自治区)中,我省与安徽一样,增加60天,目前最长。

你看,假期这么长,大家搞不搞?小编来为你解析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哪些调整?假期—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延长60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我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

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基本的98天生育假,我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天产假。

准生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二孩要不要审批?需要走哪些程序?……我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根据国家卫计委要求,进一步简化生育证办理程序,明确按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原来均须领证改为办理登记即可。

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口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应该说,生育登记服务是一项简捷便民的改革举措,顺利的话几分钟就可搞定。

”专家说。

再生育—4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这些年来,小孩发生意外事件时有发生。

对此,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对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对象为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残儿童的夫妻以及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1【实施日期】2019.05.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作计划-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全文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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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全文篇一:2019年新《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5月26日修订)(2019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9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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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版(全文)(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019年最新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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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2019年最新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xx年最新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2019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9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9计划生育新政策【1-10资料.2019计生新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资料(一)XXXX乡计生办公室中国2019计划生育新政策根据2019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条件,才可以申请生育二胎,具体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依照中国2019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辽宁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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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辽宁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辽宁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二)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三十条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三十一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三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海南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海南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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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海南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海南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海南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海南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海南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鼓励晚婚、晚育。

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逐年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2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86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9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第五章优待和奖励第六章监督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019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2019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广东省公安厅7日披露,广东官方印发有关通知规范出生小孩入户工作,重申“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小孩入户工作,切实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71号),重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

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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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19年修正)-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19年修正)-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16年12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的以及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机关)、市及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下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双重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实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还在找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根据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1]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湖北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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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湖北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湖北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湖北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三章节制生育第四章奖励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

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

各部门要制订有关计划生育配套的规定和措施。

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八条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九条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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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为了提高人均经济水平、节约国家和控制人口增长的一项重大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会根据实时国情进行调整和完善,下面就最新的计划生育法全文,华律带您一起仔细阅读。

新计划生育政策如下
1、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全面二孩政策何时实施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外,每个省级行政地区还有相应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需要将以上的法律修订方可。

所以,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孩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

全面放开二孩后,也要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二孩”才是合法的。

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时间。

2、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3、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以北京为例:
1、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26次会议24日举行,当天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根据草案,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草案规定,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
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

4 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二孩准生证 1、未孕前去申请一些妈妈怀孕后或者产后才去办理二孩准生证,这其实是违法的,被称为抢生,不仅需要交一些社会抚养费,而且家人也受到行政惩罚。

此外,孩子将来户籍的办理很费劲,所以一定不要怀孕后再去办理。

1、把握好时间二孩的生育是有时间规定的,如果是25到28岁之间,当一个孩子年满四岁时,就要着手去进行申请了,28岁以上只要间隔2岁,也可去申请二孩指标。

2、户口转移到一起因为申请准生证时候,要提供户口簿,此外还得去女方所在的户籍所在地获取相关材料,如果工作变动,无法得到工作的单位的申请审核证明,会遇到开具户籍证明的麻烦事,所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可提前将家人的户口都转到一起。

3、准生证的换取二孩准生证不是立即下发的,它是先拥有一个生育指标,这意味着可以怀孕了,到了怀孕后几个月后,(有些地方规定6个月以后)可以拿着指标和围产保健手册和及相关要求的材料去获取二孩准生证。

4、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社会抚养费近年来,社会抚养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

2014年11月,国务院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再度引发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有人认为社会抚养费屡次发生违法征收、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应该取消;也有人认为应该通过立法完善。

目前仍不适宜取消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实施‘普遍二胎’并不等同于普遍放开,所以生育权仍旧受到限制。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超生行为必须有强制性处罚措施,以维护国策的严肃性”。

5、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二胎政策的利与弊
二胎政策的利
(1)抑制男女比例失衡。

在传统观念等原因促使下,“独生子女政策”导致了许多父母“选择性生育”,因而最终出现男女比例失调问题。

如今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则能极大减少这个问题的出现。

(2)缓解人口老龄化。

生育率的降低不可避免地带来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对社会保障体制的财务可持续性产生直接冲击。

开放二孩政策则能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减少未来的社会风险。

二胎政策的弊
(1)国家财政支出将增加。

开放二孩政策后,国家将面对一系列人口增长遇到的问题。

环境承受能力、财政支出、公共福利体系等宏观层面将会随着人口的增加而面临压力。

(2)加重个人家庭负担。

在如今高物价时代,把一个幼儿养育成人需要巨大的花费。

开放二孩,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讲,这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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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此还有疑问欢迎咨询华律的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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